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权利的起源和发展基础(论文文献综述)
孟桢[1](2021)在《马克思历史观视域中的权利正义论》文中认为权利正义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西方的话语体系中,人们对权利正义命题的追问穿越时空,从对权利神授论的顶礼膜拜到对天赋人权说或自然权利论的极致推崇,权利正义逐渐成为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石,被当作资产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的永恒不变的真理。然而,无论是权利神授论还是天赋人权说或自然权利论,在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眼中都是一种非历史的存在,不具有普遍性真理的意义。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中,权利问题是一个历史问题,正义问题也是一个历史问题,权利正义同样是一个历史问题。在马克思看来,权利正义是一个复合概念,它虽然有抽象的方面,但是不能仅仅诉诸抽象的理解。权利正义并非一般的正义,而是一种意蕴丰富的有根的存在和特殊的存在,是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规范性范畴,这种规范性范畴所表达的是一种应当的、合理的价值取向或要求,它既是社会对个人的一种要求,也是个人对社会的一种要求。人从天然的自然界分离出来,作为人存在,他实际上就有一定的作为人存在的权利。人的权利既表现在人与外部自然界的关系中,表现在人与社会、人与历史的关系中,也表现在人与自身的关系中。人们经常谈到的所谓认识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交往的权利、经济的权利、政治的权利、道德的权利、宗教的权利,以及近代商品经济以来讼争不休的个人权利、社会权利、国家权力等等,实际上不过是人的权利在各个不同活动领域的不同表现形式。人的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千姿百态,因而各种不同的具体的权利就会有不同的特性。在自然的领域中,人的权利要受到人的活动能力的约束,而在社会历史领域中,人的权利的发展还要受到阶级利益与法律、风俗、习惯等社会历史性因素的影响。在自然领域中,人的权利突出的表现为对外部自然力的打破与占有;在社会历史领域中,人的权利则更为突出地表现在对过去活动的超越与自己活动权利的扩充之中。因此,我们在考察人在社会历史领域的权利时,需要注意和澄清的问题是人的权利与社会规范的关系问题。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域中,人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物,作为马克思所言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在人的世界必然面对和遭遇的权利正义问题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权利产生中的正义,二是权利分配中的正义,三是权利享有中的正义,四是权利保障中的正义。当权利正义问题作为一个具体的历史问题时,它不是永恒不变的、凝固僵死的存在,而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随着人类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改变,从而在归根究底的意义上,是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革新、运动着的。马克思认为不同的社会形态对应着不同的权利正义关系,在以贵族为主的等级社会阶段是等级权利正义,在商品经济阶段是形式权利正义,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阶段才能达到真正的实质权利正义。从而,权利正义的本质属性现实地表现为历史性、阶级性、实践性三个方面。因此,权利正义的实现离不开人的奋斗,斗争与权利正义具有历史共生性。由于,权利正义范畴是社会规范价值的反映,既有规范的功能,又有评价的功能,因而,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就有一个合理与否的问题。在历史合理与否的问题上,民粹主义的、道德主义的、理想主义的历史观都不能作为评价历史合理与否的尺度,在马克思历史观看来,衡量一种正义价值是否具有合理性、进步性的根本尺度与参照坐标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性。在当代中国,马克思历史观视域中的权利正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理论意义具体表现在:一是抵制西方自由主义侵蚀的思想武器;二是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行动指南,特别是有利于马克思主义学科体系的健全与发展。实践意义具体表现为:一是有利于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二是有利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有利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四是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断促进社会进步;五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权利文化。
钱大军,郭建果[2](2021)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的权利观变迁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说明从权利观念变迁的视角出发,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工具性权利观阶段,第二个是个体化权利观阶段,而个体化权利观阶段又可以被划分为意志论的权利观阶段和利益论的权利观阶段。不同的权利观反映了其所属阶段的社会生活状态,并将这种状态通过权利话语表达在法律体系中。权利观变迁的背后是在形塑主体性过程中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变化,而权利冲突、权利滥用现象的普遍化所表征的利益论权利观的失灵恰恰源自主体在追求利益时对自身的遗忘。发展一种适合我国国情和法治实践的共同体权利观是解决权利冲突、权利滥用问题,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可行路径。
肖帅[3](2020)在《权利利益论的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表明权利是法哲学的基石范畴,权利理论是法学理论的重要内容。权利意志论和权利利益论是两大代表性的权利理论。在权利理论产生之前,从古希腊“正当的事物”到中世纪的唯名论,权利因子以诸种形式散落在各处。近代以来,古典自然法学强调权利的主体意志属性,法律实证主义强调实在法创设权利,二者分别为权利的意志论和利益论奠定了理论基础。权利意志论的理论型态分两个阶段呈现。古典权利意志论认为,权利就是个体自由意志的行使。现代权利意志说认为,权利类似于一项小范围或小规模的主权。权利利益论认为,权利的要旨在于保护和促进权利人的利益。以权利的选择理论为代表的权利意志论面临着“主体困境”和“利益化困境”。权利利益论也面临着权利持有人是否必然从中受益,以及从利益到权利的认定标准和论证程序的追问。两大权利理论各有优劣,难分高下。当下,权利利益论成为一种占据优势地位的权利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权利利益论对疑难案件的权利争议处置策略更能得到法官的青睐。权利利益论在现代权利理论中也占据优势,主要表现为着民法价值的转向和庞德的社会利益学说。权利利益论占据优势的原因在于,相较于权利意志论,它更加接近权利的利益内核,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是一套更具一般性的理论。权利利益论面主要临着三个困境。其一,权利利益论导致实践中权利的主体范围过宽。一方面,它将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当地扩展至动物,湮没了人的主体性;另一方面,它将权利主体不当地扩展至所有利益相关者,我们选取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作为典型代表。其二,权利利益论导致权利的内容过度扩张。众多新兴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排解,纷纷贴上权利的标签,涌现出大量的新兴权利,引起权利泛化。权利泛化的生成机理大致分为权利信任的产生、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利益诉求的权利话语套用三个阶段。权利泛化导致权利“通货膨胀”,引发权利的成本难题,有损于权利价值和尊严。其三,权利利益论导致权利的价值缺失。权利利益论认为,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将权利拆解为“利益”和“法力”两个要素,分别对应着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利益的可计量性和权利的法定性造成了权利的价值缺失。针对权利利益论的三个困境,我们寻求摆脱权利利益论困境的思路。针对权利的主体范围过宽,我们采取对权利主体范围的限定措施。一方面,将权利的主体限定为人,另一方面,将上升到权利的主体利益限定为权利人自身的利益,将利益第三人排除在权利主体的范围之外。针对权利的内容过度扩张,我们采取权利的闸门限制利益的洪流。其中最重要的一道闸门是利益衡量。应由法官遵循利益衡量的操作流程,在个案中决出胜出的利益。针对权利的价值缺失,我们从三个方面加以应对。首先,权利具有不可计量性,利益的可计量性并不意味着权利也是可计量的。其次,对权利和利益加以区别,彰显权利的绝对性、优先性和主观性。最后,从权利主体的责任、权利的成本、权利的道德限制三个角度填充权利的伦理价值。
