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洲[1]2004年在《当代中国城市政府财政收费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税与费是我国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两驾马车,以税为主,以费为辅。但是因为二者同属于收入分配范畴,故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具体到我国城市政府财政收费而言,问题则更多。长期以来,乱收费现象不仅屡禁不止,反呈愈演愈烈之势,致使税费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例失调,甚至在有些地方本末倒置,已经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必须立即改革。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就需要对我国城市政府财政收费的相关理论、现状、原因、利弊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分析与研究,这对规范城市政府财政收入,建立合理有效的城市政府理财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城市政府财政收费相关理论的阐释。城市政府财政收入有税、费和债三部分组成。首先,分别阐述了这三个组成部分的内涵;其次,对我国城市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收费问题进行了重点阐释,从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政府收费的基本定位、适用范围、收费形式、收费特征以及收费的标准;最后,提出了我国城市政府财政收费的四原则,即受益者负担原则、效率原则、有序原则、民主与法制原则。 本文第二部分是对现阶段我国城市政府财政收费状况的评析。此部分较详细地描述了我国城市政府财政收费规模大、项目多、管理乱等的基本状况,并指出了我国城市政府财政收费存在问题的危害以及成因。 本文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城市政府财政收费改革对策的探讨。为了更好的指导我国城市政府进行收费制度改革,需要借鉴国际社会城市政府收费的有益经验,同时我国也要建立起规范城市政府收入的机制,并积极推进税费制度改革。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一是揭示了政府收费与税收的关系,既有共性又有区别。二是,本文不仅描述了我国城市政府财政收费的现状,而且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三是,城市政府收费制度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领域及各个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鉴此,本文不仅创新性地从总体上勾画了税费改革的基本思路,而且还对税费改革的具体配套措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发。
李琼[2]2013年在《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收费公路政策的实施,使收费公路产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收费公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收费公路发展,协调收费公路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转变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然而,现有关于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的理论研究极其薄弱和匮乏,加之收费公路产业自身的特殊性又决定了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职能转变理论并不足以完全指导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实践,因此,论文就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展开专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论文以新制度经济理论、政府管制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关的理论为基础,全面总结和论述了收费公路产业属性,系统归纳分析了收费公路发展历程,通过量化分析总结提出了收费公路产业发展的库兹涅茨曲线,并基于论文研究的需要,重新对收费公路产业内涵、政府职能及政府职能转变等重要概念了进行界定,明确了论文研究范围,形成了论文的研究基础和研究的逻辑起点。论文通过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利用现有相对成熟的综合评价方法,结合实际对收费公路产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分别进行了系统分析和评价,为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体系确立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现实依据;通过对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的实证分析,包括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的多维困境及深层原因剖析,系统总结提出了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的五个要点,为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路径设计提供支撑;论文以规范收费公路产业自身发展,促进收费公路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基于收费公路产业政府与市场合理关系、收费公路产业绩效、收费公路类型等三个全新的视角,分别依据相应的标准构建了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体系,为新时期科学确立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体系提供理论借鉴;最后,论文从收费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破除产业行政垄断、推进产业市场化进程、加快公益性回归等四个方面对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路径进行了系统设计,一方面把收费公路政府职能转变与一定时期产业政府相关改革相结合,适应不同阶段或不同时期收费公路产业政府重点改革与发展的工作需要;另一方面为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多样化的并伴生有一定目标或依托重点的可行性路径选择。
