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资本市场审计信任机制_注册会计师论文

建立我国资本市场审计信任机制_注册会计师论文

建立中国资本市场审计信任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资本市场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审计信任机制的实质

审计的需要源于股份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按照代理理论,这里存在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即股东,代理人之一即管理层,代理人之二即注册会计师。当事人之间存在两种代理关系:一种是管理层代理股东行使管理权,一种是注册会计师代理股东行使检查监督权,后者是由于前者的存在而产生的。公司的股东聘用管理层经营公司,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确定管理层是否按照契约管理公司,股东聘任独立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的会计报表。当然现在审计的需要并不仅限于这一原因。债权人、银行、政府都是公司的相关利益集团,都需要知道公司的信息,特别是"相关可靠"的财务信息。同样是代理人,为什么股东及相关利益集团会更信任注册会计师呢?这是因为:

1.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与管理层没有经济联系,公司经营成果的好坏与其经济利益无关,注册会计师不存在伪造信息的动机。而管理层的经济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联系,管理层存在伪造业绩的潜在动机。

2.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技能,能够理解公司经济业务的实质,可以判断管理层提供的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地表达。

3.注册会计师是有职业道德的,正直、客观而且能为委托人保密,不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利。

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正常期望。实际上,这些特性是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的正常契约的一部分。按照契约,注册会计师享有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同时负有提供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的义务。当然,契约的内容可能是明示,也可能是隐含的。也就是说,审计信任机制有效是基于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只有当委托人现实地存在,并确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注册会计师才会按照公众的期望进行审计。

二、我国资本市场审计信任危机产生的根源

1.上市公司所有者---委托人实际上不存在。由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一股(国有股)独大,而国有股又无真正的代表,使得上市公司所有者即委托人实际上不存在,因此管理层的权力无限膨胀。在一桩桩的上市公司的财务丑闻中,注册会计师只不过是一个配角而已,他们最初并没有主观故意造假。如果不是上市公司管理层造假,他们也就不会沦为"从犯"。所以,当声讨注册会计师缺乏职业道德时,我们不应忘记重要的一点,其实最该谴责的是公司的管理层。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为什么造假?无一例外,皆为少数人的个人利益,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在不少由国企直接改制而成或由国企集团将部分优质资产组合上市的股份公司中,公司上市可以为管理层或者控股集团的管理层带来高额的收入,巨大的政治资本,少数政府官员由于公司上市将为其带来政治和经济利益而纵容造假。公司的管理层还可以通过造假抬高股价,通过股票买卖而获取非法收益。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不力,会计造假被发现的可能性较小,即使被发现,管理层承担的后果并不严重。由于管理层造假的收益远远大于造假成本,所以上市公司造假案频频发生。

2.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的实际契约内容变化。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审计的实际委托人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即管理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监督管理层自己的行为,并且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解聘与审计费用标准等事项皆由管理层决定。当管理层造假时,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的契约内容发生了变化:注册会计师有获得审计费用的权利,但必须承担对管理层造假视而不见的义务。另外,由于行业竞争激烈,于是,注册会计师陷入"规范执业等死"(被上市公司解聘),"不规范执业找死"(被监管部门禁入)的两难处境。尽管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该设立独立董事,但笔者认为,在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明确之前,这种状况仍然不会改变。安然公司的17名董事中,有15名是独立董事。没有切实有效的制度安排,即使再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无济于事。

3.对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体系不完善。我国的资本市

场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落后。证监会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手段之一是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而对审计的质量并没有充分的监督机制。注册会计师协会也没有有效的监督检查其会员职业质量的制度。当然,理论上国家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证监会都有对国有股占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的权力,但是实际上各部门都没有一个专门的监管组织和有效的监管制度,而且这种多头管理使得各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模糊,难以实现监管的效率。东方锅炉的问题是由审计署发现的,而诸如

银广夏和ST黎明等的问题则是由新闻界揭露出来的。许多造假案已经发展到非常严重的地步,证监会才开始调查。在这样的环境中,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被发现的概率极小。

三、建立我国资本市场审计信任机制的措施

1.加强法制建设,严惩责任人。完善与虚假信息发布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将归责原则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即责任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同时,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也应规定为由被告举证。在惩罚对象上,应将责任人确定为个人,即管理层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个人,同时应将严重违法的个人列为证券市场永久禁入者。

2.改变上市公司审计聘任方式。鉴于我国上市公司审计的委托人实际上不存在的状况,改由证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当然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认定还需由一个专门机构管理。上市公司向证监会交纳审计费,证监会再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这样提高了审计的独立性。

3.推行建立有限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真正惩罚违法注册会计师。推行建立有限合伙制,承担无限赔付的责任将加大注册会计师的造假成本,从而促使其注重执业质量。因此,应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改组为有限合伙制,或者规定证监会只聘用有限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上市公司的审计。

4.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应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进行监管。建议在证监会下设置监督委员会,其运作方式是: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上市公司进行调查,确定其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是否合法合规,并将检查结果公布,对违法违规的个人交由相关部门处罚。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随机抽取,这样使每家公司都有可能被调查,从而加大上市公司造假被发现的可能性。这个委员会还对被检举有虚假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进行调查。

5.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将确保对公司实施策略性的引导,有效地监督董事会的管理,以及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会计责任。这种治理结构包括:规范的董事会运作,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当前上市公司应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聘任方式、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立";建立将管理层的报酬与企业长期财富的创造挂钩的制度;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使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开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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