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的青少年犯罪与青少年司法状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大利论文,青少年论文,司法论文,状况论文,青少年犯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09-(2008)05-046-5
一、意大利青少年犯罪的一般趋势
意大利青少年犯罪的趋势与其大多数地处北半球的国家的青少年犯罪状况相比,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表现为青少年犯罪数量的持续增长,意大利青少年犯罪从量的指标上看,主要表现为暴力犯罪及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大量增加,但是,未成年移民与未成年女性犯罪数量持续增长是意大利青少年犯罪的一大“特色”。现在,意大利警察机关登记的青少年犯罪的数量比1980年增长了2倍。在意大利,以抢劫犯罪及其他严重的犯罪为标志,可以将意大利分为“南北”两部分,相对应的是“危险区”与“安全区”。在南部,平均每十万名青少年中有50人实施抢劫犯罪,而在北部地区为35人,在中部地区则为44人。通常,大量的杀人案件都发生在意大利南部地区:西西里岛和卡拉布里亚地区。比如,在这些地区,每十万名年龄在14-17岁的青少年每年大约实施杀人犯罪5起,这一数字是北部及中部地区的10倍。比如,在伦巴第、马尔凯、翁布里亚地区,该指标少于0.5%。
意大利青少年暴力犯罪数量的增长,与涉及毒品犯罪数量的大幅增长密不可分。据统计,在1990年初,每十万名年龄在14-17岁的青少年每年实施的涉毒犯罪大约为50件,而到1990年底,该数字已经增长了一倍。在此情况下,该地区的犯罪在很大程度上“传染”了意大利北部和中部地区的青少年实施犯罪。
意大利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特征也在发生变化。这突出表现在未成年移民和女性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统计表明,在1991-1998年间,外国的未成年移民在意大利实施犯罪的比例从18%增长为26%。在2002年,意大利警方采取大规模行动,逮捕了1千多名参与贩毒、偷渡非法移民、制假和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分子。其中有600多人是非意大利本国公民。大部分的未成年移民都是来自南斯拉夫、茨冈和罗马尼亚。其次是来自非洲的摩洛哥和欧洲的阿尔巴尼亚。[1]
在意大利,女性犯罪呈泛滥趋势,从入室偷盗到拦路抢劫,种种犯罪活动都有女性参与。据统计显示,意大利每8起犯罪事件中就有一起是女性所为。同1984年的记录相比较,女性犯罪率增长了4倍,而同1960年相比则增长了6倍。特别是最近2年,女子犯罪率急速上升,并且犯罪领域不断扩大,尤其是在经济犯罪中有15%是女性所为。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如此。所有的未成年犯罪人中,平均有36%是女性未成年人。但意大利本国的女性未成年犯罪人只占14%,绝大多数的女性未成年犯罪人都是移民[2]。同时,许多青少年犯罪人犯罪时均不满14岁,按照意大利刑法典的规定,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无法依法进行追究,因而呈现出警察机关登记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数与法庭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数量相差巨大的情况。
二、意大利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犯罪学研究表明,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中,杀人等暴力犯罪的数量均与居民的失业和经济福利状况有密切的关系。意大利的犯罪地区指标所呈现出的地区差异正好说明了这一点。意大利南部地区存在居民大量失业、贫穷化程度较高的情况。说明意大利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又一个因素是移民实施的犯罪。通常表现为有组织犯罪,即意大利黑手党,黑手党在意大利南部最为发达,而大量的移民开始向北部地区迁移,又导致这些地区犯罪数量的增长。实际上,在意大利南部地区,如坎帕尼亚、卡拉布里亚、西西里岛吸收了大量的青少年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中,在意大利南部地区,未成年人也受到有组织犯罪的影响,大多数青少年都认为他们生活在有组织犯罪集团的阴影之下。
意大利司法部青少年司法厅在1998年进行的研究也表明,在意大利北部地区,并非缺乏打击青少年犯罪的机制,但是意大利北部地区与南部地区不同,在北部地区吸收青少年加入有组织犯罪集团中,主要是通过毒品流通进行的。根据对青少年犯罪人的调查,有94%的北部的被调查者承认,他们曾经贮存、传播过毒品,但在南方,只有25%的青少年有过接触毒品的经历,但相比,他们更多地是参与抢劫、敲诈勒索、非法使用武器等犯罪。
如前所述,意大利是欧洲国家,大多数的移民均来自非欧盟成员国,大多数来自原南斯拉夫、摩洛哥和阿尔巴尼亚,他们生活的条件极差,是贫穷、弱势群体,缺乏社会联系,家庭不完整,未成年人教育得不到保障,来自移民中的年轻人很容易被有组织犯罪集团所利用,如被迫贩毒等,这在警察局和未成年人法庭中有明显的体现。即未成年移民有很大的可能性被吸收参加各种犯罪活动,进而被逮捕、审判、投入到监禁场所的可能性比意大利本国的青少年更大。有些学者经过研究指出,非意大利本国的未成年女性犯罪人在超市盗窃被捕的可能性比意大利本国的女性未成年犯罪人高两倍。[3]
三、意大利模式的青少年司法
