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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一体化,可持续发展越来越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在这种背景下,不久前举行的首届亚欧环境部长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对于亚欧环境合作组织关系的建立和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促进亚欧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传递出的许多重要信息,值得我国环境工作者认真思考。
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环境合作蕴藏深厚潜力
近年来,我国与欧盟成员国间的环境合作比较顺利,取得了突出成效。无论在合作机制上还是具体合作项目上都取得了重要进展。中国与欧盟有加强环境合作的良好基础,中欧双方都高度重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践表明,中欧环境合作蓄藏着深厚潜力,合作前景光明。
首先,我国与欧盟各成员国间的环境合作关系快速稳步发展。中欧之间环境合作工作组会议机制已经启动。1994年,中德两国签订了《环境合作协定》,为已开展多年的环境合作的继续深入提供了一个可靠保证。同年,中丹两国签署了《中丹有害废物管理及执行巴塞尔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谅解备忘录》。1996年,中丹两国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丹麦王国环境与能源环境合作协议》。经过协商,双方确定将环境与能源、清洁生产等方面作为双方的优先合作领域。
其次,双方开展的一系列合作项目成果显著。几年来,中欧双方开展了积极而富有成果的合作,顺利启动和实施了一些具体的合作项目。如辽宁综合环境项目。欧盟赠款7000万欧元用于加强我国在实施清洁生产、ISO14000环境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能力建设。中德合作“中国内蒙古应用风能/太阳能”项目中,我国利用德方提供的先进测量系统,完成了内蒙古地区风能/太阳能的连续测量评估,成功地设计开发了适应不同风况、不同用户的风/畜/柴、光/畜/柴、风/光互补、智能化风/柴/畜系统。
第三,中欧环境合作范围广泛,前景光明。1995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和中国关系的长期战略”,环境保护被确定新的优先合作领域之一。英国在利用可替代能源及清洁煤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教育等方面有先进的经验。丹麦在环境宣传教育、清洁技术和产品、流域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中丹两国在以上方面的合作有很大潜力。
专家认为,从长远考虑,我国应继续推动与欧盟间的合作,将环保产业作为中外合作的新的增长点,吸引更多的欧洲企业到中国进行技术开发与合作。
欧盟对中国进行的最大援助项目——辽宁综合环境项目
欧盟—中国辽宁综合环境项目今年已进入第三年,该项目是目前欧盟对中国进行的最大的援助项目。根据协议,双方共投资4850万欧元,其中欧盟赠款37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3.5亿元)中方提供配套资金1150万欧元,分五年实施。
据介绍,欧盟—中国辽宁综合环境项目共包括七个项目,分别涵盖了环境意识建设、沈阳市总体规划、水资源管理、大气质量管理与环境能力建设、能源效率管理、清洁生产、工业结构调整和投资促进等关系环境的各个重要方面。
项目启动以来,在中外双方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欧盟项目总体上进展顺利。
1.资源管理项目引进国外水质模型,在利用水质模型基础上,完成了辽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污染防治规划报告;同时,为世行2亿美元辽河治理项目贷款提供了技术支持,保证按时完成了评估任务;为辽宁沈阳、抚顺的灌渠治理提供了可行性研究。
2.大气质量管理项目截至2000年年底,已经完成在沈阳、鞍山、抚顺等五个城市1999~2000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的编制工作,并完成在部分城市大气扩散模型的建立,开始应用模型着手制定大气污染削减战略;同时完成了在沈阳、抚顺应用被动扩散管进行大气监测的示范工作。在此基础上,正在进行约1000万元人民币的监测设备采购工作,积极筹备建立中部城市群环境数据中心。
3.在鞍山炼铁厂、沈阳红梅集团和辽阳联港燃料公司等工业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计示范,配合示范项目的开展,对全省企业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
4.环境意识项目在2001年完成城市第一次公众环境意识调查工作,调查的结果即可用于对实施情况的反馈,又可以用于指导项目未来的发展方向。今后每年都将进行此类调查。
5.能源管理项目完成了辽宁省《能源现状与展望》、《辽宁省2020年以前能源长期效率政策》以及《辽宁省能源规划方案开发》报告的编写:对11家主要能耗行业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对3家进行了重点审计;完成了抚顺煤层气开发利用科研报告和商务可行性报告;正在开展煤矿残煤的地下气化研究,为开发利用做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已经完成能源检测设备招标文件准备工作。
6.工作结构调整和投资促进项目编制完成了辽宁省工业结构调整宏观研究工作任务大纲,并启动了辽宁工业基础现状和欧洲工业结构调整经验研究等两项子课题;完成了对33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调查工作,并在8个行业中选出8家企业作为试点。已经完成了阜新矿务局、沈阳矿山机械厂的结构调整方案;从43家中小企业中选定了30家作为投资促进的试点,编写完成了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建议,并对企业开展了咨询服务。
中日、中英、中丹、中挪、中意环境合作卓有成效
近几年,通过国家环保总局与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的通力合作,两国同意在日本对华第四批日元贷款中安排8亿美元的优惠贷款用于支持环保项目。总金额为1.5亿美元优惠贷款的环保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日元贷款条件优惠,对解决我国环保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的污染治理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1997年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访华期间,提出建立一个“面向21世纪中日环境保护合作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提供2000多万美元的无偿援助以实施我国100个城市的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确定2~3个中日环境保护合作示范城市,并进一步降低对华环保项目的贷款利率和积极推动东亚酸雨监测网的建立。
中日两国在环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可以说是在双边合作中最具有成效的合作之一。他的特点是:交往人员多、层次高;合作领域广、内容丰富,既有广泛的科技合作,又有具有实效的经济合作。
