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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0;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774(2012)03-0007-08
人的生命问题不仅是生命伦理学和西方生命哲学的研究对象,而且是马克思哲学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领域与重大问题。事实上,在马克思哲学变革中蕴含着深刻的生命观变革,而在马克思哲学思想中也包含着丰富的生命哲学思想。正是这种生命观变革及其所形成的生命哲学思想,构成马克思哲学及其唯物史观的重要思想前提。但是,在以往马克思哲学研究中,却很少有人关注和探讨马克思的生命观变革及生命哲学思想,事实上这一重要领域与重大问题长期以来被人们忽视了。认真研究马克思的生命观变革及生命哲学思想,不仅对于深入挖掘这一思想本身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对于深刻理解马克思哲学及其唯物史观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然而,一般说来,正确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是选择和确立合理的观点和方法。同样,马克思在生命观上的变革也依赖于其在方法论上的变革。只有首先了解其生命诠释方法论,才能深刻理解马克思的生命观变革及生命哲学思想。正是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生命理解范式”维度,就马克思在人的生命诠释方法论上所实现的变革作一探讨,以求获得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生命观的方法论前提。这里所谓“生命理解范式”,以库恩的“范式”理论为前提,并将其转换为哲学理解和阐释人的生命问题的基本范式。如果说库恩的“范式”概念,主要是指一种由多种科学要素所构成的“科学研究传统”①,那么我们这里所谓“生命理解范式”,主要就是指由马克思的生命思想前提、生命理解维度、生命思维方式和生命解释原则等多种理论要素统一所构成的马克思哲学之生命研究传统。而这种生命研究传统的生成和确立,则依赖于马克思在人的生命诠释方法论上所实现的历史变革。
一、思想前提变革:从“抽象的人”到“现实的人”
人类对自身生命问题的思考和探究,伴随着人的生成和发展过程的自始至终。哲学的产生和出现,使人类对自身生命问题的思考和探究进入到一个自觉意识和深入反思的新阶段。孔子继承并改造了殷周人的“天命”观念,用以来解释“人的生命”,确立了中国古代哲学思考人的生命问题的思想传统;苏格拉底则借助德尔菲神庙的“神谕”强调人类要“认识你自己”,开启了西方哲学理解和阐释人的生命问题的认识历程。不言而喻,中外哲学对人的生命问题的探究,为马克思生命观的确立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然而,无论是中国古代哲学,还是西方传统哲学,在对人的生命理解和解释上都未能避免其抽象性的弊端和局限。而克服这一局限和弊端,便成为马克思的生命观及其诠释方法变革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中国古代哲学对人的生命问题的思考和把握,常常在“天人合一”的思想范式中固守一种先天决定论的思维定式。在它看来,人的生命及其生存状况不是由自身所决定,而是由某种外在的或先天的力量所制约。例如:在孔子那里,这种力量是所谓“天”,是一种具有最高意志并能主宰一切的外在权威,它不仅决定着自然界四时的变化和万物的生灭,而且能主宰人的生命及其生存状况。其所谓“死生有命,富贵在天”[1]72,意味着人的贫贱、富贵、生死、祸福均由“天命”所决定;而所谓“天生德于予”[2]69,则表明了孔子认为道德或美德实际上也是由所谓“上天”所赋予的。老子和庄子很少谈“天”而常常论“道”,主张道是万物根本,道生成万物,同样也成就生命,人的生命决定于先天的道。“道”作为万物本源,其根本原则是“自然”、“无为”。由此决定了:面对人的生命及其生活和存在,圣人和统治者要“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3]6,要“无为”、“好静”、“无事”、“无欲”[4]93;老百姓则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要“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绝学无忧”[5]33。孟子和荀子既不常谈“天”也不多论“道”,而集中探讨“人性”及其善恶问题。前者提出“性善论”,后者则主张“性恶论”,但他们都认为人性是“先天的”。孟子认为人生来都具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和“是非之心”,它们构成仁、义、理、智等“善”德之发端[6]144;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具有好利、嫉妒、喜声色等“恶”的本性,善良美德只是后天“圣人”教化的结果,此亦即所谓“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7]257。由此,便决定了他们对待人的生命的不同态度。孟子强调“求其放心”、“尽其心者,知其性也”[6]147-150,荀子则主张“圣人化性而起伪”[7]259。西汉董仲舒重提“天命”和“天道”观念,强调“天人感应”和“人副天数”,用“天意”和“天志”来规定和解释“人性”和“人生”,将“人”和“天”、“人生”和“天意”完全合一。北宋程颢、程颐则提出了“天理论”及其“人性二元论”。但不论是“天命之谓性”还是“生之谓性”,其实都是先天的。区别仅在于,“天命之谓性”是人未出生之前就已存在的性,“生之谓性”则是从先天禀受的气质中带来的。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哲学对人的生命之理解和诠释,大多秉持一种“天人合一”的思维定式。它不仅是一种“前定论”的生命观念,同时也是一种“抽象化”的生命思考方式。
