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_高铭暄论文

刑法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_高铭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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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利益乃至促进社会发展均至关重要。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立法、司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现代法学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基本部门法学。按照刑法学所研究的法律之地域范围,一般把刑法学分为国内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和国际刑法学。国内刑法学是研究本国刑法的科学;外国刑法学是综合研究本国以外的其他各国刑法的科学;国际刑法学是研究国家之间有关刑事问题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的科学。

在新中国法学发展的进程中,刑法学的研究历来较受重视。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阶段以来,刑法学研究在我国法学研究的全面繁荣中迅猛发展,长足进步,在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科研成果、促进立法、服务司法和对外交流诸方面均成绩斐然、贡献卓著,从而成为公认的我国法学领域较为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已经确立,改革和开放在继续进展与深化,法律调整需要加大力度,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科学化和现代化,法学研究面临挑战与发展机遇并存之局面。当此之际,全面、客观地检阅、总览刑法学研究之进展和现状,科学地分析和展望刑法学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刑法学研究的继续开拓和深化,对我国刑事法治的改革与完善,乃至从一个重要方面对我国整个法治建设和社会的进步,都将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刑法学研究的回顾要览

(一)刑法学研究的进程和特点

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与我国整个法学领域及法治建设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这个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1957年上半年“反右斗争”开始之前,此为刑法学研究的创建和初步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初步勾勒了中国刑法学特别是刑法学总论的轮廓,对中国刑法学的一些总论和具体犯罪问题有了一定深度的论述,并且开始翻译和介绍某些国家主要是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刑法理论;第二阶段是从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开始到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前,此为刑法学研究从萧条到停滞时期,这一时期由于此伏彼起、连绵不断的政治运动和社会动乱,刑法学研究从其中前十年(1957—1966)的逐步萧条、成果很少,到后十年(1966—1976)的偃旗息鼓、完全停止;第三阶段是从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开始,特别是从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实行改革开放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决策以来,此为刑法学研究从复苏到繁荣的时期,这一时期刑法学研究经过近三年的复苏,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7月1日的通过、1980年1月1日起的施行及刑事司法实践的进行,刑法学发展步入崭新的阶段,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诸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可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我国刑法学研究发展最为显著、最为重要和最具总结价值之时期,这一时期的刑法学研究具有继往开来之功效。

综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十六余年来刑法学的研究,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重视联系我国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与需要来研究刑法问题。许多论著对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宏观问题、共性问题以及具体经济犯罪、新型经济犯罪的惩治防范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

第二,注意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来开展刑法学研究。例如:一些论著对中外刑法进行比较研究,较为客观地介述了外国刑法和刑法学中一些值得我国参考借鉴的内容;出版发表了一定数量的介绍、评述外国刑法和刑法学的译著、著作与文章;对国际刑法和国际犯罪的研究有所开拓;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刑法问题初步展开了研究。

第三,注意开展对我国刑事司法尤其是刑事立法完善问题的探讨。在刑事司法方面,对刑法总则的若干问题和刑法分则的多种常见多发犯罪的实务问题均有相当深度的研究,其中一些见解被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采纳,不少见解对司法实务具有广泛的影响;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学界结合我国刑法修改的准备和进行,对刑法修改的原则、体系结构的调整,以及刑法内容和立法技术完善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均有不同程度的探讨和见仁见智的建议,从而为刑法修改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

第四,系统的全面研究与专题的深入研究相结合,基本课题的研究与新课题的开拓相结合,使得刑法学研究在广度与深度上,在发掘与创新方面,在纵与横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第五,刑法学研究学术争鸣气氛浓郁,开始注意改进研究方法,并且逐步注重分析总结研究情况与成果,从而促进了刑法研究的科学性。

第六,研究工作协调发展,研究力量不断增长。刑法学的研究活动,主要依靠各政法院系,各法学研究机构和各政法实际部门的组织领导和规划实施。除此而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通过科研项目的设立、申报、批准和督促进行与完成,对刑法学研究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协调和促进作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和各地方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通过其学术会议与学术活动,对刑法学研究也起到了一定的组织和推动作用。刑法的研究队伍相当庞大,力量颇为雄厚,一大批中青年专家学者已经成长起来并成为研究的主力。

(二)刑法学领域的主要成就

1.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刑法学历来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近年来经过发展和改进,刑法学课程在高等法学教育中继续得到重视。从研究生培养看,我国刑法学科从五十年代就开始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从1950年起就开始招收刑法研究生),当时尚没有硕士学位。结束“文化大革命”后,我国刑法学科从1978年起即开始招收研究生;1980年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此后刑法学科即开始招收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经国家批准,刑法学科从1984年起开始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1992年开始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并接纳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学科评议组的前后五批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审核,目前全国刑法学科已有13个硕士学位点(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四川联合大学、郑州大学),4个博士学位点(中国人民大学、 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大学),3 个有权招纳刑法学博士后的流动站(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1 个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从而形成了完备的刑法专业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体系。

兹将刑法学博士学位点、博士后流动站和刑法学国家重点学科及博士生导师简介如下: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1984年1月被批准为全国第一个刑法专业博士学位点;1987年被评定为刑法专业全国唯一的国家重点学科点;1992年11 月经国家批准首批建立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并于同年12月录取了全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该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为高铭暄教授(1984)、王作富教授(1986)、赵秉志教授(1993)和陈兴良教授(1994)。

(2)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1986 年被批准为刑法专业博士学位点,1992年11月经国家批准首批建立博士后流动站,1994年录取了全国第二位刑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该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为马克昌教授(1986)、喻伟教授(1993)和赵廷光教授(1994)。

(3)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1986 年被批准为刑法专业博士学位点。该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为何鹏教授(1986)、高格教授(1993)和王牧教授(1994)。

(4)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1990 年被批准为刑法专业博士学位点,1994年经国家批准建立法学博士后流动站。该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为杨春洗教授(1990)和储槐植教授(1993)。

