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与超越:价值主体性原则的理性反思_主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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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3)02-0025-06

自价值理论、价值哲学在中国兴起后,学界表现了极大的热忱。对价值问题的讨论, 至今一直都是理论上的热点之一。其本身的研究及对其他学科领域的渗透,都在不断的 深入和扩展,可以说,成果是颇为丰厚喜人的。但是,当我们在这个理论道路上大踏步 前进了长长的一段之后,也许到了该回过头来,对以往热衷坚持的一些观点和原则加以 梳理和检讨的时候了。比如学界一直津津乐道的,不断加以强调与彰显,并已成为我们 价值哲学“拱顶石”的“主体性原则”本身,就是一个亟待进行历史和理性反思的问题 。

1

主体性原则可以说是人类对自身与对象化事物的区别与联系的深刻理解和理论升华, 它发源于人类对知识的追求,在对外部世界的不断的认识过程中,人类自然地要经历自 我意识和主体性意识的觉醒,使人类能够从原来那种物我不分的境界中超脱出来,站到 了事物的对面,用作为主体的眼光去审视作为客体的对象,并思考在与客体的关系中“ 应如何”。这是人类的一个巨大的自我提升和进步,是人类走向成熟的表现。

通常,当我们谈到人类自我意识和主体精神的觉醒时,首先要提到的就是近代法国哲 学家笛卡尔。他在经院哲学衰落、哲学处于一片混沌之时走上了哲学舞台,并怀着巨大 的使命感要重建形而上学。他主张用普遍怀疑的方法,把一切独断、未经确证其普遍必 然性的所谓知识排除出去。而当用这种方式怀疑一切时,最后所能留下的无可置疑的, 就是正在怀疑的“自我”。而我在怀疑,我在思想,必然有一个在怀疑在思想的“我” 存在。“我思故我在”,笛尔卡通过这个凝聚着深遂思想的命题,将思想的形成和思想 的内容,将主体和客体区别开来,将“自我”从万事万物中独立出来,第一次成为本体 论意义的独立存在,成为一个思想实体[1](P17-18)。为关于主体性原则的进一步思考 奠定了基础、打开了空间,并由此发育成为西方近代哲学的基本精神。尽管笛卡尔在此 错误地作了从认识论到本体论的“非法转换”,并给后世留下了一道二元论的难题,但 他对于主体性原则的构建仍是功不可没的。

当然,主体性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另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完成的,他就是德国的伊曼努 尔·康德。康德所处的年代正是认识论危机的时代,在追求知识符合对象的道路上,当 时盛行的经验论和唯理论都行不通,它们都无法证明人类所获得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用 康德的话说就是:“我们如何先天地经验对象?”[2](P40)

经过长期的深刻思考,康德以其非凡的哲学智慧,对这个难题作了解释。他将知识和 对象的关系颠倒过来,不是让知识去符合对象,而是让对象符合知识,即主体先验具有 的确定无疑的那些认识形式。由此,使经验对象提供的知识内容,经主体本身具有的先 验形式加工后,具有了普遍必然性。但这样一来,主体所认识的只限于事物对我们的表 现,而不是事物自身。显然,在康德这里,人类的理性认识能力受到了限制,然而正是 这种限制,为人类的理性能力在自然法则统治的“必然”领域之外,开辟出了另一个道 德法则统治的“应然”领域。康德认为,在这里,人类远离了必然,真正具有了作为人 的尊严和自由,从纯粹理性进到实践理性,成为实践主体、意志主体,可以自我设定目 标,并选择决定自己的意志和行为。而对人类来说,真正体现主体能动性的不是认识能 力,乃是意志能力、实践能力。可以说,在康德这里,才真正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主 体能动性的地位,确立了主体性原则。

2

因为人类主体意识的核心就是价值意识,而“价值”正是揭示主客体关系的一个基本 的哲学范畴,所以主体性原则成为整个价值哲学的基石,或者说主体性原则就是价值原 则,主要通过主体的价值追求、价值评价、价值选择体现出来。康德在必然领域之外开 辟出了另一个应然领域,也就是在事实领域之外开辟出了另一个价值领域,在康德之后 才有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分,可以说,后来价值理论、价值哲学无不是发轫于此, 并深深地打上了康德思想的印记。