李岩[3]2004年在《“费改税”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费改税”问题是我国经济理论界和政府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几年来“费改税”问题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能够具体运用到经济建设实践中的成果还很少。原因是由于:“费改税”的研究没有纳入到我国正在进行的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和财政体制改革的研究中;税费关系理论研究没有与公共行政、公共管理联系起来;“费改税”没有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和我国的文化渊源上深入研究。因此,我国的“费改税”研究就应重点解决实践应用问题。 对此,笔者通过运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我国的“费改税”研究现状出发,从税与费的基本理论的研究切入,从我国的现行财政体系分析入手,深入探索公共财政体系框架内的税费关系,并进一步研究我国税费的历史沿革、现状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税费格局,考察我国的税费文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费改税”的思路和内容以及我国林业“费改税”的具体设想。 本文认为,公共收费与税收都是公共收入的有效形式,在存在方式的规范性与强制性上具有相同点,但在各自的实施主体、凭借权力、征收目的、形式特征、使用方向等方面存在着差别,有各自的适用领域和不同的经济效应。“费改税”与我国的财政体制、公共财政体系和政府收入形式息息相关,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是理顺税费关系的基础。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收费项目繁多,收费数量较大,收费审批权限和使用情况混乱,破坏了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和分配格局,扭曲了政府分配行为与分配关系。世界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非税收入也包括收费项目,具体包括规费和使用费。在政府的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是政府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非税收入(包括收费、基金和国有企业利润等)在整个预算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处于次要地位,并且税费管理一般实行法制管理、预算管理。我国的税收制度,是根据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制定的,是为党和国家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任务服务的。建国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及党和国家政治经济任务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六次大的税制调整和改革,新的税制改革即将开始,为“费改税”提供了难得机遇。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费改税”的真正内涵是进行税费改革,理顺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机制,实现税费归位;其实质是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理顺税费关系。 本文通过我国林业“费改税”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按照林业产业特征和税费理论的要求,并与国家林业产业宏观政策和林业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对于生态公益林的生产,由公共部门经营,对其不但不征收税费,而且其生产费用由国家用环境保护税等税收筹集来的财政资金补偿,由所有的社会成员共同负担;对于生态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则要征收环境保护税,统筹用于全国生态公益林的再生产。对于商品经营林生产的无形的生态效益,国家要用环境保护税等税收筹集来的财政资金以财政补贴的形式来补偿其具有的正的外部效应,其生产费用具有私人边际效用部分耗费,如果由公共部门提供,应采取收取使用费来补偿。对于商品经营林生产的有形森林资源物质产品,国家要征收环境保护税矫正林业采伐带来的负的外部效应,统筹用于全国商品经营林生产带来的无形的生态效益产生的正的外部效应部分的财政补贴。
徐颖[4]2006年在《基于学生利益的我国高校收费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高等教育日益增长的需要。实行高校收费制度是中国在公共财政紧张,为充实教育经费而让受教育者个人进行成本分担以更好地满足人们这一需要的现实选择。我国高校收费经历了从免费到收费的历史阶段,同时也是受教育者的个体利益从国家利益中逐渐分化并走向多元的历史阶段。因此,受教育者要求获得物有所值的教育服务,是其合理的利益诉求,理应受到重视和维护。这是本文立论的根本出发点。 本论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探讨了高校收费的缘由与现状。这一部分对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理论依据进行了分析,对实践中其他国家进行高校收费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并且,对我国高校收费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了历史的梳理与逻辑的分析。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高校收费制度使受教育者的个体利益得以凸显和确认。 第二章对高校收费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与内容框架进行了介绍说明。论文提出以受教育者——学生的利益作为本研究的根本出发点,并在这一研究视角下,论文将分别从学校收费的合理性去探讨质量评价、绩效拨款与高校收费的关系,以及从学生交费的合理性角度探讨弹性学分制与高校收费的关系,以帮助学生实现物有所值的个人教育投资目标,维护其合理利益。 第三章对质量评价与高校收费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和研究。由于高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高校有可能出售质次价高的教育服务损害学生的利益。因此,为克服信息不对称,帮助受教育者优化教育选择,应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认为应允许高校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差别收费原则,让质次价高的高校在生存竞争中努力提高质量,去除不合理的个别办学成本。 第四章讨论了绩效拨款与高校收费之间的关系。通过历史的、横向的比较,本文认为当前我国公办高校的办学效益仍有提高的空间,但应着眼于教育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校际之间的资源共享,理性看待学校的规模扩张与合并。政府应根据高校的办学效益情况进行竞争性拨款,以内涵建设与外延建设并举作为今后高校的发展战略。 第五章从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角度来看待弹性学分制与高校收费的关系。学生并非学习方式与学习费用的被动接受者,学分制作为一种弹性特征较强的教学管理制度体现了对学习者学习能力与金钱支付能力个体差异的包容性。以学分代替学年计量学费,更加体现了学生与高校之间等价交换的平等关系。而且,学分制为学生提供了更加自由的学习时间和学习空间,增加了其学习收益。
