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处理论文,现金论文,折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金折扣是销货方为早日收回在结算过程中暂时让购货方无偿占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将其作为理财损益处理更加合理。
在具体准则《收入》“指南”中规定,销货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采用总价法。试看其举例:某企业在1997年5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100件,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元,增值税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符合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5月1日销售实现时,应按总售价作收入,借:应收帐款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①如5月9日买方付清货款,则按售价10,000元的2%享受200元的现金折扣(10,000×2%=200元),实际付款11,500(11,700-200)元,应作分录:借:银行存款11,500,财务费用200;贷:应收帐款11,700;②如5月18日买方付清货款,则应享受的现金折扣为10,000×1%=100元,实际付款11,600元,应作分录:借:银行存款11,600,财务费用100;贷:应收帐款11,700。③如买方在5月底才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应作分录:借:银行存款11,700,贷:应收帐款11,700。
采用总价法处理有其优点,但应看到,这种方法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①销货时,应收帐款和营业收入都按未扣除现金折扣的总额记帐,而在现金折扣销售的情况下,应收帐款的可实现价值则没有这么多。总价法虚增了应收帐款,夸大了资产。而且,销货时未将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入帐,营业收入则反映总额,虚增了利润,容易出现提前税负的情况。显然,总价法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②在现金折扣销售中,一般来说,除非购货方财务状况极度恶化,否则都会在折扣期内付款。也就是说,购货方得到现金折扣才是正常的真实的情况。基于此,销货方在销货时就应当反映现金折扣的存在,作为财务费用入帐,而不应等到购货方付款时才将现金折扣记入帐务费用。采用总价法处理有违会计的真实性原则。
那么可否采用净价法呢?依前例,5月1日销售实现时,应作借:应收帐款11,466;贷:主营业务收入9,8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66。①如5月9日买方付清货款,应作:借银行存款11,466;贷:应收帐款11,466。②如5月18日买方付清货款,则作借:银行存款11,566,贷:应收帐款11,466,财务费用100。③如5月底买方才付款,则借:银行存款11,666;贷:应收帐款11,466,财务费用200。
在净价法下,销货时应收帐款与销售收入均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反映,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将现金折扣在销售时事先扣除也符合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但净价法也有着明显的缺点:①将现金折扣冲减销售收入有违现金折扣应属于企业理财损益的本质。②入帐的销售收入与发票金额不一致,不便于帐证核对,也不利于销项税额的检查核对。③因销售时应收帐款和销售收入均反映净额,对于客户超过折扣期未享的现金折扣必须查对原销售发票总额才能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手续繁杂,这也是现行会计实务中一般不采用净价法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