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与经济发展问题研究的新进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进展论文,腐败论文,经济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腐败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腐败现象。但是很长时期中,对腐败问题的研究却局限于简单的描述和谴责,鲜有规范的经济学分析。80年代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对腐败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突出表现为:对腐败形成机制的分析、对腐败与经济发展关联性的分析、对腐败问题的动态模式分析。
一、腐败形成机制分析
为了探讨腐败的形成机制,一些学者就政府生产的有代表性的商品,如护照、通行证或许可证等,构造了简化的模式。假定该商品是同质的,私人部门对它的需求曲线为D(p)。假定该商品由一个官员来出售,他有机会控制该商品的供给量,尤其是他能够决定不供给某些人这种商品。迪索托(De Soto)甚至认为,诸如许可证之类的商品之所以存在, 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它使官员有权利扣压这些商品并在提供这些商品时收取贿赂。
为简便起见,假定官员与这些商品的生产成本不相关(因为由政府生产)。现在的问题是,官员提供这些商品的边际成本(MC)为多少?为此需要区分两种情形。其一,不带偷窃的腐败,即官员实际上向政府交回商品的官方定价。这种情形下,官员提供商品的MC 即为官方定价p。比如说,当官员按官方定价加上贿赂出售一个许可证时,他个人保留贿赂而把p交给政府,因而p即是他的MC。其二,带有偷窃的腐败,即官员隐瞒销售行为,根本不向政府上交任何东西。这种情形下,买方付出的价格即为贿赂,甚至可能低于官价。比如海关官员私人收取低于关税的贿赂即让货物过关,而不交给政府一分钱。这时官员的MC为零。这两种情形其实是相似的,所不同的只是官员的MC,在前者中,腐败抬高商品的总价格,而在后者中,却压低其价格。显然后者对于买方更有吸引力。
这个简单模式说明,腐败可以基于官员间的竞争和消费者间的竞争而得以扩散。首先,如果官职在官员之间是通过一个拍卖机制来分配的,其中谁付出得多谁就得到它,则潜在的不受贿的官员根本就付不起官职的费用。相反,那些受贿多的人会给高层官员付出更高的代价以谋求官职。这样,在极端情形下,官员间的竞争将使得官员们竞相收取高额贿赂。其次,对于有偷窃的腐败,更为重要的是买主之间的竞争。如果买者A能够比B更为便宜地买到政府商品,则A很容易在产品市场上胜过B。因此如果A贿赂官员以降低其生产成本的话,B也会做同样的事情。可以想见,一个城市中如果所有的不动产所有者都可以通过贿赂而不付税金,则最后付税的人将会不存在。再者,有贿赂的腐败的扩散还由于在上述竞争环境下,法律得不到遵守。因为既然买者竞相贿赂,也就没有告发受贿官员的动机,致使腐败行为被察觉的可能性很小,结果在这种腐败中,买卖双方成了合谋者,具有共同利益,腐败自然也就愈演愈烈了。
二、腐败与经济发展的关联分析
尽管60年代以亨廷顿为代表的一些政治学家认为,一定程度的腐败是在所难免和必要的。但80年代后期以来,经济学家们从不同侧面论证了现行腐败状况对于经济发展是有害的。从世界范围看,非洲是个腐败严重的大洲,同时也是最穷的洲;而较富裕的发达国家腐败现象就没有那么严重。经济学家没有止于现象的罗列,而是就腐败与经济发展关系的两个层次进行了具体的研究。
(一)腐败的直接成本
毛罗(Mauro,P.)1993年提供了关于腐败对于效率和增长之影响的一个系统的经验分析。他运用由经济学知识界联合会提供的《国际商业》中的腐败指数,其中提供了68个国家中私人投资者面对的56个风险因素,腐败变量被定义为“商业交易中包含贿赂和可疑支付的程度”。他还采用了巴罗(Barro,R)1991年《跨国经济增长》一文中关于1970 —1985年总投资和私人投资对GNP的比例的数据。结果发现, 腐败指数较高的国家中,总投资和私人投资占GNP的比重均较低, 并且计量结果的显示性相当强。
