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纵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改革论文,专家学者论文,收入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在京举行“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高层研讨会。来自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体改办的领导,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就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研讨会上专家主要观点摘录如下:
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的概念和本质
陈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我们现在对工资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比较混乱,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把工资定义为劳动者的货币收入。工资的外延应该扩大,津贴、奖金等收入形式都应该视为工资,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应包括:一、工资必须满足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而不仅仅是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二、工资应包含私人财富的积累部分,以使劳动者获取资产收益,成为有产者。否则,大多数人就永远是无产者;三、一些社会扣除如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也应该包含在工资中,因为劳动者有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承担社会保险中需要个人缴纳的部分。十六大报告和以往一样强调按劳分配,但其含义与我们以往的理解不同,报告提出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显然,这里的劳动不是指劳动的付出,或按承担某种工作岗位而支出的成本,或按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分配,劳动所得只与其对财富创造的贡献相联系。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创造财富的劳动都要得到尊重”。尊重劳动就是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收益优先权”,对劳动者利益的法律保护还比较弱,至今没有出台《工资法》,在工资发放上缺乏法律规范,对拖欠工资的行为缺乏法律惩处。政府要加强工资发放的行政管理。当前迫切需要做好三件事:一是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二是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环境下,防止工资被人为压低;三是要研究和把握工资和就业之间的平衡关系。既要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生产率的提高而逐步提高工资,又要防止工资提高过快,就业岗位减少。
土地和自然资源配置不当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
樊纲(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
实行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首先需要搞清楚中国有哪些生产要素,有多少,在哪里,如何配置和参与分配。我们曾专门搞过这项课题研究,研究的结果使我们感到十分惊讶。据我们测算,现在以资本形态存在的非劳动要素约是38万亿,主要以企业的资产、居民的住房资产等形式存在。此外,我国的土地和自然资源这两类最值钱的生产要素的价值,在国有资产的统计中根本没有数据,而是分布在各个企业里,由各个企业小集团利用,成为企业资产甚至个人资产。结果这一块造成了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也造成企业盈亏的模糊。一些资源性的、垄断性的企业,如果不是占有着自然资源又不交资源税(所谓利润留归企业),占着土地又不交地租,也许早就亏损了。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开放,如果我们再不重视土地和自然资源配置及收益的分配,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私人资本包括外资无偿分享这些资源,国有资产将更加大规模地流失。
解决农民问题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环节,现在农业税的税率是8%,但实际上农产品的商品率只有40%,其余60%都用于自己消费,这样算来,农民的税率相当于20%,这显然太高了。解决农民问题,应有相当于20多年前联产承包责任制那样的大手笔出台,只有农村实现小康,才是真正的、全面的小康。
十六大报告再次重申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我认为,应将公平与平等区别开来,公平是一个主观概念,而平等是一种客观结果。只要收入机会是平等的,就是公平;反之,收入结果的绝对平等,不一定是公平。收入机会的不平等和收入结果的不平等这两种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办法、不同的政策来加以解决。收入机会不平等造成的收入结果不平等,是社会不安定的重大隐患,是我们现在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从大分配入手,理顺分配关系
刘福垣(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现在的收入差距不是按要素分配拉大的,而是由非要素分配造成的。从改革开放至今这么多年,原有的产权状况一直没有得以明晰。我们现在有10多万亿国有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7万亿,这些资产是广大工人、农民在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创造和积累的。这些不包括土地和自然资源,这部分的价值约有25万多亿。他们并不是一无所有地进入市场,多年来在“义务劳动”状态下积累的财富客观存在,如果这个前提搞不好,我们在分配方面的效率和公平问题是说不清的。所以首先要把生产资料的大分配讲清楚,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应将国有资产分成两块:一块是全民资产,一块是政府资产。政府资产是通过税收形成的,应由政府委托的机构管理和运作;全民资产是由全体劳动者几十年来创造和拥有的,应由全国人大委托机构进行管理。比如土地就是全民资产,全体劳动者有权享有。现在政府任意批租土地,首先侵犯了全民的土地产权,其次侵犯了下届政府的经营权。全国那么多城市的土地,就算一亩地收一块钱,社保资金也够了,更别提50年地租会增值多少。现在搞楼堂馆所都有钱,一提教育、社会保障就没钱了,这是权力分配的结果。所以,必须明确,如果生产资料这个大分配的前提搞不清楚,就不可能谈个人的分配,也不可能全面贯彻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国有企业职工搞按劳分配,九亿农民没有到国有企业工作,他们的产权如何体现呢?城镇居民每月800元、全年9600元以上才纳税,而农民一年的收入只有2366元,也要纳税,这很不公平。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和前提