刑法学专业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成绩斐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16年间,全国已培养出刑法学硕士约500余位,刑法学博士近30位, 刑法学博士后1位(中国人民大学)。这些刑法专业博士、 硕士发表的学位论文、专论乃至专题著作,闪烁出不少颇有价值的见解,对于丰富、深化、开拓刑法学理论和完善刑事法治,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这些中青年刑法学博士、硕士也逐渐成长为我国刑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骨干。同时,有关院校还培训了一大批刑法专业的高级实务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合作,自1989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办了多期为期一年或半年的高级法官刑法专业培训班,迄今已培训刑法专业高级法官300余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在有关院校刑事法等专业的支持下,近年来也培训了数百位以刑事法律实务为主的高级检察官。刑法专业这些高级实务人才的培训,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我国高级司法官的结构,会对我国司法水平的提高大有裨益。

2.科研成果

据粗略统计,1979年刑法典颁布前的30年间,我国出版、印行的各类刑法书籍约80本左右,发表的刑法论文仅有近200篇;1979 年刑法典颁布以来的16年间,我国出版、印行的各类刑法书籍达650 余本(相当于前30年的八倍多),发表的刑法论文约12000余篇(相当于前30 年的60倍)。刑法学论著不但其数量之多、涉及面之广是空前的,而且不乏立论新颖、开拓显著、研究深入、见解精辟、论述充分、资料丰富的杰作、力著。这些丰富的刑法学论著尤其是其中优秀的成果,对于刑法学教育、刑法学人才培养、刑法学理论发展和刑事法治的进步,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而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我国刑法学科和刑事法治的发展水平。从刑法书籍方面看,较有代表性的优秀成果主要有下述四类:

(1)中国刑法学教科书。教科书是学科理论研究成果的结晶, 因而优秀的教科书也是学科基本水准的体现。在16年来陆续出版的数十本中国刑法学教科书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以下六本:一是杨春洗等编著的《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1月版), 在刑法理论研究上有一定的深度;二是王作富等编著的《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3月版), 结合司法实践对刑法分则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论述;三是高铭暄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5月版),吸收了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 在体例和内容上有了新的突破;四是高铭暄主编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4月版),侧重阐述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并注意研讨了刑法适用中的实务问题;五是林准主编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材《中国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12月版),密切结合刑事审判实践,研究论述了刑法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六是赵秉志、吴振兴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版), 反映了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并在体系结构方面有创新性探讨。

(2)中国刑法学专著。 专著是学科学术水平的最高代表和集中体现。在16年来出版的数以百计的刑法学专著中,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高铭暄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 年7月版);顾肖荣著《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上海学林出版社1986年7月版);李光灿、张文、 龚明礼著《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9月版); 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11月版);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8月版);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2月版); 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6月版); 王作富著《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版);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7月版);孙谦主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10月版);苏惠渔、张国全、史建三著《量刑与电脑》(百家出版社1989年6月版);赵秉志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9月版);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3月版);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8月版);顾肖荣、吕继贵主编《量刑的原理与操作》(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8月版);杨敦先、 谢宝贵主编《经济犯罪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10月版);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10月版);张明楷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10月版);崔庆森主编《中国当代刑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11月版);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 年1 月版);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版);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年6 月版);赵炳寿主编《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版);熊选国著《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 年11月版);李贵方著《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12月版);赵国强著《刑事立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2 月版);单民著《贿赂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 侯国云著《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4月版); 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版); 赵秉志主编《毒品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 赵长青主编《中国毒品问题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7 月版);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探索》(群众出版社1993年9月版); 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9月版); 喻伟主编《量刑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10月版);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二、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版、1994年10月版);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版);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版); 叶高峰主编《暴力犯罪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2月版); 肖扬主编《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3月版); 姜伟著《犯罪开矿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3月版); 张旭著《减免刑事责任理论比较研究》(长春出版社1994年5月版); 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 高铭暄著《刑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6月版); 高格著《定罪量刑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6月版); 赵秉志著《改革开放中的刑法理论与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9月版); 赵秉志主编《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版);樊凤林、宋涛主编《职务犯罪的法律对策及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11月版);顾肖荣主编《证券违法犯罪》(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1月版);胡云腾著《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等。

(3)外国刑法学著作和译著。 外国刑法学著作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甘雨沛、 何鹏著《外国刑法学》(上、 下册,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8月版、1985年8月版);金凯编著《比较刑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6月版);储怀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年11月版); 陈明华著《当代苏联东欧刑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8月版);何鹏著《外国刑事法选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 年11月版);郑伟著《刑法个罪比较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8月版);高格编著《比较刑法学》(长春出版社1991年12月版);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 何鹏主编《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3 月版)等。外国刑法学译著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挪威)约翰尼斯·安德聂斯著《刑罚与预防犯罪》(钟大能译,法律出版社1983年12月版);(苏)巴格里-沙赫马托夫著《刑事责任与刑罚》(韦政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9月版);(美)哈特著《惩罚与责任》(王勇等译, 华夏出版社1989年6月版); (英)塞西尔·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7月版); (法)马克·安塞尔著《新刑法理论》(卢建平译,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年版);(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1月版); (日)西原春夫著《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5月版);(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版); (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6月版);(英)吉米·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8月版);(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著《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3月版)等。

(4)国际刑法学著作。 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赵维田著《论三个反劫机公约》(群众出版社1985年2月版); 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3月版); 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版); 邵沙平著《现代国际刑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 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7月版)等。

除上述四类书籍外,十多年来我国还出版了数量可观的工具书、普及知识书和案例研析书等类型的刑法学书籍,这些书籍在宣传普及刑法知识乃至促进刑法学发展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中有些刑法学工具书和刑法案例研析书也达到了相当的理论水平。