意大利的青少年司法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五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34年—1956年。该阶段的特征是“惩罚模式”的青少年司法,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惩罚。当时认为,惩罚青少年犯罪罪人是司法公正的不可分离的部分,对青少年违法犯罪人的惩罚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客观上对社会其他成员也有警示作用。第二个时期是1956年—1960年。该阶段的特征是“人道主义”,即对未成年人主要采取“恢复”的理念和关怀的政策,恢复青少年的守法观念,使其重新回归社会。第三个时期为1960年—1980年。该时期的特点是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的变化。对青少年违法犯罪人优先适用行政措施。第四个时期是1977年—1988年,意大利通过了一系列的新的法典,青少年社会保护领域发生改革,行政机关的权力分散。上述变化加强了对青少年犯罪人的恢复性措施。从1977年起,意大利的地方自制政府开始在辖区内发展私人社会矫正机构,重新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的管辖机关。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恢复工作不仅由社会的司法机关负责,而且还可以由地方自治机关的社会矫正部门实施。第五个时期是从1988年起,意大利通过了新的刑法典,该法典中规定了现代意义上的青少年司法机构。
意大利现代的青少年司法机构包括青少年法庭、检察院、司法社会矫正部门和刑罚执行机关。以上部门都由意大利司法部管辖,并且与处理青少年违法案件相关的部门,如警察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的社会矫正机构、志愿者服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至今,意大利已有29个青少年法庭、检察院和29个司法社会矫正局。通常这些机构都在同一地点办公,以便方便业务沟通。
意大利的青少年法庭与其他国家一样,都是由职业法官和一定数量的作为法官助理的陪审员组成。助理陪审员由青少年问题方面的专家,如心理学家、犯罪学家、社会学家、精神病学专家等组成。通常每四年重新进行选任。
青少年法庭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意大利刑法典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4岁,不满14岁的儿童实施的违法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只有法庭认定青少年“完全理解并意识到自己行为”时,才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普通的轻微违法行为,则适用民事或行政责任。当追究未成年人行政责任时,法院可以判处青少年接受由社会恢复机构进行的监督或者将其投入矫正机构进行矫正。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应有的家庭监督、监护或者父母无力监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监护变更的民事程序解决。法院可以作出暂时或永远取消监护的判决——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由父母所有转移到接受该未成年人的新的监护人手中或者转移到社会福利机构。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信息来源是公民、地方自治机关的社会矫正局的举报和警察机关履行职能时发现违法犯罪情况。青少年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意大利刑法典的规定,法院可以判处未成年人的特殊措施有四种,其中有三种是剥夺自由刑的替代措施。通常,青少年法庭会选择适用这三种剥夺自由刑替代措施,以避免将青少年投入监狱。第一种措施是认定行为为“轻微违法”而终止诉讼。即在审前调查中,认定未成年人的行为是情节轻微和偶然性的行为,则法官有权作出因轻微违法终止诉讼的决定。第二种是“司法宽恕”,即如果青少年法庭认为违法者可能被判处2年以下剥夺自由,并且推定犯罪人不会再犯新罪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以上两种措施的适用,要求由相应的监督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专门监督,直至其年满21岁。第三种措施是由意大利1998年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被称为“判决前的缓刑”。
意大利的缓刑制度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独特之处。在意大利,“判决前的缓刑”是未成年人法庭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暂时中止审理若干时间(通常平均为8个月),未成年人有义务参加地方教堂组织的恢复性的和教育性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判决前的缓刑”制度毫无例外地适用于各种未成年犯罪,包括杀人犯。意大利总统令规定,法定最高刑为2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判决前的缓刑考验期为3年。判决前的缓刑由司法社会矫正局的工作人员负责监督,通常是与地方自治机关的国家社会矫正局合作进行。如果考验期届满,犯罪的青少年表现良好,则由法官宣布该犯罪消除。与英美法系国家或法国、德国不同,在意大利,罚金刑很少作为刑种对未成年人适用。根据意大利法院的统计,每年大约有30-40%的未成年犯罪人判处“司法宽恕”,只有6%的未成年人被判处“缓刑”,当然,与世界各国广泛适用缓刑的趋势相同,在意大利,该数字也在逐年增加。意大利青少年缓刑适用较少的原因在于,缓刑的执行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监督管理制度、考察制度等,而意大利缺少与此相关的制度。
