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事件演进机制与社会合作治理_冲突管理论文

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化机理及社会协同治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理论文,事件论文,社会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网络公共事件是指“由特定突发事件引发,以互联网为主要活动平台,众多网民共同参与,围绕特定目标展开,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并对事件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甚至整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危机事件”。网络公共事件对监督权力滥用、畅通社情民意和促使社会反思有一定作用,但也极易衍生网络舆情激变、非理性群体事件、干扰政府决策和破坏社会秩序等问题。总结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化机理,在此基础上,探讨网络公共事件的社会协同治理,对缓和社会冲突、引导网络舆论、纯净网络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化机理

      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化机理是治理网络公共事件的基础和关键,只有掌握其演化机理,才能在不同阶段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网络公共事件是一个活动过程,具有动态性和周期性,可分为四个阶段:潜在—萌芽阶段、发生—蔓延阶段、深入—变化阶段和消退—终结阶段(见图1)。

      

      图1 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化机理

      (一)潜在—萌芽阶段

      此阶段是网络公共事件正式爆发之前的孕育时期。网民在微博、社区、论坛和贴吧等网络平台上发帖、跟帖、转帖,发表个人意见。网络媒体通过报道、转载等形式披露社会问题、传播新闻信息。在此阶段,网络舆论分散,网络信息涉及的领域宽广、主题多样,特定目标尚未形成。网络议题虽然较多,但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网民所关注的议题一般是时下热点问题,网民的交流及其与网络媒体的交流使议题不断积聚。

      (二)发生—蔓延阶段

      此阶段是网络公共事件被某一社会突发事件引发且在互联网上传播蔓延的时期,网民、媒体和政府在这一阶段的表现各异。一是网民参与数量激增。某一社会事件突发后,一旦在网络上引起关注,就会在短短几小时内引来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网民的热议和围观,加之事件当事人、新闻记者、论坛管理员和网络评论员等群体的传播,网民更是一呼百万应。此外,意见领袖的意识辐射和网络水军的信息扩散都能吸引大量网民参与其中。二是网络媒体强势传播。网络媒体传播快速、影响广泛、开放互动等特性,决定其在此阶段的传播强势,各大网络媒体争先恐后地报道突发事件。三是传统媒体跟进报道。网络公共事件爆发之后,传统媒体会迅速跟进,挖掘突发事件的来龙去脉,报道事件的详细过程。四是政府部门开始介入。面对突发性的网络公共事件,政府还处于“后知后觉”状态,总是到蔓延时期才意识到介入的迫切性。政府介入之初,难以掌握全面完整的事件信息,应对能力和措施不足,对网络公共事件的控制亦是捉襟见肘。

      在发生—蔓延阶段,特定目标基本明确,特定议题已经确定,网络舆论逐渐升温。社会突发事件反映具体的权益冲突和利益诉求,网民群体在具体事实环境中,能直截了当地提出期望目标。网络公共事件体现出单一、明确的议题,议题的内容基本确定,主要集中在突发事件的真相上。由于此阶段中关于突发事件的信息尚不完整,突发事件的发展过程、处理情况和后果影响均会引起网民的好奇和热议,“网络舆论生成后,一般3小时内会有所反应,6小时内得到传播,12小时内形成第一轮冲击波,24小时内达到首次高潮”,网络舆论愈来愈热。

      (三)深入—变化阶段

      此阶段是网络公共事件不断深入发展,主体行为、事件议题和网络舆论发生变化的时期,网民、媒体和政府在这一阶段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是网民自发开展行动。对于晦暗不明的事件,网民不满足于媒体提供的事件信息甚至质疑政府公开的信息,自发调查事件真相。对于真相大白的事件,网民出于同情、不满或愤怒等情绪,对事件当事人采取支持、资助或口诛笔伐等行动。涉及利益却难以解决的事件,网民可能会采取网下对抗行动。二是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互动合作。随着突发事件的发展,媒体对其有了深入、完整的探究,为了报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网络媒体会转载传统媒体的权威报道,传统媒体会借鉴网络媒体的更新信息。三是政府主导事态发展。这一阶段凝聚的网络舆论可能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甚至诱发网下群体性事件,影响事件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甚至干扰政府决策和社会秩序。所以,政府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力度都会增加,逐渐掌握事态的主导权,避免网络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

