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族一元论”到多元治理框架的构建--中国传媒治理结构改革的路径、逻辑与转型取向分析_一元论论文

从“国家一元论”到多元治理框架的构建:中国传媒治理结构改革的路径、逻辑及其转型取向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取向论文,治理结构论文,路径论文,框架论文,中国传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关于中国传媒改革的思路,不少研究者如查国伟①、任义忠②、田应坪③寄望于“资本优先”的方式,建议传媒以资本、重组和上市为纽带,迅速发展成为现代大型传媒集团和文化产业战略投资者,从而实现传统媒体发展的新突破。也有学者主张“产权为重”,如丁和根④、王声平⑤、郑丽勇⑥,他们将传媒产权改革视为中国传媒体制创新的突破口,认为通过产权多元化改革可使媒体实现外部市场体系的完善与内部组织结构的健全。还有一部分学者如戴元初⑦、尹明⑧、黄玉波⑨等倾向于依靠政府规制的调整来推动传媒改革,戴元初指出的“在现有的游戏规则制约下,传媒产业发展已经到达某种极限。很显然,规制变革已经成为保证和促进中国传媒产业得以健康快速发展的第一要务。”⑩极大程度上代表了这批学者的观点。

但是从中央政策层面来看,“治理优先”更受强调。事实上,早在本世纪初,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框架就被引入到传媒改革的相关政策中。200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健全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传媒治理结构”及其改革目标首次正式出现于官方话语体系之中。特别是在文化体制改革于2003年启动的背景下,传媒改革也进入到“重塑传媒市场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体制改革攻坚阶段,而在此前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早就把治理结构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并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从而使得治理结构成为传媒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中之重。

与此同时,不少学者进入到对中国传媒治理结构的研究中来,他们对当前传媒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产权残缺、委托人残缺及管理者激励机制弱化等问题予以分析与批判,并提出传媒治理模式构建方向的多种设想,如“三级治理”模式(11)、综合型治理模式(12)、“双重逻辑下的主体加辅助”治理模式(13)、资产与经营双边治理模式(14)等。对治理结构的强调既反映了中国传媒在市场化取向改革中所取得的重大进展,也显示出传媒体制机制改革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的有限成功。之所以并未达成良好的治理结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过去对中国传媒治理结构的关注多局限于传媒机构个体层面或集中于某个历史阶段,使得研究呈现“断裂”状态。

正如米尔斯(Mills)所言,对于社会问题及现象,只有把它置于历史脉络与社会结构织就的经纬网络中,我们才有可能掌握其本质。(15)企业治理研究领域诸多学者对此也有所注意,比较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马克·罗伊(Mark J.Roe)曾将路径依赖结合到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中,认为各国企业治理结构依赖于各国的初始条件(initional condition),而初始条件是由其政治文化以及历史导致的,不同的初始条件以及适应性调整形成了各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路径依赖,因此路径依赖也就成为各国企业治理结构不同的主要原因。(16)青木昌彦和钱颖一在分析企业治理结构时也指出并不存在一个一成不变的治理模式,治理模式在不同阶段也呈现出多样性,从而比较的时间段就显得十分重要。(17)因此,对于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既需注意到共时性层面不同语境中的不同企业治理结构千差万别,又需考虑到历时性视角下的企业治理结构也有一个不断发展演化的过程。

于是,由于此前对中国传媒治理结构的认识与研究疏于制度背景与历史语境的考察,也就造成人们难以从根本上厘清支配传媒治理结构变迁与改革的路径与逻辑,从而未能准确地把脉治理困境的症结所在与治理结构发展的未来路向。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从原先中央指令导向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导向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在这之中必然涉及许多制度的转型、重建与新建问题,并在路径依赖与制度创新的双重作用下衍生出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变体。中国传媒治理结构伴随着中国社会发展与体制转轨的历史进程而建立并发生着改革,也由此“浸染”着这一制度变迁过程的诸多特色,形成了独特的发展时序和内在逻辑。于是,结合体制转轨的宏观历史背景,对传媒治理结构这一具体制度安排的内在线索与逻辑转向进行深刻的分析与反思,也就成为当下传媒经济与传媒制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一、“国家一元论”与行政型治理结构的建立

企业治理结构如何进行制度安排,与企业的性质密切相关。主流经济学始终坚持企业是市场中的企业。特别是新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企业生存于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会自动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企业只需要完成生产与交换。他们将企业看作一个“黑箱”(black box),即一个在市场和技术的约束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基本分析单位。这样,探究企业产权与内部治理结构也就成为多余。

