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驰宏锌锗”看如何完善定向增发的相关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驰宏锌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前一段时期闹得沸沸扬扬的“驰宏锌锗”案件中,“驰宏锌锗”向大股东实施定向增发(又称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以收购其资产。通过将定向增发与股改强行捆绑,“驰宏锌锗”一方面变相操纵股价,压低股票发行价格;另一方面抬高收购资产价格。在“双管齐下”的策略下,“驰宏锌锗”借定向增发中的关联交易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由定向增发所引发的关联交易是否会演变为新一轮的“掏空”行为,上市公司是否借机再次为大股东输送利益?这些问题已引起市场各方的关注,也成为新时期监管当局面临的新课题。笔者就进一步完善定向增发的相关制度提出几点措施:
1.改进定向增发定价机制。
首先,明确定价基准日。监管当局应该通过法规或执行细则的方式对定价基准日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够使“市场定价”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将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确定为招股意向书公告日。定向增发作为非公开发行,可以参照其规定,将定价基准日确定为定向增发前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也就是定向增发之前,董事会向公众发布关于定向增发最终方案的日期。之所以选择该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第一,从时效性看,定向增发股票发行价格以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价格为基础较科学,因为发行日前的股票交易价格较能反映即期股票市价。从实施和监管的角度看,增发前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是距离发行日最近的可供选择的基准日。第二,按照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定向增发方案得到证监会审核通过后的6个月内实施增发。因此,以增发前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可以缩小上市公司操纵股价的时间区域。其次,建立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的监督机制。尽管,定价基准日予以明确,但是该时点之前的股价能否反映上市公司真正的市场价值?为此,监管当局需要建立股价波动的监督机制,以跟踪市场价格变动,分析各行业板块的总体变动趋势以及个股的变动规律。在证监会核准定向增发后,如果公司股票发生异常变动,应予以特别关注和相应处理。例如,在能源价格一路走高、行业内其他公司股价普遍上涨的情况下,该公司的股价却出现反常的大幅下跌,那么,公司需要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取消定向增发资格,并作进一步调查。
2.加强对收购资产的审核。
首先,在审核中关注收购资产的战略意义。资产收购型定向增发与股权分置时期的以募股资金收购资产有着本质的不同。尽管该模式会引发双重关联交易,监管当局还是采取积极的态度大力推进。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定向增发,注入具有战略意义的优质资产,“一劳永逸”地解决股权分置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使上市公司具备完整的生产链,实现整体上市。因此,监管当局应特别关注以下内容:第一,收购资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第二,收购资产是否能够显著提高上市公司的生产能力。第三,通过资产收购,上市公司在生产上可以减少甚至不再依赖控股股东,大幅度降低关联交易。因此,监管当局应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的分析报告以及数据支持。其次,加强资产评估监管。监管当局应关注资产评估程序和结果的公正性。
3.明确董事会融资权限。
由于定向增发只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因而具备滋生寻租行为的天然土壤。为了让决策过程更为公开、公平和透明,为了让中小股东能够就定向增发发表意见,《办法》对股东大会关于定向增发的决议内容做出严格的限定,要求股东大会决议至少应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1)发行种类和发行数量;(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5)定价方式或定价区间;(4)募集资金用途;(5)决议的有效期;(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7)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而在实践中,股东大会的权限被缩水,董事会的实际融资权力被放大。在已发布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董事会决议中,我们看到“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事宜”,包括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以及与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有关的工作等,有些已超越立法所界定的权限范围。上述要素都是再融资的核心内容,直接决定了融资方案的优劣以及融资过程的公允与否。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董事会往往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大股东很可能凭借董事会对发行时机、发行定价和发行数量的决定权,转移上市公司资源,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相关补充法规,再次明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定向增发中的权限。作为股东大会,应持有对增发事项的最终决策权,在已有的权限之外增加两项内容:一是定向增发股票发行价格;二是与发行股票收购资产相关的重要事项。董事会在定向增发中的权限,应参照《办法》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限定。例如,规定董事会可以确定定向增发的实施日期;董事会可以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决议,但需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