      在深入—变化阶段,网民追求特定目标,事件议题深化,网络舆论沸腾。随着突发事件脉络的明朗化,网民通过互联网,联结社会力量,付诸实践努力,期望实现特定目标。网民的自发调查、媒体的深入报道和政府的信息公开为公众提供最新的事件信息,意见领袖、专家学者和资深评论员也有新的解读和理性评论,事件议题被推向政治体制、经济结构、传统文化等更深层次的探讨,而非仅仅局限于事件本身,事件议题还可能发生转变。网络舆论在此阶段已达到巅峰状态,逐渐从非理性转向理性。事件信息的不完善、信息传播的失真以及网民的群体极化,会导致网民的非理性认知和偏激情绪,出现同情弱者、鄙夷“官富”、人身攻击、集体开骂等不理性行为,随着政府和媒体的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和网民行为会逐渐向理性转变。

      (四)消退—终结阶段

      此阶段是网络公共事件的结束时期,网民参与数量大幅度减少,媒体进行后期报道,追求目标、探讨议题和网络舆论的态势逐渐冷却。网络公共事件的消退、终结有四种情况:一是突发事件得到基本解决,政府和媒体公开事件处理结果,网民的特定目标实现。二是突发事件长期得不到解决,特定目标难以实现,当事人拒绝回应或政府部门推诿拖延,导致网民注意力疲倦、媒体关注度下降,最终不了了之。三是政府采取强制措施,通过暂停区域互联网服务、关闭网站、限制发帖和封贴删帖等手段,遏制网络公共事件的发展。强制策略可能平息网络公共事件,但也可能使事态更复杂、舆论更高涨,引发更严重的危机。四是突发事件被紧随其后的另一突发事件所淹没,网民的注意力转移到后发生的事件上,不再关注前一事件,导致网络公共事件消退。

      这四个阶段的目标、主题、舆论及行动主体的行为揭示了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化过程,但网络公共事件是多样的、复杂的,不同网络公共事件具有不同的特性。因此,网络公共事件不一定是单向线性发展的,在四个演变阶段中可能会出现跳跃、倒退、循环等情况。纵观网络公共事件产生及其演变的历程,其原因主要有三:权益冲突、民众积怨、群体认同。权益冲突是网络公共事件产生的现实基础。网络公共事件本质上是权益冲突的网络表现形式,主体间的权力对抗、团体间的利益博弈和阶层间的相互敌视等权益冲突是产生网络公共事件的现实土壤,利益主体通过互联网表达利益诉求,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民众积怨是网络公共事件产生的心理基础。社会阶层分化导致底层群众归属感缺失和仇官仇富情绪;经济差距拉大使弱势群体产生悲观失望感和权益被剥夺感;教育医疗、物价飞涨和就业困难等民生问题使民众怀疑社会公平、质疑政府决策。需求与满足之间的鸿沟淤积了焦虑、抱怨、不满和对抗等民众情绪,而互联网这一“虚拟世界”能让民众表达怨念、发泄情绪,如此极易引发网络公共事件。群体认同是连接现实基础和心理基础的触发机制。群体认同是基于民众共同的心理基础,面对特定现实问题时产生的认知共鸣,往往“涉权”、“涉官”、“涉富”和“涉腐”等现实问题能引起广泛关注和共鸣。分散的网民因认知共鸣而在网络上形成集合体,表达共同意愿,策划集体行动,引发网络公共事件。

      二、社会协同:治理网络公共事件的理性选择

      协同是在有大量异质子系统的开放系统中,在控制参量的影响下,子系统之间的联合行动产生序参量,通过子系统之间、序参量之间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使系统在时间、空间和功能上形成自组织结构,并使系统由混乱无序走向宏观有序的过程。社会协同作为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分工协作的治理模式,它是“政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为目标,以既存的法律法规为共同规范,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广泛参与、平等协商、通力合作和共同行动,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方式的总和”。协同规律在自然界和社会的系统中具有普遍性,“不管在系统间,还是在系统内部,均存在着协同作用,绝对没有协同作用的系统状态客观上是不存在的”。网络公共事件作为社会系统亦存在协同规律,社会协同是治理网络公共事件的理性选择。

