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逻辑的解构(一)--从“小取”的逻辑矛盾看墨家与逻辑的根本区别_逻辑学论文

“墨辩逻辑学”解构(上)——从《小取》的逻辑矛盾看墨辩与逻辑学的根本区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学论文,逻辑论文,矛盾论文,区别论文,看墨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2)06-0088-06

在中国哲学史和逻辑史的研究中,有一个流行的看法,认为墨辩(注:本文把“墨辩”当作一种理论的名称,而不当作一本书的名称。)即《墨经》中关于“辩”的理论或曰“辩学”,就是逻辑学,称为“墨辩逻辑学”或“《墨经》逻辑学”。这是当代的一大“造说”,溯其渊源,梁启超创立于前,(注:梁启超在《墨子之论理学》中首次把墨辩说成“论理学”(即逻辑学),参见《梁启超全集》第6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第3186页。)胡适张扬于后。从此学者引为经典,竞相发挥。时至今日,“墨辩即逻辑”一说,在“反对民族虚无主义”的包装下,已成为学术话语中一个神圣的教条。但郭沫若早有微辞,在《名辩思潮的批判》中写道:“近时学者每多张皇其说,求之过深,俨若近世缜密之逻辑术,於墨辩中已具备。”(注:郭沫若:《十批判书》,科学出版社,1962年,第298页。)当今也有学者指出,墨家的“辩学不是等同于西方传统形式逻辑的学问”。(注:崔清田:《名学与辩学》,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32页。)不过,墨辩与逻辑学在何种意义上不同,还是有待探讨的。我认为,墨辩就是墨家的辩论理论,也包含逻辑学的萌芽,这种萌芽在中国古代文化中犹如稀有金属,值得我们珍视和研究,但不能作天文数字式的夸大,把它诠释为逻辑学。墨辩与逻辑学有根本的区别,无论研究对象或研究方法,墨辩与逻辑学都是相对立的,因此墨辩不免地走到逻辑的反面,即逻辑矛盾。把墨家这样一个包含矛盾的理论说成是“墨辩逻辑学”,那是历史的虚构。本文的目的就是对这个虚构进行解构。

从墨辩研究者看来,在《墨经》中《小取》一篇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胡适早说过,“《小取》是一篇关于逻辑的完整的论文”。(注:胡适:《先秦名学史》,学林出版社,1983年,第78页。)当代一些学者更认为,“《小取》篇就是后期墨家逻辑体系的一个大纲”。(注:周云之、刘培育:《先秦逻辑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04页。)其实,“墨家逻辑体系”的逻辑矛盾的症结就在《小取》,笔者正打算从此处入口,窥探“墨辩逻辑学”的庐山真面目。

一、从发现有效推理到陷入逻辑矛盾

《小取》有一大段文字,将所谓“侔”区分为五种不同的情形,即“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不是而然,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非”。后三种情形暂且不论,如果我们将“是而然”与“是而不然”两种情形加以比较,就可以发现《小取》在推理有效性的问题上陷入逻辑矛盾。

(一)“是而然”的推理形式

“是而然”包括四个具体推理,这里着重分析其中一个典型例子:

(1)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白马,马也”是一个性质命题,可表示为“所有白马都是马”。“乘白马”却不是性质命题,而是关系命题,“乘”表示二元关系,是命题的谓项;表示二元关系的命题有两个主项,“白马”是后主项(关系后项),前主项(关系前项)省略了,我们可以把前主项看作一个特定的个体。再引入省略的量词之后,“乘白马”可以表示为“甲乘有的白马”。同理,“乘马”也是二元关系命题,可以表示为“甲乘有的马”。

墨辩研究者的传统看法是把(1)当作附性法或三段论,这是错误的,因为附性法和三段论的前提和结论都是性质命题,而这个推理含有一个性质命题和两个关系命题,属于混合关系推理。那么,它是直接推理还是间接推理呢?可以有两种形式上不同,但逻辑上等值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把它当作这样一个直接推理:“所有白马都是马,所以,如果甲乘有的白马,那么甲乘有的马”。以R代表关系,这个推理的形式可以表示为