郜爽[4](2020)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关于正义论题,人类走过了漫长而悠久的探索过程。随着20世纪70年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复兴,马克思的正义观以其独特的理论研究视角走入了人们的视野。如何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正义观俨然已经成为了当前政治哲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关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合理内核的争论,并未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愈加澄明,反而因为愈加复杂的世界形势以及马克思文本中表现出来的前后“矛盾”而持续至今,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如何为马克思的道德和正义维度寻找到合法的理论辩护,既关涉到如何有效回应“马克思与正义”之争,同时也是新时期开显马克思正义理论乃至是整个政治哲学独特的理论叙事的关键所在。长久以来,马克思正义观面临着一个前提性的挑战——事实与价值的对立。从早于休谟的帕斯卡尔认为理性的作用仅仅在于数学计算,而不能洞察行为的目的开始,到大卫·休谟对事实与价值之间何以联结提出疑问,再到康德通过引入现象界与“物自体”的紧张关系,以确证事实与价值无涉。这样的一种二元对立的认知模式逐渐开显出来——人的理性根本没有办法去察觉和理解客观世界的本质和目的,以致后来的一些哲学家们言之凿凿地否认从事实判断推断出道德规范的任何可能性。至此,事实与价值的两极对立局面俨然形成。但同时也有一些国内外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对两者关系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澄清的基础上,尝试通过直接或间接的“中介”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寻找对话和会通的可能,以此表明这样的一种共同倾向——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不是分疏而是统一,而且这一倾向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之中,依然保留着十足的理论空间。在传统视域中,马克思的思想来源主要是局限于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经济学和法国社会主义这三个组成部分,然而事实上,这是对马克思理论作出的一种简化。尤其是涉及到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理论探源时,我们会发现马克思理论内部潜藏着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渊源以及德国古典哲学中黑格尔思想的合理内核。马克思将汲取而来的思想养料淋淋尽致地运用到了他的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表达之中。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开始了以政治自由和人道主义为核心的正义呐喊,自此,他从未停止过对如何超越资本主义非正义社会的哲学探索。《德意志意识形态》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形成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标志着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最终确立的同时,也体现着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真正诞生。此后,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不再仅仅是哲学的表达,更多的是转向正义的实践;不再是抽象地谈论什么是正义,而是以批判非正义彰显正义的实践内涵。这些都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集中而深刻地阐释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作出了强有力的铺垫。众所周知,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出现了看似前后矛盾的论述和表达,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实现了正义理论研究范式的哲学转向。而一组内在的规定彰显了这一正义观的崭新形象:第一,历史唯物主义是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解释依据,它指引着我们在思考正义的来源以及作出某一评价时应当依据的要素是什么;第二,否定的辩证法是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方法论基础。在对待某一事物时,正确的做法不是静态观察,而是将其最为本质和核心的部分看作是动态的,因为“矛盾”才是它们的根本属性,这一方法同样适用于资本主义及其价值规范;第三,理想与信念是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价值旨向。作为人类的理想目标,马克思提供了未来共产主义及其实现途径的最初图景。此外,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展示了它不同于以往传统正义的三个理论特性,即整体性、批判性和实践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包含着事实性的正义批判与规范性的正义建构双重含义,前者构成了马克思正义观的“显性形象”,而后者则是潜藏着的“隐性形象”。具体而言,从事实层面讲,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认为正义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任何为永恒正义辩护的人及其理论终将面临失败的结局。马克思通过对剥削与剩余价值、资本与资本逻辑的批判,揭示了资本主义形式正义掩饰下的实质非正义。就规范意义而言,马克思作出了三个方面的建构:第一,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最为突出的贡献是它对正义的来源及评价作出了足够清晰的回答;第二,马克思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的本质的复归、市场与政治体制以及按需分配的正义图景作出了初步的“规划”;第三,对于正义的实现途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马克思提供了必要的阐释和理论证明。马克思的正义观自诞生伊始便一直面临着诸多学者的质疑和挑战,西方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约翰·罗尔斯以及被评价为对马克思主义信念构成重要威胁的哲学家卡尔·波普尔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其中,罗尔斯的质疑主要集中在马克思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以及共产主义社会中正义的空场等问题上。然而,从根本意义上而言,这样的批判是站不住脚的,罗尔斯并没有意识到,马克思的正义并非以权利为最终依据,而是将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最终的解释原则。退一步讲,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本身也是矛盾重重,自由主义正义论终究会在历史的涤荡中显露出它的脆弱性。而波普尔则是依据“证伪”原则对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展开了激烈的批判,他虽然相信历史具有一定的发展趋势,但拒绝承认历史的规律性和必然性,更是在宽泛意义上将无产阶级革命与暴力等同起来。整体而言,波普尔扩大了证伪原则的使用范畴,机械而片面地强调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不过是还没被证伪的教条式的科学,而没有充分认识到,历史既是人类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的结果,同时也暗含着新旧社会形态更迭的必然。
旷中敏[5](2020)在《安宁疗护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文中指出随着老龄化社会加重、公民死因顺位构成与国家重视的三重因素叠加,使得安宁疗护权应运而生。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安宁疗护作为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写入其中,因此研究安宁疗护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则显得重要和必要。安宁疗护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国家有保障其实现的义务。安宁疗护权的性质和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关系决定了国家应承担法定义务,而国家义务的证成对实现安宁疗护权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本文除绪论与结语外,由四章构成论文主体,共计六万余字。文章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探讨安宁疗护权的内涵。本章从安宁疗护的概念切入,在厘清定义的基础上将安宁疗护与安乐死、尊严死进行界分,再引出安宁疗护权的含义,并认为安宁疗护权具有保障生命质量的基础性权利,国家义务性,指向但不等于“临终”的性质,并将安宁疗护权与主要关联的权利进行了区分。第二章,讨论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义务履行之间的关系。本章从安宁疗护权实现的义务主体着手,梳理出负有安宁疗护权实现义务的法定主体和辅助性主体,认为国家是安宁疗护权实现的法定义务主体具有国家本质、宪法与现实的依据,在此基础上,认为安宁疗护权的实现需国家履行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第三章,考察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的履行。本章首先从国内安宁疗护的有关事例回顾展开,在评析相关事例的基础上导出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履行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中遇到了法律障碍、行政不足和司法张力三大问题,并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为后文对策的完善与思考提供方向。第四章,思考如何促进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的履行。本章先从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的实践入手,梳理了主要经验以期为我国的实践提供启示,在此前提下认为国家立法机关应将保障人权与权利救济作为后续安宁疗护专门立法的核心价值和立法导向,行政机关应积极行政促进职能优化,用程序规范保障安宁疗护权的实现,司法机关应将人权保障作为有关安宁疗护权纠纷的司法介入程度和限度标准,在厘清现今司法活动规律的基础上优化部分司法价值位次。