中英环境合作是我国双边合作成功的范例之一。从1993年起,英国就将环境作为双边发展援助计划的优先领域,到1996年,在4000万英镑的“技术合作”基金中环保项目已占到58%,主要集中在污染控制与节能方面。经过中英双方的共同努力,中国先后与英国的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了合作,收到了显著的成效。从1994年以来,举办了多次环境保护合作领域的研讨会;实施了“中国实用环境经济学培训班”、“中国沿海地区环境规划”、“综合污染控制”等项目。先后为我国培训了数百名环境经济学方面的人才;完成了“中国沿海地区环境规划”的福建泉州、海南海口项目,该项目第二期的示范将在福建泉州和海南洋浦进行。另外,“天津海河流域污染防治”、“加强双方在环保产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等领域的合作会进一步加强。
中国与丹麦两国在环境领域的合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利用丹麦政府300万美元赠款在河北邯郸成功地建设了“氧化沟技术城市污水处理示范工程”,取得了很好的示范效果和影响。1994年中丹签署了《中丹有害废物管理及执行巴塞尔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谅解备忘录》。1996年,中丹两国又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与丹麦王国环境与能源部环境合作协议》。双方确定将环境与能源、清洁生产、石油泄露等方面作为双方合作的优先领域,并一致同意利用丹麦的技术和政府无偿援助与优惠贷款先组织实施“双鸭山热电联产示范项目”。
从1995年中国与挪威签署了《中挪双边环境合作备忘录》。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两国在环境领域开展了积极的合作。挪威政府提供了约700万美元的技术援助费,开展项目:广州大气质量管理和规划系统、松花江水质检测与信息系统、株洲环境保护、嘉兴工业和城市废水综合管理等技术合作项目。1997年,我国与挪威国际开发署和环境部签署了双方1997~1999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每年由挪威提供500万挪威克朗赠款的固定合作渠道。初步确定了一批应急的科研、信息系统建设和人员培训方面的项目。
截至目前中意双方合作项目已涉及12个领域,合作协议金额达2700万美元,其中赠款2300万美元,意大利已成为我国双边合作最富有成效的国家之一,2000年3月,中意双方商定在“中意环保合作信息网络项目”中,以环境保护为中心,围绕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开发清洁能源等内容,启动实施新的合作计划,同年7月,中意双方签署了“中国—意大利环境保护合作计划”协议,选择重点城市进行合作可行性研究,提出可持续能源合作计划方案,并根据该方案的具体特点向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欧盟、意大利政府及民间机构申请援助资金;实施选定的具体合作项目,引进意大利在能源与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并进行示范。
亚欧各国最新环境政策值得重点关注
由于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和多样性,亚欧成员国的环境政策也表现出明显的不同。
从亚欧环境政策的发展进程来看,环境政策主要有四种类型:指令性控制手段、基于市场的经济刺激手段、协议手段和绿色公开。显然,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适用的环境政策手段不尽相同。
——指令性控制手段(CACs)。这种手段就是我们通过所说的法规标准或直接管制,主要是指行政当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直接规定活动者产生和排放污染允许数量及方式,或者对生产投入和消费的过程直接提出环境要求。这种手段是亚欧各国乃至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环境政策手段,表现的形式有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产品环境性能标准、产品能源消耗定额、产品水资源消耗定额等。欧洲国家和日本目前有严格环境直接管制的趋势,如扩大管制的污染物范围、严格排污许可证、建立污染事故预防和响应系统、引入环境民事责任、扩展环境影响评价、推行污染综合控制、提高环境质量标准等。
大部分亚洲国家尽管相继引入众多的环境法规和标准,但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环境标准过严、环境执法不力的情况。同时,亚洲发展中国家在贸易方面还面临着发达国家和欧盟越来越严格的环境壁垒措施。
——经济刺激手段(MBIs)。经济刺激手段已经成为亚欧大部分国家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和完善,经济刺激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既可以显著降低环境保护的成本,又能够提高政策手段的社会可接受性和费用有效性。目前,欧盟成员国在利用经济手段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实施了排污收费制度、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和危险废物处理收费。这些收费政策为环境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尤其是政府与私营部门的合伙运营奠定了强有力的政策基础。在欧盟成员国中,市政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几乎都实行企业化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主要通过竞争投标方式挑选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运营好基础设施的服务、管理和租赁经营合同方。在欧洲国家,许多环境公用基础设施采用BOT以及特许经营的方式,从而达到促进私人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环境保护领域。这样,一方面能够提高环境设施的运行效率和环境服务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又能够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
环境税已经引起欧盟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大部分欧盟成员国都对燃料、环境不友好产品和包装物征收环境税。一些北欧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实施了碳税政策,法国和英国在2001年开始实施碳税,而德国和意大利也正在计划在生态税收改革中引入碳税。预计在今年内,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都将实施碳税,同时在生态税收改革中引入多种类型的环境税。
目前,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还在探索利用排放贸易的机制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
——环境协议(EAs)。1997年,欧洲环境局(EEA)发布了《环境协议:环境有效性》报告。该报告指出,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环境协议作为一种环境政策工具的使用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工业和废弃物管理方面。截止到1996年,欧盟成员国有300多个国家级环境协议。环境协议手段反映了企业自愿分担环境以及企业对环境日益负责的一种趋势。
——绿色公开(GPs)。绿色公开是基于环境信息的一种手段,主要通过社会团体、公众和消费者的环境行为选择信息,对污染企业形成削减污染的公众压力,或者引导绿色消费和政府绿色采购。绿色公开的手段无论是在欧洲国家还是在亚洲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使用。绿色公开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企业和公共环境信息公开、ISO14000认证、环境标志、生态审计、环境会计、生命周期设计等。预计绿色公开制度将成为21世纪亚欧各国环境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