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规则下区域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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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与技术创新研究,在今天或许已经不是什么新鲜问题。但是,从全球经济一体化及 国际法律规范的视角重新界定技术创新的概念,将目前国内分开研究的技术创新和WTO法律 制度两个领域,从经济学和法律学的不同角度,对我国区域技术创新制度进行设计,特别是 在美国“9.11事件”之后世界经济发展的格局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中国地方政府及企业 如何采取措施适应世界资本市场的流动及世界贸易趋势的变化,实现资源的最佳优化配置, 则是学术界尚未深入探讨、企业界关注的问题,也是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和政、企改革的深层 次问题。

一、WTO规制下技术创新思路的整合

技术创新无疑曾对各国经济产生过深刻影响。研究技术创新,国外有近百年的历史,我国 也已十年有余,然众说不一;盖因研究者大都从本学科的研究出发。如有的从经济学的角度 分析,有的从管理学的角度理解,还有的则仅仅局限于企业行为,把企业技术创新等同于技 术创新,并因此认为我国技术创新已有五十年的历史,分为起步、探索、与国际惯例全面接 轨三个阶段。[1]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任何对技术创新偏狭的认识和理解,都可能导 致不利于当今技术创新实践的结论。如上述的第三阶段论,若我国技术创新已完成与包括WT O规则在内的国际惯例的全面接轨,全国人民今后的努力和理论界今后的探索将失却意义。 遑论国家技术创新与国际惯例的全面接轨,就是距离WTO的一些基本原则,我国政府在制度 方面的“技术创新”,其差距也非指日可以逾越。

我国对技术创新偏于狭隘的认识,源于对技术创新定义的理解。我们认为,从国际经济发 展、国际资本转移及WTO规则的高度审视国家及地区的技术创新,对技术创新给出新的定义 ,是我国推进技术创新,与WTO规则接轨的需要。

技术创新的定义,似可较宽泛地理解为:赋予资源以新的应用、新的价值及可持续发展的 创造力,并符合全球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为。

这一定义,既不同于美国管理学家德鲁克关于“创新包括技术创新与社会创新”(注:柳卸林主编《21世纪的中国技术创新系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的两分

法,不同于我国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创新系统就是国家技术创新系统”(注:柳卸林主编《21世纪的中国技术创新系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的等同法,也不局限于今天多数学者所主张的“从产品设计、试制、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活动”。(注:柳卸林主编《21世纪的中国技术创新系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它基于让技术创新摆脱传统的“纯技术”的定位,更由于技术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整合,从一个更为广阔的幅面考察世界经济的趋向,赋予技术创新以较广泛的涵义,即包括 制度、政策、企业、管理等在内的“技术性”创新,而非局限于“技术的”或产品的创新。 英、美、日等国家经济发展轨迹及我国改革二十年,在基本不改变政治体制的情况下推行的 一系列改革,就大多属于这种“技术性”的创新行为。

以上技术创新的定义,同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可称 为 技术创新:(1)有持久意义的足以捉摸的规范或措施;(2)通过对现有资源的应用、配置产生 新的经济价值及持续性创造能力;(3)符合WTO规则及国际经济发展趋势。

本文重新界定技术创新的定义,并非故弄玄虚,标新立异,而是从对国内外技术创新的社 会实践及研究现状分析得出的结论。任何将技术创新归结为某一学科、某一行业、产品,或 分出 技术创新为主、制度创新或组织创新为辅的分割切块等做法,都只能使研究“捉襟见衬”。 技术创新本身就是一个系统理论,实现技术创新就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同的技术创新目标 ,必然有不同的系统组合,即必须具体“创新”具体分析,不能用某一固定的技术创新框架 去解释不同目标的技术创新,特别是当今实施技术创新,是在我国入世后适应WTO体制需要 的情况下。这就是我们主张拓宽技术创新定义的主要原因。在这一点上,我们比较同意1912 年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观点,即技术创新是“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实现生产要素的一种 新组合”,(注: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而不甚赞同著名经济学家诺思缩小范围的技术创新定义,即将技术创新概念作 了某种程度的局限,但又同意诺思关于制度与技术创新的辩证关系。(注:诺思:《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这里必须特别指出的 是,WTO的宗旨主要是成员方在处理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就 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步增长并扩大生产和商品交易及服务为目的;同时 ,根据持续发展的目标,努力实现对资源的最佳利用,并觅求既能保护和维护环境又能顾及 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的各自需求的方法;而这一点,是与各国所致力的技术创新目标 相吻合的。这就是说,技术创新与WTO规则目标的整合是可能的,当然,必须同时考虑世界 变幻着的政治经济形势。诚然,现实生活中并非一切技术性“创新”,都与WTO宗旨及对社 会发展和全球市场产生完全一致的良好影响,尽管它赋予资源以新的价值。如近年长沙市三 企业实现国有资本民有民营的私人化,(注:笔者认为这种民有民营的改造,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实质上是一种私有化运动。)

