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业论文,对策论文,个人理财论文,现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1.1 外汇理财产品
早期的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是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近年来受人民币汇率改革、美联储不断加息、本外币存款存在较大利差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外汇理财市场日趋活跃、品种正逐步丰富。目前凭借股市和金市的高温,各商业银行推出了一批与股指、黄金价格挂钩的外汇理财产品,如工商银行“汇财通”、建设银行“汇得盈”、中国银行“汇聚宝”、中信银行“理财宝”等,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大幅提高。
1.2 人民币理财产品
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企业短期融资债券为收益保证,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理财类产品。该理财产品一般以银行信用保证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税后收益,产品流动性强、风险低。由于货币市场利率走低,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节节攀升后已逐渐回落,收益率下降,降低了对公众的吸引力,一些银行甚至停办了人民币理财业务。2006年以来,一度跌入低谷的人民币理财再次升温,其主要特点:①预期年收益率一般在2%~4%之间,较2005年收益率明显提高。②产品的流动性明显增强。如工商银行2008年1月份发售的一期人民币理财产品首次在同类型产品中提出允许提前赎回,允诺其半年期产品发行后,客户每个月都有一次赎回机会。③结构型产品主导市场。各行推出了多种结构型理财产品,资金收益与国际金融市场投资产品相连接,本外币通过衍生产品相联系,以外币的高收益弥补本币的低收益。如民生银行经银监会、外管局批准,首家推出民生财富人民币非凡理财结构性理财产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衍生交易,为客户提供人民币和美元结构化理财;光大银行“阳光理财A+计划”浮动收益产品,收益率与国际金融市场原生及衍生产品挂钩,收益率比同期储蓄高30%以上。④资金投向有突破混业经营限制趋势。如中行财富投资管理服务汇集了中银股份旗下中银国际、中银证券、中银基金等产品和服务,将借助中银集团在海内外证券行业和基金行业的配置,为理财贵宾客户提供海内外证券投资管理服务等。
2 我国银行业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组织机构方面
个人理财业务是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理念、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一种新型综合性业务,因此它的顺利开展必须依赖于前后台业务的整合,而在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置中,个人理财业务工作通常都归口在个人银行业务部。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而上述业务当前又是分别由个人银行部、中间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等多个部门管理,造成前后台业务条块分割,没有进行良好的整合,无法实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2.2 个人理财理念方面
个人理财业务强调的是个性化服务,为客户制订符合自身情况的理财规划,营销产品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现在,商业银行很多客户经理扮演的不是理财规划师的角色,而是银行产品的高级推销员。当客户走到贵宾理财室时,理财顾问可能会看似专业的问客户一些问题,但是最后不管如何,建议的就是那几个热卖商品。而且,有相当银行的个人银行业务特别是客户理财的核心任务,变成了稳定和吸收存款。银行任务指标的单一性,限制了个人理财服务内容的多样性,银行理财过分强调产品的销售成果,忽视了发展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缺乏获取客户长期利益的能力。银行个人理财理念如能改短期营销为长期合作,将有利于改变个人理财名不副实的状况。
2.3 营销策略方面
纵观当前的银行业,都处于相同的政策环境下,它们在市场上立足、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是以差异化特色凸显自身优势,以创新服务赢得市场,求得发展。但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的思维定式,还未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从商业银行内部而言,其对市场的营销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对零售业务市场的营销缺乏整体策略规划,往往形成“单兵作战”的局面,零售业务产品单一、科技含量及附加值低,对客户缺乏吸引力。从商业银行外部来看,其竞争基本上还是低档次的竞争,业务范围、业务操作程式、服务方式等基本趋同。亦步亦趋是大多数银行的通病。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每一类的金融品牌除名称不同外,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功能几乎大同小异,“克隆”现象十分明显。这种雷同的运作方式,常常堵塞了差异化创新服务的通路,往往使客户无所适从。
2.4 营销渠道方面
国内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营销渠道仍是营业网点,主要依靠有形的网点扩张来达到扩大市场份额,这样的分销体系,既受地域限制又受时间限制,让银行无法与客户实现无缝对接,且让客户无法得到完全服务或只能得到部分服务。而在国外的商业银行,使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凭借完全无形的营销渠道(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和有形的营销渠道(网点),组成“交互式”的营销渠道延伸到最终客户,由此,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现与银行的互动式无缝对接,而且国内银行网点设施落后,绝大多数营业网点仍延续着传统的以记账算账为主要内容的运作模式,网点内的结构仍以传统的窗口式服务为主,工作人员以会计员、出纳员、储蓄员为主,网点营销功能弱。而ATM、PO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服务渠道使用率较低。