刘子龙[6](2020)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战略定位,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秉持系统性、整体性思维,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保育等不同诉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统筹协调、综合平衡。进而逐步形成契合于“三律”(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要求、和谐有序、绿色可持续的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格局。然而,受制于传统的,呈现出离散化、割裂化特征的权利(力)理论,并基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快速推进的大趋势、大背景,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各类权利(力)之间发生冲突的风险和几率正不断增大,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冲突也由此而不断加剧和凸显。鉴于此,本文研究试图从方法论的视角切入,在充分揭示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冲突现状的基础上,提炼出法学问题——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而深入剖析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论证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意蕴,并引入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价值排序理论。在整体主义方法论、价值排序理论的指引下,探索实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新路径。本研究的行文架构主要由五章构成,各章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揭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图景及问题。首先,廓清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范畴,明确研究的边界,着重阐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内涵、类型及意义。其次,基于“冲突——权利冲突——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这一逻辑思路,一步步聚焦于涉水权利冲突。并根据功能维度、价值维度、资源维度(流域典型性)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行类型化梳理。第三,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涉水权利的配置、涉水权利间关系这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产生的法律原因,即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最后,从法律理性、生态理性、风险理性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基本诉求。第二章探究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在前章已揭示出还原主义方法论是造成涉水权利冲突的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合理性及局限性。针对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提出整体主义方法论。并对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内涵进行阐释。其次,阐释价值排序的理论内涵,通过分析价值排序理论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以论证引入价值排序理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基于价值排序理论,明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凸显生态价值的重要性。最后,基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价值排序理论,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中融入和谐价值与安全价值,以破解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和割裂性;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配置中确立综合模式,以破解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在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属性的理解中引入环境法律关系理论,以破解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第三、四、五章则是分别针对极具长江流域典型性的三个冲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所进行的类型化、流域典型性、冲突产生机理的分析,以及对因应的冲突规制路径所进行的探析。具体内容如下:第三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生存权与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冲突、生命支撑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冲突、冲突所为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环境容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流域水污染防治与区域排污权在制度设计、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断裂,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衔接,进而导致流域水污染防治无法有效约束、控制区域的排污行为。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理论基础,提出生存安全价值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四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之间的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行业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不同行业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对流域控制性水库进行离散化、割裂化的调度,从而导致对流域水量的割裂化利用,结果导致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统筹协调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五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与长江流域涉水环境权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生态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空间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域空间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伴随着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确立,水生态空间的恢复和拓展诉求日益凸显,由此对传统渔业养殖空间产生了明显的挤压和侵蚀,结果引发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生态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
张娟[7](2019)在《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的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冲突遍布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各项权利也不例外,呈矛盾共生关系,有相容也有冲突。在以权利话语构筑的法律世界中,同样存在作为法律现象出现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是一个同权利现象相伴随的问题。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必须以权利理论为分析工具。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无疑能为化解当下的中国医患权利冲突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为指导,分析我国医患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以及探求化解我国医患权利冲突的以法治路径为主导的多维路径。论文首先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理论立场、实践理性及人文意蕴这三个维度,阐释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并着重解读新时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观基本内涵。接着转入描述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在当代中国实践的现实图景,并指出权利冲突在权利实践中难以避免这一困境。通过已有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系统梳理,从中挖掘出其对当代中国权利冲突化解的理论启示,包括对权利冲突的成因、化解路径以及人文目标这三个方面的启示。