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的分析框架与体系结构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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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实质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财务披露的真实性、可靠性直接影响着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因而成为公司治理关注的重要内容,财务披露监管也由此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传统的公司治理过分注重股东利益的保护,与此相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财务披露监管体制的安排也主要是为了保护股东利益,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缺乏应有的关注。近年来,传统公司治理和财务披露监管体制的弊端已暴露无遗,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开始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且不说具有利益相关者治理传统的德国、日本等国家,就连一贯倡导股东利益至上的英、美等国家,其公司治理准则或研究报告(如英国的Hampel Report和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公司治理声明)也都把利益相关者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9年推出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以及2002年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推出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做了专门规定。由此可见,利益相关者治理将成为未来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背景下,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利益相关者的会计行为有何特征?他们是否有动机参与财务披露监管?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应当如何构造?这些问题都是公司治理和财务披露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结构中利益相关者的会计行为分析

国内外关于会计行为研究的文献已有很多,但是这些研究主要是分析管理当局、“会计人”作为行为主体时的行为。王开田(1999)在其著作《会计行为论》中指出:会计行为主体应包括两个基本层次,其一,会计行为主体首先是企业管理当局;其二,会计行为主体更为主要的是指会计行为的具体操作者,即会计人员或由其组成的会计组织机构……本书所说的会计行为主体侧重于会计人员和由其组成的会计组织,统称为“会计人”。在公司治理研究中,关于会计行为的研究最多的莫过于盈余管理,其行为主体通常也都是经营管理当局。但是,在利益相关者治理的背景下,仅研究管理当局、“会计人”的会计行为显然是不够的,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到会计行为分析框架对于规范各利益主体的会计行为来说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复杂的群体,这个复杂的群体是由具有不同特性的众多个体所组成的,因此,不能只停留在笼统的利益相关者层面上或把所有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而必须对利益相关者群体进行科学的分类,并对各类利益相关者的会计行为特点做具体的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中利益相关者的构成

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人”(弗里曼和吉尔波特,1987)。按照这一定义,股东、债权人、经营者、职工、政府、顾客、供应商、社区和环境保护团体等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威勒和西兰琶将社会性维度引入到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中,他们认为,有些利益相关者是有社会性的,即他们与企业的关系直接通过人的参与而形成;有些利益相关者却不具有社会性,即他们并不是通过“实际存在的具体人”和企业发生联系的,比如自然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类物种等。

从公司治理研究的角度来看,过于宽泛的利益相关者定义是没有意义的。特别是作为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来说,其首先应当是具有自我利益保护动机的现实社会主体,其不仅应与企业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而且应具有自我利益保护的愿望和诉求,这就排除了自然环境、人类后代和非人类物种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可能性。但是,即使排除了自然环境、人类后代和非人类物种,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现实社会主体仍然有很多,是否这些利益主体都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利益相关者呢?IASC和FASB的概念框架中也曾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做过论述,例:IASC将会计信息使用者界定为:投资者、雇员、贷款人、供应商和其他商业债权人、顾客、政府及其机构和公众,并对他们的主要信息需求做了分析。那么是否所有的会计信息使用者都能够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利益相关者呢?

笔者认为:从集体选择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企业的本质实质上是一种集体选择。参与这种集体选择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契约的缔约主体)通过集体选择确定他们的共同利益,对这种共同利益的追求决定了企业的目标。理论上,企业的各类利益相关者都有参与这种集体选择的权力,但在现实中并非每个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参与企业的集体选择或成为企业契约的缔约主体。因此,我们可以按是否能够参与企业的集体选择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内部的利益相关者或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利益相关者,这类利益相关者实际参与企业的集体选择,他们是企业这一集体的共同利益和目标的制定者,并力图通过他们的合作实现这一共同利益和目标。另一类是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该类利益相关者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集体选择,但由于他们也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的活动会对他们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体现为企业的社会价值。因此,公司治理结构中利益相关者个体的利益应当包含在企业目标所对应的共同利益或企业整体利益之中,而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则是独立于这一共同利益或企业整体利益之外的。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同一个企业,其参与企业集体选择的利益相关者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变化不断变化。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调整也使企业的边界处于不断的调整之中。在单—企业治理中,供应商、客户通常是处于企业边界之外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但是,在价值链或价值网治理中,供应商和客户也变成了内部利益相关者,企业的边界也突破了传统企业的边界,而变成了价值链或价值网。

