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几个基本问题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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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4)08-0067-07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社会的灵魂所在,它为社会及其个体提供奋斗的方向、发展的动力和行动的尺度。培育和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是从深层次上整合社会意识,维护社会秩序,凝聚社会力量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价值表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也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其中,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是思想前提;确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信仰是最高目标;不断扩大社会共同利益是增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现实基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其提供制度保障,这四个方面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基础性意义。

      一、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前提

      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理论任务,也是其思想前提。《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意见》明确指出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然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不能满足于对这24字的浅表解读,还应在更深层次上深刻理解其科学内涵。

      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事实上包含两个层次:一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什么。前者是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与内涵,后者指其表象与外延,关于本质与内涵的准确回答是解决后一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要解决“社会主义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或应该是什么”的问题,首先要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在于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内涵。

      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内涵,首先要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及其价值关系的本质。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的效应,价值观是主体对客体价值及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根本观念,核心价值观是价值观体系中反映价值关系本质、居于核心地位、起主导作用的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体系中反映社会主义的价值关系本质、居核心地位、起主导作用的价值观。由此可见,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将在根本上决定对社会主义价值关系本质的认识,并由此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内涵的理解。

      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理论形态”到“社会形态”、“制度形态”再到“价值形态”四个层面步步深入的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问题在价值形态上的认识深化。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反映在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关系上,就是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形态”、“社会形态”和“制度形态”,相对于社会主体即广大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效用。从这一角度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就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为什么选择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根本问题在价值论层次上的本质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反映人们对社会主义与其他“主义”在理论形态、社会形态、制度形态等方面“孰好孰坏、孰优孰劣”的价值比较,也体现人们对怎样才是理想的社会主义、怎样实现社会主义的理想等问题的价值评判和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4字,事实上就是要向人们明确:我们所认同和追求的社会主义理想是一个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美好社会,坚持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和制度则是实现这一美好社会理想的最优路径选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五四”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这个概括,实际上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1]

      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课题,其价值和意义不仅仅在于提出了一套引领和凝聚社会价值共识的方案,还在于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探索在本质问题上的创新思考和认识飞跃。而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问题上的诸多论争,其深层根源不是逻辑是否合理周延、语言是否优美精炼等问题,而是在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及其基本价值关系等深层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一定模糊和歧见。比如,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根本属性体现在其根本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上到底是什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区别与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区别之间存在怎样的对应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普世价值观”论争的问题实质是什么?等等。不能在这些深层问题上形成科学认识与普遍共识,而只满足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美德袋”式的概念解读,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内涵的理解就难免流于浅表。

      因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内涵的理解关键在“准”,即准确把握和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问题,并从价值论的层次对这一根本问题做出科学回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理解的“准度”,反映着人们对社会主义本质问题认识的“深度”和“高度”,并将进一步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信度”和“效度”。

      二、树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信仰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终目标

      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认为,只有当个体成功地融入社会群体,并且接受一套共享的价值和习俗的调整时,团结才得以维持。[2](P71-7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否成为当代中国凝聚民心、民智和民力的合力与动力,取决于它能否为人们所共享。所谓共享,就是能为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所认同、信奉和践行,其关键在于“信”。

      一种社会价值观能否“取信”于民众,在根本上取决于其自身的科学性与先进性。社会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价值观,集中体现着人们向往和追求的社会理想、政治理想、道德理想、生活理想等,它反映的是人们在评判“好社会”、“好国家”、“好制度”、“好生活”、“好公民”等问题上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一种社会核心价值观能否成为人们追求的理想、坚守的信念、乃至委身的信仰,要看它是否提供了一套具有价值吸引力与实现可能性的理想和目标。也就是说,要看它所提出的社会理想、政治理想等是不是既符合历史的规律,又引领文明的进步,同时亦符合人们的价值期待。

      具体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言,它在实质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改革开放的必然性、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等问题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其价值评判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以及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取信于民”,就必须对上述价值判断的根据做出阐释和回答。如果不能充分回答马克思主义何以是科学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真理,就难以让人们在价值上认同、信奉、追随乃至信仰马克思主义;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和回答社会主义制度较之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优越性,人们对西方社会所倡导的“普世价值观”的虚伪和诱惑就难以识别和拒绝,人们对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念就难以坚定;如果不能充分说明历史与现实如何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发展中国,人们就难以正确认识和对待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伟大功绩以及在现实与未来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价值,一些人就会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就会因这样、那样的问题而动摇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如果不能充分回答为什么改革开放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是生死攸关的选择,就难以正确认识和理解改革开放进程中面临的种种困难和问题,人们对坚持改革开放的信心就难免犹疑和动摇,就难免会误入封闭僵化的“老路”或“全盘西化”的“邪路”。质言之,如果在马克思主义与其他思潮、理论、主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生搬硬套其他国家道路模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机械模仿西方国家民主制度,坚持改革开放与封闭僵化等各项价值比较之后,不能得出前者更科学、更优越、更符合中国国情、更有利于中国社会的科学发展,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会失去其凝心聚力、引领方向的社会前提和实践基础,对其他各种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的引领和主导作用也难以实现。