与中国古代哲学“天人合一”的思维定式不同,西方传统哲学往往是在一种思维与存在分立、肉体与灵魂对立的二元对峙思维中来思考和把握人的生命问题。这一点,在西方近代哲学对人的生命之理解和看法中得到了集中表现。为了反对宗教神学的“上帝造人说”,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家们立足人的“感性肉体”来理解人的生命并将其归结为一种“自然存在”。例如:拉美特里认为,和其他动物一样,“人并不是用什么更贵重的料子捏出来的;自然只用了一种同样的面粉团子,它只是以不同的方式变化了这面粉团子的酵料而已”[8]117。爱尔维修指出:“人的推动力是肉体的快乐和痛苦”,“快乐和痛苦永远是支配人的行动的唯一原则”,“可以用肉体的感受性来说明一切”[8]178-180。霍尔巴赫则进一步强调:“人是自然的产物,存在于自然之中,服从自然的法则,不能超出自然,哪怕是通过思维,也不能离开自然一步”,“人是一个纯粹肉体的东西”,“人的生命只不过是长长的一系列必然的、互相联系的运动”[8]203-217。显而易见,近代法国哲学家完全用一种自然主义观点来理解和解释人的生命,其结果便是忽视了人的能动性及其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为了克服法国哲学的弊端和局限,德国古典哲学家们抓住了人的精神及其能动性和创造性,甚至看到了“实践”(康德)、“劳动”(黑格尔)这些对象化活动对于理解和把握人的生命的重要意义。然而,这些思想家同样没有摆脱思存分立、灵肉对立的二元对峙思维,所不同的只是在于他们把人的生命归结为某种“理性”(康德)、“自我”(费希特)或“自我意识”(黑格尔)。康德所谓“实践”其实只是一种“道德实践”亦即“实践理性”或“道德意识”,而“黑格尔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9]320。如果说近代法国哲学坚持一种自然主义观点,那么德国古典哲学则奉行一种精神主义观点。费尔巴哈反对德国思辨哲学及其唯心论观点,他“想要研究跟思想客体确实不同的感性客体”[10]54,因而他把人的生命或有生命的个人理解为“感性的人”,亦即“肉体的人”。然而,费尔巴哈所谓“感性的人”其实也是一种“抽象的人”。因为他不仅“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对象性的活动……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作是真正人的活动”[10]54,而且他最终仍将所谓“感性的人”的本质归结为“理性、意志、心情”等精神要素[8]468。由此可见,西方近代哲学家们要么把人的生命理解为一种“自然存在”,要么将人的生命归结为某种“精神存在”。其要害在于他们都把人的生命理解抽象化、单一化和绝对化,而症结则在于自然主义和精神主义的二元对峙。
无论是中国古代哲学的“天人合一”思维,还是西方传统哲学的“二元对峙”思维,归根到底都是某种“抽象化”思维。其结果,必然是用“抽象的人”来代替“现实的人”,最终都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人的生命之理解和解释的两极化、单极化、片面化和抽象化。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人的生命及其存在,必须用“现实的人”的观点和方法取代“抽象的人”的观点和方法。这一点,正是马克思对人的生命诠释方法论的首要贡献。
这里所谓“现实的人”的观点和方法,其实也就是“经验的”、“实践的”、“社会的”、“历史的”观点和方法。对此,马克思曾强调指出:“这种考察方法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它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10]73“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0]67,但“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10]71-72。这意味着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人是“经验的人”,是可以用纯粹经验的方法来观察和确认的有血有肉的人;现实的人是“实践的人”,也就是在现实生活中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现实的人就是“社会的人”,亦即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并具有某种社会特质的人;现实的人也是“历史的人”,也就是说他是处在一定历史过程中的发展着的人。正是彻底改变了传统哲学“抽象的人”的观点和方法,确立以“现实的人”的观点和方法作为观察和理解人的生命及其生活和存在的前提和出发点,马克思实现了考察人的生命之思想前提的历史变革。
