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生命周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密集型论文,生命周期论文,我国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是世界上劳动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在国际分工中,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我国的一大优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论未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如何,劳动密集型产业都是我国产业经营的主要形式。改革开放20多年来,人们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正面效应论述很多,而对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则较少涉及。这不利于我们自觉地、因势利导地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
一、劳动密集型产业符合我国静态比较优势
我国是在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大国的基础上,开始国家工业化建设,再加上工业化初期(即20世纪50年代)帝国主义对我国实行国际市场封锁,在这严酷的国内外条件下,我国选择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经济战略。这在当时背景下是唯一可行的选择。但是,由于向重工业倾斜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持续数十年的时间,这就必然带来较为严重的消极后果。这突出表现在,重工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其吸收劳动就业的能力很弱。因此,到1978年,虽然我国工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初步建立起了独立自主的现代工业体系,使得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建国初期的10%上升到74.4%,农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建国初期的90%下降到25.6%,但国民经济的劳动就业结构并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即农业劳动力仍然占社会总劳动力的76.1%,农村人口仍然占社会总人口的80%。随着农村人口的增长、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和其他农业资源的日趋减少,致使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加相当缓慢。1957—1978年的21年间,农民每年人均纯收入仅增加2.87元;1965—1977年间,农民每年人均纯收入仅增加1.00元。如此低下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一方面不能形成对工业品的有效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又不能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足够的食物和原料。这不仅严重地制约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严重地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问题的症结在于,在我国传统的分工格局支配下,可以利用非农产业组织经济活动的,只限城市人口,而对广大农民来说只能利用农业资源组织经济活动,这是一种城市现代工业和农村传统农业彼此隔离、各自封闭的二元经济结构。从城乡一体的角度看,我国工业化的目标远没有实现。这就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非农产业的发展,不仅要为农业提供越来越多的现代化物质技术投入,更重要的要为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促进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从而才有可能建立起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经济运行机制。这就要求我国的工业化,尤其是农村工业化,必须把重点放在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上。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逐步缓解我国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以及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廉的竞争优势。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之所以获得史无前例的发展速度,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充分发挥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势,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农民工。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如果离开数以亿计的农民工,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就不可能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规模。客观现实表明,哪里的农民工聚集数量最多,规模最大,哪里的工业化、城镇化程度就最高,经济社会文化就最为发达。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唐地区的发展现实,正是有力的证据。
二、劳动密集型产业属低层次的产业经营形式
劳动密集型与资本密集型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劳动密集型产业主要借助于多投活劳动,资本密集型产业主要借助于多投物化劳动。把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相比较,劳动密集型属于较低层次的产业经营形态,它是与较落后的生产力和较低下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相联系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往往把资本(主要指物化劳动)投入量的多少,作为区分集约经营和粗放经营的重要标志。马克思在分析这个问题时指出,当生产经营还处在粗放阶段,其投入的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和土地,只须投入很少的资本。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经营集约度的提高,必然愈来愈把资本的重要性和革命意义,突出地表现出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756、760、762.) 因为技术进步的实质,不外是用日益完备的生产手段,即所谓资本(物化劳动)替代劳动力(活劳动),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用更少的活劳动推动更多的物化劳动,其结果是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在内的劳动总量的减少。对于某一个地区而言,无论是加快经济增长速度,或者是改善社会成员的国民福利,都必须建立在该地区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劳动生产率是人均国民收入和经济增长的源泉,同时也反映了一个区域的竞争能力。