然而,当主体地位、主体性原则确立起来后,在康德开辟的人作为实践理性主体的“ 自由”空间里,主体性原则从一开始就是可以朝两个向度展开的,也就是主体可以从全 然不同的两个方向提出自己的价值主张和应然要求。

其一是指向外部对象的,从主体自身的需要出发,以自己拥有和享有为目的、为尺度 ,对客体加以审视、评价和选择,强调外物的有用性及物我关系中的“为我性”,强调 自我需要的满足。这一层面虽未经哲学思辨的塑造,但在人文主义和启蒙主义思潮中却 得到了极大的强调和张扬,其价值取向主要在道德权利。

其二是指向主体自我的,是以超越感性自我的理性尺度,去审视、评价和选择自然, 强调主体自身的道德伦理性,趋向主体的内省和自省,是以成就高尚自我为目的,从主 体内部寻找应如何的根据,对主体内部世界提出应然要求,其价值取向主要在道德义务 。

在两者之中,显然康德所努力昭示给人们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然而在康德所处的 年代,欧洲社会中正在努力挣脱封建专制统治的人们,直接地、迫切地需要的,不是内 省和为自我立法,而是要强调自我——自我的应得、应有,并为此喊出了时代的最强音 。所以,他们并没有听从康德的道德义务的指引,而是直奔道德权利去努力争取主体性 价值,使人类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和尊严。实际上,当年启蒙思想家们所提出的一切 “应然”的主张,以及以后的功利主义倡导者们的观点,无不是从人的主体性价值出发 的,在人们需要的自由、人权、平等的价值面前,一切与之相悖的社会实存都失去了合 理性和存在根据,而在人的幸福快乐的需要面前,自然界的一切也要由其决定取舍。实 践理性转化为理性实践,体现为人的巨大的改造社会和自然的能量,带来了人的生活方 式的不断进步和提高。

然而,主体性原则在这个维度上的展开,不管披着多么高尚的面纱,其归根到底总还 是为了使人享有和拥有的,总还是表现出对人的功利性,也许正因为如此,人们更愿意 在这个意义上将其发扬光大,因为它总能为自己的意志和行为找到合理的依据。于是当 论及价值问题时,人们大都是从主体性原则出发,强调价值关系的“为我性”。

然而,一味地强调这一点,必定是有害的,甚至是危险的,其最终的结果必会使主体 性原则由这个方向走向极端,在其释放了巨大的积极意义之后,必然地混杂进非理性的 因素,使主体走向狂妄自大和“自我中心”主义。

西方世界的确已经历了这样的历史阶段,随着上述意义的主体性原则的不断张扬,西 方哲学便走向了“唯我论”,“把一切都看作是主体自我意识的表像,是主体的绝对活 动的支配物和占有物”[1](P88)。

自然,当人们沿着这条路走得过远时,主体性原则便招致了猛烈的攻击和批判。萨特 的存在主义、弗罗伊德主义、结构主义及后结构主义纷至沓来,它们似乎皆以瓦解主体 性原则为己任,“主体死了”、“人死了”、“上帝死了”,由张扬“自我”到否定“ 自我”,似乎主体性原则真的到了该消解、解构的时候了。

其实,笔者以为,主体性原则作为人类基本精神的体现,它是永远不应该也不会被遗 弃的,只不过当人们将其在上述那个向度上展开而忘了节制时,它的积极意义最终被消 极意义淹没了。然而,在批判反对之声甚嚣尘上时,人们也应该能听到另一个更能体现 人类理性精神的、表述主体性原则确立之初衷的重浊的声音在呼唤,应该说,它才真正 是来自康德。

如上所述,康德的本意强调的是主体性能力而不是主体的自我扩张。不是我“应得到 什么”,而是我“应当做什么”。他是基于这样的思考来理解人的自由的,即知性为自 然立法,而理性为自身立法,在这里,立法者与守法者是同一的,自己为自己立法,因 而充分体现了人的自由,但也正是由此,他认为自己为人的意志、人的行为找到了道德 本体原因。在他看来,理性的实践运用的重任,就是“要按照最终的圆满的目标去决定 意志”[4](P219)。

