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多重角色折射的清末新疆治理图景
曾耀凤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摘 要: 清乾隆年间在新疆局部设乡约以协助官方治理基层社会,清末新疆设省后建制划一,将伯克裁改为乡约以期沟通官民。吐鲁番厅汉回乡约以多重身份参与司法活动,查验案情、调纷止争、出保具结以促进社会安定,但乡约因权责利不相符而使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缺乏稳定性及可靠性。清末吐鲁番厅乡约在司法活动中的多重角色及其参与词讼之裁断方式表明,新疆建省后努力在制度文教方面与中央王朝趋同,但限于自身社会文化环境与中原的差异性及清廷衰微之势,新疆制度革新之路实属艰难。实践表明新疆基层社会治理不能倚赖乡约而需大力推行文教以改善软环境,且边疆稳定仰赖中央的强盛。
关键词: 乡约;多重角色;新疆治理;清末
光绪初年至清末(1875—1909),清朝在新疆设省并探索治疆新制,在行政、司法、文教等领域进行改革,各厅州县的司法机构和司法管辖权逐步统一,(1) 清代乾隆二十四年(1759)统一新疆后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针对新疆地域特有的民族、文化与宗教信仰,清政府实行了军府制之下的多元行政管理模式,州县制、伯克制、札萨克制等并行,州县制之外的行政管理模式均为中央政权的间接治理,尤其是民政领域。各少数民族王公伯克享有不同程度的“自主管理”的权力。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各项建制逐步与内地划一。参见白京兰:《一体与多元:清代新疆法律研究(1759-191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第149页。 乡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关于清代新疆乡约问题学界已有不少成果,如:新疆乡约的制度创设、特点、地位、主要职能(稽查奸宄、催征钱粮、调处纠纷)、选任出缺升补要求和程序等。尤其王启明从社会史的视角对晚清吐鲁番厅乡约的设置、出缺、补防、职能和津贴等做了详细的梳理。(2) 王启明:《晚清吐鲁番社会史研究——以地方首领和官办教育为中心》,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59~79页。 但这些研究未对乡约在司法活动中的角色及其反映的社会现象等展开讨论。本文拟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以下简称《选辑》)为核心,(3)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合编:《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后文所引不再注明编者和出版者,笔者注。 从法律社会史的视角对清末吐鲁番厅乡约在司法活动中的多重角色进行考察,结合清末新疆设省后制度文教向中央王朝趋同的艰难历程,审视乡约参与词讼案件的裁断情况,对清末吐鲁番厅司法运行状况与社会治理背景等问题做一探讨。如有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斧正。
Penny Booth and Lieke Quanjel- Schreurs,“The Legal Position of the Married and Unmarried Father Under English and Dutch Law:Sharing Parenting of Just Going Dutch?”Livepool Law Review,135(25),2004,p.150.
一、清代新疆乡约概述
(一)乡约职能演变
清代新疆乡约设置相关记载,最早见于清实录,在乾隆三十一年,陕甘总督吴达善奏、酌定穆垒安户章程,(4) 穆垒即今新疆昌吉州木垒县。 将新安户民,编立里甲,招徕户民,编为一里,每里都选立里长、渠长、保约。“请按每里设里长一名,每百户设渠长一名,乡约、保正、各一名,给以委牌,俾各有职掌。如果勤于劝导,照内地例给扁奖励。”(5) 《清高宗实录》卷774,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壬子。 可见,清前期在新疆设置乡约的目的是在屯田地区管理户民,主要职责是劝导民人,对乡约的薪资未做明确规定。其后,随着清廷倡导移民实边,并将大量遣犯发往伊犁等地屯田,乡村人口增加,新疆乡约逐步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乾隆二十六年,“军机大臣等议覆、钦差大学士公阿桂、署理陕甘总督李侍尧奏称、办理兰州军务善后各事宜。…及收留外来回人,复选老成回民,充当乡约,劝诫稽查。”(6) 《清高宗实录》卷1141,乾隆四十六年九月乙卯。清朝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重新统一新疆,设伊犁将军受陕甘总督统辖。 此时,新疆乡约已有治安稽查职能。至乾隆五十八年,科布多参赞大臣伍弥乌逊奏,“赛音查克、既将本旗参领踢死,将尸移至南口左近地方,尸身暴露,该处自有保甲乡约详报本官。”(7) 《清高宗实录》卷1428,乾隆五十八年五月壬辰朔。 乡约将辖内各类案件主动报告官府。此后,乡约逐步参与司法活动,兼具调处纠纷之责。“北乡三百九十二户,乡约十七名。籍资催科,互相劝诫。一切水利种植,必取责焉,遇有口角细故,钱债琐务,必关白乡约,量为调处。”(8)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新疆乡土志稿》镇西厅乡土志·农,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复制中心出版,1990年,第210页。 清代新疆有33个州县设置乡约,乡约的职责包括调查田丁,编填赋册,征收课税,供应差徭等。(9) 段自成:《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3页。
一声枪响使打架的知青都停止了。杨秉奎冲到打架的知青中间,扯开嗓子喊:“谁再打我崩了他!都到仓库避雨去!”
