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旅燕[1]2010年在《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文中研究指明私有财产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是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的必然延伸,也是生命权与自由权的一种保证。着名的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在其着作《政府论》中阐发的一个重要政治观点就是:政治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私有财产,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公正。百姓对国家政治的最大热情就是源自他们对自己财产权的享有而表现的终极关怀,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仍离不开对私有财产权的价值认可和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公民私有财产的形式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加。2004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私有财产权保护写入宪法,而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先后出台,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力度进一步提升,客观上也促进了中国经济的腾飞和崛起。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环境状况并不乐观,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私有财产法律体系尚有不健全不完善之虞,而在于既有的宪法规范和法律规范未能在现实中得到彻底的贯彻和落实。“制定好的法律,并严格实施这种法律”,被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是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如果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不能得到严格的遵守,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尤其是。也就是从这个初衷出发,笔者选择从宪法实施的视角来研究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这个课题:本论文分为六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导论部分从近些年来涉及公权力侵犯私有财产权的典型、重大案(事)例的介绍和分析入手,叙述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私有财产权可能受到来自于民事侵权、刑事犯罪和滥用公权力等叁个方面的侵害,而其中尤以来自公权力的威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为甚,从而得出以宪法实施为中心深入研究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问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部分还同时介绍了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第一章研究了私有财产的基本权利内涵。本文研究的宗旨在于关注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为此我们必须先明确与“财产”相关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并对其进行法学上的分类。宪法学上的财产权是源于人权的公权利,对抗的是国家;民法学上的财产权是源于物权的私权利,对抗的是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二者不是同一个范畴,其本质性区别在于反映在同一客体上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宪法对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权(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不同的保护力度。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有财产权具有防御权和抵抗权的功能,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宪法秩序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合理限制,如公益限制、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等。第二章研究了私有财产保护理论的历史变迁。“读古可以知今”,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制度的历史演进来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和限制,实际上构成了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百年立宪史经历了从缺失私有财产权的观念到明确宣示保护私有财产权,从只承认保护公民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到全面保护公民的各类财产权,从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到宣布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都是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历程,昭示了私有财产权与宪政进程之间的互动关系。但冷静地分析中国的现实条件,就会发现,对现行宪法的小规模修宪已几乎接近其极限。第叁章讨论宪法中私有财产保护条款的规范性和体系化。根据宪法规范的一般原理,以我国现行宪法为研究对象,对其中私有财产保护规范进行梳理,并结合法律规范的“叁要素说”和宪法效力理论进行技术分解,私有财产保护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叁重结构,即绝对保障条款、限制性条款和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条款。叁重结构彼此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功能:第一层的宣示性保障条款确定了现代财产权保障制度的一般前提,第二层的制约条款则旨在对财产权的保障加诸一种适当的限定,而第叁层的补偿条款又进而对财产权的制约进行制衡,从而既维护了宣誓性保障条款所确立的前提规范,又为制约条款在整个规范内部提供了恰到好处的缓冲机制。虽然现行宪法第13条涵盖了上述叁重结构,但实践落实与贯彻并不尽如人意,宪法规范的实施有待加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化宪法私有财产规范的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两种路径。第四章是关于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之遵守。宪法遵守是宪法效力实现的最基本的方式,它意味着宪法关系主体服从宪法的原则和规范,其行为不违背宪法规定和精神。宪法主体遵守宪法的普遍性程度是宪法规范产生实效的核心指数。不同的宪法关系主体遵守宪法的方式是不同的,公民等个体与国家机关等公共组织遵守宪法的方式不一样,地位和功能不同的国家机关遵守宪法的方式也有显着差别。各国经验表明,破坏宪法权威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普通公民,而是来自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房屋是私有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宪法第10条和第13条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也仅停留于有限的纸面规定之上,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引发诸多涉及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事件。因此,笔者以城市房屋拆迁为例,通过探究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根源、症结,结合正在进行的对涉嫌违宪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来深入研究在国家立法权的缺位、行政权的强势和司法权软弱的背景下,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该如何在现实中得到更好地遵守。