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离WTO还有多远?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离WTO还有多远?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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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盗版 势在必行

国家著作权局 许超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在讨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影响问题时,知识产权方面问题最多的是著作权法。

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这个问题本不应在此讨论。但是,如果打算讲清楚本文讨论的话题,则绕不开这个问题。我听到一种说法,即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将我国的法律,当然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取得一致。言外之意,就是如果不存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就没有必要修改包括我国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本人不止一次地听人说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不宜将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著作权保护提得过高,正版产品,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价格太贵,超出了中国一般人的承受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盗版的出现,既解决了一般人用不起正版产品的问题,又使人民大众廉价获得科学文化知识,如此说来,盗版有什么不好。如果这种说法出自一般的老百姓,倒也罢了。如果持有这种想法的是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人,特别是能够对知识产权立法产生实质影响的人,则太严重了。

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同样质量或者质量相差不大的商品,价格往往是首先考虑的因素。因此,一般消费者如果有上述说法,完全可以理解。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特别是知识产权工作的人来说,除了必须理解一般消费者的想法外,还必须明白正版的价格为什么比盗版的高,不打击盗版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正版价格的构成有多种因素,最主要的有:第一,正版产品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这种投入会因作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其中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的人力和资金投入是十分巨大的。第二,正版产品如果涉及他人的著作权,还必须支付一定的著作权使用费。第三,正版产品在投放市场前要做市场预测,如果预测得不准确,创作作品的所有投入都无法收回,而要由投资人自己承担。第四,正版产品的投资人要向国家交税。此外,离退休人员的开支等等也要由正版产品企业负担。这些支出当然要打在产品的价格里,否则投资人靠什么回收其投入的资金。而盗版产品的成本不含任何上述投入,且盗版产品是什么好销,盗版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正版产品卖得再便宜,也竞争不过盗版产品。

如果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看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秩序,把盗版看作国家税收流失的源头,把保护知识产权同发展知识经济和改善国家投资环境联系起来,就不会认为,如果不存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就没有必要修改包括我国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

总之,我以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固然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立法带来了难得的机会,但是,从我国的立国之策、法制建设的角度看,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制度也十分需要不断完善,即使不存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也一样需要修改。

提高专利保护水平 调动技术创新积极性

马连元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保护工作带来的影响

中国“入世”后,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管辖的范围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了约束所有缔约方的主要内容之一。按照协议要求,我们必须完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我国专利法经过1992年修改,在保护范围与保护水平上,已经基本上符合了协议的要求。

我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禅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的打击和制裁,就已经成为我国“入世”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这当然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是,必须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在技术创新上下功夫,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更多地要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来保护。如果我们的企业能够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就能赢得更多的主动。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专利在大量企事业单位还是一片空白。我国上千万个大型的企业一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还赶不上日、美一个公司的申请,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更是微乎其微。据统计,我国十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一年在国外就申请四五千件,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国外几百年专利制度的历史和国内十几年的实践以及有关理论研究都表明,专利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造的长期稳定起作用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

即将到来的21世纪,将是知识经济时代,而知识经济的核心则是高技术。在这样的背景下,大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否则就难以生存。我国一些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之所以陷入困境,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技术创新能力低,推不出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进行新技术的发明创造,是技术创新的第一环节,激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推动技术创新是至关重要的,专利制度是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机制。专利制度通过给发明创造者以发明创造专利权排他独占权,专利权人就可以占领市场,从而得到丰厚的回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独家占有一方市场,就是对发明人莫大的激励。发明人取得具有排他独占的专利权后,不仅能收回研究开发付出的投入,而且还能取得比其投入大得多的回报,从而继续新的发明创造。有了这一保障,才能激发起人们搞发明创造的热情,调动起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使技术创造活动走向良性循环。

提高我国专利保护水平和能力的对策及措施

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较大幅度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专利保护的水平和能力,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势,应当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和措施。

(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政策措施。只有将专利作为评价科技投入产出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专利奖酬机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才能更加有力地实现与国际的接轨,才能真正推动技术发明的产业化。

(二)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措施,引导和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及时取得国内外专利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转轨过程中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

(三)要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传播与运用,在科研过程中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研究起点和水平;在技术进出口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吃亏上当和侵犯专利权;在制定企业、行业、国家科技发展政策的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研究和分析,以制定正确的科技政策。

作者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优化竞争环境 加强商标执法

曹中强

“入世”对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件影响很大的事情,它既给我们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来看,“入世”意味着我国要全面履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将促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商标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将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和任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及时修订《商标法》

商标保护的基本前提是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入世”使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是,应修订现行《商标法》。

