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后的策略引导——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谈判达成协议后对保险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服务论文,外资论文,保险市场论文,策略论文,协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谈判达成协议的背景
有关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谈判,历经多年讨价还价后,终于在1997年12月13日达成妥协。这项包括“所有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的协议将对我国未来的保险市场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美国利用服务贸易的优势(1996年度出口额达1895亿美元,占世界总额的16.2%,顺差达720亿美元), 提出金融服务业的“双向”优惠制,对本国金融市场作出开放姿态的同时,企盼广大发展中国家对美更多地开放金融市场,使美获得更大的利益。美国的这一建议理所当然地遭到金融服务业处于落后状态的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按理我国既已全面参加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又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上签了字承诺了义务,却不让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对我国的进入设置障碍,这是很不公正的。1995年1月1日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后,在谈判中强制要求我国以“发达国家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既不顾事实,又强人之所难。众所周知,我国的人均产值仍比世界贸易组织中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国要低得多,保险业尚属幼稚产业,1995年保险密度只有6.1美元,世界排名76位;保险深度只有1.17%,世界排名66 位。如果说我国丰富的劳动力,使它在某些出口领域具有优势的话,那么人口众多同时也是一个很大的进口需求源,资料表明我国进口增长比出口增长要快得多,而我国的出口潜力应该看作是对世界贸易的一个贡献而不应视作障碍。
1997年初,全球多边金融服务贸易第一轮谈判中,曾经达成三点协议:一是各方承诺增发建立外国保险机构的许可证;二是确保外国保险服务机构可以平等地参与当地保险业务服务;三是取消外国保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国籍及公民身份等方面的限制。这是在美国退出谈判时,欧洲联盟的代表本着欧盟部长理事会所确定的“无歧视、自由化”精神,联合日本与各国代表进行了具体的磋商后找到的解决方案,达成的协议。但这轮谈判由于美国退出,令其成果具有某些局限性。1997年末的这轮谈判则不同,它代表了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市场一开始就以美国为一方,其他成员为另一方,在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上讨价还价。由于1997年以来,东南亚爆发了金融危机,与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开放自己的金融市场理所当然地提出某种程度的保护措施,如马来西亚提出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保险公司所拥有股份最多不超过31%。对此美国态度十分强硬,马来西亚则据理力争,一直到当日23点30分双方仍僵持不下,世界贸易组织出面斡旋,将二者排除在多边谈判之外,作为他们间双边问题来处理,这样才最终达成协议而降下帷幕。这项协议内容包括四点:一是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二是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三是取消跨边界服务限制;四是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比例超过50%。这项协议将在1999年初最终签署,并最迟不晚于1999年3月生效。
目前,我国还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这次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还没有约束力,因而对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的直接影响不大,但金融服务业开放是国际金融发展的一种趋势,展望21世纪我国终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这是勿庸置疑的。这是基于我国坚定不移的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江泽民主席1997年11月28日在加中贸易理事会演讲中强调:“我们将加快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对外开放的步伐,逐步开放金融、保险等服务领域。”至1997年底,我国已与35个世贸组织成员国举行了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其中同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日本、韩国、巴基斯坦和新西兰等7 个成员国已正式签署了有关协议,另与20多个成员国的关税谈判已接近尾声,只要有真诚的意愿、务实灵活的态度进行认真的讨论,一定会有更多的国家在近期内完成与我国的市场准入磋商。1997年11月10日《中俄联合声明》标志着中俄经贸向大规模合作转变。声明指出“目前,银行结算、风险保险、仲裁机制等问题仍是制约中俄经济合作的重要因素。业已启动的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和中俄经济合作混委会工作机制将会更好地发挥其调节、指导和扶持的职能,为两国大规模合作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1997年12 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日内瓦发表声明,一致支持中国尽早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外贸进出口额已达3251亿美元,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升至第11位,外汇储备突破千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累计近2000亿美元,引资数量连续四年稳居世界第二;至今,我国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已逾29万家,因此没有我国参加的世贸组织是不完整的。基于外贸、外资的巨大投入及经济发展态势,我国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已被国内外金融保险界所共识,但其开放程度并不单纯取决于中国方面,那些有意与我国进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的35个世贸组织成员国,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他们的机遇是否要更多一点呢?这是需要从政策战略上加以思考的!
