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黑龙江大庆163000 )
【摘要】:传统意义上,食品安全基本依赖于政府的 行政管理,法律规定由一系列的政府部门来完成此职能,包 括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商务部、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等。从其管理的实效来看,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 虽然总体上基本保证了社会普通人员能够取得足够健康的 食品,但近年来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却使人们对食品 安全产生了很大 的 不 信 任。显然,传统的单纯行政管理方式对于确保食品安 全 存在很大的缺陷,因 此, 在全社 会,包括行政管理机关、媒 体、食 品 经 营 者、消 费 者 等 和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群体中,进行公共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以 更 好 地 达 成保障食品安 全 的 目 的。公众参与并不排斥政府的行政 管理,而是以政府的行政管理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 社会上可以利用的一切资源,以最大程度提升食品安全的保证程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新模式
一、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 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中国有着庞 大而臃肿的食品安全监督行政管理机关群体,包括各级食品 药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 检 部 门、卫 生 部 门、农业部、商 务 部、科 技 部、发 改 委 等,各部门之间互不统 属,各行其是[1]。虽然2013年新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并被确定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导部门,但 多 头 管 理, 机构庞杂的局面并没得到根本改变。
2、行政管理部门起不到应有的主导作用
中国近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行政管理部门常常是 在媒体对其披露之后被动跟进处理,因而起不到公共管理理 论要求的主导作 用。行政部门由于不能第一时间得到食品 安全事件的相关信 息,经常只能仓促应对,面对舆论的指责 只能被动地进行解释,几乎完全丧失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事 件中的行政主导地位,往往耽误了发现问题后进行后续处理 的最佳时机[2]。
3、食品经营者故意违法情况严重
食品经营者自觉服从监管,遵纪守法应当是有效的公共 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情况下,问题食品的出现主 要是因为食品经营者的技术能力不足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过 失。但是中国近年来出现的绝大多数被披露查实的食品安 全事件均源于经营者恶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食品安 全质量标准。这种频繁发生的故意违法行为表明很多食品 经营者对法律监管的无视,也意味着有效的公共管理在经营 者层面的缺失。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因为存在上述的问题,同以政府行政 管理为核心,充分协调整合社会其它管理资源,以 全 面 提 升 相应的管理效能的公共管理的要求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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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公众参与
1 树立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
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传统模式单纯依赖行政机关,受其影 响,针对目前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的现实,很 多 人 仍 然 认 为只需加强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即能解决问题。 一部分人宣 扬 法 律 万 能 论,认为只需要制定或完善相关法 律,由行政机关严格加以执行即可。另一部分人则宣扬市场 万能论,认为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失灵,因 此根本解决方法是行政机关加强市场监管。而事实上,即使 法律非常完备,市场监管也很成熟的欧美发达国家,仍 然 不 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事件经常发生的问题。因此,必须 在全社 会,包括行政管理机关、媒 体、食 品 经 营 者、消 费 者 等 和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群体中,进行公共管理的宣传和教 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树立在国家食 品安全行政管理机关的主导下,对包括以媒体为代表的社会 舆论、食品经营者、消费者等社会管理力量进行整合和协调, 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公众参与理念。
2 完善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2.1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食 品安全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首 先,在2013年建立由国务院直接领 导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 及2015年 实 施 的 新 的 《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它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 监管职能整合到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能中,从根 本上改变之前 多 头 监 管,协调困难的局面。其 次,在 食 品 安 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的过程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食品 药品监督机关 为 主,其它机关协助的模式。再 次,适 当 加 强 上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垂直领导关系,改 变《食 品 安全法》第六条以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的法律 规定,明确地方食品安全监管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负责,并直接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机关负责,克 服 中 国 当 前地方保护主义仍很严重的现状。再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负有与以 媒体为代表的社会舆论以及消费者积极主动协调的责任。
2.2 确立以媒体为代表的社会舆论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的法定权利 虽然以媒体为代表的社会舆论对食品安全进 行监督一般被认为是某种天然权利,现实中人们也默认这种 权利的存在。然而,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导 致 某 些 人 对其行使此权利的质疑,因 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 具有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权利。
2.3 建立行政管理机关与媒体协调的法律机制 建立行 政管理机关与媒体协调的法律机制比较可行,这一机制的核 心是建立某种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制度。即食品安全监管 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其监管的信息向包括媒体在内的公 众披露,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及时通知媒体,并 由 媒 体 对行政机关处理的过程负责跟踪报道。如果是媒体发现食 品安全事件,应当立即通知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并 对 其 处理过程进行跟 踪 报 道。同时媒体也应建立相应的行业自 律机制,并以法律的形式追究故意进行夸张不实报道的个人 和单位的相应责任,避免各种不实报道对行政管理机关乃至 公众造成误导。
参考文献
1 邓 青,易 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刍议[J].企 业 经 济,2012 (1):166~168.
2 黄映 亮.食品安全中的媒体监督 [J].魅 力 中 国,2014(16): 281~282.
论文作者:武英凤
论文发表刊物:《医师在线》2018年4月下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9
标签:食品论文; 食品安全论文; 安全监管论文; 机关论文; 行政管理论文; 媒体论文; 法律论文; 《医师在线》2018年4月下第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