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欧中世纪城市经济对农村影响的第一波_农奴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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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欧中世纪城市经济冲击农村的第一次浪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欧论文,中世纪论文,浪潮论文,农村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笔者曾经提出,西欧中世纪城市自11、12世纪兴起之后,直到16、17世纪时止,在社会经济方面对广大农村地区形成过两次比较大的冲击浪潮。对于第二次浪潮——15至17世纪城市人口和城市资本向农村的转移,笔者曾著专文探讨(注:刘景华:《论中世纪西欧城市冲击农村的第二次高潮》,载《长沙水电师院学报》,1993年第3期。), 并引起了国内同行们的关注(注:中国史学会编《中国历史学年鉴1994》重点介绍:人大复印资料丛刊《世界史》1993年第10期全文转载。)。在进一步研究的过程中,认为有关第一次浪潮——12至14世纪基于城市工商业经济的商品货币关系向农村的渗透问题,前人也不是语焉甚详,觉得还是有些话需要说一说。

在讨论第一次冲击浪潮的时候,对其影响农村封建经济的方式和程度,学术界有比较一致的观点,即认为,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封建领主为了直接得到更多的货币,便把庄园中原所实行的劳役地租普遍改变为货币地租或实物地租。同时,领主们还允许庄园农奴用金钱赎取人身自由。这样一来,封建农奴制崩溃了。譬如,“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14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 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庄园制经济也随之解体。因而,自由农民从14世纪后期起就成了西欧农村劳动力的主体。所以,不少学者称15世纪为“农民社会”时代,也有的人将封建农业经济解体后的一段时期称为“后封建社会”(注:霍尔顿:《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R.J.Holton.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伦敦,1985年版。)。

总起来这么说是对的,但需要我们有更深入、更具体、更细致的认识。

典型的中世纪时代,封建农业经济的核心和基石是农奴制和庄园制。尽管现在学术界有各种各样的看法,如有人认为农奴并不占中世纪西欧农村劳动力的大多数,但农奴制和庄园制在当时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支配地位,这是无可置疑的。这也正是西欧封建制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其与中国及东方的封建制度相比较一个最引人注目的不同之处。

农奴制的一个主要支柱是实行劳役地租。这种最原始的封建地租形态将农奴牢牢地固着在土地上,同时农奴还必须在人身上依附领主。除了劳役地租,农奴还负有其他许多繁重的义务。可以分别看看英国和法国的一些例子。

11至13世纪是英国农奴制的鼎盛时期。庄园制在英格兰中部即密德兰地区最为流行。英国的标准农奴称“维兰”(Villani), 占农户总数的70%以上,其余的农民是自由人,但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自由人与农奴之差别,在于农奴有星期工作(week work), 即每周要为领主劳动3天以上;自由人则只有奉献工作(boon work),这只是在秋收等大忙季节才有的。维兰主要根据劳役地租来保有土地,他们是庄园的主要劳动力。

13世纪后期是劳役地租和货币地租交叉实行的时期。 我们来看看4个庄园的不同情况(注:考特勒:《圈地运动和我国土地的再分配》(Curtler,The Enclosure and Redistribution of Our land),牛津,1926年版,第34—35页。)。

拥有—维尔格特(Virgate,约为30英亩,合中国制180市亩)的标准农奴(维兰)所应负担的地租和其它农事义务是:(一) 布洛顿 (Blodon)庄园:从仲夏至米勒迦节(9月29日),除星期天外, 每周为领主工作5天;另出1人在长亩(即条田)晒干草至一定的长度。出1 人割草1天;运干草和谷物4天;秋天出2人参加奉献工作3天,吃自己的饭;全家参加奉献工作1天,吃领主的饭;1年犁耕3次;在园林割常春藤3天,给国王的鹿作饲料;另交货币租3先令9便士。很明显,这个庄园是以劳役地租为主,而且其劳役之重为当时所不多见。(二)坎伯(Cumbe )庄园:交货币租7先令6又1/2便士,秋天出两人工作10天。这是一个以交货币租为主的庄园。(三)哈得博罗(Hardborough )庄园:交货币租5先令;冬天犁地3个塞利奥(相当于1.5英亩);四旬斋时犁地3个塞利奥;在两次播种时将下种的地耙平;出一个人割干草2天; 出一个人装干草2天,运干草4车,出2个人收割谷物各3天运4车谷物。 如果全年除星期天和节日外每天都工作,则在此情况下其租金可减为2先令。 看来, 劳役和货币租在这个庄园里相互折算较为流行。 (四)伍吞(Wootten)庄园:交货币租5先令1便士;冬天犁地1个塞利奥;四旬斋也犁1个塞利奥;出1人翻地至所需要的程度;割干草2天,并将2捆干草运到领主庄园;出1人晒干草;秋天出2人作奉献工作3天, 有一天的奉献工作日吃领主的饭;运2车谷物。没有管事许可, 农奴的儿子或女儿的婚姻都不得离开国王的领地,可见该庄园的农奴更不自由。