      (一)必要性:网络公共事件演化机理的要求

      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化机理体现了治理的契机和要求,凸显了对协同效应、控制参量、序参量、相变和自组织等要素或过程的需求,社会协同治理是必要的。

      1.对协同效应的需求

      “协同效应是指开放系统中大量子系统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整体效应或集体效应。”协同效应使子系统的协同行动催生出超越子系统单独行动的功能,使整个系统趋向有序和稳定。网络公共事件由政府、媒体、网民、网络运营商和社会组织等子系统构成,他们在不同的演变阶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却很少联合行动。然而,在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变过程中,需要各治理主体通力合作、协同配合,在不同的演变阶段采取不同的联合行动,通过主体功能耦合形成整体效应,演绎出全新的整体功能,减少和避免各主体在演变阶段中的内耗,提高网络公共事件治理的实效性。

      2.对控制参量和相变的需求

      控制参量是作用于系统的环境参量,它对系统的作用程度是引起相变的决定性外界因素。“在临界点前,子系统之间的关联弱到不能束缚子系统独立运动的程度,因此子系统本身无规则的独立运动起着主导作用,系统呈现无序状态。”当控制参量达到“阀值”时,子系统之间出现协同运动,协同行动发挥主导作用,系统发生从无序到有序的相变。在网络公共事件中,一是缺乏协同意识、协同资源和信任机制等控制参量;二是有关主体协作的组织机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仍不完善,这些控制参量尚未达到“阀值”,导致主体的协同程度不高,系统难以发生相变;三是网络公共事件在不同演变阶段呈现不同的特性,采取的联合行动也应有所不同,所以,需要对整个演化机理发挥作用的控制参量,避免各阶段联合行动的脱节或冲突,使所有的协同行动在整个演变过程中连贯协调。可见,网络公共事件的治理亟须控制参量,并使控制参量达到“阀值”,推动网络公共事件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

      3.对序参量和自组织的需求

      序参量是指“在系统演化过程中从无到有的变化,影响着系统各要素由一种相变状态转化为另一种相变状态的集体协同行为,并能指示出新结构形成的参量”。“自组织是系统在没有任何外部指令或外力干预的情况下自发形成一定结构和功能的过程和现象。”序参量一旦形成,便能发挥役使功能,支配子系统的行为,推动系统的自组织过程,使其从无序到有序或从一般性有序到更高层次的有序。由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化机理可知,政府、媒体和网民等子系统在各个演变阶段都是独立行动,若各子系统采取协同行动,便能产生新的宏观治理模式——序参量,如利益协调机制、预测防范机制、协商治理机制等等。这些宏观治理模式正是治理网络公共事件的有效对策,能使网络公共事件的治理实现自组织过程。

      (二)可行性:网络公共事件与社会协同治理相契合

      社会协同治理的对象是由大量异质子系统构成的远离平衡状态的复杂系统,而网络公共事件正是一个复杂开放、远离平衡状态以及内部存在非线性作用的社会系统,与社会协同治理具有高层次的契合性。

      1.网络公共事件是复杂开放的系统

      网络公共事件是复杂的系统。首先,参与主体多元、参与人数众多。互联网突破了身份、年龄、职业、时空等因素的限制,政党、政府、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都能参与网络公共事件,参与人数通常达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其次,议题内容广泛且复杂。网络公共事件往往涉及多方的冲突和利益,政府作为、司法审判、国家政策、民生问题和伦理道德等议题交叉缠绕,且随着网络公共事件的演进而深入或转变。再次,演化机理复杂且易变。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化机理有潜在、萌芽、发生、蔓延、深入、变化、消退和终结多个阶段,在生命周期内还有跳跃、返回、循环等情况,且发展过程极易因主体、信息、心理等因素而发生剧烈变化。

      网络公共事件是开放的系统。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互动、虚拟匿名和中心扩散等特性为其开放性奠定了基础,政府、媒体、网络运营商和网民等参与主体可以畅所欲言。另一方面,网络公共事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同时反作用于外部环境。