郑瑛[5]2000年在《我国政府部门收费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我国收费的历史考察和现实描述入手,并着力上升到理论高度来思考,同时对征收、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及其产生原因作了初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收费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设想。 收费在我国由来已久。它有一个历史过程和国情背景。在对收费项目、收费规模、收费分布结构(包括地区和部门)进行现实考察的基础上,参照世界各国情况,从“费”本身及其与“税”关系的角度进行理论思考。从多个角度深入挖掘产生问题的原因:既有体制性因素,也有非体制性因素:既有长期因素,也有短期因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既有深层次原因,也有浅层次原因。 通过具体分析,最后提出收费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设想。即: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步伐是实现收费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前提;统一财权,建立统一财政是加强收费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深化收费征管体制改革是加强收费规范化管理的核心;实现政府收费法制化是加强收费规范化管理的必由之路;强化收费制约、监督机制是实现收费规范化管理的有效保证。
张凯[6]2017年在《收费是如何导致政府质量监管失灵的?》文中认为在我国质量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下,社会公众对政府质量监管的满意度不高,同时许多学者也就政府质量监管开展相关研究,政府质量监管逐渐成为学术界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话题。面对质量安全事件,政府监管部门不断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加强对企业的质量监管,以降低社会整体质量安全风险。但是,质量安全事件仍有发生,社会公众对政府质量监管的评价依然不高,政府质量监管存在失灵现象。这不禁引起我们的思考:什么原因导致政府质量监管失效?对此,已有文献对政府质量监管的效果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主流观点认为,政府质量监管失灵是普遍存在的,在此基础之上,很多学者从政府自利性、信息不对称、企业寻租和规制俘获等方面对政府质量监管失灵的原因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本文研究认为,政府质量监管失效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政府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企业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因为政府部门在质量监管过程会向企业收取费用。因此,本文从政府质量监管收费的角度研究政府质量监管失灵的原因,并结合公共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我国政府质量监管收费项目和相关管理较为混乱,经过多年发展,政府部门收费演变为政府为自己谋利的设租行为,企业则通过收费向政府部门寻租,力求以最小成本通过政府的监管,政府质量监管行为偏离的制度设计的初衷。我国政府质量监管收费主要存在于政府提供的质量技术服务。目前,我国市场化的质量技术机构较少,大部分还是政府附属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模较小且分布较为分散,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现象比较普遍。由于行政化色彩浓厚、市场化程度不高,我国质量技术机构面临市场竞争力不强,质量技术服务水平不高的局面。此外,由于事权和财权的不匹配,导致质量技术机构的财力不足,很多技术机构不得不向企业收费满足自身发展的财力需求。在此基础上,本文搜集了我国政府质量监管收费制度演变发展的文件,梳理了政府质量监管收费发展的过程和阶段特征。随着政府质量监管机构的改革不断发展,政府质量监管收费呈现出从零散到整合,从混乱走向清晰的特点。尤其是2013年以来,我国不断加快推进质量技术机构改革,同时随着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取消了很多质量监管收费项目,部分收费逐渐向市场开放,质量监管收费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在对已有文献和政策文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运用一手企业调查数据对假设进行实证验证。实证结果表明,政府质量监管收费对企业产品质量有显著的差异化影响,没有收费企业的产品质量要高于有质量监管收费的企业;政府质量监管收费与企业产品质量呈现显著的负向关系,政府质量监管收费对企业产品质量没有显著地提升作用;有政治关联的企业更容易通过收费行为向政府寻租,监管中的收费行为形成的政企合谋导致政府质量监管失灵。本文分析认为,质量监管收费本身就是政府质量监管部门的自利性行为,收费行为使得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利益达成一致,由此形成的政企合谋导致政府质量监管失效。因此,本文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大力发展市场化的质量技术机构,整合我国质量技术机构,推进市场化运营进程,提高我国质量技术服务水平,取消质量监管中的收费,政府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企业没有任何利益关联时,政府质量监管效果才能得到基本的保证。
