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项”考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漕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代有漕省份征收漕白正米及耗米外,随漕还征收漕项。漕项与地丁、漕粮、盐课、关税等同被视为国家正项钱粮,即所谓“取诸民间,列入正供”①。“漕项”、“漕项钱粮”见诸奏牍始于顺康之际,其经征、奏销、考核的基本制度框架——康熙二年(1663)颁布的漕项考成则例以及康熙三十五年(1696)确定的“各省漕项钱粮”奏销、察核制度,直至清末内外上下恪守惟谨。②作为办漕经费,漕项银米为数不菲,在有漕省份征解的主要款项中占有一定比重,输漕大省江浙漕项银部分竟占各该省额征地丁银一半上下。③正是由于漕项数额不容小视,清代中期以后江浙两省漕粮改办海运,遂提用河运办漕经费漕项“筹抵运费”④,迨湘、鄂、赣、皖等省漕粮改折,而漕项继续全额征收。基于对漕项在财政上重要性的认识,道咸之际就有人主张将其列入国家岁入各项⑤,至晚清则正式列为国家常例征收款目。总之,漕项在清代财政史、赋役制度史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深入研究清代漕运制度与运法变迁亦不可不察。
关于漕项的定义,清代政书中尚无统一的规范表述,一些关键问题的诠释又往往要从档案特别是户科题本之中求解,故近世以来,研究清代财政史、赋税史以及漕运史的论著较少专注于漕项的研究,涉及者亦多语焉不详,且有歧义。⑥漕项的概念尚待厘清,其渊源、构成、数额以及清代漕项用途的演变,也有必要详加考释。
一 漕项释义
漕项一词最早似乎见于乾隆初纂修的《漕运全书》所载顺治九年(1652)题准的一条则例:
江南省额征南、屯二米,原编给运丁安家月粮。顺治二年因兵马云集,漕运未定,将南粮改充兵饷。迨漕运复旧,月粮失额,顺治九年题明,漕项归漕,南米先尽支给运军,余剩米石留充该省兵米。⑦
该则例认为应按“漕项归漕”的原则,将改充兵饷的“原编给运丁安家月粮”的“南米”复旧,先尽支给运军。由此可知,运军安家费的月粮属“漕项”名下。
康熙初年以至中期,漕项的概念开始有了比较明确的界定,“漕项”、“漕项钱粮”成为题本等正式公文的规范用语。
第一,漕项乃“挽运急需”。康熙六年(1667)九月漕运总督屈尽美疏称:“漕项钱粮乃挽运急需,均难迟缓,若将征完银两尽解兵饷,而以零星拖欠留充,许粮道详报题参。”⑧户部覆准。
第二,漕项除轻赍、行月等项银两外,外延不断伸展。康熙初,户部综合有漕各省情形试图详列此前常用的“随漕轻赍等项银两”,包括“轻赍、席木板片本折钱粮、出运减存行月、漕赠银米、过湖、浅船、仓米、副米”⑨。值得注意的是,本色已明确纳入漕项。但这毕竟是举例式的说明,遗漏势不可免。漕运总督林起龙随即疏称:“浙江省属尚有修造漕船、浅贡与运官廪工银两,江南有修造漕船民七料银、六升米折及苏松常镇四府协济寿淮扬镇等仓,俱系漕项钱粮,似应并入轻赍等项之内”,户部照准。⑩当然,再详尽的举例也绝不可能将数不胜数的漕项款目全部覆盖。
第三,因灾蠲缓,地方官员频频使用“漕项”一词。曾官大吏或牧令的名臣文集中关于蠲缓事件多处提及“漕项”,如汤斌《汤子遗书》(卷二)、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六)、宋荦《西陂类稿》(卷三三至三九)、陆陇其《三鱼堂外集》(卷五),(11)可见在这一范围督抚州县对漕项的概念已有统一的认识。
第四,最具标志性意义的是康熙二年制定的《考成则例》(12)和康熙三十五年及随后确定的漕项钱粮由有漕省份各粮道将所属起运漕项分疏具题“漕运总督隔年奏销”的公文运行程序。(13)
总之,经过数十年办漕实践,到康熙中期,内而总汇天下钱粮的户部,外而掌握钱漕蠲缓和督催考成的督抚大吏,特别是总管、分管漕务的漕运总督和各省粮道,对各该管漕项的总额、款目(及各款目的数额)、征解、奏销、考成、察核等都形成了大致统一的理解和比较准确地把握。
至雍正乾隆年间,主司其事者从不同角度对漕项的用途和构成开始做出概括性的定义。
第一,漕项系“办运要需”的“转输诸费”。
乾隆《浙江通志》称,清初浙江漕米“著为定额”,有正兑米,有改兑米,有白粮,有漕项,“漕项用以征银解部而备转输诸费也”(14)。将漕项与漕白二粮并称,并言简意赅地界定其为“转输诸费”,显示出纂修者对漕项重要地位和清代漕运体制的深刻理解。同治初户部简洁地称漕项“实为办运要需”(15),时任江苏巡抚的李鸿章也从漕项用途着眼指出:“又有随漕经费,名日‘漕项’,此项银两专济漕运”(16),讲的是漕项系漕运每岁经常性的支出,与《浙江通志》所谓漕项征收“著为定额”,合而观之,正是会计意义上的漕项的完整概念。
第二,漕项系“随漕轻赍、席片银米等项”。
乾隆十六年(1751)山东巡抚鄂容安奏请将该省被灾之东平等州县应征漕粮、漕项分别缓征,乾隆帝不以为然,“询据该部,漕粮系应征米石,而漕项则系随漕轻赍、席片银米等项。今该抚将本年漕米、漕项一并奏请缓征,与谕部原旨不符”(17)。户部关于漕项的回奏,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漕项与漕粮的关系,漕项系“随漕”征收各项;二是漕项与漕粮的区别,后者系本色米石,前者则是本折兼征的银米;三是漕项主要由“轻赍、席片”等构成。应该说,户部的解释具有权威性。日后修纂的《大清会典》和《大清会典事例》关于漕项内涵即遵循这一表述形式。如乾隆十六年和嘉庆五年(1800)奏准(或题准),除给运弁、运军并解通济库为运米脚价之用,余均造册报拨的漕项下,即开列随漕轻赍、席木板片、行月、漕赠等项。(18)“随漕轻赍、席片银米等项”之类表述方式在方志中常见使用。(19)
第三,漕项银系由粮道起解的银两。
乾隆年间修纂的《清朝文献通考》记云:“直省解银,由布政使起解者,曰地丁银;由运使起解者,曰盐课银;由粮道起解者,曰漕项银;由关监督起解者,曰关税银。”(20)以起解衙门不同而将漕项银与地丁银、盐课银和关税银并列,固然由于漕项数额不容漠视,也是历经百年之后对漕项一词认识的深化。
这样看来,在清初尚有歧义的漕项一词,到乾隆以后官书、奏牍及方志等文献典籍中已有了比较规范的定义。简言之,漕项是随漕额征的办漕经费,主要由轻赍、席木、行月、漕赠等款目构成,其大部分为折色银两,也有相当部分为本色米石物料,是列入国家财政经制的款项之一。由此可见,清代的漕项既不是包括耗米与轻赍等项的漕粮各种附加税的统称,也不是漕粮种种附加税中的一种。比较起来,薛虹先生“清随漕征收用于漕运开销之银米,统称漕项”的解释最简明。
需要说明,漕项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清中期以后,主要在咸丰同治之际,大水兵燹使清代运行二百余年的漕运旧制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迁。江浙提用漕项于海运经费尚不违其“办漕经费”的本意,而湖、广、赣、皖等省河运既停,漕粮又复改征折色,继续全额征收漕项已失去“办漕”的理据,但户部一纸命令,漕项的继续征收竟与有清一代相始终。从这个意义上讲,咸同以后漕项的内涵与此前迥异,“办漕必需”、“办运要需”云云无人再提,户部索性将漕项列入每年常例征收的主要款项之一。
不过漕项一词,毕竟与漕白正耗、地丁、耗羡、盐课、关税等清代通行规范的概念不同,终清之世也没有形成内外统一的严格的规范表述,加以漕项自身存在的种种特殊复杂性,如其用途、构成地区差异很大,款目繁多、名色驳杂、同名异义、异名同义,构成有本色折色之分,白粮经费又另成体系,以及名为“随漕”但作为漕项钱粮主要部分的漕项银却与地丁一条编征等,致使关于漕项一词的表述往往依所处环境有别而不同,举例式的罗列在官方奏疏中始终存在,而方志中更是纷然杂陈。在当时的操作层面,对漕项的理解和掌握可能不会产生分歧,却给后来的研究者带来莫大的困惑,一经深入到府州县地方财政则不免坠入五里云雾之中。
二 漕项的构成与用途
漕项的构成有两层含义,其一,由哪些征收物构成;其二,由哪些款目构成。
第一层含义,随漕征收的漕项有折色和本色之分,折色部分称漕项银,本色部分一般称漕项米、漕项米麦豆等,故漕项亦称“漕项银米”。康熙年间的说法是漕项“多系折色”(21),对其本色米石部分有所忽视,这反映了清初“石米五钱”时人们的认识。漕项构成本色虽少于折色,但其绝对数额不容低估。雍正十三年(1735)江南苏松粮道所属和江安粮道所属(22)漕项银米大致比例:总计银1037740两,米394664石、麦92080石、豆5056石、席54908领、板959片。(23)据乾隆《漕运全书》,雍正年间江浙折漕价值为米1石折银1至1.2两不等,河南粟米1石折银8钱,(24)可供江南麦豆折价参照;鲁豫二省席1领征银1分;松板1片征银0.4至0.45两。(25)据此粗略算下来,本色米麦豆席板约合银480950两,漕项银米合计银约1518690两,本色约占漕项32%,折色约占漕项68%。乾隆以后米价渐昂,漕项米折银在漕项总数所占比重持续上升。嘉庆五年为周济旗丁,奏准江南、江西州县将赠耗米兑给旗丁时每石“以一两九钱定数折给”(26)。照此计算,苏松与江安粮道所属(江苏、安徽两省)漕项银米比例接近持平。稍晚魏源给出的数据是:“苏、松、常、镇、太仓四府一州之漕,赋额几半天下,而其每岁例给旗丁之运费,则为银三十六万九千九百两,为米四十一万一千八百九十三石,计米折价直银九十三万六千七百五十九两,共计给丁银米二项,为银百二十九万五千七百五十八两。”(27)魏源的依据是当地每石米值银约二两三钱的时价,“给旗丁之运费”除漕项米各款目之外应该还包含给丁耗米在内,即使剔除这部分耗米不计,在米价高昂的清中期以后,漕项米在漕项总额中比重的提高实应予以重视。
第二层含义,漕项主要由轻赍、席木、行月、赠贴等款目构成。
在办漕实践中,有漕省府、州、县随漕征收各款林林总总,五花八门,但从漕政管理角度,无论是粮道题报、总漕奏销、户部查核,还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大清会典》、《户部则例》、《漕运全书》之类的记载,无一例外地将漕项款目大致归纳为轻赍、席木、行月、赠贴4类。
轻赍和易米折银 轻赍源于明代,最早是由粮户给运军的部分耗米演化而成,日后构成漕项的一个主要款目。弘治以前,运粮皆本色随船,至张家湾须雇车起粮,临时易银不及,弘治十三年(1500)方议折银,每石定价五钱,“可以轻赍就湾”,遂以路途之远近,从耗米中分出三斗六升、二斗六升和一斗六升不等,先行易银,随船携带,至通用于转运之费——“此‘一六’‘二六’‘三六’轻赍之名由始也”。正如明人所言:“粮运轻赍者,即耗粮也。”(28)入清沿袭明代旧制,有漕省份以地之远近为差,正兑米每石分别加耗一斗六升、二斗六升、三斗六升不等,折银征收,谓之“一六轻赍”、“二六轻赍”、“三六轻赍”;改兑米,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每石加耗二升,谓之“二升易米折银”。折价均按“石米五钱”计。易米折银,与轻赍同样渊源于明代,只不过当时称为“折易轻赍”(29)。轻赍和易米折银委员先行解仓场通济库,归仓场侍郎以为转运脚价及给回南运军羡余之费。(30)除用于办漕之外,也有相当部分轻赍纳入户部银库。(31)
席木 全称“随漕席木板竹”,简称“席木”或“席板”,即按正米额数征收的苇席、楞木、松板、毛竹,以为解通后仓庾苫盖、铺垫及通风之用。各省正兑改兑米每2石征苇席1领,以17%解通,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及江苏部分府州每正兑米2千石征楞木1根、松板9片,以50%解通,应照例价改折色者,亦征解通济库。另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等省粮艘到通,按规定应携带毛竹若干。(32)作为随漕额征的款目,清初席木即与轻赍并提,(33)尔后各粮道题报漕项收支各款也往往轻赍、席木并称,不加分析,盖二者清初沿袭明制列入随漕项下,且同解通济库之故。
行月 即行粮月粮或行月二粮。行粮资运丁长途挽运的盐菜、薪水、路费,月粮系运丁安家之费,运弁于行月之外,另有廪俸。行月始于明初,永乐间“令运粮官军行粮不分远近,俱支三石”,正统初,“令各运官军行粮俱于本处官仓支给”(34)。清初循明旧制而有所损益,(35)顺治中即已纳入漕项钱粮,(36)雍乾以后运官运丁凡出运之年,各支行粮2.4石至3石不等,运丁月粮8.9石至12石不等,或折银征给,或银米各半。(37)
赠贴 明代漕粮,系军民交兑,运军于耗米、轻赍之外,每多勒索陋规,清初改为官收官兑,遂酌定“赠贴”,州县随漕征收,以帮贴运军沿途运费之用。运军代民运粮,粮户津贴其不足,故曰“赠”,既经官征并题定,以往相沿陋规遂成随漕征收的正项。其名目各省不同,多寡不一。每运米百石,山东、河南及江安粮道所属,给润耗银(江安粮道所属亦称漕赠)5两、米5石,即所谓“五米五银”;苏松粮道所属,给漕赠“五米十银”(亦有部分地方“五米五银”);浙江给漕截银34.7两;江西、湖北、湖南谓之“贴运”,江西给贴运银3两、米3石,另给副耗米13石,湖北、湖南无加增银米,给贴运米20石。(38)与轻赍、席木、行月基本定型于前朝而清初因袭损益不同,赠贴是易代之后“历年所加之赋”(39)。
