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效率法律规制的正当性
邵 道 萍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摘 要: 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效率法律规制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一方面,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正义价值理论、利益平衡理论等法哲学理论,以及能源外部性理论和环境公共物品理论等经济学理论为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效率法律规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另一方面,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效率法律规制的核心是保障环境安全,强调在能源利用过程中充分考虑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使用与消耗,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从而保障环境安全。
关键词: 能源效率;气候变化;环境安全
历史经验和理论分析都已充分证明,引发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温室气体的过量排放,而温室气体过量排放主要由化石能源的使用引起的。因而,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最根本措施是减少人为温室气体排放,而提高能源效率是其最有效和最具成本效益的途径之一。因此,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我们必须运用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的法律手段,充分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确保实现能源效率的提高、降低能源利用中温室气体排放。为更好地审视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效率法律规制,我们应从伦理学、法哲学和经济学等多学科角度来探讨能源效率法律规制的正当性。
一、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效率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能源效率法律规制和气候变化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为了更好审视能源效率法律规制的正当性,我们从伦理学、法哲学和经济学等多学科角度来探讨其理论依据。
比如,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参与校内组织的“××演讲大赛”,结合学生的独特优势,让学生相互合作,不断沟通交流,互相讨论稿件的创作以及应该用什么样的语态来进行演讲,从而让学生在此过程中了解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并且明确团队合作中应该进行适当的分工,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提高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正所谓“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每个学生有其独特的观点,这就需要学生学会如何与他人沟通,吸收他人的意见。教师组织的这一个活动,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并且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最重要的是能够促使学生在学校就明确团结的重要性,为学生将来就业奠定基础。
(一 )伦理学理论依据:可持续发展伦理观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标志着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形成。1992年6月,随着《21世纪议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可持续发展战略得以确立,[2]可持续发展理论被世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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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效用突显的同时,理性反思,其制度本身的确存在多方弊端。朱卫彬[2]、王书明[4]等都有指出,“河长制”缺陷在于过度依赖行政手段,考核与问责过程困难,社会力量缺乏发挥空间,民间环保组织的积极性也被忽视等。傅思明[5]表明,“河长制”需要公众监督,但公众参与的民主法制机制不足。朱玫[6]认为,“河长制”待解难题有职责非法定、权责不对等、协同机制失灵、考核欠科学。
(二 )法哲学理论依据
1.正义价值理论
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将能源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领域,[3]这标志着能源的可持续利用成为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意味着提高能源效率的重要意义。可持续发展伦理观要求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能源资源,要求在能源资源的使用与经济增长之间寻求平衡点,既不能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毫无节制地开发和利用能源,也不能片面强调能源安全而过分阻碍经济发展;要求在对能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得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不能违背能源利用的客观规律;强调不仅要重视能源使用的减量化,更要追求能源使用的效益最大化,要求通过提高能源效率、改变能源使用结构、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的能源需求,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可见,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效率法律规制就是用法律的手段促进能源效率的提高,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因此,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效率法律规制是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必然要求。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自然资源,而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和其价值的多元性,注定了在环境资源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必然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控制,以实现环境利益的衡平。作为人类活动物质基础的能源在其开发、利用过程中更是需要法律机制来衡平利益主体间的冲突。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效率法律规制,正是运用法律的控制机制,在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各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激励并对环境利益进行调整,将利益分化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消解利益失衡和促成利益平衡,从而使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以及利益主体与客体之间表现出一种和谐状态,进而实现环境社会中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的公平分配,实现环境正义。