3.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

(1)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和地方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下属的法学学科研究会之一,是全国性的刑法学科学术团体,于1984年10月21日至23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成立,会址设在北京。1984年10月成立的第一届干事会由30位干事组成,高铭暄任总干事,杨春洗、曹子丹、马克昌、单长宗任副总干事,杨敦先任秘书长;1987年10月成立的第二届干事会由54位干事组成,高铭暄任总干事,丁慕英、马克昌、苏惠渔、杨春洗、杨敦先、单长宗、曹子丹任副总干事,杨敦先兼任秘书长;1991年11月成立的第三届干事会由70位干事组成,高铭暄任总干事,丁慕英、马克昌、杨春洗、杨敦先、苏惠渔、单长宗、曹子丹、高格任副总干事,杨敦先兼任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历届干事会的干事,包括了高等法律院校、法学研究单位、立法机关和司法、公安实务机关等各领域、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从1984年10月成立十余年来,把主要精力用于组织和开展全国性的刑法学术活动。从1984年至1994年的11年间,刑法学研究会共组织和召开了10次年度性的全国刑法学术研讨会,除首次会议为60余位代表出席外,其余历次会议与会者均在百人左右或百人以上,最多的一次会议与会者多达180余人。 研讨会与会者代表的领域和层面广泛。这10次学术研讨会均根据刑事法治建设和刑法学发展的需要来确定研讨议题,会议上进行论文的交流和与会者的研讨争鸣,会后再由研究会组织将会议论文选编成书出版或印行,以在更大的范围交流并促进刑法学研究。现将这10次学术研讨会的研讨议题和成果形式简述如下:①1984年10月成都会议:主要研讨了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体系、强奸非、流氓罪等三个问题。会后选编并内部印行了《刑法学论文集》一书。②1986年8 月北京会议:主要议题为经济体制改革与打击经济犯罪。会后选编并出版了论文集《经济体制改革与打击经济犯罪》(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③1987年10月烟台会议:主要研讨了体制改革与刑法和我国产生犯罪的原因这两个方面的问题。④1988 年10月郑州会议:以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如何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为中心议题,同时还研讨了我国刑事司法、刑法理论和刑法学教学的改革等问题。会后选编并出版了一本论文集《刑法发展与司法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⑤1989年10月上海会议:主要研究了刑法学的宏观理论问题、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问题、反革命罪以及惩治经济犯罪、清除腐败中的刑法问题。会后选编并出版了论文集《刑法发展与司法完善(续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⑥1990年11月大连会议:主要研讨了廉政建设与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以及刑法修改问题。会后选编并出版了论文集《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⑦1991年11月广州会议:中心议题为刑罚的执行问题。会后选编并出版了论文集《刑法运用问题探讨》(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⑧1992年10月西安会议:主要研讨了刑法与改革开放、刑罚的运用与完善、经济犯罪的几个新的单行刑法等方面的问题。会后选编并出版了论文集《改革开放与刑法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⑨1993年11月福州会议:中心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和发展。会后选编并出版了论文集《市场经济与刑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 年版)。 ⑩1994年10月南宁会议:主要研讨了市场经济与刑法的修改和完善,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认定与处罚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会后已由刑法学研究会选编了论文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此外,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还组织和委托几位中青年刑法学者编写并出版了《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一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该书以浓缩的方式整理、收录了我国建立学位制度以后1981届——1988届已通过答辩的所有刑法硕士学位论文(187篇)的新观点、 新见解和研究有所深入与进展的问题。总之,作为全国性的刑法学科的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十余年来积极组织、团结全国广大刑法理论工作者与实务工作者,紧密结合刑事立法之进展和刑事司法的新情况及其发展完善和需要,来努力开展刑法学研究,从而为我国刑法学理论的繁荣发展,为国家刑事法治的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全国多数省区法学会之下也都建立有刑法学研究会。这些省区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作为地方刑法学学术团体,也都注意组织本地区刑法工作者开展刑法学研究,举行学术年会或专题研讨会,编印研讨论文集或专刊,从而促进了本地区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务水平的提高。

(2)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

国际刑法学协会是目前世界四大刑事科学组织中历史最悠久,影响最广泛的非政府性学术组织。它在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享有咨询地位,为联合国每年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和每五年举行一次的世界预防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起草和制定大量刑事法律文件及相关文件。该组织目前拥有国家会员73个。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于1987年开始与国际刑法学协会接触、联系,1988年4月成立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 1988年5月被国际刑法学协会接纳为会员国, 余叔通教授和高铭暄教授分别担任中国分会的正副主席。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刑法学开始走向世界,在世界刑法学论坛上占有了一席之地。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成立以来,派代表参加了一些国际学术会议,包括1989年10月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4 届代表大会, 1990年5月在法国巴黎召开的国际刑法学协会理事会会议,以及1994 年9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等。 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的代表从国际学术会议归来,均将国际会议的刑法研讨情况和议题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学术年会上介绍,其介述文章也每每载入刑法学研究会的学术年会论文集中或见诸报刊,从而促进了全国刑法界对世界刑法学动态的了解和研究。在1994年召开的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上,中国分会主席余叔通教授当选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这是目前亚洲地区唯一的一名副主席,也是中国学者首次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的领导职务,标志着中国刑法学界在世界刑法论坛上的影响分量有了显著的加重。

(3)各法律院系、研究机构、实务部门的学术组织。

我国高等法律院系一般都设有刑法教研室,刑法教研室是集组织刑法学教学、人才培养和刑法学研究等功能于一身的单位;全国和一些省市的法学研究机构中设有刑法研究室,如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等均设有刑法研究室,其刑法研究室以从事刑法理论研究为主要业务;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司法机关中的研究单位,也往往有刑法实务乃至刑法理论方面的研究工作。上述刑法教研室、刑法研究室和实务机关的研究单位,由于本职业务所在,实乃我国刑法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最基本、最重要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大多数重要的刑法学科研成果也都是由这些学术组织或其学者完成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基于其雄厚的学科实力,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对外向型刑法学的需要,于1993年10月成立了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这是我国第一家、目前也是唯一的一家以国际刑法、外国刑法和比较刑法为主要研究范围的专门研究机构,该研究所由高铭暄教授任所长、赵秉志教授任副所长,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的教师和博士生为研究人员主体,并聘请国内外的著名专家学者为客座教授或特邀研究员。该研究所成立以来,学术联系、学术活动和学术研究进展显著:如已与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家和我国台港澳地区的刑法学者建立了学术联系乃至学术合作关系;与法国刑法学者正在进行“中法经济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合作项目”的研究;正组织编写并将在日本出版十卷本的《中国法学全集》系列学术专著;在日本方面的部分资助下,正组织编写并将在中国出版专题系列的《日本刑法研究丛书》。该研究所力图以扎实的学术研究和广泛的对外交流活动,为中国刑法学走向世界和提高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学术水平,做出积极的贡献。

