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庄园”说的产生发展及其在中国的流传和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庄园论文,唐朝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0)03—0075—07
一、唐朝“庄园”说的产生和发展
在唐朝史笈里虽然有“庄园”一词,但把“庄园”作为学术问题加以研究的,是从日本学者开始的。1909年,中田薰教授发表《日本庄园系统》,在文中写道:“所谓中国庄的制度,是随着唐朝均田制的破坏,作为土地兼并的原是屋舍,但是到了唐朝,已经从原来意义的庄,转化为郊外私有土地,特别是大地主以经济为目的所有土地,从这个意义上说,唐朝的庄和欧洲法兰克时代的庄园,具有完全相同的意义。”[1]中国历史上什么时候出现了“庄”?中田薰说:“隋朝以前,根本不使用这样意义的字,把私有土地称为庄是在唐朝初和隋朝的事。”唐朝“庄园”说就是这样产生的。
中田的论文发表以后,在日本学术界引起很大反响。1917年,加藤繁发表了《唐朝庄园的性质及其由来》,批评了中田的观点,他认为,“唐朝的庄、庄园、庄田等性质,决不始于唐朝,而且可以一直追溯到汉朝,在本来是‘别庄’的意思,或者也叫墅园、别业,是配置花木、水竹之娱乐游息场所,可是除了这部分以外,大多包有作为生活资料的田地。换句话说,原来指庄和田园两重意义的庄田或是庄园这样用语,事实上很多场合和庄字完全一样,因为引申下去,就不问别庄设备的有无,专指田地的也称为庄、庄田、田园等。把别庄称为庄,从梁朝起就已经出现了,而这种用语的盛行是在唐朝。”“总之,唐朝的庄田、庄园的名称的确到了唐朝才显著起来,但是它的实质从汉以来就继续存在。如果深入细致地来看,有多少差异也难以推测,但大体说来,这是自古以来普遍现象,决不能看做唐朝特殊制度。”[2]
1924年,玉井是博发表《唐朝土地制度管见》长篇论文,又对从均田制到所谓“庄园”进行全面探讨。玉井是博不仅吸收了加藤繁的研究成果,而且把“庄园”说推进一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对“庄园”进行分类。“在唐朝,庄园到处都是,这已经是明了的了。这许多庄园,可依其所有主而分作三类观察,一官有庄园,二私有庄园,三寺观庄园。”第二,明确指出唐朝“庄园”生产者。“庄园的耕地大概使用自己的奴婢去耕种,但土地面积很多,仅用奴婢则感到劳动力不足,因此庄主还收留客户使其佃种,这是明显的事实。”第三,不同意中田薰的看法。唐朝庄园和日本的庄园名词是相同的,但两者的性质不同。日本庄园主一般说来是有不纳税和不收租的特权的,唐朝庄园与此相反,虽然名义上叫庄园,却与一般的田园同样负担国家赋税”。“这样看来,唐朝庄园是没任何法律特权,所以唐朝庄园也就不能像日本的庄园那样有特别的制度,大体上正如加藤所说,唐朝庄园之名,不过是当时人用它称贵人、富豪的田园普通话而已。”[3]
1928年,加藤繁发表了《唐宋时代的庄园组织及其成为村落而发展的情况》,把唐朝“庄园”说的研究范围扩大到宋朝,进一步探讨唐宋六百年中“庄园”内部结构。全文共讲四个问题:一是庄园”的语义,论点与过去相似。二是庄园的形式。“在庄里,首先必须注意到有主人的房屋,有时是别庄,有时也许是本宅,总之是主要人居住的一所房屋。这种房屋似乎叫做庄院。”“庄里有田园也很值得注意。……其次,庄里有佃农的住宅,虽然庄内田园也有依靠奴婢耕作的场合,但是在唐朝中叶以后,似乎主要依靠佃农耕种,佃农叫做庄客、庄户、佃客、佃家、佃户、佃民等,或者叫做客、客户。……这种佃农的住宅,似乎叫做客坊。”