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机制的扭曲与政府的微观调控--对暴利的思考_市场机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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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暴利成因的经济学思考

对于暴利可以这样界定:它是指通过一些不正规的经济或非经济的手段而获得的远远超过市场平均回报率的畸高利润,与其对应的就是正规的生产性效率提高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如技术创新、改善管理等带来的超额利润,这是社会可以接受的,而暴利则是社会所不可接受的。获得暴利的手段有的是介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边缘性手段,有的根本就是非法的,如:不明码标价,以虚假的(即欺诈性)削价让利、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清仓价等蒙骗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暴利现象何以能够发生呢?我们认有,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⑴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发育阶段,市场体系正在趋于完善,各种配套制度正在建立,在这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市场价格机制还没有完全有效地运作,还有许多因素阻碍着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过程,资源对价格信号的反应还比较迟钝,所以个别企业或产业在长期中持续获得畸高的利润。同时,正因为我们还没有真正的市场,所以现在的问题不能认为是市场出现了问题。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更加有力地推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现在的问题仅仅是过渡时期的问题,是我们的“准市场”出现了问题。

⑵信息的短缺和交易中的机会行为〔1〕。 我们这里从分析一个例子开始:假设一个零售商营业地点在火车站里,顾客(即旅客)高度流动,每个顾客只在这个商店买一次商品,购物后就走向四方,同时假定顾客消费后信息绝对地不扩散。在这种情况下,零售商就有采取机会行为的动机,因为它与一个消费者的交易仅仅只有一次,而非连续交易,而且消费者都是旅客,其消费商品后所获信息(如关于商品价格、质量等)是不会扩散到零售商的销售环境中的,所以零售商可采取机会性行为而使利润最大化〔2〕。

零售商的利润函数为:π=p·q-c·q,其中p为零售价格,q为销售量,c为进货价格。本来,厂商要取得利润最大化, 就必须选择最优价格,因为销售量是价格的函数,价格必然影响销售量,价格太高,销售量必然下降。但是在本例所设想的环境中,零售商可以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可能是欺诈性的),进行机会性交易,使其价格不断提高但销售量不变甚至还增加,从而牟取暴利。假设其采取这样的机会性价格策略:门前挂一招牌,上写“削价处理,原价200,现价98”。 而实际市场价格可能仅仅只有60元。在此招牌下,利润大增,而消费者受损后,可能已处于千里之外,当然不会对零售商以后的利润产生影响。这样,这个零售商就可以把这种策略持续下去。此问题的症结在于信息的短缺,消费者不知道市场价格、进货价格,也得不到其它消费者反馈回来的信息。如果消费者信息完全,或者交易连续而稳定,那么结果就是另外一种了。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不乏其例。旅游胜地、大城市中最繁华的商业地段,人员流动性特强,交易大多为一次性交易,这种机会性定价策略很常见〔3〕。与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居民区的零售商, 其采取机会性行为的动机就非常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零售商面对的是消费者特别稳定的销售环境,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交易的连续性及信息在这个小环境中的充分及时扩散。如果零售商采取和上边类似的机会性行为,那么只能使其跨时期利润最小,甚至会由于消费者的自发排挤行为而被踢出这个环境。

与消费者流动性对应的另一种情况是销售商也可以流动起来。此时,由于销售商的流动也给消费者造成了信息的短缺,从而销售商也可以采取机会性行为,以使利润最大化。等到消费者消费后得到信息,销售商早已流动到别处去了。这就是我国一句俗语所说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近来,成都、深圳等地出现的假冒“上海产品展销会”就是这种。

⑶小范围垄断对暴利的促成,暴利主要集中在流通领域和一些服务产业。以流通领域为例,商业系统的出现,本来是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结果,它使资源的配置更加有效率。

一般而言,在4个消费者和4个制造商直接交易的情况下,交易关系为16个,而出现销售商介入后,交易关系降为8个。但是, 这在一定情况下也带来了一个问题:销售商的小范围垄断,再加上其它因素,如消费者的机会成本、运输成本等,也促成了暴利的产生。