4.参与立法和司法解释

我国立法、司法机关一向比较注意邀请法学专家参与立法起草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因而刑法学界在此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从刑法立法方面看。在50年代国家立法机关建立的刑法起草班子中,就吸收了一些刑法学者参与其中。如高铭暄教授、江任天教授、邓又天教授、宁汉林教授、宋涛教授等,当时都参加了刑法起草班子。高铭暄教授自1954年到1979年自始至终参加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创制一系列单行刑事法律和数十个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条款之过程中,也基本上邀请了一些刑法学者参加咨询或研拟。1988年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开始了修改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其两度成立的刑法修改班子均吸收了数位法学院系、科研机构的中青年刑法学者参加,立法机关并在起草过程中以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刑法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的学者们在高铭暄教授和王作富教授的主持下,自1993年底到1994年10月进行并初步完成了刑法典总则修改稿初稿的研拟工作。近年来一些刑法学者还应邀参加了国家军法部门关于修订军职罪惩治法和创制危害国防罪法律的研讨与咨询工作。刑法学者对立法的参与,无疑有助于刑事立法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对刑法理论研究也有促进作用。

从刑事司法解释方面看。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在创制、修改刑事司法解释的过程中,也往往以一定的方式征询刑法学者的意见。刑法学者通过参与刑事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研讨、咨询,既促进了刑事司法解释的科学性,也从一个重要的渠道增进了对司法实务的了解,从而有助于刑法学研究中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刑法学研究的主要课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刑法学得以迅猛发展,所研讨的课题从基本理论到具体制度,从总论到分论,从理论到实务,几乎无所不包。其中取得较大进展、研究较多、争议较大且内容重要的热点、难点、重点课题主要有以下若干个:

(一)刑法基本理论问题

1.关于刑法学体系结构的发展

我国最早确立的刑法学体系一般分为四编,第一编为绪论,第二编为犯罪总论,第三编为刑罚总论,第四编为罪刑各论。目前这一总的体系结构虽然变化不大,但其内容随着研究的进展而有诸多增删调整,一些新的研究课题也被纳入研究的视野。例如:在刑法学绪论编,增设了刑事立法的内容;在效力范围中独立论述普遍管辖权问题。在犯罪总论编,将犯罪原因的内容删去,由犯罪学独立予以研究;增加了定罪、刑事责任等崭新的内容;将罪数论从原刑罚总论里的数罪并罚中独立出来,并放在犯罪总论中专门研究;将犯罪发展阶段改称为更为科学的犯罪停止形态;在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一章中,将职务行为、执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等纳入研究范围。在刑罚总论编,开始研究保安处分、量刑方法等内容;并将种类繁多的刑罚制度合理地归并为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消灭制度几类进行研究。在罪刑各论编,增设论述各论一般问题之专章,并将法条竞合从罪数论中移此予以研究;根据刑法典分则发展完善的趋势,逐步改反革命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对一些新类型犯罪进行前瞻性的专章研究,如此等等。调整后的刑法学体系结构,逻辑上更趋于合理,内容上也更加丰富,从而鲜明地体现了刑法学研究的深化与开拓。

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问题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讨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罪刑法定是不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阶段,罪刑法定原则与类推的关系。在第一阶段的讨论中,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罪刑法定不是也不应当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理由是:罪刑法定不能反映犯罪现象的复杂多样、千变万化,在实践中行不通,特别是不能适合中国人多地广、情况复杂的国情,不利于同犯罪做斗争;我国刑法规定了类推制度,也就等于否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肯定说认为我国刑法基本上实行了而且应该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是:罪刑法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有利于克服人治弊端,有利于人民群众与犯罪做斗争,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类推,但主要还是罪刑法定。上述论争的结果,肯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成为主流。第二阶段,罪刑法定与类推的关系。经过第一阶段的论争,刑法学界基本都主张刑法应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否应当在刑法中取消类推,又存在不同观点。“取消说”认为,类推与罪刑法定是矛盾的,既要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就应当取消类推;从司法实践看,适用类推定罪的案件数量极少,规定类推得不偿失、弊大于利。“保留说”认为,虽然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类推可以弥补罪刑法定的不足;司法实践中类推案件数量少是由于类推制度未被严格执行,并不能说明类推制度不起作用。上述论争目前仍在继续,并与刑法典的修改完善结合在一起,但取消类推说已成为刑法学界不可逆转的主流。

3.关于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包括哪些要件存在激烈争论。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方面的要件。此外,还存在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五要件说。二要件说又分两种:一是把犯罪构成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而行为要件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二是把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认为犯罪主体是前提条件,犯罪客体是附属于行为的,因此二者都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三要件说也分两种:一是认为犯罪构成由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三要件组成,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统一;二是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三部分,犯罪客体反映的是犯罪的本质,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五要件说是在四要件说的基础上,将四要件说中的犯罪客观方面分为二部分:一是犯罪的行为,二是犯罪的危害结果及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近来,刑法学界有人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尝试建立犯罪构成体系,即认为犯罪构成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构成的有机整体。但是在构成的具体要件上,仍采用四要件说。

应当指出,对犯罪构成要件,传统的四要件说在我国刑法学界仍占主流,尽管有不少新的尝试,但基本上是形式上的新的排列组合,从实质而言变化不大。

4.关于刑事责任问题

刑事责任问题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我国刑法学界主要从八十年代中后期对此开始进行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即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刑事责任的根据。