除上述恒居漕项主要构成部分轻赍、席木、行月和赠贴4类外,还有修造漕船等款目。
漕船岁无定数,雍正年间额船7980只,实运船7120只。各省漕船成造、维修费用不一。造船料价有额支银两,从额征军三民七银两动支,不敷,动支因截漕等减存下支剩的行月、轻赍银两。漕船十年限满,应重新打造。每年的维修称“修舱”,修舱船悉照出厂年份递增银数支给,在各该粮道库支给。(40)实际操作似乎简洁得多,如浙江乾隆二十年(1755)出运漕白船1178只,新造船115只,每只料价银208两零,实该修舱船979只,每只给银7.5两,当年新修船不给。(41)
以上轻赍、席木、行月、赠贴以及修造漕船银等,大致说来,轻赍与修造漕船银均为折色,行月、席木本折兼有,漕赠类中浙江漕截纯系折色,湖广贴运米纯系本色,其他各省银米兼支。
深入探讨省级漕项的构成,须将驳杂纷呈的款目根据用途先按上述各类适当归并,才能计算出各项构成所占比例。下面以清初期苏松粮道、江安粮道所属及浙江等省为例说明。
苏松粮道所属:雍正十三年苏松粮道“随漕白项下”折色银罗列:漕赠十银并五银、轻赍席木板银、三分席木板银、裁扣帮官廪工银、六升米折银、军储行月银、赡运银、造船料价民七军三银、改折灰石银、协济四仓行月银、各仓扛费银、白粮经费银、裁存经费银等13款,合计约651971两。参酌原文注释,大致可分为白粮经费类约232172两、赠贴类约152476两、轻赍席木类约143729两、行月廪工类约69725两、修造漕船类约18095两,共5类,依次占漕项银约27%、23%、22%、11%、3%;如漕白二粮分算,漕粮下漕项银内赠贴类、轻赍席木类、行月廪工类则依次占漕粮下漕项银约36%、34%、17%,以上3款已占总数约87%。至于“随漕白项下”本色米麦豆及席木款目有:漕赠五米、军储行月米、协济四仓行月米、盘用耗米、运船水手食米、协济四仓行月麦6款,计米183327石、麦16566石。除28575石盘用耗米的一半系给州县“以为舂办不敷”之用外,全部作为旗丁行月米麦及帮贴旗丁沿途运费之用。(42)
江安粮道所属:雍正十三年江安粮道“随漕项下”折色银罗列:漕赠五银、轻赍席折旱脚船料等银、加漕裁扣等银、新增银、协济银、六升米折银、行月凑修等银、俸廪屯折永减盐钞等银、凤仓米麦扛费等银等9款,合计约385768两。参酌原文注释,大致可分为行月廪工类约183893两、修造漕船类约78852两、赠贴类约47467两、轻赍席木类约40714两,共4类,依次占漕项银约48%、20%、12%、11%,以上4款已占总数约91%。至于“随漕项下”本色米211337石、麦75513石、豆5056石,合计约291906石,罗列漕赠五米、行月米、凤淮二仓米、月粮麦、月粮豆5款,其中随漕给丁漕赠五米约27423石、动放行月米麦豆205719石外,“余剩解部”。另有本色席片松板运通供仓储之用。(43)
浙江:乾隆《浙江通志》额征“漕项”下罗列:本色月粮银、折色月粮银、廪工银、永福并路费银、永减备料银、浅贡银、轻赍席木等银、折色行粮银、漕粮改折灰石银、漕粮改折灰石项下漕截银、灰石路费银、搬挖银、漕截银、车夫银、经费银、丁字沽银、经费食米折银、余租银等18款,合计漕项银735654两。大致可分为轻赍席木类、行月廪工类、赠贴类、修造漕船类、白粮经费类5类,其中赠贴类273262两,约占漕项银总数37%;行月廪工类192733两,约占26%;轻赍席木类113482两,约占15%,以上3款已占该省漕项总数约78%。(44)
江西:雍正《江西通志》罗列“随漕轻赍等款”122007两,共7款:三六轻赍银、二升折银、芦席板木、脚耗银、过江湖银、协济各卫所运军月粮仓米银、浅船料价银。另列“脚耗米”(即漕赠性质的“贴运米”)45929石,“耗费银”(即漕赠性质的“贴运银”)39438两。合计漕项银约161443两,漕项米45929石。其中轻赍席木67906两、赠贴类39438两、行月类27129两、修造漕船类7027两,(45)依次占漕项银总数约42%、约24%、约17%、约5%——以上4款已占漕项银总数约88%。赠贴米(脚耗米)则占漕项米100%。
山东:乾隆《山东通志》罗列漕项银10款,即轻赍银、席草脚价盘费银(正兑)、席草脚价盘费银(改兑)、润耗银、行粮席草脚价银、随麦席草脚价银、行粮折色银、脚价银、修补仓廒置买斛斗等项银、拨归买米并盘剥路费赔头润耗陆捌漕折轻赍折席等银,合计漕项银约85155两。漕项米3款,即润耗米、运军行粮米、行粮本色麦改米,共约46477石。其中漕项银行月类23372两、轻赍类15910两、赠贴类14263两,依次约占漕项银总数27%、19%、约17%,以上3款已占漕项银总数约63%。惟席草脚价盘费银中“席草”本可归入“轻赍席木”类,但无明细,而“各州县办漕之需”的“脚价盘费”两目合计31014两,约占漕项总数36%(46)。赠贴米(润耗米、行粮米、行粮本色麦改米)则占漕项米100%。
从上述各省看,乾隆年间户部所谓“漕粮系应征米石,而漕项则系随漕轻赍、席片银米等项”,已完整包含了漕项的两层含义,只不过稍嫌疏略而已。实际上,漕项的款目尽管各省名色及所占比重不尽一致,但赠贴、行月、轻赍、席木4类,或赠贴、行月、轻赍席木三大板块,为其基本构件,则是相同的。此外,还有修造漕船银等诸多名色归于漕项之下,其中有的来历不明、早已失去征收根据的款项却从明朝征到清初,又从清初征到清末,如浙江的“永福银”、“浅贡银”,(47)有的款目概念模糊,如江西的“脚耗”与“扒夫”,究竟是不同的两款还是一款而异名,主司其事者也难厘清,最后只好由皇帝出来裁断。(48)不过,除修造漕船占有较大比重,其他杂款多为十几两、数十两或数百两的小数,不影响对漕项构成总格局的判断。就漕项内轻赍、行月、席木而言,明朝已基本形成定制,只有漕赠到了清初才从“私贴”演化成“官贴”,即从相沿陋规变为正项漕赋。似乎可以说,整个清代承袭了明后期处于雏形状态的漕项构成格局而加以损益使之定型与完备化了。
为什么乾隆说“漕项轻赍等银亦系办漕必需”(49),为什么同治间户部强调“漕项一款……实为办运要需”(50)?通过以上对漕项构成及其用途的分析,也就不难理解了。数百万石漕白二粮由有漕8省长途挽运京师,举凡沿漕及抵通后剥浅、盘运、过江、过湖、过淮、过闸、过坝等,一切费用出于斯,通仓京仓以至州县的仓庾苫盖、铺垫、通风之需出于斯,修船造船的物料人工出于斯,卫弁运丁廪俸、口粮、盐菜、薪水、路费出于斯,安家月粮出于斯,丁力拮据需要帮贴接济皆出于斯,水手纤夫的工食亦出于斯,琐碎到一片席一根竹都要随漕征收,精细到解仓场及解部差官路费、鞘箍都要从漕项开销……还有哪项“办运要需”被忽略遗漏了呢?可以说,没有漕项,朝廷就无法享用到“天庾正供”和“天庾玉粒”。总之,凡属办理漕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几乎都要责之粮户,而且支用办运所需外,款款注明“余剩解部”,充实太仓,成为朝廷一笔不小的额外收入。特别要指出,这种制度设计完全出于一种意识明确的政策思想——“以漕办漕”。把这一思想概括得最明确的是同治十年(1871)得到皇帝允准的户部的议覆:“向来各省漕运章程,皆系以漕办漕,止有以赢余漕项报部候拨之案,从无以司库存款(地丁银等)提办漕务之案。”(51)
这样看来,所谓漕粮,清代实际分成三部分:额征的漕白正米;随漕征收以备运输过程和储存环节折耗的正耗;随漕征收的办漕经费漕项。正如殷兆镛所言:“向办河运,有耗米,有漕项。”(52)
三 漕项数额
漕项各构成部分的数额几乎都与漕粮正耗二米相关,易言之,额征正耗二米的数量大体决定了漕项原额。
清代岁漕京师,除漕粮正米400万石外,在部分省份还征收白粮和麦豆,正米又分为入京仓以供八旗三营兵食之用的正兑米330万石和入通州仓以供王公百官俸廪之用的改兑米70万石。正兑米每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改兑米每石加耗一斗七升至四斗不等,名曰“正耗”,以为京通各仓储存及沿途运输折耗之用。其原额1456470石(53),约相当正米原额400万石的36.4%,正耗二米岁额合计约5456500石。乾隆《大清会典》将“正耗”列于“漕粮经费”第一款,以下才是轻赍、席木之类。(54)从办漕经费来讲,该《会典》如此编排,可谓深得其要领。但如上文所述,正耗并不在漕项构成之内,从清初承袭明代漕运旧制之始直到清末,正耗早就与正米同列“正赋”(55),以至后人讲“耗米编征,久归正米”(56)。把随漕征收的正耗视同正米以至就是正米,在清人认识中是一以贯之的;耗米实际上作为办漕部分经费固然不错,作为办漕经费的漕项却从不包含耗米,在清人认识中也是一以贯之的。
清初编纂的《会典》及《漕运全书》等只记录清初以迄雍正末年漕项银米款目部分的数额,(57)而雍乾之际陆续修竣的有漕各省的《通志》则分别记载了清初漕项的原额,特别是《江南通志》完整地保存了在清代漕运中举足轻重的江南省(苏松和江安两粮道所属)顺治初以及康熙二十二年(1683)漕项原额的完整数据。
综上,清初期漕项银原额约210万两—214万两,漕项米麦豆原额约57万石—58万石。
清中期有漕8省漕项的数据反映了清代漕运体制正常运行时期的状况,详见表2。
从表2可知,清中期(从雍正末到嘉庆初)有漕各省实征漕项银在180万两—200万两间,实征漕项米总在61万石—63万石上下,呈现出高度稳定的特点。(76)
道光、咸丰以后,局势动荡,漕运体制随之发生深刻变动,如清前中期那样完整系统的档案文献数据亦不可得,某些野史有关晚清漕项记载虽有参考价值但缺项较多(77)。下面依据同治、光绪年间相对完整的档案制成表3,可见清晚期漕项概数。
从表3可知,清晚期(同治到光绪末)有漕各省实征漕项银在170万两—190万两间,实征漕项米在51万石—53万石上下。(95)
纵观清代漕项的总数,漕项银清初原额高达210余万两,中期实征常在180余万至200万两之间,反映国家百年承平,漕运臻于全盛,晚期最低实征约170万两,其时正值战乱之后,光绪末又恢复到实征195万两;漕项米波动趋势相仿,清初原额大概在五六十万石之谱,中期实征六十二三万石,晚清在五十二三万石上下浮动。至于各省则变动不一,苏松粮道所属最稳定,江安粮道所属及其他有漕省份则有程度不同的波动。总的看来,有清一代漕运制度虽然历经漕粮改折、创行海运等体制变迁和国势由盛入衰、政治社会环境前后迥异的局面,但二百六七十年间漕项总数呈现出大体稳定的状态,波动幅度不大。
大体稳定的漕项钱粮在清代财政史上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清前中期岁入恒以地丁、盐课、关税为大端,兼列杂赋、耗羡、捐纳等项,据《清史稿·食货志》,清中期岁入银4000万两上下(96),以乾隆十八年(1753)奏销册计,岁入各款依次为:田赋(地丁)银29611201两(97),盐课5560540两(98),关税4324005两(99),杂赋(芦课、茶课、矿课、鱼课、契税、牙税、马牛税、猪羊税、落地税等)约一百三四十万两(100)。据以上所列岁入银数和岁入各款,乾隆十八年漕项银约占清中期国家岁入二十分之一,约相当地丁7%、盐课36%、关税46%,而比杂赋多数十万两,如漕项米全部折银,所占比重相应还要增大。从有漕省份来看,清前中期浙江杭、嘉、湖三府漕项银常在73万两,约占该省额征地丁银130余万两的54%。(101)同治初,江苏苏、松、常、镇、太四府一州地丁岁额银140余万两,而漕项银岁额60万两,漕项银大约相当地丁42%。(102)然漕项一款由于其征解、支用及奏销的特殊性,长期未列入国家财政岁入各项,而岁出诸项亦不载办漕经费。迨晚清时移势易,湖广赣皖等省漕粮改折,河运事实上已经停止,继续征收的漕项随之失去“办漕经费”的本义,而演化成为国家每年固定的一项财政收入,光绪十七年(1891)户部遂根据财政结构变化更定岁出岁入各款目,漕项始正式列入“常例征收”款目,据称“此次所办册籍,以地丁、杂赋、地租、粮折、漕折、漕项、耗羡、盐课、常税、生息等十项为常例征收。”(103)《清朝续文献通考》引据日本人根岸佶的统计,漕项与地丁本折、粮折、租课、盐税、百货厘金、土药、杂税、杂款、海关税、旧关一起,同列20世纪初中国“岁入科目”(104)。
四 征解与考成
(一)例不蠲免
漕粮、漕项与地丁不同,遇灾“从无蠲免之例”(105),“间有蠲免,乃出特恩”(106);较之漕粮更为严苛的是,漕粮偶或遇蠲,“随漕等项银两例应照额征解”,“其赠贴、行月米石照数征米运通。”(107)可见作为办运经费的漕项甚至比号称“天庾正供”的漕粮还须臾不可离。
漕项例不豁免,作为因灾蠲免的政策原则,在实际操作时控制极严苛,凡属以下情况,漕项银米皆不议减:其一,向例蠲免漕粮之年,“其随漕银米”,除“停运丁船例给减半本折月粮,在漕项款内动支,余存银米报部拨用”(108);其二,蠲免节年民欠额赋时,“亦不及漕项”(109);其三,截留漕粮平粜时,所卖钱文,“系漕项钱粮,或易银解部,或搭放兵饷”(110);其四,漕粮遇有改折,“其随漕轻赍、席木、赠截等项银两例应照数征解”,“给军行月、赠耗等米,如遇改折,一例按照时价折征”(111);其五,咸丰年间,南漕停运,但名为“济运”的漕项丝毫“不得短少”(112),其“漕南水脚及随漕等项银两”,“均解交道库报拨”(113),而江西循例留支州县办漕脚耗银米,户部严令“既不办运,均应停给,节省解部”(114);其六,同治四年(1865)江浙大幅裁减漕额,“漕项银两并未议减”,所有减漕项下轻赍、席木等银,另列专款,征解部库,随漕轻赍、席木等银仍径解仓场(115);其七,漕项下若有因故废止之款,则作为解部之项,仍旧征收。(116)总之,办理漕务时固然要征解漕项,无须办漕时也要如数征解漕项。道咸以降,大故迭起,漕粮不能征足洵属常态,(117)随漕额征的漕项却能长期保持大体稳定也就不难理解了。