拥有一所茅屋和少量土地的茅舍农的义务,4 个庄园分别是:(一)布洛顿庄园:交货币租1先令6便士;从仲夏至米勒迦节, 每周工作1天;出1人在长亩晒干草,并在庄园里将干草码成堆。 (二)坎伯庄园:交货币租2先令9又1/2便士;从8月1日至米勒迦节每周工作1天;出1人在秋天工作3天。(三)哈得博罗庄园:各家交货币租从1先令至2 先令8便士不等;收割谷物3天;运干草;为领主看守庄园里的监狱。(四)伍吞庄园:交货币租1先令5便士;每隔1日锄谷物地; 必要时晒制干草;秋天参加4天的奉献工作。

除此之外,农奴还要负担许多其他的杂税和义务。要无条件地出席庄园法庭,如果不参加,就要遭受各种方式的处罚,有体罚,也有罚金。出卖公牛和马要交卖牲税。要交遗产税、市场税、通行税、磨坊税等。还要直接向国王上交4种国税,即土地税(丹麦金,只向农民征收)、 萨拉丁什一税、十五税一的固定税、1397年后增纳的人头税,不少农奴甚至还受到拷打。

英国以及德国的农奴份地,都实行不能分割继承的制度。在英国,一般是由最小的儿子继承份地,或者由父亲所指定的儿子来继承。继承份地的儿子,同时也就继承了父亲所应承担的劳役义务。至于其它的儿子,则只能分享父亲所留下的动产等。然而,根据死手捐原则,农奴死后,首先由领主取走最好的牲口,再由教会取走次好的牲口,这样还能剩下什么象样的牲口呢?(注:马克尧:《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6页。)所以, 继承了份地的新农奴最初进行生产时也是举步维艰。

法国的庄园制和农奴制形成较早。在法国的庄园里,受压迫最厉害的农奴阶层叫作“塞尔夫”,其地位类似英国的维兰。他们在司法上要受庄园法庭的审判,要按期交纳司法税,在土地关系上要为领主耕种领主自领地,为领主服劳役地租,一般每周要到领主土地上劳动3—4天。此外,还要交纳部分实物地租、服杂役、交杂捐。在人格上也依附于领主,向领主交纳无限制的人头税、婚姻税、死手捐(即继承税)等。另外还有许多义务,如初夜权、乳母捐等,名目繁多,不堪重负。

有这样一个材料,是关于农地产的记录。根据这份记录,巴黎附近的圣日耳曼修道院这个大庄园主,每年要从每个农奴的份地上征收这样一些东西:半头公牛或4只绵羊;4个第纳尔的人头税(1 第纳尔等于四分之一克黄金);5个牟底的谷物(一牟底等于250公升,5 牟底合1250公升);非领主森林所产的木板一百张,木条一百块;6 只生蛋的母鸡;每两年征收一只满一周岁的母绵羊。份地的使用者在春种秋收时每周要到修道院来劳动三天,还要做各种各样的手工活。除此之外,修道院还有权随意征收各种名目的捐税,如过路税、摆渡税、桥梁税等。看起来,这个修道院更多的是征收实物税的货币税,劳役地租并不占主要地位。不过有一个情况值得引起注意,即该修道院领地上有自由份地和农奴份地两种形式,而且自由份地所占的比重更大。据估计,该修道院自由份地与农奴份地之比为1430∶191(即7.5∶1), 甚至还远远超过了德国奥格斯堡主教领地自由份地与农奴份地1004∶421(即2.4∶1 )的比例。(注:吴于廑:《世界历史上的农本与重商》,载吴于廑主编:《十五十六世纪东西方历史初学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7页。)