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刑法学界早期曾有“责任说”、“刑罚说”与“后果说”。“责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而生的法律责任;“刑罚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后果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而引起的法律后果。“责任说”简单地指出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尽管逻辑上没有错误,但内容上不够深刻;“刑罚说”将刑事责任等同于刑罚,混淆了二者的关系;“后果说”虽然正确地指出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刑罚也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故仍然没有将刑事责任与刑罚明确加以区分。随着研究的深入,又出现了“谴责说”、“义务说”、“承担说”。“谴责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义务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而负有的承受国家给予的刑事处罚的义务;“承担说”认为,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刑罚)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上述三说以“承担说”最为科学。可见,刑法学界关于刑事责任概念的研究愈来愈全面、深刻、准确,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关于刑事责任的根据,即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有的认为是犯罪构成,有的认为是犯罪行为,有的认为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实,“犯罪构成说”与“犯罪行为说”提法上虽不同,实际含义是相同的,即皆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而关于刑事责任的根据,实应分形式根据与实质根据。形式根据是从司法角度而言,即司法机关为什么要追究某一行为的刑事责任。从此角度看,刑事责任的根据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实质根据是从立法角度而言,即立法者为什么要规定某种行为的刑事责任。从这一角度看,则刑事责任的根据应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一些刑法论著对此未作严格区分,因此难免争论。

5.关于法人犯罪问题

主要是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问题,有否定说与肯定说。否定法人犯罪的观点认为:法人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惩罚,违背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原则;违背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在适用刑罚上缺乏适应性,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行性。肯定法人犯罪的观点则持相反的理由,并认为法人既然可以作为违法主体,就可以作为犯罪主体;法人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等等。由于我国立法上逐渐出现了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因而关于法人犯罪的讨论逐渐转向如何完善惩治法人犯罪的立法问题。但是,是否应在立法上规定法人犯罪,仍存有较大争议,并不因立法已有法人犯罪的规定而使争论平息,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反映了我国刑法学研究之科学性的追求。

6.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有的学者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及改造的特点,结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一贯刑事政策及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通例,提出应从刑种适用、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等三个方面具体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上的从宽原则。在刑种适用上,对未成年犯罪人应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应取消或严格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应限定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单独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限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在刑罚裁量上,应在量刑原则里强调和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累犯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尽量采取非刑罚的处理方法,规定具体详细的保护处分和教育处分。在刑罚执行上,对未成年人犯罪放宽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等等。

此外,刑法学界对犯罪主体、罪过、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罪数、正当防卫、刑罚理论等重要问题,也作了相当深入的探讨,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二)经济犯罪的惩治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进入市场经济,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经济犯罪呈大幅度上升趋势。不仅数量增加,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因此,经济犯罪的惩治问题就成为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研讨的一个重点、热点问题。

1.关于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

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政策标准说”,认为应坚持“三个有利”的标准,即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和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区分标准;二是“法律标准说”,认为应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作为区分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标准;三是“双重标准说”,认为既要坚持“三个有利”的政策性标准,又要坚持犯罪构成标准。

2.关于晚近单行刑法中规定的几类经济犯罪的研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通过《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1993年通过《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后,刑法学界对上述几个单行刑法的内容较为全面地进行了研讨。如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与投机倒把罪之间的关系,有的认为是法条竞合,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有的认为二者不是法条竞合而 想象竞合,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以法定刑较重的投机倒把罪论处;还有的认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与投机倒把罪实行并罚。对于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也应数罪并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认为《决定》确定了重法优于轻法的法条适用原则。

3.关于某些新型经济犯罪的研讨

随着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加之法律调整的欠缺和司法等方面的原因,证券犯罪亦呈上升趋势。刑法学界对证券犯罪的概念、证券犯罪的类型、证券犯罪的立法展开了日渐深入的研讨。认为证券犯罪是证券发行、经营、管理等组织或人员违反证券法规,非法从事证券发行、交易管理等活动,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证券犯罪的类型包括危害证券监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信息保密制度、交易操作制度的犯罪等。认为我国刑法应增设非法发行证券罪,虚假陈述证券资料罪,内幕交易罪,欺诈客户罪,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罪等。

(三)职务犯罪的惩治问题

为了促进廉政建设,严惩职务犯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刑法学界在此以前即对贪污罪、贿赂罪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补充规定》颁布以后的研讨更为热烈。同时,由于玩忽职守行为发生的广泛性和危害的严重性,为了促进廉政建设,刑法学界对玩忽职守罪的研究也颇为深入。

1.关于贪污罪

主要探讨了贪污罪的主体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关于贪污罪的主体特征,有的认为依法从事公务是贪污罪的本质特征;有的认为贪污罪主体有两个特征,即直接合法地掌管公共财物和利用职务之便;有的认为贪污罪主体有三个特征,即身份的合法性、有效性,经营、主管公共财物的直接性、实际性,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认为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经管、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不包括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有作案时机而与职务无关的方便条件。另外,对“三资企业”内部贪污罪的认定、承包经营中贪污罪的认定等,也都有较为深入的研讨。

2.关于受贿罪

主要探讨了受贿罪的对象、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问题。关于受贿罪的对象,刑法学界多数人认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受贿罪的对象限定为财物过于狭窄,应扩大受贿罪对象的范围,将财产性利益也作为受贿罪的对象,如设立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免费旅游等。但是对于非财产性利益,如调动工作、提升职务、提供性服务等能否成为受贿罪对象则颇有分歧。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主要是对离、退休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存在争议。有的认为离、退休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除非在离、退休后又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成为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有的认为离、退休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他们是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间接利用现职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从中收受贿赂;有的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离、退休人员不是受贿罪主体,但是鉴于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实施为他人谋利而收取财物的行为同样败坏国家机关的廉洁性,有必要借鉴外国立法例,特别规定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另外,还有的认为受贿罪主体不应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应亦包括各种经济实体中的管理人员。这一观点目前已在单行刑事法律中得到体现。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增设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已不限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关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有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自己所担任的职务上的便利,不应包括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对于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的,应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受贿罪予以制裁,但不宜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扩大解释为也包括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