(2)所有S都是P,所以,如果a与有的S有R关系,那么a与有的P有R关系

另一种看法是把它当作这样一个间接推理:“所有白马都是马,甲乘有的白马,所以,甲乘有的马”。这个推理的形式可以表示为

(3)所有S都是P,a与有的S有R关系,所以,a与有的P有R关系

应该强调,这两种看法是等值的,因为(2)和(3)两个推理形式是可以互相推出的。这不难证明。令A=所有S都是P,B=a与有的S有R关系,C=a与有的P有R关系,(2)和(3)可分别表示为(“├”读作“所以”)

(2′)A├ B→C

(3′)A,B├ C

根据命题逻辑的演绎定理及其逆定理,(2′)和(3′)可分别换为下述两个蕴涵式

(2″)A→ (B→C)

(3″)A∧B→C

根据命题逻辑的移入律和移出律,两个蕴涵式(2″)和(3″)有等值关系,因而两个推理形式(2′)和(3′)即(2)和(3)有互相推出关系。

所以,无论我们把(1)看作具有形式(2)的混合关系直接推理,或者看作具有形式(3)的混合关系间接推理,均无不可。不过,为了便于判定(1)的有效性,我们不妨把它的形式归结为(3)。确切地说,具有形式(3)的推理属于混合关系间接推理的一个子类,称为混合关系三段论。这种推理由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组成,一个前提为性质命题,另一个前提和结论均为二元关系命题;在三个命题的主项和谓项中,有也只有四个不同的概念。“是而然”中的另一个推理“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与(1)在形式上完全相同,可见,(3)是这两个推理共同的逻辑形式。

“是而然”中还有两个形式彼此相同的推理,即“臧,人也,爱臧,爱人也”和“获,人也,爱获,爱人也”,也属于混合关系三段论。但由于“臧”和“获”都是指称某个奴婢的单独概念,它们的推理形式与(3)略有不同,可表示为

(4)b是P,a与b有R关系,所以,a与有的P有R关系

在我国首次介绍混合关系三段论及其推理规则的是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这些规则是:Ⅰ.前提中的性质命题必项是肯定命题。Ⅱ.在两个前提中都出现的那个概念称为媒介概念,它至少要周延一次。Ⅲ.在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不得在结论中周延。Ⅳ.前提中的关系命题与结论中的关系命题或者均为肯定,或者均为否定。Ⅴ.如果关系R不是对称的,那么在前提中作为前主项(或后主项)的那个概念在结论中也必须相应地作为前主项(或后主项)。(注:参见金岳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1-182页。但该书说,在混合关系三段论的前提和结论的主谓项中,“有也只有三个不同的概念”(第181页),则是错误的。由于每一个二元关系命题都有两个主项和一个谓项,在混合关系三段论中前提和结论的主谓项共有八个,但其中有也只有四个不同的概念。)这五个规则就是判定混合关系三段论的有效性的依据。“是而然”的四个推理完全符合五个规则,都是有效推理。所以,(3)和(4)都是有效的推理形式,凡是具有形式(3)和(4)的混合关系三段论,都必定符合这五个规则。

(二)“是而不然”的逻辑矛盾

从语义学的观点看,如果一个推理形式是有效的,那么在每一个解释下都会得到一个有效的推理,就是说,不会使得这个推理的全部前提都是真的,而结论是假的。就上述推理形式及其相关的命题形式而言,所谓一个解释可以初步定义为:给a和b分别指派一个表示特定个体的单独概念作为它们的值,并且给S和P分别指派一个表示类的普遍概念作为它们的值,并且给R指派一个表示二元关系的概念作为它的值(逻辑语义学的解释概念要用集合论的语言表示,只有在谓词逻辑中才能给以严格的定义。(注:参见程仲棠:《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暨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30-231页。)本文的解释概念是将逻辑语义学的解释概念应用于日常语言的结果)。“是而然”中的推理都具有形式(3)或(4),就是说,它们都是(3)或(4)的解释。同理,《小取》在“是而不然”中加以驳斥的某些推理,例如