直至上个世纪20年代,新制度学派的开创性人物科斯在对新古典主义予以批判的基础上,于《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企业是作为市场替代物而存在的。他解释道,企业一定是“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能够节约某些市场的运行成本,……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通常也只能够再回到市场。”(18)从这一理论视角出发,对企业治理问题的分析往往是将市场作为其参照并常拘囿于市场范围内,认为企业治理的核心在于降低企业组织的交易成本,从而形成企业治理的“市场一元论”分析模式,(19)后来出现的交易成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契约理论和团队生产理论等大多是在“市场一元论”分析范式指导下的微观企业治理理论。

但是,“市场一元论”是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背景下被阐释的,作为自由资本主义核心的市场机制会出现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通过偶然性和任意性发挥着自己杂乱无章的作用”,故而会产生昂贵的交易费用。于是马克思认为由国家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才能克服市场机制的弊端,并由此形成马克思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理论。依靠此理论建立起来的新中国将“国家指导经济生产”的经典论述贯穿于基本经济制度之中,形成了“国家主导型”计划经济体制。这里的“国家”与“市场”相对应,在青木昌彦看来,即“能够调整其与社会群体之间以及社会群体相互之间关系的一连串的行政、法律、官僚政治制度和强制性制度”。(20)

在这种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国家通过行政权力替代了市场和社会,“国家一元论”替代了“市场一元论”,不仅“企业治理”演变为“完全国家治理”,传媒机构作为“国家单位”成为实现党和政府功能扩展的一级政治机构也被纳入国家治理框架之中,代表国家的党政机构对传媒机构具有绝对优势和支配地位,传媒治理结构中贯穿着国家单边治理的逻辑。

治理主体的一元性是这一时期传媒治理结构最重要的特征。全国所有的报纸、通讯社、广播都采取公有制,名义上为国家所有,但在此时党政不分且高度合一的情况下,党委代替政府管理,实际上由党组织统管全国各类新闻媒体。于是,党组织成为真正的所有者,传媒机构的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合一地掌握于党组织手中,并由此建立起“党报体制”与“党台体制”。与此同时,传媒作为意识形态机器的重要部分被视为党的“喉舌”,这就使得传媒生产与运作首先必须符合政治领域的要求,治理目标集中于满足政治斗争与意识形态的宣传需要。

而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在“国家”和“市场”两者上舍弃“市场”,于是在治理机制上也就呈现出鲜明的自上而下的“命令-控制”式科层制特点。一方面,传媒单位无经营权也无独立采编权,虽为事业单位但也作为党组织的一部分列入党委、政府机构的组成序列中且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中央级、省级和县市级),并且“媒体在科层式权力结构中的位置决定了它地位的高低和权威的大小,媒体及其领导人的行政级别,新闻源的获得,言论及新闻受重视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媒体的政治地位和行政级别。”(21)另一方面,传媒内部采用编委会领导下的总编辑负责制。总编辑(或社长、台长)由党委(或主管部门)任命或批准,编委会由总编辑挂帅,通过党委(或政府、主办部门)分层授权依靠党的思想政治、干部人事和纪律约束对传媒业务、事业发展与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管制,而且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级别关系。与此同时,激励手段主要体现于政治层级体系中升迁机会的获得。(见图1)

图1 行政型传媒治理结构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因此,此时的传媒机构作为党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其治理结构以党政权力为逻辑起点和归属并由行政机制所支撑,党组织成为传媒治理结构的最高权力主体,强调以纵向且单向性的政治程序和行政层级为基础的命令决策机制,从而形成“资源配置行政化、经营目的行政化与人事行政化”(22)的高度政治化的行政治理特色。这种基于“国家一元论”建立起来的行政型治理结构使得传媒机构对行政控制与中央计划极度依赖,传媒单位完全受到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党政机关全盘掌控,国家与传媒就处于一种强制性扭曲均衡状态,传媒机构成为宣导主流意识形态的“工具”与“部件”,并因缺乏自主性而丧失微观竞争活力与生产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超越国家一元论的逻辑成为必然。

二、体制转轨下的传媒治理结构改革及其逻辑转变

新旧制度并存一直是中国制度变迁的一个显著特征,即新的市场制度是在旧制度尚未被淘汰的情况下引入的,而且部分和逐步引入的新制度往往被传统制度所包围,虽然这些新制度并不完善,但一般来说却是对现存问题的灵敏反映,传媒制度的变迁与改革同样如此。