3.关于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研讨,主要集中在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完善等问题。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有的认为主要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因此挪用公款罪应归入侵犯财产罪;有的认为是公款使用权,因而挪用公款罪应归入破坏经济秩序罪。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完善,主要提出对挪用公款构成犯罪应有数额与情节的限制;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不应以贪污论处,而应作为挪用公款的严重情节;对挪用公款构成其他犯罪的,不应数罪并罚,而应以一重罪处罚;挪用公款罪应改为挪用公共款物罪,等等。

4.关于玩忽职守罪

对玩忽职守罪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二是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关于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我国刑法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此,有的学者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三个方面,论证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应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从立法上看,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都已经作了这样的扩大,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也应扩大;从司法上看,司法实践中对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普遍按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理论上看,从事公务是玩忽职守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因此,凡从事公务的人都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关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传统观点一般认为是过失。对此,有的学者主张除过失外,间接故意也可构成玩忽职守罪。这一观点不但为司法实践所佐证,而且也为立法机关颁布的一些单行法律所采纳。

(四)刑法改革问题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改革问题的研讨,主要是围绕刑法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展开的。

1.关于刑法观念的更新问题

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树立十大刑法观。一是经济刑法观,即应强化刑法的经济保障功能,把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刑法的重要任务;二是法制刑法观,即作为参与市场经济关系和市场经济秩序调整的刑法,必须实现其自身的法制化;三是民主刑法观,认为市场经济需要宽松和民主的环境,刑法必须充分发挥保障民主的功能;四是平等刑法观,这是由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法则所决定的;五是人权刑法观,即随着社会进步、文明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刑法应更加有力地保护人权;六是适度刑法观,即刑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范围与对犯罪行为惩处的严厉性均应适度;七是轻缓刑法观,即刑法应抛弃重刑主义,严格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八是效益刑法观,即刑法应以最少、最轻的刑罚和最合理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取得控制与预防犯罪的最佳效益;九是开放刑法观,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法理论必须具有国际视野;十是超前刑法观,即刑事司法不能拘泥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各种性质较为模糊、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经济行为,应按照“生产力标准”作出罪与非罪的判断。

2.关于刑法典总则的修改问题

刑法典的修改完善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较为集中研讨的一个重大问题,研讨的范围极为广泛,研讨的内容极为丰富。从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完善来看,有的学者提出从体系结构上可将刑法典总则由目前的五章增加为九章,即: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刑罚的适用与免除,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保安处分,刑法中的名词解释。在内容上应完善犯罪主体、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刑罚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如补充规定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于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刑事责任采取总则概括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规定方法;严格控制和适当减少死刑的范围;把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以扩大其适用范围;增加坦白从宽的量刑制度;等等。

3.关于刑法典分则的修改问题

有的学者提出,应从体系结构、立法技术、具体内容三部分对刑法典分则进行修改。在体系结构上,将现行刑法典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分为两章,以重视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保护;增设妨害司法活动罪专章;增设破坏自然资源罪专章;增设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罪专章。在立法技术上,在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前面设置罪名;原则上应采取一条文一罪名的规定方式;在分则条文内部,尤其是对一些常见多发、情况复杂的犯罪,应注意充分运用设立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的立法技术,在罪状上尽量采取叙明罪状,避免含糊、笼统、不严谨的规定。在立法内容上,应废除或修改一些不科学的罪名,如刑法第137 条的“聚众打砸抢罪”,刑法第160条的“流氓罪”等,并根据需要与可能, 增加一些新罪名。其中建议增设的新罪名近年来已逐渐为立法机关采纳,通过单行刑法作了明确规定,如劫持飞机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侵犯著作权罪,绑架勒索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等。在法定刑上,认为应注意贯彻各个犯罪法定刑内部机制的科学性以及各种犯罪法定刑之间的协调性和合理性。

(五)对外开放方面的刑法问题

对外开放方面的刑法问题的研讨主要包括两大问题:一是我国的区际刑法问题,二是国际刑法问题。

1.关于我国的区际刑法问题

我国区际刑法问题,是指中国大陆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而产生的刑事管辖、刑法适用及刑事司法协作等方面的问题。关于刑事管辖及刑法适用,研讨中认为,如果仅在一地犯罪的,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辖,适用犯罪地刑法;对于跨越两地以上的犯罪,应由犯罪结果地法院管辖并适用结果地法律或者按实际控制、先理为优的原则解决;对于数罪涉及两地以上的犯罪案件,按重罪优先原则来确定管辖和法律适用,等等。关于区际刑事司法协作,认为区际刑事司法协作不同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即:主权统一原则,各方应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积极开展合作;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原则,适当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刑事法律及判决;相互信任、相互平等原则;有利于打击与防止犯罪的原则。刑事司法协作的内容,主要包括预审合作、移交案犯、转移诉讼、转移罪犯、代为执行刑事裁判等。

2.关于国际刑法问题

主要探讨了跨国跨地区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问题。研讨中认为,跨国跨地区犯罪,是指犯罪的主体、行为或结果涉及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犯罪,包括危害人类共同利益而规定于国际法上的国际犯罪,以及国内法上的一般刑事犯罪。对于国际犯罪的惩治,各国应根据国际条约,行使普遍管辖权或者采取“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对于国内法上的一般刑事犯罪,各国及地区之间应积极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国家之间在刑事实务方面通过代为一定的刑事司法行为而相互给予支持、便利、援助的活动。这是国家间采取联合行动惩处国际性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刑事诉讼国际化的反映。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包括引渡、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情报交换、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刑事诉讼移转管辖、物品的移送和扣押等。

三、中外刑法学研究的比较分析

(一)国外刑法学发展的特点和趋势

国外刑法学自十八世纪兴起以来,得以持续、系统、深入地发展,目前已成为一个相当发达的法学学科。其发展的特点及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