基于上述,从单一企业治理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利益相关者是由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政府等组成的某种集合。在实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时,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的集合达到了最大,即: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政府都成为了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质上包括两种不同的内容:一种是作为征税者的政府①,其向企业提供公共物品,从企业分享税收利益,这与股东、债权人、经营者、职工与企业的关系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所不同的只不过其向企业的贡献或投入的性质不同而已;另一种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其对企业的管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很难把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也说成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对单一企业治理来说,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利益相关者应当由股东、债权人、经营者、职工和作为征税者的政府组成。

(二)各类利益相关者的会计行为共性

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性,其与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都休戚相关。具有自利本性的利益相关者,为了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可能会产生通过操纵会计信息来获利的动机。在条件具备时,这种动机就会转化为实际的操纵会计信息的行为。例如,控制性股东可能滥用股权,操纵会计信息,以达到操纵股票的市场价格以便在股票交易中牟取私利或实现配股、借款等融资的目的;经营者利用操纵会计系统的便捷条件,通过粉饰会计数据达到自利的目的等等。又由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一方利益相关者操纵会计信息获利,就必然导致其他利益相关者受损,为了避免或减少受损,利益相关者就必然会产生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督的动机。当外部环境和条件具备时,这种监督的动机也会转化为现实的财务披露监管行为。由此可见,每一类利益相关者对待会计信息的态度都具有两面性。这种两面性说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每一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可能受到来自其他类利益相关者操纵会计信息的威胁,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必须建立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进行财务披露监管的体制。

(三)各类利益相关者的会计行为偏好

虽然各类利益相关者都具有操纵和监督财务披露动机的共性,但是具体到每一类利益相关者来看,他们的会计操纵和财务披露监管的行为偏好却不尽相同。如前所述,公司治理结构中通常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股东、债权人、经营者、职工和作为征税者的政府五类,如果把会计操纵行为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分为虚增收益和隐瞒收益两大类的话,则一般地说,债权人、股东侧重于对虚增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进行财务披露监管,而经营者、职工和作为征税者的政府则侧重于对隐瞒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进行财务披露监管②。这是由于虚增收益将导致经营者、职工从利益相关者总体经济利益中索取超出合理份额的额外利益,虚增收益还可能导致政府作为征税者从利益相关者总体经济利益中的过分索取,这两者都意味着可供债权人和股东分享的经济利益的减少,因此,债权人和股东都厌恶虚增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其财务披露监管也主要是针对这类会计操纵行为。经营者、职工和作为征税者的政府之所以侧重于对隐瞒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进行监督,是由于隐瞒收益的结果将减少他们从利益相关者总体经济利益中获取的份额,而债权人和股东成为实际的受益者。

这样一来,我们把五类利益相关者按照他们对待其他利益相关者会计操纵行为的偏好不同分成两大派别:一派侧重于监督虚增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他们由债权人和股东组成;另一派侧重于监督隐瞒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他们由经营者、职工和作为征税者的政府组成。由于经营者直接控制会计系统,任何隐瞒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都必须有经营者的参与才能完成,因此,侧重于对隐瞒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进行监督的利益相关者实质上只剩下职工和作为征税者的政府两类。由于上述两类会计操纵行为涵盖了会计操纵行为的绝大部分,且利益相关者按监督其他利益相关者会计操纵行为的偏好又可以划分为两大派别,因此只要每一派别的利益相关者中有一类利益相关者(或一个重要利益相关者)愿意承担监督成本,就可以形成一种有效的利益相关者分工监管的财务披露监管体制,这也是本文后续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设计的理论基础。

二、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的博弈分析

从上述对利益相关者会计行为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都必须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选择,这实质上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问题。由于在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披露监管中,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行动是同时的,至少一个利益相关者在选择是否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监督时,他通常并不知道其他利益相关者是在操纵会计信息,还是未操纵会计信息,最多也只是知道其他利益相关者操纵会计信息的可能性有多大。因此,本文把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披露监管作为一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问题来进行研究。

