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融资论文,管理体制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传统投融资管理体制的特点
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不存在独立的投融资管理体制,我国投融资管理体制作为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管理投资的过程中形成的。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投融资管理体制内生于计划经济模式,具有强烈的计划经济的特点。
(一)按照行政管理的要求界定投资的内涵。在宏观经济学中,投资一般是指实物资本的形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生产设备、厂房建筑、住宅)和存货变动及对外净投资三个部分。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对投资按此口径有详细的统计,但并不加以直接控制,而是使用财政与货币政策从宏观上实施调控。而我们过去不仅在理论上排斥资本的概念,不承认投资是实物资本的形成过程,在实践中对投资的界定也不科学,基本上是按政府行政管理的要求界定投资,因而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管理概念而不是对客观经济活动的界定。50年代将基本建设投资(即新增资本投资)等同于固定资产投资,并且一律列入年度计划,否则财政不予拨款;由于实践中难以执行,又将企业的“四项费用”划出固定资产投资,由财政单独向工业部门拨款;之后,进一步将简单生产的投资与扩大再生产区别管理,并对一些设备更新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投资,由财政单独拨款或计入生产成本。到目前,投资的概念已界定为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总的看来,投资概念的界定一直是为计划管理服务的,并不反映客观经济活动。
(二)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单一化,基本由政府扮演。投资由政府决策,企业仅仅是投资计划的执行者,不用也不能面对市场,与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均无关系,既没有自我投资的动力,也没有自我约束力。从政府投资的项目来看,也无所不包,无论是非经营性的还是经营性的项目,都是由政府负责投资,当然,投资的风险和收益也与企业完全脱节。
(三)投资的资金来源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财政拨款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绝大部分,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均被集中,不仅没有投资的自主权,也没有投资的资金来源。
(四)投资管理的重点是执行计划而不是实现投资的效益。政府管理投资主要是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企业管理投资的任务就是执行并完成国家制定的投资计划。为此,一是每年都要制定一个无所不包的年度投资计划,并通过政企合一的各部门贯彻执行;二是建立庞大的拨款监督系统(建设银行),或成千上万个项目拨款,实行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一体化管理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务监督管理。虽然这些管理方式在改革开放前有一些演变,但总体上没有模式上的变化。
这种投资管理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与整个经济体制是一体化的,对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对发挥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有一定作用。但也造成了投资领域决策随意性大,没有效益的风险意识,几十年投资规模波动大、结构不合理和效益低下等问题。因此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已对这种模式进行逐步改革。
二、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及反思
我国市场取向的改革开放实行以来,投融资管理体制伴随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也实施了一系列改革。这里对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措施,作一次系统的评价和反思。
(一)企业改革为确立企业在投资领域的主体地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形成了促进和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微观基础。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基础。对企业从放权让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到实行新税制的一系列改革,大大增加了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积累的财力。虽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一直没有放开,但企业财力的增加却为确立企业在投资领域的主体地位创造了良好的基础,并且对深化投融资管理体制的改革产生了很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形成了进一步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向市场经济目标改革的核心力量。
(二)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实行“拨改贷”,银行信贷进入投资领域。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基本建设投资开始试行基本建设财政拨款改为贷款的改革,即“拨改贷”,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实行有偿使用,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利率。此项改革,从微观上看有利于促使企业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投资管理。从宏观上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运用经济手段管理投资的要求。
(三)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建立国家专业投资公司。80年代后期,为保持国家重点建设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明确界定财政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界限,对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基金制,即在国家预算中确定收支科目,固定资金来源和用途,作为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目的是使财政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不受财政收支规模的影响。基金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非经营性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经营性基金比照“拨改贷”利率发放给企业单位。实行基金制的同时,成立了国家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农业和林业六大投资公司,集中使用经营性基金中的一部分。基金制改革的意义,一是改革属于政府投资管理层面,在强化政府财政资金计划管理的同时,对银行信贷资金和企业单位自筹资金的计划控制相对弱化,从此意义上看,有利于市场化的改革趋向;二是基金明确区别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有利于规范政府对投资的管理;三是通过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管理部分投资,有利于打破原有政企合一、以行政管理体系为基本框架的条块分割的投融资管理体系,形成了以企业化的机构来管理政府投资模式的雏形。