在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的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虽然中国传媒因其特殊性往往会受到一些特别的对待,但是它在保有一部分原有旧体制属性的同时,仍获益于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而获得了部分传媒资源的配置权与经营权。1978年“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批复实行,使得传媒机构保持传媒“事业单位”性质的同时,通过适度经营自主权获得一些经济收入,弥补政府财政补贴的不足。对于当时在改革方向和速度所面临的政治制约而言,它是一个具有创新性的解决办法,在维持既得利益和一定程度的政治稳定的同时,绕开形式主义的意识形态争论,从而推动传媒改革进展。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框架下的传媒治理结构呈现出鲜明的双重性特征。这种双重性体现为在由行政型治理结构向经济型治理结构的演进过程中,这两种治理形态长期并存,并不断演化与共生。相对于行政型治理结构以“行政干预为主导”,在内部实行集权决策制度和自上而下的指令性管理机制,经济型治理模式主要是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框架,依据委托代理理论的科学基础,合理配置企业内部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并注重“自下而上”(董事会下属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科学化决策过程。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媒介产业属性渐显。“企业化管理”使得国家赋予传媒机构一定的经营权,并在经营实践上体现为三个方面:传媒以“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模式取得了一些财政自主权;传媒合法开展广告经营和其他多种市场经营;传媒经营收入重要性上升,对政府津贴的依赖程度降低。(23)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予以制度认可,传媒行业的产业属性也得到官方认定后,市场机制对传媒的操控能力显著增强,传媒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开始遵循市场逻辑,而不仅仅是“党的逻辑”或“政治逻辑”。

20世纪90年代中期,《羊城晚报》率先实行的社长领导下的总编辑、总经理分工负责制即得益于此,市场力量的增长与经营权的部分获取使得经营部门获得了与编辑部门平等的地位。与此同时,1993年末通过的《公司法》不仅为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提供了法律框架,也为传媒机构的治理结构创新提供了参照体系。在以1996年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成立为标志所开启的传媒集团化过程中,不少传媒集团也开始模拟现代法人制度来设计治理结构,初步建成了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的治理结构,并几乎都将采编与经营进行了分离,实行了采编和经营“双轨”治理,这也是中国传媒集团化发展的特有景观。(见图2)

图2 对行政型治理结构的改革期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这段时期传媒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创新体现为:不断地放权让利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实施使传媒机构的多项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党政机关作为原有治理主体的力量逐渐削弱,传媒机构逐步具有了自主性,新的治理主体正在形成孕育之中。与此同时,较高利润留成率的获得改善了国家、传媒机构和职工间的激励与分配机制,市场利润的获取被作为一种重要的激励与分配机制纳入治理体系之中,传媒机构既受到行政制约又必须面对市场,兼具行政性与市场性双重行为取向。在治理目标方面,1996年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与1997年出台的《出版管理条例》中都明确指出的“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这样传媒机构除在完成意识形态化的宣传任务之外,通过市场经营赚取利润并扩大传媒的经济再生产也成为此时传媒机构的重要目标。

但是,在传媒机构的“事业单位”属性以及长期以来的“国家单边治理逻辑”与行政治理模式的路径依赖下,治理结构中行政因素仍然发挥重要影响,传媒机构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绝大部分的经营权仍然牢牢掌握在党和政府手中:首先,传媒机构的党委会(或社委会)主要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考察任命,而且党委会(或社委会)一般作为决策机构行使董事会的决策权;其次,作为管理层的编委会与经委会成员往往由党委成员组成,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尚未分开,难以发挥相互制衡的作用。与此同时,许多传媒机构并未设立规范的监事会,有些虽然设立了监事会或形同摆设,或由于处于党委会和管理层的领导之下而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于是,在由行政型治理结构向经济型治理结构的转变过程中,市场取向的改革使得市场作用逐步扩大,从而令“国家-市场”二元逻辑逐步超越“国家一元论”成为传媒治理结构的逻辑框架。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型治理结构虽不断弱化,经济型治理结构却尚未完全建立,从而使得外部治理虚化与内部治理弱化问题浮现出来。行政治理的放松会形成对经营管理者监督及制衡机制的欠缺,又基于转轨时期的法律缺失以及市场纠错功能的限制,从而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而传媒经营的均衡性一旦被“打破”,出现所有者缺位、制衡机制欠缺、内部人控制等诸多非正常行为时,又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直接行政干预,造成权力经营、条块分割、资金封闭等问题。因此,传媒机构常徘徊于“内部人控制”与强有力的行政型治理之间,易造成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或行政型治理结构的变形,行政治理与市场治理之间未能形成高度的相机性与互补性。