近10年来,为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需要,迎接知识经济的到来,履行《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许多国家都对其商标法进行了修改。英、美、德、日、加、澳、泰、印尼等许多国家都对其商标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其中日本在1991至1999年连续进行了三次修改。这样一来,我国现行《商标法》与许多国家的差距被拉大了。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与80年代初相比,广大企业的商标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国的有效注册商标已由1979年的三万件猛增到目前的105万件。 但与此同时,商标假冒、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而且屡禁不止。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已经难以适应今天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改。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需要填补一些空白。现行《商标法》除了应体现前面提到的有关国际条约的内容之外,还要对原来没能考虑到的一些问题和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才逐渐暴露出来的一些新问题作出规定。这主要包括: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撤销程序,对恶意注销他人注册商标的恢复程序,对有关司法判决的协助执行程序,商标权的质押登记程序;关于商标权的边境保护问题、继承问题,对著作权、商号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

其次,应该取消或调整一些规定。现行《商标法》是80年代初制定的,由于当时缺乏实践经验,对一些问题认识不足,导致了一些不尽合理的规定。例如,对人用药品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结果使一些药品因商标没有注册而无法及时投入市场,妨碍了企业的发展。

第三,应该增加行政查处手段,强化商标权的保护力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假冒注册商标的活动十分猖獗。但现行《商标法》对于假冒、侵权的规定既不严谨,又不全面,也没有赋予行政主管机关充分有效的调查手段,处罚力度太弱,对权利人的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违法犯罪的案件屡禁不止。

第四,商标确权程序需要完善。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审查和异议裁判都规定了复审程序,而商标争议案件和大多数撤销注册不当案件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这显然违背了“任何案件都应该允许上诉”的现代法制原则,也不符合《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因此, 必须加以完善。

第五,要理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关系。

切实执行商标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施商标保护的重要前提,但这仅仅是商标保护工作的第一步。商标最终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关键还要取决于法律的各种具体规定能否得到切实的遵循。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商标执法。加强商标执法,优化竞争环境,既是TRIPS 协议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一项重要举措。

提高企业商标保护能力

一些大的外国跨国集团也将会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雄厚的技术力量来抢占中国市场,将使国内企业承受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中国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固然要懂得依靠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善于运用各种经营战略和策略,但更要懂得商标的运用和保护。如何迅速地、大幅度地提高我国企业掌握和运用商标战略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作者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副局长

发挥专利制度作用 构筑知识经济基础

袁德

目前,由于体制和专利意识薄弱的原因,尚存在着大量高技术的知识产权流失的现象。这对于高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在入世之后,对保护我国尚处于幼稚状态的高技术发展不利。

究其原因,广大的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者,对于当前形势下知识产权的作用,特别是专利制度的作用,普遍认识不足,是重要原因之一。

专利制度的第一个作用,是使技术的评鉴法制化。

长期以来,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管理方式是对科技成果进行评定或鉴定。这种评鉴方式只不过是学术或管理范畴内的对成果的学术水平的评定或对科研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这种方式在法律上不被国际所认可。而成果若要获得专利权,必须经专利局依法进行审查。专利的审查实质是将技术的评鉴法制化了,而且这种方式又为国际所公认。

专利制度的第二个作用,就是使技术资产化。

纯技术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了价值。一项纯技术不能成为工业产权(技术秘密除外)。因此,技术发明只有申请专利,并经专利局审查后,授予专利权,才能变成国际公认的无形资产。

例如,扬子电冰箱厂与德国西门子、博世公司合资成立“安徽博西扬制冷有限公司”。其中扬子电冰箱厂以其25项冰箱、冰柜的专利权入股,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近48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14万, 得到德国西门子、博世公司的认可。

从国际上看,例如美国,目前很多技术企业无形资产已超过总资产的60%。1986年到1996年,美国上市公司的业绩排名投资回报率最高的前17家公司,几乎全是生物医药、计算机软件、芯片制造等知识型企业。典型地说明了无形资产的巨大作用。

专利的第三个作用,就是它使技术权利化。

即一项技术申请专利,经审查一旦授予专利权,就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也不得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制度第四个作用,是使技术信息化。

因为专利制度规定了一整套的技术信息化措施。例如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在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布;授权后必须予以公告。

专利制度的第五个作用,是专利的拥有数量构成知识经济的指标体系和测度之一。

根据1983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保罗罗默提出的生产四要素的理论,认为经济长期增长取决于资本,非技术劳力、人力资本(按接受教育时间的长短衡量)和新思想(可按专利数量衡量)。罗默是把专利的数量作为经济生产的衡量指标之一。

另外,具有知识产权的知识构成了知识经济的基础。拥有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业将成为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

作者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一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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