(二)新疆乡约与内地乡约的不同之处
新疆乡约原本是仿照内地设置,所以就乡约的选任条件和方式、乡约在基层政权组织中的无品衔地位、乡约教化民户和稽查奸宄的职责、乡约假公济私鱼肉乡民等方面,新疆乡约和内地乡约大致相同。但新疆处地偏远,汉民、回民、缠回杂处,故其基层社会治理难度较大,因此乡约的选任与内地有不同之处。由于新疆汉民多数不识回文,不通缠回语言,遇有缠回之间或者汉回之间纠纷,需要通晓汉语的缠回伯克或乡约处理。新疆建省前实行依俗而治的政策,并未在全疆推行文教,故缠回之间的细故纠纷多由阿奇木伯克调处,此一制度在新疆建省前后有所调整,原有王公削其职留其爵,伯克也陆续裁撤或改为乡约,这是清廷将司法权限收归官府并对原有品衔的伯克示以安抚的表现。清末地方上由缠民大尔瓜和乡约协助官府征收课税、稽查案件、调和纠纷等,(10) 大尔瓜属于“无另称名色”的农村伯克,光绪三十二年才裁革,改名乡约,此前承担类似汉民乡约的职责,详见王启明:《晚清吐鲁番社会史研究》,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47页。 其中称为大尔瓜(亦称都尔噶、达尔瓜)的缠回差役,承担类似汉民乡约的职责。如《选辑》记载,“盛金大尔瓜买铁里思就呈报哎子八亥房客殴伤维妇事呈呈吐鲁番厅文,…汉民陈姓历年赁居哎子八亥房屋,此次因病亡故,有陈姓乡党不知姓名之人,无故向房主生事,即准该大尔瓜拿送本府衙门听候讯办,此批。”(11)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6册,光绪十三年三月,第58页。 因此,该大尔瓜奉命将不知姓名之汉民带回官衙,等候讯办。另载,“连木沁大尔瓜大古提为李青雷控被盗未获等事禀吐鲁番厅文,…连木沁大尔瓜大古提、乡约和家满等谨禀,”去年春,李青雷控被盗未获,将哎油甫株连在案一年余,后李青雷因无赃证具和结在案被保外度日,而哎油甫仍关押,故大尔瓜恳请将哎油甫保外安分度日,获准,“著暂准保释即出”(12)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60册,光绪十八年二月十七日,第9页。 。可见由缠回大尔瓜履行类似乡约的司法职能。缠回乡约参与基层司法及社会治理活动,虽是建省后取消郡王伯克司法权限的改进措施,但因基层社会文教环境改善不大,缠回乡约是官民沟通的主要渠道,从乡约在司法活动中的多重角色看出,新疆乡约参与基层司法活动之深广。
二、清末吐鲁番厅乡约在司法活动中的多重角色
清末同治大乱后陕甘及新疆社会凋敝,流民增加,各项田土产业需重新核定归属,加之吐鲁番地区处中原和边关交通的孔道,汉民、汉回、缠民杂居,还有不少俄国商人及外省民人,难免有土地权属、贸易往来、经济债务方面的纠纷。就人口构成看,“新疆的总体移民主要是陕甘、两湖及四川地区。他们从内地来此经营商业,客居他乡最鲜明的就是每户家庭人口规模较小,多是单身前来或两三人搭伙而来。”(34) 刘勇,张莉:《晚清新疆吐鲁番厅若干人口问题探究——以清代新疆吐鲁番档案为核心》,《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缺少固定的家庭模式,众多的流动人口与当地多民族杂居,也易发生人口拐骗、斗殴伤人等事情。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为尽快实现社会安定,基层官员将乡约在地方社会治理活动中的作用发挥到极致。乡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任务繁重,其在司法活动中身负多重角色,也从侧面反映清末吐鲁番厅法律适用及社会治理状况,即在裁断词讼的过程中,州县官员的审断依据及价值导向与中央王朝的一贯做法趋同,而参与词讼的乡约之特殊性及社会文教缺乏的状况,致使吐鲁番厅社会治理情形与内地不同。
(一)干证(词内)
乡约原是官派管理民人的具有半官方性质但无品衔的人,其以原被告身份出现在司法活动中,多数与其身份有关。吐鲁番厅做原告的案例较少,但乡约以原告身份出现,几乎均是其因执行公务负伤。例如,吐鲁番厅属乡约热易木就户民沙来方抗差不支殴打官差事禀吐鲁番厅,“缘有稍达杆沙来方,不惟抗差不支,又把乡约百般斗骂,不遵理论。”(30)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1册,光绪五年十月十一日,第195页。 缠回乡约热易木和差役一起去商民沙来方处征收货税,沙来方应支毛毡色布,拒不愿支,差役走后,沙来方仍然来到衙门前斗骂,所以乡约将其告官。另案,吐鲁番厅属乡约麻木提就呈报乡民扎以提等人不守法纪事禀吐鲁番厅,“窃乡约经理渠工灌浇,麦湖有扎以提带领二子并三个户民不受管理,横行非常,不惟抗差不应支,用棍将乡约打伤,头上二伤,手上一伤,伤痕甚重。”(31)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1册,光绪六年十一月初十日,第402页。 缠回乡约执行公务,管理水渠,但是有缠民不服管理,持刀行凶,遂乡约将其诉至官府。