改革方向是可取的,但在具体操作上,由于出售国 有资本的非市场化,缺乏透明度,更由于政府规定了购买者的种种优惠政策,也由于经营者 自然 拥有比普通职工多出许多股权的种种规定,改制后的企业,虽然有可能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 ,但由于产权与经营权不分开,也可能导致一种权贵资本主义,造就一个新的官企联体的市 场怪物,脱离市场经济运作的轨道。因此,有损于市场化的改制或对新颖性的片面追求,也 可能落入某种新“现代企业”陷阱,就像90年代初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某些地方走过了 头,无数的国有资产便流进了无数个人的腰包。而国人为之辛苦为之奋斗了十年的现代企业 制度,今天从国家技术创新的角度看,似乎也并不完全符合WTO规制下市场经济运作的规律 。

二、WTO规则对技术创新的要求

WTO的主要特征或目标是全球经济一体化,WTO规则是保证这一无国界经济活动得以实现的 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各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在WTO规制下都面 临着某种挑战;然而,参与经济全球化是我国经济寻求快速发展的唯一途径,别无选择;我 们必须尽快改变20年来经济高投入低产出的半开放状态。但是,我国现行的政策、法律、制 度及人们的观念还有许多并不完全符合WTO的有关规定,这需要国家和各区域尽快启动技术 创新系统工程,以完成与WTO在实际上而不是形式上的接轨。

WTO文件涉及技术创新规则的内容极为广泛,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维护公平交易、公平竞争规则

GATT(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WTO《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均是 关于反倾销与反补贴的规定,它们均允许进口成员方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口的倾 销或补贴产品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或采取其它相关措施。对此,我国已制定并实施了《反 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它在维护我国国内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出口产 品却屡遭欧盟、美、澳、加拿大、墨西哥等国的反倾销调查,且多以败诉而告终;随着我国 加入WTO,这种局面将会越来越显得严峻。为保证我国企业和产品在这场斗争中取得主动, 地方政府须根据WTO有关规则为企业参与全球经济竞争,在反倾销与反补贴中取得主动创造 有利条件。(注:关键在于遵循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而不任意妄为。)

2.保护知识产权规则

由于盗版侵权和假冒商品的出现,严重扭曲了国际贸易,给合法的开发生产商及其所属国 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了杜绝这种现象,鼓励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促进国际贸易和社 会发展,必须对知识产权施以有效的保护。WTO体制下的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以及《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华盛顿条约》和《世界版 权公约》等对七类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标准。TRIPS协议要求成员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不得低于协议的标准。而我国的现实是,在立法上法律修订在某些方面还落后于TRIPS协议的 保护标准,但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中,却在某些方面,出现了竞高与超标的现象,有的甚至 远远超越了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2]

3.改善投资环境规则

东道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一方面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诸如税收减让等投资激励措施,另 方面又提出了经营要求措施:如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制造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当 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WTO规制下TRIMs(与贸易有 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取消了上述各项经营要求措施。协议要求各成员方不得适用与国民待遇 不相符合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这方面,我国,特别是各个区域需作调整、修改 的政策与规章甚多。此外,某些区域以牺牲自然环境作为代价,不问外商生产制造产品是否 对我国生态造成破坏而一概引进,也需列入调整改善投资环境的范围。

4.保障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

一国服务贸易业发展的保障是通过国内规定而非通过边境措施;因此,服务贸易自由化首 先需要各国为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为了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目 标,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虽未反对WTO成员方建立和维持国家垄断服务,但要求成员方确 保其境内垄断服务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和专营权,或确保按GATS的一般性义务或具体义务的 方式行事。鉴于我国区域服务贸易业落后、低效与不平衡发展的局势,为减少或避免我国入 世后外资自由进入我国服务贸易行业所可能引起的国内服务贸易企业的被动局面,我们应当 立即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非国有经济提前进入包括基础设施领域、自然资源垄断领域在内 的服务行业。