2.5 产品管理方面
个人理财业务分为生活理财和投资理财两部分,生活理财主要是通过帮助客户设计一个将其整个生命周期考虑在内的终身生活及其财务计划,而投资理财是在以上客户的生活目标得到满足后,追求投资于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工具、黄金、外汇、不动产以及艺术品等各种投资工具时的最优回报,加速个人及家庭资产的成长,从而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需要,帮助其选择不同的理财方式,设计专门的个人投资计划,提供VIP理财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要。目前几乎各家银行都推出了自己的理财品牌。如:工行的“幸福快车”、“理财金账户”;建行的“金秘书理财”、“乐当家”;农行的“金钥匙”金融超市;招行的“金葵花”理财等等。虽然现有理财产品品种众多,但多数理财产品只是将传统的金融业务进行简单归总或稍做改进,并没有按市场细分设置服务内容。而且由于受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以及理财人员素质的限制,使得目前各家银行在个人理财服务中更多地侧重“生活理财”这一块,“投资理财”也只能是尽量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2.6 软硬件条件方面
目前我国多数银行的运行系统是建立在账户的基础上的,且客户信息极为有限,因此无法有效地加以分析利用,导致理财业务的开展犹如“瞎子摸象”,始终无法确定目标群体。建立和运用客户资料库分析系统是银行客户理财的基础,以客户而不是以账户为基础的客户资料库在客户理财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银行可以通过整理和分析客户资料,如客户资金增减、资金流动趋势、客户对银行服务的不同选择等等,及时了解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筛选优质客户,确定理财目标群体,并以此为基础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建议,实施理财服务,实现客户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另外,目前国内许多商业银行电脑网络的联网程度偏低,电子化服务还很不完善,一些先进的自助银行设备没有得到有效的推广,电话银行还不普及,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刚刚起步。据统计,目前我国个人银行业务中90%以上仍由柜面人工办理,许多简单的存款支取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完全可以采取机器处理或客户自助的方式解决,却往往集中在柜台办理,一方面增加了人工成本和柜台压力,挤占了其他业务的开展,另一方面造成业务处理速度低,营运成本居高不下。而且,各分行分散地进行电子化建设的现象突出,形成了多家分行有多个数据处理中心、多种业务版本、多种硬软件系统的格局。这种小而全、低水平、重复建设程度高的电子化建设模式造成了人、财、物的巨大浪费,与零售业务对规模经济的要求背道而驰;各种分散、混乱的业务版本和软硬件系统,极大地阻碍了跨地域联网、整合、集中化运作。在这种业务系统和网络格局下,统一的产品开发、市场营销、风险控制、授信管理等都难以实施。
2.7 金融政策和法律方面
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确定了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信托、证券、保险从商业银行经营中分离出来。另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能代客买卖,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涉足证券、保险业务,目前面对个人服务领域也就只能在储蓄产品上进行功能扩展,不少产品必须通过代理形式来做,不能提供包括证券、保险在内的综合理财服务,限制了金融机构开拓客户理财的投资渠道,使得金融机构无法有效地选择金融产品进行投资,理财定位只能以招揽客户、培育市场为目标,理财业务仅停留在给客户提供理财建议上,理财服务还不具备为客户带来超出银行利率收益的增值功能。
隐私权法律保护不够,降低了客户对个人理财业务的信任度。个人财产是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民法通财》、《刑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等,都对保护私有财产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公民隐私受法律保护,更是现代文明社会个人信用状况不可侵犯的体现。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的安全保密还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存款自由,为储户保密是银行基本原则,这不仅需要制度上的要求,更应有法律建设上的要求。
2.8 市场环境方面
我国中介机制不健全、评估分析行业不成熟,导致理财机构无法向客户推荐具有针对性或个性化的理财产品,实施理财服务。目前我国尚未实行利率市场化,金融企业竞争只能通过产品和服务进行,而无法在货币价格上给予优质客户更多的优惠,更无法通过货币价格在产品上有所创新。由于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加上商业银行理财营销过分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大多数居民对风险与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公众更多认同银行传统的存款类业务,对真正意义上的“代客理财”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更偏好具有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对风险程度相对高、没有硬性承诺的产品则“敬而远之”,更鲜有通过资产组合规避风险的需要,导致现阶段市场需求只能是一些低风险的简单理财产品。
2.9 人才限制
近年来,虽然银行加快步伐进行理财客户经理的培养,但多数客户经理仍是从个人金融从业人员中临时抽调而来的,即使参加了由银行组织的专业培训,客户理财技能仍以银行类业务为主。但从国外情况分析,理财涉及税收、财务、会计、法律、投资、银行、保险等各方面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大至个人人生目标的实现与否,小到日常生活的衣食支出,无不囊括在内,且不说如何投资、节税,使财产保值增值,单纯是个人资产负债表或财务预算的制定,若不具备全面及规范的财务分析能力及金融专业知识,很难确保服务质量。
3 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
3.1 完善银行业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环境