(二)保人与调解人
清代州县官是“一人政府”(27)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页。 ,兼理行政与司法,庶务繁杂,故遇有纠纷词讼多委派乡约、族长等代为查验案情。据载,吐鲁番厅属乡约裴自英等人就查复寇德升呈控哈木而抗债不还案之详情禀吐鲁番厅,“乡约裴自英、坤都阿参木等叩,敬禀者缘约坤等奉谕查寇得升,呈控哈木而抗债讹诈等情。”(28)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1册,光绪五年九月初十日,第175页。 案中,寇得升控哈木而抗债讹诈,哈木而供称寇得升私盗衣物粮石,于是,汉民、缠回乡约一同前往被告哈木而住处,询问其兄弟及四邻,众人皆不知哈木而有失盗之事,后乡约据实禀覆。另案,吐鲁番厅属乡约林元就呈报查复陈金兰扭锁掳货案之详情事禀吐鲁番厅。刘元魁呈控陈金兰扭锁掳货,乡约前往事发店内,齐集左右邻居,细心确查,无人知情。该约又细心查看门上铁锁,亦无破损,“约反复细讯,而店内人等”(29)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1册,光绪六年二月十八日,第266页。 ,言说原被告两人说过,原告愿意以货顶账,被告怎样拿的货,众人不知情。清季吐鲁番地区汉民、回民交流往来,各类民间纷争都需要乡约查看案情,此类事务也会耗费乡约时间精力,而乡约职责还不限于此。
吐鲁番厅乡约成为被告,既有乡约假公渔利,借公索需,引发民人不满,控至官府,又有乡约因个人纷争成为被告。无论汉乡约、缠回乡约,均有成为被告的例证。如载,吐鲁番厅属户名马知民为其控金乡约等人抗债不还事呈吐鲁番厅,“情因有连木沁二工汉民金乡约,於正月至三月,陆续伧借,并兑来的,共欠小的银七十两,约定五月底交还。到期小的讨要,伊陆续还银六两八钱,后又催讨,推抗不肯归给,信口支吾。”(32)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1册,光绪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第183页。 后金乡约甚至伙同另外两个民户,几欲辱打马知民,马知明不敢再去讨要欠银,故向官府控告金乡约。另有讯单一件,“吐鲁番厅请审吐峪沟大尔瓜伯克里索取民财案之讯单,刑房开送,一件请讯吐峪沟大尔瓜索取民财一案。”(33)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6册,光绪十三年二月二十日,第1页。 载明六名缠民联名禀留大尔瓜,另六名缠民联名禀控大尔瓜。讯单名称可见该大尔瓜因索取民财已成为被告。据后续档案,该案由吐鲁番厅札饬辟展巡检亲自查察。
清代律例体系完备,原为实现社会控制而设,然广土众民之基层社会行政效率低下,统一规范在民间操作实有困难,故州县地方在执行律例时会根据地区差异性适当调适,甚至有“许多法律法规并未真正被实施,或多或少流于形式。”(35)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3页。 新疆建省前,“吐鲁番、哈密回王府,司法权仅限于民事案件及一般刑事案件,命盗刑案的管辖权由驻扎大臣掌握”(36) 白京兰:《一体与多元:清代新疆法律研究(1759—191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 。建省后各类司法活动一体适用《大清律例》。清代乡约在协助州县官处理词讼案件中的职责权限,《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雍正三十六年有规定,“又覆准。凡州县等官。遇有民闲一应词讼细事。如田亩之界址沟洫。及亲属之远近亲疏。许令乡约地保呈报。地方官据覆核明。亲加剖断。如不行亲审。批令乡约地保处理完结者。罚俸一年。至一应命盗案内紧要情节。及重大事件。滥批乡约地保查覆者。降三级调用。”(37)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23,吏部。 这是清朝前期的规定,到清中期以后多有变化,至于新疆,更由于乱后初定、诸事纷繁等原因,经刘锦堂上奏朝廷,适用时有较多变通,(38) 其情节稍轻之犯,分别拟以管押,系杆枷号笞杖并酌量时日久暂、笞杖多寡取保释放。参见刘锦堂:《人命重案碍难遽复旧制疏》,《皇朝经世文统编》卷43,内政部十七·刑律,光绪十二年。 存在扩大乡约司法职能的现象。例,“吐鲁番厅属乡约高文魁等人为梁万清呈控石兴玉仗势凌逼案呈吐鲁番厅之和息。…具和息乡约等,高文魁、赵全璧、林元、李林汉今具到。