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则徐的禁烟拒英法律思想_林则徐论文

林则徐的禁烟拒英法律思想_林则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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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31日,是我国近代杰出民族英雄林则徐诞辰210周年。林则徐一生为官40年,做了不少有益于国计民生的好事,而他一生中最为辉煌的事业还是禁烟抗英。在禁烟抗英活动中,他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去进行斗争,并卓有成效。在这些斗争中,形成林则徐的法律思想。研究林则徐这方面的法律思想,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也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重治吸食者为先”

19世纪初,以英国为首的资本主义侵略者的鸦片走私愈演愈烈,给中国带来了严重的民族灾难,造成了深刻的社会危机,实“为中国三千年未有之祸”①。从1729年起,清政府不断颁布禁烟诏令,但仅规定:对贩运鸦片者“枷号一月,发近边充军”。对私开鸦片烟馆者“拟绞监候”②,“食鸦片者罪止枷杖”③。1838年6月,鸿胪寺卿黄爵滋在《请严塞漏卮以培国本折》中首先提出了“必先重治吸食”的严禁方案,主张允许给吸食鸦片的人在一年期限戒烟,如果过期不戒者,普通人处以死刑,官吏要加重治罪。道光帝将此折发交各省将军、督抚各抒己见,妥议章程。

1838年6月28日,湖广总督林则徐向道光帝上了《筹议严禁鸦片章程折》④,对黄爵滋严禁鸦片的主张表示坚持支持,而且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这是禁烟运动中的一个很好的“转移之机”。林则徐在奏折中首先指出:“鸦片流毒于中国,纹银潜耗于外洋,凡在臣工,谁不切齿,是以历年条奏,不啻发言盈廷,而独于吸食之人,未有请用大辟者。……论死之说,私相拟议者未尝乏人,而毅然上陈者独有此奏。然流毒至于已甚,断非常法之所能防,力挽颓波,非严蔑济。”林则徐进一步分析说,鸦片不是“难于革瘾”,而是“难于革心”,而要想“革玩法之心”,就得“立怵心之法”。对此,林则徐认为“转移之机,即在此一年中。必直省大小官员共矢一心,极力挽回,间不容发,期于必收成效,水绝浇风,而此法乃不为赘设。”林则徐具体地提出了“禁烟六策”:

第一,责成各省、州、县首先把各式各样的烟具,特别是烟枪、烟斗,收缴净尽,以根绝吸毒工具。而且把这一条作为考核州县官员功过的根据。

第二,为了避免彼此消极观望,各省必须出示劝令,劝告鸦片吸食者自新,并将禁烟的一年期限,按3个月为一段划分为4限:自劝令颁布之日起,至3个月,为初限,在这个限内改悔断绝,到官府自首,呈缴烟具和剩余的鸦片烟土,并写出保证书以后不再犯者,准予免罪。在第2、3、4限内,投案自首者,也可以酌情减轻罪名。到了最后仍不投案自首者,一经发觉必须加重治罪,从杖打直至死刑。这种规定时限,逐步递加罪名,让鸦片吸食者戒烟,刑法由宽而严,由轻而重,十分合情合理,效果肯定会好。

第三,为了断源截流,必须加重开馆、兴贩以及制造烟具各罪名,并勒令他们在一个月期限内上缴烟具,去官府自首,否则一律处死。

第四,为了禁止官府衙门吸食鸦片,必须对文武属员犯者的上司,规定失察处分。凡官员放纵属吏兵丁等吸毒,禁烟不力者,应按照“先严于所近”的原则,分别给予调职或革职处分。

第五,为了严防地方吸食鸦片,责令地保、牌头、甲长负责搜查烟土、烟膏、烟具。如果发现有意包庇、不检举告发者,应与正犯同罪,并没收其房屋充公。

第六,为了使事实确凿无误,必须讲求审断的方法。因为沿海进出口码头,以及四通八达的繁华城镇,吸食鸦片的人不可胜数,群众告发起来就很多,地方当局就会应接不暇。而要判断禁烟的虚实,不用“审”而用“熬”,从早到晚,只须静对观察,不必问供。只要是有烟瘾的人,自然就会情态百出,便能判定他是不是吸食烟毒。