第五章是关于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之适用。宪法适用实质上是特定国家机关凭借国家权力使宪法规范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实中得以强制落实,而其中违宪审查和违宪责任的追究又有力地促进了对宪法的遵守。因此,宪法适用既是宪法效力实现的最重要的方式,又是宪法效力实现的保障。在我国现行宪法的架构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适用宪法的主要机关,国务院、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时也有权适用宪法。笔者根据宪法适用主体的不同,分别研究了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的立法机关适用、行政机关适用及监督适用的具体状况、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完善的建议。在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的适用中,重中之重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适用及监督适用,所以,笔者着重梳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以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和程序法立法为线索,分析与总结现行法律体系与私有财产宪法规范的协调--矛盾--互动。当然,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强有力的宪法监督机制的“保驾护航”,通过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效果的考察,笔者表达了对激活并完善宪法监督机制的预期与向往。结论部分笔者立足于宪法规范实施的视角,肯定了我国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范基本得到贯彻与落实,但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为确保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规范与普通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范协调一致及互相配合,最终在法律实践中得以实现“遵守”,我们必须继续强化宪法规范的实施。
刘建军[2]2004年在《宪法上公民私有财产权问题思考——兼论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比较法视角 ,借助实在的宪法规范剖析并反思宪法上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 ,特别是我国现行宪法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论文从四个层面展开 :财产权的涵义、财产权的正当性———两种理论评析、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及我国财产权宪法保护历程与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贡献 ,并特别评析了 2 0 0 4年 3月 1 4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意义。
刘静仑[3]2003年在《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文中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的一体承认与平等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就私人财产的法律保障而言,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已经提供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私法保护。但是,私人财产的公法保障、尤其是私人财产的宪法保障还非常薄弱。虽然现行1982年宪法第11条和第13条以及宪法修正案第1条和第16条规定了对私人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国家保护,但是,私人财产在现行宪法中始终只是被认可的一种合法利益与地位,并没有被规定为一种受宪法保障的个人对国家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实践中,滥用国家权力侵犯私人财产的情形比较严重。为了保障私人财产不受国家的任意侵犯,有必要完善现行宪法有关私人财产的规定,将私人财产明确规定为基本人权。因此,加强宪法私人财产权的理论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近年来,国内法学界对宪法私人财产权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研究,但是不够系统和深入。为了克服这一局限性,本文作者在国家-社会的关系框架之下,尝试着采用比较宪法和法律社会学的方法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对宪法私人财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论文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在对立法与研究现状进行简要评述的基础上,提出了论文的研究命题、意义和方法。正文第一部分探讨了西方私人财产思想的历史演变。对自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至近代的洛克、亚当·斯密、康德、黑格尔等人的私有财产思想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研究,提出宪法私人财产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近代思想家洛克所首倡的自由主义的私有财产思想。第二部分研究了宪法私人财产权自近代至当代的确立与演变的过程及其基本内容。首先分析了私人财产权在近代英美法叁国确立的社会根源、具体过程、内容和历史影响;然后探讨了1917年墨西哥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以及1918年苏俄宪法中私人财产义务观的出现,对当代宪法中私人财产社会义务的加重和国家赔偿责任的同时出现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指出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与社会连带理论是私人财产社会义务出现的社会根源和思想基础;最后归纳总结了当代世界各国宪法私人财产权的基本内容,认为宪法私人财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私人财产的法律保留、私人财产的征收与补偿、私人财产的社会义务四个方面。第叁部分就中国宪法私人财产权的完善进行了探讨。首先,从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两个层面对中国宪法私人财产权的现状和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分析,从计划经济的体制和思想、传统政治哲学思想和王权体制、社会改革的渐进性和局部性叁方面探究了问题的根源。其次,就中国宪法私人财产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探讨,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独立和社会自治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我们有必要完善中国的宪法私人财产权制度;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已有的制度资源和思想资源也决定了中国的宪法私人财产权制度具备完善的现实可能性。最后,论文从宪法和宪政两个层面提出了完善的具体设想。论文四个部分中,第二和第叁部分是重点。在第二部分中,近现代宪法中私人财产社会义务确立的过程、各国宪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及其产生的社会根源是论文重点探讨的问题,私人财产权的基本内容则是第二部分的结论和第叁部分的前提。第叁部分是全文的结论部分,得出了论文的最终结论:我们应该从宪法和宪政两个层面建构中国宪法的私人财产权制度。 论文有以下几方面的独到见解。第一,首次明确提出了宪法私人财产权的性质是个人面对国家的一种消极经济自由,是消极财产。第二,首次论证了现代和当代宪法中私人财产社会义务的提出深受基督教神学思想的影响。第叁,论证了现代和当代宪法中有关私人财产社会义务的规定所确立的是“私人财产是社会义务”,而不是“私人财产负有社会义务”,二者在义务的程度上是有巨大差别的。