能源效率法律规制正是实现气候变化应对中正义价值的重要方式之一。虽然人类对地球上的所有自然资源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对于环境安全拥有平等的享有权,但是真正的实现过程却未能体现这一平等。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人类不顾一切地向自然资源进行索取,造成“公有地的悲剧”一再发生,再加上长期以来对传统化石能源的粗放式地利用,能源资源遭到极大浪费,使得气候系统严重受损,破坏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正义。当前气候环境的承载能力已基本达到极限,能源环境安全问题非常严峻。当代人和后代人对能源资源平等的使用权、对良好气候环境的平等享用权、对环境安全的均等享用权已难以得到保障。我国现有的能源效率相关法律和政策既不能充分保障分配正义的实现,也难以有效保障矫正正义的实现。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现实迫切需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能源利用措施和制度以保障当代人和后代人对能源资源均等的使用权、对良好气候环境的均等享用权、对环境安全的均等的享用权,以实现环境正义。
能源普遍服务是要求国家通过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使相关行业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价格上能够负担得起、质量有保证、持续的能源产品和服务。它具有普遍性、可获得性、可接受性和非歧视性四个基本特点。任何人均应享有为维持本人及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的权利。[10]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对能源的使用,能源成为实现人类需要的决定性因素,各国已普遍把能源服务归属于“必要的社会服务”范围,将获得能源服务权纳入生存权体系,并由国家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即承担推行能源普遍服务的义务。欧盟更是把获得基本能源服务作为欧洲公民的一种宪法权利。[11]
利益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事实,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利益衡平,就是对不同的利益需求进行选择、识别、衡量、评估,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协调机制,合理配置,使其达到均衡。[5]利益法学派以利益衡平为其核心思想,强调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领域衡平相互冲突的利益,为我们思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问题提供了思路,确定了环境法律制度也应当围绕冲突的利益来衡平各种社会关系。法的应用过程就是一场利益衡量和分配的过程,“利益衡平是法律控制社会的正当性基础与实践理性,是有效实施法律的基础性条件”。[6]
正义的本质是为了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通过分配正义在各种利益之间寻求均衡与协调,而各种利益之间的均衡与协调的正义实现在很多情况下是由国家或法律来完成的。
3.生态本位主义的能源法律观
依据外部性理论,能源外部性是指在以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的开采、加工、提炼、贮运和使用过程中,能源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等特定主体的行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所带来的影响。外部性理论的核心在于对外部不经济性的解决。[7]经济学家庇古和科斯对于经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方法有着明显的区别,庇古强调政府的干预作用,而科斯则强调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能源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温室气体,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是典型的能源负外部效应。这已经影响到经济发展、能源安全和气候系统的和谐稳定,进而严重威胁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综合考虑外部性治理方法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在能源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的过程中,仅靠单一的政府机制或市场机制难以真正发挥其作用,相反,必须在市场机制与政府力量的双重推动下,方能更好解决能源负外部效应问题。
生态本位主义能源法律观认为能源是生态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具有其内在价值,主张实现用能过程中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生态本位主义的能源法律观,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平等,要求承认能源作为生态有机整体的一部分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主张实现用能过程中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而非相互对立。在人类传统的能源—经济发展模式造成气候变化形势日益严重,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面临严峻挑战的现实下,人类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以地球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为前提,而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效率法律规制正是人类迈向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因此,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效率法律规制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与理论基础,符合并体现了生态本位主义的能源法律观的基本要求。