“包括庄院、田园、客坊三者的,似乎是庄的完全形式。但是其中大约也存在着缺少庄院,而只有田园客坊二者的庄。”[2]三是庄的具体名称。“大的庄自然有名称产生。”他把庄的名称分为四种。其一是取主人的姓氏作庄名者,如李家庄、孟家庄、鲁家庄等。其二,取主人官职作庄名者,如使庄、侍中庄,王舍人庄等。其三是取地名作庄名者,如济源庄等。还有,取美称作庄名者,如旌忠庄等。四是讨论“庄客的境遇”。“庄客对主人要交纳地租,……除了租课以外,似乎还要提供多少劳动力。”最后是“庄园成为村落而发展。”“从唐朝后半期到宋朝,庄园发展起来,面积大而人口多的庄园自成为一个村落。这种随着带有庄字的村落名称的出现,同时,发生了把庄这个字当作村落意义使用,并将农家叫庄居,把农民叫庄家、庄民等。”[2]
作为一种学术观点,日本学者首先提出唐朝“庄园”说, 因此在1930年以前,中国学者编写的国史著作里,从来没有人提到唐朝“庄园”问题。在唐朝文献里,虽然有个别地方提到“庄园”二字,但是,唐朝说的“庄园”仅是一个名词。我们现在谈的是“庄园”说,是一种学术观点,这是两码事,不可将二者等同视之。
日本学者唐朝“庄园”说传入中国是1933年以后的事。传入的途径有二:一是将加藤繁和玉井是博的论文译成中文在中国发表,二是通过日本森谷克己的《中国社会经济史》的中译本。北京师大王桐令先生,首先把加藤繁1917年那篇论文译成中文,在1933 年的《师大月刊》第2期发表,题目是《唐代庄园考》。1934年,中国《方志月刊》7卷2期,发表了加藤繁的《唐宋时代庄园之组织及其与聚落的关系》的译文。1933年,在北京《中法大学月刊》第2、3、4、5期,发表了玉井是博的《唐朝土地制度之管见》论文,中文题目是《唐代土地问题》。从此开始,唐朝“庄园”说便在中国学术界传播。虽然如此,但由于发表加藤、玉井论文的都是大学学报,发行量很少,能看到《师大月刊》及《中法大学月刊》者不多,对学术界影响有限。
唐朝“庄园”说传播的第二条途径,也是主要途径,是通过森谷克己的《中国社会经济史》的三个中文译本。这本书1934年在日本出版,两年以后,由陈昌蔚译成中文,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与此同时,中华书局又出版了署名陈怀仁译本。后来,上海生活书店又出版一本王渔村的《中国社会经济史》。在本书序言里,王渔村说,他的书基本上是森谷克己《中国社会经济史》的译本。一本外国人的史学著作,同时有三个译本出版,这在中国文化史上恐怕是空前的。
森谷克己的书影响很大,对唐朝“庄园”说的传播起了重要作用。本书第三章集中介绍唐朝“庄园”说。第一节标题是“唐代庄园——私有土地的形成”。森谷克己说唐朝私有地(庄园)形成的原因,有的庄主的土地是由于立功得到皇帝赏赐,有的由购买典押而来,也有的由于自己组织劳力开荒所得,书中直接引用加藤繁的意见说:“唐宋文献上的荘字,后来又简化为或庄,这是我们现在常看到的,……这种简化字的出现,或者就因为当时盛设庄园,写庄字的机会特别多的缘故。”[4]第2节的标题是“庄园所有者”。内容主要介绍唐朝“庄园”,把“庄园”分为三类,一是王侯、百官、富豪的庄园,二是帝室庄园,三是寺观庄园,基本上是介绍玉井的论点。第三节“庄园的组织及其耕作者的地位。”森谷克己写道:“唐朝庄园由庄院、土地、庄客三部分组成。”“庄园”之耕作者主要是庄客和奴婢,这是加藤繁1917年论文的观点。第四节“中国中世纪的庄园及其特质”,全部是加藤论文观点,勿庸赘述。第五节“庄园聚落之发达”。该书第35页写道:“从唐朝后半到宋代,因庄园发达,其土地广大,而人口众多,遂自成一村落,故在南北各地,常见不少村落称为某庄的。庄名有取主人姓的,有以地名为名的,也有选美名而命名的。因庄园普及的结果,用庄字本身也含有村落的意义,如称农家为庄居,称农民为庄家、庄民等。”
