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理论的科学性与人文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学理论论文,科学性论文,人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理论是人们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由概念、判断、推理而达到的对事物内在联系所把握的一种思想形式,其目的是要帮助人们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这是由古希腊哲人所创立的一种学问,因为在他们看来现象世界是变动不居、充满了偶然性、不具有普遍意义因而不能直接提供真理的,只有当我们认识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之后,才能获得真正的知识。这种思维方式后来在自然科学中得到普遍的应用和长足的发展,以致爱因斯坦认为“科学的目的就是在于发现规律,使各种事物联系在一起,并且能预测这些事实”,[1]它虽然立足于感性经验,“可以用经验来检验,但并没有从经验建立理论的道路”,[2]即由经验的归纳直接提升而来。这当中除了观察和实验之外,还需要凭借判断、推理、假设,才有可能通过已知来推测未知,深入到对事物本质规律的认识。这样,探究事物本质规律的思维方式也就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以致人们往往把“科学性”视为是自然科学的专利。它是否也适合研究人的活动及其产品,以及探寻人类生存的意义和价值的人文科学,特别是研究文学艺术现象的文学理论,也就成为人们长期争议的一个问题。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争议,是因为文学是通过作家的审美感知和审美体验来反映现实生活的,它所反映的不仅是一个光怪陆离的感觉世界,而且由于作家性格、气质、志趣的不同,即使面对同一现象,不同的作家也会作出不同的反映。这样,现实世界经过作家创作个性的折光,不仅显得更加丰富多彩,而且或隐或显地总会这样那样地打上了作家审美情感的印记,带有以审美体验的形式所表达的作家对现实生活的一种态度和评价。所以尽管文学与自然科学一样,都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反映,从一般性的层面上说都是人的一种意识形式,但从特殊性的层面上说却又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因此,一般都把它归之于是人文科学或社会科学。虽然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不同,前者是微观的、中观的,而后者则是宏观的,但都不同于以整个自然界为对象的自然科学,它们的对象都只限于现实世界中的人以及人的活动和产品,所以又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主观性和个别性,这样,主观性和个别性也就成了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所摆脱不了的客观属性。因此正确看待文学理论的人文性和科学性的关系,也就成了我们正确回答上述争议的关键问题;而要正确地回答这一问题,我认为应该从分析以下两大关系入手:
一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关系。自然科学的对象是整个自然界,是现实世界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它要追问的是“是什么”,所关注的只是真与假的问题,所以在自然科学研究中,任何主观态度和倾向都会直接影响到科学结论的客观性和正确性。这就需要科学家对客观对象持“价值中立”的态度,就像克罗齐所说:“动物学家和植物学家不承认有美或不美的动物和花卉。”[3]正是由于主观态度和倾向在科学研究中是被排斥的,所以科学认识活动不仅可以由机器如测量仪、计算器来代替和完成,而且它所得到的图像与数据比人体感官所得更为准确可靠。而文学艺术的对象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是人的生存状态和精神生活,它不仅关涉到真与假,而且更关涉到对善与恶、美与丑的评价。在这一过程中,作家不可能不带有自己的主观态度和倾向。事实上,作家常常在褒贬臧否中表达自己的人生理想和追求,它向读者展示的不只是“是什么”而更是“应如此”。“应如此”不是“事实意识”而是一种“价值意识”,是以情感体验的形式所表达的对于社会人生的一种评价和选择,因而必然带有鲜明的主观倾向性,与以追求客观真实为最高旨归的科学有着根本性区别。那么,对于文学理论来说,人文性与科学性之间有没有内在的联系呢?