晏智杰(北京大学教授)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在我们国家分配制度上是一次重大突破和飞跃。报告所提出的这一分配原则,进一步表明国民财富或社会财富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这实际上为要素分配论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就是价值源泉与财富源泉的一致性。在人的需求和满足需求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上,财富论与价值论是相通和衔接的,财富论涉及人如何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以生产出财富,价值论则涉及生产出来的财富如何满足人的需要。财富和商品的价值都是财富或商品与人的需求的关系,在需求既定条件下,财富和商品的源泉与其价值的源泉必然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由包括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和自然资源等要素共同创造的,财富多元论在这种条件下也就是价值多元论。应当承认价值源泉与财富源泉的一致性,并将我们的社会经济决策和指导方针建立在对这种一致性的科学认识基础上。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不仅应有扎实的理论基石,而且应该有必要的前提。第一个前提是明晰的产权,而且是多元化的产权。现在我们这个前提还有很多模糊不清之处,包括哪些要素,在什么地方,体现在哪些方面,至少目前土地和自然资源两种要素就不清楚。第二个前提是找出一种量化要素贡献的尺度或标准。各个要素都对财富的创造做出了贡献,如何衡量各自的贡献,我们现在只有一个大致的原则,并没有衡量的尺度和标准。西方经济学经过长期的研究,得出边际生产率分配论,即以各个要素的边际生产率作为衡量其贡献的尺度。但这种分析和判断并不完全适用于我们,我们应继续研究这个问题。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
蔡继明(清华大学经济系教授)
按生产要素分配,到底是按生产要素的什么进行分配,一种意见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进行分配,其理论基础是认为价值仍然是由劳动创造的,而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和劳动创造价值二者可以并行不悖,这是一种传统理解。另一种理解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仅仅是参与分配的基础。十六大报告承认了后一种观点,特别是非劳动要素对价值和财富创造的贡献。这一重大突破为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摆脱了过去存在的一种悖论:一方面我们承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又一再强调,这种非劳动收入是剥削收入,这种非公有经济中存在剥削关系。现在是该给剥削做一个更确切定义的时候了,就是无偿占有各种生产要素所做的贡献,而不单纯是无偿占有劳动收入。如果这样界定剥削的话,一个非劳动要素根据贡献参与了分配,就不能说是剥削。
收入分配差距现状及成因
赵人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十六大报告提出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并将缩小工农、城乡和地区三大差距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我国收入差距到了什么程度呢?据我了解的情况,从基尼系数看,有三种估计:低估计0.40左右,中估计0.45左右,高估计0.50左右。关于城乡差距,低估计是城市相当于农村的2.5倍,中估计约3倍,高估计约4.2倍,越是贫困地区差距越大。我个人认为,不管是哪种估计,都可看出我国收入差距确实在拉大。但考虑到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我国具体国情,这些差距均在承受的范围之内,我们不能让这些数字将自己框住。现在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是金融资产分布不均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财产分布与收入分配关系密切,我们对此研究的很不够。当前我们在财产分布上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住房分配和金融资产分配的不平等。由于住房改革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在国外,住房的租金是算为收入的,但在中国是不算的。住房分配的不平等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平等在北京等大城市非常明显。在金融资产方面,据国家统计局1996年和2002年的调查,按收入五等分法,1996年最高收入组占有的金融资产为48%,最低收入组为4%,二者的比例为12∶1;而2002年最高收入组占有的金融资产为66.4%,最低收入组则降为1.3%,二者的比例为51∶1,金融资产的分布极不平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不平等并不都是合理合法经营造成的。这还没有算上土地和自然资源,土地和自然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再分配在某种程度上起着逆向调节作用
高书生(国务院体改办分配与社会保障体制司)
我们在再分配的体制构架上,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税收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理由有二,一是税种不全,现在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税种是靠个人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约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以上,年纳税人数已经超过6000万人次;利息所得约占个人所得税的25%左右,年纳税额达到了300亿元。二是高收入者或者说是富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率还不高。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1998年月薪超过2万元的纳税人占1.83%,其纳税额约占当年工薪所得的13.32%。在美国,尽管高收入者的逃税问题也很严重,但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约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以上。