二、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后的引导问题
众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是否以鼓励外资“参股”为最佳形式?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自1992年9 月我国批准美国友邦在上海开业以来,至今已有友邦、东京海上、加拿大宏利、瑞士丰泰等保险公司在国内经营保险业务。2000年我国保险费总规模可能达到2500亿元的前景,引得众多外资保险公司抢滩中国保险市场。目前,由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遭遇的障碍,理所当然地要对进入我国的外资保险公司采取严格审批的做法。但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符合《保险法》和《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基本条件的,根据我国的开放国策和世贸组织金融服务协定的承诺,对那些有利于引进先进保险技术、经营管理的公司迟早要批发许可证。但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保险尚处于幼稚产业之列,如果批得过早、过多,必然会对民族保险业造成很大的冲击。无论如何,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总要有个政策引导问题。
他们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可以有三种形式:一是独资、二是合资、三是参股。从壮大我国保险市场和发展民族保险业的角度来考虑,参股应是十分可取的做法。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资本金极其微小(与已在我国营业的丰泰保险公司1995年净资产702亿美元无法相比), 现除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首家接受外资入股外,同属股份制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尚不允许接受外资股份,而中保集团尚未迈出股份制的实质性步伐。如果保险产业在政策上能引导外资参股,既可壮大民族保险业的资金实力,又可满足外资进入我国的企盼,实现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接轨,向全球分散巨灾风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的“亚太二号”卫星1.6亿美元赔款,97%是分保给美国保险公司,经由国际分保赔付而化解我国保险业的巨额风险,这是历来保险业防范与化解风险所必不可少的。)并赶上中等发展中国家保险发展水平的目标。近期外刊常有关于外国保险公司用参股形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报道,这说明参股形式已经被一些有识之士所关注,并列入其规划。
当然鼓励外资参股必须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在保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引进外资参股,壮大我国保险市场资金实力,牢牢掌握国有保险业对我国保险市场的控制力。二是引进外资要有助于提高民族保险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实现国内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接轨。三是利用外资集团优势发展国有保险公司的涉外业务,全盘统筹其在华业务,协作发展我国跨国保险事业。这里引用瑞士丰泰保险公司发言人的一段话:“公司将不会参与管理层的工作,相信国内市场本身很需要外国资金及科技的支持,藉外资力量来扩大加快其发展潜力。”若有此共识,我想这三个原则是应该能被接受的。
在策略上,我国政府可以采用“金股份制”来解决控股权这个难题。根据我国现行的规章和政策,国家必须拥有大型国营企业的多数股权。如果它所拥有的股权不占多数,那么它必须是最大股东,至少持有30%以上的股权。但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不大可能对大规模投资感兴趣,除非他们能拥有多数股权,并因此享有对管理的控制。这种外国拥有国有企业多数股权的情况,目前还不能被我国接受。根据国际经验:解决这个难题有一种办法就是实行“金股份”,将拥有大于普通股的特权。比如,“金股份”可以使政府有权对重要的财产处置、改变管理、兼并以及重要的公司变动行使否决权。有了“金股份”的保护,政府可以放弃对国有企业多数股份的拥有权,但却依然保持着一定程度的控制手段。“金股份制”在马来西亚、新加坡、英国和其他许多国家中被广泛使用,经验表明“金股份”一方面使政府拥有特权,另一方面政府又可以不去行使这些特权。例如:英国政府允许美国福特公司接管英国美洲虎汽车公司而未加干涉,实际上它很少直接行使其“金股份”特权;新加坡政府前不久放弃了它在ST工业公司、ST资本公司、ST计算机系统和服务公司的金股份特权,因为政府断定这些公司已不再需要特别保护了。我国保险业能否借鉴“金股份制”是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则可谨慎作出政策战略决定。总之,只要我们拥有一个健全和完善的国家保险监督机构,国有保险业牢牢掌握保险市场控制力,那么开放外资参股又何损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