他在《实践理性批判》的结论中,有一段为人们常常引用并备加推崇的话:“有两种 伟大的事物,我们越是经常,越是执著地思考它们,我们心中就越是充满了永远新鲜、 有增无已的赞叹和敬畏——我们头上的灿烂星空,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他强调的是 ,按照这种普遍性的道德法则来讨论主体应当做什么,所思考的不是主体应当享有什么 ,而是配享有什么。比如他认为:“恰当地说,道德并不是如何使我们获得幸福的学说 ,而是如何使我们配享幸福的学说。”[4](P268)

当西方那个近于狂热的自我终于被这个历史的声音唤醒时,便陷入了理性的反思之中 ,并喊出了在20世纪上半叶起就一直余音不绝的口号:“回到康德去。”

“回到康德去”,浅显而深刻,按笔者的理解,是要回到康德确立主体性原则之初时 极力主张的理性之路。在这条路上,理性为自身立法,主体要服从理性的指导,用理性 来克制生命内部的各种情感、欲求和意志,使主体不致过于扩张膨胀、狂妄恣肆,使人 与社会、人与自然建立起一种真正和谐的关系。

由此看来,对于主体性原则不是要解构,而是要在其本来意义上、更高层次上加以重 构,还其原来的本有之意,这意味着主体的理性的回归,对不能没有理想主义支持的人 类来说,那些非理性的声音是不应成为社会生活的主基调的,尽管它们中间不乏有某些 真知灼见的成分。

3

在作了上述历史反思之后,现在该回到我们自己的价值哲学上来了。当价值理论如一 股新鲜的空气吹进我们校园时,人们感到了作为西方文明的成果,更作为人类的精神财 富的主体性原则,是何等的弥足珍贵,它适应我们时代各方面的改革与进步的需要,于 是很自然地被接受过来,并加以广泛地运用。

但遗憾的是,我们所接受的是在西方曾经被片面运用过的那种主体性原则,因为它在 今天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可以很直接地大显功效,许许多多的改革要求,包括政治的、 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其合理性都可以从中找到依据,人们找到思想禁区突破口后 的那种欣喜与兴奋是可想而知的。要知道,这个东方古国的人们曾在漫长的历史中处于 封建专制的统治下,即使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个人的主体地位也长期被淹没在集体主义 、平均主义、国家至上的氛围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自我”愈加感到了束缚之多 ,愈加产生了解除束缚、自由舒展的强烈要求,因此对主体性原则在中国的确立和展开 ,有众多的热衷于价值哲学的学者为之鼓与呼,便是可以理解的了。

20世纪80年代后期,李德顺博士在他的也许是中国第一部系统深刻的价值哲学的著作 《价值论》中,引用了屈原的名句:“沧浪之水清兮,可濯我缨;沧浪之水浊兮,可濯 我足。”[5](P30)那个“我”曾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似乎有一种从未有过的,作 为最普通平凡的人也会有的自豪感,从心底油然而生。也许正是这种感觉,在后来的学 者们的文章著述中不断地得到了理论升华。见得最多的,便是关于对主体性原则的那种 大体一致的阐释,其主旨就是,价值乃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主体的需要与客体 对需要的满足的关系。前不久还看到有文章这样写道:“价值主体性是价值本身的特点 直接与人、主体的本性和特点相联系,它直接表现和反映着人的需要,是以主体为尺度 的。”[6](P9-10)而在周文华博士的文章中有更直接的表述:“所谓主体性原则,一般 说来就是承认重视坚持主体在实践和认识中的地位作用的原则,在实践和认识的活动中 ,主体性主要表现为目的性和能动性,它具有一种‘为我性’。”[7](P20-260)

应该说,所有这些表述都不错,但是如果将主体性原则仅仅理解到此,就有失偏颇了 。和当初西方十分类似,人们对主体性原则的理解和运用,首先集中在这个意义之上, 那么我们在吸纳西方文明时,是否也应该注意到,不能步西方的后尘而重蹈他们的覆辙 呢?