      2.网络公共事件远离平衡状态

      由于网络公共事件的高度开放,整个系统会随机涨落,导致内部混乱无序,系统远离平衡状态。首先,大量网民云集,新闻媒体聚焦,网络讨论激烈,网民展开群体行动,甚至引发网下群体性事件。网络公共事件愈演愈烈,在蔓延和深入阶段更难以遏制,使其离平衡状态越来越远。其次,突发事件的发展带来网民、媒体、政府等参与主体内部的涨落,使参与主体的行为表现偏离原来的状态,如网民言行过激、传统媒体失声、网络媒体虚假报道等等。再次,政府、媒体和网民等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引起联合行动,联合行动因各主体的行为而出现涨落,联合程度低且波动大。目前,网络公共事件中的联合治理行动少,治理主体各行其是,呈现混乱无序的状态。

      3.网络公共事件内部存在非线性作用

      非线性作用是“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不呈现比例关系,不能满足持续性特征以及线性特征,甚至利用常规逻辑难以解释其变化结果的现象”。非线性作用主要指子系统或要素相互作用的非对等性、非对称性和非均衡性,一方可以同化或支配另一方,由此产生协同效应,推动系统从无序转向有序。网络公共事件所涉及的子系统和变量因素数不胜数,既包括政府、媒体和网民等子系统,又包括事件处理、信息公布和舆论引导等自变量,还包括参与人数、事件议题和网络舆论等因变量。子系统的地位有主次之分、作用有轻重之别,政府或媒体可以凭借权威和优势支配其他子系统,使子系统走向联合。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是交互的、多向的和非线性的作用,而不是单向的和线性的因果规定,网络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难以预测。

      三、网络公共事件的社会协同治理

      在网络公共事件的治理过程中,有关社会协同治理的价值认同、协同目标、组织机构、制度规范和信任机制等协同条件匮乏,主体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利益协调、舆情预测和协商处理等方面的协同机制,治理主体难以协同合作。所以,要立足于网络公共事件社会协同治理的过程,从控制参量的角度创造社会协同的条件,从序参量的角度构建社会协同机制,实现网络公共事件的社会协同治理。

      (一)社会协同治理的机理:自组织过程

      1.网络公共事件治理主体的协同模型

      网络公共事件中存在大量子系统,能成为治理主体的是政府、媒体、网民、社会组织和网络运营商。政府拥有行政权威和行政权力,拥有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资源和能力,是网络公共事件的第一治理主体,而且社会协同治理对政府主导地位进行了规定。所以,治理主体的协同模式是以政府为核心主体,发挥主导作用,以媒体、网民、社会组织和网络运营商为协同主体,产生非线性作用的棱锥结构(见图2)。

      

      图2 治理主体的棱锥协同模型

      2.网络公共事件社会协同治理的过程

      网络公共事件社会协同治理是一个自组织过程(见图3)。随着协同意识的加强、协同目标的明确、组织机构的建立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控制参量达到阀值,政府、媒体、网民、社会组织和网络运营商五大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联合行动,衍生出多个序参量,如共同预防机制、协商治理机制、信息协同机制等等。若控制参量未达到阀值,则系统不会发生相变。多个序参量之间形成竞争合作的关系,一旦控制参量达到新阀值,将导致一个序参量来主宰系统。对于网络公共事件而言,四个演变阶段的不同序参量应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形成系统化协同治理机制,由此机制控制整个网络公共事件系统。序参量促使系统自组织有序结构的形成,推动网络公共事件社会协同治理系统的有序演化。

      

      图3 网络公共事件社会协同治理的过程

      (二)社会协同治理的构建:增强控制参量

      控制参量是社会协同的必要条件,协同意识、协同目标、组织机构和法律法规等控制参量达到阀值,政府、媒体、网民、社会组织和网络运营商五大子系统才会进行协同行动,社会协同治理才能形成。

      1.加强协同意识

      协同意识是思想方面的控制参量,是社会协同治理形成的关键性因素。目前各治理主体的协同意识很淡薄,政府由于长期处于社会管理的权威地位,习惯将其他社会主体置于被管理地位和从属地位,而缺乏与其联合的协同意识;有的媒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贪恋市场占有额和网络点击量,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协同治理意识;网民一般充当“发起者”和“传播者”的角色,是推动网络公共事件的主要力量,尚未形成治理意识。协同意识不强是网络公共事件社会协同形成的软肋,政府应通过培训转变自身观念,通过法律规范、道德教育、宣传等手段加强各主体的协同意识。