5.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规则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强和人类对生命、健康及环境的重视,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 均以此为由,制定了各种严格的技术标准、商标包装和标签规定,使某些国家的产品因不符 合有关标准或规定而被拒绝进口。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正常交往,GATT第20 条2款、《农产品协议》第八部分、《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 协议》等均列有保护生命、健康及环境的条款,并要求各成员方中央政府机构应确保在制定 技术规章的标准时采用现有的国际标准,并保证其参加的区域化标准机构、地方政府机构及 非政府机构也遵守现有的国际标准,同时也允许各成员采取比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动植物检 疫措施,但必须陈述科学证明的理由或证明有关国际标准达不到该国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 平。以上规定内容,涉及我国各地区任一进出口企业。

6.保障信息技术贸易自由化规则

信息技术将成为本世纪首要的生产要素和产值最大的产品。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信 息技术协议》(ITA)要求签字方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最终降为零,但允许参加该协 议的发展中国家延至2005年之前,无论如何不得超过2005年实现这类产品的零关税。这些产品包括计算机、电信设备、半导体、半导体制成品、软件和科学仪器等六项。该协议属于WTO体制下的诸边贸易协议,仅适用于协议的签字方;但我国参加该协议并受其限制,只是时 间上的问题。因此,我国区域经济关于此项协议的应对,目前也当提上议事日程。

7.确保赋予当事人行政司法救济权规则

当事人行政司法救济权的享有,完全取决于一国的行政司法制度。为确保该项权利的实现 ,GATS第6条2款(A)要求每一成员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裁决机构或程序 ,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命令进行迅速审查。TRIPS第41条4款要求各成员应保证诉讼各方有 机会让司法机关复审最终的行政裁决。而GATT框架下的货物贸易协议,如《反倾销协议》第 13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3条、《装运前检验协议》第4条等也都要求各成员设 立独立司法审查机构和程序,以便当事方进入行政司法程序并得到公正的司法审查。这里重 要的不是如何设立独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和程序的问题,而是我国企业如何运用行政司法救济 程序并掌握主动的问题。

三、WTO规则下我国区域技术创新的相容性与不相容性分析

自1994年底WTO全部文件通过以来,我国各省市根据中央的部署和政策调整,各自采取相应 措施,加快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接轨的步伐,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建全市场主体多样化地位的制度

区域政府大都发布文件或制定规章,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推进了国企的改组、改 制和改造。如鼓励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国企的改组改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 企业等采用购买、兼并、入股等参与国企改革,并允许控股;发展国有、集体、个人多种经 济成份相互参股的混合型经济。这些规定无疑确立了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市场主体的多样化 及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一改过去仅由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局面,特别是鼓励民营科 技企业、私营企业或混合型经济实体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规定,与GATT第17条及《关于 GATT第17条解释的谅解》规定的精神是完全相容的,也是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主 体多样化,有利于形成竞争,避免垄断,激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2.实施改善投资环境的制度

这是我国区域建设最为齐全、条件最为优厚、实施力度最强的一项制度;凡到我国投资的 外商企业,无论在任一区域,无论是工业、农业,基础设备,还是服务贸易项目都可享受程 度不同的诸如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费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项优惠待遇。这些规定 与WTO规制下的国民待遇规定可以说是相容的,因为从其条文上来理解,它并未反对成员方 给予外资更为优惠的待遇。因此,我国区域实行的优惠政策起码在近期内是允许的,何况它 对我国当前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创技术创新局面是有积极意义的。

3.建设重点发展信息技术的制度

几乎没有例外,我国区域建立传统的技术创新制度,都注意采取种种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工 程及系统化的措施,将信息技术中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通信设备、数字化视听产品、专用 信息应用设备、新型元器件、软件与系统集成等高新技术产品群作为重点发展方向,并实施 了金融扶持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该项制度的实施与WTO《信息技术协议》的规定是相符的 。

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不能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巢臼,更由于区域经济的基础不同 及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区域技术创新,也就存在一些与WTO规则不相容的政策与制度:

第一,优惠制度与超国民待遇问题。WTO规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虽不反对成员方对外资提 供更优惠的待遇,但从国民待遇的本质含义来分析,过多过高的优惠只能助长非公平竞争, 与WTO规制的非歧视原则精神相悖。我国各地现有的优惠制度,特别是所得税的优惠,对外 资有相当的吸引力,但对内外资进行公平竞争带来了负面影响,打击了内资企业的积极性。