(四)组建国家开发银行,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随着改革的深入,客观上要求明确区分政府与企业投资的范围。借鉴一些国家经济起飞阶段的经验,于1994年组建国家开发银行,通过财政预算(即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分四年核拨500亿资本金, 并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向国内商业银行融入一部分资金,负责向政策性项目发放贷款和贴补利差等,支持国家基本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政策性银行的建立使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实现了分离,是我国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摆脱准财政责任,实行运用货币政策和管理货币职能的重要一环;同时通过政策性金融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是在我国特定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应继续规范和完善这种模式。
(五)财政收回委托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投资主体的地位不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多、政府资金投资的项目范围明显变化,已无必要也不可能再通过庞大的机构对投资项目实施无所不包、全过程的拨款管理和财务管理。与此同时,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专业银行要向商业化转轨,也不宜再代行政府职能。为此,在1994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财政收回了原委托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成立专门机构对投资的拨款和财务实施更加间接的、宏观的管理。
(六)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项目管理的责任。从90年代初开始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即将原来的建设单位(包括“建设指挥部”等)改为项目业主,由业主负责项目筹资、建设到建成后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强化了责任约束和效益观念;之后,又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者的法人地位。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进而发展到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确立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十分重要的。但由于实际上项目仍由政府计划安排,所以业主责任制和法人责任制在实践中贯彻的难度比较大,未能得到很好实行;从项目业主责任制和法人责任制的制度本身来看,并没有超越按项目计划为中心管理投资的模式,而在同一时期,《公司法》的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都在很大程度上超前于业主责任制和法人责任制的目标。
(七)实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从1996年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即将项目投资分为非负债资金和负债资金,非负债资金称为项目资本金,对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资本金比例,资本金比例的管理与项目审批相联系。在市场机制尚未很好发挥作用、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对项目投资的负债资金比例加以规定是必要的,有利于强化约束、控制投资规模。但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已经实行的整体改革措施来看,按项目设资本金仍然没有超越按计划管理项目的模式,一是资本金的界定与通行的标准出入较大,因为一般来说,非负债资金不等于资本金,而是所有者权益,项目资本金与《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对资本金的界定不一致,因此应改为对企业(包括现有企业和新上项目注册登记的新企业)资产负债比例的适当规定,更不应以所谓的“资本金率”来作为宏观调控的指标。二是按行业规定资本金比例不科学,没有考虑负债的时间、利差等结构因素,而且是将我国传统体制下由于价格体系扭曲等原因造成的不合理的资产负债比例固定化,也不利于一些急需发展的项目融资。三是对所有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建、技改、房地产开发,集体投资项目等)都实行资本金制度没有可操作性,行政色彩较浓,必然依靠庞大的行政系统才可能对成千上万个项目的资本负债率进行审批,这与改革的趋势是相悖的。
总体来看,80年代以来的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在相当的程度上打破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投资管理模式,形成了明显的市场取向的轨迹。主要的标志是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资金多渠道的格局。在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方面,政企职责正在逐步分开,国有企业在投资领域开始作为投资主体出现(虽然其主体地位还未真正实现);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非国有经济在投资领域作用越来越明显;分权管理使行业主管部门经历着从纯粹的行政机构向企业化转轨的过程,使地方政府具备投资自主权,为进一步的机构改革,根本上打破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机构体系创造了基础条件。在投资的资金配置方式多样化方面,投资融资的资金由政府财政拨款占绝大部分转为政府财政性资金拨款、商业银行贷款、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利用外资等多种方式。资金来源多渠道必然要求投资管理以效益为核心,要求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管理投融资。这一基本格局的形成,使得市场取向的改革成为了不可逆转的趋势,为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强大的动力良好的基础。