二、理解维度变革:从“单一性维度”到“双重性维度”
人的生命和动物生命虽然同为生命,但两种生命之间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对人的生命之理解和解释上,传统哲学之所以都未能避免抽象性的弊端和局限,除了在思想前提上坚持“抽象的人”的观点和方法以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理解维度上往往都采用“物种思维”的观点和方法来理解和看待“人的生命”及其本性和特点。其结果,便是混淆了人的生命与动物生命之间的本质差别。
这里所谓“物种思维”,简要说就是认识和把握“物的本质”的思维,或者说“就是用来把握物种时所运用的思维方式”[11]112。人对事物的认识方式根源于事物本身的存在方式,“物”的存在方式由其物种本质所决定和制约,一个物种具有何种本质和性质决定了其个体也具有何种本质及存在方式。“物”的存在方式在本质上是一种前定的、封闭的和同一的存在方式,由此决定了物种思维也就是一种具有既成性、孤立性、单一性的思维方式。就其本质特征而言,物种思维实际上是一种“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也就是一种使用“求同法”或“求异法”来寻求物的不变的、同一的、单一的本质的“属加种差”的物性逻辑。在它看来,人要么是“自然”,要么是“精神”;或者是“肉体”,或者是“灵魂”;不是“天使”,就是“禽兽”;至多“一半是天使,一半是禽兽”。以这种“物性逻辑”去看待和理解人及其生命,必然会使人的存在“片面化”,必然会造成人的生命理解的抽象化,不可避免地会使现实的人“失落”、“物化”或“非人化”。正如高清海先生所说:“这个道理就像人们带什么颜色的眼镜,所看到的形象就是什么颜色一样,现在带着物种思维方式这副‘眼镜’,必然把一切物化,人也当然不能幸免,只能与其他物混在一起‘吃大锅饭’,沦为完全物化的存在。”[11]111-112
之所以不能用“物种思维”来理解和看待人的生命,从根本上来说,乃是因为人的生命具有与动物生命根本不同的本性和特点。马克思曾指出:“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9]273这就是说,“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9]273。这意味着:动物的生命是“同一的”和“单一的”,它的生命存在就是为其物种本质所决定的本能活动;而人的生命在本质上却是“自为的”和“对象化的”,人不仅能把外部世界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能把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作为自己的对象来看待,因而人在本质上是一种自为、自觉、自由的对象化存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的生命本质是单一的。作为一种类存在物,意味着人不仅具有一种与动物生命本质相似的生命本质,而且具有一种人所特有的人之区别于动物的生命本质。就其实质而言,人是一种具有“双重生命本质”的“双重生命存在物”。正是这种“双重生命本质”和“双重生命存在”,决定了人对人的生命的理解维度和把握方式,不能是单一的和抽象的,而应当且必须是双重的或多维度的。
人是“自然存在物”与“社会存在物”的统一。如前所述,在马克思之前,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家们曾把人看作是一种“自然的人”,而德国古典哲学家们则把人视为某种“精神的人”。分别来看,二者对人的理解都包含了某种真理性。但是,就其对人的生命的总体阐释而言,他们又都未能摆脱抽象性和单极化弊端,而造成此弊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他们对人的“社会特质”的忽视。正是针对这一点,马克思强调:“社会性质是整个运动的普遍性质……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自己的人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9]301因此,“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9]302。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曾强调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0]56