由此可见,加大个人所得税对初始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还有很大的空间。第二,我们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上已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新趋势。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1993年确定的,10年来,我国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工薪阶层不仅要从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且在购买住房和子女教育等方面需支付很多费用,现行税制却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对这些财务支出因素考虑不够。可否考虑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上述费用,这将有利于增加工薪阶层占有财富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第三,现在的再分配调节中,有些不是缩小差距,而是有一种扩大差距的趋势。在养老金水平方面,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差距在扩大。1999年一个月差200元,到2000年的时候,企业比机关事业单位低了300元,这完全是逆向调节。一些效益好的单位,不但工资福利高,还搞企业年金,主要是垄断行业。如果这个钱是从市场挣来的也无可厚非,但实际上大多靠垄断地位获得,这显然不合理。
加快建立收入再分配调节体系
李保民(国务院体改办研究所副所长)
第一,收入分配的激励问题,这方面有四项工作可做:一是要建立以产权制度为中心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以解决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的矛盾,这个问题一旦突破,实行经营者年薪制以及期股、期权等激励机制就有了现实的基础;二是围绕国有经济的布局和调整,重点放在存量资产的盘活和调整上。过去我们长期低工资、低待遇,可否考虑拿出一块来,用于老职工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等。三是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一问题已经在理论上明确,在实践中应该积极的鼓励和倡导。可以考虑对创业者、经营管理骨干设立创业股和管理股,记在其个人名下,如MBO管理层收购,这都是很好的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应给予积极的肯定。四是加大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改革力度。我们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国有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这只是个过渡性措施,已经实行了近十年,根据企业收入分配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各界的反应,是否应该恢复原先的做法。
第二,政府对收入再分配调节体系的建设问题,当前,应加快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收入再分配调节体系。主要从五个方面努力:一是尽快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即把当前定率、定额相结合的扣除法改成因素扣除法,强化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二是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1988年至今未做调整,应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定期调高;而且还应考虑地区之间收入的差距,使地区之间的起征点有所差别。三是调整税率,增加税率层次,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分别设立零税率区、低税率区、高税率区,特别是调整税率的时候,对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偶然所得要做区别对待,劳动所得的税率应低于资本所得和偶然所得的税率。四是改革税前费用扣除法,采取综合扣除和分项扣除的方式,税前费用的扣除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允许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进入税前的扣除项目。五是对退休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免税,使在职人员免除后顾之忧。
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意义和措施
程学斌(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研究员)
第一,关于中等收入者的概念和构成。中等收入者比重主要反映了一种收入结构的比例关系,中等收入者的实质是中产阶层。这个群体既有较高的收入,又有一定的资产,是家庭财产普遍增加的体现者。中等收入者(中产阶层)的主要特征有三高:文化层次高,收入水平高,社会地位高,以非体力劳动者(白领阶层)为主。知识分子是中产阶层的主要组成部分。当前最有可能进入中产阶层的职业和人员是:三资企业和新兴产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中高级公务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技师和中高级技工,高校教师,有一技之长的医务人员,金融证券从业人员等。第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中产阶层)意义重大,中产阶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中产阶层的扩大有利于缩小两极分化,有利于优化社会结构。第三,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中产阶层)的措施:一是大力发展经济,推进市场化进程;二是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对于企业,要提高关键岗位、重要岗位人员的收入水平,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继续增加公务员和教师工资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拉大职务、职称间的收入差距;三是重视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想方设法提高低收入者的人力资本投资机会;四是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积极倡导一种使人们通过知识、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来致富的社会环境。