(三 )经济学理论依据
1.能源外部性理论
在工业文明背景下,受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影响,人们认为消费物质财富是理所当然,经济发展模式日益发展成为以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的大量消耗为中心的“矿物经济”。与这种伦理观和能源—经济发展模式相对应的则是忽视能源的稀缺性,以促进能源消费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而未能关注到因化石能源等使用产生的温室气体对气候系统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因而,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被认为是当代气候变化危机的思想根源。
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效率法律规制正是立足能源外部性理论,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安排,对能源效率法律规制采取综合调整的思路,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种主体的作用,提高能源效率,减少能源使用中产生的温室气体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可见,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效率法律规制是消除能源负外部效应的理性抉择,是目前国际社会对全球气候变暖这一环境负效应的理性反思所做出的工具选择。
2.环境公共产品理论
根据公共经济学的观点,社会产品分为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两大类。其中,私人产品是兼具竞争性与排他性的物品,公共产品则是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物品。[8]依据公共产品理论,环境资源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资源共享性、非排他性以及供给普遍性的特点。当环境质量改善时,公众可以自由、公平地分享这种环境利益,即使这是由个体社会成员提供费用治理环境的结果,但也不能阻碍其他社会成员对于诸如空气、水等资源的使用,这就是环境公共物品的“搭便车”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社会成员对环境质量改善付出代价所带来的惠益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而个体社会成员则自己利益受损而承担环境质量改善的成本。由于“杜绝消费这类产品而不付钱的揩油者的费用太高以至于没有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工厂愿意供应这种产品”,[9]因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的只能是政府。环境公共产品理论不仅指明了环境公共产品的特征,也提出了解决“公有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的方案。
气候变化是人类对“稳定的大气环境”这一公共物品过度使用的结果。保障“稳定的大气环境”这一全球环境公共物品会涉及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全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问题。就我国而言,为提高能源效率,保障全球公共物品稳定大气环境的有效供给,仅靠政府或单一市场机制是难以实现的。只有通过政府管制、市场激励、社会调整等多种方式综合进行调整以平衡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进而激发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多种主体的积极性,最终才能实现“稳定的大气环境”类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而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效率法律规制正是实现“稳定的大气环境”这一公共产品的有效供应,用“政府之手”解决环境公共产品、“公有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的有效工具之一。
3.能源普遍服务理论
2.利益衡平理论
能源效率法律规制是保障公民获得能源普遍服务的有效途径。由于能源的稀缺性,必然造成服务的不均衡。从能源普遍服务的特点来看,这种服务必须是普遍的、可获得的、可接受的和非歧视性的,这就决定了能源普遍服务要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为目标,政府有必要进行干预。鉴此,为保障公民获得服务的权利,政府必须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能源普遍服务领域进行干预,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气候变化背景下对能源效率进行法律规制,用法律手段提高能源效率,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当前保障公民获得能源普遍服务和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
二、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效率法律规制的核心:保障环境安全
提高能源效率是促进我国环境安全的必然选择。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效率法律规制不仅是气候变化应对的有效方式,而且也是能源安全保障的重要途径。而气候变化应对和能源安全保障的最终结果都是保障环境安全。因此,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效率法律规制的核心是保障环境安全。
曾受其他志愿者帮助。在587名调查对象有60名调查对象是因为曾受其他志愿者帮助而加入到了志愿者的队伍中,他们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想以同样的方式去帮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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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安全
环境安全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的有序性。这种有序性是环境的各种组成要素即一切自然物,不受外部力量的突发性影响,而是通过生态系统的内部物质和能量循环,长期的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有序状态。二是环境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即环境为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物质资料,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导致的自然资源稀缺。
where α is the Seebeck coefficient, and T is the temperature.σ and κ are the electrical and the thermal conductivities, respectively.