当然,作为发生在医患关系领域的权利冲突,这三个方面的启示,同样对中国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有重大理论价值。论文以此为铺垫,选取了当下中国医患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探讨了医患权利冲突的特性与本质。接着,在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指导下,对中国医患权利冲突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包括主体因素、法治因素、社会因素及经济因素这四个方面。接着文章开始探讨如何化解医患权利冲突。文章首先确立我国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基本原则,包括患者利益优先原则、医患利益平衡原则,并围绕“医患权利合作”这一核心原则,构建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具体制度路径。对应已经揭示的医患权利冲突成因,对这一冲突化解的路径包括法治路径,以及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指导下的主体路径、社会路径以及经济路径的多维路径。最后,文章在结语中点出,我国医患权利冲突的产生和化解,折射出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乃至社会改革所经历的成功和挫折,以及所昭示的愿景和前途。在中国波澜壮阔的时代变迁的过程中,医患权利冲突的化解不仅需要制度革新,更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宽容合作与温暖关爱。
张佐国[8](2019)在《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基本权利限制既是宪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又是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和核心范畴。学界以往对基本权利限制的研究较多的是从特定角度研究具体理论或是研究某个具体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既缺乏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体系化思考,也较少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践问题。虽然目前已有的研究理论价值很大,但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始终要回归现实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因此,从经验和逻辑两个角度出发构建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十分必要。在“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好保障基本权利”这一理论命题之下,笔者在研究中力图构建整体性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体系,并通过回溯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生成和制度逻辑,在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基础反思的基础上,去建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并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社会实践。与此同时,笔者强调研究进路中的中国语境,直面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并从中国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实际出发,形成解决基本权利限制制度问题的“中国方案”。第一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界定概念是理性思考法律问题的前提,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基本权利的概念。基于学界在基本权利限制研究领域欠缺基本学术共识和学术积累的理论现实,笔者首先从基本权利概念的形成展开研究。通过对权利概念和本质的分析,及对基本权利概念的源起与生成的研究,揭示了基本权利概念和制度在西方和中国的两种不同形成路径,并从“宪法确认”和“基本性”两个方面去界定基本权利的概念。在与基本权利形成、基本权利救济等概念的对比中,厘清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内涵和外延。另外,基于基本权利限制与基本权利保障的逻辑关联,本章还理清了基本权利的分类、结构及功能等概念。第二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基本权利本身的正当性不证自明,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则需要从逻辑予以论证。笔者从正当性这一法哲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概念出发,分析和比较了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概念和内涵上的异同,认为正当性是实质的合法性,而离开正当性去谈合法性就会偏离实质正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建构首先要关注人性和基本权利本身,对人性的适度怀疑以及基本权利本身的可限制性是基本权利限制制度正当性的根源。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理由包括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基于正义价值的利益均衡以及对法律父爱主义理念的有限承认。但与此同时,人性尊严是适用法律父爱主义和限制基本权利的底线,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无论如何也不能损害人的尊严。第三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包括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理由、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及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在确立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之后,对基本权利限制理由的证成更多的是一种正当化的过程。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包括宪法限制、法律限制,以及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限制。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构建与制度实践关系密切,因此必须将此二者放在同一层面去思考和研究。因此,笔者分析研究了世界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主要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基本权利)克减制度以及中国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模式,尤其是重点分析了我国宪法第51条的立法模式和基于法律保留的区分式限制体例的融合问题。第四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虽然基本权利是可限制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已经得到论证,但公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等理由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而是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限制基本权利的行为也要进行限制,这就是基于合宪性审查基础上的“限制的限制”之制度逻辑。笔者从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研究着手,论证了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关系,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角度研究了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路径。同时,对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关联进行了论证,提出了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均与西方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第五章对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与制度进行了反思与重构。通过研究基本权利的制度生成和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在中国的形成过程,提炼出基本权利限制的“中国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形成该问题背后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因素。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将基本权利限制问题放入中国语境下进行思考,提出在当前合宪性审查工作稳中推进的背景下,应该重新发现宪法第51条的理论及制度价值,激活法律保留原则,从立法体例、宪法解释、行政诉讼尤其是合宪性审查角度出发去解决中国自身的基本权利限制问题。