3.1.1 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是为客户提供私人金融财产的保值增值,在我国金融制度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要想实现真正的私人理财是不可能的,要尽快改变我国现行分业经营的规定。就政策法律因素看,银行业由于其在金融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和创造信用的功能,业务经营范围、服务品种、信贷运作、资本状况以及规模扩张方式等历来受到各国金融当局的严格管制。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混业经营必将是国际金融业的主潮流,客户对银行理财的要求是希望银行提供一揽子的保值增值服务,所以我们应尽早探索混业经营的方法,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3.1.2 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随着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必将出现股票期货、国债期货、期权、产业基金、海外投资等新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创新在带来富有建设性的积极影响的同时,也给国家经济带来不可避免的消极作用。如通过网络支付体系进行结算,发展网上理财,虽然有交易成本大幅度下降的好处,但却可能构成潜在的体系风险。个人理财产品创新中如果新的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工具出现,会使得金融市场的异化现象开始出现,即高杠杆效应所引起的投机性的加强,无论是远期合约、期货、期权,还是掉期交易,都不像基本金融交易工具那样,需要交易者有实际的资金或相应的资产来买卖一定金额交易工具,这就使得投机性交易迅速上升,严重威胁了金融机构的稳定。伴随着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金融创新带来的经营风险及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威胁,会给金融监管不断带来新的难题,提出新的要求。
3.1.3 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和强化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目前我国在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为储户保密仅仅作为储蓄工作应遵守的一项工作原则,其地位与意识均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制订了关于银行保密的法律,如美国在1970年和1978年通过的《银行保密法》和《金融隐私权法》,特别是后一部法律,大大限定了政府部门对个人金融信息的阅知权力。
3.1.4 进一步完善理财业务发展的市场环境。目前,我国人民币理财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进一步发展尚需要利率和汇率机制上的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普遍都面临着流动性困境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的惟一出路就是从金融创新入手,大力发展理财业务。因此,必须创新人民币市场金融产品和工具,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国债市场、衍生品市场、期权市场、资本市场,并且要拓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在商业银行的存贷差巨大的今天,如果不能充分有效地解决资金出口的问题,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将受到极大影响。
3.1.5 尽快建立金融理财师认证体系。为认证合格的金融理财人员,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特许金融分析师”考试制度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经验,尽快建立金融理财师制度,由专门机构负责从业人员论证考试,颁发从业人员执照、制定职业操守、从业行为监督规范,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目前,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专业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已在国内进行AFP和理财规划师资格认证,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在此基础上指导有关部门进行改造完善,建立非政府、非营利、权威的理财专业中介组织。
3.1.6 适时出台理财人员从业资格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从“融资”服务拓展到“融智”服务的标志,客户最感兴趣的是“优化投资”服务和“专家”服务。个人理财客户经理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忠诚度和信任度,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理财专家,对发展个人理财业务至关重要。建议银监会在“暂行办法”、“管理指引”的基础上,出台《个人理财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3.2 加强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运行机制的建设
3.2.1 提高认识。银行业引入个人理财业务,这是现代银行业在服务理念上的一次质的飞跃,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的服务已从原来的简单提供存、贷款服务,转变为向客户提供差别化、个性化、综合化的贴身服务,这是对传统银行经营理念的一次革命。面对新的形势,银行业的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统一思想认识,转换观念,从银行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拓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实际工作中调整思路,采取多种形式,真正把个人理财业务当作改善服务,提高形象,增强竞争力,增加效益的重要工作来抓,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3.2.2 银行业务流程再造。业务流程再造必须彻底改变以产品和银行为中心的传统业务流程模式,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①突出核心业务流程。