1838年10月,林则徐再上《钱票无甚关碍宜重禁吃烟以杜弊源片》⑤,进一步驳斥了一些人所说的“重办开馆兴贩之徒,鸦片自绝,不妨于吸食者稍从末减”的论点。林则徐指出,这种说法表面上好象公平,有道理,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因为现在“衙门中吸食最多,如幕友、官亲、长随、书办、差役,嗜鸦片者十之八九,皆力能包庇贩卖之人,若不从此严起,彼正欲卖烟者为之源源接济,安肯破获以断来路?”所以,尽管律例早有明文规定,开鸦片烟馆应拟绞罪,然而这些年来从来没有听说过因贩烟罪而绞过一人,办过一案,法令完全形同虚设,这都是衙门中那些鸦片吸食者包庇的结果。林则徐还指出,为什么现在大臣们对禁烟问题议论不一,关键就是这帮人从中作梗。他坚决主张,要做到“令行禁止”,就“必以重治吸食者为先”,首先把那些死不悔改的吸食鸦片的人犯,重加惩罚,处以死刑。如果光是议法,而始终不去执行,鸦片吸食者就会越来越多;如果刑法只有现在的科处徒、杖,而“无关生死”,鸦片吸食者就下不了决心去戒烟。这样,吸食鸦片的人就越来越多,于是鸦片贩卖者得到的利润就会越来越丰厚,到那时“即冒死犯法亦必有人为之”。因此,现在光喊“专严开馆、兴贩”,不首先从重惩治鸦片吸食者,就好比给病人开了药不中病、没有疗效的药方子,对于禁烟运动是毫无价值的。林则徐说,中国有句谚语:“刖足之市无业屦,僧寮之旁不鬻栉”。“果无吸食,更何开馆兴贩之有哉?”

“因时制宜”,“辟以止辟”

对“死刑禁烟”的主张,当时持异议者不少。有的认为,“《大清律例》早有明条,近复将不供兴贩姓名者由杖加徒,已属从重,若迳坐死罪,是与十恶无所区别,即于五刑恐未协中”;有的认为,“犯者太多,有不可胜诛之势”;有的认为,“若议刑过重,则弄法滋奸,恐讦告诬攀,贿纵素诈之风,因而愈炽”⑥。

针对上述意见,林则徐进行了辩驳,并进一步阐述了“死刑禁烟”的主张。

首先,林则徐强调:“鸦片之为害甚于洪水猛兽,即尧、舜在今日,亦不能不为驱除”,“而天下万世之人,亦断无以鸦片为不必禁之理”。“鸦片之流毒于内地,犹痈疽之流毒于人心也。痈疽生创以渐而成脓,鸦片来则以渐而致寇,……若在数十年前查办,其时吸者尚少,禁令易行,犹如未经成脓之痈,内毒或可解散。今则流毒已久,譬诸痈疽作痛,不得不亟为拔脓”⑦。林则徐认为断案判罪的人,固然应当按照犯人犯罪情节轻重持正公平地论罪,而治理国家大事的人,“尤宜审时势而权所重”。今天鸦片的危害在中国,好像病人经络之间长期为外邪缠扰,一般的药物既然不足以克制病痛,那么能够“攻破之峻剂,亦有时不能不用”了⑧。“当鸦片未盛行之时,吸食者不过害及其身,故杖徒已足蔽辜。迨流毒于天下,则为害甚甚,法当从严。”林则徐讲,这叫做“法之轻重,以弊之轻重为衡,故曰刑罚世轻世重,盖因时制宜,非得已也”。⑨林则徐在这一理论原则的指导之下,面对当时中国的现实:鸦片大量输入,白银大量外流所造成的“谋财害命”,为害于国计民生,尤堪发指,“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⑩,从而提出改变过去《大清律例》对于鸦片吸食者处罚甚轻、仅处徒杖的规定,而主张重治吸食者,处以死刑。这种为害于国计民生的鸦片吸食者、鸦片开馆者、鸦片贩卖者,应该说是与“十恶”大罪无甚区别,理当处死;也于“五刑”没有什么不“协中”的,符合“五刑”按重轻等级定罪的精神(11)。