总体而言,“国家-市场”二元逻辑是对国家一元治理逻辑的超越,但正如新制度经济学中著名命题“诺斯悖论”所指出的,国家一方面作为有效产权的制定者与维护者,另一方面又是追求效用目标最大化支配下的损害者。于是,按照诺斯的思想,“市场”与“国家”共同发挥作用是一个必然且合理的发展取向,但诺斯悖论也从侧面说明了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特别是在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不完善,往往会出现“国家”替代“市场”,或者“市场失效”与“政府失灵”并存的局面。在这种语境与逻辑框架下,科学有效的传媒治理结构自然也难以形成与实现。

三、检视与探讨:转企改制与传媒治理结构再转型

对于面临着诸多治理困境的传媒机构而言,2003年启动的文化体制改革无疑为其制度创新提供了良好契机。

党的十六大确定了文化体制改革的方针,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进行分类改革,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强化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发展文化产业。在此背景下,传媒机构踏上了“转企改制、重塑市场主体”的路途。传媒机构的经营部分或经营性传媒机构可转制为企业,并被寄望于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传媒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的市场主体。在转企改制过程中,企业身份的确认与授权经营进一步将传媒机构从国家或政治的掌控中解脱出来,传媒机构的产权主体和“三会四权”基本就位并各司其职,中国传媒的制度建设及其治理结构改革进入经济型治理转型的“快车道”。

图3 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初建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但是,迄今为止传媒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依然延续“国家-市场”二元逻辑,尽管市场机制在传媒治理结构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可是国家仍旧对传媒保留较大的行政控制权力,传媒治理结构现状仍然堪忧,如国有股一股独大,产权结构多元化也未建立;董事会、总经理与监事会之间治理关系行政化;党委会权力过大且监督机制孱弱等,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尚未完全实现。

于是,虽然“国家-市场”二元逻辑超越了“国家一元论”的拘囿,但是在此逻辑框架下进行着制度改革与创新的传媒治理结构却呈现出了构建时的乏力,这既源于政府的行政干预与国有制支配地位限制了直接监管方式的有效性,又因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驱动易使传媒机构的经营管理者陷入追逐私利的泥潭。特别是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并非如西方社会那般对立,国家逻辑与市场逻辑既有斗争又有合谋,市场机制使得传媒机构分享了来自于国家的部分经营自主权,但也正是国家体制推进了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包括传媒机构的转企改制。

因此,对当前传媒治理结构改革一方面依赖于成熟的行政管理机制和市场运作机制共同运转,强调政府对“经济型治理失效”的适当支助与干预,追求恰当地运用行政管理机制对经济型治理失灵的脉冲效应和“相机治理”。另一方面,“国家-市场”二元逻辑的固有困境也使得传媒治理结构亟待解决在自主权不断获得情况下制衡与监督机制该如何建立与完善的问题,这也意味着传媒机构必须去开拓更为多元的监督与制衡方法,例如将监管职能分散到其他主体、依靠专业组织进行自律和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

事实上,随着社会发展与企业治理理论研究的日趋深入,一个包含国家、市场和社会的三元企业治理分析范式正在兴起。这种分析范式兴起的一个重要背景是世界范围内社会力量主体意识的崛起,社会力量成为区别于市场和国家以外的“第三种力量”,被视为影响资源配置与经济发展的“第三只手”。(24)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社会力量的不断强大,企业治理无疑将向国家—市场—社会三边均衡的共同治理过渡。但是,中国社会尚未形成如西方发达国家的“市民社会”形态,社会力量虽初现锋芒,但依然弱小,表现在对企业治理上,其作用发挥仍处于起步阶段。(25)具体到传媒领域,在当下传媒治理结构安排中国家与市场达成“巧妙结合”之时,社会力量却处于一种边缘化地位,这既体现于将国有或政府拥有的媒介视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共媒介,但实际至今我国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媒体的观念误区(26),也体现为在传媒治理结构中,社会力量也一直未被纳入决策层,只在监督层与执行层(如工会)略有体现的现实境况。于是,社会与国家、市场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由于难以与政治力量与经济力量抗衡,社会力量只能在政治力量与经济力量的夹缝中生存,游走于边缘地带。