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李燕斌(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在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直是重头戏。有人说改革是从分配制度开始的,这个说法有一定的道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国有企业其他领域的改革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劳动制度改革以及即将开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关系都非常大,应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配套结合进行。关于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看到提倡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即降低了经营风险,也将使一般劳动者的收入得到提高,从某种程度上对按劳分配起到推动作用,也可以说按管理要素就是按劳分配的延伸。二是确定企业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防止经营者自己奖励自己,是建立和完善经营者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随着今后国资委的成立,出资人进一步明确,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三是要健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层的职能要明晰,建立起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四是完善经营者的市场选聘机制,这是个趋势,上海等地已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用人机制的市场化,将为经营者收入分配协商谈判机制的建立打下良好基础。
解决垄断行业收入水平过高的具体措施
杨良初(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什么叫垄断,经济学对垄断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判断和划分,主要讲到垄断的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生产商对供应市场的垄断,也就是说整个市场由一个企业来垄断;第二种是寡头垄断,即市场由少数几个厂商来控制和垄断;第三种是垄断竞争,即厂商数量多于寡头垄断,但还没有达到完全竞争的状态。我们国家的铁路运输、邮政、自来水供应等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也就是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电讯、银行、石化、电力、烟草等行业是少数几家国有集团公司来控制整个市场,属于寡头垄断的行业,第三种如汽车等行业,企业数量还没有达到非常大,相互之间的竞争还不充分,属于垄断竞争行业。判断这些行业的收入水平高还是不高,一是看这些行业的盈利水平或利润水平,目前我国垄断行业的这两项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从这些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判断,2001年职工收入水平居前四位的是金融保险、电力、电讯、交通运输,这些行业职工收入水平比全国职工平均收入水平要高出30%左右。从这个角度讲,垄断行业的利润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确实过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政府要制定消除垄断、鼓励竞争的法律法规,对垄断企业建立资格审查及事后监督机制。二是加强垄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力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行为;三是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主要是加强所得额的审计;四是加强垄断行业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这也是缩小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的最后一道防线。
比收入差距更可怕的是四种资源分布的两极分化
赖德胜(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在经济学里,人们工作或者获取收入,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根据社会学的分析,一个人要获得满足感,至少有四方面的途径。一是有很高的收入;二是有很大的权利;三是较高的社会声望;四是足够的闲暇时间。在一个制度和体制相对健全的社会里,这四种资源应该比较均匀地分布在不同的人群中。比如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总统的权力和社会声望都很高,但收入一般,闲暇时间更少;教授有声望和闲暇,但收入不是很高,基本没有权力;商人收入高,也有一定的社会声望,但权力不大,更没有什么闲暇。我国这四种资源的分布呈两极分化,有些阶层,同时占有几个资源;有些阶层,如南方的农民,四个资源一个都没有。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各阶层掌握的选择权不够。在西方国家,当商人、政治家、学者,都有较大的选择权。在中国,至少对大多数人来讲,还没有充分的选择权。有些资源不能完全由市场来配置,这就造成一部分人先天具有各种资源,而有些人先天不具备各种资源,又不能通过市场来解决。由此带来垄断,带来不平等。
要关注信息、公平与激励问题
曾湘泉(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
在收入分配研究和政策制定中,我们还未建立一套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我们现在使用的统计数据大致有三类,即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字;社会机构调查发布的数据;银行的现金支出。这些对于我们研究收入分配和制定相关政策是远远不够的。现在当务之急是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建立一个收入分配信息统计系统,包括指标体系、数据调查、测量方法和分析系统;二是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劳动统计司(局),不能将统计分析作为一项临时性工作,而应将其作为一项常规的长期的工作来研究和解决;三是解决信息的动力机制问题。如何让企业愿意提供真实、准确的收入分配数据,需要我们在国家宏观层面上进行研究和解决。我们可以考虑采取一些办法,使提供真实、准确收入分配信息的企业获得一定的经济或政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