三、投融资管理体制面临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投融资领域存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膨胀,投资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严重,投资管理不善,损失浪费大,投资效益低下,经济增长粗放等痼疾,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而在经历了近20年的改革之后,宏观、微观环境都有了很大变化,但是投融资领域的问题并没有多少改观,问题究竟出在哪里?笔者认为,问题及其根源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决策机制没有根本转变,企业未能成为真正的投资决策的主体。目前,我国企业在投融资领域的自主权未能很好落实。虽然减税让利、财税体制改革使企业自有资金量不断增加,但投资的决策权都在各部门、各地区的行政机构手中,特别是大中型项目的决策,企业自主权在相当程度上还仅仅是个形式,实际上仍是政府行政部门审批投资项目、安排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单位的管理仍然实行行政色彩很浓的以投资项目为中心而不是以企业法人为中心的建设单位、业主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等管理形式,经营性项目的建设过程未能真正按照企业法人的规范运作,投资过程中政企不分的状况未能根本改变。另一方面,由于行政部门的过度干预和保护,使得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和建设项目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约束机制未能很好建立,企业面向市场、适应市场的能力未能充分发育,投资的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很差,什么钱都敢筹,亏了亏国家,甚至形成所谓的“赖帐文化”。这也说明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在投资领域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还未确立。
(二)市场运行机制与计划管理模式的磨擦加剧,成为投资效益低下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愈来愈明显,但计划体制仍在许多领域起作用。形成了“转轨经济”的特点。特别是在投融资领域,计划管理投资的体制对市场机制的阻尼作用不断加大,成为制约投资效益的重要因素。问题的表现,一是企业形成了“投资的计划模式和生产经营的市场模式”并行的机制,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双轨制”。企业投资项目(无论是基本建设还是更新改造)决策由计划安排,项目建成后生产经营又要面向市场,结果导致按照老体制建成的项目(企业),往往要背上重复建设、结构趋同、产品结构层次低下、债务负担沉重等包袱(即所谓“复制古董”),面向竞争激烈的市场,许多项目投产之日即亏损之时,越生产越亏损。二是庞大的投资计划很难反映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金多渠道的要求。每年由政府制定的投资计划不仅规模大,而且面很广,并试图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各种资金来源,与分权化(虽然还有待规范)、市场化的趋势形成矛盾。而这种通过行政计划来控制资金来源、控制投资规模和结构的努力(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每年都要发文控制投资规模),事实上很难奏效,还形成了项目决定资金的倒逼机制,即以追求项目计划的审批为目标,不考虑项目的效益和风险,不考虑资金来源的可能性,报批前资金来源留缺口,计划批准后即成为倒逼各种资金来源的尚方宝剑,造成投资领域项目超概算普遍、工期不断加长等。这种倒逼机制是体制化的,实际上是投资规模膨胀的体制性因素。
(三)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投资实施宏观调控的机制尚未建立。运用宏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联动配套调控投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目前对投资的调控仍然停留在以行政控制方式为基本手段的水平上。这种调控方式必然依靠行政工具,排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运用宏观经济效益和层次。从货币政策看,由计划安排投融资规模(目前已有制度上的改革,但行政意志影响贷款规模和投向的情况仍然存在),脱离货币风险管理的要求,阻断货币政策与投资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金融管理的水平。目前许多高比例负债甚至全额负债建设的项目,就是计划投资方式干扰货币政策和金融管理的印证。从财政政策看,以计划分配投资代替财政分配,政府性收入非税收化过度,难以贯彻财政收支规模和结构平衡原则,阻断了财政政策对投资的调控,脱离了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并且导致财政政策工具失效,对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宏观调控体系极为不利。比如投资计划安排的事权范围超过财权范围、计划分配与预算法要求不符、“撒小钱”情况普遍、资本性转移支付不规范、计划和预算“两张皮”重复劳动等,都不利于财政政策的运用。
(四)政府投融资管理未能形成新的规范。首先是政府的投资的范围广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投资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包,不仅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使纳税人的纳税成为树立竞争者的行为,产生所谓“异化”形象。而另一方面最需要政府投资的领域,却未能得到政府的有效投资,即使投资,也是有许多“撒胡椒面”,很难发挥效益。第二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分散,财政政策工具肢解。目前从国家财政的投资口径(即财政基本建设支出)看,财政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很低,只有4%左右。 但属于政府性的投资占全社会投资规模的比重却大得多(预计在20%左右),而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这个比例更大(预计超过了40%),原因是财政预算内投资未能反映政府性投资的全貌,相当一部分政府性的投资脱离了财政管理。这些资金以基金等形式存在,来源于税基,脱离财政管理、收支内容固定、收支规模刚化,很难进行规模调控和产业调整。目前按行业(条条)设立基金的做法,有可能进一步混淆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加剧政府投资不规范的状况。
此外,政策性金融受财政监控缺乏有效程序。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的使用,融资规模、金融资产构成、资金的主要投向等与政府财政联系密切的行为,都还缺乏有效的财政监控。但政策性银行的投资项目决策,却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投资计划的控制,没有决策的权力,也就难以形成相应的自我约束。