(5)车,木也,乘车,乘木也。

(6)盗,人也,杀盗,杀人也。

也都是(3)的解释。引入被省略的成分之后,(5)和(6)可以分别表示为:“所有车都是木制品,甲乘有的车,所以,甲乘有的木制品”;“所有盗贼都是人,甲杀死有的盗贼,所以,甲杀死有的人”。它们同(1)一样具有形式(3),所以都是有效推理,当其前提全部为真时,结论必然是真的。对于任何一个推理形式而言,如果承认它是有效的,而否认在某些解释下从它得出的某些推理也是有效的,那么必定陷于自相矛盾。

《小取》的逻辑矛盾的焦点就在“是而不然”。其中的11个“侔”都不是有效推理,而是用以反驳或否定某些推理的联言命题,每一个命题均由被反驳的推理的两个前提及其结论的否定命题构成。所谓“是而不然”的意思是:当这些推理的前提全部为“是”,即为真时,结论却“不然”,即是假的,就是说,这些推理是无效的。从语义看,全部命题可以区分为两个集合:一个是真命题的集合,称为A集;一个是矛盾命题的集合,称为B集。

A集包括5个真命题,即:“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盗,人也……无盗,非无人也”;“盗,人也……恶多盗,非恶多人也”;“盗,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盗,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它们分别是对5个无效推理——“盗,人也,多盗,多人也”;“盗,人也,无盗,无人也”;“盗,人也,恶多盗,恶多人也”;“盗,人也,欲无盗,欲无人也”;“盗,人也,不爱盗,不爱人也”——的否定。

B集包括6个矛盾命题,它们所否定的是有效推理。按照命题的形式,B集可分为B[,1]和B[,2]两个子集。B[,1]包括4个形式相同的命题,让我们着重分析下列两个典型例子:

(7)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

(8)盗,人也……杀盗,非杀人也。

它们都不是推理(按照混合关系三段论规则Ⅳ,它们作为推理都是无效的),而是用以否定(5)和(6)两个有效推理的联言命题。(7)和(8)断定:当(5)和(6)的全部前提均为真时,其结论“乘木也”和“杀人也”均为“非”,即是假的,就是说,从各自的前提推不出各自的结论。我们可以引入被省略的合取词和其他成分,把(7)和(8)分别表示为:“(所有车都是木制品并且甲乘有的车)并且(并非甲乘有的木制品)”;“(所有盗贼都是人并且甲杀死有的盗贼)并且(并非甲杀死有的人)”。它们的共同形式是

(9)(所有S都是P并且a与有的S有R关系)并且(并非a与有的P有R关系)

(9)是推理形式(3)的两个前提及其结论的否定的合取,也就是对(3)的否定。如果一个推理形式是有效的,那么否定它的命题形式必定是一个矛盾式。(9)就是一个矛盾式。按照现代逻辑,它可以表示为

它表示:至少有一个x,使得a与x既有R关系,又没有R关系。如果一个命题形式是矛盾式,那么在每一个解释下都会得到一个矛盾命题。(7)和(8)都是矛盾式(9)的解释,所以都是矛盾命题。

同理,B[,1]中另外两个联言命题,即“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和“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都是(9)的解释,所以也是矛盾命题。它们所否定的两个推理,即“船,木也,入船,入木也”和“盗,人也,爱盗,爱人也”,可分别表示为:“所有船都是木制品,甲进入有的船,所以,甲进入有的木制品”;“所有盗贼都是人,甲爱有的盗贼,所以,甲爱有的人”。它们都是(3)的解释,所以都是有效推理。