      2.设立协同目标

      协同目标是引导子系统协同行为的控制参量,直接影响网络公共事件社会协同治理的形成和效果。政府、媒体、网民、社会组织和网络运营商是异质系统,都有各自的利益和目标,目标不一致将导致系统之间的分离和冲突,协同治理亦将化为泡影。布林克霍夫认为理想的协作关系“是形形色色的参与者之间的一种动态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各个参与者相互之间具有一致性目标的基础之上”,围绕一致性目标才能找到实现目标的协同路径。所以,需要设立网络公共事件的协同治理目标,如预测舆情、澄清事实、引导网络舆论等等,同时引导子系统目标走向一致并与协同目标相契合。此外,根据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化机理,在不同演变阶段设立子协同目标,如潜在—萌芽阶段以联合预测防范为目标,产生—蔓延阶段以澄清事件真相为目标。

      3.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主体职责

      组织机构是基础性的控制参量,是社会协同治理的依托和决策中心,是各主体的领导组织走向协同的桥梁。建立政府、媒体、网民、社会组织、网络运营商“五位一体”的组织机构,在组织内部设置应对网络公共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各主体的性质、能力和优势划分职责,明确分工,使主体既发挥各自优势又协调互补。治理主体之间是平等协作的关系,但在治理地位上有主次之分。政府的权力职责、管理权威以及资源优势都决定了它的主导地位,其他四大主体处于协同地位,这也是社会协同治理的内涵规定。此外,组织机构还需制定一套有关职责权限、资源共享、奖惩激励和反馈监督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4.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作为外部控制参量,能规定各治理主体的职能权责、独立行动方式以及联合治理行动,规范和约束各治理主体的治理活动,为网络公共事件的社会协同治理提供法律依据。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专门的治理网络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更没有关于网络公共事件社会协同治理的制度条例。虽然我国已颁布和实施了一些有关网络治理的法规条例,如《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都是强调政府的管制作用,而忽视了其他社会主体的作用,而且有些规定太过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已经滞后。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法规条例的缺陷加大了网络公共事件治理的难度,社会协同治理难以形成。因此,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制度条文,围绕政府、媒体、网民、社会组织和网络运营商五大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活动,明确各主体的权责关系,设计协同程序,规范协同行为,形成具有科学性、衔接性和前瞻性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社会协同治理的实现:构建序参量

      “序参量是通过各个部分的协同作用产生的,而它一旦形成,便成为系统的控制中心,支配各子系统的行为,决定整个系统的有序结构和功能行为,主宰系统的整体演化过程。”可见,序参量是社会协同治理的实现路径。对网络公共事件而言,五大治理主体的协同行动就形成了序参量,具体表现为社会协同机制,所以,社会协同治理的实现依赖于协同机制的构建,应根据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化机理构建体系化的社会协同机制(见图4)。

      1.利益协调机制

      

      图4 网络公共事件社会协同治理的实现机制

      “社会结构变迁造成的利益受损和行为失衡成为网络公共事件形成的根源,利益受损带来的权利抗争是网络公共事件发生的精神内核。”中国正处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无所不在,它是网络公共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贯穿其整个演变过程。构建利益协调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分配、利益补偿以及利益冲突调解等具体机制。一是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拓宽利益表达渠道,使不同利益主体能顺利地表达利益诉求,释放不满情绪,维护合法权益。二是遵循“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三是建立规范的利益补偿机制,重视底层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四是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调解机制,避免利益冲突的恶化,使其在进入网络之前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在网络公共事件的治理过程中,五大主体之间亦存在利益冲突,所以,还要构建五大主体在社会协同治理中的利益协调机制。