从1936年以来,森谷克己的《中国社会经济史》三个译本在中国广泛传播,对中国史学界影响很大。具体表现是中国学者吸收了森谷克己观点,引入自己著作里。1946年,中央大学的朱伯康、祝寿先生合著《中国经济史纲》,把唐庄划分三种:一是官庄、二是私庄,“私庄指大地主所有的庄园”,此种大地主或为世宦之家,或为名门大族,或为当朝官宦之家,或为皇室及特殊武人之姻亲。三是介于官庄私庄之间的寺观庄园。
关于“庄园”的内部结构,除了田地之外,还有“客坊”,这是庄客的住处,至于庄主的住处,当时称为“庄院”。
唐朝“庄园”发展的前景如何?朱伯康指出:“庄园之发展,往往成为村落组织,初则聚庄而居,环庄而耕,后则由此种聚居之庄园成为村落。故中国村与庄并称,名为村庄,村庄即村落也。乡间之地,往往以庄为名,庄之上又往往冠以庄主为名,如李庄、王庄、刘庄、太史庄等。盖在当时的庄名,迨后就成为地名是庄园普及的结果。至于称乡居为‘庄居’,称农民为‘庄家’、‘庄户’,亦为同一意义的引申。”这段是引自森谷克己书及加藤繁1927年论文观点。(注:关于朱伯康先生的论点,皆引自《中国经济史纲》第八章第八节。)
关于“庄园”的耕作者,朱伯康说:“庄园田亩之耕种,虽有租佃有雇佣之方式,然大部分皆为奴隶,佃客之无偿劳动。……但唐代庄园田亩之耕种,并非全为奴婢之耕种,而为半独立身分之无地农民,当时称为‘客户’、‘寄庄户’、‘庄客’、‘庄户’”。
那么唐朝“庄园”的重要特征是什么呢?朱伯康认为,在庄园范围内,地主得肆其绝对的权力,以凌驾于农民,其关系不仅限于纳租交税或佣劳取值,而是超过此关系,地主对庄园内的佃户或佣工,有政治上之统治及法律上之裁判权。其经济生活,亦构成一个自给自足的闭锁集团,不与外界往来,恰如一个“消费共同生产共同”的家族集团。故此种庄园经济,亦为封建经济之一,并非属于另一范畴。这样看来,朱先生笔下的唐朝“庄园”和旧西藏的封建庄园一模一样,和欧洲中世纪法兰克庄园及日本中世纪封建庄完全一样,这种观点和日本学者中田薰教授论点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和加藤观点却有很大差别。
1956年前后,各大学按新观点编教材,不少人吸收了森谷克己的观点,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尚钺先生,他认为唐朝有“庄园制”。[5] “大多数庄园,除了庄宅及其附近的田地以外,还包括有果园、茶园、碾硙、店铺、茶园、盐畦、车坊及山泽、森林这些生产资料,均归庄园所有”。[5]
二、“庄”的结构和性质
1.“庄”的出现和发展。
据唐史专家张泽咸先生考证,最早的“庄”是东魏祖鸿勋在范阳雕山的山庄。[6]北齐北周继续有庄田出现, 如《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说:“施主严光灿,灿弟市显,兄弟们华礼、风仪并著,……共施武郭田四顷。”“”是“庄”的俗写。唐长孺先生指出,“虽然南北朝史笈诗文上早已见到‘庄’或‘山庄’,也可以断定这些‘庄’别墅、别业不仅是玩赏场所,而且多带有一片植谷物、果、蔬的土地,但‘庄田’、‘庄园’联称却是少见的。就我所见,只有两条,今录于下:
(1)《周书》第29卷《宇文盛传》称:‘盛告赵贵谋杀宇文护,赵贵被杀,宇文盛加官进爵,此外还赐甲一领,奴婢二百口,马五百匹,牛羊及庄田、什物亦称是。’此事在周闵帝元年。
(2)《周书》第44卷《李迂哲传》称:‘武成文年,朝于京师, 世宗甚礼之,赐甲第一区及庄园等。”(注:转引自《武汉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