以上这些问题,归结起来看,说明目前投融资管理体制的改革滞后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主要标志是计划投资方式没有彻底改变,导致决策机制未能实现由行政为主体向企业为主体转变,宏观调控未能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已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能适应提高政府驾驭经济、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的要求。特别是90年代以来,企业改革不断深入,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改革取得成效,金融体制改革迈出关键步伐,不仅使以计划控制为主的投资管理体制更加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而且已严重制约各项改革的深入,抵销或阻碍各项改革效应的发挥,成为优化宏观经济体制,提高改革效率的重要优化变量,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深化我国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应成为近期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
四、深化改革的基本构想
深化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性是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决定的,因此改革的目标是要使投融资的管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这一目标,核心是要从根本上实现投资决策机制由政府为主体向企业为主体的转变,并以此为基础在宏观上实现由审批项目为手段的直接调控向运用财政、货币政策为手段的间接调控的转变,从而提高投资效益和提高政府调控经济的水平。这实际上也是两个根本性转变对投融资管理体制提出的要求。为此,改革应包括以下相互联系的基本内容:
(一)确立企业为主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确立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是改革的根本要求。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要对投资决策机制进行根本改革,实现由政府为主体转变为企业为主体,这也是判断改革是否深入的重要标准。为此要吸取以往将投资体制改革的重点放在行政部门之间决策权、审批权的分配,不突破行政框架的教训,将改革的重点切实放在落实企业投融资决策自主权上。首先,应全面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从立项,前期研究、筹资方式的选择、新建或是技术改造的选择等各环节和各方面,都由企业自主决策。同时,应建立国有企业董事会对投资负责制度;股份制企业投资是实行由所有者负责制,即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根据公司章程行事。对于新建的经营性项目都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先确立企业法人,再进行项目建设,不再实行目前实际上是以项目审批为核心的项目业主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取消投资项目审批制,确立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基本手段的间接调控机制。要实现投资决策机制由政府主体向企业主体的转变,必须改革目前以行政体系为基础,按投资项目的大小划分,对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开工建设等各环节进行行政审批的项目审批制。由于我国现在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对投资实行产业政策和引导确有必要,政府应在也能在制定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规划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这方面作用不应通过对具体的投资项目以至于项目建设的各环节实施管理和控制来实施,而主要应通过实行指导性的产业政策来实现。因此,应择机终止制定庞大的年度投资计划,取消对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开工建设等各环节的审批。政府对全社会投资规模和结构的调控,通过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实施,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运用,也必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按照上述要求,具体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全面深入的风险效益分析和自身的技术经济能力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建设和选择相应的融资方案;企业或项目向商业银行融资,由商业银行按照法定程序和科学的方法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融资,政府通过货币政策来调控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企业或项目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则主要通过资本市场的市场机制和市场管理规范调控。属于政府财政补贴或投资范围的项目,由财政按照产业政策规划,根据一定时期财政政策目标的要求,确定政策工具的选择补贴或投资的范围和规模。亦可在货币政策上可以采取调整利率、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等手段控制总的投融资规模。
(三)确立新的政府投融资管理模式,重塑运用财政政策工具调控投资的机制。过去很难区分我国国有企业投融资和政府投融资,单独提出政府投融资管理,本身就是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在前文所提改革措施之上的。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体制的特点分析,在发挥市场对资源利用和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同时,政府投融资活动将在投融资领域和整个国民社会中都将长时期地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将在相当长的时期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针对我国政府投融资管理存在的问题,确立新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保证财政预算程序的有效性、规范政府投融资的范围和提高财政政策的运用水平。