姜素萍[9](2019)在《马克思正义观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有两个主要任务,一是就正义问题“回到马克思”,挖掘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历程,二是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观照当代西方正义理论,以期得到社会主义新时代正义建设的相关启示。正义是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是人类的共同政治价值,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现代性的危机促使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恢复了人们对政治哲学的关注,他以“作为公平的正义”使政治哲学研究恢复了活力,其正义理论回应了当代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有效地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做了解释和辩护。一石激起千层浪,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以至于正义成为20世纪下半叶以来政治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的重心,当代的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共和主义和第三势力等纷纷加入争论的行列。以罗尔斯、诺奇克为首的自由主义直接或间接地对马克思的思想提出了挑战,比如,面对资源的有限性,我们能否对生产力发展的“两个必然”保持乐观?在当下的现实世界,马克思“超越性”的正义理论应该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应得的正义与平等的正义之间,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看待马克思的分配原则?对此,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提出了“马克思与正义”,探讨了马克思如何看待道德和正义的问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新领域。但是,在这些思考中,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有意冷落了历史唯物主义,批评马克思主义是经济主义、历史主义或阶级主义,他们普遍强调规范微观的分析论证,在诉诸于“道德工程”建设的道路上又走得太远。针对正义问题在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中的境遇,我们回到马克思的经典文本,期望为历史唯物主义是否、以及如何成为正义理论的研究方法找到可能性的回答。同样面对“马克思与正义”的问题,我们需要厘清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过程,审慎辨别马克思对正义的态度,在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对立又协作的今天,得到马克思理论给予的现实启迪。论文的基本思路就是基于这一理论困惑和现实关怀,研读和深挖马克思的经典文本,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解读马克思的思想,以马克思的基本方法、阶级立场和核心观点为基本要点,初步呈现出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轨迹、理论实质与当代要义。具体来看,论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简要考察了西方思想史上的正义观。探寻了马克思正义观的思想根基,对始于苏格拉底的古典正义,到由霍布斯开启的现代正义进行了追溯,马克思的正义观是对人类正义思想的继承、发展和超越,是正义思想史上新的里程碑。第二、三章着重研究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过程,把握马克思正义观的基本特征和理论实质。马克思的正义观是在与其他思想家和现实的碰撞中逐渐发展的,其正义观的形成经过了萌芽、形成、成熟的三个阶段,大致经历了革命民主主义正义观,到人本主义正义观,再到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历史演变,这一过程呈现出了马克思正义观的“变”与“不变”:改变的仅仅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观点,不变的是分析方法、阶级立场和价值旨向。马克思正义观的理论实质是实现人的解放:从“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到“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始终关注的是劳动者的权益、个人的自由尊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他的正义观是以实现人的解放为最终目标,具有实践性、历史性、阶级性三个基本特征。第四、五章是当代西方诸正义理论研究和以马克思的视角来审视其正义理论部分。在“全球正义”时代,对何谓正义、如何实现正义的讨论也是一种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争夺,只有深入了解当代西方的正义观,在马克思的视角下对其进行批判和吸收,才能形成更具说服力、更完善、实践性更强的正义理论。这部分通过剖析西方正义理论的问题和局限,展现出马克思正义观的批判性和超越性,表明马克思正义思想在当代正义理论中的“在场性”。用马克思正义思想观照资本主义实践可以发现,西方理论不可能站在非西方立场上研究问题,也不足以解释我们国家发展中的现实问题,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体制的批判时至今日仍具有强大的解释力。第六章是马克思正义观在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价值。社会主义的正义价值理念需要依据马克思正义观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正义不是依靠抽象的理论批判就可以实现,而是要在处理各种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开展,正义嬗变的根源是生产方式的变革,只有牢牢抓住在物质领域大力发展生产力这一前提,人的自由平等才能得以实现。而在当前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处理好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个体利益和共同体利益的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关注分配正义也就成为马克正义观的应有之义。概而言之,无论马克思曾经怎样嘲讽、奚落和斥责过那些泛泛而谈的“正义”,他实质上持有一种批判式的正义观,也有一个大致完备的正义论证过程。一方面,正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本身就自带神秘感和模糊性,它具有积极担当的正面价值,但并不能作为承载社会之重的“首要德性”;另一方面,马克思重视最多的是物质生产,对自由、平等、解放和自我实现的考虑贯穿始终,他并没有明确专注地为正义下过结论,但是,这种貌似“轻视”甚至“不耐烦”,以其他价值名义进行批判的字里行间恰恰是对正义的阐释,其随处可见于文本中的关切和表述已经构成了他的正义观。马克思不是拒斥正义、不要正义,而是不要“一般的正义”,他伟大无私的品格、他倾其一生为人类事业奋斗的牺牲精神、他的政治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理论,就是对正义最好的解读,还有谁能比马克思对正义的诠释更有力量?我们在马克思的文本中看不到确之凿凿、雄辩滔滔的正义言辞,因为,他已经将对正义的探索和追寻纳入到了波澜壮阔的人类真实的社会运动之中。马克思的理论是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理论,其立足点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类社会,是与人的实践活动密切相结合的。将马克思的理论当做绝对真理并机械地、教条地运用到社会现实,不仅不是对马克思的追随,反而是背离了马克思的精神。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能够取得成就,是与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密不可分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必须继续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断吸收其他理论的合理因素,更好地指导当代社会建设。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国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分享到了经济增长的成果,但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分享广度、受益的程度仍大为不同,由此导致人们的不公平感也在增强,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任何有吸引力的规范的政治理论都必须解释政治制度应该如何处理这些事实”。①我们期望通过马克思的正义视角,观照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新变化,审视中国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价值之维,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平正义概念,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分配制度改革,以之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正义建设的价值取向。