以上是南北朝后期“庄田”二字的出现,当时的“庄田”就是私有土地。到了隋朝以后,私有土地(庄田)继续发展。《旧唐书》第58卷《柴绍传》附《平阳公主传》载:“绍即间行赴太原,公主乃归雩县庄所,遂散家财,招引亡命,得数百人。”
隋末农民战争,虽然冲击了大小庄主,暂时缓和了土地兼并,但李唐王朝,仍然是地主阶级专政的政权,唐政府的总政策始终是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在唐政府中占优势的始终是贵族、官僚、新发展起来的地主。例如与唐高祖谋划太原反隋的裴寂,原晋阳宫副监,资助李氏反隋,成功后任宰相,赐田千顷。徐绩是“家多僮仆,积粟数千钟”的大地主,投降唐政府以后,赐田五十顷,甲一区,赐实封九百户,仍然是大地主,并兼大官僚。关中大姓于志宁,系北周大贵族于谨曾孙,隋封燕国公,唐初宰相。他对唐太宗说:“臣家自周、魏以来,世居关中,赀业不坠。”类似事例甚多,姑不一一列举。
唐朝对私产也加以保护。武德元年七月,颁布了《隋代公卿不予义军者田宅并勿追收诏》,正式宣布:“其隋代公卿以下,爰及民庶,身住江都,家口在此,不预义军者,所有田宅,并勿追收。”[7] 已经抄没者,要立即归还。例如宰相莦瑀,其“关内产业并先给勋人,至是特还其田宅。”[8](卷63,莦瑀传)唐初地主田庄, 就是在政府保护下,进一步发展起来的。
地主田庄扩大的另一途径是侵占兼并,早在唐初就出现土地兼并,如河东区的泽州,土地肥沃,刺史张长贵、赵士达,兼并境内膏腴田数十顷。[8](卷58,长孙顺德传)在洛州,“豪富之室, 皆笈外占田”。[8](卷185上,贾敦颐传)土地兼并扩充地主庄田,必然破坏均田制度,使农民分不到土地,或者分田很少,影响政府租调收入,因此朝廷多次下令禁止,但收效甚微。高武以后,土地兼并日益激化。太平公主“田园遍于近甸膏腴。”[8](卷183,太平公主传)大商人邹风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9](卷495,邹风炽)
开元年间,商品经济和商业进一步发展,《通典》第七卷写道:“东至宋,西至歧州,夹路,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凭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可见开元年间商业已相当发达,伴随着商业的发展,土地兼并日益激烈,大贵族大官僚纷纷扩大自己庄田,宰相李林甫,“京城邸第,田园水硙,利尽上腴。城东有薛王别墅,林亭幽邃,甲于都邑,特以赐之。”[8](卷106,李林甫传)工部尚书卢从愿,“盛殖产,占良田数百顷,帝自此薄之,目多田翁。”[8](卷139,卢从愿传)京兆尹李憕,“丰于产业,伊川膏腴,水陆上田,修竹茂树,及城及阙口,别业相望。与吏部侍郎李彭年,皆有地癖。”[8](卷187,李憕传)上述情况并非个别现象,当时很多官僚都兼并民田。工部尚书张嘉贞说:“此见朝士,广占良田,及身没后,皆为无赖子弟作酒色之资。”[8](卷99,张嘉贞传)至于豪强和商人,也是大量侵占良田。如河南土豪屈突仲任,“家僮数十人,资数百万,庄第甚众。”[9](卷100,屈突仲任)玄宗末年,相州王叟,“富于财,积粟近至万斛……庄宅尤广,客二百余户。”[9](卷165,王叟)
地主、官僚、商人兼并土地手段,一是利用政治权势掠夺或抑买百姓良田、住宅,杨贵妃兄弟姐妹在长安内外的肥田美宅,就是依靠特权兼并的,并非用金银价购买而来。此外,唐朝中叶以后,出现一些“寄庄户”,就是封建官僚在任所侵占的土地。《北梦琐言》载:“唐李当尚书镇南梁日,境内多有朝土庄产,子孙侨寓其间。”