情因梁万清呈控石兴玉恃势凌逼等情一案,未蒙堂讯,梁万清自称已□邀请乡约等从中处和,着石兴玉念同伙之分,挨梁万清他日回家,酌给川资,以领东伙之情,各具完结。”(39)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1册,光绪六年七月十九日,第330页。 此案“未蒙堂讯”,即已由乡约从中息和完结,是对审理程序的变通适用。另载,“吐鲁番厅底湖乡约沙五尔为申请保释哈塔五事禀吐鲁番厅文。…窃乡约查户民毛沙、哈塔五等兄弟二人被冯敬堂窝藏贼赃案内管押候讯,理应候质。”(40)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1册,光绪六年九月(日期不详),第385页。 但因为二人有田禾,无人经营,故恳恩将一人保外打理田禾,县丞批饬准氏保外收割田禾。大清律例中窝藏贼赃案件需将人犯收监候质,并由官府监督追缴赃物,追缴实有困难的,应由官府根据”犯罪情节轻重,监追年月久近、赃数多寡,按季汇题,请旨定夺。”(41) 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5页。 县丞未经上奏请旨定夺,并且此保释请求不在热审期间,(42) “一,毎年于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在六月内,以七月初一日为止。…至热审期内监禁重犯,令管狱官量加宽恤。其枷號人犯,倶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照例减等补枷,满日发落。” 本案保释申请在农历九月,当不在热审期内,不予保释。参见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县丞即允准乡约将窝藏贼赃案内犯人保外劳动,说明清末边疆在执行清律时据实际情况有所变通。
(三)报案人与案情查验人
清末吐鲁番厅乡约将辖内各类案件报告官府。例如,《选辑》记载,吐鲁番老城乡约邓保东就车夫王姓被车碾死请示处理办法事禀吐鲁番厅,洋大人押解饷银路过此地,车夫王姓在连木沁过桥时被碾伤跌落桥下,医治无效亡故,“只得禀明大老爷施恩作主,赏棺掩殓,挨伊掌柜刘麻子由喀转到吐,并请究治饬领是否之处,伏恳批示祇遵。”(25)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2册,光绪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330页。 案中乡约就车夫非正常死亡情况及善后处理事宜报请官府批饬。另载,“为移请事,案据乡约陈得三报称,兹有在吐属□设万顺和药铺之卢姓拐带客商货银,闯关潜逃,恳请饬差查缉究办。”(26)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1册,光绪五年二月初十日,第46页。 案中,乡约发现有人携带客商货银,闯关潜逃,遂报案,请饬差查缉。
保人,为双方履约或者和解做保证的人。(19) 保人不同于保长,保人可以由官吏、民人、乡约等担任,保长是保甲制中的执掌,明清基层社会组织的一员,“十户为甲,设甲长一名,十甲为保,设保长一名。”董建辉:《明清乡约:理论演进与实践发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2页。 清末吐鲁番厅乡约在维护乡村治安过程中,需要管理民籍、稽查户口,也积极参与调处纠纷。乡约要保证安插的户名安守本分,也要保证自己保释外出的民人及息讼的两造不得再犯不法情事,必须要出具保状。如“吐鲁番厅属乡约何元等人为恩请难民丁得宏及家眷留吐安插事呈吐鲁番厅之保状…乡约何元、林元、党密等今俱到,…今约等情愿具保,将丁得宏并眷口留於吐城安插。倘有冒籍不是,并不安本分情事,惟约等是问。”(20)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1册,光绪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第86页。 另载,又有乡约与民人一同具保,“保得红由布子呈控李木匠等拐骗妇女等情一案,现今管押,小的情愿将李木匠保出,从中处和以息讼。据嗣后两造再争抢,惟小的是问。”(21)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1册,光绪五年闰三月,第90页。 乡约具保是其预防民人有违法行为的承诺,依据是乡约管理民人的职责。
(四)原告与被告