在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研究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问题时,我们可以建立以经营者作为操纵者,而把除经营者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作为监管者的分析模型,但是,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经营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不仅使他自己受益,而且可能使部分其他利益相关者连带受益。在受益的情况下,一个以最大化自己利益为目标的利益相关者显然不愿为监督这种虚假而负担监督成本,即他没有对经营者的会计操纵行为进行监督的动机。在某些情况下,经营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有可能使其自身的直接经济利益减少,但是由于操纵会计信息的部分利益相关者承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经营者才同意与操纵者合作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因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实质受益的也是经营者和在幕后操纵的那部分利益相关者。因此,在进行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的博弈分析时,将博弈主体划分为两大派别更有实际意义,即:一派是虚假会计信息的受益者,另一派是虚假会计信息的受损者。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受益的利益相关者很容易形成同盟,但受损利益集团中的每一类利益相关者是否愿意进行监管?

假设利益相关者总体真实的经济利益为S,经营者及其他受益者提供真实会计信息可分享的经济利益为A,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将使他们直接增加的经济利益为B,利益受损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共有N类,他们总体真实的经济利益为S-A,第i(i=1,2,…N)类利益相关者在该总体经济利益中分享的份额为Ri,其分享虚假会计信息造成的总损失B的份额为Li,其实施监督的成本为Ci,并假设只要有一类其他利益相关者实施了监督,就一定能发现虚假,而发现虚假会计信息时给予的处罚总额为F,第i类利益相关者所能分享的罚款假设与其承担损失的比例相同,即也为Li,则第i类受损的利益相关者对受益集团财务披露监管时对应不同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我们用P表示受益集团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概率,而用K表示受损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财务披露监管的概率,则,给定受益集团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概率P,第i类利益相关者选择监督(即:K=1)和不监督(即:K=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对于受益集团来说,同理可以求得,K*=B/F。即:只要其中有一类利益受损集团进行监督的概率大于B/F,则受益集团的选择就应当是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如果任何一个利益受损集团进行监督的概率都小于B/F,则受益集团的选择就是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假设只要有一类受损的利益相关者实施了监督,虚假会计信息就一定能够被发现。

对于利益受损集团来说,Pi*=Ci/(F×Li)的含义是:对第i类利益相关者来说,如果受益集团操纵会计信息的概率小于Ci/(F×Li),则第i类利益相关者就不会进行监督。作为一种极端的情况,如果Ci大于F×Li,即Pi*大于1,则即使肯定受益集团操纵了会计信息,第i类利益相关者也不会进行监督。如果每一类受损的利益相关者的Ci都大于F×Li,则所有受损的利益相关者都不会进行监督,则受损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披露监管就会完全失效。

因此,为保证受损的利益相关者能够自觉进行监督,应把监督权赋予那些监督成本(Ci)较低或受损份额(Li)较大的利益相关者。可以预见,在监督成本一定的情况下,由于经济利益分布的不均衡性,同一类利益相关者中的大部分经济主体可能只占有该类利益相关者总体经济利益的极少一部分,因此,这些主体的理性选择是不监督,只有那些占有该类利益相关者总体经济利益较多的经济主体,才有可能实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披露监管。这种选择的结果,就造成了在财务披露监管中所谓的“搭便车”、“多劳不多得”等不公平的现象。当某一类利益相关者中经济主体众多,但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份额相差不大时,个体理性的结果就是都不进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该类利益相关者的集体理性就无法由其各经济主体的个体理性自动实现,该类利益相关者对其他类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就可能完全流于形式。

三、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构造

(一)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最优体制的状态依存特征

从上述有关利益相关者之间财务披露监管的博弈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利益相关者的个体理性是决定利益相关者之间财务披露监管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它将决定特定的利益相关者是否会成为利益相关者之间财务披露监管的主体。而财务披露监管主体的确定又恰恰是财务披露监管体制及财务披露监管制度安排中最为重要的内容。由于每个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具体构成千差万别,因此,利益相关者个体理性的选择就必然会因企业而异,由此必将导致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呈现多样性的特点。不仅如此,即使是同一个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具体构成也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或虽然利益相关者的具体构成没有变化,但由于利益相关者总体经济利益的变化导致各利益相关者在分享总体经济利益中所处的实际地位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也必然对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产生直接影响,从而使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呈现出动态性的特点。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的多样性和动态性的特点意味着最优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具有状态依存的特征,这也说明没有哪一种财务披露监管体制是最优的或普遍适用的。对应企业重要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分布状态,与之相适应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也是不同的。