谭春波[10](2018)在《马克思的正义观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认为马克思的着作中蕴含着丰富的正义思想,这些正义思想却是隐而未显的,而且从表面上来看,马克思对正义的态度具有矛盾性。一方面在马克思成熟时期的着作中,一直把“公平”、“正义”、“平等”等道德观念视为意识形态,并且对这些意识形态观念持有批判的态度。另一方面,人们在阅读马克思着作的时候又会有一种直接的感受,那就是在这些作品中饱含着对资本主义的强烈道德愤慨。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就让人们产生了疑问,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呢?回答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要坚定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念,就要从学理上为社会主义正义观的合理性进行辩护,这就有必要深入文本来研究马克思的正义观,从马克思的正义观那里寻找学理上的依据。二是当代中国社会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公平正义问题,为正确认识和解决当代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也有必要对马克思的正义观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从而为我们解决公平正义问题提供理论资源。第一章对马克思的正义观进行了概述。马克思的正义观是从西方正义观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西方正义观包括古代正义观和近代正义观。西方古代的正义观主要蕴含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中。柏拉图的《理相国》把个人德性正义论发展到了城邦制度正义论。亚里士多德则在《政治学》中对正义问题做了系统的探讨。在近代政治哲学中,正义观演变成了资本主义正义观,而且在诸多资产阶级理论家的努力下,资本主义正义观已经趋于完备。在马克思的正义观中,正义主要有三种涵义。一是正义有自由的涵义,马克思所理解的自由是以人为中心的、体现为感性活动的、社会化的自由。二是正义有平等的涵义,马克思所理解的平等是人之作为人本身的自由个性之间的平等。三是正义有效率的含义,马克思所理解的效率其实也就是生产力本身。马克思正义观实现了对西方正义观的创新性发展,一是深化了正义的内涵;二是拓展了正义的主题;三是创新了正义的实现方式。第二章梳理了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过程。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过程包括萌芽、转变、形成和成熟四个时期。马克思的正义观萌芽于博士论文时期,莱茵报期间仍然坚持着博士论文时期的正义观,在这个时期马克思的正义观类似于自然法正义观。在莱茵报期间的经历,尤其是物质利益难题,动摇了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基础,促成了马克思正义观的转变。马克思正义观转变的第一篇文献就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这篇文献中,马克思颠倒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诞生做了理论准备。而第二篇重要文献就是《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政治国家和法权的批判,论述了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初步揭示出人类解放的关键所在不是政治国家而是市民社会。之后,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深入揭示了市民社会的结构,通过异化概念批判了市民社会的正义性。马克思正义观是以新世界观为基础形成的,所以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重新构建了其正义观的逻辑起点,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则奠定了其正义观的理论基础,这标志着马克思正义观的根基已经扎下。《共产党宣言》则标志着马克思正义观的正式确立,其正义观初步形成。马克思成熟期的正义观主要体现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中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的根源就在于其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性,其矛盾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的正义观彻底形成。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针对拉萨尔的错误观点,提出了适应于未来社会的建构性正义观,重申了马克思正义观的本质,这标志着马克思的正义观真正走向成熟。第三章归纳了马克思正义观的主要内容。马克思的正义观包括批判性的正义观和建构性的正义观。马克思批判性的正义观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一是经济层面展开的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性批判,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无效率性;二是政治层面展开的对资本主义法权的正义性批判,马克思认为国家法权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因此法权仅仅表现为形式上的正义;三是从意识形态层面展开的对资本主义正义观的批判,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诸种正义性价值观念的形而上学性质,揭示了资本主义正义观具有虚幻的意识形态特征。马克思建构性的正义观以人类解放为正义目标,马克思所理解的人类解放是社会化的人类解放,必然要求共产主义的社会形态。马克思认为人类解放绝不是通过道德批判就能实现的,而生产力发展的绝对性决定了正义社会实现的必然性。马克思还认为人类解放并不是一个完全的“自然过程”,人类实践推动了正义社会的实现,历史过程本身就是人类能动实践结果,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部研究都是为了给人类实践指明真正的革命对象。第四章分析了马克思正义观的理论特征。马克思的正义观具有三大理论特征。一是马克思的正义观具有科学性的理论特征。其科学性是指马克思的正义观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其理论基础,认为任何正义观都是由其经济基础所决定的;马克思的正义观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反映,这与资本主义的正义观产生了本质的区别;马克思的正义观坚持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不主张追求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盲目正义。二是马克思的正义观具有超越性的理论特征。马克思的正义观否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基础,认为只要是在私有制基础上,就不可能真正推翻资本主义;还颠覆了劳动所有权原则,马克思揭示劳动所有权会转向它的反面;最终超越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马克思反对在分配正义上作文章,认为分配是被资本主义正产方式所决定的东西,只有推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能真正实现共产主义。三是革命性特征,其革命性特征首先是指马克思的正义观贯彻了辩证法的思想,从来不崇拜任何东西。另外,马克思的正义观不是纯粹书斋里的理论,必然要转化为能动的实践,并以之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马克思的正义观还是坚定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的正义观,认为无产阶级是资产阶级的掘墓人和未来社会的开创者。第五章论述了马克思正义观的当代理论价值。马克思的正义观有三种理论价值。一是有利于坚定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深刻的认识是信仰的前提,马克思的正义观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本质。二是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提供了理论资源。随着当代中国各种社会正义问题的出现,人们对社会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产生了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正义理论的迫切要求,社会主义中国应该追求什么样的正义是一个亟待解答的问题,马克思的正义观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的理论源泉。三是对当代西方正义观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马克思的正义观直接影响了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也有力地驳斥了诺奇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正义论,还对社群主义正义论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马克思的正义观是在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批判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覆盖了西方当代正义观的视野,在当代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第六章探讨了马克思正义观的当代实践价值。马克思正义观的当代实践价值有三点。一是为人们正确评价改革开放实践的正义性提供了坐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当代中国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人们对如何评价改革开放的正义性也就有了不同的认识,马克思的正义观作为一种理论坐标,为我们认识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的正义性提供了判断标准,既可以帮助人们正确看待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公平正义问题,还有利于让人们树立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信念。二是指导当代中国建设正义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当今时代很多人对今后中国改革开放应当向何处去产生了不同的认识,正义已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关系到当今社会稳定和今后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重大现实问题,而马克思的正义观对指引中国今后改革开放实践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三是马克思的正义观对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仍然有着重大的批判性意义,虽然当今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但是马克思的正义观对资本主义政治国家、生产方式、意识形态和生态问题的批判,仍然是有效的和深刻的,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从总体上超出马克思正义观的批判范围。
