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产品市场的组织制度创新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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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1)01-0042-05

始自20世纪70年代末的我国农村改革,以家庭承包经营取代人民公社体制为突破口,经历了放开市场、放开价格、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三高”农业,推动农业的产业化经营,20多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主要特征是:农业从主要农产品总量不足的供给制约变为总量略有过剩、产品和区域结构不合理的需求制约,农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矛盾正从生产领域转向市场流通领域。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我国加入WTO只是个时间问题,国内农产品市场的开放势在必然。因此,进一步改革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构造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国内农产品市场体系,将是我国农业在WTO条件下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1.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一个简要的回顾

1.1.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阶段性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在构造农户承包经营这一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的同时,政府在1979-1984年间调整并提高了主要农产品的购销价格,适当地减少了农产品统购统销的品种和数量,逐步放开了农产品集市贸易。这一时期的改革,虽未触动传统的计划体制,但为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2)从1985年开始,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全面启动,政府购销的农产品种类和规模进一步下降,统购统销方式被合同定购和议价销售所取代,市场调节的农产品进一步扩大,从而形成了农产品流通的“双轨制”。“双轨制”在相当程度上冲破了传统计划体制的基本框架,是农产品流通市场化改革的一次演习,并为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市场化奠定了基础。(3)1992年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全面启动。改革的核心是“并轨”,除粮食等极少数农产品外,其他农产品的购销都基本实现了由市场调节的新体制。在这一阶段,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逐步从购销方式的改革转向市场体系的构造(温思美,1993)。

过去20多年的实践表明,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是一个渐进的市场化过程。这种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源自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政府宏观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因此,这种渐进式的市场化改革可以被看作是需求诱致型和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

1.2.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农产品流通体制仍然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要求,长期以来困扰农业的“卖难”问题非但没有解决,反而变得更加突出。农业生产者的决策由以前单一的生产制约变为生产与市场的双重制约,而市场的制约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农业增产不增收的情况日益突出。

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市场化进程仍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有关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宏观政策体系不健全且不稳定,政府对农产品流通的宏观调控体系也尚在构建之中。在宏观政策方面,生产领域的政策比较多,促进市场发育的政策缺位;在宏观调控手段方面,行政措施较多,经济手段不够。其次,市场主体单一、功能缺位,难以形成多元化的市场主体。一方面,国合商业组织的市场化改革滞后,难以适应农产品流通市场化的竞争形势;另一方面,民营的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仍然停留在初级水平,主要集中在农产品的区域内物流功能方面。第三,市场结构偏倚,尚未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的市场体系。过去的农产品市场发育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自发的特征,千军万马奔市场的农产品流通格局主要集中在小规模分散的城乡集市贸易。这类相互分割的初级零售市场发挥了比较好的物流功能,但在发现价格、分散风险、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稳定的市场预期等方面却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有赖于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发育。由于宏观政策的约束和微观组织发育不足,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仍然处于初级水平,而真正意义上的期货市场仍在襁褓之中,致使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功能残缺不全。第四,农产品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组织形式比较单一,市场的运行机制表现为一种非市场化的状态。在市场参与者方面,无论是农业生产者还是农产品的购销商,都主要是以分散的非组织化的方式进入市场,缺乏集体行动的协调机制和市场谈判能力。在农产品市场本身的组织构建方面,形式单一、主体缺位。大多数农产品市场尤其是批发市场主要由地方政府的市场主管部门投资兴办,用行政手段管理,缺乏企业化的运行机制。重建设,轻管理;重收费,轻市场机制的培育。

2.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构想:市场组织制度的创新

2.1.基本思路与目标模式

农产品流通体制作为整个经济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有效性的基本条件是与整个经济体制的匹配性,即体制环境的相容性。因此,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既要适应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又要符合政府的宏观政策目标和微观主体的利益。基于以上考虑,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有利于稳定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及其市场预期,有利于市场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根据以上思路,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有效的宏观调控为基础,以批发市场中心,以企业化的管理为运行机制,构建一个企业化的市场组织制度。也就是说,在保证国家对农产品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构建以农产品的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为中心,多元主体参与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其运行机制是市场的企业化,即改变原来的政府办市场和管市场的非市场化方式,推行企业办市场、企业管市场、市场企业化的市场组织形式。如下图:

这一组织框架包括三层内容:(1)以批发市场为中心,联结各种市场经营主体,建立完善的市场结构,提高农产品市场的组织化水平。在这一过程中,批发市场是市场运行的中心,企业化的市场组织是核心,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是关键,政府的宏观政策是市场体系运行的基础。(2)政府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不进行直接干预,只是对各种中介组织、市场管理者(企业)及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并为市场公平竞争提供制度性服务。(3)作为投资并管理市场的企业,主要是培育和完善批发市场的中枢功能,为市场进入者提供组织与协调等服务,并以仲裁人的角色实施市场的微观管理。深圳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建立和经营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过程中,创造了“企业办市场、企业管市场、市场企业化”的“布吉模式”,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组织制度创新模式(林家宏等,1999)。

2.2.目标模式的重点

从我国农产品市场运行的实践来看,农产品的市场目标包括三个主要方面:一是农民的经济利益,直观地表现为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的收入;二是消费者的需求,表现为农产品的供应保证;三是作为整个经济运行管理部门的政府,其目标在于农产品市场的价格稳定。

这三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有机联系。首先,农民的经济利益是整个农产品市场目标体系的基础,农民的经济利益如果得不到满足,农产品的供应就会出现萎缩,市场的运行就会出现混乱;其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是农产品市场存在的目的,是一切市场活动的归宿,但是作为一个单纯的组成因素,消费者的需求不会直接约束农产品市场本身的发展;再次,市场价格的稳定目标在于避免价格的大起大落,在单个再循环中,“大起”有利于农民,“大落”有利于消费者,在连续的再生产过程中,不论是“大起”还是“大落”,对农民和消费者都没有好处。唯有稳定的市场价格,才能使双方都得到好处,同时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因此对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可从四个方面理解。

(1)农产品流通体制目标中的国家宏观调控。

所谓宏观管理就是政府对市场的行政管理,其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竞争秩序,手段主要是行政指令和法律法规。政府行政管理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单一性特征,为实现有效的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的立法体系和监督执行体系。

宏观调控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来影响或改变市场参数,以达到调节市场微观主体的利益分配,从而使资源向符合政府宏观意图的方面重新组合的调节控制过程。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是稳定价格,以维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调控对象是直接影响价格的供给和需求的动态平衡。调节手段则包括税率、利率和汇率等价值形式的经济杠杆,以影响农产品的储藏、加工和进出口行为,并以实物形式的吞吐调节大宗农产品的政府储备。其中,对于农产品来说,后者是最灵敏最有效的基本调控手段。

关于经济杠杆的运用,在农业税上主要是农林特产税税率太高,负担不平衡,征收办法不合理,以及与农产品产品税重复征收等问题,直接阻碍了农产品流通。国家应加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能力,进一步改革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政府购销制度,加快农产品流通的市场化进程。

(2)建立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市场体系目标。

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是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前提,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是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结果。在以城乡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三位一体”相互配套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中,重点是发展并规范批发市场。

建立和完善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一是农产品的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其二是农产品的销地批发市场建设。产地批发市场是产区为了及时、快速、大批量集散当地大宗农产品而兴建的收购型批发市场,其功能是:顺畅产地农产品的流通;用产地市场指导产业结构的调整;运用市场力量提高农产品质量。销地批发市场是以大中型城市为依托兴建的消费型批发市场,如深圳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的目标是解决城市居民的“菜篮子”需求,稳定关系居民生活的重要农产品价格。

(3)组织农民进入流通的市场主体培育目标。

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渐放开,亿万农民将直接面对市场,真正成为农村市场经济运作的行为主体。但一般来说,农民对市场经济缺乏了解,而且由于农民的地域分布分散,组织程度低,致使谈判能力弱。因此,如何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尤为关键。

首先,必须对农民进行市场经济知识方面的培训,让农民了解市场经济的有关知识,使农民根据市场的价格来组织生产。同时,应向农民提供较充分的市场信息,使农民较全面地了解农产品方面的信息,作出较为合理的决策。

其次,必须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从而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从根本上克服分散的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是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有效形式,同时应积极扶持流通型龙头企业的发展,鼓励农民从事营销活动,建立合作性的专业协会和各种农民营销组织。

再次,健全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提高竞争效益,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生产资料供应、优良品种供应、技术指导、产品收购、加工、储藏、运输等多种服务,在供给与需求之间牵线搭桥。