从满足客户需要出发,建立以理财中心为主体,标准统一、规范安全、科学高效的营销业务流程。银行应有针对性地开发独特产品,发展独特技术和独特营销手段,有效地配置资源,以形成核心流程的竞争实力。对一些低附加值的,不能体现银行优势的业务流程,如科技开发、后勤服务、员工培训等,外包给银行外部优秀的专业化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②系统设计前台服务流程与后台支持流程。前台服务流程的重组是将销售和客户服务集中由客户经理和柜员承担,而后台支持流程重组是将市场调研、风险评估及贷款审批、产品和行业研究等由后台集中处理。这样客户就能通过简单的界面享受专业的服务,而这正是客户满意的基本来源。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银行可以将后台服务进行集约化经营和集中式管理,建立多个操作处理中心,如押汇中心、放款中心、结算中心、事后监督中心、设备维护中心等等,通过中心化的设计,实现专业人员集中、技术设备集中,业务操作集中和业务管理集中的后台支持模式,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客户经理服务的专业化程度和服务质量。
3.2.3 组织机构再造。组织机构一般分为内部组织机构和外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是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机制,外部组织机构主要是上下级分行及其之间的纵向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行之有效的银行组织结构是保证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础。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客户理财业务的组织机构再造可分三个步骤:①网点的整合;②管理部门的分拆;③分支机构的重建。
3.3 银行业要规范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目前,国外商业银行已进入高级竞争阶段,一站式全面服务、市场细分与目标客户科学界定、产品创新能力强弱、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已成为银行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方面。我国银行业应从战略高度做好理财业务产品创新、风险监控工作,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原则开展理财业务。
3.3.1 组织员工学习。银行业应组织员工加强对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同业理财业务经验的学习,加快理财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3.3.2 规范产品研发程序,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在开发设计环节,应制定新产品的开发设计管理规定,事前评估和管理业务风险,充分考虑业务对系统资源、专业人才和业务支撑能力的要求;在投资顾问环节,客观评估客户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投资意向,提供符合客户利益的投资顾问服务,并充分揭示风险;在营销环节,要切实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防止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在投资操作环节,要严格控制操作风险,按照客户的指示或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活动;在后续服务环节,要保持文件和数据记录的完整性与可靠性,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在风险控制上,要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3.3.3 合理细分市场,主动应对市场需求。合理的市场细分是更有效地为客户创造价值的重要内容。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基于客户在本行金融资产总量的分级细分策略,并最终将客户细分为钻石客户、白金客户、黄金客户等,然而这些与一般意义上“买得越多折扣越多”的打折促销并无本质区别。事实上,个人理财需求与传统个人金融需求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个性化,即客户独特的金融需求。可行的做法之一就是对客户独特的金融需求进行归类,并以此为基础设计相应的理财服务并分别定价,这样,当客户选择银行提出理财服务时,银行便可提供系列的理财服务供客户自由选择组合。对于选择最多的几类组合,银行便可以将其固化,并以此为基础培养相应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
3.3.4 努力提供高水平的服务。与大多数金融服务一样,个人理财服务需要客户的亲自参与,高水准的服务质量将直接带给客户轻松愉快的服务体验。近年来,面对日益增长的个人理财需求,国内银行在理财服务的模式和质量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实践,然而大多停留在对外资银行硬件设施的模仿,如修建五星级银行网点、奢华的贵宾室等,而对理财建议、市场分析、产品推荐等真正意义上的理财服务本身关心甚少。显然这种认为客户因为获得了“红地毯”式的特殊礼遇而受宠若惊的逻辑无异于本末倒置。因此,增加对理财人员的专业理财培训应是提升理财服务质量的首选。同时,如何保持服务质量与客户需求同步增长;如何找准市场定位、明确特色服务、突出个性特征;如何在建设系统的同时也能提出较完整的服务质量解决方案等,有选择的借助诸如IS09000等服务质量管理工具无疑是一个可行且有效的办法。增强理财产品透明度。理财新产品的出台,既要兼顾银行自身的利益,也要照顾到客户的利益,银行作为代理机构,直接与客户打交道。因此,无论是自身的产品也好,是代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的产品也好,都要双方兼顾,要增加产品在理财得益上的透明度,既要让一线理财人员了解每一支产品的背后运作机理和流程,以便其在更大的空间内向客户推介;又要让客户了解产品的操作方式和风险度以及风险点,要改变那种强拉硬派的推销做法。从理财产品营销的实践看,只要产品好,收益率高,客户都能自觉、自愿、乐意接受,靠银行人员强行推销的做法,既会引起客户的反感,也会影响银行的声誉。
3.4 培养和选拔专业的理财人员,提高理财人员的素质