第二,项目审批制度与市场准入问题。我国一些省市目前实行的项目审批制虽已下放了审 批权,但大多只是对那些符合特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而言,几乎还是所有的项目非经审批不 能 立项。该项制度与WTO规制下的市场准入原则是不相容的。发达国家对外资的进入多实行登 记制,我国经济特区,如深圳,几年前已尝试对多数项目实行登记制。其有关经验似可借鉴 。

第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制与透明度问题。我国地方政府法规、规章,虽已实 行公开制度,但公开的范围并不广泛,时间也不及时。许多法规、规章在最后条款中列明: “本意见(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项制度与WTO规制下的透明度原则并不相符,该原 则要求各成员应广泛及时公布相关的法规、规章和信息,以便其他成员方熟悉相关规定。而 我国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要求相关部门在有关规定发布之日起就加以实施 ,实有悖常理,且没有实施意义。

四、我国区域技术创新制度建设的重点

美国“9.11事件”,是美国的悲剧,也是人类的悲剧,正应“美国经济感冒,世界经济肺 炎 ”的说法,美国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亿美元,世界经济遭受损失则高达9千万美元。这是 “9.11事件”发生一周内美国有关机构作出的估计。可见“9.11事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同样,它对于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如我国对美国的出口贸易,必定会出现锐减的阶 段性状况。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9.11事件”所造成的国际资本转移和全球经济大洗牌, 又给我国经济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美国发动报复和袭击所造成的中国以外局 部地区的动荡,无疑为我国更大规模吸引国际资本及扩大对其他地区出口提供了机遇。为此 ,无论国家或地区,均需充分利用这一宝贵机会,提前完成“适世”需要的各项改革,最大 限度提高外商外企对 中国的信任,提高各地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1.加快市场主体多元化的企业制度建设

我国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尽快通过特定意义的技术创新试点,加速完成国有企 业的经济调整及改制,并将国有资本集中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基础设施和公益事 业;鼓励个人资本、非国有法人资本和外商资本向国企投资,同时也鼓励民营企业和外资企 业参与国企的改组。途径是:通过股份合作制或出售股权等方式出让中、小型企业里的国有 资产,使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或出售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减少国有股权在股份制企 业中的比例。大力发展国有、集体、个人多种经济成份相互参股的混合型经济,允许个人、 私营企业在国企改革中控股并实现最大限度的市场化改造。特别是,让非国有经济提前进入 基础设施领域,包括电力、煤气、电信、铁路、交通等公用(益)行业,打破行政垄断、突破 计划经济的笼罩,实现企业本位回归及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实现行业、产业的跨越性发展。

2.建立与完善高新技术发展及技术创新研究激励机制

国外实践证明,高新技术产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而技术创新则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的动力。而在这两个方面的投入,我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发达地区与国外发达区域比较已 显得落后;国内欠发达地区要发展,且要打破现状的不平衡,则一定要有超常规的做法,充 分重视和发挥各地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人员的作用,要从根本上调动他们参与和创业的积极 性,并从制度上免除其后顾之忧。落后地区知识分子相对偏安的现状,必须打破。

3.建立拓宽外商投资领域的制度

实现区域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加大外资的投入是一个重要手段。但是,今天已不应仅 仅再沿用给外资以税收优惠的传统办法来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而应当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 领域 的对外开放。在商业、外贸、运输、医疗、教育、金融、保险、电信及各类中介机构等领域 ,进一步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3]使外商在以上行业的投资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在更大 的层面上,促进区域的经济建设,与国外企业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传统的引资办法,传统 技术创新在某种程度上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应当通过总结,而代之以整合后的技术创新 为可持续发展制度。

4.改革政府经济管理体制

政府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实际上就是实现以技术创新为目标的一体化管理模式,其核心 是制度化管理。有人说,入世实际上是国家管理制度的加入,是经济制度和规则的强制性变 迁,也是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话不假。在所有的WTO规则中,除反倾销外,几 乎都是针对政府而作出的。

WTO规则下政府管理的变革,我们理解,是一种职能、流程、生机的再造,或再设计。政府 必须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行事:(1)政府不参与市场竞争;(2)政府介入经济必须以市场机 制充分发挥作用为前提;(3)行政干预的目的在于弥补市场缺陷,促进市场调节机制的发展 ;(4)以政策指导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有效手段。