干证是与诉讼案件相关的干连证人,《选辑》中提及干证的地方较多,担任干证的多半是原告被告双方的四邻。乡约由于其身具基层社会治理的职责,在调查案情的过程中大体掌握与案件相关的枝节问题,也会在词讼中担任干证,如:“吐鲁番厅属户民张振隆为潘姓者抗骗案申吐鲁番厅之喊控”,原告张振隆控诉被告潘姓买猪不付价银,乡约邓保东知晓并参与此事,“有乡约邓保东,言说将银两物件交伊,三日内,所欠小的银两,有伊归给,不与潘姓相干。”(14)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1册,光绪五年二月初一日,第42页。 乡约邓保东本来有意调解,隔日又告诉原告,被告潘姓不知去向,并不再提及欠银。故原告诉及官府,将乡约邓保东列为干证。后据载“吐鲁番厅再次开审张振隆喊控潘姓者抗骗银两案之讯单,刑房开送,一件请讯抗骗价银等情一案,原告张振隆,被告潘姓、杨姓、李姓,词内邓保东。”(15)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1册,光绪五年二月初九日,第45页。 此处在乡约邓保东名前列“词内”两字,用意即邓保东的身份与干证相同。清代律例中提及词内的,有大清会典事例“一、词内干证。令与两造同具甘结。审系虚诬。将不言实情之证佐。按律治罪。若非实系证佐之人挺身硬证者。与诬告人一体治罪。”(16)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818,刑部·刑律诉讼诬告二·派审。 可看出“词内干证”实际指诉状词内的证人,吐鲁番善后局监督府(17) 光绪初年,左宗棠勘定新疆时期,在各地设善后局署理政事军务。 书吏在填写讯单时即以“词内”代替“干证”。另有一份讯单,吐鲁番厅开审赵全璧控诉张先生持强诈骗案,内载“刑房开送,一件请办凶横磕诈等情一案,原告赵全璧(不到),被告张先生,乡约林允(不到)、党密”(18)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1册,光绪五年二月十五日,第50页。 单证中列明乡约有两人,据《选辑》前后档案记载,“党密”即当地的党乡约,在此作为干证参加庭审。
调解人,即对民间纠纷或者轻微刑案进行调解的人,清代乡约因负有教化民众、调纷止息的职责,故会主动于纠纷双方诉至官府前进行调解,或在案件由官府批饬后进行调解。《选辑》中记载一案,原告赵全璧控张先生逞凶行恶,招摇设圈,诓骗银两,且不遵守铺规,怙恶不悛,讹诈多家商号。“次日即请党乡约说合,尤(犹)是藐视官人,恶语□伤,情实难甘,伏乞仁政太尊作主,严提重惩,并恳解办。”(22)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1册,光绪五年正月十四日,第33页。 此案中未详述乡约调解过程,但提及在诉至官府前,乡约参与说和,只是未调解成功。另有一案,商民张思孝呈控蔚俊成抗骗,持刀欺瞒,诉至公堂,“猷令着乡约同商民与蔚俊成等两下算账,彼时核对清白。该(欠)商民银八百七十一两四钱五分。当日乡约禀覆。”(23)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1册,光绪五年正月二十五日,第38页。 但被告拒不归还欠银,反去告官,说商民张思孝曾经在辟展花费银两。故张思孝继续向官府禀明情况。案中乡约依官府之令主持调解,原被告也已经核对清楚,但被告拒不执行,后案件再次提交官府。在僻远地区,“一切细故之裁判”,“皆责成”乡约,从便民的角度、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看,符合“因地制宜之道”(24) 段自成:《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
三、乡约多重角色折射的清末新疆治理图景
清初朝廷曾试图通过保甲体系来控制基层社会的治安和税收,但并不成功,清中后期渐趋弛废。乡约原是官方为了对基层民众实施思想控制而设置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乡约越过他们作为教化者的职责,变成了当地争端事务的仲裁人。(13) 萧公权:《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18年版,第57、94、239页。 清末新疆建省前后,百废待兴,乡约承担任务较之内地更为繁杂。《选辑》中的档案显示,清末吐鲁番厅乡约除了承担管理户民、征收粮税、稽查奸宄、管理水务等事务外,在地方司法实践活动中亦是深度参与,常以干证(词内)、保人、报案人、原告、被告、调解人、案情查验人的角色出现,可视其在地方司法实践活动中具有多重角色。
经过全面的质量检查与测试,本地铁车站高压旋喷桩质量合格,承载力能达到设计与规范的要求,说明以上施工工艺和技术合理可行,具备良好的参考借鉴价值。
(一)实效重于形式:社会治理中变通适用清律
