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公司法保护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公司法保护分析论文

随着新时期发展,为了不断提高公司发展效率,需要加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能力,从法律视角分析,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途径。基于此,本文深入工作实际,有效的总结了债权人的公司法保护对策。

债权人的公司法保护分析

◎姜庆文

现阶段,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为了进一步促使公司不断发展,需要提高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水平。为了进一步提高认识,需要重视公司法的运用,通过实践分析,本文深入对其进行了研究,旨在通过进一步阐述,能够提高债权人的公司法保护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人们对于公司法债权人保护的认识。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时,未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现实情况,对其借贷的门槛要求较高,形成了“信用标准歧视”的现象,使得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举步维艰。其次,中小企业申请的贷款数量很小,银行的审批程序等却不能减少,客观上提高了银行的操作成本,银行为平衡操作成本只好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又极大打击中小企业的借贷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

一、现有规定对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解决我国公司以往实践中存在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和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被异化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2.公司运营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高管对公司的赔偿保护公司的利益,也就间接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我们还可以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使他们在为公司和股东尽责的同时,承担起对债权人的义务。

(1)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时享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如《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七的规定,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还规定了合并、分立后债务的承继。防止公司因为合并、分立、解散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以上分析可知,铁溶出的较好试验条件为:溶出温度60 ℃,溶出时间60 min,液固比2.51,搅拌强度400 r·min-1。按优化工艺条件进行验证试验,铁的溶出率达到99%以上。

3.公司清算阶段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对“实际控制人”和“利用关联关系的行为”进行规制。《公司法》第十六条、二十一条、一百二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从而保护公司的利益,间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方面,是事前规制制度的配套,主要体现在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公司设立与公司设立登记并非是同等概念,而缴纳和缴纳登记也是不一样的。将实缴资本纳入登记范围,仍是重中之重。这可以在事前阶段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一道有效的保护屏障。这样通过尽职调查等,仍能够为第三人对与其所交易的公司的风险性有一个认识,而如果将这一步去掉,单凭债权人自己的力量是难以做到的。另一方面,是事中规制制度的建立,诸如会计制度、公示制度的完善。正如我们在上文中说到,资本制度改革把验资环节祛除掉。然而资本充实仍然是公司信用的重要表现,验资并不仅仅是发起人企业责任的体现,并且也深深地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这就使得不能光依靠企业本身的道德约束感去保证资本充实,当然,如果行政权力的过多干预同样无助于此次改革推进公司自治理念的实现。因此我们需要依靠会计等经济制度以及公示制度的完善进行。使得第三人能够有效、方便的查询到与其所交易公司的信誉、资本状况。可以通过建立网上披露平台等方式进行。

二、债权人的公司法保护对策

1.完善公司担保制度。

创设公司为高管人员、董事、监事、实际控股人和股东以及其相关方债务担保的反担保制度。独立企业为了获取承担担保责任后的债权保证,通常会在向外提供担保时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那么,同样,《公司法》也应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规定公司能够为高管人员、董事、监事、实际控股人和股东以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同时规定以上诸位被担保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股东会过半数以上股东表决通过的反担保保证人和反担保财产作为最终确定的反担保保证人和反担保财产,若其他股东是该股东的关联人,且其并未缺席股东会,或者在股东会上并未提出反对意见,那么,其应该和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一起承担公司因担保而产生的债务补偿连带偿还责任,此为其一。其二,《公司法》应当明确规定公司必须征得股东会的同意,才可以向公司高管人员、董监事以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而派出高管人员和董监事的股东应该在表决时予以回避。其三,将与实际控股人、股东的关联方,也即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纳入担保限制范围之内,以有效规避实际控股人、股东借由关联方绕过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要明确规定,必须在征得股东会同意之后,公司才可以向实际控股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担保。而其中与关联方相关的实际控股人、股东应予以回避表决。

(3)公积金和股东分配利润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以保障公司资本的充足和真实,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配套制度的建立。

(2)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和清算时公司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制度。《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在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时公司或清算组对公司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和公告制度,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强化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新《公司法》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限制,这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引发利益损失的风险增大: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容易让公司陷入资不抵债的破产境况中,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公司为了逃避债券,对容易变现的优质财产进行转移,并经由对外投资将不良股权换回,实现脱壳经营,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失。故此,建议《公司法》应该强化对公司对外投资的有效管理。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投资必须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后经由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进行决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单项投资以及投资总额若有限额规定,则必须将投资控制在限额规定之内。若在公司对外投资总额已经超过了公司的净资产额或者公司单项投资数额导致公司对外投资总额超过了公司净资产额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必须针对此项对外投资进行审议,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才予以执行,赞成此项对外投资方案的股东享有日后此项对外投资回收后所兑现的税后可分配利润,同时,赞成此项对外投资方案的股东也承担此项对外投资方案造成日后公司资不抵债情况下相当于正资产负值的公司债务补充连带偿还责任。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与公司发展有着必然联系,为了不断提高债权人保护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对于公司法的认识与应用能力,结合以上有效阐述,希望能够不断提高公司债权人保护能力,以进一步提高公司发展水平,从而为现代企业稳定运行发展提供更多支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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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大型生猪养殖企业来说,在非洲猪瘟之前,由于看重目前行业集中度低而带来的扩张机会,各家上市公司都在加速布局、跑马圈地,但非洲猪瘟的出现则成为了一个变数。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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