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保税区的影响_自由贸易区论文

加入WTO对保税区的影响_自由贸易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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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自由贸易原则与制度

1.贸易自由化原则: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间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等。自由化原则是通过削减关税、弱化关税壁垒以及取消和限制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来实现的。它是通过关税减让原则、互惠原则以及取消非关税壁垒原则(如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来实现的。在国际贸易领域以逐步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为己任。

2.自由贸易区的原则:成立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在于便利组成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这也是各国自己所创建的小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Zone,Foreign Trade Zone)的基本宗旨。一般来说,自由贸易区界定在“境内关外”,其基本特点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转口贸易(过境运输)功能将得到进一步开发,根据关贸总协定(GATT)第5条“过境自由”,过境运输可以在适当的海关报关, 不应受到不必要的迟延或限制,并应对它免征关税、过境税或有关过境的其他费用,但运输费用、行政费用或提供服务的费用除外。

3.市场准入原则:它表明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和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直接触及了全球贸易逐步自由化这一基本原则。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纺织以及服装协议要求各缔约国从2003 年1月1日起逐步取消根据多种纤维协定所建立的进口配额。

二、中美“市场开放与议定书承诺表”

1.农产品部分:中国农产品市场关税将降至17%,对美国列举的优先项目平均关税必须降至14.5%。所有关税减让的调适期必须在2004年以前完成。

中国同意取消所有农产品配额,但在特别敏感项目上,中国可采取关税配额制。同时,中国也将取消任何农产品的出口补贴。

2.工业品部分:(1)平均关税将由1997年的24.6%降至9.44%, 而对美国列举的优先项目平均关税降至7.1%,2/3 的工业产品项目调适期至2003年,其余最长到2005年。(2 )中国几乎全面开放工业品的贸易权及配销权,排除美商必须经中间人进行批发、零售、售后服务、维修、运输等规定,绝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必须在三年内取消。(3 )中国同意将科技产品关税由目前的平均13.3%,降为0对0关税;汽车关税将由目前的80—100%逐年削减,到2005年降至25%, 汽车零配件关税将降到平均10%。

3.服务业部分:(1 )中国将对所有服务业实行“祖文条款”——美商在省级及中央部门原已享有的市场开放承诺,都视为既存实事而受到保护。(2)中国的服务业在三年内逐步取消配销权的限制。(3)电信、保险、专业服务及旅游服务,也达成市场开放协议。

中国对美国的这些承诺也必将对WTO 的其他成员国实行同等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而加以推广。

三、对中国保税区的影响

1.有利的方面:

(1)加入“世贸”迫使中国的保税区要与GATT/WTO制订的自由区的基本原则接轨,也就是说,尚不具备“境内关外”特点的中国保税区必须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真正达到“境内关外”的基本定位上。否则,中国保税区将会违背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 成为一个不伦不类的、存在有许多贸易障碍的扩大了的保税仓库区,这是没有发展前途的。中国的保税区只有完全转型到自由贸易区才会有全面的发展和繁荣,保税区才能准确定位在“境内关外”,并实现从国内市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并给予出口退税。随着中国进入WTO, 与国际上通行自由贸易区相接轨的中国保税区的定性定位才能得到合乎WTO 制度和法律的真正解决。

(2)由于要实施GATT第5条《过境自由》条款,过境运输即现在保税区的转口贸易将会更加便利,对过境运输除了实行适当的海关报关外,不应受到不必要的迟延或限制,并对它免征关税、过境税或有关过境的其他费用,这条优惠虽然并不局限于保税区,在非保税区也照样适用,但由于多数保税区都处在港口附近,保税区在这方面的优势更显得突出起来,更加促进保税区与港口的一体化运作的实现。

(3)加入“世贸”后, 要实施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之一的《原产地规则协议》,以防止成员国生产的商品通过关税较低的成员国免税转到关税较高的成员国的现象。如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在美、加、墨三国内将签发统一的原产地证,只有获得原产地证,商品才能在协议成员国之间免税和允许自由流通。下列二类商品可以获得原产地证:①商品全部是在成员国境内生产的;②凡含有区外原材料的商品,如果这些原材料在某成员国加工后,足以改变其原有的关税类别的,也可以获原产地证。此外,本地生产含量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如按交易价值法计算,商品的本地价值含量不低于60%;若按净成本法计算、商品的本地价值含量不低于50%。

由此可见,实施原产地规则,对保税区开展出口加工贸易十分有利,在保税区加工出口产品必须具有本地价值含量的50%以上,才能签发原产地证,享受普惠制等税则类别的优惠。预计“入世”后,到保税区投资加工贸易的项目将会增加,甚至出现新一轮的投资热潮。