环境安全问题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的。首先,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环境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其次,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使得任一生态链条的环境破坏都有可能导致全局性的生态灾难,甚至威胁到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再次,环境安全问题与地球上的每一个人息息相关,使世界各国成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最后,因为环境破坏的不可逆性和生态系统恢复的长期性,使环境安全问题在国家安全众多内容中更加凸显。
在当前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环境安全已经在整个国家安全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自然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环境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工业文明以来人类在征服自然活动中非理性开发和利用自然的结果。虽然社会、政治和军事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内容,但它们都是建立在环境、经济安全的基础上。可以说,环境安全在某种意义上是经济安全的基础。
(二 )能源效率法律规制的核心是保障环境安全
作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我国能源安全问题关系到包括环境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1974 年11月,国际能源机构(IEA)首次提出了以稳定原油供应和合理价格为中心的能源安全概念,[12]即能源安全是指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方式都能够以可以接受的价格获得足够的能源。
国外有学者认为,能源安全是公民、社会和国家对一次能源与电力的可靠和连续供应免受内外威胁的一种保障状态,它反映了保持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必要程度。[13]对于多数依靠进口来保障能源供应的工业发达国家,其能源安全首先是指在可接受的经济条件下保证从外部长期连续进口能源。显然,以上关于能源安全概念仅强调能源供应安全。现代意义上的能源安全并不仅仅只是能源供应安全,还应包括能源环境安全。能源供应安全强调能源供应的稳定性,是指满足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正常生活所需能源供应的稳定性与连续性。[14]而能源环境安全则强调减少能源的生产、消费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强调保障环境、经济和能源的协调发展。
每位学生的接受能力、思维水平各不相同,因而学习的步调也不一致。利用微课学习,学生能自定规划,主动地个性化学习。通过该微课视频的学习,能提升学生学科核心素养中“科学思维”水平。让学生逐步学会在某一种制定情境中,运用生物学规律和原理,对可能的结果或发展趋势作出预测或解释,并能够选择模型的方式进行表达并阐明其内涵。如在完成该微课的学习以后,学生用数学模型解释澳大利亚兔灾等生物入侵事件的原因。同时,有利于帮助学生认识生物入侵的危害性,树立生物与生物、生物与环境和人类与环境和谐发展的意识,提高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效率法律规制正体现了环境安全的内在要求,即在能源利用过程中充分考虑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通过提高能源效率以减少由于化石能源的使用而产生的温室气体对气候系统的不利影响。能源安全不仅要考虑能源的有效供给,还要充分考虑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能源效率的提高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效率法律规制就是强调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通过改变传统的粗放式的能源利用方式,以提高能源效率,减少传统化石能源的消耗,从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而这些也正是环境安全的本质要求。可见,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效率法律规制注重的是保障能源环境安全。因此,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效率法律规制的核心是环境安全。
莫非他提前在脚手架上做了手脚?吴国栋说王幸福死了怕是没人来找他的话,曾让李大头双眼放光,现在回想,他莫不是把王幸福作为目标?还有那两份赔偿数额完全不同的合同。我加快脚步。村子里的传言和猜疑像乌云在我脑海里翻滚,他们说,李大头先前是我们镇建筑公司的一名建筑工人,合同工,因为手脚不干净,被开除了,自那以后闯荡江湖,来武汉搞建筑,当工头,在我们村第一个盖起三层小洋房。村子里的人,佩服他的同时,也对他充满猜疑。他当包工头发生过事故,手下死过人,咋还能发财?不赔得蛋皮耷拉凳——裤衩都没得穿?他莫不是靠死人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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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etical Basis for Legal Regul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in the Background of Climate
SHAO Dao-ping
(Law School,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ngbu,Anhui 233030)
Abstract: Energy efficiency legal regulation in the background of climate change has its legitimacy. On the one hand, a theoretical basis is fully supplied. Philosophy of Law Theory contains the ethic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justice theory of value, balance of interests and Ecological Standards in the legal concept of energy and other laws. Economic theories hereafter refer to energy externality theory, the environmental theory of public goods. Both of them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legal regul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in the background of climate change. On the other hand,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al safety are satisfied. In the context of climate change, the core of legal regulation on energy efficiency is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legal regulation stresses the importance of a full consideration of its negative impact on the environment in the energy using process.It is also insisted that by improving energy efficiency and reducing the energy consumption of traditional fossils and controlling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environmental security can be ensured.
Key words: energy efficiency;climate change;environmental safety
中图分类号: DF0-0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8717(2019)04-0001-04
收稿日期: 2018-10-16
基金项目: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编号:AHSKYG2017D113)
作者简介: 邵道萍(1976-),女,安徽蚌埠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标签:能源效率论文; 气候变化论文; 环境安全论文;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