人的生命本质是“种生命本质”与“类生命本质”的统一。这里所谓人的“种生命本质”,其实也就是人的自然生命存在所具有的那些肉体结构、本能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活动。马克思承认这既是人的生命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的生命之自然本质。作为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和结果,人也属于自然界,是自然界的一个物种。正是在此意义上说,人的生命也具有物种的“种生命本质”。但是,人之为人的生命本质,并不仅仅在于其“种生命本质”,更在于其“类生命本质”。这里所谓“类生命本质”,其实也就是人以其“对象化活动”为基础在人和对象之间形成的一种“否定性统一关系”的生命本质。对此,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9]274然而,“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它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种事物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9]272。人的类生命的类特性本质在于,它不仅能把自身和其他物当作自己的对象来看待,而且它不局限于其“种生命”的物种规定限制而能够同其他各类物种建立起某种同一或统一关系,通过自己的生命活动把自身投入到其他类之中,同时也使其他类成为人的生命的一部分。由此才使自己成为真正的普遍而自由的存在。由此可见,人既是一种“种生命”存在,也是一种“类生命”存在;他不仅是一种“必然存在”,而且也是一种“自由存在”。人的生命本质,实际上也就是“种生命”与“类生命”、“必然”与“自由”的统一。
人的生命本性是“自在生命本性”和“自为生命本性”的统一。如果说人的“种生命”和“类生命”构成人是“自然存在物”与“社会存在物”的内在本质的话,那么,“自在生命本性”与“自为生命本性”则揭示了人作为“种生命”存在和“类生命”存在之本质的根本性质。这意味着:人作为一种具有“种生命本质”的自然存在物,他具有其“自在生命本性”。这种“自在生命本性”,用中国古代哲学家的话来讲,就是“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7]258;用西方近代哲学家的语言来说,即所谓“趋利避害”、“趋乐避苦”、“自爱”和“自保”;而在马克思看来,则是“吃喝”、“穿住”、“两性”、“生殖”等需要和欲望。“自在生命本性”之所以是“自在的”,乃是因为它是自然的、本能的、必然的和与生俱来的,它为人的“种生命本质”所先天决定,只要有人的自然生命存在也就必然有人的自在生命本性。然而,人同时又是一种具有“类生命本质”的社会存在物,他本身具有“自为生命本性”。这种“自为生命本性”,在中国传统哲学中,表现为人追求“仁义礼智”、“修齐治平”和“圣人君子”等伦理价值和道德人格;在西方近代哲学那里,表现为人对所谓“自由”、“民主”、“平等”和“正义”等社会价值的追求;而在马克思这里,则表现为人的“劳动”、“生产”、“实践”等对象化活动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对“人的发展”及“人的本质”实现的追求。然而,与人的“自在生命本性”不同,人的“自为生命本性”并非先天的、自然的、本能的和必然的,相反,它是后天的、人为的、实践的和自由的。马克思指出人的“类本质”的对象化特性和人的“社会本质”的创造性,中国古代哲学家荀子强调“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7]259,则都说明了人的“类本性”的自为性和自由性。自在生命本性和自为生命本性,同在于人的双重生命本质之中,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自相矛盾和彼此对立的,其实是内在统一和相辅相成的。人作为“种生命”和“类生命”的统一体,决定了人的生命本性也必然是“自在生命本性”和“自为生命本性”的有机统一。
人的“双重生命存在”及“双重生命本质”和“双重生命本性”,决定了理解和把握人的生命,必须改变那种“物种思维”的单一维度和“形式逻辑”的单极思维,而确立按照“人的方式”来理解和把握人的生命之双重思维和多重维度。正是马克思对人的生命理解和阐释的双重思维和多重维度的观点和方法,实现了认识、理解和把握人的生命及其本质和本性的历史变革。
三、思维方式变革:从“本体论思维”到“实践论思维”
无论是思想前提问题,还是理解维度问题,其实都属于思维方式问题。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哲学在对人的生命的思考和理解上的区别,归根到底都源于哲学思维方式的不同。正是在这里,彰显出马克思在人的生命诠释方法论上变革的实质与核心。
西方传统哲学在本质上大多是某种本体论哲学,其思维方式是某种本体论的思维方式。这里所谓“本体论哲学”,在一般意义上说,即关于存在的哲学;在传统哲学意义上,它则是相信并寻求和建构世界万物的终极存在本体、绝对真理体系和永恒价值观念的哲学。而所谓“本体论的思维方式”,亦即在两极对立的思维中,通过把一极归结为另一极的方法,寻求建立世界的终极存在本体、绝对真理体系和永恒价值观念,从而以此去认识和观察世界、思考和处理问题的哲学思维方式。西方哲学发展到近代尽管其研究重心出现了所谓“认识论转向”,但这种转向并未能彻底改变已根深蒂固的本体论的思维方式。面对“思维和存在关系”这一近代哲学的基本问题,十八世纪法国唯物论哲学,以自然存在为本原、本体和根据,把人及其精神思维归结为自然界的产物、结果和表现,忽视甚至否定了人及其精神思维对自然界的主体能动作用,由此,它也把整个世界及社会历史都归结为一个受“自然法则”所支配的“自然世界”和“自然过程”。与此相反,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唯心论哲学,片面夸大了人的精神意识的能动作用,甚至把整个世界的本原、本体和基础都归结为某种精神观念的东西,完全否定了自然界对人及其意识思维的先在性,颠倒了思维与存在、意识与生活、观念与实践的本原关系,由此,它也把整个世界及人类历史都说成是一个受“理性法则”所支配的“精神世界”及其“发展过程”。从哲学立场来看,十八世纪法国唯物论哲学和德国古典唯心论哲学是根本对立的;但从思维方式来说,它们又是相同的,都奉行一种本体论的思维方式。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法国唯物论哲学坚持的是一种自然物质本体论的思维方式;德国古典唯心论哲学则奉行一种精神观念本体论的思维方式。