二是普遍性与个别性的关系。既然科学研究的目标在于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客观规律是按事物内在因果关系自发地形成的本质的联系,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合乎规律的现象就会不断重复地出现,因此它必然具有普遍有效性。而文学理论所面对的文学现象则任何时候都是以个别形式出现的,这不仅因为它的对象是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而更是由于面对同一对象,不但不同的作家由于个性、志趣差别都会有自己独到的发现和领悟,即使同一作家在不同的条件下所引发的情绪体验以及由此而生的想象、联想等心理状态的不同,也会对之作出别具一格的反映。这就使得一切优秀的文学作品都不仅是现实生活的反映,而且也是作家创作个性和内心世界的一种表现,如同王国维在谈到作品的“境界”时所说:“世无诗人,即无此境界。”因而独创性也就成了一个作家才能的最高标志和作品魅力之所在,是作家在艺术上追求自我超越的最高目标。由此,许多作家在强调风格对创作的重要性时又竭力反对把自己的风格技巧固定下来,认为“风格技巧可以成为扼杀作家的枷锁,它把我们拖回原地而使得新作成为旧作”。[4]这与科学所追求的普遍有效原则显然是南辕北辙的。这又成了我们讨论文学理论的科学性与人文性关系时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下面我想就这两个问题来谈一点我的浅见。
二
先说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关系。这关涉到对科学的界定问题。通常人们把科学理解为只限于自然科学,这是因为事物的客观规律性在自然现象中表现得最为鲜明;而社会不同于自然,“在自然界中(如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不自觉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没有任何事情是作为预期的自觉的目的发生的。反之,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有意识的、经过思想或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人,任何事情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目的的”。[5]“历史只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6]但由于人的活动总在特定的具体条件下进行,并为这些具体的条件所制约,总不免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所以针对霍尔巴赫按机械论的观点以强调必然性来否定偶然性的思想,恩格斯认为把“必然的东西说成是唯一在科学上值得注意的东西,而偶然的东西被说成是对科学无足轻重的东西。……这样一来,一切科学都完结了”,因为这样就等于把必然性看作如同“奥古斯丁和加尔文一样把这叫做上帝的永恒的意旨,或者像土耳其人一样叫做天数”。[7]那么在人的社会生活领域又有没有客观规律可循呢?尽管对人类社会现象远在公元以前人们就开始研究,并积累了丰富的思想资料,但是对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似乎并未引起人们的关注,直到18-19世纪之交才由法国哲学家孔德所提出,因而他也就成了在社会领域自觉探寻客观规律性的开创者。由于孔德致力于社会规律的研究时,人们对自然规律的研究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研究方法,以致孔德不加区别地把它直接搬用到对社会现象的研究中来,宣称他的“实证哲学的第一个特征在于它认为全部现象都服从不变的自然规律”,把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加以混淆;认为社会的领域与自然领域不同,只不过是除了有一种“并存的关系”之外还有一处“相继的关系”,还需要对它作历史比较的研究,从而在“社会静力学”之外又提出了“社会动力学”的问题。[8]这虽然是对社会历史研究的一种推进,但由于没抓住人的活动这一问题,也就未能真正找到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根本区别;直到半个世纪以后,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才从人类最基本的活动方式生产劳动出发,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运动中找到了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根本原因。生产劳动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需要而进行的,而人的需要能否获得满足不是属于认识的问题而是评价的问题,这就使得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主客体之间在认识关系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种价值的关系,从而决定了社会科学在研究社会现象时必然会把它纳入价值评价的系统,并通过自身的研究为认识社会提供价值选择和价值定向的任务。这不仅决定了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是不可能持“价值中立”立场的,同时也为人文学科走向科学提供了思想基础。