(4)由于农产品和工业产品关税的降低、 全面开放工业产品的贸易权及配销权,排除中间商,使外商直接进行批发、零售、售后服务、维修、运输等,绝大多数非关税壁垒必须在三年内取消;服务业在三年内逐步取消配销权的限制以及在电信、保险、专业服务及旅游服务等领域达成的开放协议,货物进出口贸易及服务贸易将会在保税区有一个较大的发展,这是因为区内外资企业不再经过中间商而可直接做国内贸易,经过保税区的贸易量会有较大的上升,而且,服务贸易在保税区内有着更为有利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尤其由于取消配销权的限制,更能促进保税区的分拨配送功能的开发,预计保税区的分拨中心不论从数量和质量上都会有一个很大的提高。虽然,还有三年的过渡期,但这方面的发展势头必然是好的。

2.不利的方面:

(1)由于普遍降低关税,保税区利用关税落差的优势在减弱, 对于那些不在乎支付关税的大跨国公司来说,保税区并不是它们可以利用的唯一贸易通道,有着更多的可供选择的贸易手段,这是不言而喻的。

(2)由于中国几乎全面开放工业产品的贸易权及配销权, 取消绝大多数的非关税壁垒,外商可在中国设立贸易公司,直接经营批发、零售、售后服务、维修、运输等业务,外商要在中国设立贸易公司就不一定非在保税区注册经营了。因此,原来规定的外商设立贸易公司必须限制在保税区以内也必将突破,来保税区注册的外商贸易公司也必将减少,因为保税区为外商贸易公司提供的优惠条件相对减弱了,甚至是熨平了,缺乏对他们的吸引力。当然,这方面还有三年的调适期。

(3)由于加入“世贸”所带来的是全面接轨, 全面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从对地区倾斜转向对行业倾斜,经济特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优势也将逐步熨平,而对于以关税落差为其优势的保税区来说也将逐渐淡化,其实对于保税区或自由贸易区来说,关税并不是一个指导性因素,而是在转口(过境运输)、出口加工以及分拨配送方面将会发挥其独特的优势。

由此可见,加入“世贸”对中国的保税区来说是有利有弊的,但总的说来,仍然是利大于弊的。中国的保税区不会消亡,相反, 由于与WTO的自由贸易制度接轨,而变得更加规范, 成为“境内关外”的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区。而这种自由贸易区将在港口经济(口岸产业)、出口加工及分拨配送等功能方面更能发挥其突出的优势。从当前世界各国创办自由贸易区的势头来看,一国之内所创办的自由贸易区呈星火燎原之势,而且正在向着GATT所提出的几个国家共同组成的大自由贸易区发展之势,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区域集团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以美国为例,现在美国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对外贸易区,将主区和分区加起来计算,共有655个,每年有价值约1700 亿美元的商品进出这些贸易区。在非洲,几乎每个国家——从加纳到津巴布韦——都在考虑或已经建立了自由贸易区。而已经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国家也正在建立更多的贸易区,如巴基斯坦现在只有一个贸易区,希望再建6个或7个贸易区。阿联酋至少有6个贸易区,并计划在阿布扎比再建立一个投资33 亿美元的贸易区。又如以色列与约旦共同建立的一个贸易区,可以享受输入美国市场的关税优惠;韩国和俄罗斯在远东地区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以及美—加—墨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等,都是典型的、有代表性的跨国自由贸易区的例子。

四、加入“世贸”后,国家有关部门在为保税区制订功能性政策时应注意的事项

1.应注意到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之一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文件的内容,最为突出的是两个:

一是被禁止的补贴:在法律或事实上仅向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或者向进口替代产品提供有条件的补贴都是在禁止之列。

二是存在严重歧视之嫌的补贴:对某些产品的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对某类产业的经营亏损的补贴;被贴的结果造成排斥或阻碍同类进口商品进入受补贴的市场;补贴的结果造成受补贴产品有严重削价现象;补贴的结果造成受补贴的初级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增加。

这两类补贴都为GATT/WTO所坚决反对的,因此,以后, 保税区在制订鼓励出口政策时,千万要注意到出口补贴这一重要问题,不能将出口补贴同鼓励出口政策相挂钩,如果你将免税期同100%的出口挂钩, 那就是非法的免税期。鉴于此,各国的出口加工区或自由贸易区都在把奖励措施更加一般化,越来越多的国家现在允许在自由贸易区所生产的东西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这是市场准入原则不断扩大的要求。

2.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在为保税区制订政策时更应注意到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注意到你所制订的政策应对所有国家、国内国外的投资者一视同仁,不能只对外优惠,而不对内优惠,反之亦然。改革开放初期那种专门为吸引外资所采取的一些有差别的优惠政策将随着进入WTO而必须加以修正。 目前国家对保税区实行的“奖出限入”的政策以及不给保税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政策将因贸易经营权的放开而不得不作重新调整,看来,这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加入“世贸”后国家的宏观政策将作哪些调整及经济体制要作怎样的改革,目前尚不明朗,笔者所作的分析和预测不一定准确,只作为抛砖引玉,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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