当然,漕项并非绝对不得蠲免,但在执行上皆作为个案处理,且政策伸缩余地有限,即“间有蠲免,乃出特恩”,即使因灾分年带征,或按分数蠲免,也须“临时具题请旨”(118)。大体看来,康雍两朝蠲免漕项的特旨掌握较严,虽然偶有蠲免“未完民欠漕项银两六十八万七千两有奇、米麦三十一万一千八百石有奇”的大案,(119)但蠲免漕项的个案并不多见。乾隆初总理事务果亲王允礼具折奏陈“从前恩诏内漕项未完银两,户部并无豁免之案”,请示江南等省雍正十二年以前实欠在民漕项等银应否援照雍正十三年恩诏予以豁免。乾隆谕示:“朕思此等欠项实系应免者,果亲王分析详明,著全行豁免。并令嗣后遇有恩诏,俱将各项入于豁免之内,永著为令。”(120)此举无异开一蠲免漕项新例,给“例不蠲免”的漕项打开了一个缺口。迨至道咸年间,漕项蠲缓事例益多,(121)特别是同治初年以后一段时间蠲免、免征、暂免、减免、缓征及民欠等事在总漕奏销漕项钱粮的题本中比比皆是,有漕各省实征数目与漕项原额征差距有所拉大。
(二)统征分解
统征分解,即州县于每年二月开征漕项时,其折色银两部分与地丁银“一例编征”、“一条鞭征”、“一条编征”,或曰“一串并征”,(122)解交布政使司后,布政使再按数移解粮道,时称“统征分解”,又称“并征分解”。粮道收兑后,在本省则收贮道库,运粮抵通则解纳通州户部分司(坐粮厅),用于办运经费,余均造入拨册,送部酌拨。(123)至于漕项本色米石部分,仍与漕粮同时征解。漕项虽说“随漕”云云,其实在征收时,漕项银与漕粮在时间、空间上均有不同。
漕项银两“归入条鞭”清初已开始实行(124),所谓漕项“道光、咸丰时,并入地丁项带征”的说法有误。但是由于随漕各项款目繁多、情况各异,并入地丁一条编征的时间各省亦不尽一致,浙江漕截直到乾隆初才奏准“照漕项轻赍之例并入地丁统征分解”(125)。
一条编征、统征分解对于经征和监管部门,条分缕析,分辨自无问题,但漕项出于田亩,纳粮百姓只知每亩应完地漕钱粮共若干,一并按年完纳,并不分晰何项为地,何项为漕?偶逢特旨豁免,也搞不清或免或不免?有时灾前已完在官,查扣纷杂,粮户难知底细,吏胥乘间影射舞弊。(126)因地丁、漕项奏销例限前后不同,还极易造成恩蠲诏旨颁布前民欠漕项是否照例催征的混乱。乾隆五十九年(1794)有旨恩蠲漕项积欠,各省均将五十八年漕项一律请蠲,独江苏省因未入奏销,仍照例催征完解。嘉庆二十四年(1819)又遇到相同情况,两江总督孙玉庭特奏陈:“各粮户所欠银数原系地漕并记在内,在小民只知完纳条银,未悉统征分解之例,实属难以划分。今二十二年民欠地丁已蒙圣旨蠲免,若将是年未完漕项仍循照上届江苏省成案在于民欠数内催征完解,诚恐粮户因该年地丁已奉恩蠲,借为口实,输将不前。”(127)尽管有地方大吏提出异议,但一条编征、统征分解作为制度终清之世未变。
就漕项银本身而言,还存在正耗分解,即“正银解道,耗银解司”问题。江苏漕项耗羡银不尽用于办漕,而是“藩司衙门凑拨通省养廉及一切工程采办各项公费之用”(128)。浙江漕截“正耗一两内,以九钱八分给军济运,以二分解司为运弁养廉银之用”(129)。
(三)奏销与察核
各省漕项钱粮原由总漕隔年奏销,康熙三十三年(1694)改照地丁钱粮之例于次年五月奏销,三十五年总漕桑格疏请仍照旧例隔年奏销。户部覆准。(130)开始实行时,由漕运总督将各粮道漕项钱粮汇总一疏具题,雍正年间户部以为如此“查算甚属繁剧”,遂改为各粮道“分疏具题”,即各粮道将隔年漕项具详总漕,总漕将复核无误的该省(或该粮道)起运该年漕项奏销册原册送户部及科道察核外,另行具题请旨,经皇帝批谕“该部察核具奏”,遂正式启动察核程序。由于漕项奏销册收支各项涉及仓场、通济库等衙门,户部奉旨后还需行查有关衙门,待咨复后,即行逐一按册核算收支各款,(131)经察核无误,则建议“应准开销”、“应毋庸议”,不过,奏销收支各款能够全部顺利通过者并不多见。或某款缺少凭据,则“应令该督”另补公文册簿;或某款数目与户部定例、底案不符,则“应令该督查明报部核销”;或某款显属隐匿银米,则予以申饬责令改正……总之,无分巨细,一律从严审核。这一整套漕项钱粮奏销、察核制度从康熙中至光绪末,总漕等与部臣凛然恪守,坚持不懈。(132)
不过,上述制度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漕项钱粮系与地丁一条编征,而奏销例限不同,实行的是隔年奏销制度。其结果这笔巨款经年累月留在县库,难免滋生胥役从中包纳侵收,州县遇有亏空得以挪移掩饰,更有绅衿大户借口拖延等弊端。对于某些省份隔年奏销可能带来更多的麻烦,如浙江每年应征漕项银共有70余万两,其中本折月粮、廪工、浅贡等银19万余两,甲年二月开征,乙年三月即由总漕奏销,而轻赍、本折行粮等银16万余两、永福路费等银9000余两及灰石、搬挖、给丁漕截等银29万余两三款,甲年二月开征,直至丙年三月始行详请总漕奏销,(133)虽有督抚大吏等力陈其不便,但终清之世亦未作改变。
(四)考成与议处
考成的对象是经征漕项的州县官及负有督催责任的粮道、知府、直隶州知州各官,一省行政长官巡抚也在考成之列。康熙二年定例:随漕轻赍等项钱粮经征州县各官,初参,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罚俸一年,欠一分者降职一级,欠二分者降职二级,欠三分者降职三级,欠四分者降职四级,俱令戴罪征收,欠五分以上者革职。督催之粮道、知府、直隶州知州各官,初参,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罚俸六个月,欠一分者罚俸一年,欠二分者降职一级,欠三分者降职二级,欠四分者降职三级,欠五分者降职四级,俱令戴罪征收,欠六分以上者革职;巡抚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分者,罚俸六个月;欠四分者,罚俸一年;欠五分者,降俸一级;欠六分者,降俸二级;欠七分者,降职一级;俱令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康熙二年所定漕项考成则例既有处分之例,也有劝赏之典。
考成“俱照地丁钱粮例”,经征之州县及督催之粮道、知府、直隶州知州各官初参、二参按十分计考,三年比较。(134)即奏销时列出该省(或该粮道所属)额征漕项若干,实应征若干,以此数作为十分,截至漕项奏销止,各属已完解道库若干,准此计算出已完几分。然后还要与上三年(去年、前年、大前年)分别比较,如去年额征漕项若干,实应征若干,以此数作为十分,截至漕项奏销止,各属已完解道库若干,准此计算出已完几分。嗣后,户部又陆续奏定章程,令各督抚在奏销钱粮时,一面具题,一面先将未完一分以上员名开具简明清单,注明已完、未完分数及实征已完、未完各银数,专折奏报,由吏部核定处分,先行复奏。(135)
漕项的考成与议处之严格,还不完全在制度性规定的绵密,更重要的是执行时言出法随,毫不含糊。仅以浙江起运道光十七年(1837)漕项钱粮为例,议处的诸多州县、知府等且不去缕述,该省巡抚乌尔恭额即被追究4案:1.经征本折行粮等银未完三分以上,“照例罚俸六个月,戴罪督催”;2.经征灰石等银未完六分以上,“照例降俸二级,戴罪督催”;3.经征本折月粮等银未完一分以上,“照例罚俸三个月,戴罪督催”;4.经征永福款银两未完五分以上,“照例降俸一级,戴罪督催”。道光帝朱批毫不留情:“乌尔恭额共四案:其一案著罚俸六个月,又一案著罚俸三个月,再一案著降俸二级,又再一案著降俸一级。”(136)请注意是一款一案,分别罚降,合并执行。现已公布的清代有关漕项的一万余件户科题本中,大部分是漕项的考成议处或涉及考成议处的案卷。
经征漕项的考核与议处,自康熙初定制到这个王朝覆亡的前夕,竟坚持不懈,贯彻始终。还是以浙江为例,宣统二年(1910)浙江乌程县漕项考成清单记载:“实征轻赍、本折行粮等款四千九百八十五两九钱九分,署理乌程县事武康知县王家骥应征十分,已完银三千五百二十六两八钱五分二厘,未完银一千四百五十九两一钱三分八厘,计已完七分七毫四丝,未完二分九厘二毫六丝。”据此照例核定处分。(137)
有清一代漕项钱粮之所以大体稳定,可以从多方面探讨,而经征和督催漕项的考成议处制度的严密与执行的坚决执著,实在是重要的原因。
五 晚清漕项用途的调整
道咸以降,有漕省份大水、战乱频繁,运道梗阻,迫使朝廷试办江浙海运,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及江苏江北等属漕粮改折解部,加以同治初江苏、浙江输漕重镇大幅裁减漕额,使明清两代运行四五百年的漕运体制支离破碎,漕项的用途开始进行重大调整,长期恪守的漕项支出格局首先在江浙发生制度性变化。
道光六年(1826)江苏试办海运,但为时未久,没有议及提用漕项。咸丰元年(1851)丰工决口,运河阻塞,漕、白尽归海运,运费的筹措,除动拨漕截、漕赠外,不足部分遂创提州县因停运而减省下来的“私贴”性质的“兑费”,聊充“海运律贴”。同治四年浙江省首先奏准裁减海运津贴,提用名正言顺的河运经费——漕项以抵海运所需,江苏随即亦照部议裁革本省海运津贴,两省遂转入提用漕项弥补海运经费缺口的操作阶段。其时江浙两省奏准大幅裁减漕额,起运规模缩小,所需海运经费随之亦相应减少,额征漕项仍存其旧,而卫帮既裁,漕项银米均无所用,这就为以漕项筹抵海运经费铺平了道路。同年八月浙江奏定:该省漕米减存正耗米70余万石,除支海运商船耗米外,每石南北用费以银8钱核计,约需运费50余万两,以额征漕截正耗银约28万两,合之减存行月、南月各米分别变价银约6.5万两及杭嘉湖等府行月食米折征正耗银约1.6万两、宁绍等府本折月粮正耗银约13.6万两,共银49万余两;全漕起运,如有不敷,再于漕务项下拨补所差。(138)随即江苏奏定:该省交仓米100余万石,以每石7钱运费计算,海运经费74.8万余两,由裁减粮额节省丁耗、赠五、改糙、盘舂并行月粮等减剩应征余米变银约33.7万两,以及苏松粮道漕项节省给丁银约28万余两、江安粮道漕项一半节省银约4万余两,共可得银将近70万两,尚有不敷银约5万两,则酌提各卫帮屯田津贴,再有不足,于苏松粮道库“四分漕项”内随时凑拨。(139)嗣后江浙海运漕粮每石运费或有调整,但提用漕项银两以为海运经费之成规并无变化。(140)
如果说,提用原为河运经费的漕项拨抵海运经费尚属顺理成章,那么,在湘、鄂、赣、皖等省河运既停的情况下将漕项挪作军饷等急需,则与漕项“专济漕运”的本义大相背离。
咸丰年间以至同治初,战火连年,经费支绌,筹饷紧急,减省下来的漕项成为战区筹饷的饷源之一。咸丰三年(1853)有旨命两江总督陆建瀛等迅速核计“所有业经征收之漕粮若干、现归节省之漕项若干,应如何搭放兵饷,或就地粜变,务即通盘筹划,奏明办理”(141)。如此权宜提用漕项,开始还是以“暂借”名义作为个案处理,七年(1857)河南奏称:“前因军需万分紧急,司库无款可筹,由藩司移道暂借漕项银两万一千两以作军需之用。”(142)翌年二月湖北巡抚胡林翼亦称:“东南军务一时未能告竣,军饷积欠愈欠愈多……惟有将漕粮折价及漕项银两暂资接济。”(143)嗣后,河运恢复无望,以漕项暂资军饷遂成常态。十一年(1861)江苏巡抚薛焕奏请“以节省漕费及赠五、余耗等米变价银两,尽数筹补”该省旗绿各营。(144)江西自改折以来,“除脚耗内坐支银米仍归州县支用外,其余漕项、脚耗等银俱系节省报解充饷。”(145)浙江咸丰年间“办理防务,漕项作为军需,仍由外用。”(146)同治五年(1866)控扼运黄要防清淮一带驻军军饷告罄,漕运总督张之万奏请迅速饬下河南、江西、湖南、湖北四省将粮道库所存漕项“各提拨银二万两”接济要防。(147)至光绪九年(1883),户部制定新章,凡拨动漕项必须先行奏明,奉准部覆,方能协拨。(148)自此,举凡“西征军饷”、“甘肃新饷”、“近畿防饷”、“筹边军饷”、“东北边防经费”,以至凑解庚子赔款,等等,无一不遵照户部新章“动拨”、“融拨”或“指拨”漕项协济。(149)晚清八方告急,财政捉襟见肘,漕项这笔为数不菲的所谓“无用闲款”(150)竟成了户部到处堵窟窿的机动款项。
六 结语
清初《漕运加耗始末》的佚名作者大概是第一个考稽漕项来龙去脉的有识之士,他清晰地勾画出了从明中期到清康熙年间浙江漕运加耗的阶段性进程:
按前明正德十年准兑运粮米正米一石加耗米六斗六升,又加两尖米一斗,共加耗米七斗六升内,除四斗随船作耗,谓之“加四装扛”,以供盘剥、筛扬等费,余米三斗六升折银一钱八分,谓之“三六轻赍”,以为起剥雇夫等用——是谓“官贴”。而更有席木银、浅贡银、车夫银、经费银、轻赍路费银、行粮折色银、月粮折色银、本色月折银、行折银、食米折银,总名之曰“漕项”,归入条鞭,加耗可谓重矣。至于截银一项,起自万历中年——(每百石)共加米九石八斗——是谓“私贴”,耗外加耗,前所未有。