就其实质而言,“本体论哲学”属于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思维方式”则是“人的依赖关系”之生存方式在思维方式上的反映和表现。它不仅是一种“由预设的本质去解释现存世界的前定论思维方式,从初始本原去推论现存事物的还原论思维方式,从两极观点追求单一本性的绝对论思维方式”[12]83,而且是一种用“物种思维”来思考人的生命的“物化思维”,用“形式逻辑”来理解和把握人的本质的“单极逻辑”,用“抽象的人”来代替“现实的人”的“抽象观点”。运用这样一种思维方式来思考、理解和把握人的生命,必然会造成对人的生命及其本质和本性的理解和把握的抽象化、绝对化和非人化。
其实,在马克思之前,人们已经在不同程度上看到了人的生命内涵本身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例如,人是自然存在,人是理性动物,人性善,人性恶,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禽兽,等等。但是,由于受长期形成的本体论及物种思维定式的局限,人们很难以真正的“人的方式”来理解和把握人的生命本身,相反,其理解和解释总是难以避免物化、抽象化、绝对化和片面化的弊端。究其问题症结,在于人们没有找到联结和统一人的生命之不同规定的基础和中介。在全面考察和深刻分析旧哲学局限和弊端基础上,马克思发现了“实践”及“实践观点”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于是,他抓住了实践观点并将此提升到哲学思维方式的高度。由此,马克思不仅在哲学上实现了伟大变革,同时也实现了人的生命之阐释方式和理解范式的历史变革。
马克思哲学变革的理论实质,是用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取代了传统哲学的本体论思维方式。这里所谓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其实也就是按照人的实践活动的本性和方式去观察和理解世界、去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哲学思维方式。就其基础而言,哲学思维方式根源于人的生存方式,把握实践观点思维方式的基础在于把握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实践是一种人改造世界、主体改造客体的现实活动,它本身包含着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价值与事实、理想与现实等多种矛盾及其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否定和相互统一关系。由此而言,所谓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其实也就是上述实践活动自身各种矛盾关系在哲学思维中的反映和表现。这意味着,按照这种思维方式来思考、认识和处理问题:一方面,要看到客体对主体、客观对主观、事实对价值、现实对理想的基础、根源、决定和制约作用,由此形成所谓客体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事实性原则和现实性原则,亦即“实事求是的唯物论原则”;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在实践活动中主体对客体、主观对客观、价值对事实、理想对现实的改造、变革、否定和超越作用,由此形成所谓主体性原则、能动性原则、价值性原则和理想性原则,亦即“否定批判的辩证法原则”。这种实事求是的唯物论原则与否定批判的辩证法原则的有机统一,便是马克思实践观点思维方式的基本结构和基本特征。而所谓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在本质上也就是以实事求是的唯物论原则为前提和基础而以否定批判的辩证法原则为本质特征的哲学思维方式②。
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不仅是马克思解决世界观和历史观问题的哲学思维方式,同样也是马克思思考和把握人的生命问题的生命观思维方式。生命观的思维方式根源于人的生命本身的存在方式。合理的生命理解方式必须是符合人的生命本性和生存方式的思维方式。而在马克思看来,正是人的实践活动本身构成了人的生命及其本质和本性的现实基础和最终根据。对此,马克思指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9]273。“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10]67“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因此,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9]273-274。这些论述意味着,实践(生产、劳动等)不仅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殊生命活动,是人的生命活动的特有存在方式,而且是人之为人的特殊生命本质。对于马克思而言:“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0]56不言而喻,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才是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人的生命及其本质和本性的合理思维方式。
