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档案的所有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权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私有档案是私人或私有企事业单位在私务活动中形成的以及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属于私人所有的档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要素上:一是形成主体;二是形成领域;三是获得方式;四是私人所有权,其核心则是私人所有权。私有档案所有权对私有档案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提高人们形成和积累私有档案的积极性,促进人们对私有档案管理的支持与配合。
1.私有档案所有权概述。近些年来,国际档案界流行一种观点,即档案所有权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档案实体所有权;二是档案内容信息所有权;三是指档案版权所有权。[1]刘国荣认为:“上述构成档案所有权的三部分实际上可以分两部分来表述:档案实体所有权、档案著作权。档案内容信息所有权实际上是指档案著作人身权。”“档案著作权是档案所有权的一部分,它与档案实体所有权(物权)并列构成档案所有权。”[2]这两种观点都对档案所有权进行了界定和划分,但笔者认为属于智力成果的那部分,已不是所有权的调整范围,而是应由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法来调整。这样来考虑私有档案所有权的保护也许更有意义和针对性。
参照相关规定,私有档案所有权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占有权,也就是私有档案所有者有权对档案实体进行保管控制。二是使用权,即利用权。这是指私有档案所有者有权对档案进行阅览、复制、摘录、编辑等,以及依法对自己寄存的私有档案享有优先利用的权利。三是收益权。私有档案所有者有权通过利用和处分档案收取经济收益,例如将档案提供利用、出卖、转让及捐赠等而取得报酬。四是处分权,也就是私有档案所有者对档案具有依法处分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不仅是所有权可以实现转移,其具体权能也是可以转移的。私有档案所有权人可以转让其中一项或几项权能而不丧失其所有权。只有当四者共存时,才恢复为私有档案所有权的圆满状态。权能是可分离的,这既可更好地实现私有档案所有者的权利,同时也为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私有档案的社会价值提供了可能。
2.私有档案所有权的确认。私人或私有企事业单位对私有档案所有权的获得有两种形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对所有权的确认可取决于三个方面:首先是依形成主体的所有制,私有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属私人所有;其次是依档案的产生领域,私有档案应是在私务活动中形成和积累的;再次是依所有权变更的合法性,私有档案所有权的变更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变更是无效的,所有权不仅得不到确认和保护,甚至有可能被采用征购等方式强制转移所有权。值得指出的是,从法律意义上讲,私人拥有某档案并不意味着就享有其所有权,占有权不等于是所有权。
在档案所有权的确认方面,党政军领导人档案的所有权归属是一个较有争议的问题。这是由于他们的私务活动与公务活动的界限不是泾渭分明的,公务文件与私人文件有交叉的部分。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考虑对他们在私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实行区别对待。参照《民法通则》第75条的规定,其中属生活资料部分的私有档案可以视为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这些领导人虽然身份特殊,但不可否认他们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对他们形成的不涉及公务活动内容和不具机密性的档案如书信、手稿、照片、字画等,我们应承认其私人所有权,所有者的亲属也依法享有继承权。这方面可通过鼓励捐赠等方式来实现私有档案所有权的国有化。
3.私有档案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行使并不是不受限制的,而是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制约,是在法律限定范围内的支配权利。尤其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和应当保密的私有档案而言,对其所有权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以此寻求私人利益与国家及公共利益的一种均衡。对私有档案所有权的限制是维护国家与公共利益、实现私有档案社会价值的一种手段。
对私有档案所有权限制体现在五个方面:国家优先购买权;强制代管、收购、征购权;审批权;征用权;公布、利用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得损坏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私有档案所有权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犯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私人所有权的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私人所有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注释:
①王德俊.当前国际档案界学术新动态、新观点概述(续)[J].兰台世界,1998(12)
②刘国荣.私人档案收集中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档案,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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