至崇祯十四年偶因水灾,米价腾贵,郡守陆自岩酌价每石一两八钱以折九石八斗之色,名曰“截贴”,以其为运军私勒浮加之米而截出另算,故邑志谓之“截费”,前此所未有亦他省之所无,所以不载全书,不入奏销。本朝顺治八年,按院杜果题定,截米九石八斗改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又加津盘运银一十八两、纲司银二两给军兑运,每漕一百石征银三十七两六钱四分。康熙十年又奉督院刘兆麒、抚院范承谟会题,截米九石八斗每石减价三钱,共征银三十四两七钱。(151)
以上《漕运加耗始末》一文透过“加耗”的角度,已考察出明正德年间由耗米派生的“轻赍”实为“漕项”之渊源;入清后轻赍、行月本折以及晚明以来陆续加添的杂项规费一并归入条鞭,始有“漕项”之总称,而此次“加耗可谓重矣”;康熙年间最后形成的“漕截”为“前此所未有亦他省之所无”的“耗外加耗”,而当时未入条鞭,是以无“官贴”之说。同治年间主持纂修浙江《湖州府志》的宗源瀚慧眼独具,将《漕运加耗始末》全文附录《经政略·田赋篇》以存史,并续记乾隆初奏准“漕截一项折收纹银,照漕项轻赍之例并入地丁统征分解”,遂正式称为“归入条鞭”的“官贴”,从而给浙江第三阶段的漕运加耗画上了句号。(152)难能可贵的是,宗源瀚实际上已提示我们观察的线索,从耗米、轻赍到加耗,再到耗外加耗,其直接的推力虽是运军勒索和官府助长,而触发点则在“偶因水灾,米价腾贵”。
整个清代漕项演变的过程可以说是明代以至清初发展轨迹的延续。除浙江之外其他有漕省份在顺康之际已完成了“漕赠”、“润耗”之类由“私贴”向“官贴”的正名,并列为漕项的组成部分,载入全书。但是“耗外更添新耗”的进程并未就此止步,“赠贴”国赋化之日就是新耗开始滋生之时,这新一轮的耗外加耗在人口倍增、物价日昂的大趋势推动下以更大规模、更快速度蓄积和蔓延,其名目最著者则为帮贴旗丁的“兑费”,即漕项“赠贴”之外州县取之于粮户给运军新增的兑粮贴费,亦称津贴、帮费、帮贴等。不过,花样尽管翻新,名义上还是因“百物翔贵”粮户必须额外“津贴”旗丁,而掌握折奏权的督抚们(特别是漕运总督)则往往顺势促请皇帝“恤丁”。其阶段性的标志就是嘉庆二十二年(1817)两江总督孙玉庭奏准苏松粮道所属四府一州每石漕粮酌加银3—5钱津贴旗丁。(153)由此,该地区存在已久的兑费浮出水面,其数额“共需银八十余万两之多”(154),已大大超过该粮道所属的漕项银两。即使如此,兑费仍在继续加速潜滋暗长,道光中期以后,有人估计“江苏兑费共须洋银五百余万(圆),浙省亦须一百余万(圆)”(155)。以一枚银圆约合银0.7两计算,江苏兑费在350万两上下,相当于漕项银五倍以上,浙江兑费在70万两以上,已漫过漕项银。看来,兑费由“私贴”变身为“官贴”,正式编入漕项钱粮仅仅是时间和契机的问题了。所幸的是,由于各种机缘的凑合,江浙数额巨大的兑费在同治四年竟奉旨裁革,(156)侥幸逃出了往昔耗外更添新耗,兑费、津贴之类迟早纳入漕项钱粮的历史宿命。然而其他有漕省份的粮户则未能普被裁革兑费的“恩泽”。以湖北为例,咸丰七八年之际巡抚胡林翼奏准更定漕务章程,以“暂提”充饷为由,将北漕减省的约6.8万余两兑费正式保留下来,其数额与该省额征漕项银数持平。(157)延至光绪末,湖北仍征所谓“暂提”的兑费并与漕项合计列入奏销,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湖广总督张之洞奏销三十一年(1905)湖北“漕项正随各款”,即将“轻赍等项正耗并漕粮水脚、酌提兑费”统算共约银14.5万两。(158)应该说湖北等有漕省份的兑费作为与漕项合并征收的经制款目,是明代中期以来漕运层见叠出的耗外更添新耗的总趋势下必然的结果,而江浙两省兑费被朝廷裁革倒实属例外之个案。
其实,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上正赋之外耗外加耗、耗羡纳入正项的现象,漕项绝非孤立的个案。明后期行“一条鞭法”,一切杂派均入丁田二项编征,这是一次性将现有杂派网罗殆尽的加耗,此后明末清初各色加征之银层出不穷,也都陆续编入地丁条银征收,至雍正年间火耗归公、摊丁入地,再次合并杂派及丁银编入地丁。清人早已指出这是“一条鞭后之一条鞭也”(159)。据说廷议提解耗羡之时,沈近思持反对态度,称“今日正项之外更添正项,他日必至耗羡之外更添耗羡。他人或不知,臣起家县令,故知其必不可行”(160)。乾隆中期以后,“科敛竟溢于陋规之外”(161),时光的流逝不过三四十年,沈近思的预言就不幸言中了。
看来,中国传统时代以至社会转型期的晚清,赋税自身轮番式的膨胀似乎有其某种规律,或者说某种大概趋势可循,这就是经常处于紧张状态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总是一波又一波地突破定额化管理的财政收支经制,以耗外不断加耗又陆续变身正赋的方式滚动前进,扩大规模;赋役制度通过此种方式的变革取得的某种财政平衡或许是暂时的,变动不居则是常态。这方面的事体至少在明清两代屡见不鲜,对于研究者来说,漕项运行轨迹之清晰以及文献档案支撑的数据链之系统完整,提供了从人口、物价及吏治多维度、多层次地深入探索财政变迁的条件,可能没有比漕项更适合观察分析财政运行的规律或趋势了;当然,作为史学研究对象,漕项又存在概念模糊的先天缺陷,以致长期以来被忽略。本文基于“读懂漕项才有望真正了解清代漕运”的认识,试图通过对漕项的考释,廓清环绕着它的重重迷雾,还原这一不可多得的研究样本的本来面貌,以期深化清代漕运史和财政史的研究。
注释:
①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4863-030,缩微号358-2538,同治四年五月初二日,侍郎殷兆镛“奏为江苏漕粮请查照部议裁革津贴银两事”,http://124.207.8.21/qinghistory/index_login.jsp,本文以下所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宫中档朱批奏折、军机处录副奏折及户科题本等档案均如是,不再加注网址。
②乾隆《漕运全书》卷九《奏销考成·全漕奏销》,卷一○《奏销考成·历年成案》,[清]载龄等修纂:《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第219、243—244页;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2670-032,缩微号02-01-04-12-191-1522,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户部尚书敬信“题为遵察江西省光绪二十一年应征漕粮漕项脚耗银米支存各数目事”。
③参见[清]宗源瀚《江苏减漕始末》,[清]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三七《赋役四》,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4辑,第835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年,第3927页;乾隆《浙江通志》卷八一《漕运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影印本,第188—189页;[清]戴槃:《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筹海运经费记》,同治七年孟秌重刊本。
④《清穆宗实录》卷一五六,同治四年十月庚子,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649页。
⑤道咸之际汤成烈《国朝赋役之制序》云:“今制,除漕、白正耗及各省兵米本折外,通计天下赋税,地丁、耗羡、盐、茶、关、杂、芦课、漕项、旗租、常例捐纳等银,一岁所入五千四百四十五万有奇。”载[清]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三四《赋役一》,《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4辑,第835册,第3567—3568页。
⑥“漕项”一词,《辞海》解释为:“明清漕粮正税外所征各项附加的总称……因漕运耗费,除正额外还征耗米、轻赍等附加税,统称漕项。”又称“清初部分漕项折征银两,道光、咸丰时,并入地丁项带征”(《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第1107页)。薛虹的解释是:“清随漕征收用于漕运开销之银米,统称漕项。一般包括轻赍银、易米折银、随漕席木竹板、官军行月钱粮、赠贴银米以及造船料价等。”(戴逸、罗明:《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上》,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第557页)与《辞海》不同,薛虹未把正额外的“耗米”包括在漕项之内。20世纪90年代李文治、江太新先生合著《清代漕运》一书,其第4章“漕粮赋税制度”第2节“各种附加税”下,指出“漕项钱粮”为“办漕经费”,但将“漕项钱粮”与“芦席税”、“席片竹木”、“行月二粮”、“漕粮赠贴”、“漕耗银米”、“水脚银”并列为漕粮附加税之一(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112—116页),与薛虹将赠贴、行月等归入漕项、与《辞海》将正额外“耗米、轻赍等附加税,统称漕项”皆判然有别。陈锋在有关清代财政的著述中没有专门探讨“漕项”,但从“转运经费”角度有所论述:“漕粮与白粮的征收,除了随粮征收加耗外,由于是沿途转运,还同时征收‘经费’等银,以供转运所需,所附征银两为数不少,如白粮经费,‘江苏、浙江共征银二十三万二千六十一两八厘’,漕粮所征各项银两更多达185万余两。”“在漕、白二粮‘改折’时,这一部分银两依然征收,减省的转运经费又成为国家的收入。”(参见氏著《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71页;《清代军费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36页。)
⑦参见乾隆《漕运全书》卷二三《官丁廪粮·各省款例》,《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565页;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四一《户部·漕运一·官军行月》,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第267页。
⑧乾隆《漕运全书》卷一○《奏销考成·历年成案》,《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238页。
⑨乾隆《漕运全书》卷一○《奏销考成·历年成案》,《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233页。
⑩乾隆《漕运全书》卷一○《奏销考成·历年成案》,《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237—238页。
(11)以上四部文集均据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影印本。
(12)乾隆《漕运全书》卷一○《奏销考成·历年成案》,《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232—236页。
(13)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39-016,缩微号02-01-04-07-003-3385,乾隆元年五月二十六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江苏省苏松常镇太五府州属起运雍正十一年份漕项钱粮收支数目事”。
(14)乾隆《浙江通志》卷八一《漕运中》序引,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1册,第177页。
(15)《清穆宗实录》卷一四六,同治四年六月戊午,第426页。
(16)[清]李鸿章撰,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奏议二》,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苏省地漕钱粮一体酌减折》,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2册,第89页。
(17)《清高宗实录》卷四○○,乾隆十六年十月己亥,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64页。
