“价格法”的作用与建议_价格法论文

“价格法”的作用与建议_价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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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5周年。笔者通过这部法律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实效,对完善该法谈点看法。

一、《价格法》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成效显著

《价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价格法》实施5年来,在深化价格改革,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确立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条件。

《价格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按照这一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放开了一大批已经形成竞争或者是放开后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了一些确需政府管理但地域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央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1992年中央定价目录的141种减少为目前的13种(类);各地在推进价格改革过程中,也大幅度减少价格行政审批。据测算,截至2001年底,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已占到96%,在农产 品收购总额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已占到93.9%,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 的比重已占到87.6%。我国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已明显提高,以市场形成为主 的价格机制基本确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调节经济运行、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二)丰富了价格调控手段,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价格法》明确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央政府大力加强和改善宏观控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消费、进出口等政策措施,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部分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风险基金制度,一些地方还设立了价格调节基金,粮食主产区实行了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丰富了 调控手段,增强了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建立 健全价格预警预报制度,增强了政府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价格法》实施以来 的5年,我国经济在遭受亚洲金融风波冲击和世界经济持续低迷等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仍然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GDP年均增幅达7.7%,成为世界经济的一大亮点;市场价 格总水平则保持了基本稳定,通货紧缩趋势得到有效缓解,出现了价格基本稳定、经济 较快增长的良好局面,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三)合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价格法》实施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合理运用价格杠杆,正确制定价格政策和调控措施,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譬如实行主产区粮食保护价政策,合理安排粮食收购保护价,及时发布棉花收购预测价格信息,推行农产品优质优价政策,引导和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改革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实现国内石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实行城乡电话通话费同价,减轻农民负担,刺激农村消费增长;改革水价形成机制,建立污水处理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制定促进扩大内需和西部大开发的价格政策等,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四)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的价格秩序既是保证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电力、电信、铁路、教育、医疗、药品等一系列全国性的专项价格整治工作,加大了价格监督检查力度。5年来,全国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71.15万起,查处 违法所得金额267.26亿元,实现经济制裁金额169.92亿元,其中退还消费者和用户87.6 7亿元。与此同时,在全国建立健全价格监督网络,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开 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全面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把政策和法律交给农 民。这些措施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被誉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民心工程” 。

(五)规范政府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价格法》实施5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规范价格行政行为。在工作方式上,逐步由过去的封闭式价格管理向开放式价格管理转变,将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的依据、权限、范围,以及审批的程序等,都公之于众;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重大价格决策集体审议制度和政府定价专家评审制度,在做出重大价格决策前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在价格执法方面,严格执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案件审理行为,确保价格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价格执法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

(六)价格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全社会价格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价格法》实施5年来,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快了价格法制建设步伐。一方面,逐步建立健全与《价格法》相配套的价格法规体系,出台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的规章,颁布实施了《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章。另一方面,加强价格法制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了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提高了广大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价格法》实施5年来所取得的成效表明,《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处理复杂经济关系、调整多方经济利益的一部较好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二、修改完善《价格法》很有必要

《价格法》总体上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价格法》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与经济发展不适应的地方,迫切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1.充实和体现《价格法》调整范围。一是将行政性收费纳入调整范围。《价格法》第4 7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因情况复杂, 问题较多,至今尚未出台有关法规。这不仅留下了法律缺口,降低了规范行政性收费的力度,而且不利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及实施。因此,应在(价格法》中明确行政性收费的定义和范围,将行政性收费和不体现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分离,进一步理清公共财政支付范围和政府为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收费的范围。二是在有关条款中体现《价格法》的调整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产业日趋发达,服务价格行为在经济生活和群众生活中日显重要。《价格法》对服 务价格即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2条)的规范是薄弱的,如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 定价的范围中(第18条)不体现服务价格;在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中(第14条第2、3项)没有涵盖服务价格。

2.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价格管理的形式和手段。一是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都只有一种方式,不利于调控管理。《价格法》第3条规定政府定价只有固定价格,政府指导价只有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一种方式,在实践过程中难以覆盖千差万别的市场情况。目前国务院要求对药品实行最高限价,国际上对自然垄断价格采取的规范作价等办法,应在《价格法》中体现。二是临时干预措施权限太集中、程序太复杂。最高最低限价、差价率控制、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调控手段虽列入对市场调节价的临时干预措施,但实施这些措施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要报国务院备案,这对省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临时性突发事件、及时采取相应手段调控市场是不利的。如今年2月以来受 非典型肺炎疫情、谣言等影响而发生的突发性抢购、哄抬商品价格风潮,波及面广(波 及国内20多个省市)、影响大,说明无论是在过去供应紧缺、卖方市场时期,还是现在 供应充裕、买方市场时期,都有可能因各种国内外因素(如灾情、疫情、战争等)引发形成大的价格异动,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如上所述,《价格法》中规定的临时干预措施权限过于集中,操作起来比较繁琐,不利于应对突发性事件。当前迫切需要通过修改《价格法》,明确在此类突发性事件中如何及时有效地动用临时干预措施等法律问题,从而能依法及时、准确、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3.完善对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价格法》虽然对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有条款规定(第14条),但实践表明对价格串通(不能涵盖价格垄断的各种表现形式)、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亟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减少规定的模糊性和理解、解释的随意性,提高操作、查处的针对性。如对限制转售价格(价格垄断的另一种形式)、大型超市(或商场)向供货商收取高额、名目繁多的费用等行为,在《价格法》上尚无针对性的禁止条款。又如在今年受非典型肺炎影响而发生的突发性抢购、哄抬商品价格风潮中,由于《价格法》只是笼统提到不得哄抬价格,而无具体界定,使政府执法部门难以依法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因此,对《价格法》中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处理条款需要进行补充、完善。同时,要突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内容。

4.充实政府对价格进行调控的内容。起草《价格法》时,为治理通货膨胀,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价格法》第4章对控制通货膨胀做了较多规定,但对总供给大于总需求买方条件下的价格管理规定不足,集中管理有余,发挥市场作用和地方积极性不够。为此,应全面考虑经济生活中的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两种形势,规定相应的调控手段,如赋予省以下人民政府对临时性价格突发事件的限价权。

5.重新划分定价权限,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效率。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省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没有直接定价权。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定价权过于集中将产生种种弊端,应当将定价权等有关权力(如对低价倾销和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权)适当下放。

6.增加对经营者定价行为规范的内容。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政府应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但对影响市场形成价格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要加强间接管理。如政府为了监控市场价格运行,对部分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经营者定价后的备案制度(事后备案),因在《价格法》上无相应依据,对价格主管部门掌握信息、监测分析市场价格情况十分不利。又如《价格法》第28条明确了应当建立价 格监测制度,但因过于原则,实施起来不很有效,难以发挥作用。另外,针对规范市场 价格秩序和采取有效调控手段的新情况,需要补充、完善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内容。

总之,反映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价格法》应当在改革和发展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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