林则徐进一步指出,“死刑禁烟”不会造成“诛不胜诛”之势,他说:“若恐断不易断,则目前之缴具已是明证;若恐诛不胜诛,岂一年之限期犹难尽改,特视奉行者之果肯认真否耳。诚使中外一心,誓除此害,不惑于姑息,不视为具文,将见人人涤虑洗心,怀刑畏罪,先时虽有论死之法,届时并无处死之人。即使届期竟不能无处死之人,而此后所保全之人且不可胜计,以视养痈贻患,又熟得而熟失焉?”(12)林则徐说:“鸦片之毒比于砒鸩,然世之死于砒鸩者千万人而一耳。若鸦片,则吸食者病于瘾而死,兴贩者罹于法而亦死,是死于鸦片者几于十人而一”(13)。吸食鸦片、贩卖鸦片烟的人,病死、依法处死的数字,如此巨大,骇人听闻。如果不用“常药”,不采“常法”,而是“立怵心之法”,定“论死之法”,人们就会“怀刑畏罪”,戒绝烟瘾,从而保全众多生命。即使有个别人到期不戒烟而被处死,也不足为惜。林则徐说:“既立死罪以慑其心,复饬收缴以去真疾,迫之以不得不断之势,正所谓以生道杀人”(14)。

林则徐以在湖广总督任上的禁烟实际情况为例,说:楚省“奸徒闻有论死之法,莫不魄悸魂惊,不特开馆兴贩之徒闻风远窜,并吸食者亦恐性命莫保,相率改图。”吸食之人,“其父子家人平日所不能断者,皆恃国法有以断之。此时新例尚未颁行,而情形业已如是,总因‘犯罪’两字足以怵其心志。可见民情非不畏法,习俗大可转移。全赖功令之森严,始免众心之涣弛。”(15)

总之,林则徐认为,“死刑禁烟”符合古人“辟以止辟议”(16),“刑期无刑之意”(17)。

“夷商”应“与内地民人同遵法度”

1839年春,林则徐使粤后,看到广东地区贩卖鸦片和吸食鸦片的人数之多,远远超过其它沿海省分和内地各省。什么原因?都是由于外国鸦片贩子“卖烟而起”,他们“若无鸦片带来,则华民何由转卖?何由吸食?”(18)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林则徐采取了内外并举的严禁方略。在坚决贯彻“重治吸食者为先”方针的同时,亦“先以断绝鸦片为首务”(19),誓“将鸦片永断来源”(20)。为此,林则徐提出:“鸦片之禁,不但严于百姓,实可倍严于夷商”,又将禁烟斗争锋芒直指外国资本主义侵略者。他谕令外国商人,告以当前中国禁例加严,中国民人贩卖鸦片、开烟馆者立即正法,吸食者亦议处死罪。你们来到中国地方,“即应与内地民人同遵法度”。要求外国鸦片贩子在3天之内报告存贮鸦片数字,全部呈缴中国政府,并出具甘结,声明“嗣后来船永不敢夹带鸦片,如有带来,一经查出,货尽没官,人即正法,情甘服罪”(21)。

林则徐对外商是“倍严”的,但又是区别对待、讲究策略的。他把“不卖鸦片”,或“已来者尽数呈缴,未来者断绝不来,是能悔罪畏刑”者,视为“良夷”,“可不追既往”,“此后照常贸易,……正经买卖尽可获利致富”,如“有能指出奸夷,责令呈缴鸦片并首先具结者,……必先优加奖赏。”把“倘执速不悟,……有心违抗,怙恶不悛”者,视为“奸夷”,“虽以天朝柔远绥怀,亦不能任其藐玩,应即遵照新例,一体从重惩创”(22)。

林则徐还针对曾望颜条陈的“封关海禁之策”,“以绝诸夷之生计”,“以杜鸦片之来源”,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指出:“专断一国贸易,与概断各国贸易,揆理度势,迥不相同”。把“自上年缴清趸船烟土以后,业经奏奉恩旨,概免治罪”,“现未犯法之各国夷船”与“不遵法度”的部分英国船“一同拒绝,是抗违者摈之,恭顺者亦摈之,未免不分良莠,事出无名”。“此中控驭之法,似可以夷治夷,……要亦罚不及众,仍宜示以大公”(23)。林则徐在虎门销烟期间,特许“平素系作正经买卖,不贩鸦片,人所共知”的美国奥立芬洋行股东经氏(又译京氏)及其夫人,《中国丛报》主编、美国基督教新教公理会传教士裨治文,以及商船“马礼逊”号船长弁逊等一行,从澳门专程来虎门参观,并接见了经氏和裨治文,在书面回答他们所提的问题时重申:“凡经营正当之贸易并与夹带鸦片之恶行确无牵涉之船只,应给予特别优待,不受任何连累。凡从事私售鸦片之船只,必严加查究,从重罚治,决不丝毫宽容。总而言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者不必挂虑,如常互市,必无阻碍。至于恶者,唯有及早改恶从善,不存痴想”(24)。这样,林则徐在运用法律武器处理对外关系中,在处理断绝鸦片来源问题上,划清了两个限界,即正当贸易与鸦片走私的界限、罚不及众与个别重惩的界限。致使一般作正当贸易的英商也肯定“如此良歹分明,……甘愿诚服大宪”(25)。