毛罗计量分析表明,阻碍经济发展的第一类因素是高昂的腐败直接成本。在许多国家中,由于中央政府不够强大,使得各级政府机构和官员都独立地向其所辖的私人部门索取好处费,如果各级机构可以随意加入管制,则这些互补性的索贿要求会把私人部门累积的贿赂负担推向无穷大。以在前苏联的外国直接投资为例,要想在前苏联投资,外国人必须贿赂与外国投资相关的所有机构和官员,包括外商投资局、相应的产业部、财政部、当地政府、立法部门、中央银行及其分支行、国有资产局、卫生环境部门、工商部门等。每个部门都有本位利益,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的许可得不到,都会使投资活动无法付诸实施。可见,各部门的互补性索贿会使私人投资者的成本大大提高,致使外商不愿在前苏联投资,即使已做的投资,也有相当大一部分财富浪费到为促进公文旅行所作的“疏通”活动中去了,结果投资量不大,投资效率不高,经济发展受到抑制。
(二)腐败的间接成本
更为隐蔽、也更难以计量的是腐败的间接成本。在某种程度上,贿赂与税收是类似的。就象独裁者会定出最优的税率一样,垄断的政府商品供给者也会定出最优贿赂额,以使收益最大化。税收是对流向国库的价格的一个加价,贿赂则是对流向垄断供给者的口袋的一个加价。在独裁情形下,国库与垄断者的口袋是一个概念(如马科斯统治下的菲律宾),税收与贿赂自然是一回事了。即使在政府商品的供给是多头垄断的情形下,贿赂也仍然与税收类似,所不同的只是,这时“税率”由各个独立的机构来确定,谋求的是各自收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总收益的最大化。因此,腐败影响经济生活具有与税收类似的机制。但是,现在人们认识到,腐败与税收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区别,即腐败通常是非法的,因而需要保守秘密。防止被发现和被惩罚的努力,使得腐败活动比一般的税收有更大的危害性。比如在有些商品上收取贿赂较为容易且难以被发现,官员们就运用其手中的权力,以这些易于受贿的商品来替代那些不易受贿的商品;又如在某些产业中有意限制,甚至禁止新厂商的进入,目的无非是更便于向该产业中既有的少数垄断厂商收取贿赂。这类行为往往会给经济生活带来很大的扭曲。
舍雷夫和维西理举出了一个简化的数字例证,颇有说服力。假设一个国家可以进口红色或绿色的汽车,这两种汽车的到岸价格都是5。 假定消费者总共需要10辆汽车,每辆红车对消费者的价值为15,而绿车的价值为10。在自由竞争市场上,该国会以5元的价格进口10 辆红车,结果消费者享有的消费者剩余为10×(15-5)=100。如果该国政府设立关税,对每辆进口车征收10元关税,则进口的仍是10辆红车,只是消费者剩余消失了,政府得到100元的收益。在这种情形下, 税收并没有导致效率损失,只不过在消费者和政府之间进行了一次收益的再分配。相反地,再假定贸易部门的官员试图把官方的税收收益变成私人的贿赂收益,则他会看到,若在红车的进口上收取贿赂,被察觉的风险是很大的,于是他会设法以绿车的进口来替代红车。一个作法是禁止红车的进口,并向每辆进口的绿车收取5元的贿赂,这样在均衡时,进口的10 辆全是绿车,消费者收益降低到零,官员的私人贿赂收益为10×5=50元。 社会剩余由税收情形下的100元下降到腐败情形下的50元。 如果考虑到官员为保住其官职,防止被察觉、被惩罚,还要耗费相当大的资源的话,则社会剩余会下降更多。
购买一台对于穷国来说并不是十分必要的先进机器,看起来是不合理性的,但是在这一交易背后却隐藏着政府官员非常“理性”的私人利益追求。如果进口一台比较一般化的机器,则官员必须依照国际惯例从多个竞争性的供给商品作出选择,这样留给私人谋利的余地就很有限。但是,如果进口较为先进、较为独特的机器的话,政府官员面对的就可能是唯一的供给商,在他们之间可能达到某种不为政府所知的协议。比如供给商会有意抬高报价,再把利润的一部分送给官员作为报酬。可见,政府官员选择的进口方案蕴含着更多的腐败机会。这个例子中,腐败的社会成本是很大的。如果价格为10万美元的机器的社会价值仅为2 万美元,官员从进口中得到的好处费是3千美元, 则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是8万美元。也就是说, 由于资源被不当地配置到腐败机会较多的活动中去,社会成本将会比私人收益大得多。