1.刑法基础思想更趋理想化

在国外刑法学说史上,曾先后产生过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旧派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基于其个人意志的自由选择;国家对其施用刑罚,是对其行为的报应性惩罚。新派认为,人之所以犯罪,并非是基于行为人个人意志的自由选择,而是由其自身的生物特征、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决定的;国家应当认真调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并基于此对其适用保护性处罚,以防卫社会不受其侵害。十九世纪末到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新旧两派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终导致两派的妥协调和,其结果是一个新的刑法基础思想——新社会防卫论的产生。此种理论认为,行为人实施犯罪,其意志方面是自觉的,但社会环境亦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制裁,其终极目的在于保卫社会,防止犯罪;对犯罪人执行刑事制裁方法应当是刑罚和保安处分并用;社会对犯罪者负有责任,犯罪者有要求再社会化的权利;在对犯罪者执行处罚时,应动员一切人文科学成果和社会力量,使其在处罚之后得以完整、健全的人格重返社会,以体现最高的人道主义;保障人权与防护社会两大法码应在刑法价值的天平上保持平衡。新社会防卫论思想体现了当代国外刑法思潮的主流,影响甚为广泛和深远。

2.刑事政策学日渐发达

在上述刑法思想的直接指导下,国外刑法学界开始了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提出刑法学不能仅仅研究刑法规范,更应探究犯罪原因,注重对策的实效,强化行刑措施。要对现行的刑罚制度及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并灵活运用,以预防犯罪的发生。认为刑罚并非控制犯罪的万能之策,而应配以其他社会措施方能奏效;刑罚应当轻缓,应当个别化,其适用的最终目的是使犯罪人改过向善,以达“刑期无刑”之理想。刑事政策学的兴起,一改在惩治和防范犯罪领域刑事法孤军作战的局面,使刑事法体系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消极保守转为积极主动,得以最大限度发挥其功效。

3.刑法改革是其热点

在新的刑法理论的影响下,晚近几十年来国外开始了较为普遍的刑法改革运动。从宏观上看,这一政策运动反映了两大法系相互溶合的趋势:英美法系国家逐渐注重刑法规范的法典化,如加拿大、印度、马来西亚等国制定了刑法典,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已草拟了刑法典,美国也早已由民间的刑法学术团体拟出《模范刑法典》,美国许多州以此为蓝本制定了其刑法典,新的美国联邦刑法典草案业已发表;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注重建立或借鉴刑事判例制度,如法国已确立判例和法典均为刑法渊源的制度。在具体改革政策方面,注重对某些轻微罪种的非犯罪化和一些新的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在制裁方式上强调轻缓、开放;废除自由刑的分类,实行自由刑单一化;强调对少年犯实行特别处遇政策。在具体的刑法制度方面,体现了国际化和民主、人道的趋势。

4.刑罚理论有所发展

自二战以来,刑罚理论是国外刑法学的研究重点之一。其主要趋势是研讨并建立轻缓、开放的刑罚体系。主要研讨内容和主张为:限制甚至废除死刑,这是国外刑罚理论数十年来长盛不衰的研讨热点;扩大自由刑缓刑的适用范围;扩大财产刑、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增设过渡性处分、非刑事措施;等等。

5.新型犯罪是目前刑法学研究的新领域

同任何社会现象一样,犯罪亦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二战以后,西方国家科技迅猛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由此亦引发了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国外刑法学界除对刑法基本理论如罪刑法定、罪刑相称、犯罪过失、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刑罚等进行更为深入的研讨外,目前正致力于探究惩治和防范这些新型犯罪的措施,几乎每次国际性的刑事法会议,均以此作为中心议题。综而观之,这些新的犯罪主要是:(1)计算机犯罪;(2)环境犯罪;(3)与生物遗传工程有关的犯罪;(4)有组织犯罪;(5)恐怖主义犯罪;(6)毒品犯罪;(7)法人犯罪;(8)“洗钱”犯罪;等等。

6.国际刑法学成为新的刑法学科

国际刑法是惩治危害国际利益的刑法规范,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发端,目前已由最初的各国程序上的合作发展成为实体与程序并重的一个新的交叉性的以刑法学为主的法学学科。近些年来,国外刑法学界对这一新学科的研究取得了诸多进展,特别是在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已形成了专门的研究队伍,设立了许多专门的研究机构,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成果。

(二)对中国刑法学研究状况的比较分析

众所周知,中国刑法学是在本世纪五十年代全面借鉴原苏联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开始起步的。但是,由于极“左”思想的影响,这一学科并未得以持续、全面的发展,只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十六余年中,刑法理论的研究才得以复苏并逐步繁荣起来。

从总体上看,中国刑法学界对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都有所研究,特别是以博士论文和国家科研项目成果为主体的大量专著,对刑法学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达到了相当的深度。对一些新的刑法课题如定罪、刑事责任、法人犯罪、刑事政策、国际刑法等,也都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同国内法学其他一些学科相比,刑法学可谓是成果卓著、理论较为成熟。但同国外刑法学的研究状况相比,中国刑法学的研究仍存在相当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

尽管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近些年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基础理论方面仍显得薄弱,整个刑法学体系还有待于较大的变革、调整和开拓;一些涉及刑法深层理论的课题如刑法思想、刑法原则、刑法哲学、刑法价值、刑事责任等问题,也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开拓和深入研究。

2.对司法实务问题的研究不够

法贵于行,现行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执行情况,反映了整个刑事法治的状况。无庸讳言,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状况难以令人满意,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裁判不公的现象相当严重。导致此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刑法理论对司法实务问题研究不够,缺乏对司法实践的应有指导力,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

3.对新的刑法课题的研究尚待深入

如前所述,目前国外刑法学开辟了诸多新的研究领域,刑事政策学、国际刑法学、环境犯罪、计算机犯罪、有组织犯罪、与生物遗传工程有关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洗钱”犯罪等等均是其研讨的重点或热点。中国刑法学虽然对上述课题初步有所研讨,但研究的力量和层次还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4.研究方法单一

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多种多样,最为基本的有思辨方法、实证方法、注释方法、比较方法、历史方法和社会学方法等。不同的研究方法,决定了所研究问题的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因此,所有这些方法,都是一个成熟学科的研究不可或缺的。综观中国刑法学的研究状况,虽然上述方法都有所运用,但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是偏重使用注释方法来研究刑法问题,为数不少的研究成果是作者对刑法条文的阐释,以致于刑法学的研究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之马首是瞻,缺乏独立、高层次的理论品格。这不仅影响到刑法理论水平的提高,也大大降低了刑法学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四、刑法学研究的发展瞻望