运用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来理解和把握人的生命,就是要坚持用“现实的生命认知原则”与“超越的生命理解原则”相统一的方式方法来把握和阐释人的生命及其本质和本性。一方面,要坚持现实的生命认知原则,从人的生命的现实事实出发来认识、理解和看待人的生命存在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理解和把握人的生命存在及其本质和本性,人就是一种“自然存在物”,他有其“种生命本质”,具有其“自在生命本性”,人需要遵循“自然生命法则”而生存。另一方面,又要坚持超越的生命理解原则,也就是要从人之为人的实践本质及其超越本性来理解、领悟和把握人的生命存在及其本质和本性。从这一原则出发,人就是一种“社会存在物”或“文化存在物”,他有其“类生命本质”,具有其“自为生命本性”,人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具有自为创造性且遵循自由生命规律的“自由存在”或“创造性存在”。显而易见,坚持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来理解和把握人的生命,首先就是要坚持“双重思维”维度的观点和方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践观点的生命观思维方式仅仅只是坚持“双重维度”的“双重思维”,其本质特征在于坚持“双重思维”观点和方法的有机统一。这意味着,实践观点的生命观思维方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以人的“自然生命存在”为其自然前提而以人的“社会生命存在”为其社会特质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人的“种生命本质”为其自然本质而以人的“类生命本质”为其类的本质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人的“自在生命本性”为其必然本性而以人的“自为生命本性”为其应然本性的思维方式。
正是以这种“现实的生命认知原则”与“超越的生命理解原则”内在统一的实践观点的生命观思维方式,取代了传统的本体论哲学那种“物化思维”和“单级逻辑”的生命观思维方式,马克思实现了哲学地思考、理解和把握人的生命及其本质和本性之思维方式的历史变革。
四、解释原则变革:从“本质先在原则”到“实践生成原则”
哲学的思维方式制约着问题的解释原则,思维方式的不同决定了问题的解释原则也就不同。传统哲学到现代哲学的历史转变,不仅是哲学思维方式的根本变革,而且是生命解释原则的历史转换。然而,在这一变革与转换过程中,既包含了马克思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的共同理论旨趣,同时也蕴含着二者对人的生命之解释原则的本质差别。
针对西方传统哲学的本质前定论、实体本质论和本质不变论,马克思率先提出和论述了人的生命本质的生成和发展问题。在他看来:“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13]24。换言之,人的本质并非前定的和先在的,实际上它是人通过自己的活动而创造和生成的。不仅如此,马克思还指出:“劳动的现实化就是劳动的对象化”[9]268,正像“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一样[9]306,“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9]310。这意味着,人不仅通过自己的活动创造和实现自己的本质,而且人的本质实质上是随着人类历史活动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展开的。就此而言,人的本质不是抽象的、不变的,而是具体的和历史的,甚至是现实的。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活的一定方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10]67-68。