夏超峰[4]2004年在《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文中认为财产权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发展的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制发展的核心问题。为此,笔者的论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导言部分。它从近几年我国各地兴起的大规模城市拆迁所引起的现实和法律的激烈碰撞着手,导出了对完善我国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进行理论探讨的学术价值和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第一部分,财产权概念的宪法学解读。本部分以比较的方法,分析了宪法上财产权概念的法学内涵及其与民法上财产权概念的异同,从而推导出宪法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 第二部分,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本部分从回顾中、西方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历史发展入手,阐释了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制度意义和价值,并结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法制发展现状,对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规范结构和模式选择进行了分析。进而得出现阶段我国的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建设,应采取“近代课题”与“现代课题”相互交融、近代阶段与现代阶段齐头并进的价值取向的结论。 第叁部分,宪法第四修正案相关规定的制度解构和法理评析。本部分对新宪法修正案“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制度意义和价值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从规范宪法的角度,对现行宪法财产权保障制度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就我国宪法财产权制度的继续发展提出了笔者的一己之见。
李娣[5]2005年在《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理论探讨》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一体承认与平等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就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而言,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已经提供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私法保护。但是,私有财产权的公法保障,尤其是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还非常薄弱。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完整性的特征,同民法私有财产权存在一定的区别。通过宪法保障私有财产权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民法、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不能替代宪法保障。自1954 年以来,围绕着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我国宪法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尽管2004 年宪法修正案提高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但还是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立法者对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这两种不同性质财产权的保护态度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且,当前我国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机构难以产生实效,缺乏专门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机构。由于实践中滥用国家权力侵犯私有财产权的情形比较严重,因此为了保障私有财产权不受国家的任意侵犯,加强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理论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着眼于宪法私有财产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核心,国家负有非依公共利益和法律程序不得对私有财产权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宪法义务这一宪政精神,尝试着采用比较宪法的方法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通过分析美国、德国、法国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以及对不同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机构模式的评析,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别在实体规定和程序设置这两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
秦奥蕾[6]2015年在《论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与保障结构》文中指出我国财产权保障的宪法传统表现在:个人财产与财产权受保护的程度与宪法中所确认的所有制形式、经济成分的多寡成正比例;以"所有权"为核心;以满足个人基本生活需求为主要目的;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相比,地位低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的宪法地位确立为契机,上述传统部分被打破,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宪法原则实现的双重目的下定位我国财产权的宪法地位。财产权入宪引起了我国宪法中财产权由单纯的"存续保障"结构向包含"价值保障"结构的转变,"价值保障"将在我国财产权保障中占有一席之地。
陈静[7]2008年在《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文中提出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两项人权保障条款,从而使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有了宪法上的依据。然而,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和健全。本文即是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先进经验,分析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演进历程,并探讨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在解决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引言部分简要的介绍了论文的写作背景以及研究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意义之所在。正文分为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为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基本理论。首先对财产、财产权的概念作了辨析,在此基础上分别提出了民法上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和宪法上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并对它们进行比较;其次,在对上述两个概念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宪法上的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性质作出界定,并提出了其具有叁种属性的主张;最后,在提出宪法保障概念基础上,提出了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这一概念。