唐官僚地主兼并土地另一手段是用“借荒置牧”名义向政府请射荒地,然后招佃开垦,最后变成良田,归自己名下。
2.“庄”的结构和性质
关于“庄”的结构,建国后有的学者认为,“唐朝大多数庄园,除了庄宅附近的土地以外,还包括果园,菜园、碾硙、店铺、茶园、盐畦、车坊及山林森林这些生产资料,均归庄园主所有。”[5]由此看来,唐朝“庄园”似乎是包括多种产业的自给自足经济单位。这种观点和《中国经济史纲》第八章第七节的观点完全一致,也类似日本中田薰的看法。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唐朝根本不存在“庄园制”。当时全国多数“庄园”里,也不包括多种产业。
从运用史料方面考察。为什么有的学者持上述观点呢?他们的根据是以下四条资料:
第一条,《唐大诏令集》第2 卷《穆宗即位赦》载:“诸州府除京兆、河南府外,应有宫庄宅、铺店、碾硙、茶园、盐畦、车坊等,宜割属所管官府。”
第二条,《全唐文》第55卷,顺宗《放免积欠诏》载:“其庄宅使从兴元元年至贞元二十年十月三十日以前畿内及诸州府庄宅、店铺、车坊、园硙、零地等,所有百姓及诸色人应欠租课斛、见钱、絁、绉、草等五十二万,并放免。”
第三条,《旧唐书》第15卷《宪宗纪》(下)载:“(元和八年)十二月……辛已敕:应赐王公公主百官等庄宅、碾硙、店铺、车坊、园林等,一任典贴货卖。”
第四条,《唐会要》第89卷《泉货》条载:“上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应典贴庄宅、店铺、田地、碾硙等。”
根据以上四条资料,有的学者认为:当时庄园中包括店铺、车坊、碾硙、茶园等是可以肯定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楚,一是什么是“庄宅”?二是以上四条诏令所指的茶园、菜园、盐畦、碾硙、店铺是否是包括在某一“庄园”内?加藤繁指出:“内庄宅使下的住宅,广义解释起来,应当看做包括着别庄、第宅和田园三者。这样解释,方才能适合于实际的用例。”[2]庄宅使的任务,是管辖全国的庄,除此之外,还兼管其他产业,如店铺、碾硙、车坊、盐畦等。加藤繁说:“总之,我们必须认为,内庄宅使,以及司农庄宅使、东都庄宅使的管理以庄宅为主,并及碾硙、店铺、车坊、园林等一切种类的官有不动产。但官有不动产却不是完全由内庄宅使以及司农庄宅使,东都庄宅使掌管的。”[2] 不仅日本史学家有这样看法,中国史学家也是一样,汪篯教授在1957年八月北大座谈会说道:“《穆宗即位赦》及《顺宗放免职欠诏》一类诏令所提到的几种产业,乃是官府或私家的几种产业,并不是一个庄园就包括这样多的内容。” (注:载《历史研究》1957年第4期。)我们完全同意加藤繁教授和汪篯教授的看法。
从唐朝的资源分布状况看。唐朝绝大多数庄内也不可能包括茶园、盐畦、车坊、山泽、森林、店铺等。先看茶园,据《新唐书·地理志》、《元和郡县志》及《太平寰宇记》了解,在全国三百五十个州里,产茶州仅六十多个。因此全国多数州县的“庄园”内不可能有茶园。另一方面,这六十余产茶州,百分之七十以上在长江以南。在江北,只有荆、襄、金、梁、光、申、舒、寿、和、蕲等十余州产茶。但从全局看来,当时可耕地最多(即“庄园”最多)之地区却是生产茶极少的长江以北,可见全国绝大多数“庄园”内不可能有茶园。关于“庄园”有茶园问题,有的学者还列举证据说:“庄中有茶园。如陆龟蒙的田庄中就有顾渚山下的茶园。”这件事搞错了。1963年,关通先生明确指出:“陆龟蒙的庄在吴郡的甫里(即今篯直镇),而顾渚山在吴兴(湖州)西北的长城县(今长兴县),一在太湖之西,一在太湖之东,相隔几百里。”[10]顾渚山的茶树怎么会生长在吴郡呢?