沿着马克思开辟的思想道路,现代西方生命哲学和生存哲学家们进一步凸显了人的生命的“时间性”、“超越性”和“创造性”。狄尔泰强调生命的“时间性”和“历史性”,强调生命的本质只能到历史性中去寻找,社会历史就是生命在时间里的延展。齐美尔通过“生命比生命更多”和“生命超出生命”两大命题,不仅指出生命是一个生生不息的创造过程,而且强调生命本身具有超越生命自身的能力,提出生命从自身创造出非生命对象的观点。柏格森以“生命冲动”为基础提出了“创造进化论”。在他看来:生命不是某种实体性的对象,而是一种不可遏止的冲动,而生命冲动,其实也就是对创造的需要;生命就是“绵延”和“进化”,“绵延意味着创新,意味着新形式的创造”,而“进化”其实也就是“创造性的进化”[14]138。海德格尔认为,所谓存在只是“此在”在“时间”中的存在,因而“此在”本身并非既成的而是生成的,他“是其所尚不是而将是”的存在,他总是不断地筹划、选择和超越自己,“此在”的生存也就是其“在世”中的超越,“存在地地道道是transcedens(超越)”[15]47。雅斯贝尔斯强调:“人是一个没有完成而且不可能完成的东西,他永远向将来敞开大门”[16]360,“作为一个人,就是去成为一个人”[17]50。萨特则针对“本质先于存在”的传统观念提出了“存在先于本质”的著名论断,并且强调人总是处于不断地超越、否定和创造之中,因而,人作为“自为的存在”,被定义为“是其所不是且不是其所是”[18]26。
不言而喻,拒斥“前定本质论”、“实体本质论”和“本质不变论”,强调人的生命的生成性、历史性和创造性,是马克思生命哲学思想与现代西方生命哲学的共同特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二者的生命观完全相同,相反,它们之间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本质区别。首先,二者对“生命本身”的理解不同:马克思所说的生命本身,是指“现实的人”,即具有“双重生命本质”的“双重生命存在”,亦即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现代西方生命哲学家所谓的生命本身,则只不过是某种“抽象的人”,亦即或者是某种“心理倾向”,或者是某种“本能自我”,或者是所谓“此在”,或者是所谓“主观性”。其次,他们对“生命存在”的解释不同:马克思所说的生命存在,就是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亦即现实的人的现实活动和现实生活;现代西方生命哲学家所谓的生命存在,实际上是某种非理性存在,或者是“心理活动”,或者是“本能直觉”,或者是“澄明显现”,或者是“主观体验”。第三,二者对“生命过程”的看法不同:马克思所理解的生命过程及其生成性、历史性和创造性,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为根据,以社会生活为背景,以历史过程为基础;现代西方生命哲学家所谓生命过程及其时间性、超越性和创造性,则是以所谓“纯粹的时间”和“真正的自我”为前提和基础,通过所谓现象学及本质直观的方法,从人之区别于物的生命特性中体验和抽象出来的,脱离开了现实的人的现实生活、实际活动和社会关系。
由此可见,现代西方生命哲学家们虽然坚持了生命理解和诠释的历史生成性原则,突出强调了生命的时间性、超越性和创造性,特别是通过狄尔泰和海德格尔等人建立了一种生命诠释学方法,并因此对现代生命哲学和哲学诠释学做出了自己的突出贡献,但是,由于其对生命本身、生命存在和生命过程理解和解释的抽象性,因而其生命解释原则本身仍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和理论弊端。与此不同,马克思不仅开辟人的生命哲学研究的历史生成性道路,实现了人的生命解释原则从“前定本质论”到“本质生成论”的转变,而且确立了人的生命之理解和解释的实践生成性原则,进而实现了从“抽象生成论”到“实践生成论”的转变。因而,正是马克思的生命哲学思想才真正实现了人的生命解释原则的历史性变革。
综上所述,正因为马克思在人的生命理解和解释的思想前提、理解维度、思维方式和解释原则等诸多方面都实现了历史变革,所以,他也创造和构建了自己的生命哲学思想及其实践生成论的生命理解范式。对于这一生命理解范式,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结论:所谓实践生成论的生命理解范式,实质上就是由马克思所确立的人的生命理解和解释的思想前提、理解维度、思维方式和解释原则等诸多要素有机统一所构成的生命哲学研究传统。它以“现实的人”为基本思想前提,以人的“双重生命存在”及“双重生命本质”为主要理解维度,以“现实的生命认知原则”与“超越的生命理解原则”内在统一的“实践观点”为其生命观的思维方式,而以“实践生成性原则”为主要生命解释原则。实践生成论的生命理解范式,不仅是马克思生命哲学思想的基本方法论前提,而且是马克思哲学及其唯物史观的重要思想内容,同时也为现代生命哲学研究提供了一种现实的合理的生命诠释方法论。
收稿日期:2012-03-22
注释:
①库恩的“范式”概念,原指“科学共同体”的“特定研究传统”,按照库恩的解释,它至少包括“符号概括”、“共同信念”、“共有价值”和“共有范例”等多种科学理论要素。参见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10页,第156-168页。
②关于马克思的哲学变革及其所确立的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问题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崔秋锁《一脉相承的实践思维方式》,《国防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马克思的实践思维方式及其在中国的历史发展》,《攀登》200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