另一个子集B[,2]包括两个命题:“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它们分别是对推理“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事人也”和“其弟,美人也,爱弟,爱美人也”的否定。“获之亲”和“其(获之)弟”都可以看作摹状词即单独概念。两个推理可以分别表示为:“获的父亲(或母亲)是人,获事奉她的父亲(或母亲),所以,获事奉有的人”;“获的妹妹是美人,获爱护她的妹妹,所以,获爱护有的美人”。二者都是推理形式(4)的解释,所以都是有效的。B[,2]中的两个命题既是这两个有效推理的否定,则其共同形式就是(4)的否定,即

(12)(b是P并且a与b有R关系)并且(并非a与有的P有R关系)

同理,(12)也是矛盾式,B[,2]两个命题都是它的解释,所以都是矛盾命题。

由此可见,“是而不然”中的B集是一个由矛盾命题构成的集合,它们否定了“是而然”中的有效推理的有效形式,使“是而然”与“是而不然”发生矛盾。《小取》对推理的研究从“是而然”进到“是而不然”过程,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从发现有效推理开始,以陷入逻辑矛盾告终。

二、导致墨辩陷入逻辑矛盾的原因是什么

“是而不然”中的逻辑矛盾问题,《小取》的作者既未觉察,更没有任何说明,却引起不少热心的研究者为之辩解。不过,这些辩解的立足点并不是什么逻辑学原理,而主要是两个非逻辑根据,一个是语言现象,另一个是意识形态。有意思的是,正是从这些辩解中,我们发现了墨辩陷入逻辑矛盾的两个非逻辑原因。

(一)被语言习惯和语言歧义引入迷途

上文的解释定义也可以应用于具体推理。对于一个具体的混合关系三段论而言,一个解释是指:以任意的一个单独概念替换这个推理中的单独概念,或者以任意的一个普遍概念替换这个推理中的普遍概念,或者以任意的一个对称或非对称的二元关系概念替换这个推理中相应的二元关系概念。一个具体推理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在每一个解释下都不会使得这个推理的全部前提都是真的,而结论是假的。按照解释的要求,对任何两个相同的概念都只能作相同的解释,即用同一个概念替换它们;否则,这个解释就是不正确的(本文所谓“解释”均指正确的解释)。当我们把某个推理中的非逻辑词项(即命题中的主项和谓项)翻译为另一种语言的时候,也就是对这个推理的一个解释。所以,当我们把《墨经》中的推理翻译为现代汉语的时候,就必须遵照解释的要求,对两个相同的词项用同一个语词翻译;否则就等于偷换概念,违反同一律。

为什么《小取》要反驳(5)这个有效推理呢?一位研究者解说道:

由“车,木也”本可以有效地推出“乘车,乘木也”。但“木”字是多义的,可指木制品,也可以指一般的树木、木料、木材。如果前提中的“木”是指的木制品就是一个真命题,如果结论中的“木”是指的树木就是一个假命题。所以,这个推论也不是有效的。(注:周云之:《名辩学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86-87页。)

这个说法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承认从“车,木也”可以“有效地推出”“乘车,乘木也”,又怎能说这个推理“不是有效的”呢?解说者之所以把这个推理说成前提真而结论假,是由于对两个相同的词项“木”作了不同的翻译或解释,即把前提中的“木”解释为“木制品”,而把结论中的“木”解释为“树木”。这不是正确的解释,而是偷换概念。如果以词语“多义”为藉口,而对前提和结论中两个相同的词项作不同的解释,那么日常语言中任何一个有效推理都可以被曲解为无效推理。正确的做法是:把两个“木”均解释为木制品(上文如此),或者均解释为某种非木制品。不难看出,无论把“木”解释为什么,都不会使这个推理的全部前提为真而结论为假。所以,(5)的有效性无可怀疑。