再看盐畦问题。根据《新唐书·地理志》、《元和郡县志》等史书记载,唐朝全国共有一千五百七十三县,产盐之县分布如下。
唐朝全国产盐县分布情况
道别关内 河南 河东 河北 山南 陇石 淮南 江南 剑南 岭南
总县数 135 196 110 174 161 60
53
217 189 314
产盐县
10 52317
10
210
12
4
从表中可知,全国产盐县仅有一百零五县,占全国总县数百分之六强。可见唐朝有百分之九十四的县不产盐,当然没有盐畦。也就是说,全国绝大数“庄园”不可能存在盐畦。
至于车坊,多数“庄园”也是没有的。据加藤繁教授考证,所谓车坊,并不是造车的作坊,而是出租车的,早在1935年,加藤繁已有专文论述。[2]唐朝的车坊,或由私人经营,或由政府经营, 无论谁的车坊,一般都开设在通都大邑,或者人烟稠密地区。但是,作为经营农业的“庄园”多数在人烟稀少的地方,因此全国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庄园”不能有车坊。
至于有山泽的“庄园”更非常稀少。
从“庄园”的形式规模和内部结构上分析。在唐朝文献里,虽然有“庄田”、“庄园”、“庄宅”的记载,但是,唐朝说的“庄园”决不是民主改革前西藏那样的“庄园”,也和中世纪日本“庄园”不同,更不是法兰克式的庄园。
第一条,《全唐文》第25卷,《加哥舒翰爵赏制》载:“赐庄、园各一所。”
第二条,《全唐文》第24卷,《追尊元元皇帝父母并加谥远祖制》载:“各赐近城庄、园各一所。”
第三条,《唐大诏令集》第134卷613页载:“赐(刘悟)钱二万贯,庄、宅各一区。”
第四条,《金石萃编》第83卷《记浮屠后》载:“开元十八年,金仙长公主,……又奏范阳县东南……麦田庄并果园一所及环山林麓,并永充供山门所用。”
以上四条资料都说明“庄”和“园”是两件事,不是一体的,在这里“庄”指田地,“园”指菜园或其他种植园艺作物者,或者是别业、别庄等。因此,我们不应当看到“庄园”二字就误认为是封建庄园,把唐朝的“庄”、“庄田”称为“庄园经济”更不合适。因为“庄园经济”是特定的历史范畴,指的是封建社会初期的经济,如日本中世纪庄园、法兰克庄园、西藏民主改革前的庄园。当时社会商品经济、商业很不发达,全国范围内的经济交流很少。但唐朝是中央集权国家,水陆交通非常发达,全国各地物资交流畅通无阻,根本不存在封闭的庄园经济。
从唐朝文献看来,当时的“庄田”、“庄园”,一般是指耕地及附属茅舍(客坊)、碾硙等。《旧唐书》第99卷《张嘉贞传》载:“嘉贞虽久历清要,然不立田园,及在定州,所亲有劝置田业者,嘉贞曰:吾黍历官荣,曾任国相,未死之际,岂忧饥馁?若负谴责,虽富田庄,亦无用也。比见朝士,广占良田,及身没后,皆为赖子弟作酒色之资,甚无谓也。”这段记载里的“田园、田业、田庄”三个词讲的是一件事,就是田地,田地在唐朝也叫田庄、庄田、庄园等。
《唐会要》第84卷载大中六年三月敕:“先赐郑光鄠县及云阳县庄一所,府县所有两税及差科免役,并特宜放免。中书门下奏:夫以郑光是陛下元舅,宠待固合异等,然而据地出税,天下皆同,随户杂徭,久已成例,将务政治,实为本根。近日陛下屡发德音,欲使中外画一。凡在士庶,无不仰戴圣慈,今独忽免郑光庄田,则似稍乘前意。”从这段记载可知,“庄”又称“庄田”,而且要依法纳土地税,负担杂徭。可见所谓“庄”、“庄田”,就是一片田地。庄主郑光虽身为国舅,同样要交纳两税。说明郑光身分是地主,没有豁免权,他不是欧洲或日本中世纪的庄园领主,其庄田不是封建领主庄园。
《南部新书》(已)载:“崔群,元和十年典贡,放三十人。……时群夫人李氏谓之曰:君子弟成长,合置庄园乎?对曰:今年已置三十所矣。”