当我们不断地彰显主体的价值、地位和能力时,(应当承认到目前为止,这方面的积极 意义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不应忘了,主体性原则还有当年康德所强调的另一面,那就 是,在他所谓的先验道德本体关照之下的“自我”或实践理性主体。在这个层面上,主 体的任何意志、行为都要受到理性的指导和制约,要表现出对“心中的道德法则”的敬 畏。

是的,中国学者们的价值理论有一点是常被引以为自豪的,他们从主体性原则不仅把 握了上述的“为我”精神,而且还发掘了它的客观性意义,以价值的主体性有效地对抗 了西方那些以价值的主观性、相对性为由进而否定价值哲学的观点。在这里似乎极有说 服力地以主体的需要的客观性,推及价值的客观性,认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甚至称价 值为“价值事实。”

其实这也许是一种误解。

我们的学者们总是习惯于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对立的圈子里,思考一切领域的问题 ,然而,我以为这对价值问题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们实际上是两个领域里的问题。一个 是要说明何者存在,它“是什么”,另一个则要说明何者应当存在,它“应当是什么” 。那么一个简单的问题是,我们能从客观性推出合理性吗?或者说我们能从一个“实然 的陈述”得出一个“应然的结论”吗?当年休谟早就指出了它们之间的“逻辑裂隙”[8] (P509-510)。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主体只能是个体性的,是独立自主的,因为“自我” 只有作为独立的个体才能成为真正的主体,从而才有真正的主体性原则。我们不应为说 明主体需要的合理性而将主体作一种无限宽泛的解说,比如将其解释为所谓的“大我” ,这不仅仅常常是一种理论上的强辩,而且往往是以群体淹没个体的传统言说的表现, 这在历史实践中已被证明是有害的,不可取的。事实上,从概念上理解,“大我”不能 包容个体自我,反过来“自我”却可以包容所谓的大我,因为不管大我有多大,只要是 “我”,就必有“他者”与之对应,因而就具有了个体性,对之也就可以作“应如何” 的审视和要求。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对“人类中心主义”展开的批评,就是将整个“人类 ”作为个体主体置于这种“应如何”的关照之下进行的。事实上,主体只有作为个体才 是普遍的存在,主体性原则也只有个体主体思考和选择自己行为的原则,才真正具有普 遍的意义。

理解到这里,我们就会进一步认识到,客观的主体需要本身并不能单独、孤立地来确 定它的合理性,不能直接成为人们所说的价值的基点和归结点,如果这样简单地认定, 那就是一方面把一个极具复杂性的问题不应有地简单化了,另一方面也把一个极具高尚 性的思考不应有地低俗化了。这种简单化的归结,忽略了不同价值之间的比较,也就否 定了主体对各种价值的评价能力、选择能力,实际上是对主体道德实践能力的限制和否 定,主体能力在这里被降格了。显然,这样对主体性原则的领悟的接受是不完整的,还 处于浅层或较单一的层面上。试想,徒步行于戈壁沙漠的人,为了自己的客观需要,把 仅有的一点水倒进自己干渴的口中,而不顾弱小的同伴,这是应当的吗?是价值的真正 体现吗?显然,价值判断并不能简单地直接从主体需要的事实判断得出,而必须将不同 主体的相互关系作为一个思考的要素加入进去,思考主体对于他者的“应如何”,对于 他者的道德义务。

在中美“价值探讨”座谈会上,美国德鲁大学教授迈克内尔博士指出,做价值判断不 能局限于某一具体事物,而要对评价对象在一个更加广阔的范围内进行比较,即价值判 断主要是通过比较来进行的。中国学者则由主体性而强调价值的客观性[9](P19)。细分 析,这两种表述凸显出中西方学者的差别,这里面固然有哲学传统的差别因素,但这里 更应强调的,也许正是因为西方学者的价值理论观念,已经历了主体性原则片面化、极 端化之后的反思和洗礼,已经意识到对个体主体之超越的重要性,从而认为应当到更大 的范围去比较,然后决定如何选择。

相比之下,也许恰恰是因为我们的价值哲学缺少了这一课,我们的主流观点便没有能 努力让主体站得更高、看得更广,只看到了“自我”的需要,并力图以强调其客观性来 说明其满足的应然性。

那么,如前所述,当理解到客观性并不能直接说明合理性,“实然”并不能直接成为 “应然”,“事实”也并不能直接成为“价值”的逻辑前提时,我们又该如何去追索主 体意志和行为的“应当”?去确定价值的取向和选择呢?这确是极其困难的问题。

迈克内尔教授告诉我们,应当将价值放到更大的范围中去比较,的确,主体存在不是 惟一的、孤独的“我在”,他只有通过对更大范围里的“共在”的比较、评价,才能最 终正确地做出“应如何”的断定和抉择。那么主体、“自我”能做到这一点吗?