按照年鉴学派创始人布洛赫的说法,法国农奴所负担的农事劳务又划分为两种:按地块劳务和按天数劳务。按地块劳务就是每个农奴负责耕种领主的一块耕地,同时领主也发给他必要的种子,土地收获全部归领主。此外,还要提供一定天数的劳动:多少天在地里干活,多少天砍柴等。按天数劳动,大多是一周三天,但是在需要时,“领主有命令就得干”。因此,这个天数常被超过,特别是在忙季。(注: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中泽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87—88页。)

不论怎么说,在中世纪发展阶段的初期,庄园领主尚满足于用自己直领地(有的称为自营地、自用地)上所产,来满足自己及家庭的基本生活和奢侈生活需要。农副产品除了自我消费外,剩余的拿到市场上出卖,以交换较高档次的手工业制造品和奢侈品。因此,将农奴召唤到自领地上来干农活,是西欧各地庄园领主一个最普遍的做法。

然而,实行劳役地租下的封建庄园自领地经济,实际上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有两个不利因素。其一是农奴们的劳动质量不高。由于农奴每周在领主自领地上的劳动并不与自身利益直接挂钩,干多干少、做好做坏,劳动结果与他无直接联系,因此他不可能有很高的劳动兴趣,也不可能有很强的责任心,因此往往是出工不出力。其二是为了监视农奴做农活,领主又需要维持一批监工;为了使自领地上的生产能正常而又有序地进行,领主又得聘用一批富于经济头脑、善于组织生产的管事。这样一来,领主庄园中又多养了两批人,剩余农副产品也就相应要减少许多,不利领主的挥霍性消费。而领主又绝不愿意自己去经营自领地的;如果他愿意去,他也就演变成为经营性地主了,身分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在劳役地租已实行了一段时间后,领主就会产生改变剥削方式的最初动机。

随着城市的兴起、工商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进入了市场,领主的消费欲和挥霍欲被大大地刺激起来。而领主又决没有在市场上翻云覆雨的本领,面对市场,他们要么是束手无策,要么是不闻不问,决没有想到要将自己的剩余农副产品在市场上卖个好价钱;即使是想到了,也不愿自己亲自上市场经营,而是将这些可供出卖的东西委托给手下的管家、管事们去经营卖出。而后者未必是一些对主人忠心耿耿的人,他们往往借机中饱己囊,好处到不了领主手中,领主并非没有察觉但也无可奈何,只有改变方式,同时又能利于自己控制。

于是,将劳役地租折算成实物地租、货币地租的做法便普遍地流行起来。从12世纪初起英国就开始了将劳役折算为货币的长期过程,到13世纪下半期有广泛发展。(注:张云鹤:《关于地理大发现以前英国资本主义关系产生的两个问题》,载吴于廑主编:《十五十六世纪东西方历史初学集》,第138—141页。)法国的这一过程也开始于12世纪(注:张云鹤:《关于地理大发现以前英国资本主义关系产生的两个问题》,载吴于廑主编:《十五十六世纪东西方历史初学集》,第138—141页。)。无论怎么说,最初的折算都是对领主有利的。若是无利,领主绝对不会干。

那么,通过折算,领主究竟能得哪些好处呢?我们可以做一些分析。

首先,领主可以将农民的周工作劳役折算成货币,也就是说,地租从过去的劳役形式,通过折算,改为直接交纳货币。领主从这一折算中所得到的货币,基本上等于农奴所要付出的地租总额。