我们以居民区的菜市为例,菜市场的市场结构从理论上讲是类似于完全竞争的。但是对于居民区这样一个小范围,与几个菜贩对应的是众多居民,所以更类似于寡头垄断市场。菜贩提高价格后,居民由于机会成本太高或者运输成本太高,还是买高价菜。同时,几个菜贩也可采取其它办法以构筑进入壁垒,比如人身威胁、排挤等。这样,对于一些商品,在有效的小范围垄断下,可以通过高价牟取暴利。一些服务行业的暴利同样也可用垄断来解释。这里可以看出,销售商提高价格的一个极限是:成本价格+max(机会成本,一次运输的运输成本)。 对于运输成本,虽然其一次运输是大批量的,每件商品分摊的运输成本很小,但现在无竞争,而且还要得到暴利,所以单件价格为成本价格加上一次运输的总成本或机会成本。消费者在信息较充分时,比如知道千里之外某种服装价格低,自己亲自去购买不划算,在需求不是十分迫切时,可以让亲友“捎购”。但如果本地市场有竞争,结果将大不一样,竞争有效时,可以消除暴利。

⑷公款消费对暴利的促成。暴利何以有市场,何以能够持续存在下去,另一个原因是有需求,公款消费就是一个非常大的需求。在消费者行为理论中,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问题为:

但是对于公款消费就不同了。作为政府,总感到财政非常非常稀缺,入不敷出甚至经常有赤字。但是对于单个的公款消费者就不同了,它们认为公款的供给是无限的,是非稀缺的,可以自由支用。这样,上边效用最大化问题中,M=∞,也就无预算约束了。 此时要达到效用最大化,条件变为:Mu1=Mu2=0,由于公款的“非稀缺”,就导致了公款消费者在任意高的价格上消费使其满足最大的消费量(这个数量往往也非常大),这就大大促成了暴利的产生〔4〕。

⑸消费者姑息迁就。当一个销售商在消费者身上实现了暴利后,大多数消费者不做任何反应,这有其客观原因,如找其“算帐”的成本太大(各种实在的成本和机会成本)。这样,就给销售者提供了一个信号:不管我采取什么手段,消费者永远都会以沉默或逆来顺受来合作,还继续购买我的商品。这样,销售者最优策略就是不合作,持久地采取机会行为牟取暴利。

⑹监督失效。其一是惩罚太轻而且严重滞后,其二,管理人员可能从自己收入出发,让销售者继续其行为,而自己同时又可有持续的罚金收入来源,否则,根治了暴利,收入从何而来?这样,作为监督者的管理部门实际上也就是在与销售商合作。当然,销售商就无所顾忌了,因其采取机会行为的成本太小,跨时期利润最大化就可通过暴利实现。

二、福利的变化和效率的损失

这里,我们以“削价处理”为例来说明暴利所引起的福利和效率的变化。

我们以A代表暴利商品,B代表除A以外的其它所有商品,B商品无暴利。假设消费者初始预算线和无差异曲线如图⑴所示。其中E 点是禀赋点。F是市场正常作用下(无机会价格策略)消费者的最佳消费束, 设此时A商品的价格为P[,0],可以看出,消费者是A商品的需求者,B 商品的供给者。假设销售商采取机会性价格策略,以假削价处理来诱使消费者消费从而牟取暴利,它宣称A的原价为P[,1],现价为P[,2],P[,2]远远小于P[,1],但实际上是P[,0]P[,1],F"对应的无差异曲线低于F 点所对应的无差异曲线,消费者为了追求从F'到F"的福利提高,实际上却使福利水平从F下降到于F"。

从F到到F",实际上是A的价格在提高,而消费者在销售商的诱使下,继续消费A,根据显示偏好理论,F"处于原预算线以内, 是在初始预算约束下消费得起却没有消费的消费束,原因是没有实现效益最大化。现在却处于这个消费束,当然福利水平下降了,下降的幅度在图⑵中给出。

在图⑵中,横轴表示数量,纵轴表示价格,S、D为供求曲线。由市场机制决定的均衡价格为P[,0],均衡点为E。假设消费者不知市场价格,而销售者采取的是欺诈性价格,宣称原价为P[,1],现价为P[,2],消费者信以为真,在P[,3]价格下(P[,0]

如果仅仅从经济学角度考虑,我们认为,暴利部分为P[,2]CEA所示区域,因为这一部分的获得是以欺诈的手段使消费者付出了比保留价格更高的价格。至于P[,0]CE区域,因为销售者以一些并非非法的价格歧视也可获取,所以不应算作暴利部分。