但这个辩解也给我们以一定启发,使我们领悟到:《小取》作者陷于自相矛盾的一个原因,是被语言习惯和语言歧义引入迷途。他在反驳(5)时,想必也是把“车,木也”的“木”理解为木制品,而对“乘木”之“木”另作解释,使“乘木也”成为假命题。何以产生这种误解呢?有人说:“在习惯语言里……‘乘木’是指原始时代所乘的那种凿空了的木头”。(注:陈孟麟:《墨辩逻辑学》,齐鲁书社,1983年,第78页。)若果真如此,也许是由于作者受到原始时代遗留的语言习惯的影响,而赋予“乘木”之“木”以不同的意义。可见,强加于这个推理的所谓“是而不然”或前提真而结论假的谬误,完全来自解释者的错误解释,作者在直观地理解这个推理的时候,无法超越语言习惯的障碍,澄清语言歧义的迷雾,不知不觉地偷换了概念。

这种误解的产生与古汉语的简略性大有关系。在古汉语中,一个具有复杂的逻辑形式,包含一个谓项、两个主项及其量词的二元关系命题,往往被简化为一个动宾词组,使推理的语义语境变得模糊不清,人们也就容易把某种习惯意义当作这些词组在特定语境中的意义。《小取》为什么反驳“其(获之)弟(妹妹),美人也,爱弟,爱美人也”呢?研究者的回答是:两个“爱”的意义不同,“爱弟”之“爱”表示血亲之爱,“爱美人”之“爱”表示异性爱慕,所以,这个推理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这种看法似是而非,分析这个推理的省略成分就会发现,“爱美人”这个关系命题的前主项是一个没有出场的女主角——“获”(据孙诒让著《墨子閒诂》,“获”是婢女或奴妇的贱称),“异性爱慕”也就无从说起。就算把女主角换为男主角,前提既然明确规定“美人”是“其弟”,为什么偏要把他的“爱”解释为性爱?究竟是这个推理偷换概念,还是解释者偷换概念呢?

另外两个有效推理“船,木也,入船,入木也”和“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事人也”,之所以遭到否定,也是由于作者受到语言现象的迷惑,而对前提和结论中两个相同的词项(“木”、“事”)作了不同的解释。有人说:“‘入木’指死人进棺材”,“‘事人’是指做人奴仆”。(注:陈孟麟:《墨辩逻辑学》,齐鲁书社,1983年,第78页。)但这并不是它们的唯一意义,在“入木三分”的典故中,“入木”就不表示“死人进棺材”;孔子说:“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注:《论语·先进》。)“事人”的意义也有别于“做人奴仆”。我们可以通过引入命题的省略成分,恢复推理的完整语境,来澄清有关词项在推理中的原意(参见上文)。

由此可见,“是而不然”对上述4个推理的反驳,不是以推理有效性的概念为根据的,而是以作者对这些推理的错误解释为根据的。这些误解的产生是由于作者被语言习惯和语言歧义牵着鼻子走,而忽视了词项的意义在推理的语义语境中所受到的限定。

(二)受到墨家意识形态的支配

在墨辩研究者中,少有人敢于正视“盗,人也……杀盗,非杀人也”的逻辑矛盾,有的人干脆撇开“盗,人也”这一个支命题,使矛盾隐退于幕后,而只为“杀盗非杀人也”这一个主张的意义进行辩解。我国著名逻辑学家沈有鼎的做法就是如此。他写道:

问题是在于墨家把“杀人”解为“犯杀人罪”,而儒家则把“杀人”解为“把人杀”……因此儒家可以说“杀盗,杀人也”,墨家必须说“杀盗非杀人也”。这在表面上纯是文字的争执,仔细研究起来是有阶级背景的。我们说过,墨者团体中有许多手工业者……他们要求保护自己的财产,怕被盗贼抢去、偷去,这也是理直气壮的要求。但在战国那样一个乱世,要求政府来保护“贱人”的财产无异与虎谋皮,因为当时的政府正是头号的盗贼。于是手工业者只能采取自卫的政策,自己动手把盗贼打死。难道为了自卫把盗贼打死,也是犯了杀人罪么?可见墨家“杀盗非杀人也”的主张,有深刻的意义。(注:沈有鼎:《墨经的逻辑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60-61页。)