(二)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的自然构造——个体理性选择

由于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分布状态可能千变万化,因此状态依存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也必然形形色色。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和重要利益相关者的理性选择有可能自然构造出一种有效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这里所说的“自然构造”并非指与生俱来的,而是指这种监督体制完全是利益相关者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并非利益相关者之间协商、谈判的结果。由于完全是利益相关者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因此每一种监督体制中的监督主体都是分散的,而不是有意识地组合在一起的。但对于监督虚假会计信息来说,这种自然形成的监督体制却是有效的。

根据两大派别中实施财务披露监管的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分布状态的不同,自然形成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基本类型:

1.“股东—职工型”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

“股东—职工型”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是指对虚增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主要由股东实施监督,对隐瞒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则主要由职工实施监督的财务披露监管体制。这种监督体制适合于股东和职工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企业采用。这些企业的产权比率(负债/股东权益)一般较低,债权人在利益相关者总体经济利益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且股东中存在一个或几个有实力的大股东,有动机也有能力实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虚增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的监督。同时,职工作为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其经济利益的组织(如工会组织)有动机和能力对其他利益相关者隐瞒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实施监督。

2.“股东—政府型”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

“股东—政府型”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是指对虚增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主要由股东实施监督,对隐瞒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则主要由作为征税者的政府实施监督的财务披露监管体制。这种监督体制适合于股东和作为征税者的政府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企业采用。与采用“股东—职工型”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的企业一样,采用“股东—政府型”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的企业其产权比率(负债/股东权益)也一般较低,债权人在利益相关者总体经济利益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且股东中存在一个或几个有实力的大股东,有动机也有能力实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虚增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的监督。同时,作为征税者的政府由于在企业中有很大的经济利益,也有足够的动机和能力对其他利益相关者隐瞒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进行监督。作为征税者的政府的财务披露监管主要通过税务机关来监督。

3.“债权人—职工型”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

“债权人—职工型”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是指对虚增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主要由债权人实施监督,对隐瞒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则主要由职工实施监督的财务披露监管体制。这种监督体制适合于债权人和职工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企业采用。这些企业的产权比率(负债/股东权益)一般较高,债权人在利益相关者总体经济利益中所占的比例较大,且债权人中存在一个或几个有实力的债权人,有动机也有能力实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虚增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的监督。同时,职工作为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其经济利益的组织(如工会组织)有动机和能力对其他利益相关者隐瞒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实施监督。

4.“债权人—政府型”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

“债权人—政府型”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是指对虚增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主要由债权人实施监督,对隐瞒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则主要由作为征税者的政府实施监督的财务披露监管体制。这种监督体制适合于债权人和作为征税者的政府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企业采用。与采用“债权人—职工型”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的企业一样,采用“债权人—政府型”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的企业其产权比率(负债/股东权益)也一般较高,债权人在利益相关者总体经济利益中所占的比例较大,且债权人中存在一个或几个有实力的债权人,有动机也有能力实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虚增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的监督。同时,作为征税者的政府由于在企业中有很大的经济利益,也有足够的动机和能力对其他利益相关者隐瞒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进行监督。

以上四种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是四种最基本的财务披露监管体制,分别适用于四种不同类型的企业。但实际的企业远不是如此简单,因此实际中应用的财务披露监管体制更多的应当是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财务披露监管体制的结合应用。

需要注意的是,当把两种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结合起来应用时,要么是各类利益相关者各自独立地实施监督,要么是具有同类监督偏好的利益相关者组合成一个共同的监督组织,由该组织统一实施监督,但不能把具有不同监督偏好的两类利益相关者组合在同一个监督组织中,否则,这个监督组织本身就存在着目标的冲突。有鉴于此,保持具有不同监督偏好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组织的相互独立是非常必要的,这一点应当作为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构造和优化时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的人为构造——集体理性选择