(4)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目标。

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是支撑市场的软、硬件建设。软件建设方面,主要是必须制定一系列的市场法规,以确保农业市场的正常运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则,一是市场的进出规则,严格进出市场的企业和个人的资格审查、进出市场的程序和手续;二是市场交易规则,保证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实行交易货币化,交易场所计量器具、商品卫生检疫标准、批发和零售等都按规则进行;三是市场监督和仲裁规则,为了协调和解决交易中的矛盾,需要市场仲裁规则,并设立相应的仲裁机构,如市场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监督和仲裁,并发挥消费者协会、社会舆论对市场的监督作用。硬件建设主要是市场基础设施,包括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输等流通基础设施,应加大交通运输的投入,改善仓储设施,推广保鲜技术和加工技术,提高农产品的分级、包装、保鲜和贮运水平,在满足本地需求与国内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和增强产品的创汇能力。农产品流通的现代化建设还应特别强调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改造农产品流通,如运输合理化、仓储自动化、包装标准化、装卸机械化、物流信息管理网络化、加工配送一体化等。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流通的风险基金是农产品市场建设的重要配套措施。由于农业生产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重威胁,因此在农业内部也应“以丰补歉”,建立风险保障基金。比如可从农产品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避险基金。

3.批发市场企业化及其微观运行机制

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上是沿着两条线索发展起来的,一是在原集市贸易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二是由政府批准正式建立的官方性批发市场。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探索,则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育提供了第三种思路,这就是“企业办市场、企业管市场、市场企业化”。该公司以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用企业化的方式,通过企业的纵向一体化和协约一体化,将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经济活动融合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从而构建起一个跨区域的大市场和大流通体系。该体系包含有四种模式:通过培育和带动一批市场中介组织,构建了“公司+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农户”的模式;通过与产销一体化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协约一体化的关系,创造了“公司+批发市场+产销一体化组织(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通过投资产地批发市场将销地与产地的批发市场联结起来,形成了“公司+销地批发市场+中介组织+产地批发市场+农户”的模式;通过跨区域投资农业生产基地,并通过基地的示范作用作为联结农户的纽带,从而建立了“公司+销地批发市场+中介组织+产地批发市场+基地+农户”的模式。

这类企业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优点是,交易方式多样化,交易主体具有开放性,价格生成灵活而有效,市场的运行规范而有活力,是我国批发市场发育及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构建的重要线索(罗必良等,1999)。根据上述分析,从微观层面构建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企业化与一体化的流通体制,重点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3.1.批发市场企业化的一体化组织体系。

基本思路是:以经营批发市场的企业为龙头,一方面向生产领域延伸,将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及储藏、保鲜、运输等环节联为一体,实行前向流通一体化;同时与家庭经营的农户及其他运销商通过合同关系形成协约一体化。另一方面向消费领域延伸,将批发、拍卖、零售、直销、运送等环节联为一体,实行后向流通一体化;同时与批发商、零售商及消费者通过合同关系形成协约一体化。其构架如图2。

3.2.市场企业化的微观组织机制。

以批发市场为中心,将各种经营环节联为一体,从而构成纵向一体化的企业组织。一是向生产领域延伸,通过收购优质的生产性企业,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并通过生产基地连接广大的农户,实施“批发市场+生产基地+农户”的前向一体化,从而将生产、批发、加工、储藏、保鲜、运输联结起来;二是向零售领域延伸,通过兴办超级市场和食品配送业务,将批发市场延伸到成千上万的消费者。

在微观组织机制方面,我们主张企业化的市场组织采用股份制的形式。为了保证国家对农产品市场调控的有效实施,国家可以以股东的方式出资兴办大型批发市场,并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既有利于解决组建批发市场的资金约束,又丰富了政府调控市场流通的组织资源,同时也避免了政府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布吉模式”的实践表明:第一,采用股份制形式集资组建市场型的企业,产权十分清晰。第二,采用股份制形式集资办市场,可以减轻国家的财政压力,也避免了企业向银行大量贷款而给企业带来的债务包袱。第三,由企业采用股份制的方式建市场,市场实行企业化经营,打破了传统体制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揽市场建设、管理一切事务的做法,实现了市场办管脱钩、政企分开,促进了市场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第四,采用股份制的方式办市场,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使企业能够成为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产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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