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透支的法律后果_期货论文

期货经纪透支的法律后果_期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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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商的透支行为

期货经纪商对其客户透支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因期货经纪商和客户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产生的透支交易,如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使得期货经纪商追加保证金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给客户,故客户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追加保证金;因期货经纪商和客户单方或共同的人为因素而造成的透支交易,如客户明知帐户上的保证金不足,却超量下单,合约成交后又未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等。本文所指的透支行为是指:期货经纪商和客户从各自利益出发,在保证金不足或保证金帐户资金已为零的情况下,通过融资,继续进行期货交易,以致产生亏损,期货经纪商为客户垫付亏损额后,要求客户承担亏损责任,而客户拒绝承担,从而形成纠纷,引起诉讼。

透支行为的性质

由于《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对期货交易中期货经纪商与其客户之间透支行为的法律性质尚不能依法认定。但根据国内期货主管机关的行政规章和某些地方期货管理规定,透支行为属严格禁止的行为。国办发[1994]9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中指出:各期货交易所不得允许会员透支进行期货交易,各期货经纪公司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单位不得为客户透支进行期货交易。《深圳经济特区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严禁期货经纪商以任何形式向客户融资”。由此可见,期货经纪商对客户的透支行为是行政规章所禁止的行为。违反这一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透支行为的法律后果

客户因透支进行交易,交易亏损后,其亏损额应由谁来承担呢?有这样一案例: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交易所会员)诉上海市某公司(客户)保证金不足而亏损索赔案,被告上海某公司在1995年7 月份以前因向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透支交易总计盈利400多万元, 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而且客户判断失误,在1995年10月份该上海公司又向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透支交易时,产生了200多万元的亏损, 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提出索赔而该上海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其拒绝理由是:因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向该上海公司融资,使该上海公司透支交易造成了损失,因此,应由该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负担损失。

这一理由乍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会员如果不向客户融资,客户也不会做透支交易,不做透支交易也不会产生亏损。但仔细分析起来,这一说法是很难站得住脚的:因为期货经纪商的融资行为不是导致客户亏损的直接原因,不会必然引起亏损的结果,它也可能引起客户盈利,客户的亏损与期货经纪商的透支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客户亏损的直接的原因是客户自己对市场价格判断不准确而引起的,客户因透支交易产生的亏损应由客户自己承担。客户承担因自身对价格判断错误而导致亏损的责任也是贯彻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既然客户在透支交易中盈利均据为已有,则因透支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亏损也应由客户承担。

期货经纪商的融资、透支行为因违反了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罚款、没收交易佣金或者运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还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对于因透支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亏损应划清不同的责任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如属客户因委托价格错误而导致的亏损,则亏损应由客户自己承担,但期货经纪商应对透支给客户这一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强调客户应承担透支交易亏损的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期货经纪商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不承担亏损的民事责任。对于以下情况,期货经纪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期货经纪商诱使客户透支交易,与客户私下约定分享盈利,因其对客户的盈利约定享受一定的权利,故对客户的亏损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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