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功能与性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性质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我国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探讨国有企业的功能和性质,对于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企业的功能是对市场缺陷的弥补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需要对其进行弥补。国有企业功能主要是对市场缺陷的弥补。
首先,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受内外各种因素的扰动,经济周波的出现是一种常态。市场机制虽然也一定程度地具有抑制经济周波的作用,但时间长、代价高。国有企业的出现能够弥补市场机制这方面的缺陷。因为国有企业具有稳定性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垄断竞争市场上,国家同实际上具有某种垄断性的国有控股企业的有机配合,可以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进行有效的宏观调节,稳定经济;二是在自然垄断部门,国家通过对国有企业产品价格的控制,稳定物价;三是在金融部门,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利率的调控,稳定通货;四是国家通过国有资产在产业部门之间的转移,优化产业结构;五是国家在落后地区投资设厂,能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六是稳定和发展国有企业,可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其次,自由市场经济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货品。因为公共货品的两大特征,即它使用上的“非排他性”和利益上的“非占有性”,提供公共货品只对公众有好处,对提供者无利可图,致使民营企业不愿提供,只能由国有企业来经营和提供。提供公共货品的部门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国防工业等部门。所以这些部门一般都是国有国营。此外,基础产业部门由于投资多、周期长、风险大,一般民营企业难以进入,故也大都是国有国营。由于上述这些部门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整个经济发展提供公用性和奠基性服务或直接为政治、军事目标服务,因此,分布在这些领域的国有企业具有服务性功能。
第三,在某些国际市场上竞争剧烈的支柱产业和新技术部门,由于投资大,风险大,回收慢,市场机制很难诱使民营企业进入这些领域,因此,在这些部门也须国有国营。由于这些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主导作用,故国有企业具有主导性功能。
二、国有企业是准政府机构
既然国有企业的功能是对市场缺陷的弥补,那么国有企业的性质便不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或民营企业。而它是一种准政府机构。
第一,国有企业不是真正的企业。首先,企业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国有企业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国民经济起稳定作用、服务作用和主导作用,主要用于弥补市场缺陷。所以说国有企业不是真正的企业。其次,真正的企业,即民营企业在资不抵债时按法律规定必须破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资源的合理配置。而国有企业由于其执行着特殊的功能,在资不抵债时也不能破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继续维持其生存。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国有企业也不是真正的企业。最后,政府不能办真正的企业,即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因为政府是第三方、裁判员、执法者,政府若办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参与竞争,就犹如裁判员下场踢球,破坏竞争。所以政府办的企业都不应是真正的企业。
第二,国有企业是一种准政府机构。首先,国有企业与财政等部门同是政府为执行其对国民经济的稳定、服务和主导等功能的职能部门。官营手工业和财政部门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就存在,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国有企业和财政部门的职能有了新的发展,但真正用国有企业和财政政策去弥补市场的缺陷那只是1929~1933年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之后的事情。前者是直接参与,后者是间接介入,但两者是异曲同工。其次,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官员是由各级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也多半是由各级政府任命的。董事会承担的不仅是资产经营和管理职能,而且还要行使政府行政管理的某些职能,同时企业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权限也大都掌握在政府机关手里。最后,某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高于民营企业,而接近国家的公务员,这也一定程度说明他们是把国有企业看作准政府机构。
第三,国有企业在某些方面与中央银行相类似。一是国有企业与中央银行有共同的功能和相近的性质。民营商业银行经营金融性商品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中央银行虽然也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制度“经营”金融性商品,但其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主要是稳定、引导和服务国民经济,与国有企业功能相同,性质相近。二是民营商业银行可以破产,但没有哪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破产,这点也与国有企业相同。中央银行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政府机构是没人怀疑的,那么把国有企业看作是准政府机构也是不过份的。
三、结论
结论一,根据国有企业的性质,国有企业与政府不能完全分开。因为国有企业是准政府机构,执行着政府的某些职能这是原因之一。原因之二是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政府,政府是大老板。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权限划分的原则,企业的所有者一般必须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力,即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重大投资决策权,企业利润分配权,以及企业发展规划,资本筹集,财务预决算,企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这些权力均属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权,企业的所有者如果不掌握这些权力,他作为所有者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他就很难成其为所有者了。政府作为众多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或主要股东,也就必然承担起履行这部分权力的责任,这样政企就不可能完全分开,国有企业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结论二,根据国有企业的功能,国有企业应该有合理的分布。从行业或部门来看,应主要分布在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基础产业、战略产业、高科技、高风险产业等方面;从时间上来说,国有企业的分布应是动态的,因为国有企业分布在某个行业或部门,在一个时期看来是合理的,在另一个时期就不一定合理,这应视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发育状况。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低,正处在工业化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尤为重要。因为其不仅要弥补市场的缺陷,而且还要在某些方面一定程度地替代市场配置资源。所以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应占有较大比重。
结论三,我国应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退出。所谓国有企业的退出,指部分国有企业从国有部门退出实行民营化。国有企业退出的根本依据是视其在弥补市场缺陷,对整个国民经济起稳定、服务和主导作用如何,起不到这种作用的国有企业,就应从国有部门退出。我国目前有相当多的这类国有企业,尤其处在生产竞争性领域内的国有企业。只有这类国有企业的退出,才能使精简机构得以实行。试想在竞争领域里有众多的国有企业,势必导致有很多的政府机构对其进行管理,这样机构精简难以执行。只有这类国有企业的退出,才能最后根除诸侯经济。因为各级地方政府在竞争领域里握有大量的国有企业,他们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出发,必然要对其实行保护。这样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全国统一市场难以形成,重复建设,产业结构趋同化、轻型化不能解决,地方投资膨胀难以禁止。国有企业实行民营化,并不等于私有化。在民营化的过程中可以发展其他形式的公有制。这样仍能保证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