      因此,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更深层次上是一个树立和培养“信心、信任、信念、信仰”的问题,其关键归根结底就在于一个“信”字。其中,“信仰”作为“信”的最高境界,作为人们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思想制高点,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终目标。只有站在信仰的高度来透视和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才能把握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理论关键和问题实质。只有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信仰的本体论基础与认识论基础,全面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信仰所面临的价值挑战,科学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可信”到“确信”的质变机制,才有可能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全社会的共同理想信念与科学信仰奠定坚实基础。

      三、不断扩大和增进社会共同利益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基础

      价值认同是确立信仰的基础和起点,促进人们建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则需要深入研究其价值认同的形成机制。简要来说,促进价值认同有两种主要的路径,一是思想的路径,二是实践的路径。所谓思想的路径主要是指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在思想的领域引导人们价值观念的确立或改变。应该说,这一途径有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这也是《意见》中提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要求的依据所在。

      价值认同的建立既属于思想领域的观念问题,同时,从根本上讲,价值观念的最终形成或根本改变更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价值观念的形成或改变只能依靠和经过现实环境中的实践中介来完成。并且,真正的、彻底的思想变化,在最终意义上必须要通过改造思想观念赖以产生的环境才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曾深刻地阐明了这个观点。他们在批判青年黑格尔派脱离现实的历史环境,以抽象的理论词句来曲解历史的唯心主义倾向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全部问题只在于从现存的现实关系出发,来说明这些理论词句,要真正地、彻底地消灭这些词句,从人们的意识中消除这些观念,就要靠改变了的环境而不是靠理论上的演绎来实现。马克思、恩格斯曾深刻地批判青年黑格尔派对德国哲学批判的不彻底性:“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关于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3](P516)因此,促进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建立,实践路径更具有根本性和决定性,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求。

      以实践路径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建立,最根本的在于建构有利于促进价值认同形成的现实利益机制。这是因为,在任何情况下,个体总是“从自己出发”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4](P286)个体的需要就是个人的利益所在。而“‘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3](P286)人们的价值取向归根结底是由自身的利益取向所决定的。人们所有的价值观念都能够在现实生活和实践中找到其物质的和利益的根源。仅仅寄希望于头脑里的革命,仅仅依赖于口头的价值灌输,仅仅满足于用“好”的概念和词句来代替“不好”的概念和词句,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价值观建设问题的。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在根本上不能脱离人们价值观念得以形成的现实生活和利益基础,如果离开这些根源去试图影响人们的价值认同,难免会陷入唯心主义的误区,而难以从根本上影响和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

      只有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才有建立价值共识的现实可能性。建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认同,其关键和根本就在于不断扩大、增进社会各群体各阶层的共同利益,并努力健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扩大和增进社会共同利益,实质上就是努力朝向“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迈进。“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富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共同”反映了社会成员对财富的占有方式,是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集中体现,“共同富裕”则体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价值诉求。如何在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将社会财富的“蛋糕”做大的同时,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分配机制,让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从而不断夯实社会共同利益的基石,将是扩大社会价值共识的重要物质基础。

      当然,必须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共同富裕”价值目标的实现必然是一个艰辛、漫长的过程,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先富带后富”乃至“共富”之间还需要艰难曲折的实践探索。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渐次展开,改革必将在更深刻、更复杂、更多元的层次上触及各方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同时也必然面对更为尖锐、激烈的利益冲突。这种复杂、多元、深刻的利益冲突反映在思想领域就是复杂、多元、尖锐的价值冲突。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也任务艰巨,挑战严峻。因此,在“共富”条件尚不具备的现实基础上,建立健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利益导向机制,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扩大人们对共同利益的预期认同,从而夯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物质和思想基础,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可以看到,公报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5]等等。所有这些战略举措从根本上就是要通过全方位的深度改革,促进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其目标就在于努力消除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而不断扩大和增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福祉。惠及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的不断扩大和增进,为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导的社会价值共识奠定了最坚实的物质和利益基础,这正是我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信心和希望之所在。