从全社会角度看,假设销售者在欺诈性价格下销售量没变,还为q[,0],销售者在价格欺诈中福利增加部分为P[,0]P[,2]AE所示区域。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集团福利之减少为另一个集团福利之所得,仅仅发生的是财富的转移,是一种零和博奕,社会总福利水平没变。但是从长期看,这种欺诈性价格行为并非零和对策,而是一种负和对策,长期中负面影响很大。从图⑵中可以看出,在P[,2]下,供给可以达到q[,1]。在P[,0]价格下显得无效率从而处于边际以下的企业,因为价格提高到P[,2],反而显得有效率从而处于边际以上,他们进行生产也可以获利了,但是,要诱使更多的消费者来购买却更加困难,所以q[,1]的供给中必然有一部分实现不了,从而引起浪费,而生产q[,0]q[,1]的资源本来生产其它产品会更加有效率,这时却白白浪费了。长期中另一种负面影响是社会性的,如人们不满情绪增大,心理承受无形的成本增加,对改革产生的疑问等。

同时,在图⑴中我们也看出,在机会性价格策略下,A 商品价格提高后,消费者若继续消费A,福利必然下降。这就给消费者一种刺激, 在这么高的价格下,转变成A的供给者如何?问题就更加复杂了。

三、问题的解决:市场可以吗?

还以流通领域的暴利为例,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由于销售商在社会专业化分工体系当中所处的特殊位置及其特殊之功能,它与生产者交易中,可以花费大量资本进行成本、质量、规格等各方面信息的调查,以使其信息趋于完全、充分,这个过程博奕力量是基本对等的,加上交易的重复,使得制造商与销售商交易过程中暴利不存在。但是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过程中各自博奕力量差别很大,消费者博奕力量很小,搜集关于一种商品的信息,对于一个消费者成本就太高,而且与同一个销售者之间的交易又有限,往往只有一次,所以暴利易发生。现实中也如此,暴利主要存在于流通领域,生产领域比较少。

面对暴利,消费者该怎么办呢?从理论上讲,消费者也可以联合起来,以统一的行动进行购买,那么消费者也就有了强大的博奕力量,甚至可以牙还牙,针锋相对,也采取欺诈性价格行为。消费者可以宣称自己原来愿出价格为P[,1],现在愿出价格为P[,2],P[,0]为市场价格,实际上P[,0]

我们认为这种策略根本行不通。因为对于生产者来说,成本限制是完全刚性的,以p[,2]提供产品必然使大量厂商倒闭、转产,而销售商对消费者的价格欺诈可以实现,因为消费者消费何种商品的约束条件不象成本对厂商那样严格,消费者上当受骗无非是把可能用作其它用途的货币被销售商骗走罢了,代价是其它物品消费减少,这样,在价格提高中,还可以保持消费量不变。但消费者统一行动对生产者进行欺诈实现不了。因为价格太低,许多厂商亏损,从而停产,供给量肯定下降。所以消费者欺诈不可能实现,而消费者购买时对厂商进行价格岐视在一定条件下倒是可以实现。

虽然消费者联合起来进行机会交易不太现实,但是消费者联合起来后,由于统一、协调行动,确实可以使搏奕力量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或冲销销售者的机会性价格策略。如通过消费者协会维护消费者利益,提供信息等等。这里涉及到了集体行动,其一大制约因素是“搭便车”动机,组织一个消费者协会,消费者都想利用它来保护自己,但要担负一些费用时,却又不积极主动了。

不管怎样,消费者对于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应及时作出反应,比如:向有关部门、机构提供信息,只有有了信息,才会有信息的传播。如果永远不反应,不给暴利者以惩罚,销售者在不断牟取暴利,自己还在不断购买,即无意中采取了长期合作的策略,那么销售者必然长期地不合作——持续从消费者那里牟取暴利。

另一方面,采取机会性价格策略的销售者,其行为已产生了很强的负外部性,消费者对没有暴利行为的销售者的价格也产生了怀疑,一种表现是人们更倾向于去大商场,或一些国营商场去购物,因为这里更注重公司信誉、长期利益。那么其它公司怎么办呢?怎样摆脱暴利者的负外部性呢?