其次,由于不再叫农民到领主自领地上劳动,领主也就不再自己管理自领地上的生产。那么领主就可以将自领地的大部分租出去,这样领主又可以获得一大笔租金。一般来说,租种领主自领地的人,大多为领主原来的管家、管事等,也有富裕农民,还有来自城市的人。如英国,早在诺曼征服后不久即出现了自领地局部出租的现象,并且还有规定了租期的租约。到1200年时这种租约逐渐增多。13世纪某庄园有2 亩耕地出租,租金为6先令, 佃户还同意在契约期满时将土地交还地主(注:张云鹤:《关于地理大发现以前英国资本主义关系产生的两个问题》,载吴于廑主编:《十五十六世纪东西方历史初学集》,第138—141页。)。自领地连同家畜一起出租,在13世纪就变得很时髦了(注:张云鹤:《关于地理大发现以前英国资本主义关系产生的两个问题》,载吴于廑主编:《十五十六世纪东西方历史初学集》,第138—141页。)。但将庄园的全部自领地出租的做法(通常是连同家畜在内),则开始于14世纪初。14世纪后期领主自领地的出租广泛发展起来。“此后一百年内领主自领地似乎实际上已经全部出租给佃户了”(注:爱德华·切尼:《英国工业与社会导论》,纽约,1923年,第110页。 转引自张云鹤上引文,第141页。)。

第三,农奴原来负担的一些临时性的义务劳动,如春种秋收时的帮忙(即前文所讲的奉献工作),现在也被领主解除。在领主看来,农忙时雇工更为合算。如1307年,英国农奴给领主做奉献工作一日(即帮忙一天),领主若管饭的话,可折算为3便士,而当年的雇工日工资只有2便士。故而,若将农奴帮忙折算,用折算后农奴所交的钱来雇工,领主还可净赚1便士。

最后,领主还获得了农奴所交的赎身金。农民以租(货币)代役后,本该有了人身自由,因为他不再到领主的自领地上劳动,应该能够自由支配自己了。但领主不甘心,认为农奴在人身上还是应该属于自己,或者依附于自己,因此纷纷要求农奴再交一笔钱来赎身。据有的学者估计,农奴交的“赎身金”,并不少于地租折算额。如法国巴黎附近的奥利村庄,农民们一次就交纳了4000利弗尔(livre)作为赎身金, 数额可谓“巨大”(注:卡洛·M·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1卷(中世纪时期),中泽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64页。)。

实际上,上述各点的进行也有一个历史的顺序过程。一般是先出现折算,然后领主雇工经营自领地,同时向农奴收取赎身金,最后是出租自领地。

这样,西欧各主要国家的农奴制在13至14世纪就先后消失了。出租土地和折算地租这一过程在意大利出现比其他地方早,因而13世纪时,意大利农村的农业基本上掌握在自由农手中。在法国,“农奴逐个逐个地或至少是逐户逐户地,有时整个村庄地获得自由。这种自由更多地不是给予他们的,而是卖与他们的”(注:布洛赫:《法国农村史》,第123—124、129页。)。前述巴黎南部的圣日耳曼修道院,到14 世纪时,自领地全部出租,农奴制全部废除(注:布洛赫:《法国农村史》,第123—124、129页。)。另外,法国在习惯上实行份地分割继承制, 这样份地不断缩小,封建领主更加无法征召劳役,只好改收货币租,这也是导致庄园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至于英国,“13世纪英格兰在数量上占优势的地租形式是货币租”(注:科斯敏斯基:《十三世纪英国农业史研究》,牛津,1956年英译本,第191页。转引自张云鹤前引文,第139页。)。14世纪末、15世纪初,货币地租在英国绝对占统治地位。“黑死病”以后一代人的时间里,“维兰”仍有农奴身份,离开庄园要交人丁税,女儿出嫁要交婚姻税等。但是,1381年的农民大起义将农奴制的最后枷锁全部捣碎。当然,农奴制的残余在15世纪多少还是有一些存在。例如威尔特郡卡斯尔姆村(Cast lecombe )至 1435年时,一个从事毛纺业、拥有三架起毛机的富户,由于有农奴身份,在把女儿嫁到外地之前,还得向他的领主请求许可(注:克伦本兹:《中世纪末期至十八世纪西方的农村工业》 (H.Kellenbenz,Rural Industries in the West from 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 to the 18th Century),载厄尔主编:《1500至1800年欧洲经济史论文集》(P.Earleed.,Essays in European

Economic History 1500—1800),牛津,1974年版,第49页。)。

总之,正是在市场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刺激下,领主的奢侈欲望越来越高,自领地所产越来越满足不了需要,所以领主才愿意走这样一条路。事实上领主也是通过改变地租形态而得尽了好处。正如布洛赫所说:“领主常常可获得一大笔钱,这笔钱是一次完全付清的。它或者是使领主能摆脱一部分财政困境,这些困境是贵族或地主境遇中经常的伤心之事,或者是使他终于又可以开销长期的奢侈支出,或者是还可以开辟更有利可图的道路”(注: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第124页。)。 布洛赫还得出结论说:“一个因缺钱而受折磨的领主除了解放农奴外已不能找到别的财源”(注: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第124 页。)。