许多人曾经对发展中国进口不太必要的先进技术,而不进口“适宜的”技术感到困惑。在高新技术交易中抬高报价,从中牟利的腐败动机对此提供了一种解释。穷国中有些官员在进口商品时考虑的是自己能否便利地获利,而不是国有企业能否由此而盈利。为此他们不仅不鼓励,甚至还禁止进口适宜技术,反而主张进口过于先进、超过其需要的技术,致使这些国家中技术的短缺与闲置并存,造成很大浪费。同样道理,许多发展中国家宁肯把极为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国防等领域中,而不投向教育、医疗、保健等领域中去,其中原因之一即是前者为各级官员提供的腐败机会比后者要大得多。如果把由于官员的腐败动机造成的对发展教育、发展卫生保健事业、引进适宜技术、促进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忽视考虑在内,则腐败的间接成本简直是无法计量的。
三、关于腐败及其治理的动态模式分析
当代经济学中对腐败问题的研究,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越来越多地运用规范的、数理的方法,以便更精确地说明腐败行为的内在机制和相应的可取的治理途径。在这方面,戴维斯(Davis,M.)等人建立的关于腐败及其治理的跨时模式具有代表性。
腐败是一种犯罪行为,戴维斯把腐败看作一个劳动供给问题来对待。罪犯的收入可能很高或很低,但是对于一个受经济利益驱使的潜在罪犯来说,最重要的是预期收益。为计量腐败对罪犯的预期收益的影响,假定潜在腐败者的收入由U(o)给出,U(.)为效用函数,o为采取腐败行为的比率。假定存在一个非负的腐败水平使得U最大化, 且U″<0。潜在腐败者认为其未来分为两个阶段:腐败未被发现以前与腐败被发现以后。假定如果一个人从事非法行为,则他在第一阶段中不获得合法行为的收入,这种假定在分析上相当于以该阶段中对合法行为收入的偏离来度量所有收入和罚款。因此,第一阶段的收益率即为U(o)。在第二阶段,进一步的腐败被有效地遏制了,为简化起见,假定此人这时只能从某种合法行为中获得收入Y,在腐败被发现时,他还要交付一个罚款F。此人并不确知调查会在什么时候发生,但他了解对腐败进行调查的时间
∞
分布。因此他可以计算出罚款的预期现值为F∫g(t)e[-rt]dt,其中g(t)
0
是调查腐败的时间分布,r是贴现率。对腐败的调查发生在未来某个时刻t,因而腐败者在时刻t获得收入为Y的概率由累积密度函数G (t)给出。在无穷上限的时间区域中,腐败者未来得自非法和合法行为的收入的预期现值减去罚款的预期现值为:
∞
V(0)=∫{U(0)〔1-G(t)〕+YG(t)-Fg(t)}e[-rt]dt
(1)
0
为了描述腐败的水平与腐败被调查的时间之间的关系,假设腐败者在侥幸逃脱后某个短时段t中被抓住有一个概率, 这个概率可以由条件密度得到,即g(t)/(1-G(T))。假定它既是腐败发生率o的增函数,也是腐败惩治率E的增函数,在0时刻是凸的,而在其它时刻与时间无关。即假定G(t)是如下的函数:
g(t)
P(0,E)=─────(2)
1-G(t)
其中P[,0],P[,E]>0,P[,00]>0,把时间排除在P(.)之外,相当于假定腐败行为在任何时刻被抓住的可能性仅仅取决于在那个时刻的腐败发生率。这个假定与许多国家腐败越严重时,越是加强查处的事实是一致的。当然,即使放松这个假定,也不影响模式的基本结论,只不过会增加一点技术上的复杂性。
现在腐败者的目标已界定得非常清楚,即在(2 )的约束下使效用函数(1)最大化。求解这个简单的无穷上限的最优控制问题, 容易得出最优的腐败率o是个常数。既然o是个常数,(2 )就变成了一个线性微分方程,它的解为G(t)=1-e[-pt]。将它代入(1)式, 积分后再加以整理,得出腐败者的目标是选择一个o,以使得下式最大化:
U(0)-Y-P(0,E)F Y
V(o,E)=────────────+──(3)
r+P(0,E) r
其中常数项Y/r可以忽略。(3 )式的分子即为采取腐败行为的预期总收益,分母为这个收益流被贴现以获得预期财富的贴现率。(3 )式说明,有效的贴现率是腐败者的时间偏好加上腐败被抓住的概率,换句话说,与腐败行为相关联的特有的风险不仅影响着预期收益率,而且还影响着有效贴现。最优的腐败率满足以下一阶条件:
U-Y-PF
U[,0]=P[,0]F+P[,0](─────)
(4)
r+P
其中左边可以视为腐败的边际收益,右边给出的则是腐败的边际成本。显然,腐败的边际成本有两个来源,其一是腐败率的提高增加了预期的罚款额,从而降低了腐败的预期总收益,其二是腐败率的提高还提高了有效贴现率,进而降低了腐败所能产生的收益流。
基于上述分析,容易建立腐败被有效遏制的条件。令Y[*]为从来没有参与腐败行为的人可获得的收入,再假定没有误判的可能,则在以下条件下,腐败的发生率会降低到0:
U(0)-Y-P(0,E)FY[*]-Y
───────────>─────
(5)
r+P(0,E) r
在许多情形下,可以合理地假定,腐败行为会预先丧失一些获取合法收入的机会(比如说,一个有腐败前科的人将很难再获得政府公职),因此Y[*]>Y。从中可以得出几个与通常的腐败分析不同的结论。
第一,模式表明,那些具有较高贴现率的人更有可能从事腐败活动,即是说,不同人从事腐败活动的可能性之所以不同,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不同人对未来的态度不同。通常的静态的腐败分析只着眼于腐败的成本收益,如果两个人面对的是同样的约束(即同样的U(.)-YP(.),F),而采取的行动却不同时, 静态分析只能诉诸于人们偏好的某种不可度量的差异来解释。动态的模式至少从理论上为这种差异提供了一种度量。当然,要在对腐败的经验分析中引入贴现率并不是很容易的,尤其是当腐败者是各不相同的个人,并且追求的是非金钱收益时,度量每个人的时间偏好就更难。但是如果腐败者是类同的机构、企业,则很容易找到足以反映时间偏好的贴现率了。
第二,模式讨论了在治理腐败时采用罚款、惩罚等的方法的相对有效性。在许多文献中,人们都认为,采用及时而准确的惩罚比采用制定得很严厉而执行得却很松散的惩罚,更能制止腐败行为。贝克尔曾指出,如果是这样的话,说明腐败者都是风险偏好者。但是这种认识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许多国家,腐败行为十分普遍,腐败者不能以风险偏好者笼统概括。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戴维斯等人进行了贝克尔提出的试验,令腐败被查处的概率的提高为罚款额的同样比例的下降所“补偿”,以保持腐败的预期总收益不变。结果由(5)式可见, 尽管腐败的预期收益没有变,但是腐败行为的价值却下降了,因为随着P上升, 收益流会以更高的有效贴现率来贴现,腐败者会发现,在某一个时点上,放弃所有的腐败行为是最优的选择。从中可见,要有效地遏制腐败,与其说提高惩罚的强度,不如切实提高查处腐败行为的概率。
第三,模式明确考察了报酬与惩罚的时间序列,因此不仅可以得出许多静态的结论,而且可以十分容易地扩展到研究各种跨时的动态的问题。比如该模式可以分析罚款及刑事处罚的效力,分析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还可以在模式中加入腐败者对政府执法机构的效用函数的反映,以便进一步分析政府行为和政策。又如,只需稍作修正,就可以在模式中考察执法不力或延误对腐败蔓延的影响。再如,模式还可以分析,诸如文化、道德、伦理、社会习俗等长期形成的制度框架,以及在转型期中制度的变迁对于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惩罚强度和力度、惩罚后的收益能力等方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