是的,康德曾试图为我们找到一个主体意志和行为“应如何”的道德本体,然而,这 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本体意味着存在,而任何存在本身又都是可以被追问“应如何”的 ,所以,这样是最终的道德本体只能到理论虚构的、理想的或宗教的境界中去寻找。所 以,康德给我们的只能是超验的、先验的所谓纯粹理性。他用理论将其塑造成道德本体 ,以求给他的实践理性哲学找到理论的根基。但终归它只是抽象空洞的虚幻的形式,被 批判他的人斥之为毫无意义的、没有确定的基础[3](P281)。

然而,真的是毫无意义吗?当然不是的。纯粹理性作为“道德本体”是不存在的,但它 却是人类所“应当成就的”,实际上,康德的“道德本体”与其说是一种“存在”的自 我,不如说是“应当”的自我,正如康德所说,他所实际强调的道德是超功利、超个体 、超个体道德权利的,他不否定道德权利享有,但他强调主体要配享有,这已经包含了 对主体享有什么的道德资格性进而合理性的深切关注,也包含了对人类应当具有的人之 为人的尊严和崇高性的执著肯定与追求,那么与其说它是一种存在,不如说它是理性的 一种能力,它是人类应当永远不舍的选择的趋向——成就完善的“自我”。这种趋向是 无限的,是永远也无法最终达成的,但这种趋向是不应否定的,如果这种努力趋向被认 为是不可行的甚至不可欲的,而且人们也不再去做这样的努力,那么这一趋向就会化为 乌有,而那是极其可怕的,因为那意味着一种普遍性的自我迷失。正因为如此,那些具 有伟大责任感的思想家们为解决这类问题不懈努力,从而每当人类迷失自我时,总能有 他们伟大理性的声音在人们心灵深处震荡。因此说,历史上每一位对这类问题给予终极 关怀的先哲都是值得礼赞的。正如张汝伦博士在他的《激情的思想》自序中所讲的那样 :“康德哲学以形式主义著称,但在其形式主义表述后面,分明是一颗深刻关怀人类命 运的伟大心灵。”[10](P5)笔者以为,康德只不过是把人类理性能力和趋向,虚拟成了 本体,而我们要回答上述关于价值判断的依据之类问题时,大概在到处乱撞了之后,还 是要回到康德那里,在他确立的主体性原则和他所彰显的人类理性能力这个核心要义上 来求解。

在这里,笔者特别赞成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的解释:“理性乃是人类用理智理解和 应付现实的有限能力。”“有理性的人——他可能客观地和超然地看待世界和判断他人 ,他对事实、人和事件所作的评价并不是基于他本人的那种不加分析的冲动、成见和僻 性,而是基于他对所有能有助于形成深思熟虑的判决的证据所作的宽宏大量和审慎明断 的估价。”[11](P436)他更深刻的论述是:“还存在一种包括整个研究领域的更为广义 的理性观念,而这就是我们为我们的观点寻求令人信服的根,为我们的结论寻找证据的 领域。”[11](P248)

按笔者的理解,理性能帮助人不断为自我而辩,为自己的观点寻求“令人信服的根” ,就是寻求那种应然背后的应然,应然之上的应然。理性不是价值,但它是人们超越意 见自我、利益自我,寻求更高价值而本性向善的能力,是人性中最成熟的一面。