我们之所以把社会科学看作是人文科学的思想基础,这是由于尽管人文科学不同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视野中的人是社会的、普遍的人,它研究的具体领域是人的活动的外部组织形式,它的价值是以社会的普遍性的尺度来衡量的;而人文学科视野中的人则是个别的、具体的,它研究的具体领域是现实的人的精神生活及其外显形态和产品,除文学理论之外,像哲学、语言学、伦理学、教育学都是这样。我们所说的文学理论的人文性,也正是就文学活动对于个人的生存的意义和价值而言。但是不论怎样,人毕竟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因为人是从猿进化而来的,而人之所以不同于猿,就在于他是由社会、历史、文化所造就的。也就是说,只有当人进入社会,在人与人之间开展交往的社会生活中,人才能成为人。所以就其本质来说,他不是生物性的存在而是社会性的存在。亚里士多德很早就指出人总是在一定社会中生活的,“如果有人不能过共同生活或者由于自足,而不需要成为城邦的部分,那么,他不是一只野兽,就是一尊神”。[9]这思想后来为卢梭和马克思所继承和发展而提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尽管许多动物也过着群居的生活,但是人的“社会性”终究不同于动物的“集群性”。集群性是自然形成的,而社会性则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它总是以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在长期的社会活动过程中,当人们意识到自己与群体的关系,自己对群体的义务和责任之后,人才获得人所具有的特性,这就决定了在人类社会中,任何个人都是“社会性的个人”,是社会造成的“作为人的人”。按这样的观点来看,那么,一切人的活动包括文学活动在内,“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10]本质上也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这就要求我们在看待人文现象包括文学现象时唯有把它放到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关系中来进行考察:从认识论的观点来看,不论文学所表现的形式怎样独特,说到底都是社会存在反映的产物,所以我们只有联系社会、历史、文化背景才能对它作出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从价值论的观点来看,尽管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情感都是以作家个人感觉和体验的形式出现,实际上都是一定社会群体的心理状态的表现,所以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作家在自己的创作中总是力图把个人情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理想和愿望统一起来而使自己的作品成为“时代的呼声”和“民众的喉舌”。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向我们所昭示的真理。只是由于以往我们根据这些思想原则在解释文学现象时忽视了个人与社会的联系是经由多重中介所发生的,往往把社会学的公式直接套用到对文学现象的具体分析上来,以致庸俗社会学四处泛滥,而使社会学的研究未经辨析就遭到学界的否弃,转而为强调人文性而把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社会、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自由与必然、情感与理智、非理性与理性对立起来,借所谓“人文性”来宣扬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非理性主义。这就不是一种严肃的、科学的态度了,所以正确理解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关系也就成了正确理解人文性与科学性关系时首先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三
再说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理论的目的既然是要达到对事物本质规律的把握,以认识事物的普遍性为己任,这就需要力求排除个别、感性现象的纷扰,否则就不能达到认识事物本质规律的目的。因此,相对于感性现象的“多”来说,它是属于“一”的东西。这样它的内容就不是一般日常语言所能表达,而只能借助于一定的术语、范畴,通过周密而严格的逻辑论证来加以陈述。所以对于理论来说,概念与范畴如同数学的发明,它使许多复杂的程序变得简单,从而既缩短了人们的思想途径,又深化了人们对事物性质规律的认识。这种力求突破“多”的迷雾而达到对于“一”的把握,以及对于普遍性、逻辑性和精密性的追求,使得自古希腊以来许多西方哲学家和科学家都把数学的方法视为科学方法的范例和极致。
但是文学恰恰是以个别、感性的形式来反映生活的,把感性世界的那种多样性、丰富性、生动性如同耳闻目睹地呈现在读者面前,乃是一个作家所不可缺少的禀赋,所以歌德认为文学艺术的“真正的生命就在于对个别特殊事物的掌握和描述”,[11]这是文学艺术所特有的魅力之所在,自然也是文学理论所必须直接面对和作出解释的东西。这就不是概念与范畴、理性的分析和逻辑的推论所能达到和胜任的,就像鲁迅在谈到诗歌时所说的,“诗歌不能凭仗了哲学和智力来认识,所以感情已冰结的思想家,对于诗人往往有谬谈的判断和隔膜的揶揄”,[12]因为一旦当现象的东西被归结为抽象的概念,它的魅力也就丧失殆尽。以至不少人认为文学是不可定义的,这又是以强调人文性来反对科学性、甚至文学理论的一大理由。
怎么来看待这个问题?以我之见,人们对世界的认识从感觉的层面进入到理性的层面,把人们对个别事物的认识提升到普遍的意义,并使这些知识按照事物的内在关系组织起来,加以系统化而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无疑是人类认识历史上的一大飞跃,这是非借助于一定的概念、范畴和思想体系的形式而难以表达的,否则就无法成为一门理论科学。就我国当今文学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这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在我看来,目前妨碍我们文学理论研究深入开展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我们对许多术语都未经科学规范、没有确切的定义,在许多论著中,都是按作者自己的理解作任意的解释而没有共同语言,这样连彼此对话都难以开展,又怎么能通过讨论把问题引向深入?如我们通常把文学的特性界定是“审美”的,然而何谓“审美”,在理论界就言人人殊,以至许多问题争论了半天,人们还不知道症结之所在。