综观国内外刑法学研究的现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来看,中国刑法学可谓任重而道远。在今后的发展进程中,应防止轻视刑法学研究的倾向。

我国历史上曾有“重刑轻民”的传统,自改革开放以来,民商法、经济法等与经济问题联系较紧的学科得以较大地发展。与此同时,有人认为刑法不再重要,应该退属次要地位。其理由大致有两类:其一,认为刑法学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没必要再花费更大的精力;其二,认为市场经济是私法经济,民商、经济法应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角。其实,前者是一种狭隘之见,后者是一种误解,均不可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对市场经济的维护和调整均为至关重要的,都不可削弱或被替代。因而,正确的态度应当是法学各学科均需要努力开拓进取、齐头并进。

就整体而言,今后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基本原理,紧密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经验,促进中国刑事法治的民主化、科学化、国际化进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具体来讲,下列领域与课题应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重点。

(一)刑法基础理论方面

刑法基础理论是指刑法思想、刑法原则、刑法价值、刑法观念、刑法学体系等刑法学根本性的问题。这些理论是否得以研究以及研究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刑法学的理论层次。我国刑法学虽对此类问题已有所研究,但尚未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今后一个时期内着力开展此方面的深入研究,是培养中国刑法学的独立学术品格、保持刑法理论对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和完善之指导作用的必要途径。

(二)刑法改革问题

如前所述,刑法改革运动乃当今世界刑法之热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我国的刑法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目前,刑法改革已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研讨的热点之一,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刑法改革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一场理性的、审慎的、全面的刑法思想和刑法制度的变革运动。在刑法理论方面,除应深入研究刑法基础理论之外,还应加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在刑法制度方面,应注重研究刑法典的修改和完善,注意研究特别刑法的发展与刑法典的配合与协调,同时开展借鉴刑事判例制度的研究。

(三)传统型犯罪的惩治与防范问题

惩治与防范犯罪乃刑法的宗旨所在,也是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使命。从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趋势看,下列传统型犯罪的惩治和防范仍应作为刑法研究的重点: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渎职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的有效惩治和防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有利于廉政建设,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

(四)注重对新型犯罪的开拓研究

当前国外出现的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如计算机犯罪、环境犯罪、与生物工程有关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在我国尚不十分严重,但是刑法学对它们的研究不能因此而放松,而应当进行超前性的探讨。当然,这种研究应结合我国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不可盲目追随国外。

在新型犯罪中,法人犯罪问题应受到重视。就世界范围来讲,英美法系较为普遍地承认法人犯罪,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亦有承认法人犯罪的某些迹象(如法国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典就用大量篇幅规定了法人犯罪)。但是,从实务上考察,如何真正使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达到刑罚之目的,在两大法系中仍是问题。我国近年刑事立法中规定了诸多惩治单位犯罪的条款,但实际效果颇值得怀疑。刑法理论上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尚未见分晓,仍有待于深化。

(五)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研究刑法问题

自从五十年代不分良莠地全面移植原苏联刑法理论之后,中国刑法学便向其他国家的刑法理论关闭了大门,而只是致力于将原苏联的刑法理论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对其他国家刑法学研究的资料之占有相当有限。近些年虽然情况有所好转,但所据资料亦以二手货为多,而且很不系统。既然对其知之不多,便很难予以研究和借鉴。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中国刑法理论落后于国外刑法理论的现象亦愈加明显。对国外先进的刑法理论借鉴不多,对国际刑法学术交流活动参与不够,是中国刑法学的一个重大缺陷,这使得我国刑法理论患营养不良和视野狭窄的弊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中国的对外开放得以全方位地展开,刑法学也被推到对外开放的前沿。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国际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应当成为今后刑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1997年和1999年中国将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届时“一国两制”将变成现实,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和平统一的步伐也正在不可逆转地迈进,因而关于港澳台地区刑法与全国性刑法的效力范围及其冲突与解决等问题,亦将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与此同时,还应加强与国外境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研究合作。

(六)丰富和完善研究方法

如前所述,单一的研究方法大大限制了我国刑法理论的全面发展。综合运用思辨、实证、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注释、比较、历史、社会学的方法开展刑法研究,乃是我国刑法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前提。新的研究方法的运用,往往亦意味着新的研究课题的开拓。为此,不仅需要广大理论工作者的艰苦努力,还需要立法、司法等部门的紧密配合和大力支持。

五、关于刑法学研究“九五”规划的建议

(一)概述

改革开放十多年来, 为繁荣法学研究和促进法治建设, 国家在自1983年起建立的社会科学基金制度中设立有法学基金并资助研究课题。在“六五”至“八五”期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刑法学领域(含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计有30多项,这些项目到期的大都出了研究成果,其中不乏有开拓、有新意、有深度、有进展的力著和佳作,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刑法学的发展和刑事法治的完善。“九五”期间,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对刑事法治建设的要求会更加迫切和进一步提高,我国刑法典经全面修改将获通过、实施,我国将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并实行“一国两制”,我国海峡两岸的交往将进一步加强,因而“九五”期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应当继续重视并进一步加强对刑法学研究课题的引导与资助。

(二)研究课题设计

根据“九五”期间国家刑事法治发展对刑法学研究的需要,并综合考虑和分析刑法学研究已有的成果、尤其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对刑法学领域已提供的资助项目之情况,我们建议,“九五”期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对刑法学领域应注意设立和资助以下研究课题:

1.关于刑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

2.刑法各论研究

3.刑罚改革问题研究

4.新型经济犯罪研究

5.贪污贿赂犯罪研究

6.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犯罪研究

7.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研究

8.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

9.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

10.港澳特别行政区刑法问题研究

11.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刑法问题研究

12.现代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问题研究

13.当代世界刑法改革问题研究

14.中国当前犯罪原因与防范之实证研究

15.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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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_高铭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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