5.建立、健全规章清理制度

WTO规则不仅对各成员政府提出非歧视贸易原则的立法要求,而且许多规则也对区域政府提 出“法律统一”实施的原则要求。目前中央法规清理工作已告一段落,(注:新华社2001年10月18日电:《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国务院适用加入WTO需要,在清理的756件法规中,废止71件,宣布失效的80件。参

见《法制日报》2001年10月19日,第1版。)

地方政府的法规、 规章清理工作也已陆续开始,他们必须保证地方规定与国家法律相一致。因此,当前应当做 到:(1)全面审查技术创新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与WTO规制不符的规章;(2)修订与WTO规制 相悖的规定;(3)按WTO规制的要求制定与技术创新有关的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规范 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堪为当务之急。

6.健全规章、信息公开制度

地方政府,许多已对规章、信息实行公开制,起码在文件上如此,但毋庸违言,有关制度 尚不健全,许多信息并未全面及时公开,法规、规章也未提前发布,更没有形成法规、规章 听 证制度,透明度尚不高。因此,要健全该项制度,必须做到:(1)政府的决策要有民众参与 ;(2)规章等的制定应实行听证制度;(3)及时或定期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法规、规章及 信息。

五、我国区域技术创新的若干思考

我国区域技术创新,主题是建设一个面向国际市场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而建设这样一个 体系,必须根据WTO规则,建立配套政策和保障制度;这有关政策与制度,必须达到互动互 补的系统化要求,其中,关键问题是政府的调控,即必须充分重视政府在以下问题上的作用 :

1.区域技术创新目标,首在集中国有资本并作大规模有效投入,改善投资的总体环境

我国区域技术创新,必须根据各自的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的特点及在国际社会、全球 经济可能的位置,选择并明确各自的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定位,而实现目标定位的当务之急, 除了引进外资外,关键还在于能否尽快集中国有资本,最大限度地投入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自然垄断资源和国民经济命脉性行业建设,实现资本市场的最佳化配置。如何集中国有资 本?途径是依据国际上可参照的数量界限,[4]全力推行国有企业的民有化,私有化。在这个 问题上,我们认为:在市场机制观念上,国有经济的作用一般限于弥补市场缺陷,非国有经 济才是全球经济的主力,然是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是以所有权多寡的比例来进行界定 。在新一轮,即二十年来最重要的这场经济改革中,谁能制定前瞻性的经济战略,谁就能取 得区域改革的主动权,拥有国内更多民众的支持,获得更多资本。因此,改革的定位要高, 步伐要大,要适应WTO的公平竞争规则。

2.国企改革的要旨,在于掌握产权股权的合理置换及其市场化规律

我国国有企业民有民营化,在实质意义上与20世纪国外多次发生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运动没 有太大区别。但是,国情不同,创新手段迥异;国企改革,如何实现布局的合理调整、市场 主体的改造和股权重构的合理化,以及重构后如何适应WTO规则的需要,才是改革的方向和 核心问题。长沙三家企业“两个置换”取得了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的大部分退出,取得国 有企业改革的突破,[5]但并非完善的范本,其中国有资产的界定,补偿配股的标准,领导 层持股的比例,国有股权的出售等,可能因区域性状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然而在国有股 权出售上,似乎应当采取公平,公开,公正竞价的交易方式,增强透明度,不能人为地规定 某种优惠价格,才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化公为私。不同经济效益的国企股权售 价,当视被售股权的价值而定,不能由政府红头文件作出划一的规定。长沙的做法,仍然在 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对经济过度干预,不符合市场放开的原则。

1999年11月15日,我国与美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对我国市场准入的条款和条件达 成了协议,其中关于反倾销方面,美国将继续在反倾销诉讼中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对待 我国,除非我国能满足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获取市场经济地位。协议生效15年内,如果被调 查的我国生产企业能够证明其所属行业在产品的制造、生产、销售等方面完全按市场经济规 律运作,美国将采用我国产品的国内价格或成本来确立正常价格;相反,美国则采用其他方 法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格。这是无视我国市场经济改造的现状,对我国企业极不公平的条款 ,但又是我国企业不能不面对的一种现实;而且不仅美国如此,多数的发达国家也持此态度 。因此,我国国企的改革,一定要从市场主体适应WTO规则的角度去考虑,真正实现企业独 立自主,自行定价。此外,作为区域政府,还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引导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 构,严禁恶性压价竞争;同时,建立出口价格协调机制,弱化出口优惠政策及措施,特别是 调整出口退税、奖励、留成、晋升等一系列公开的不公开的制度;还有强化反倾销应诉机制 ,策略对待美国为首的“一国一税”对我国企业的不利影响。