(18)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四《漕运·赠贴银米》,《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6辑,第654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第7384、7393页。
(19)如乾隆初修纂的《江南通志》卷七八《食货志·漕运二》就用“随漕白项下”、“随漕项下”表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09册,第251—253页),嘉庆《松江府志》分列“轻赍”、“漕赠”、“行月米折”等七款银数([清]宋如林等修,孙星衍等纂:嘉庆《松江府志》卷二四《田赋志·漕运》,《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10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542—547页),其分述漕项之意是显而易见的。
(20)《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五《钱币考三》,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考4983。
(21)[清]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六《两江疏·请豁民欠漕项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18册,第719页。
(22)乾隆《漕运全书》卷一《漕粮原额》,江南省分为江苏省与安徽省,江苏省下注:“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五府州”,即苏松粮道所属;安徽省下注:“江宁、安庆、宁国、池州、太平、庐州、凤阳、淮安、扬州、徐州、六安、颍州、泗州、海州、通州十五府州”,即江安粮道所属(《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17、14页)。因苏松粮道所属、江安粮道所属与江苏省、安徽省存在地理上的错位,本文一般不用江苏省和安徽省的提法,而采用当时档案、官书、方志通常的提法——苏松粮道所属(简称苏松所属)和江安粮道所属(简称江安所属)。
(23)乾隆《江南通志》卷七八《食货志·漕运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09册,第251页。
(24)乾隆《漕运全书》卷二《漕粮原额·蠲缓改折》,《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45页。
(25)乾隆《漕运全书》卷一六《轻赍席木·随漕席片》,《轻赍席木·随漕板木》,《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389、390页。
(26)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四《漕运·赠贴银米》,《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6辑,第654册,第7391—7392页。
(27)[清]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中册)卷四八《户政·漕运下》,《海运全案跋》,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181页。
(28)参见嘉庆《松江府志》卷二四《田赋志·漕运》,转引《明会典》漕运总兵万表疏,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10号,第532页;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七《户部·会计·漕运·脚耗轻赍》,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第510—513页。
(29)嘉庆《松江府志》卷二四《田赋志·漕运》,引据《明会典》:“成化七年,都御史滕昭议罢瓜淮兑运里河,官军雇江船于江南水次交兑,民加过江之费”,“十年,令瓜淮官军过江兑运,除加耗外,每石添给脚米六升,改兑耗米,应天、苏州、松江、镇江、广德每石俱三斗二升,凤阳、淮安、扬州每石俱二斗七升,徐州每石二斗二升,以上各加耗内各折米二升,易银一分,名‘折易轻赍’”(《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10号,第531页)。
(30)参见乾隆《大清会典》卷一三《户部·漕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139—140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四《户部·漕运·随漕轻赍易米折银》,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据光绪二十五年刻本影印,第9册,第7658页。
(31)据乾隆《漕运全书》卷一六《轻赍席木·历年成案》,康熙四十七年闰三月总督仓场会同户部疏,略言:每年各省解通轻赍银两三十八万四千余两,以为一年脚价等项之用,而一年实用二十四五万两不等,请将山东、河南、湖广、江西、浙江、江安等六省额解轻赍银二十四万六千九百余两酌留通济库应用,其苏松粮道所属额解轻赍银十三万七千余两径解户部查收,如有余剩,年终仍交户部。参见《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397—398页。
(32)参见乾隆《大清会典》卷一三《户部·漕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140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四《户部·漕运·随漕席木板竹》,第9册,第7659—7660页。按,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六《漕运一·脚耗轻赍席木》有所不同:“正改兑米,每二石科席一领;正兑米,每二千石,科楞木一根、松板九片;俱三分本色,随粮给军;七分折色,汇解通库。”“其本色席木板,江南苏松常镇四府、浙江、湖广俱折银,给领运弁丁办交本色。至江西省,正兑米每石征席木板银七厘二毫零,改兑米每石征席折银五厘六毫零,俱三分给运丁,七分解通库。”《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第713册,第1167—1168页。
(33)乾隆《漕运全书》卷二《漕粮原额·历年成案》,顺治六年十一月漕运总督吴惟华疏称,起运本色每征粮一石加耗米三斗、四斗之外,“起纳则有轻赍、席板”。《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49页。
(34)《万历会计录》卷三五《漕运·官军粮钞》,《续修四库全书》,第83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19页。
(35)参见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六《户部·漕运一·行月钱粮》,《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第713册,第1189—1193页;乾隆《漕运全书》卷二三《官丁廪粮·廪粮事例》,《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560—563页。
(36)参见乾隆《漕运全书》卷二三《官丁廪粮·各省款例》“江南省条”,《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565页;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四一《户部·漕运一·官军行月》,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第267页。
(37)参见乾隆《大清会典》卷一三《户部·漕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140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六《户部·漕运·官军行月钱粮》,第9册,第7679—7692页。
(38)参见乾隆《大清会典》卷一三《户部·漕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140页;乾隆《漕运全书》卷一一《征纳兑运·征收款则》,《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255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七《户部·漕运·赠贴银米》,第9册,第7693页。
(39)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1743-032,缩微号123-1961,嘉庆四年十二月初六日,漕运总督蒋兆奎“续奏运费不敷及求退事”。
(40)乾隆《漕运全书》卷五《通漕运艘·佥造漕船》,《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119—126页。
(41)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4962-001,缩微号02-01-04-07-363-1857,乾隆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蒋溥等“题为查核浙省乾隆十九年份漕项钱粮收支数目事”。
(42)参见乾隆《江南通志》卷七八《食货志·漕运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09册,第275—276页。
(43)参见乾隆《江南通志》卷七八《食货志·漕运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09册,第252—253页。按,漕项银内轻赍席折旱脚船料等银含部分“造船料价及行月银”。
(44)乾隆《浙江通志》卷八一《漕运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1册,第187—189页。
(45)参见雍正《江西通志》卷二三《田赋一》,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3册,第736页;卷二八《兵卫·附江西督粮道征解漕粮款项》,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4册,第16—17页。
(46)乾隆《山东通志》卷一二《田赋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9册,第832—833页。
(47)戴槃在《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筹海运经费记》提到:漕项中“如灰石、永福、浅贡等款系为永仓之用,永仓废而此款以为报部之款,不能挪动”。清末仍征,参见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2579-014,缩微号02-01-04-12-165-0469,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七日,大学士管户部事福锟等“题为遵察浙江省光绪十七年份征收漕粮漕项正耗银米各数目事”。
(48)康熙年间江西随漕征收的“脚耗”和“扒夫”如何区别,户部与该省大吏就长期纠缠不清,户部坚持扣追多征银两,大吏则拒绝完解。这桩公案自康熙二十三年直到雍正即位,两起两落,一波三折,才由雍正裁断:“脚耗乃贴运之总名,扒夫等项乃支给之细数,其实一事而非两项也”,命从康熙三十八年以来应追银51万余两、米61万余石,停止追赔,向后准其支给。参见雍正《江西通志》卷首之三,雍正元年《谕给漕米脚耗》,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3册,第57页。
(49)《清高宗实录》卷四七,乾隆二年七月辛亥,第816页。
(50)《清穆宗实录》卷一四六,同治四年六月戊午,第426页。