从农奴方面看,由于受到市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他们中不少人能比较主动地进入市场,利用市场出售农副产品获得货币,从而使自己的经济情况有所改观,并且进一步要求改善自己的社会地位。农民“在羊毛长统袜里一个苏一个苏地积攒货币,当有一天他们感到不能再忍受农奴地位时,他们就最终交出了这些货币”(注: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第125页。)。

因此,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越是靠近城市的地方,农奴制就越先瓦解。因为越是在城市周围,城市的非农业人口就越多,城市的市场就越能吸引大量的农副产品,附近的农民也就越有能力在出卖农产品时获得更多的货币,从而越早地付出赎身金。例如,从13世纪下半叶起,巴黎地区就已明显地具备了这些特征,农奴制在华洛瓦王朝(1328—1589)开始之前,就完全地消失了。14世纪,巴黎的各个教会在所有大城市附近的庄园里已没有一个农奴,而在远离大城市的地方,例如香槟地区,他们的庄园里却还保留着大量农奴(注: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第129页。)。

一旦农奴摆脱了劳役,一旦农奴交纳了赎取自由的赎身金,农奴对封建领主的那种人身依附关系就基本上解除了。反过来说,领主对农民的封建统治关系也就因此而大大地松弛了。当农奴的解放在14世纪末进入尾声之时,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封建庄园制、以农奴服役劳动为基础的庄园经济也就彻底地解体了。可以说,这是在城市工商业经济发展基础上形成的商品货币关系深入农村后所造成的一个最主要的结果,或者说,是中世纪城市经济冲击农村第一次浪潮的主要结果。然而,农村的变化并不是就此止步,一连串的变革实际上就由此而揭开了序幕。下文我们再做进一步分析。

对领主来说,收取货币地租最初是得了不小好处的,至少是大大超过了原来依靠农奴周工作所得到的自领地上农产品的价值,特别是那些赎身金是领主一笔意外的、或多余的收入。然而,领主万万没有想到,收入的这一增加,慢慢地会给自己带来两个不利的后果。

其一,手中金钱的增多,大大刺激了大小封建主们的奢侈性消费心理。他们穷奢极欲,挥霍浪费,讲排场、比阔气,养成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而且一发即不可收,乃至最后债台高筑,穷困潦倒。经济地位一落千丈,社会政治地位也就不可逆转地发生了动摇,统治者的地位便受到了来自有钱的新贵阶层的有力挑战,最后终于走下了历史舞台。

其二,最初在折算货币地租和收取农奴“赎身金”时,领主并没有多少经济头脑,没有估计到物价和货币价值方面会发生变化,因此都采取了固定租额的做法,赎身金则是一次交清。这样一来,领主所收到的货币额是不变的,而物价却不断地上涨,货币则是不断地贬值。因货币贬值,领主的租税实际收入不断下降,从而也促使领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地位日益衰落。

货币贬值的幅度到底有多大呢?布洛赫作了一些比较。1258年收租为1利弗尔的领主,他的继承者在1465年继续收取同一数目, 那么1258年这笔租税所值的黄金大约为112法郎,而1465年只相当于40法郎, 即贬值—2.8倍,或64%(注: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第139页。)。这是以黄金来做比照。他还用货币的购买力来计算了其贬值幅度:在法国的普瓦图,1利弗尔的购买力,在路易十一时代(1461—1483 )约相当于布洛赫自己所处时代的285 法郎; 在亨利二世时代(1547 —1559),跌至135法郎;到亨利四世时代(1589 —1610 ), 只相当于65法郎,一个半世纪贬值了四分之三。(注: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第141页。)

领主更没料到,农奴解放获得自由后,外流的情况大大增加。劳动者难以象以前那样被强制地束缚在庄园土地上,因而要保持或吸引佃农的主要做法是减轻他们的义务,减轻他们上缴的份额,这样也使领主的收入减少。这种减少在1320年英国的几个郡里已很明显,到14世纪下半叶愈益广泛。在1430至1456年间,德国条顿骑士团在科布伦茨的庄园收入减少了40%;在诺曼底的一个封建领地上的佃农,1397年纳租152 利弗尔,1428年减至112利弗尔,1437年交纳52利弗尔,到1444 年只交10个利弗尔。(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69页。)