但文学理论作为人文学科的一个分支又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虽然我们认为理论科学总是借助于一定的概念和范畴来进行表达的,但也确实不能要求文学理论借助几个概念和范畴就能把丰富复杂的文学现象一网打尽,不像自然规律那样借助抽象的公式和定律就能把同类现象包蕴无遗。文德尔班曾经对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作了这样的区别:自然科学旨在发现“规律”,而人文科学目的在于建立“规范”。这原因就是前文所说的由于自然规律是自发的,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它的内在的因果关系必然会重复出现,所以它是可以用定义来概括的;而人类的活动则是受多方面的关系和联系所制约,充满了种种变数和偶然性,绝不会像自然规律那样以不变的形式重复出现。近些年来,有学者提出对于人类社会现象,我们“不能只停留于一般抽象的客观把握,而要深入到文化哲学微层分析层面”,认为任何一种因素,不论如何重要,都不能单独决定历史的全部内涵和命运,强调人类活动是各个维度全面展开的过程,[13]这思想是值得重视的,它表明对于人类活动的规律,我们在研究时必须充分重视各种偶然性的因素的作用,必须从偶然性与必然性的辩证关系中进行发现。所以在人的活动领域,我们就不能要求理论直接以规律来框定事实,只有把对规律的认识化为分析和判断现实的思想原则和方法,才能在实际运用中生效。因此在人文和社会科学中,观点和方法总是互相渗透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恩格斯在谈到马克思主义时就特别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14]这是由于马克思主义在研究社会问题的时候都是按唯物辩证的方法来开展论证作出回答的,是唯物辩证法在分析、解决问题上的具体演示,它对问题的分析和回答本身就包含着对唯物辩证法的运用在内。所以不理解唯物辩证法也就不可能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若是按机械论、形而上学的观点去理解,就必然会导致对马克思主义的严重歪曲。因而我们学习马克思主义时也就不能仅仅只看它的结论,同时也应该看这结论是怎么答出的,也就是说同时也应该把它看作一种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来学习。正是由于对人文社会科学来说,理论不是直接用来框定事实的法规,而只是一种看待问题的思想原则和方法,所以在为人文社会科学所揭示和把握的事物的本质中,“一切都是相对的”,“它们只有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才有意义”,[7]才能彰显它的客观真理性。这就是黑格尔所提出的“具体真理”的真义之所在。
正是由于在理论中,观点与方法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理论所研究的对象的不同,自然也需要有相应的方法与之配套。文学理论作为人文科学的一个分支,是以文学活动及其产品为对象的,文学活动及其产品向我们展示的是一个人的精神生活、个人的活生生的内心世界,离开了个人的心理活动也就无所谓精神生活。这就决定了文学理论在方法上不仅不能套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而且也与社会科学不同,只能建立在对个别现象潜心体察的基础上,所以李凯尔特在方法上对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作了这样的区别,认为前者是采取“一般化”的思维方式,而后者只有借助“个别化”的思维方式来开展研究,继而狄尔泰又把心理学的方法引入人文领域的研究,把感觉和体验视为他所创立的“精神科学”的基础,并提出了“理解”和“解释”等把握艺术客体所特有的方法,它有如我国传统文论所论的“神会”和“妙悟”那样,与一般的智力活动不同,就在于都立足于个别感性对象并带有主体置入的特点,即通过自己的感觉体验,深入到对象之中,把对象看作是一种有生命的存在,在与对象开展情感交流的过程中去发现它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在一个有鉴赏能力的读者看来,每一部作品的意义都是独特的,绝不是几个抽象的概念所能概括的。所以在文学研究过程中,理论所起的只不过是一种定向和引导的作用,它为我们提供一种看待问题的立场、视界,而只有通过一定的方法这一中介才能使一般的原则落实到对具体作品的分析和评价上,引导文学鉴赏和批评朝着它所指引的目标不断深入;否则我们把握到的只不过是一种感觉,而由于没有思想原则使评价流于肤浅。这样,方法也就成为对一般原则的一种具体应用,正是由于方法,才使得理论不仅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彰显它的真理性,而且也使得理论只有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才最终完成它的使命。这表明理论就其性质来说不仅是认识性的,而且也是实践性的,我们不能把它仅仅看作是一种“知识”,而同时应该把它看作是指引我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智慧”。如果我们把观点与方法作统一的理解,那么,理论的普遍性与个别性的关系问题也就可以得到辩证的解决、文学理论的人文性与科学性的统一也就应该不存在什么疑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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