另一方面,从企业治理理论的发展来看,一直以来,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企业应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并由此形成股东至上主义。直至上世纪60年代,斯坦福大学研究小组提出“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他们认为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人们才开始认识到,企业存在的目的并非仅为股东服务,在企业的周围还存在许多关系到企业自下而上的利益群体,如雇员、债权人、消费者和社区的利益也需纳入考虑。利益相关者理论将企业治理内涵扩大到一个更为广泛的层面,认为企业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而令社会群体更多地介入企业治理理论之中。

虽然至今理论界并未就股东至上主义与利益相关者理论两者之间孰优孰劣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在传媒治理结构问题上,利益相关者理论理应受到更多重视。首先,对于转制后仍为国有企业的传媒机构而言,全体人民作为传媒产权的终极所有者,其利益与诉求自然应在治理结构中有所体现。其次,传媒行业具有强烈的公共性与外部性,这也使得传媒机构应该对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更为负责。更何况,在我国传媒治理结构中,党和政府一直作为享有投票权、监督权、重大决策权以及经营者选择权的“最大股东”,从而呈现出浓厚的“股东至上主义”色彩,政企政事不分、内外部人控制等治理困境也与此有着莫大关联。于是,在进行传媒治理结构安排时,将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让多方利益相关者在博弈中达成一种相互制衡的状态,也可以解决治理难题。

虽然在真实场景中如何建立起社会参与传媒治理的可行性方案还有待进一步讨论,但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觉醒和企业治理理论对利益相关者投以更多关注,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社会力量作为弥补国家和市场缺陷,以及重建组织运行与管理机制的重要制衡力量日益为人们所重视,社会参与企业治理的路径将会被不断尝试和创新,“国家-市场-社会”也将成为传媒治理结构转型的重要取向。

于是,“国家-市场-社会”的多元逻辑框架的提出对传媒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创新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在传媒治理结构改革中,能逐步超越党政权力对传媒领域的全盘控制,推动经济力量的崛起与壮大,对于传媒制度创新以及传媒发展固然意义深远。但是在改革开放30余年,中国的公民社会初具雏形,公民力量不断成长壮大,并开始形成相对独立的治理主体之时,在对传媒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中,对社会力量和公民的积极角色予以强调,并形成社会力量如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治理机制,这将更能有助于中国社会和中国传媒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查国伟:《传媒业的资本苦旅》,《传媒》2004(1),50-51页。

②任义忠:《以资本为纽带“跳出传媒做传媒”》,《青年记者》2011(23),67-68页。

③田应坪:《中国传媒业的资本运作》,《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0(2),23-24页。

④丁和根:《我国传媒业经济成分和产权制度改革取向分析》,《新闻大学》2007(2),118-122页。

⑤王声平:《传媒业产权的多元化改革》,《当代传播》2006(3),43-45页。

⑥郑丽勇:《论传媒产业的产权改革及思路选择》,《新闻界》2006(2),13-15页。

⑦戴元初:《中国传媒产业规制的解构与重构》,《青年记者》2006(2),29-31页。

⑧尹明:《中国传媒产业政府规制改革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0(4),53-57页。

⑨黄玉波:《我国传媒业的规制改革与竞争》,《开放导报》2008(3),71-73页。

⑩戴元初:《中国传媒产业规制的解构与重构》,《青年记者》2006(2),29-31页。

(11)李维安、常永新:《中国传媒集团公司治理模式探析》,《天津社会科学》2003(1),75-79页。

(12)郭富:《基于价值创造的中国传媒集团管理研究》,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论文,2004年。

(13)周劲:《制度环境与传媒治理结构创新》,《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3),102-109页。

(14)陈德金:《公司治理与传媒集团双边治理模式的构建》,《现代管理科学》2010(10),76-78页。

(15)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

(16)Lucian Ayre Bebchuk,Mark J.Roe.A Theory of Path Dependence in Corporate Ownership and Governance,Stanford Law Review,1999,52:128-170.

(17)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

(18)罗纳德·科斯:《企业、市场和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7页。

(19)陶锦莉:《从一元治理到三元治理:西方企业宏观治理范式转型》,《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2),27-31页。

(20)青木昌彦、金滢基:《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

(21)丁和根:《中国传媒制度绩效研究》,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年,24页。

(22)李维安、武立东:《公司治理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294、296、297页。

(23)陈怀林:《经济利益驱动下的中国传媒制度变革——以报业为例》,《中国传媒新论》,香港太平洋世纪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125页。

(24)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3页。

(25)陶锦莉:《我国企业和谐治理的宏观逻辑》,《贵州社会科学》2007(10),79-83页。

(26)胡正荣、李继东:《我国媒介规制变迁的制度困境及其意识形态根源》,《新闻大学》2005(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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