鉴于劳动密集型与资本技术密集型各自代表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存在区域性差异,这就决定着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某些地区(尤其是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地区)还必须把工业化的重点放在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上。但是,当一个地区(如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科技、消费、工资水平的相应提高,低劳动力成本优势就会逐渐丧失,这时候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区位转移便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产业梯度转移理论,当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一些低层次的、粗放型的产业,诸如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会因为当地劳动力成本的急剧上升,而不再具有竞争优势,必须逐步地向内陆地区转移,由此一波一波地扩散,从而带动内陆地区产业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目前所出现的情况是,尽管沿海地区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劳动力(指拥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成本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那些低层次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却迟迟没有能够转移出去。究其原因,在于大量内陆地区廉价农民工不断涌入沿海地区,保持了沿海地区人力成本低的态势,使得这类低层次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势往往表现为农民工劳动力成本低下的优势)毋须转移出去,人为地切断了产业梯度转移的链条。但是,借助于制度性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和歧视性的劳动工资待遇,人为压低外来农民工的工资福利,来支撑沿海地区低层次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终究是有一定限度的,是不能长期保持下去的。
与资本密集型产业相比较,劳动密集型产业属于低附加值的生产活动,其增值能力是很有限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资源的素质的要求相对较低,其劳动成本优势主要体现在劳动者生存资料的价值上。资本密集型产业属于高附加值的生产活动,其增值能力较强。资本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资源的素质的要求相对较高,其劳动成本优势主要体现在劳动者的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的价值上。较低的劳动成本只能吸收和再生产较低素质的劳动资源;而较高的劳动成本则可以吸收和再生产较高素质的劳动资源。权衡劳动成本的比较优势,不能只看成本,还要看效率。劳动成本的比较优势应当是劳动资源的成本和劳动资源的效率的综合体现。而目前我国沿海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所表现出来的情况是,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资源的成本呈上升趋势,劳动资源的效率则呈下降的趋势。这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运行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进而要求产业结构必须逐步升级。但是,产业结构提升的过程,是企业素质和劳动者素质同步提升的过程。劳动密集型产业所固有的低素质劳动资源的源源不断的供给,无法替代产业升级对劳动者素质提高的要求。不仅如此,劳动密集型产业一般属于资源消耗大的产业,即大量消耗资源(包括土地资源和生物资源及矿产资源)的产业,而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一旦资源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目前已呈现这种态势),这种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将难以消化因资源成本迅猛上升所造成的亏损。以低劳动力成本和低资源成本为支撑的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不可能永远存在下去,终究会被市场竞争所淘汰。目前我国沿海地区的一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已经面临着生存危机。
三、劳动密集型产业将面临劳动力供给瓶颈
改革开放以来,许多人都认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之所以得到迅速的发展,是因为我国的劳动力供给,尤其是低素质的劳动力供给,是近乎无限的。但是,近年来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力供求态势,却愈来愈明显地动摇这个结论。这就需要我们作更深入的探索。
市场经济理论揭示,劳动力要素在区域间流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劳动力要素价格的区际同差异。正是由于劳动力要素价格的区际间差异,引发了劳动力要素的区际间流动。劳动力要素总是从价格低的地区流向价格高的地区,在流动过程中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将获得更高的报酬。劳动力要素的价格差异是由各个地区劳动力要素的不同供给与需求来决定的。也就是由各个地区生产要素的禀赋程度和生产产品的要素密集度的差异决定的。而要分析劳动力要素价格的区际间差异,就必须从劳动力要素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入手。由于不同地区所拥有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和种类各不相同,因而构成了各个地区生产要素价格差异的基础。倘若暂不考虑劳动力要素的需求因素,各地区劳动力要素的供给丰裕程度决定了劳动力的价格水平。一般地说,劳动力要素供给充裕其价格水平就低,劳动力要素供给稀缺其价格水平就高。但是,劳动力要素的价格除了决定于供给因素,还决定于需求因素。即使两地区的劳动力要素的供给程度大体相同,由于对劳动力要素的需求程度不一样,也会形成不同地区劳动力要素价格水平的不同。我国沿海地区人口密度大,人均占有资源少,按理说劳动力要素供给的充裕程度会显著超过内陆地区,但是,由于该地区二、三产业迅速发展,对劳动力需求量相当大,甚至超过其劳动力供给量,使得其劳动力要素价格大大超过内陆地区,因而引起内陆地区的劳动力大规模地向沿海地区流动,为沿海地区经济超前发展提供了相对廉价的劳动要素。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的工业化、城镇化之所以获得史无前例的发展速度,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势,把数以千万计的内陆地区的农民转化为农民工。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如果离开内陆地区数以千万计的廉价农民工,沿海地区的工业化、城镇化就不可能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规模。客观现实表明,哪里的农民工聚集数量最多、规模最大,哪里的工业化、城镇化程度就最高,经济社会文化就最为发达。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浙东南、闽东南的发展现实,正是有力的证据。如果没有来自内陆地区的如此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在全国范围内的大流动,没有如此廉价劳动力成本抑制城镇工资水平的过快增长,我国沿海地区的工业化、城镇化的成本,必然会异常昂贵,工业化、城镇化的速度必然大大延缓。这里须要回答的问题是,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要载体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廉价劳动力要素供给是否可以长期持续下去?据萨缪尔森创立的要素价格均等化定理(注:彼德·林德特.国际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88—89.) 和现实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态势,伴随着商品市场化和要素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自由流动和自由竞争的结果,必然导致劳动力要素价格的区际间差异的缩小乃至趋向均等化。也就是说,伴随着内陆地区劳动力大规模地向沿海地区转移,沿海地区劳动力要素供不应求的态势将会逐步缓和,劳动力要素价格不仅不会持续上升,还会稳中有降;与此同时,伴随内陆地区劳动力大规模地向沿海地区转移,内陆地区劳动力要素供过于求的态势将会逐渐缓和,劳动力要素价格将会逐步上升,从而使得内陆地区劳动力要素价格与沿海地区的差异逐步缩小,以及由此引起的内陆地区向沿海地区的劳动力转移规模相应缩小,并有可能引发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力供给不足,甚至出现局部性的“民工荒”。(注:乔新生.市场变动能配置人才资源吗[N].经济日报,2004,7.23.)