因此,只有在上述措施无适用可能时,法院才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自由。在意大利,专门的未成年人监禁场所包括25个未成年人临时监禁中心和17个未成年人监狱。未成年人临时监禁中心类似于我国的看守所,关押的都是“未决犯”。在意大利,未成年犯罪人在其被拘留之日起,即被投入到临时监禁中心等待法庭审理、判决。根据统计,在意大利,每年约有2000名青少年收押于临时监禁中心,而未成年人在临时监禁中心等待判决的平均时间是5个月,这样,意大利每年只有500名被监禁的未成年人被投入到监狱中,因此,这使得意大利成为西欧和中欧各国中,未成年人监狱人口最低的国家之一。
从整体上看,从1990年起,监禁隔离主要适用于无应有的社会监护和帮助的未成年移民。依照意大利法律规定,无社会监护的移民,即不得工作,也不得在其未满18岁之前驱逐出境,只能将其送往监禁场所,这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移民的唯一的措施。因为在既没有家庭又没有社会团体的帮助的情况下,适用“判决前缓刑”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因此,1983年,外国移民所占监狱人口的比例为30.7%,那么,到1998年,该比例则达53.2%。[4]
四、意大利的青少年恢复性司法——被害人与犯罪者之间的和解
在意大利,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日益增多的不满,现有的司法工作系统打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不力导致恢复性司法的产生。恢复性司法将犯罪解释为一个事件,该事件破坏了地方社会共同体的生活,司法的主要任务就在于恢复人们的社会的平衡,消除冲突,最终促进违法犯罪人回归社会。恢复性司法程序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和解;其二是犯罪人罪过的“抚慰”,即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损害。按照M.莱特教授的观点,和解是一个过程,在该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者相见以讨论问题,可以有居间的第三人参加,也可以是被害人直接与违法者面对面的直接交流,或者通过间接途径交流。和解的目的是给被害人表达自己的感受与要求的机会,而对于违法者,则通过交流,使其意识并承认自己的过错与责任。[5]违法者直接面对被害人抚慰过错,有助于被害人因犯罪而造成的权利的损害的恢复和损失的赔偿(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失)。在意大利,如果被害人本人不想获得赔偿,则冲突双方所在的地方团体(社区)可以获得该赔偿,赔偿可以包括道歉、支付赔偿金、提供劳动、返还或者维修设施,也包括违法者主动参加恢复性的和教育性的培训。
从上世纪中叶开始,恢复性司法,其中包括被害人与犯罪人和解的程序已经广泛地适用于美国、加拿大、奥地利、新西兰、英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在意大利,恢复性司法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试行,意大利学者A.迈斯基茨指出,意大利的恢复性司法最早于1995年开始在都灵试行,负责恢复性司法的机构是和解中心。在分析和解中心的恢复性司法工作之前,必须指出三个重要的事实:首先,现行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并没有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专门的“和解”,但是,该法典的某些条文却常常包含恢复性司法的内容,其中包括实质性的和解。其次,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认识的情况下,法官和检察官可以主动作出将案件送交和解中心和解的决定。最后,在没有专门规定双方和解的规范的情况下,依据各种不同的法律规定,法官和检察官在实践中也可以将案件送往和解中心。
检察官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送往和解中心,最常援引的就是在案件的预先审查或者预断过程中关于未成年人个人情况评估的法典条文的规定。和解中心的检察官依照法律进行“预先审理”: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近亲属及其朋友的情况。司法社会局也可以根据法官的委托调查“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而和解中心也可以主动地进行该调查。但立法者并没有规定该内容。
因此,如果和解中心没有向检察官和(或)法官通告“预先审查”或者“和解双方”的结果,则由司法社会局负责通知。如果双方和解进行的顺利,则检察官将做出不移送起诉、终止案件的决定。
法官将案件转往和解中心进行和解和“预先审查”时,其法律依据是“判决前的缓刑”。法官可以将案件转往司法社会局和(或)和解中心。但是,在实践中,法官将案件转往和解中心的情况通常多于检察官。当然,司法社会局也可以独立地将未成年人案件转往和解中心,将它视为缓刑期间的恢复性程序的一个部分。如果未成年犯罪人在此阶段表现良好,法官可以做出赦免或者终止案件的决定,并宣布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是“显著轻微的”。