(5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三《户部·海运·经杂各款》,第10册,第7931页。司库,即各省储存地丁等项银两的所谓“藩库”。
(52)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4863-030,缩微号358-2538,同治四年五月初二日,侍郎殷兆镛“奏为江苏漕粮请查照部议裁革津贴银两事”。
(53)据乾隆《漕运全书》卷一《漕粮原额》所载各省耗米数统计,参见《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10—43页。
(54)乾隆《大清会典》卷一三《户部·漕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139—140页。
(55)顺治二年十一月户部议驳漕运总督王文奎漕粮改折的题本称:“正、耗、尖米,各有额数,俱系正赋,既难改折,亦难减少。应仍照旧规行。”见乾隆《漕运全书》卷二《漕粮原额·历年成案》,《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47页。
(56)《李鸿章全集·奏议二》,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苏省地漕钱粮一体酌减折》,第2册,第90页。
(57)乾隆《漕运全书》卷一五《轻赍席木·各省额例》保存了山东、河南、江南、浙江、江西、湖北、湖南七省轻赍、易米和席木原额及雍正十三年实征数额完整数据(《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351—390页),乾隆三十二年刊行的《漕运则例纂》实征数至乾隆三十一年,惟该二书缺行月和漕赠两款数(据[清]杨锡绂等纂:《漕运则例纂》,四库未收书辑刊编纂委员会编:《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23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
(58)乾隆《江南通志》卷七八《食货志·漕运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09册,第274—275页。漕项银与漕项米麦系顺治初原额和康熙二十二年数据,江安粮道同。
(59)乾隆《江南通志》卷七八《食货志·漕运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09册,第251—252页。
(60)乾隆《浙江通志》卷八一《漕运中》,卷八二《漕运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1册,第188、202页。
(61)参见雍正《江西通志》卷二三《田赋一》,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3册,第736页;卷二八《兵卫·附江西督粮道征解漕粮款项》,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4册,第16页。
(62)雍正《湖广通志》卷一八《田赋志·湖北总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1册,第581页。
(63)雍正《湖广通志》缺载漕项米,据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41-008,缩微号02-01-04-07-004-0747,乾隆元年七月十七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湖南省雍正十二年份征存收支数目事”补,奏折中“给军二耗米”亦称“贴运米”(漕米百石贴运军二十石),即漕项米,湖南同,不另注。
(64)雍正《湖广通志》卷一九《田赋志·湖南省总》,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1册,第637页。
(65)雍正《湖广通志》缺载漕项米,据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41-008,缩微号02-01-04-07-004-0747,乾隆元年七月十七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湖南省雍正十二年份征存收支数目事”补。
(66)乾隆《山东通志》卷一二《田赋志》,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9册,第832—833页。
(67)雍正《河南通志》卷二五《漕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6册,第3页。
(68)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39-016,缩微号02-01-04-07-003-3385,乾隆元年五月二十六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江苏省苏松常镇太五府州属起运雍正十一年份漕项钱粮收支数目事”。
(69)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38-010,缩微号02-01-04-07-003-2773,乾隆元年三月二十九日,漕运总督成元章“题为江安粮道所属经征雍正十二年份漕项钱粮已完未完事”。
(70)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44-003,缩微号02-01-04-07-004-2200,乾隆元年十月初八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浙江粮道属起运雍正十二年份漕项钱粮收支数目事”。
(71)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41-004,缩微号02-01-04-07-004-0617,乾隆元年七月十二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江西省起运雍正十二年份运通漕项钱粮米石船只并席板各数目事”。
(72)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41-007,缩微号02-01-04-07-004-0708,乾隆元年七月十七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湖北省雍正十二年份实征支解各数目事”。按,二耗米即漕项米。
(73)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41-008,缩微号02-01-04-07-004-0747,乾隆元年七月十七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湖南省雍正十二年份征存收支数目事”。按,二耗米即漕项米。
(74)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43-001,缩微号02-01-04-07-004-1653,乾隆元年九月十二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山东省雍正十三年份起运上年份漕项钱粮支解存剩银米数目事”。按,实征本色米数系行月、润耗并加编闰月等米加运交临德新仓行粮米。
(75)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41-002,缩微号02-01-04-07-004-0569,乾隆元年月初三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河南省雍正十三年份起运上年份漕项钱粮实征支解各数目事”。
(76)另据《清朝文献通考》记载:乾隆年间“随漕款目”——轻赍、易米折银、官军行月、赠贴、红驳、席木板竹——共计银1853600两,米617876石、麦19682石、豆532石,可资参考。该书卷四三《国用考·漕运·漕运规例》,考5251。
(77)陈康祺记有同治年间各省漕项银数字:江苏苏松粮道所属额征漕项银60余万两,江苏江安粮道所属之江北各属额征漕项14万余,浙江额征漕项约40余万,河南额征漕项11万余,江西额征漕项18万余,湖南额征漕项1万余,湖北额征漕项1万余两(缺山东省和江安粮道所属之安徽各属额征漕项数字),共约150余万两,陈康祺自云:“郎曹多暇,亦尝博稽详考,或采之邸抄疏奏,或询之户部友人,综核出入。”[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一四《度支考》,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09—312页。
(78)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2069-018,缩微号02-01-04-12-019-1618,光绪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户部尚书魁龄等“题为遵察苏松等属同治十年份征收正耗银米解支已完未完各数目事”。按,漕项银含正银和耗羡银,以下相同,不另注;各属蠲免、免征、暂免、减免、缓征及民欠漕项米共约52486石。
(79)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6326-012,缩微号473-3008,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十三日,江苏巡抚陈夔龙“奏为苏松等属光绪三十一年漕项银米奏销事”。
(80)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2145-002,缩微号02-01-04-12-039-1156,光绪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户部尚书景廉等“题为遵察江安粮道所属同治十一年份征收漕粮漕项钱粮并随征耗银各数目事”。按,包括本色米、折色米、本色麦、折色麦。
(81)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6327-038,缩微号474-0265,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两江总督端方“奏为江安两省光绪三十二年漕项钱粮等款奏销事”。
(82)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1917-004,缩微号02-01-04-11-056-1546,同治十年十二月初六日,户部尚书宝鋆等“题为遵察浙江省奏销同治五年起运四年份实征漕粮漕项正耗银米事”。
(83)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6327-039,缩微号474-0268,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初六日,浙江巡抚冯汝骙“奏为浙江省光绪三十二年漕项钱粮等款奏销事”。
(84)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2038-022,缩微号02-01-04-12-010-2421,光绪二年闰五月初五日,户部尚书载龄等“题为遵查江西省同治九年份应征漕粮漕项银米并支解存剩各数事”。按,漕项银包括正耗银和两脚耗银。
(85)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2670-032,缩微号02-01-04-12-191-1522,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户部尚书敬信“题为遵察江西省光绪二十一年应征漕粮漕项脚耗银米支存各数目事”。该题本脚耗银米的表述是“脚耗、赠耗及里民津贴银米”。
(86)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1913-017,缩微号02-01-04-11-055-2379,同治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户部尚书宝鋆等“题为遵察楚省同治五年起运四年份应征漕粮改折并漕项银米及随正征收耗羡银两事”。