这是为墨家的意识形态辩护,辩护本身就属于一种意识形态,而不属于逻辑学。说墨家的“杀盗非杀人也”的主张是“有阶级背景”的,这是有道理的。但逻辑是没有阶级性的,凡是反映某一阶级利益的理论都不属于逻辑,而属于意识形态。墨家的“杀盗非杀人也”的主张,是墨家的一种法学理论或道德理论,属于墨家的意识形态。逻辑不可能为墨家这一主张辩护。“盗,人也”是一个分析的真命题,一旦引入这个命题,就必然与“杀盗非杀人也”构成矛盾:若肯定“盗,人也”,就要否定“杀盗非杀人也”;反之,若肯定“杀盗非杀人也”,就要否定“盗,人也”——否定一个分析命题同样导致逻辑矛盾。

把“杀盗非杀人也”的问题简单地归结为墨家“把‘杀人’解为‘犯杀人罪’”,也不能为墨家的错误开脱。这个“解”的症结在于事实与价值的混淆。“杀人”是对某种行为的描述,“犯杀人罪”是对这种行为的评价,前者属于事实范畴,后者属于价值范畴,不能混为一谈。纵览古今中外,对“杀人”都有三种不同的评价:有的有罪,有的无罪,有的甚至有功(“一将功成万骨枯”)。就算墨家要维护手工业者“为了自卫把盗贼打死”的行为,也可以强调区别“杀人”的罪与非罪,而无须因拒绝“杀盗,犯杀人罪也”这个有争议的评价命题,而否认“杀盗,杀人也”这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命题。

这也使我们认识到:墨辩之所以陷于自相矛盾,另一个原因是受到自家的意识形态的支配。不过,我们不能满足于找到“杀盗非杀人也”的阶级根源,更重要的是找到它的哲学根源。在墨家的学说中,与“杀盗非杀人也”有逻辑关联的就是“兼爱”,这是墨家一贯的价值观。《小取》的“一周而一不周”说:“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这句话被研究者误解为“周延规则”的发明,其实是后期墨家对兼爱的诠释,它是说,只有“周爱人”即遍爱一切人才算是“爱人”,才符合兼爱的要求。显然,墨家的兼爱观与墨家的“杀盗”主张是不相容的。墨辩推出“盗,人也,杀盗,非杀人也”这个矛盾命题,其用意就是为兼爱辩护。冯友兰对墨辩的意图作了中肯的分析,他说:“针对后期墨家的这个观点(引者按:指“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当时有两个主要的反对意见……第二个是说,如果说有一个人你还没有爱,就不能算爱人,那么就不应当有‘杀盗’的刑罚。这个反对意见叫做‘杀盗,杀人也’。后期墨家用他们的‘辩’试图反驳这些反对意见。”(注: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43-144页。)

同样,墨辩之所以提出另一个矛盾命题“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也是为了维护“周爱人而后为爱人”的价值观。

这不奇怪,墨辩本来就是墨家在反对其他学派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一种辩论理论,始终没有走出墨家意识形态的阴影。《小取》开宗明义,就把“明是非之分”和“审治乱之纪”确定为“辩”的主要目的。墨辩的“是非”观与“治乱”观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墨家之所以把“兼相爱”当作“是”,把“不相爱”当作“非”,就是因为墨家认为“天下兼相爱则治”,而“乱”“皆起不相爱”。(注:《墨子·兼爱上》。)墨家“审治乱”的目的就是协助“圣人”“治天下”,正如墨子说的,“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必知乱之所自起,焉能治之;不知乱之所自起,则不能治”。(注:《墨子·兼爱上》。)可见,墨辩的“是非”观依赖于墨家的价值观,这意味着墨辩必须以墨家的意识形态为准绳,成为维护墨家意识形态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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