在反对英国鸦片侵略斗争中,林则徐针对英国擅自在香港岛一带妄图推行领事裁判权一事,多次严谕英国驻广州商务监督查理·义律:“将新来载货夷船随到随查,如无鸦片,即具保结请验;倘有夹带,自行首缴免罪,如敢朦混隐瞒,查出不许开舱,驱逐回国。”林则徐严正声明:如果以后再查出英国商船非法走私,一定要遵照《大清律例》所载“化外人有犯,并依律科断”的原则,“奸夷”应“与华民同照新例”(26),“一体治罪,货物没官”(27)。

林则徐不仅与英国驻华商务监督查理·义律就维护中国司法主权问题展开斗争,而且还运用了国际法的有关原则规定,拟直接与英国女王就领事裁判权问题进行交涉。林则徐依靠清政府理藩院通事袁德辉(华侨)、美国医生派克(旧译伯驾),翻译了瑞士法学家、外交家瓦特尔(旧译滑达尔)著《国际法》(1758年法文版),编成我国第一部简介西方国际法的中文译著《各国事例》(28)。国际法曾说:“欲与外国人争论,先投告对头之王”。据此,1839年8月3日,林则徐与两广总督邓廷桢、广东巡抚怡良会衔与英国女王去信,直接交涉,此信即《拟颁发檄谕英国国王稿》。林则徐在信中指出:“凡内地民人贩鸦片、食鸦片者,皆应处死。若追究夷人历年贩卖之罪,则其贻害深而攫利丰,本为法所当诛。惟念众夷尚知悔罪乞诚,将趸船鸦片二万二百八十三箱,由领事官义律禀请缴收,全行毁化。”我们“以自首者情尚可原,姑宽免罪,再犯者法难屡贷,立定新章。谅贵国王响化倾心,定能谕令众夷兢兢奉法,但必晓以利害,乃知天朝法度断不可以不懔遵也。”林则徐说:“别国人到英国贸易,尚须遵英国法度”,英国人在中国“欲图长久贸易,必当懔遵宪典”,亦应恪守中国法度,“将鸦片永断来源,切勿以身试法。”“凡在一年六个月之内,误带鸦片但能自首全缴者,免治其罪。若过此限期,仍有带来,则是明知故犯,即行正法,断不宽宥”。林则徐维护中国的主权原则是严肃、认真的,但又是注意讲求策略的。他说,我观看贵国历次的来文,都说有“凡本国人到中国贸易,均蒙大皇帝一体公平恩待”等话语。这里所说“一体公平恩待”等语,是指1795年英国国王致清乾隆皇帝信中所说:“蒙大皇帝谕称,凡有我本国的人来中国贸易,俱要公平恩待,这是大皇帝最大的天恩。”林则徐说:“窃喜贵国王深明大义”,“向闻贵国王存心仁厚,自不肯以己所不欲者施之于人,并闻来粤之船,皆经颁给条约,有不许携带禁物之语,是贵国王之政令本属严明”。“惟是通商已久,众夷良莠不齐”,“只因商船众多,前此或未加察”,“遂有夹带鸦片,诱惑华民,以致流毒各省者”。今天发文照会,贵国王明白知道了天朝禁烟法令的严厉之后,“定能谕令众夷兢兢奉法”,“定必使之不敢再犯”(29)。在这里,林则徐在主观上曾经注意到了把英国政府与鸦片烟商区分开来,以理争取英国女王的某种支持。一位替林则徐治过病的美国医生伯驾曾经说过:林则徐上述信中列举的一些“反对鸦片贸易的论据,是驳不倒的”(30)。