3.区域技术创新的重头戏应是发展高科技产业,而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切入口,应是选准选 好“领头羊”,并由政府合力扶持

相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国内许多省市的高科技既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市 场,也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产品。但是,这些区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水平,并不都亚于以 上某些城市。如在国外的影响,南京的计算机基础研究受承认的程度,某些方面比广州、深 圳、上海、甚至北京更高。但是,由于清华、北大、中科院的计算机成果相继转化并自立门 户,不仅带起了一个市场,一个中介组织,一支经纪队伍,更促进了一个城市高新技术产业 的发展,在全国形成一轮又一轮的影响;南京却空自拥有国内外有影响的一批计算机人才而 无法使之焕发出更大的创业热情,对着一批可能产生效益的成果而错失转化的良机。这里面 ,有南京人的风险意识和市场载体等原因,但根本的是缺乏技术创新制度;在政府方面,是 缺乏前瞻性的支持。如政府可以运用国有资本或风险资金扶持计算机科研机构组建开发公司 ,走官、学、产、研结合的路子,并以卓越的产品带领全市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在国际竞 争中形成合力,创办有影响的电子基地。但当然,要吸取珠海政府对巨人集团“政治偏捧, 地皮优惠,经营偏离市场轨道”的教训。

4.“超国民待遇”问题,已经延缓我国企业向国际市场进军的进程,也影响着区域内资企 业的发展壮大

我国区域,多年以来政府的注意力主要放在吸引国外大企业的投资上,忽视对内资企业, 特别是私营个体企业的风险投资的关注,为国内企业提供包括贷款、融资、或专项财政贷款 、 税收等方面在内的制度保证及优惠条件,外资企业在各区域所享有的优惠待遇,远远大于内 资企业,这是一种虽不违反WTO规则的“超国民待遇”,但却违反WTO规则的对内“歧视”的 不公平竞争。它对国内经济发展造成一种长远的伤害,特别是阻碍了对国内其他区域资本的 吸纳。无数统计表明,落后区域的内资企业,特别是私营个体企业,数量虽多,但总体资本 却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落后地区缺乏发达地区吸纳国内资本的外部环境,但却可以通过做 大做强自己优势的办法予以弥补;这是斯密的比较优势理论[6]的延伸。而尽快破除“超国 民待遇”,不失为一种有别于他地的吸资措施。在未来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国内资本才是我 国区域发展的根本,其作用和影响将比外企资本更大。特别是对面广量大的区域传统产业, 赋予其与外资外企等同的生存条件,或许能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释放新的生产力。

5.区域技术创新,根本在于地方政府部门经济管理监管制度的改变。

我国有一个庞杂的行政组织机构和一支庞大的行政管理队伍,也有一系列促使“公仆”成 为“父母官”,“主人”变为“衣食侍奉”的管理制度,而种种蛀蚀企业这一庞大身体的行 为 ,却往往通过“部门利益政府化,经济利益法律化”的手段而合法化,几乎任一行政机关, 如果愿意的话都能找到理由向任一企业强行收取某种费用。特别是象征政府权力的审批制度 ,其中的腐败是路人皆知。虽然有些区域为了适应“入世”需要,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 企业实行审批备案制,比原有的审批进了一步,但行政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干预的威权还在其 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人说,如果政府改审批制为登记制,企业的活力可以增加一倍,中国 的腐 败可以减少一半;这话并非没有道理。笔者甚至认为,审批制是中国企业市场化,与WTO接 轨的最大障碍。为此,建议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一律实行登记制,即规范化登记;登记内容 不仅指的企业注册,还包括企业用工、进出口、外来人员管理等各个方面。作为政府机关, 第一位的是服务,不是监管,更不是收费。我们以为,要适应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WT O规则,政府行政管理的思路、方法要有很大的转变,水平要有大的提高,现有的行政规章 要作清理、修改或作废除。要把职能从“权力”转移到“权利”,从“管制”转移到“服务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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