(87)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6326-032,缩微号473-3066,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湖广总督张之洞“奏为湖北省光绪三十一年实征漕项正随各款奏销事”。该奏折将轻赍等项正耗、漕粮水脚与“酌提兑费”统算共银144848余两。但兑费不属漕项钱粮,故此处漕项银系将兑费排除后所余之数。
(88)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6326-032,缩微号473-3066,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湖广总督张之洞“奏为湖北省光绪三十一年实征漕项正随各款奏销事”。原档“正四二耗并随征加一耗米”统算折征,其中“二耗米”即漕项米,数额不详。
(89)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1913-015,缩微号02-01-04-11-055-2314.同治十年八月十七日,户部尚书宝鋆等“题为遵察湖南省同治二年起运元年份应征漕粮改折并漕项银米事”。按,二耗米即漕项米。
(90)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2647-028,缩微号02-01-04-07-479-1253,光绪二十三年六月初四日,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麟书等“题为遵查湘省光绪二十年起运十九年份应征漕粮改折并漕项正耗及漕费银两事”。
(91)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题本档号02-01-04-21890-005,缩微号02-01-04-11-049-2546,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户部尚书宝鋆等“题为遵察山东同治二年起运元年份额征漕粮漕项正耗银米事”。
(92)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6327-036,缩微号474-0260,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二日,署理山东巡抚吴廷斌“奏为山东省光绪三十二年漕项钱粮等款奏销事”。按,因漕项银米原档无实征数,改用“已完”数;漕项银系“轻赍、席草、脚价、盘费、行折、里料、赡军、盐钞、闰月润耗、盘拨路费、更名地亩、米折、小料、行粮折色正耗银”,漕项米系“本色行粮并麦豆及闰月润耗以及德州额编额征行粮本色米”。
(93)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2038-013,缩微号02-01-04-12-010-2174,光绪二年四月十一日,户部尚书载龄等“题为遵察豫省同治十一年起运十年份漕粮蓟粮漕项正耗银米收支存剩各数事”。
(94)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2623-023,缩微号02-01-04-12-177-0532,光绪二十三年六月初四日,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麟书等“题为遵查豫省光绪二十年起运十九年份额征漕粮漕项银米数目事”。该题本漕项银系“轻折行粮润耗银”,漕项米系“本色行粮润耗德州仓米”。
(95)据[清]刘锦藻撰《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六八《国用六》所记,光绪二十九年漕项银约160万两,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考8249。
(96)乾隆三十一年四千数百余万两,五十六年四千三百五十九万两,嘉庆十七年四千十三万两,道光二十二年三千七百十四万两。[清]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一二五《食货六·会计》,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点校本,第3703—3705页。
(97)《清朝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考4888。
(98)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四五《户部·盐法上》,另有盈余银1454401两,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第414页。
(99)乾隆《大清会典》卷一六《户部·关税》,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150页。
(100)乾隆《大清会典》卷一七《户部·杂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153—155页。
(101)参见乾隆《浙江通志》卷八一《漕运中》,第188页;[清]戴槃:《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筹海运经费记》。
(102)参见[清]宗源瀚《江苏减漕始末》,[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三七《赋役四》,《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4辑,第835册,第3927页。
(103)《清史稿》卷一二五《食货六·会计》,第3705页。
(104)[清]刘锦藻撰:《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六八《国用六》,考8249。
(105)《清高宗实录》卷一○六,乾隆四年十二月丙子,第586页。
(106)《清高宗实录》卷四七,乾隆二年七月辛亥,第816页。
(107)乾隆《漕运全书》卷二《漕粮原额·蠲缓改折》,《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44页。
(108)《清高宗实录》卷七五二,乾隆三十一年正月壬申,第273页。
(109)《清圣祖实录》卷二三一,康熙四十六年十月乙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08页。
(110)乾隆《漕运全书》卷一七《京通粮储·截留拨运》,《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421页;另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二一八,乾隆九年六月丁未,户部议准,“江苏巡抚陈大受疏称,苏省起运漕粮,每正耗米一石,征赠米五升,原系给丁之项。如遇正粮截留,此项米石毋庸给丁,向于漕船搭运,赴通交纳。”第806页。
(111)乾隆《漕运全书》卷二《漕粮原额·蠲缓改折》,《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45页。
(11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户部·漕运·漕粮改折》,同治元年条,第9册,第7749页。
(11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四《户部·漕运一·随漕轻赍易米折银》,第9册,第7657页。
(114)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2670-032,缩微号02-01-01-04-12-191-1522,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户部尚书敬信“题为遵察江西省光绪二十一年应征漕粮漕项脚耗银米支存各数目事”。
(11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四《户部·漕运一·随漕轻赍易米折银》,第9册,第7659页。
(116)[清]戴槃:《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筹海运经费记》。
(117)李鸿章称,苏属全漕一百六十万,而道光十一年至咸丰十年30年间,仅得正额四成至七八成而已,即使康熙初期,也是“无一官曾经征足,无一县可以全完,无一岁偶能及额”。参见《李鸿章全集·奏议一》,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裁减苏松太粮赋浮额折》,第1册,第297、296页。
(118)《清高宗实录》卷四七,乾隆二年七月辛亥,第816页。
(119)《清圣祖实录》卷二三一,康熙四十六年十月乙酉,第308页。
(120)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38-002,缩微号02-01-04-07-003-2602,乾隆元年三月二十二日,大学士管户部尚书事张廷玉等“题为察核江苏等属经征雍正元年至七年等年份漕项银米未完各员职名分数事”。
(121)同治四年李鸿章奏称:“随漕经费名曰漕项,此项银两专济漕运,亦与地丁一串并征,故直省偶遇偏灾,无不银米并蠲。”见《李鸿章全集·奏议二》,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苏省地漕钱粮一体酌减折》,第2册,第89页。
(122)《清世宗实录》卷八○,雍正七年四月辛卯,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2页;《清高宗实录》卷四七,乾隆二年七月辛亥,第816页;《清文宗实录》卷二七,咸丰元年二月乙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83页;《李鸿章全集·奏议二》,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苏省地漕钱粮一体酌减折》,第2册,第89页。
(123)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九五五,乾隆三十九年三月“是月”条,第951—952页;《清德宗实录》卷二一六,光绪十一年九月甲寅,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035—1036页;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三八《户部·库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第187页。
(124)[清]宗源瀚等修,周学濬等纂:同治《湖州府志》卷三四《经政略·田赋一》,《漕运加耗始末》,《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4号,据同治年刊本影印,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668页。
(125)[清]宗源瀚等修,周学濬等纂:同治《湖州府志》卷三四《经政略·田赋一》,《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4号,第667页。
(126)《清高宗实录》卷四七,乾隆二年七月辛亥,第816页。
(127)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片档号03-1738-053,缩微号123-0828,嘉庆二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两江总督孙玉庭等“奏请将二十二年未完漕项一并豁免事”。
(128)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0724-026,缩微号048-2033,乾隆五十一年八月初十日,江苏巡抚闵鹗元“奏为漕项耗羡银两请同正银并解粮道衙门事”。
(129)[清]宗源瀚等修,周学濬等纂:同治《湖州府志》卷三四《经政略·田赋一》,《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4号,第667页。
(130)《漕运全书》卷九《奏销考成·全漕奏销》,卷一○《奏销考成·历年成案》,《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219、243—244页。