      2.信息协同机制

      在社会协同治理中,资源协同是必不可少的。对于网络公共事件而言,信息协同是最重要、最关键的资源协同。信息在网络公共事件演化机理中发挥核心作用。面对海量的、离散的、千变万化的信息,单一的治理主体无法收集获得所有有效的信息资源,需要五大治理主体互通有无,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高效的信息协同机制,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各主体建立动态跟踪、技术规范和联通共享的网络公共事件信息数据库。政府、媒体、社会组织和网络运营商采用规范统一、简单便捷的信息技术建立数据库,根据网络公共事件的发展,及时向数据库中输入事件信息,并联通各主体的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多方共享。另一方面,构建互动的信息沟通平台。一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主动公开突发事件的真实信息,及时回复公民的公开申请。同时,利用政府门户网站,联合媒体和网络运营商,搭建网络公共事件的专题平台,进行互动交流,消除网络谣言。二是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将传统新闻发言人机制和网络新闻发言人机制结合起来,使“现实发布信息”和“网络发布信息”协调一致。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的社会组织、网络运营商和网民代表参加,促进政府、媒体与其他主体的信息沟通,构建一种“你问我答”、“你说我说”的互动对话模式,防止“官方舆论”与“民间舆论”的脱节。三是拓宽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开通政府、媒体的热线电话,设置信息公告栏、领导信箱、嘉宾访谈等信息沟通形式,充分利用电子邮件、微博、博客、论坛等网络场域。

      3.舆情预警机制

      在潜在—萌芽阶段,社会冲突和民众不满不断积累,网络议题和网络舆情逐渐积聚,任何一件偶然的突发事件都可能引发网络公共事件。各主体之间要建立舆情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地预测网络舆情,掌握防范网络公共事件的主动权。首先,设立网络监测机构,指定网络舆情监测员。网络监测机构由政府行政人员、媒体工作人员、网民代表、社会组织成员和网络运营商的工作人员组成,将舆情监测责任具体落实到人,网络舆情监测员对区域内主要的网站、社区和论坛等网络领域进行监测,收集舆情信息,洞察舆论苗头,关注网民动向。其次,建立舆情数据库,分析、研判网络舆情。政府、媒体和网络运营商对特定的网络主题、网民群体和矛盾冲突建立网络舆情数据库,共同分析舆情信息,并对其进行技术检测和深度加工,研判网络议题的趋向性和网民态度的倾向性,预测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再次,建立协同预警机制。治理主体一旦发现网络舆情出现危机苗头,要及时向其他治理主体发送预警信号,对潜在的舆情危机进行协同引导。同时,社会协同的组织机构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机制,将网络公共事件消除于萌芽状态。

      4.协同机会识别机制

      在发生蔓延阶段,网络公共事件的社会协同治理活动正式全面展开,治理主体要抓住协同的最佳时机。“识别协同机会是实施社会协同的突破口,只有准确及时地识别协同机会,才能围绕协同机会采取种种管理措施和方法,取得社会协同应有的效果。”网络公共事件爆发后,政府、媒体、网民、社会组织和网络运营商要密切关注其发展动态,当政府或媒体等单个治理主体难以遏制其蔓延势头时,政府应抓住时机启动协同治理机制,其他主体也可提出协同行动的请求,及时采取联合行动,尽量在此阶段解决网络公共事件,遏制其扩散和恶化。

      5.联动处理机制

      在深入—变化阶段,网络舆论沸腾,网民为了达到特定目标,会采取网上联合行动,向事件当事人、相关责任人或政府部门等对象施加影响。有时甚至会出现网上网下联合行动,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为避免网络公共事件在此阶段产生严重的影响,应建立联动处理机制,针对网民的集体行动采取应对措施。政府及时对突发事件做出恰当处理,缓解社会矛盾和网民情绪;媒体及时公布事件真相,追踪、调查网络谣言的来源;网络运营商协同政府、媒体对网民联合行动的信息动态进行监控。社会组织利用其接近群众的优势,协同政府和媒体,疏导网民情绪,遏制谣言扩散。成熟的网民或意见领袖对事件进行理性的分析,传播积极情绪,协同政府、媒体引导网络舆论走向理性化。

      6.评价和问责机制

      在消退—终结阶段,评价和问责机制的建立能对网络公共事件的应对进行反思,对各主体的协同治理行为进行评价和问责,进一步改进体系化的社会协同治理机制。一是对网络公共事件的诱发原因、推动因素、发展特点和影响后果进行全面反思,归纳其演变规律和经验教训。二是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价社会协同治理活动。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评估不同演变阶段的协同治理行动,评价各治理主体的行为表现和协同效果,并将评估结果反馈到政府内部以及媒体、社会组织和网络运营商等主体。三是建立一方担责、双方共责和多方共责的问责机制,在公正评估的基础上,对治理主体的不作为或不当行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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