四、劳动密集型产业所导致的“民工荒”意味着什么
20世纪90年代,一浪高过一浪的“民工潮”曾经令人担忧,而如今,沿海地区的一部分低层次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又为“民工荒”所困惑。从“民工潮”到“民工荒”的转变,意味着依靠廉价劳动力为生存条件的低级劳动密集型产业已到了临界点,意味着农民工作为一种过渡性群体难以再过渡下去了。农民工是市场机制与城乡二元体制相交错的混血儿。即一方面允许农民按照市场的信号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另一方面又不能改变农民所固有的身份。所谓农民工,通俗地说,就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身份还没有得到转换而又在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农民工的身份与职业合二而一。其中的“农民”代表他们的身份,而“工”则表明他们的职业。“农民工”的职业与身份的不对称,反映了一种极为矛盾的现实,只能用“边缘群体”这样的概念,才能较为准确地反映这个社会群体的基本特征。在现行的制度设置下,使得农民工和真正意义的产业工人之间,横着难以逾越的鸿沟。实践向人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一方面工业化进程需要素质不断提高的产业工人队伍作为支撑,另一方面体制性的障碍又使农民工难以转化为产业工人。当这种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演变为“民工荒”。“民工荒”向人们发出这样一种信号,即不可能依靠带有歧视性工资福利待遇的农民工来长久支撑国家工业化,没有一定规模的、真正意义的产业工人队伍,产业的持续发展乃至转型升级就会落空。解决“民工荒”问题固然有许多权宜之计,但从根本上说,就是把农民转变为市民,把农民工转变为真正意义的产业工人。值得人们深思的是,与其他生产要素比较,劳动力是一种活的生产要素,是以劳动者为载体,不但具有自然属性,同时具有社会属性。当我们从生产经营的角度来考察劳动力时,是把重点放在考察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上;当我们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考察劳动力时,是把重点放在考察收入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分割问题上,其主要指标是工资率。工资率的高低不仅决定着劳动者家庭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还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与其他商品相区别,作为劳动力商品的载体的劳动者,很注重劳动条件、劳动环境与劳动待遇。人们不能想象,在一个充满歧视与冷落的环境中能够有效地吸引和留住农民工。当前我国沿海地区出现局部性“民工荒”,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直接的原因应当说是农民工的工资待遇过低,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恶化,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所完成的初次分配中,只能得到较小的份额。从实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出发,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初次分配中得到较少利益的群体,在再分配的制度安排中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例如,城市居民中的弱势群体,在市场的初次分配中处于利益受损的位置,但是,经过城市最低社会保障线等的调节,使他们的境况有了明显的改善。而进城农民工则基本上被排除在再分配的体系之外,尤其突出地表现在被排除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当我国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两种“城乡二元结构”已经叠加在一起。也就是说,在原有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壁垒之上,又加上一种由户籍制度与市场因素相交织的城乡断裂。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并不是一元的,而是二元的,即事实上被分割为城市居民劳动力市场和进城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由于身份差别而造成的所处的劳动力市场不同,即使付出同等劳动,甚至付出加倍劳动,也不可能得到同等报酬。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实际上是一种被歧视的劳动力市场,或者说是一种被扭曲的劳动力市场,因为自由、平等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原则。从理论上说,歧视会使社会中某些成员受益,而使另一些成员受损。即未被歧视的群体是受益者,被歧视的群体是受损者。如果受益主体的受益额或受益幅度未能抵补受损者的损失,那么,由于歧视现象的存在,就使得宏观经济的运行偏离了帕累托最优标准。固然,从局部看,从短时间看,因歧视所形成的差别,对不受歧视的群体是有利的,而对受歧视的群体是有损的;但是,从全局看,从长时期看,不仅“赢家”的收益远远抵补不了“输家”的损失,到头来还会使“赢家”已经得到的收益丧失殆尽,乃至由受益者变成受损者,“赢家”也会因此变成“输家”。冷酷的现实表明,歧视终究要付出高额的成本,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在包含着歧视的经济体制中,无论如何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注:大卫·桑普斯福特.劳动经济学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220—222.) 对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实行歧视性的廉价劳动力制度,必然意味着国民社会福利的低下(这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负面效应)。我国不能也不应该依靠国民低福利来维持竞争的优势,恰恰相反,维持我国的竞争优势正是为了提高国民的社会福利。况且,低工资往往是与低劳动生产率相联系的,而劳动生产率低往往又会造成高低本而不是低成本,由此可见,低工资制度并不意味着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我们不能过分夸大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历史作用,无视它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与此相联系,必须正确认识农民工的过渡性和局限性。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应当说是农民工的终结,或最终告别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