银行业应该优选一批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对个人理财业务感兴趣的精英员工,进行保险、股票、债券、基金、税收等金融经济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理财服务。①要明确理财人员的准入门槛,选拔素质高、可塑性强的人员充实到理财队伍中。②要通过严格的、多方位的培训,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理财服务。③要明确理财人员职责,制定工作目标,将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理财人员职业规划结合起来,将理财人员个人职责、工作成绩与考核奖惩紧密联系起来。
3.5 构建个人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良好运行体系
3.5.1 要尽快完善理财业务的法律框架。理财业务的发展为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为银行提供了新的利润来源,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制约了理财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而需尽快完善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对理财业务的市场准入、业务管理、风险控制、会计处理、投资方向、信息披露等方面在政策上予以详细规范。
3.5.2 加强市场监管,纠正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和产品创新的实现,需要规范的市场环境和金融环境。无序的价格竞争和对新技术的监管不到位,将造成金融机构的恶性竞争,导致金融风险的失控。因此,规范发展与加强监管是个人理财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3.5.3 严格要求各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宣传中做好风险提示。由于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直接面向普通民众,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下,普通民众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还较为薄弱,容易被理财产品所宣传的高收益率所吸引,而忽视风险的存在。所以,应严格要求各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宣传中做到完全的风险提示,要求客户经理在销售前向投资者完整地揭示每个产品内在的风险结构,以确保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3.5.4 积极鼓励银行业发展理财业务。监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审慎审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或计划的销售;对于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商业银行,积极鼓励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大力促进商业银行发展各具特色的理财业务,鼓励、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有条件的省级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办理财业务。
3.6 按功能性监管原则统一监管标准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都开办了名目各异的理财业务,其实质都是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不同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差异只是市场主体而不是产品功能,各类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产品具有很强的替代性,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但不同监管主体分别出台不同监管标准、措施,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缺乏协调,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竞争条件事实上的不平等,给理财市场带来一些混乱。如有银监会出台的针对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证监会出台的针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关于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法》;保监会出台的针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各种规章。鉴于委托理财业务中的信托关系属性,应该按照信托关系统一理财业务的监管标准,实行功能性监管,协调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信托理财业务监管标准。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在银监会“暂行办法”和“管理指引”的基础上,按功能监管的原则共同研究、联合出台《金融企业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统一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信托理财业务监管标准,对理财业务实行联合监管,并打破理财业务资金运用分业经营的限制,可在货币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之间自由流动。
3.7 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系统风险教育
个人理财产品是金融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托法律契约。银行、证券、信托、基金等机构及其各监管部门,在业务实践和监管工作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教育,培养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金融机构的角色是为投资提供顾问服务或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承担,金融机构收取的只是提供中间业务服务的佣金,并不对投资损失负有责任,除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外,投资收益由客户享有,投资风险与亏损由投资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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