王晓明[7]2006年在《我国政府收费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可分为两个阶段:即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在计划经济时期,收费与征税已经并存,但是那个时期的收费项目不多,金额也不大,因此未引起财政学界的重视。自从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机构急剧膨胀,人员严重超标,从而使得行政事业经费大幅上涨,政府收费项目和金额逐渐增多,对于许多地方政府来说,政府收费取得的金额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在有些地区,政府收费取得的金额甚至已经超过了征税取得的金额。这一切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即是我国政府收费两大问题的出现:乱收费问题和收费资金管理混乱的问题。 政府收费中出现的问题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简单的可以从两方面看:对百姓来说,乱收费加重了其负担,影响了人民的安定生活;对于政府本身来说,上述的两大问题扰乱了财经秩序,弱化了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条条块块”经济的发展。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政府收费问题逐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学者们开始意识到,正确认识政府收费的作用与范围,对于转变我国政府职能和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体系框架,都具有积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因此要摆正政府收费的位置,充分发挥政府收费的功能作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 全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进行了政府收费的合理性分析,首先介绍了政府收费的相关理论,内容包括政府收费的概念,政府收费与税收的区别以及政府收费的基本原则;其次,通过囚徒困境模型分析了政府收费存在的必要性以及通过纳什均衡分析了政府收费与税收界定的问题 第二部分,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政府收费的资源配置效率。首先分析了准公共物品的配置效率与政府收费数量和财政补贴份额的确定;然后分析了拥挤性准公共物品收取使用费的资源配置效率;最后对政府收费的经济效应进行了总结。 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政府收费的现状描述,总结出我国政府收费现状中存在的两大问题:乱收费和收费资金管理混乱的问题。通过博弈模型的建立,对涉及这两个问题的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了微观的分析,并提出了约束各相关行为主体的政策建议。 第四部分,借鉴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收费制度的现状,对我国政府收费制度进行改革提出设想,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从健全政府收费的管理制度入手;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收费监督入手。
方建妃[8]2005年在《政府非税收入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有机组成部份,是各级政府除税收以外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尤其是在地方财政中占居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我国当前财政经济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致力于非税收入管理的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能纳入预算管理的都要纳入预算管理。”该决定为我们研究政府非税收入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对于如何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问题,学术界已有不少相关的研究,本文在研究方法上打破长期以来人们所惯用的按照预算管理方式来分析研究非税收入问题的传统,选择健全财政职能,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试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职能理论,结合当前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实际,全面检讨了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及其使用管理的发展历史和现状,系统地总结了我国近几年在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及其使用管理方面的有益探索,提出了创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新模式。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对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问题予以探讨。第一部分为理论篇,由第1章组成。主要对政府非税收入相关概念及公共财政职能内容予以概述。第二部分为实证分析篇,由第2、3章组成。主要介绍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的内容及其产生与发展过程;描述我国现行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分析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及其使用规模、结构、收支管理及当前管理中存在的矛盾。第三部分为改革创新篇,由第4、5、6章组成。主要介绍了世界各国政府非税收入发展情况,比较分析世界各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提出创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的新思路。 本文的主要观点:一是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职能,合理控制非税收入规模;二是积极推进费改税的改革;三是健全财政组织收入职能,做到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四是完善综合预算制度,统筹按排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五是完善和创新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管理体制;六是健全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监管。