现在,意大利共有八个和解中心从事和解工作:有三个是在意大利北部:米兰、都灵、特依托,有三个处于意大利南部:巴里、卡坦罗扎德、福贾,有两个处于撒丁岛上。其中有四个是从1995年开始即从事青少年司法工作的。和解中心的工作人员都是来自有威望的处理青少年案件的法官和司法系统的社会工作者,因此,所有的和解中心都与青少年法庭处于同一大楼内办公。当然,随着恢复性司法作用的提高,和解中心逐渐与青少年法庭分开,有了独立的办公地点,这有助于和解中心独立于司法系统。所有的和解中心都有地方自治机关的、省的和地区的预算拨款,同时也能获得意大利司法部青少年司法委员会在工作方法上的帮助和组织上的支持。
五、意大利青少年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情况
1995年,意大利刚刚开展青少年恢复性司法时,法庭共审理未成年人案件702起,和解的案件有33起,和解的案件占4.7%,1997年,法庭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共1437起,和解的有78起,和解案件的比例为5.4%,1999年,法庭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为2187起,和解的案件为153起,和解比例为6.99%,2000年法庭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为2250起,和解的为180期。和解比例为8%。[6]对和解中心的统计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意大利法官和检察官转往和解中心和解的案件的比例在逐年增加。和解中心的和解程序的启动需要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同意。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的犯罪人都同意进行和解,此外,对和解中心进行的和解的效果的统计如下:
在和解中心从事青少年和解工作的工作人员都是以志愿的原则为基础的,是在自己的主要的工作之余从事和解工作的。据统计,42%的和解工作者是社会工作者,32%的是法官,22%的是与未成年人直接接触的专家,如律师、心理学家等。同时,在意大利从事青少年恢复性司法工作的工作人员中,有56%的是女性。绝大多数都是年轻人,其中28-35岁的占62%。未婚的占58%,无小孩的占52%,有三年以下工龄的人占48%,在从事青少年恢复性司法之前,受过正规的职业培训和训练的人占76%。[8]
六、反对和质疑
在意大利实施的新的社会制度使先前存在的矛盾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体系中的问题尖锐化。其中的问题之一即在青少年法庭和司法社会局与和解中心之间缺少回馈性的联系。和解中心在实施和解后,向青少年法庭告知和解的结果,但青少年法庭并不向其提供法庭的任何最终决定的信息。此外,在缺乏立法根据的情况下,和解中心的工作只能由非官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调整。和解员、法官、检察人员、司法社会局的社会工作者的相互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之间的私人关系。
虽然和解中心在1995年就已经存在并发挥作用,但是它在意大利的青少年司法中仍然只是占据边缘地位。至今在意大利仍没有和解中心的工作效果的一个统一的评价体系。很难理解,如何来评价累犯,如何评价和解程序适用过程中被害人的满意程度,如何来评价各地区的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等情况。
在意大利学者看来,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社会效果,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贯彻实施恢复性司法相对传统的监禁的、保守的司法是一个社会进步。其次,和解中心逐渐成为意大利的刑事追究和刑事程序中的一部分,并且和解中心对法庭的裁决、决定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最后,和解中心是青少年司法中很有前景的制度。和解中心可以有效地解决未成年移民犯罪问题,是对该类犯罪人唯一可以适用的非监禁措施。
现在,在意大利在青少年司法中实施恢复性司法程序仍然存在有关其司法根据和未成年人权利的遵守方面的诸多争论。主要集中在是否需要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规定调整新的和解中心的法律规定,和解中心究竟应该如何组织,和解中心的法律地位,即和解中心应该是司法系统的机关还是应该有其独立的地位等方面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对和解中心进行法律规定,有助于其在司法过程中更加积极地发挥作用。而否定者则认为,对和解中心做出法律规定,使其民间性质弱化,导致官僚化。也有些人认为,将和解中心归为司法系统,可能会使作为居中公断的法官失去作用。虽然在意大利存在关于恢复性司法的争论,但是,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恢复性司法和特殊的青少年司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收稿日期]200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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