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可能会由重要利益相关者个体理性的选择自然形成,但也可能由于重要利益相关者的缺乏或其他特殊原因,靠利益相关者的个体理性选择就无法完成这一过程。为此就需要人为设计和构造一种有效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人为构造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也要从监督主体和职责分工的基本框架设计开始。这种对基本框架设计和构造的原理同样可以运用于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的具体构造中。由于具体构造需要结合具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此,这里只对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基本框架的构造进行讨论。

既然靠利益相关者个体理性不能建立起有效的财务披露监管体制的原因在于缺乏重要的利益相关者,那么似乎培育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才是惟一的出路。在某些情况下,这或许能够实现,例如,实行主银行制度。但在许多情况下是要改变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构成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因此,更现实的问题是保持利益相关者构成的现状不变,如何建立起一个有效的财务披露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这时就必须找出利益相关者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矛盾所在,并从中寻求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对于一般的利益相关者来说,由于其单独承担监督成本,而监督收益(或避免的经济利益损失,下同)则要为同类利益相关者共同享有,如果其在总体收益中所能分享的份额十分有限,其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就是不承担监督成本。但如果能由选出的某一个或几个利益相关者代表同类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财务披露监管,而把监督成本在同类利益相关者之间按分享收益同样的办法或比例进行分摊,则监督成本和监督收益在同类利益相关者之间就可实现合理的匹配。只要总的监督成本(包括付给监督者的报酬在内)不超过监督能为该类利益相关者带来的总收益,则该类利益相关者中的每一个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监督成本也都不会超过其分享的监督收益,此时该类利益相关者集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和其中的每一个利益相关者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完全一致,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矛盾就会消除,有效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就可以建立起来。因此,导致监督行动缺乏的关键并不在于监督的收益要每一个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而在于其监督的成本没有由每一个利益相关者共同负担。

只要不同类的利益相关者分别设置代表自己利益进行财务披露监管的组织,则监督成本在同类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配就很容易实现。股东按其各自的持股比例分享企业的税后净收益,则代表股东进行财务披露监管的组织所发生的监督成本就不应列作费用,而应在利润分配中扣除。代表职工进行监督的组织所发生的监督成本也不应列作费用,而应由工会经费开支。但现实的状况并非如此。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都要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由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的监事会既代表股东,又代表职工,而这两类利益相关者对会计操纵行为监督的目标和偏好是不一致的,这种差异必将导致监事会内部决策标准的分歧,最终导致监事会的监督实质上只能代表其中某一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其发生的监督成本却要由两类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因为监事的报酬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这种制度安排显然不符合责、权、利结合的原则。因此,如果能够分别建立代表不同类别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监督组织,并使这些监督组织的监督成本只由其所代表的那类利益相关者承担,则同类利益相关者合作监督的体制就会形成,从而就能够建立起有效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

由于在股东之间以及在职工之间分配监督成本和分享监督收益的制度容易建立,因此,采取上述办法至少可以建立起“股东——职工型”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体制。而现代企业中监督的缺乏,问题也往往都是出在股东和职工身上。其原因就是现代企业的规模很大,股东和职工人数众多,特别是当股东和职工人数众多,而在每一类利益群体中利益分布又比较均衡时,这一问题就更为突出。

注释:

①政府在会计上扮演了三种不同角色:作为在其他组织中的缔约主体,作为一种组织本身,作为负责规定在政府管辖范围内活动的其他

组织的样板契约的超级组织。政府作为大部分企业的缔约主体,一方面要向企业征税,另一方面又要向企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政府作为缔

约主体,有义务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例如,规定财产权利的法律框架、司法保护和执行、治安保护和执行、通讯、公共服务和市政服务)。

但是,政府没有义务向特定企业分配资源。参见夏恩.桑德著,方红星等译,会计与控制理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163~167

②当然,不论是股东、债权人,还是经营者、职工和作为征税者的政府,每一类利益相关者都可能出现不同于上述所述行为偏好的情况。例如,作为投机者的股东可能为了抬高股价而鼓励虚增收益的财务报告,经营者也可能进行隐瞒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但如果把分析范围限定在实际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且观察其长期的行为偏好的话,上述结论是能够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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