二、论权利的起源和发展基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权利的起源和发展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1)马克思历史观视域中的权利正义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基本思路 |
(一) 主要内容和基本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论文难点与创新 |
(一) 论文的难点 |
(二)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权利问题及其相关范畴 |
一、权利的产生 |
(一) 权利产生的客观条件 |
(二) 权利产生的主观条件 |
二、权利的内涵与特征 |
(一) 中西权利概念的语义学分析 |
(二) 当代权利概念的中西比较 |
(三) 权利的基本特征 |
三、权利的类型 |
(一) 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对权利的划分 |
(二) 从存在形态上对权利的划分 |
(三) 从权利活动客体视角对权利的划分 |
四、权利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 权利与利益 |
(二) 权利与自由 |
(三) 权利与资格 |
(四) 权利与权能 |
第二章 正义问题及其相关范畴 |
一、正义的产生 |
(一) 正义产生的客观条件 |
(二) 正义产生的主观条件 |
二、正义的内涵与特征 |
(一) 中西正义概念的语义学分析 |
(二) 当代正义概念的中西比较 |
(三) 正义的基本特征 |
三、正义的类型 |
(一) 形式正义 |
(二) 实质正义 |
四、正义与权利的关系 |
(一) 权利与正义的同一性 |
(二) 权利与正义的差异性 |
(三) 权利与正义的统一 |
第三章 马克思历史观中权利正义问题和内容 |
一、权利产生中的正义 |
(一) 权利正义与社会规范的关系 |
(二) 社会规范的合理性是权利正义的前提 |
二、权利分配中的正义 |
(一) 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不正义 |
(二) 分配原则的正义在于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
三、权利享有中的正义 |
(一) 享有的权利是否应得 |
(二) 应得的权利是否享有 |
四、权利保障中的正义 |
(一) 尊重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
(二) 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制度 |
第四章 权利正义的历史演变和实现途径 |
一、权利正义的核心问题 |
(一) 权利和权力的中英文辨析 |
(二) 西方思想家对权利与权力关系的界定 |
(三) 马克思对权利正义的内在规定和评价尺度 |
二、权利正义的历史演变 |
(一) 等级社会的等级权利正义 |
(二) 商品经济社会的形式权利正义 |
(三) 共产主义社会的实质权利正义 |
三、斗争在权利正义实现中的作用 |
(一) 斗争与权利正义的历史性共生 |
(二) 斗争的作用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 |
(三) 斗争的价值在于缓解历史分娩的阵痛 |
第五章 马克思历史观中的权利正义论的当代意义 |
一、马克思权利正义论的理论意义 |
(一) 抵制西方自由主义侵蚀的思想武器 |
(二) 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行动指南 |
二、权利正义的实践意义 |
(一) 有利于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
(二) 有利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三) 有利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
(四) 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
(五) 有利于社会主义权利文化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的权利观变迁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形成过程的阶段划分 |
1.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形成阶段的三阶段说和四阶段说。 |
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形成阶段的新划分标准。 |
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形成阶段的二阶段说。 |
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形成过程的第一阶段及其权利观 |
1.第一阶段法律体系发展的特点。 |
2.第一阶段的权利观。 |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形成过程的第二阶段及其权利观 |
1.第二阶段法律体系发展的特点。 |
2.第二阶段前期的意志论的权利观。 |
3.第二阶段后期的利益论的权利观。 |
四、对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的权利观变迁之反思 |
1.利益论的权利观的失灵。 |
2.以自我和他者的关系为视角的反思。 |
五、完善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可能路径——共同体权利观 |
(3)权利利益论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论文结构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权利的利益论和意志论之争 |
第一节 权利理论的生成 |
一、权利理论产生之前的权利因子 |
二、权利理论的形成 |
第二节 权利的意志论和利益论 |
一、权利意志论 |
二、权利利益论 |
第三节 对两大权利理论的评析 |
一、对权利意志论的评析 |
二、对权利利益论的评析 |
第二章 占据优势地位的权利利益论 |
第一节 权利利益论占据优势的现状 |
一、权利利益论在当下司法实践中的优势 |
二、权利利益论在现代权利理论中的优势 |
第二节 为什么选择权利利益论 |
一、权利的内核是利益的实现 |
二、权利利益论可操作性更强 |
三、权利利益论更具一般性 |
第三章 权利利益论的困境 |
第一节 权利主体范围过宽 |
一、动物权利 |
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 |
第二节 权利内容过度扩张 |
一、新兴权利与权利泛化 |
二、权利泛化的困境 |
第三节 权利价值缺失 |
一、利益的可计量性 |
二、权利的法定性 |
第四章 摆脱权利利益论困境的思路 |
第一节 对权利主体范围的限定 |
一、权利是人的权利 |
二、以权利意志论限定权利主体 |
三、权利须基于自身利益 |
第二节 对权利内容的限定 |
一、权利的闸门 |
二、利益衡量 |
第三节 权利价值缺失的应对 |
一、权利的不可计量性 |
二、权利不同于利益 |
三、权利意志论的主观权利启示 |
四、权利的伦理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二、本文的研究思路 |
第1章 事实与价值:马克思历史唯物正义观的前提性反思 |
1.1 历史与传统:事实与价值的对立 |
1.1.1 事实与价值的对立:帕斯卡尔、休谟与康德 |
1.1.2 关于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的对立 |
1.2 反思与澄清:事实与价值的统一 |
1.2.1 事实与价值在概念上的重叠 |
1.2.2 事实的“价值性”与价值的“事实性” |
1.2.3 重返“休谟问题”:事实与价值的逻辑统一 |
1.2.4 马克思关于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 |
第2章 历史与回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思想渊源及理论形成 |
2.1 城邦与社会正义:亚里士多德与马克思 |
2.1.1 古典城邦:正义的社会背景 |
2.1.2 经济生活:对社会共同体的本质洞察 |
2.1.3 社会实践:一种自我实现的可能 |
2.2 历史和现实的和解:黑格尔与马克思 |
2.2.1 法权批判:正义的批判“靶心” |
2.2.2 劳动价值:人的主体的发现 |
2.2.3 历史—社会:历史与哲学的和解 |
2.3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形成和发展 |
2.3.1 继承与批判: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
2.3.2 反思与建构: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到《资本论》 |
第3章 正义与“反正义”: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内在规定性及理论特性 |
3.1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正义性与“反正义”性 |
3.1.1 马克思为什么“反对”正义? |
3.1.2 对所谓的“反对”的一点思考 |
3.2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内在规定 |
3.2.1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正义观的解释依据 |
3.2.2 否定的辩证法是马克思正义观的方法论基础 |
3.2.3 理想与信念是马克思正义观的价值旨向 |
3.3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理论特性 |
3.3.1 整体性 |
3.3.2 批判性 |
3.3.3 实践性 |
第4章 “显性”与“隐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双重形象 |
4.1 事实与正义的批判: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显性形象” |
4.1.1 历史与正义:对资本主义永恒正义的正义批判 |
4.1.2 剥削与剩余价值: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批判 |
4.1.3 资本与资本逻辑:对资本主义拜物教的正义批判 |