1839年7月7日,5名英国水手窜到香港岛北侧的一个小岛尖沙咀村,寻衅泄愤,打伤中国居民多人,林维喜重伤于次日死亡。林维喜事件发生后,林则徐派人调查核实案情后,仔细查核国际律例,确信“杀人偿命,中外所同”(31),便依照袁德辉译国际法第172条“自法律一定,普天之下,莫不遵守,故外国有犯者,即按各犯事国中律例治罪”的精神,一再要求义律交凶。可是,义律对林则徐的笔谕口传,一概不理,抗不交凶;更于8月11日非法宣布在中国领海上设一“具有刑事与海上管理权的法庭”,拟于8月20日在一艘英国船上开庭审讯有关林维喜案件的人犯。义律不禀复林则徐,居然“邀请”中国官员旁听(32)。林则徐理所当然地拒绝了这一“邀请”。8月15日,义律又向林则徐递交了一个说帖,声称:“远职遵国主之明谕,不准交罪犯者,按照本国之律例,加意彻底细查情由,秉公审办。倘若查出实在死罪之凶犯,亦拟诛死。现今远职谨报诚言,该犯罪不发觉”。(33)8月17日,林则徐得到说帖后,当即根据中外律例,理直气壮地宣布义律将要进行的审讯为非法,严正地指出:“查该国向有定例,如赴何国贸易,即照何国法度,其例甚为明白。在别国尚当依该处法度,况天朝乎?……犯罪若在伊国地方,自听伊国办理,而在天朝地方,岂得不交官宪审办?且从前内地(指中国——笔者)所办命案夷犯,历历有据,各国不无懔遵,岂义律独可抗违此例乎?若杀人可不抵命,谁不效尤!倘此后英夷殴死英夷,或他国殴死英夷,抑或华民殴死英夷,试问义律将要凶手抵命耶?抑亦可以不抵?”(34)林则徐根据国际法的精神,驳得义律理屈词穷,这是对英国侵略者妄图推行领事裁判权的大胆否定和有力斗争。

1839年8月20日,义律蛮不讲理,不顾林则徐的责问,竟自扮“法官”,依照英国法令判决此案,其中3名水手各罚款20英磅,监禁6个月;其他两名水手各罚款15英磅,监禁3个月;还指定应在英国的一个监牢里执行监禁。而实际上“这些水手送回英国后,马上被政府释放了”(35)。中国地方当局坚不承认这种“判决”,严令英方交出凶手。林则徐为了维护中国的独立主权,不任英国侵略者“坏法养痈”,他援引嘉庆十三年(1808年)清政府处理英军强占澳门事例,下令停泊在香港岛的英国船只停止供应柴米食物,限期撤回澳门英商雇用的中国职员和工役,并下令驱逐英船撤离澳门和黄埔,对英国侵略者作了坚决的斗争。

注释:

①(28)魏源:《海国图志》卷37,页1;卷31-33,《夷情备采》下编。

②李圭:《鸦片事略》卷上。

③《黄爵滋奏疏许乃济奏议合刊》页216。

④⑥⑧(11)(16)《筹议严禁鸦片章程折》,《林则徐集·奏稿》中册,中华书局1965年版,页567、572、568、568、568。

⑤⑨⑩(12)《钱票无甚关碍宜重禁吃烟(下转第111页)以杜弊源片》,《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598-601、601、601、601。

⑦《密陈办理禁烟不能歇手片》,《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884。

(13)《严办续获烟犯以杜外人窥伺折》,《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654。

(14)《沥陈民间烟土枪具仍宜收缴片》,《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660。

(15)《楚省查拿烟贩收缴烟具情形折》,《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598。

(17)《外人带鸦片罪名应议专条片》,《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641。

(18)(20)(29)《拟颁发檄谕英国国王稿》,《林则徐集·公牍》,页127、127、126-127。

(19)《谕洋商责令外商呈缴烟土稿》,《林则徐集·公牍》,页58。

(21)(22)《谕各国商人呈缴烟土稿》,《林则徐集·公牍》,页58、59。

(23)《复议曾望颜条陈封关禁海事宜折》,《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794-795。

(24)《复美人京氏、裨治文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林则徐奏稿·公牍·日记补编》,中山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页67。

(25)《信及录》,《鸦片战争》资料丛刊,册2,页331。

(26)道光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1839年7月26日)道光帝承准军机处咨行治罪新例十七条。见《林则徐集·公牍》,页123-125。

(27)《英吉利等国趸船呈缴鸦片一律收清折》,《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638。

(30)转引自吴德铎:《林则徐与国际公法》,《新民晚报》1983年3月29日。

(31)(34)《会批澳门厅转禀义律抗不交凶说帖》,《林则徐集·公牍》,页130、129-130。

(32)《中国通信汇编》,1840年,页114。

(33)《澳门厅钞来义律原禀》,《林则徐集·公牍》,页130。

(35)[美]张馨保:《林钦差与鸦片战争》,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页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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