只有当主体以理性去这样思考和追索价值问题时,它才真正具有超越性的内涵,才能 不断地趋向善和美的结合。这意味着,主体不再局限于“为我性”的自我需要的思考, 不再局限于感性自我那种狭隘的、浅层面的应然考虑,那么也就意味着主体的不断自我 超越和自我提升,是主体不断趋向自我崇高和完善的表现。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主体性 原则在它真正高层面的体现与展开,应是理性原则乃至理想原则,也是主体自我完善的 原则。正是在这里,主体寻求和保持着作为人的尊严和崇高。然而那种少于或疏离于理 性思考的价值观和主体性原则,那种一味强调“自我”、“为我”的对主体性原则的片 面理解,必然造成价值思考、价值判断在某种程度的偏私与狭隘,而缺乏时空上的超越 性,这是极其有害的:一方面,如果我们的思考无时间上的超越,则必是过多地考虑现 时现有,那是短视的,对未来不负责任的,无代际关怀的做法,比如一味地向自然索取 宝藏、排泄废物,而不去考虑为后代留下青山绿水;另一方面,如果无空间上的超越, 则必少于对主体之外的他人、集体、社会、国家乃至全人类需要的关怀,最后必成为一 个“唯我”的,独尊、独处的孤独者,那么由此而确定的“价值”也必少了真正善与美 的内涵,在更大的范围内、更长远的考虑中,它还是不是价值,便值得怀疑了。

既然如此,我们的价值哲学坚持主体性原则,在彰显自我需要和满足的同时,不是也 更应理性地展现它另一面的超越性的内涵与范导意义吗?为此我们有必要将主体性原则 还原为理性原则。

理性,我们都知道,要完整真切地给它下一个定义是何等的困难,但我们确是可以把 它理解为人类的一种能力和趋向,一种人内心的“应然”的呼唤,使人总要努力进一步 为自己的选择追索合理性的“根”,它不让主体的思考止步于自家的藩篱前,而是要超 越过去,看得更广更远,唯如此,人类才能不断地进步,不断地自我完善、自我提升。

然而,我们目前流行的价值哲学观点对主体性原则的倡导,却是令人堪忧的,它们似 乎大都拒谈超越,至少是忽略了“超越性”的一面,而过多地强调了它的“自我性”的 一面,正如他们所说,主体性原则是“为我性”的。如果这样下去,在主体性原则的推 动下,在我们取得并享有一些辉煌的成果之后,终有一天,这个原则也会突然地黯然失 色,而那个曾经激情飞扬的“自我”,也会突然变得陌生甚至可憎起来,也会茫然地发 出“我是谁”?“我在哪里”的疑问。对此,我们难道不该保持一份理性的警觉吗?[12]

现实的问题已在凸显,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欲望得到充分释放, 而对个体自我功利的过多的、甚至是极端的考虑或欲求,必以道德的衰微为代价,一个 不争的事实是,我们商品经济赖以维系的诚信体系已几近崩溃。商业欺诈、欺骗行为呈 泛滥之势,商品经济主体道德感、责任感的丧失也在日益普遍化,而且正在向其他领域 广泛地蔓延,问题是相当严重的,我们已经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于是人们通过各种 媒体发出了对社会道德诚信的强烈呼唤。那么,当人们从经济学角度,为缺乏诚信估算 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社会运行成本时;或从伦理学角度,对无诚信社会行为表示深深的 忧虑的谴责时;或从法律角度,讨论如何对无诚信行为施以严厉的制裁时;我们的价值 哲学又该做些什么呢?笔者以为,应当是只有它才有资格对这个问题给予终极的关怀。

其实,所谓诚信,不过是一种不同主体之间的信守承诺的关系,而要普遍建立和维护 这种关系,笔者认为就必须在全社会的普遍范围内重建价值体系,倡导社会主体普遍的 理性回归,倡导主体的自我超越。超越狭隘的自我,理性地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能 够有一种对他人利益和需要的关怀和尊重的理念,而不是过于偏狭的“为我”,或把他 人只是当做客体和手段。如果社会大多数人都能有这种理念,那么,社会就可以大体建 立起广大社会主体自我超越的交互之网(在这里笔者以为可以将其理解为或具体化为主 体间互诚互信的交互之网)。由此,整个社会机体便可以脉络通畅,释去负累,轻便快 捷地前行了。看来为适应这种现实的迫切需要,我们的价值哲学,包括我们张扬的主体 性原则,是不是也有必要进行理性的自我审视和自我超越了呢?

收稿日期:200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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