唐峻[9]2015年在《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构成,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可以实现政府收支的科学化,促进财政领域的公平和效率,为我国建设法治财政奠定坚实的基础。我国目前非税收入约占政府总收入的40%,尤其是地方政府对于非税收入的依赖性很强。近年来,宏观经济趋弱,地方财政压力加大,一些政府部门在税收收入增速明显下滑时,盲目追求非税收入的高速增长,“三乱现象”死灰复燃,侵害了人民的权益。与税收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立法层次较高相比,对非税收入的法律规制仍处于较为落后的境地,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法律,只有国务院和财政部颁布的一些规章及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条例对,导致了从上到下对非税收入的性质和功能产生了错误认识,乱收费、乱开支、无监管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对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展开研究,既可以促进财政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也可以为政府实务部门在非税领域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引。对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研究,首先,从法学角度研究非税收入有一定新颖性,并可开拓财税法学研究领域;其次,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制改革是实现政府收入来源和管理法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研究财税法治不可缺失的一环;最后,政府非税收入法制的完善与否也和财税法相关理论命题的突破大有关联。实践中,通过对其法制改革的研究,实现政府非税收入回归财政,为我们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限制政府公权力的滥用、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强化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和转变政府职能提供支持,并进一步为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健全财税和行政法制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选题背景、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比较全面地对和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做了初步的介绍和梳理。第三部分指出了研究中的不足,一是对各种政府非税收入的共性和个性提炼、总结上的不平衡性总结,二是缺乏定量分析的研究。第四部分提炼了本文的部分特色与创新之处,主要包括在研究视角上、非税立法体系构建和“收支两条线”改革方面。最后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中主要采用的一些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研究非税收入问题的理论基础,本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首先,为更好地展开对非税收入的研究,本文先分析了政府收入的内涵,在阐释政府收入概念的基础上,对政府收入做了理论上的分类。其次,分四个阶段阐述了从预算外资金到政府非税收入的演变,并指出预算外资金向非税收入转变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概念的梳理,分别从政府管理部门、国际经济组织和理论界做了界定。第三部分以不同的标准对政府非税收入做了分类。第四部分分析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特性,首先研究了非税收入性质,其次考察了非税收入与税收的联系与区别。最后一部分介绍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首先,对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其次,提出本文政府非税收入的“正当性”实际指政府收取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和前提条件。最后,研究了非税收入的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第二章,对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缺陷及成因进行了反思。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现状与弊端,如执收主体多元化,征收项目项目繁多,规模失控侵犯公民财产权,结构失衡偏离非税收入真正目的等弊端。同时也检视了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首先分中央和地方,对我国现行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的概况做了大致的介绍,然后指出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层级偏低、立法技术粗糙和操作性不强、非税征收管理存在空白、征收设定违法、预算制度有待完善、收支脱钩效果不明显等。第二部分深入探讨了政府非税收入问题产生的主观动因与客观环境。首先是理论研究的不足与认识上的偏差;其次,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是主观动因,较为明显的有财政压力下的制度变迁、不规范的财政分权体制、地方政府缺乏税权、不合理的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和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的匮乏。最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缺陷是导致非税收入领域乱象纷呈的客观环境。第三部分指出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缺陷是造成非税领域诸多问题的客观环境,包括法治不健全、非税收入自身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边界模糊等。第三章,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国际考察与启示。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发展演进、规模状况、收入结构介绍了国外政府非税收入发展的概况。第二部分从法律体系、项目设立、收费标准的确定、预算收支、信息公开收缴电子化等六个方面考察了国外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度。第三部分提出了国外非税收入管理对我国非税收入制度改革的启示。本文认为,我国在改革与完善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是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二是对政府非税收入合理定位,三是确立法治理念和完善法律制度,四是合理确立非税项目和征收标准,五是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透明度。第四章,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治化的路径分析。本章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指出我们首先应做好理论研究的推进和指导思想的纠偏。首先,应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领域的法学理论研究,其次,纠正非税收入领域的错误认知。第二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的构想,主要从八个方面展开:第一,应构建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法律体系框架。