李冗《独异志》卷下载:“唐崔群为相,清名甚重。元和中,自中书舍人知贡举。即罢失人李氏因暇日常劝其树庄田,以为子孙之计。笑答曰:余有三十所差庄,良田遍天下,夫人复何忧?夫人曰:不闻君有庄业。群曰:吾前岁放春榜三十人,岂非美田耶?夫人曰:若然者,君非陆相门生乎?然往年君掌文柄,使人约其子简礼,不令就春闱之试,如居以为良田,则陆一庄荒矣。”
以上两段记载说的都是宰相崔群不买田产之事,但《南部新书》说崔夫人劝群购“庄园”,而《独异志》则称“良田”、“庄业”。可见在唐人心目中,“庄园”就是田地房屋等,多数不含多种产业(茶园、盐畦、店铺等)。
又如《唐会要》83卷和十四年敕文载:“如闻诸道州府长吏等,或者本任得替后,遂于当处买百姓庄园舍宅,或因替代情弊,便破定正额两税,不出差科,今后有此色,并勒以原额为定。”
这里所谓“庄园”就是给朝廷纳两税的普通田地,根本不是什么“庄园经济”。
以上介绍的是唐朝最有代表性的、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田地、田产。唐人称为庄、庄田、庄园等。庄有大小,大一点的方能有茅舍瓦屋,附有树木、菜园、碾硙等。下面介绍几个庄田的具体情况。
《金石萃编》第113卷《重修大象寺记》载:“管庄大小所, 都总管伍拾叁顷伍拾陆亩三角荒熟并柴浪等,捌顷叁拾捌亩半坡侧荒肆拾伍顷壹拾捌亩□□熟口,口瓦屋壹拾贰间,草舍贰拾间,果园壹所。东市善和坊店舍六间半,并瓦风伯庄荒熟共壹拾壹顷伍拾亩,东常烈,两涧,南欧阳,北五用。”可见大象寺共有田地六十五顷多,分八个庄经营,外有果园一处,不包括在八个庄内,在行文上它与八个庄是平行的。店舍在东市,也不属于哪个庄,而属于大象寺,因为庄内不包括东市。由此可见,大象寺的八个庄,实际即八片田地,有的庄建有茅舍或瓦房,经营农业,供给寺内和尚生活,这决不是封建庄园。
《太平广记》第372卷《卢涵》条载:“开成中,有卢涵学究, 家于洛下,有庄于万安山之阴。夏麦既登,时果又熟,遂独跨小马造其庄。……及庄门,已三更,窗户阗然,唯有数乘车在门外,群方咀草次,更无人物,涵弃马潜跧于车箱之下,窥见大汗径抵门……涵度其已远,方能起扣门,庄客乃启关,惊涵之夜至……及旦,忽闻庄院内客器声,云三小儿,因昨宵寐而不苏矣。涵甚恶之,遂率家僮及庄客十余人,持刀斧弓矢而究之。……”
从记载看来,卢涵是城居地主,自家住在洛下,他的庄田在万安山阴,至少有数百亩以上,出租给十多名庄客和一部分家奴。庄田种植小麦,还有一些果树,但不一定有果园,在农村是常见现象。笔者四十年代在山东农村,见很多家都有枣树,在陕西、河南农村,农民家前房后有柿子树,但未见果园。由于有十余名庄客租卢涵庄田耕种,因此必然有牛、羊及车辆、农具等,并有防野兽的弓箭等。当然也有庄舍(院)等。可见卢涵在万安山这个庄田,是典型的城居地主出租庄田,并不是封建庄园。我国在解放以前,无论南方与北方,都有这样的城居地主,把自己在乡下的田地出租给佃户。如果他有土地有数百亩集中在一村一地,有的便集中招租,集中经营。每逢收割前后,地主或其管家必然到乡下视察,以便根据年景定租率或决定减免比例,但这不是封建庄园。
唐朝有的庄面积很小,如《太平广记》第362 卷《梁仲朋》条载:“叶县人梁仲朋,家在汝州西郭之街南,梁西有小庄,常朝往夕归。”那么梁仲朋的“小庄”,就是一小片田地,没有茅舍,他要耕种这块地,所以朝往夕归,十分辛苦。又《太平广记》第133 卷《毋乾昭》条:“蜀人毋乾昭,有庄在射洪县,因往收刈。”可见毋乾昭在射洪县的庄,也是一片田地,没有住处,到夏、秋收割季节,专门从自己家出发到射洪县自己田地里收粮食。
还有一种庄兼有别墅性质,称别庄、别业为平泉庄、辋口庄(網川庄)。《旧唐书》第190卷(下)《王维传》载:“得宋之问兰田别墅,在辋口,辋水周于舍下,别涨竹州花坞,与道友裴迪,浮舟往来,弹琴赋诗,啸吟终日。”这个庄也有农田,宋之问在《兰田山庄诗》写道:“……考室先依地,为农且用天。辋川朝伐木,兰水暮浇田。”