而国内外针对地铁噪声的来源和控制都进行了广泛研究,梁笑娟等[4]调查了广州地铁1、2、3、4号线的车站环境噪声和列车车厢内部噪声水平,探讨了车站环境噪声的日变化趋势和地铁噪声的来源,测试结果证实地铁列车高速运行是地铁车站环境噪声的主要噪声源.张晓排等[5]对地铁车辆在静止及运行情况下进行车内噪声测试,结果表明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对车内噪声影响较大的是轮轨噪声,且车辆的密封性对车内噪声的分布有较大的影响.徐靖[6]采用Artemis测试分析系统对隧道内运行的大连厂地铁车辆进行了噪声测试,结果表明车辆内噪声的最主要噪声源是轮轨噪声,且主频带一般都在315~5 000 Hz之间,低频率的声压级很小.
同理对被害人的品格进行审查时也应注意运用证伪思维。可以对被害人进行品格证据的调查,看看是否此人一向表现良好,是否此人以前犯过罪等等。再如看看被害人是否患有人格分裂症,因为患有此类症状的人往往具有双重人格,可能其平时表现十分良好而在受到特殊刺激的情况下可能人格分裂,变为暴力分子。
(二)价值先于逻辑:司法活动以社会安定为导向
从《选辑》中的诉讼文书、差票、讯单等档案看,清季吐鲁番厅在清律的适用方面,虽然以程序的规范来保持其审理的传统正当性,但审理中大量由乡约以保具结或调和息讼案件的存在,也说明吐鲁番厅地方官员秉承了传统中国法律治理的基本方向,即地方政府将诉讼活动放在地方行政的整体框架中,综合考量社会治安、治理成本、赋税稳定等因素,然后决定案件的处理方式及裁决内容,并没有简单机械地照搬律例规定。例载,“吐鲁番新城乡约吴荣等人就呈报姬德控告姬保强娶婶母为妻等情案事禀吐鲁番厅文”(43)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4册,光绪十年二月初三日,第24页。 ,案中,原告姬德控告姬保强娶婶母霸业灭伦,乡约奉谕查案。姬保确娶婶母,但姬德与姬保并非同族一家。姬德实际上不满姬保将叔叔生前遗留账项全部霸占,是以控告。经乡约调解,两造具和。后续档案中并未再出现姬德控告姬保娶婶母灭伦的诉状及官府审案的讯单,可见清末边疆对此类在前清时坚决不允的不伦案件也采取默许态度,重点是两造和息,定纷止争,社会安定。另载,“吐鲁番厅乡约马泰和等人为袁金有服毒身亡案所具之甘结。…回民袁金有於五月二十三日自行服毒身死,今蒙恩相验已死袁金有实系服毒身死,无别故。”(44)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2册,光绪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第330页。 乡约查明死者并无斗殴或受人逼凌等其他致死情节,即出具甘结。此类特殊命案,亦可由乡约具保结案,以便迅速维持社会稳定及生产的正常开展。(45) “自尽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审理,由同知衙门审转。”参见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65页。
(三)方法与目的抵牾:伯克裁改为乡约未达至改善基层社会治理之目的
清末新疆裁撤伯克改为乡约,一方面基于官制改革的要求,本质上是废除少数民族贵族官僚的特权,另一方面据伯克通晓汉回语言且具有基层管理经验,出于沟通官民的需要而任其为乡约。但具体实践中,赋予乡约协助社会治理的职责,却疏于对其监督及利益保障。例如,乡约的养廉地或公给口粮并不稳定,“缠回乡约对养廉地并无所有权,只有养廉地的租入归其所有。”(46) 段自成:《清末民初新疆乡约的特点》,《清史研究》2004年第4期。 “经众民户等公举得罗天褚熟练公事,老成可靠,堪以充当伊拉里户民乡约,并公议口食每年按亩收银半分以免苦累等情。”(47)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11册,光绪十四年六月,第280页。 所以,部分乡约不想干,“三苏木乡约木尔牙思、五拉尔恳禀大老爷案下,…窃约民办公多年,受累甚多,如差使到来,讨要甚急,一时摊收不来,约民拉借银两,垫办差使…其利银即负到差民身上。…有心另图事业,归还外债,身染公事,不暇图事。…恳祈准辞乡约。”(48)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11册,光绪十三年三月初五日,第72页。 部分乡约因州县监管不力而籍公索需,例如:“托克逊缠约沙底克籍办股票多派众户银五十余两,直至各户禀控行查,始据报缴。”(49)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4册,光绪二十五年正月十六日,第9页。 或者假公济私,“呈米拉布尕思尔十年所食众民户花各银物单(35人银两物品),伊自种葡萄壹仟柒佰余墩,百姓灌一次伊灌七次,田苗百姓水灌一次,伊灌三次。”(50)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5册,光绪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第13页。 米拉布是缠回称呼,相当于专管水务的乡约。可见吐鲁番厅乡约因其无正式官员身份及正式的司法权限,又仅以官拨地亩或口粮的不稳定收入作为薪资,既无可资询问刑名知识的帮手,也无可资聘请帮手的闲财,同时要承担众多杂务,其责与权、责与利的不对等,加之地方监管乏力,普通缠民不通汉语,无法与官府直接沟通,致使乡约执行公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受影响。