正文的第二部分内容为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主要从宪法学基础和行政法学基础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正文的第叁部分内容为德国、美国、日本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经验借鉴,分为两小部分:第一小部分内容为国外一些国家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评析,主要介绍了德国、美国和日本这叁国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第二小部分对以上叁国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进行简要评价并提出对完善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有益经验。正文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对我国2004年修宪前的历部宪法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进行了归纳并对它们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然后,对2004年修宪后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进行分析,并指出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正文第五部分就第四部分中提出的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建议。主要分为宪法规范方面的完善、立法方面的完善以及违宪审查方面的完善共叁方面的内容。结语部分主要总结了研究过程中的一些成果。通过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历史演进的分析以及德美日叁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完善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程,就其本身而言,主要通过宪法规范方面、立法方面以及违宪审查方面叁方面予以完善,这同时还得有赖于其他方面制度如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备和健全。
张爱华[8]2008年在《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适用》文中研究说明法律保留原则作为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对限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给付行政研究的兴起,私有财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大,许多国家开始将一些政府供给纳入财产权的范畴,主张给予传统财产权同等的法律保护。而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研究也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增加公民财产等权益的授益行政行为领域,因此法律保留原则对私有财产权的适用范围也应当有所扩展。从我国现有的立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存在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侵害财产权益行为且规定过于单一,未将“新财产权”纳入到法律保留范围内;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密度过低,实行相对法律保留且对授权立法规定模糊不清;职权立法公然侵犯法律保留对私有财产权的立法权限。而造成这种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传统文化观念的积弊,造成忽视对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追求;行政权力过度扩张和滥用以及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对法律保留适用的配套机制存在缺失。因此,要改变法律保留原则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适用现状,首先要培养正确的私有财产权观念,理顺行政权与私有财产权的关系;其次从形式上要扩大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适用范围,提升现有影响财产权的法律规范的位阶;再次从实质上要求制定作为行政立法依据的法律须具有正当性,不得侵害权利的本质并通过具体立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随意限制或剥夺;最后以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和私有财产权的救济机制的完善来保障法律保留原则本身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切实起到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作用。
向玉兰[9]2009年在《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的文本比较》文中研究指明财产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权形式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对于公民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它也是一种社会稳定、自由和安全的象征性力量。中国的宪法文本与国际人权公约关于财产权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使得财产权保护面临着国内国际双重标准的困惑。如何理解二者的差异以及如何融合二者的精神,成为中国宪法进行财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
高燕, 聂荣[10]2006年在《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文中认为本文围绕私人财产的宪法保障问题,通过对宪法保障私人财产权实践的历史考察,运用价值分析和规范分析方法,诠释财产对个人的重要意义及其宪法保障的必要性。从比较法的角度,揭示我国宪法财产权在价值取向、规范结构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从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私人财产宪法保障的思路。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D]. 吴旅燕.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2]. 宪法上公民私有财产权问题思考——兼论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J]. 刘建军. 政法论丛. 2004
[3]. 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D]. 刘静仑.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3
[4].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D]. 夏超峰. 郑州大学. 2004
[5]. 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理论探讨[D]. 李娣. 华中科技大学. 2005
[6]. 论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与保障结构[J]. 秦奥蕾.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7]. 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D]. 陈静. 山西大学. 2008
[8]. 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适用[D]. 张爱华. 湖南大学. 2008
[9].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的文本比较[J]. 向玉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09
[10].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J]. 高燕, 聂荣.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