(131)参见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36-024,缩微号02-01-04-07-003-1985,乾隆元年二月二十九日,漕运总督顾琮“题为查核河南粮道所属雍正十三年份漕项钱粮收支数目事”(按,是为国家清史工程数据库最早一件查核漕项钱粮收支数目的档案);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39-016,缩微号02-01-04-07-003-3385,乾隆元年五月二十六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江苏省苏松常镇太五府州属起运雍正十一年份漕项钱粮收支数目事”。
(132)现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户部察核江西省漕项支存数目题本的题本基本格式(包括满汉合璧行文)、用语等与雍正末此类题本几无二致,当年即诏罢漕运,可视其为漕项奏销制度一以贯之的佐证。详见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2670-032,缩微号02-01-04-12-191-1522,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户部尚书敬信“题为遵察江西省光绪二十一年应征漕粮漕项脚耗银米支存各数目事”。
(133)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0543-060,缩微号038-0333,乾隆三十二年六月初三日,浙江布政使永德“奏请更漕项奏销限期以杜挪移拖欠事”。
(134)参见乾隆《漕运全书》卷九《奏销考成·随漕参限》,《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223页。乾隆《漕运全书》卷一○《奏销考成·历年成案》,《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232—236页;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一九《吏部·考功清吏司·催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0册,第397页。
(135)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6327-010,缩微号474-0171,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十六日,浙江巡抚冯汝骙“奏报浙江省光绪三十二年漕项津租等款经征未完一分以上职名事”。
(136)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1050-026,缩微号02-01-04-09-220-2319,道光二十年六月初四日,大学士管户部尚书事潘世恩等“题为遵旨察核浙江省道光十八年起运十七分年份实征漕粮漕项银米并耗羡银两奏销事”。
(137)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7504-001,缩微号558-1303,宣统二年二月初八日,“呈浙江宣统元年份漕项津租未完一分以上职名清单”。这类漕项考成奏折和清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有近千件。
(138)参见[清]戴槃刊《杭嘉湖三府减漕奏稿》,同治四年八月初四日《马中丞奏筹抵海运经费稿》,《戴槃四种纪略》,同治四年刊本影印本,《中华文史丛书》之四十八,台北,华文书局,1969年,第399—401页;另见戴槃《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筹海运经费记》。
(139)《李鸿章全集·奏议二》,同治四年九月初九日江苏巡抚李鸿章、苏州布政使刘郇膏《议裁海运津贴折》,第2册,第299页。苏松粮道所属漕项岁额60余万两,向以六分办运,其余四分,例应报部候拨,谓之“四分漕项”。参见[清]宗源瀚《江苏减漕始末》,[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三七《赋役四》,《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4辑,第835册,第3941—3942页。
(140)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片档号03-6103-060,缩微号455-2481,光绪十二年十一月初七日,直隶总督李鸿章“奏为筹办海运事宜解津经费向由苏浙动拨漕项核办等事”。
(141)《清文宗实录》卷八二,咸丰三年正月己未,第27页。
(142)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片档号03-4291-024,缩微号295-2526,咸丰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河南巡抚英桂“奏为河南省藩司暂借漕项银两归入军需报销事”。
(143)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4294-035,缩微号296-0138,咸丰八年二月十八日,湖北巡抚胡林翼“奏请将咸丰七年湖北粮道库存漕折及漕项银两拨归军需事”。
(144)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4322-052,缩微号298-2028,咸丰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江苏巡抚薛焕“奏为尽数动支川沙等县上年应征熟田漕项下银两支应兵食事”。
(14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户部·漕运·漕粮改折》,第9册,第7750页。
(146)[清]戴槃:《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筹海运经费记》。
(147)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4811-030,缩微号353-1398,同治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漕运总督张之万“奏为清淮水路军需万分支绌无款可筹请饬下河南等省提拨征存漕项事”。
(148)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6101-134,缩微号455-2047,光绪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江西巡抚德馨“奏请以漕项银两解济筹边军饷事”。
(149)俱见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6101-134,缩微号455-2047,光绪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江西巡抚德馨“奏请以漕项银两解济筹边军饷事”;录副奏片档号03-6115-006,缩微号456-0857,光绪十五年正月十九日,江西巡抚德馨“奏为融拨道库漕项钱粮以筹本年江省协甘新饷事”;录副奏折档号03-6326-032,缩微号473-3066,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湖广总督张之洞“奏为湖北省光绪三十一年实征漕项正随各款奏销事”;录副奏片档号03-6183-019,缩微号460-1403,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日,湖广总督赵尔巽“奏为湖北本年东北边防经费漕项银两委解事”;《清德宗实录》卷四一二,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辛亥,第388页;卷四三五,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庚寅,第724页;卷四五五,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癸亥,第998—1000页;卷五○八,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丙戌,第712页。
(150)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4863-030,缩微号358-2538,同治四年五月初二日,侍郎殷兆镛“奏为江苏漕粮请查照部议裁革津贴银两事”。
(151)[清]宗源瀚等修,周学濬等纂:同治《湖州府志》卷三四《经政略·田赋一》,《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4号,第668页。
(152)以上行文及直接引文俱引自[清]宗源瀚等修,周学濬等纂:同治《湖州府志》卷三四《经政略·田赋一》,《漕运加耗始末》,《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4号,第667—669页。
(153)参见[清]孙玉庭《恤丁除弊疏》,[清]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中册)卷四六《户政·漕运上》,第1101—1103页;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1765-078,缩微号126-0129,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两江总督孙玉庭、漕运总督成龄“奏为遵旨会议查办漕务情形事”。
(154)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1649-045,缩微号114-0684,嘉庆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漕运总督李亦畴“奏为现定旗丁津贴名目易滋流弊应请仍照旧章办理毋庸另立规条事”。
(155)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3131-046,缩微号217-0904,道光十九年,鸿胪寺卿金应麟“奏为敬陈漕政弊端请旨饬禁事”附片。
(156)[清]戴槃刊《杭嘉湖三府减漕奏稿》《户部议奏浙省减漕稿》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五日,《戴槃四种纪略》,《中华文史丛书》之四十八,第368页;《李鸿章全集·奏议二》,同治四年九月初九日《议裁海运津贴折》,第2册,第299页。详见拙文《清同治四年江浙裁革海运津贴述论》,《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
(157)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4371-052,缩微号302-2539,咸丰八年六月十六日,湖北巡抚胡林翼“奏报痛除漕务中饱积弊酌定章程办有成效等情形事”。
(158)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6326-032,缩微号473-3066,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湖广总督张之洞“奏为湖北省光绪三十一年实征漕项正随各款奏销事”。
(159)[清]郭嵩焘等纂修:光绪《湘阴县图志》卷二一《赋役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10册,据光绪六年县志局刻本影印,南京、上海、成都,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2002年,第328页。
(160)[清]杭世骏:《都察院左都御史端恪沈公神道碑》附录十一则,《全祖望题碑后》,《清代碑传全集·碑传集》(上)卷二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51页。
(161)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1476-035,缩微号101-0421,嘉庆四年四月六日,给事中尹壮图“奏为整饬吏治革除陋规敬陈管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