(四)环境关乎效力:新疆基层社会治理需推行文教
根据同治大乱前新疆基层社会乱象及勘定后行政建置筹措,刘锦堂吸取过往治疆教训,认识到阿訇(基层宗教头目)极具诱胁之术,人心为其摇惑,且由于官民隔阂不通,伯克从中舞弊等情,决计努力改变基层文教环境,故奏议“各城分设义塾,令回童读书识字,学习汉语。”(51) (清)刘锦堂:《附钦差大臣刘锦堂奏裁南路回疆阿奇木伯克片》,参见(清)王树枏撰,袁大化修:《新疆图志(二)》卷17·藩部二,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24页。 加之前述缠回乡约假公济私,鱼肉乡民的现象大量存在,所以清末新疆地方官更清楚地意识到在基层推行文教,逐步削除官民隔阂的必要性,遂提议兴学考成,对在义塾学成者示以特殊对待并鼓励其谋官,“派学董者、派乡官者(如南路乡约种人尊信之,如官府或以千金图说而得)盛服过市,种人荣之,学务官遇於途必假以礼貌词色,以表异之。不问学问造诣,盖以耸动彼族坚其内向之心,招徕后进耳,至是乃知缠非不可教者。”(52) (清)王树枏撰,袁大化修:《新疆图志(二)》卷38·学校一,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361页。 另载,“厅官立私立学堂均在城内,…现于该处各设一汉语半日学堂,暂派该管缠民乡约帮同劝学。”(53)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34册,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第16页。 晚清新疆巡抚拟借助乡约在地远偏僻处提倡文教,力争化其礼俗变其宗教,打通官民隔阂,为社会治理奠定文化环境基础。然而,这一措施未及全面推行,清廷统治即已结束。
四、余论
清廷统治结构基本延续中国传统的“小政府”和“大社会”的模式。而新疆自乾隆二十四年(1759)至光绪十年(1884)实行“以军统政”的军府制,民政制度,因俗而治,未在全疆铺开文教。“虽说这种军府统治的权宜体制仍有缺失,但初起因乾隆朝国势仍强,一时尚无差错,然清代传统的法祖观念,使继起的各帝,一直奉行不渝,承平日久后即百孔千疮,积重而难返。”(54) 陈旺城:《那彦成与长龄新疆治理政策比较(上)》,《人文及管理学报》2005年第2期。 新疆于设省后努力在制度文教方面向中央王朝靠拢,其司法权收归官府衙门,司法运作及价值导向也与中央王朝趋同,如社会治理中变通适用清律,司法活动中以社会安定为导向等,但由于其特殊的官制改革与社会文化环境,加之清廷于衰弱中疲于应付外患,令新疆制度文教趋近中央的道路艰难曲折。清末新疆设省,亟需谋划打通基层民众与中央王朝的沟通渠道,乡约在基层的综合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清末新疆地方诉讼案件的审理,地方官有赖乡约协助查验案情、调纷止争、出保具结。然真实总是存在于矛盾之中,官府需要乡约且有意将伯克裁改为乡约,却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愿任乡约者有意承担杂务并获取一定利益,实际却职责与正当利益不对等,因而易发生乡约因公负累甚至籍官索需的现象。考察乡约成为被告的案例,尤其是缠回乡约假公渔利的现象,说明单靠乡约其实仍未在基层社会管理中削除缠民与官府的隔阂,更说明新疆基层社会治理实需大力推行文教以改善软环境。其实,清末乡约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一人分饰数角只是一种表征,表明清末新疆基层社会治理缺乏可用之才及文教铺垫,更表明国力日衰下中央统治边疆的力不从心。有学者指出“新疆地区在各朝代国防决策上有其重要性,而中央与西域之关系实为各朝代兴衰命运之指标。”(55) 刘石吉:《晚清海防与塞防之争》,王建朗,黄克武主编:《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晚清卷(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0856页,转引自Immanuel C.Y.Hsu,”The Great Policy Debate in China,1874: Maritime Defense vs. Frontier Defense,”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25(1965),pp.212-228. 就此,反观康雍乾三帝对新疆地位的论述及清末海防塞防之争,只能说明,边疆与中央唇亡齿寒,新疆作为内地的战略纵深之域,其社会稳定及基层治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央王朝的强盛。
Governance of Xinjiang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in the perspective of multiple roles of the rural convener
ZENG Yao-feng
(School of Law,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23, China)
Abstract :In the Qianlong Period of the Qing dynast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ppointed rural conveners for implementing rural regulations in some places of Xinjiang.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when Xinjiang was established as province, the central government replaced the government-appointed Boke official with the rural convener to assist the official management of the grassroots society. Han and Hui rural conveners of the Turpan Prefecture played different roles in judicial activities, case investigations, dispute settlement, and warranty cases to promote social stability; but they lacked stability and reliability in the social governance due to the inconsistency between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Their multi-roles in judicial activities and judgment revealed that Xinjiang as a province tried to follow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various aspects. However, its socio-cultural differences as well as the weakening control of the Qing government led to an arduous journey of institutional reform in Xinjiang. This case showed that grassroots social governance in Xinjiang could not rely on the rural convener but on the improvement in culture and education to improve its soft environment, while the stability of the borderland depended on a powerful central government.
Key words :rural convener; multiple roles; governance of Xinjiang; late Qing dynasty
【中图分类号】 K2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867X( 2019) 05-0128-07
【作者简介】 曾耀凤,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伍琼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