宰相李德裕有平泉庄,在东都南郊三十里,《唐语林》第七卷写道:“平泉庄者在洛城三十里,卉木台榭甚佳,有虚槛,引泉水,萦回穿凿,象巴峡洞庭十二峰九派,迄于海门,有巨鱼胁骨一条……庄周围十余里,台榭百余所,四方奇花异草与松石靡不置。”
这个庄显然是大官僚的别墅,其中也可能有些田地。这怎能叫庄园经济呢?
三、“庄园”的特点及生产关系
唐朝地主田庄(或庄田、庄、庄园)与欧洲中世纪领主庄园不同,各自具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唐朝庄田能否称“庄园经济”?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什么是封建庄园,它有什么特征。1964年有的学者说:“构成封建地主庄园的共同的最基本的特征和条件是:一家地主独占一庄及其周围大体上连成一片的田地,以剥削奴役农民。”[11]“唐宋时期的地主田庄符合这一最主要最普遍的特点,就是封建庄园。”上述看法很值得怀疑,因为论者把封建庄园和村庄等同起来,在文艺复兴以前的欧洲,当时一个庄园不一定是一个村落,大庄园包括几个村落,也有一个村土地属于几个领主所有。
是否称为封建庄园不是根据仅仅独占连成一片的土地,主要看庄园内部阶级关系、经济制度。从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史及外国中世史看来,所谓封建庄园必须具备下列特征:封建庄园的经济基础是领主土地所有制;庄园生产者有农奴,也有依附农;农奴、依附农与领主具有人身隶属关系,一般不能自由脱离主人。农奴、依附农必须给领主纳租、服役;一个庄园基本上是闭塞的,是经营多种产业的自给自足的独立的经济实体,除了食盐及少数奢侈品外,一般生产及生活用品都在庄内解决;庄园原则上不给政府纳税,领主个人要向皇帝献贡品,或替皇帝出兵打仗。
以上就是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封建庄园的基本特征,要确定唐朝的“庄田”、“庄园”、“庄”是否是封建庄园,就要考虑它是否具备上述五个特征或多数特征。
我们从唐朝文献和唐朝实际社会生活看来,唐朝的“庄田”、“庄园”与领主庄园根本不同。首先,唐朝是中央集权国家,全国大小庄主,在庄内只有土地所有权,对自己的庄客,只有经济剥削权,没有人身统治权,人身统治权属各级政府机关。其次,从全局看,唐朝地租形态基本上是实物地租、劳役地租比较少。庄客除纳租外,只担负一部分劳役或者不负担劳役。其三,唐朝是封建经济高度发展国家,全国城乡联系相当密切。当时,粮食、纺织品、茶叶、生产工具等,已经成为流通全国城乡的商品。因此,唐朝多数田庄,都被卷入全国市场。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封建庄园,不仅没有存在的可能,也没有必要(少数民族区除外)。最后,从1909年中田薰教授提出唐朝“庄园”说以来,已经九十多年了,中外没有一位学者提出唐朝某一个“庄园”包括茶园、菜园、盐畦、碾硙、车坊、店铺、庄院、山泽、森林的具体证据,因为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论证,可以肯定,唐朝只有地主田庄,没有包括多种产业自给自足的封建庄园,也没有“庄园经济”。
收稿日期:199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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