首先要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的主要形式,目前来看较为实际和稳妥的做法是采取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分阶段逐步推进的折衷做法。其次,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设定权,在确定法律保留原则的合理程度后,对授权立法做限制性规定,然后分解非税收入设定权。最后,分析具体非税收入设定权的归属。第二,分类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项目按照应取消、可以保留但应规范、改为税收、大力发展四个层次予以规范。第三,重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机构,在将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调整后,可考虑依托地税机构成了新的非税征管机构。第四,合理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第五,完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体制,首先应明确四本预算之间的功能定位,其次加强四类预算之间的统筹与协调。最后,协调基金目录与预算科目不符的地方。第六,提高非税收入法治化运作的透明度,应提高财政信息的法律法规的层级、修改信息公开和保密法规和建立高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第七,强化非税收入征管监督体制,从法律体系、监督主体和监督模式三个方面完善。第八,改进政府非税收入激励与约束机制,既要对征收主体的利益进行激励,也要通过科学的绩效指标对其考核。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非税收入法治化所必须的配套体制改革,首先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分权制度,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和支出责任相符。其次是合理规划政府职能,推进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科学划分政府;最后,要多渠道开拓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
王媚[10]2007年在《中国独立审计收费问题与成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理论上讲,作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而向客户收取的报酬,审计收费应公允地反映独立审计服务的价值。目前,我国独立审计收费存在着诸如:审计收费偏低、缺乏公认审计收费标准、审计收费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审计收费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使审计收费不能公允反映审计服务的价值,严重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与审计质量。审计收费问题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桎梏,解决这些问题已刻不容缓。由于审计收费水平的高低取决于独立审计服务供求双方行为特征及力量对比,要找到产生审计收费问题的诱因,可以从需求与供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独立审计需求视角看,在政府主导下建立与发展的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组织结构存在的缺陷,使证券市场相关行为主体(如:证券市场现有或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上市公司经营者以及监督者等)缺乏对独立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并导致独立审计委托代理关系的扭曲。有效需求的不足以及审计委托代理关系失衡,一方面,使独立审计购买方对审计服务价格的关注超过了对审计服务质量的关注;另一方面,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受制于审计服务的购买方,审计收费成为审计服务购买方控制注册会计师的法码。从独立审计供给视角看,审计市场发展的不成熟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内部控制的缺陷,使独立审计服务有效供给不足。有效供给的不足使会计师事务所缺少了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内在动力,也就无从谈起审计服务“按质定价”了。由此可见,独立审计服务供需方宏观环境与个体特征存在缺陷所引发的独立审计服务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的不足以及审计委托代理关系的失衡是产生审计收费问题的主要诱因。通过对审计收费问题与成因的剖析,笔者认为:欲改善我国审计收费问题,除了制定具有科学性、公认性、权威性的独立审计收费标准、完善收费信息披露体系以及推行合理的审计收费定价模型,为独立审计供需双方确定审计收费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并为社会公众了解审计收费提供有效的途径外,还应从问题产生的根源上进行治理,通过完善独立审计服务需求与供给的环境和供需主体特征,以有效激励和约束供需双方行为并维护独立审计委托代理关系的平衡,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审计收费公允反映审计服务的价值。影响独立审计服务收费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中国独立审计收费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综合治理过程。
参考文献:
[1]. 当代中国城市政府财政收费问题研究[D]. 孟凡洲. 华中师范大学. 2004
[2].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研究[D]. 李琼. 长安大学. 2013
[3]. “费改税”问题研究[D]. 李岩. 东北林业大学. 2004
[4]. 基于学生利益的我国高校收费问题研究[D]. 徐颖. 华东师范大学. 2006
[5]. 我国政府部门收费问题研究[D]. 郑瑛. 长安大学. 2000
[6]. 收费是如何导致政府质量监管失灵的?[D]. 张凯. 武汉大学. 2017
[7]. 我国政府收费问题研究[D]. 王晓明. 江西财经大学. 2006
[8]. 政府非税收入问题研究[D]. 方建妃. 同济大学. 2005
[9]. 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研究[D]. 唐峻.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中国独立审计收费问题与成因研究[D]. 王媚. 四川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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