      四、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6]在社会政治和治理实践中,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现实地体现为“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主导、国家治理行动体系和价值体系与之匹配、紧密相连、三位一体的系统”。[6]因此,全面地看,国家治理体系应由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行动体系和价值体系三大部分构成。制度体系是政治权力确立和运行的规则,行动体系是政治权力主体与公民权利主体之间的双向互动体系,[7]价值体系则是政治权力确立、维护和运行的思想理念、价值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总体构成。在三位一体的国家治理体系中,价值体系是制度体系和行动体系的价值基础、方向和目标;制度体系是行动体系的规则依据和价值体系的制度载体;行动体系则是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的实践和实现。完善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其制度体系、行动体系应与其价值体系具有内在一致性,价值体系作为系统的价值内核,辐射、渗透和体现于制度体系和行动体系之中,并在根本上规定着制度体系和行动体系的性质和方向。“社会同一性”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它是“存在同一性”、“意识同一性”与“制度同一性”的统一。意识同一性就是社会在存在同一性和制度同一性的基础上,“拥有一种统摄人心、整合社会,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观念”。[8](P85)因此,所谓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其根本任务即是在促进和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行动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各自同一性基础上,进一步达成三者间的统一,实现三者在根本性质、方向与目标上的一致。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意识同一性的核心,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抽象提炼、高度概括和“总纲领”,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统一提供了最高价值指导。

      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一个我国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和行动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指向、价值参照和价值动力的实践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具有灵魂性、方向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9]可以看出,在影响国家治理体系选择的诸多影响因素中,历史与文化传统是一个重要因素。价值观是文化的内核,决定着文化的性质和方向,并通过文化的载体在制度性质、目标和方向等根本问题上影响和决定着一个国家治理体系的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有机、复杂的制度体系,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生态制度等虽然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但在制度精神、制度性质、价值目标等方面应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均服务于、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和理想目标,这一理想目标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中。也即是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的和归宿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经济发达、共同富裕、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诚信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伟大“中国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离不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保障和依托。公平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原则,公正的制度则是社会价值共识得以达成的前提和保障。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强调制度安排对于正义感、善观念产生的作用:“由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持久的,它的正义观念就可能稳定,就是说,当制度公正时,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会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10](P441)反之,在一个公平正义缺失,特别是社会制度安排明显失去公平正义的社会中,社会的是非、善恶、美丑、荣耻等价值标准将被严重扭曲,社会价值共识将被严重撕裂,社会价值秩序将陷入失范和混乱,并从社会精神秩序的深处诱发社会物质秩序的动荡和裂变。正如尼布尔所言,在一个“不道德的社会”中难以培养出“道德的人”。[11]因此,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来讲,公平正义既是其重要任务和内容,也是其前提和保障,以公平正义为最高原则的制度体系建设将为其提供根本性的制度前提和保障。

      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过程对于社会价值秩序的建构与整合具有结构性的影响。它主要表现为国家制度体系按照自身所蕴含与负载的价值标准来要求和引导社会成员形成对是非、善恶、美丑等基本价值取向的认同。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与准则,国家制度体系不仅向每一位社会成员传播与推行具体的规范,更重要的是将制度中所蕴含的价值观念表现为社会的价值共识和共同精神品质。它是对社会成员原有的、与制度价值取向一致的价值观念的肯定和强化,对欠缺价值观念的补充和激发,也是对那些与制度价值取向背离的价值观念的抑制和排除。由此可见,国家制度体系对于社会价值秩序的整合,即是以制度中所蕴含的核心价值观为准则,对社会价值体系中的价值要素进行有区别的扶植、培育或抑制、克服。在制度规范下,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相冲突的价值观念往往在制度规范中受到压制和排斥,与之一致的则得到承认和激励。这一整合过程以确立和维护社会主导价值观念为核心,以形成社会成员的情感、意志、信仰、道德等精神性要素与核心价值观相协调和匹配的价值秩序为最终目标。通过社会价值秩序的整合,共同的价值观念与思维模式在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领域得到逐渐的认同与强化,一种普遍、和谐的社会价值秩序得以化育和生成。[12]

      因此,作为当代中国社会思想观念领域最大公约数的价值共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要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并充分依托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支持和保障。这种制度支持和保障既体现在“静态”的制度规则体系之中,即制度体系的内容必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方向、价值标准和价值目标相一致;同时也体现在“动态”的依据制度体系的治理实践中,即制度体系的贯彻、运行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一致。这种一致性通过制度的“禁止”或“许可”、“激励”和“惩戒”、“保障”和“防范”等形式体现出来。简言之,凡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均应得到国家治理体系的“许可”、“激励”和“保障”,反之则应以相应制度加以“禁止”、“防范”和“惩戒”,从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创造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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