当时就有人注意到了这种封建主经济地位下降、农民经济地位上升的趋势。一些统治阶级的代言人对此忧心忡忡。一个叫阿兰·夏蒂埃的法国作者在1422年就写道:“普通老百姓得到了更多的好处,他们的钱袋就象一个蓄水池,将这个王国中所有富人的河水和溪流装了又装……因为货币的贬值缩减了他们该支付的赋税和佃租的总数量,他们自己定出的出卖食品和劳力的价格却昂贵得吓人,这一价格使他们每天都能获得并积攒财物。”(注:布洛赫:《法国农村史》,第140页。)

确实有一些头脑精明、具有经营精神的农民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好处,例如在法国,早在菲力浦·奥古斯国王时期(1180—1223),农村就因此而出现了绰号为“乡下雄鸡”的第一批富裕农民。(注:皮埃尔·米盖尔:《法国史》,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5页。)情况更多的,是取得自由后的农民阶级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英国原有的农奴和自由农民在15世纪里演变成了两种基本农民,即公簿持有农和自由持有农。他们和领主之间的关系日益松散。公簿持有农交习惯租金,但后来有的也演变成了契约关系。自由持有农习惯租金很低,后来更是名存实亡,有的自由持有农只需向领主交一朵玫瑰花或其它象征物,表示土地所有权属于领主而已。(注:张云鹤:《关于地理大发现以前英国资本主义产生的几个问题》,第141页。)到了后来,16 世纪时,这两种人都成了约曼(yeoman),即自耕农。他们租种领主的土地,租金出奇地低。1426年,剑桥郡威尔伯顿(Wilburton)庄园, 领主自领地中有246 英亩耕地和42英亩草地租给了本庄园原有的一名农奴,年租共8英镑,平均每英亩仅6便士多一点。(注:张云鹤:《关于地理大发现以前英国资本主义产生的几个问题》,第142页。 )这也反映了这名原庄园农奴已具有相当强的经济实力。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有这样强的经济实力。14和15世纪过程中,自由农民的两极分化已略显端倪。一小部分农民演变成为富裕农民,习惯上称之为“大农”。他们逐渐拥有较多的土地和较多的财富。14和15世纪那些“殷实的村民”大都拥有好几个维尔格特的土地,还常常把新购的土地集聚在原先的土地周围,加以围圈。(注:波斯坦:《剑桥欧洲经济史》( Postan,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第1卷,伦敦,1971年版,第630页。)英国一个原有农奴在1435年死去的时候,留下遗产竟达3000马克之多,约相当于当时的2000英镑,这是一笔数额相当巨大的财富。而林肯郡一农奴男子结婚前,就已拥有了几百英亩的农业地产,以至于一骑士不计身份而将女儿嫁给这个农奴(注:张云鹤,前引文,第145页。)。当然这是一些比较极端的例子。 大多数自由农民则随着份地的不断分割而占有土地愈来愈少,经济情况亦愈来愈捉襟见肘。

当然,城市工商业发展对农村的冲击远不止这些,我们还可以列举许多其它方面的影响。譬如说促进农村生产结构的变化。如在巴黎周围,由于该城制呢业的发展,促进了一种叫菘蓝的染料作物种植面积的扩大(注:布洛赫:《法国农村史》,第39页。)。又如促使一些传统制度发生意想不到的变革,或产生新的意义。象法国的普罗旺斯是一个有转地放牧习惯的地方。13世纪后,随着呢绒工业和城市的发展,对肉类和羊毛的需求量大增,这种转地放牧方式在经济上的意义也大增,拥有牛羊群的富豪们组织放牧,农民们不得不让出田块向畜群开放,收获后的耕地也得向畜群开放。这样,古老的公共牧场制度反倒帮助破坏了农民们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制度。(注:布洛赫:《法国农村史》,第226 —227页。)诸此种种,不一而论,更重要的是, 第一次冲击高潮的结果还为第二次高潮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收稿日期:1998—10—08 本文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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