我们认为,解决方式有二。第一,可以通过价格保证来摆脱这种负外部性,通过这种方式发送信号给消费者,使其消除疑虑。比如:保证本公司价格是市场正常价格。而非欺诈价格,甚至有的公司保证自己的价格是全市最低价。虽然说通过价格保证发送信号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因为如果市场机制完善,用于价格保证的人力、物力完全可以用作它途。)但是比起不进行价格保证,特别是在现阶段,效率必然提高许多,不失为校正价格机制的一种良策。这种价格保证和质量保证相比,不存在消费者的“道德危险”和“逆选择”,是一种有力的竞争手段。因为大多数消费者对许多商品的价格惶惶然,谁先进行价格保证,加上大力宣传,必然会大量吸引消费者。

第二,发送信号的方式:把进货发票公布于众,这样,使消费者心理就有了底,交易更容易进行。对此现象进一步思考,公司为什么不把商品价格打入广告呢?广告不仅在于说明商品的存在、质量的可靠、性能的多样,提供价格信息也应是广告的一大主要内容,特别是现阶段市场机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更需要。

在长期中,我们的市场机制趋于成熟,市场机制就可以消除暴利现象,至少可以消除到可忽略的地步,其主要原因就是暴利是通过价格实现的,而市场价格机制是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企业可以通过机会性价格策略在短期内获取畸高利润,但是其存活力不会太久,跨时期利润不会最大,资源的流向对价格最终必然作出反应,结果,这类企业会被市场所淘汰或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对于一个企业,长期的,持久的生命力来自理性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如:改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塑造优良的企业文化等等。

市场机制可以解决暴利问题,但是否就可以让市场去自发解决呢?我们认为,在我国现在的转轨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还没有有效运转,所以,第一,不能认为这是市场机制出现了问题,这只是我们现在“准市场”的问题;第二,问题的解决不可完全交由“准市场”去解决,因为交给“准市场”去解决,作用过程较长,必然使一部分人对新体制不满而增大转轨时期的“摩擦成本”,所以应由政府介入,对其在微观上进行规制。

四、政府的微观规制

规制我国现阶段的暴利现象,政府介入的主要思路或根本途径在于推进市场化进程,扫除各种阻止市场机制作用的障碍〔5〕。 使“准市场”尽快变为成熟的市场,这样,就解决了问题的根本。但是,一些机会性价格策略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当中也会存在(不过没有现在的规模这么大,可以忽略不计),这样,政府的微观规制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⑴法制建设。有人认为暴利是价高畸高,那么政府规定一个最高价就可解决问题,这种观点我们认为不正确,直接的价格管制不会有效率。因为实际操作过程中成本信息很难获得,而且信息又是千变万化,这样,价格管制必然会使市场机制反应迟钝,造成价格的另一种扭曲。政府在这里规制的思路就是这样,可以从法律上对一种行为定性,如欺诈性价格,可以定性为违法,相应对其进行法律制裁,维护消费者利益,而不是让政府去定价格。通过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以确保市场机制在有序竞争中高效运转。同时,应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和惩罚的及时性,彻底打消经营者采取机会行为的动机。

⑵信息提供。第一部分分析了信息的短缺是造成暴利的主要因素之一,而且,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公共产品,市场在这里极易失灵,所以政府的一个介入点就在这里,对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和充分扩散。

假定信息能充分及时扩散,那么在前边所举例子中,虽然顾客是流动的,但现在由于信息充分扩散,后来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基于前边消费者的消费经验作出,这样,销售商若欺诈了一个消费者,则以后就不会有消费者来购买了。实际上,由于信息的充分及时扩散,众多消费者对于销售商就无差别了,好象其面对的永远是同一个消费者,由于消费者的流动性而造成的一次性交易,现在却因为信息在消费者之间的充分及时扩散而转化成了连续的交易,从而使销售商采取合作的态度。

但信息如果靠自动传播,如人们的口头传播,是很难改变消费者信息短缺状况的,它只可能在小范围内有效,现代市场经济流通领域之广泛,它需要的是准确、及时、充分的信息扩散,这样就需要组织性、制度化。政府、一些社会机构(消协)可以完成此项任务,如发行消费者手册,提供价格等方面的信息,改变消费者信息的短缺,增加其博奕力量。在这个过程中,传播媒介可以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⑶政府规制的另一思路是引进竞争。通过经济学的分析,人们已得出了结论:垄断不一定无效率,在一定条件下,它完全可以提高社会福利。但是,促成我国暴利形成的垄断是集中在流通领域,它仅仅靠垄断一种商品或劳务的销售而牟取暴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引进竞争,使其采取机会行为的动机减小。对于一些小商品的小范围的销售垄断,我们认为,可以限制高价,如居民区菜市场,这时的价格限制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为批发价极易获取。

总而言之,现阶段暴利造成的价格机制的扭曲,是过渡时期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加上政府的微观规制,这种现象是可以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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