第一,要保证财政预算程序的有效性。这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为实现这一目标,一是政府性的投资资金都要与财政预算相联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开放以来,在分权化的同时,将一些属于政府集中管理的权限也分离了。比如设立的具有政府性质的专项建设基金,实际上属于分享税基的财政收入,在很长一段时间脱离了财政预算管理,肢解了财政政策工具,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财政预算程序的有效性。将这些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际上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新的规范,与历史上多次政企不分的收权放权有根本区别。二是政府用于非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由于受政府公共财力影响大,要按政府财政预算的要求通过预算直接安排给相应的部门和转移支付到相应的地区,以达到预算法律程序和新财税体制确立的财政收支平衡、财权与事权相适应以及中央对地方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三是政府投资用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要在产业政策和地区经济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一定时期国家财政状况和财政政策目标,通过财政预算直接向特定的投资主体配置资金,配置的方式可采取向项目核拨资本金、实行利息补贴、增加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等多种方式。
第二,规范政府投融资的范围。就是要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政府和市场的划分标准来限定政府的投资范围,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税收实行国民待遇的同时,政府投资也应实行国民待遇, 这需要通过规范政府投资范围实施), 同时在弥补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 )时也应注意防止出现新的政府失灵(governmentfailure)。政府公共预算用于非经营性项目的投资, 可按国际通行的事权划分标准划分,包括政权建设,文、教、卫生事业、社会发展事业、国防等;政府公共预算中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必须限定在企业不愿投资的范围内(即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对一般国有企业的经营收益用于投资的,应通过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单独管理,不应与政府公共预算投资的范围相混淆。按照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要求,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结余,应通过规范的制度实现向公共预算帐户的转移支付。
第三,要提高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调控投资的水平。过去由于财政政策工具被肢解,导致财政调控投资的政策基本失效,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主要是通过限制贷款规模和项目审批来调控投资。这种状况,又反过来导致了运用财政政策调控投资的低水平。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限定于增加财政收入,并未或者很少考虑对投资等经济活动的影响;预算体制不规范,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没有完全分开,资本性支出与经常性支出混淆(有些行业将资本性支出与经常性支出统一管理是必要的)等。政府性投资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必然要求提高运用财政政策调控投资的水平。为此,一是要加强运用税收政策调控投资,出台有关的财务政策(如加速折旧等)和税收政策,必须考虑对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的影响;二是在支出上要将投资支出的规模与结构与财政政策目标结合起来,必须对社会公益部门和基础设施部门的投资(资本性支出)实行单独的预算和财务资金管理。
(四)完善对政策性金融的管理和监控机制。政策性金融(如开发银行等)是适应于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准政府性投融资机构。政策性金融其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应建立在市场的原则上,同时它仍将是准财政实体,其负债和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会自动转嫁给财政,成为财政的负债。因此应完善政策性金融的管理机制,使政策性金融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过程中实现保本经营的目标。为此,一是要通过法律程序保证政策性金融在产业政策的目标下选择投资项目的自主性和责任性,国家不应具体指定项目,更不能将政策性金融变为执行通过行政体系确定的项目计划的出纳。二是政策性金融的融资规模要适度,规模过大,涉及行业过多,不仅加重财政潜在负担,也会干扰市场机制。因此政策性金融的投资领域应严格限制在政策性行业,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融资规模要与资本充足性联系起来。三是要完善项目决策机制,主要是强化项目决策机制的专业性,弱化行政性。四是要进一步解决存在的筹资成本高、短借长贷等问题,优化金融资产结构。财政加强对政策性金融监控的重点是资本的运用、融资和贷款规模、金融资产状况、重大投融资活动和主要投资项目情况等,对政策性银行承贷项目的贴息,应由银行按一定时期产业政策确定的产业具体对项目贴息,财政不应致力于具体项目贴息的审批。
(五)大力加强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培育。深化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必然要强化企业和商业银行在投资中的风险责任,要求企业和银行必须加强相关的评估分析业务。但由于长期计划投资体制的原因,企业和银行自身评估分析的能力发育不全,还不能满足客观需要,单靠企业和银行自身,也不完全符合效率和分工的原则。这就必然要求有大量的、高素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来承担这些业务。为此,应在深化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取消行政性审批项目的同时,大力加强相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如项目评估、工程审价、工程监理等,并实施相关的行业标准和特殊行业的准入管理。
(六)深化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要与政府机构改革、立法和政策制度相结合。以计划审批为基本特征的投资方式是建立在庞大的、条块分割的行政机构体系之上的,这些行政机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又反过来固化了计划投资方式。深化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彻底改变计划投资方式,是深层次的、根本性的变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过程,其结果是投资效益和管理效率的提高。按计划体制设立的许多行政部门必然要转化职能,因此,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应很好地与政府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其次,归并政府投资和信用管理职责,落实政府投资和融资监督和实施主体;第三,通过立法来管理政府的投资和信用担保行为,对政府投资的项目逐年审计,削减不必要的投资,及时收回剩余资金,确保政府投资的效益;最后,确立新的财政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将产业政策指导纲要融入财政货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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