4.2 规范与正义的建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隐性形象” |
4.2.1 来源与评价:一种可能的规范视角 |
4.2.2 超越与复归:共产主义与正义 |
4.2.3 无产阶级革命:历史唯物主义对正义的再确认 |
第5章 挑战与回应: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当代视野 |
5.1 “公平的正义”还是“革命的正义”:罗尔斯与马克思 |
5.1.1 罗尔斯与“作为公平的正义” |
5.1.2 罗尔斯对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批判 |
5.1.3 对罗尔斯关于马克思正义观的批判的回应 |
5.2 “历史决定论的贫困”:波普尔与马克思 |
5.2.1 证伪主义:波普尔非历史决定论的方法论基础 |
5.2.2 “证伪”与对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的批判 |
5.2.3 共产主义:历史的必然性与创造性的合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主要论文 |
致谢 |
(5)安宁疗护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献综述 |
(?)域外相关研究评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评述 |
(三)对上述研究的评价 |
四、研究思路与?法 |
(?)研究思路 |
(二)研究?法 |
五、创新与不? |
(?)可能的创新点 |
(二)?章的不? |
第一章 安宁疗护权的内涵 |
?、安宁疗护权的界定 |
(?)安宁疗护的定义厘清 |
(二)安宁疗护与相似概念的辨析 |
(三)本?安宁疗护权的含义 |
二、安宁疗护权的性质 |
(?)安宁疗护权是保障?命质量的基础性权利 |
(二)安宁疗护权具有国家义务性 |
(三)安宁疗护权指向但不等于“临终” |
三、安宁疗护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安宁疗护权与?命权 |
(二)安宁疗护权与健康权 |
(三)安宁疗护权与?主权 |
第二章 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义务的履行 |
?、安宁疗护权实现的义务主体 |
(?)安宁疗护权实现义务的法定主体 |
(二)安宁疗护权实现义务的辅助性主体 |
二、国家保障安宁疗护权实现的依据 |
(?)国家的本质 |
(二)宪法的依据 |
(三)现实的依据 |
三、实现安宁疗护权与对应的国家义务 |
(?)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的消极义务 |
(二)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的积极义务 |
第三章 安宁疗护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考察 |
?、国内安宁疗护的有关事例回顾与评析 |
(?)安宁疗护的有关事例回顾 |
(二)对上述事例的评析 |
二、我国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
(?)安宁疗护权的实现存有法律间障碍 |
(二)安宁疗护权的实现存在着?政不? |
(三)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司法存在张? |
三、对安宁疗护权实现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国家消极义务履?不? |
(二)国家积极义务履?不充分 |
第四章 促进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实现的思考 |
?、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的实践启? |
(?)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实践的简要梳理 |
(二)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实践经验的启? |
二、实现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的?法履? |
(?)安宁疗护?法中应突出权利救济的法治思维 |
(二)明确?权为国家安宁疗护?法中的价值指引 |
三、实现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的?政履? |
(?)积极?政: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政履?的基本保障 |
(二)职能优化: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政履?的逻辑关键 |
(三)程序规范: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政履?的路径保障 |
四、实现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的司法履? |
(?)?权保障: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司法履?的介?程度 |
(二)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司法履?之价值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与评述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范畴的界定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类型 |
四、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意义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廓清 |
一、“冲突”与权利冲突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类型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溯源与规制诉求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诉求 |
第二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方法论转换:从还原主义方法论到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一、还原主义方法论的阐释与评析 |
二、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三、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 |
第二节 价值论调整:从旧价值排序到新价值排序 |
一、价值排序的理论阐释 |
二、价值排序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实现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构造的价值拓展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配置的模式选择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的属性界定 |
第三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存安全价值优位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统筹协调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态优先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
结论:新时代长江流域法治的突破与转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的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基本内容 |
五、创新点及有待解决的问题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利观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理论维度 |
一、理论的基本前提:科学的权利观 |
二、理论的基本立场:历史唯物主义的权利观 |
三、理论的思维方法:唯物辩证法的权利观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实践理性 |
一、权利规范的形成根植于物质基础所决定的社会秩序 |
二、权利关系的变迁受制于社会关系的变迁 |
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对权利正当性的决定作用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人文意蕴 |
一、权利是“人赋”的,并且是人之为人的确证 |
二、权利的价值诉求体现人的主体性地位 |
三、权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当代中国发展及价值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当代中国发展 |
一、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二、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三、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四、以胡锦涛为总书记党中央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第二节 新时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观内涵解读 |
一、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主体地位 |
二、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根本保证 |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基本路径 |
四、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民权利实践的根本目标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在当代中国实践的现实图景 |
一、权利观念革新:从服从权力到争取权利的观念进步 |
二、权利领域拓展:从民事权利到社会权利的不断推进 |
三、权利诉求多元:从基本人权到新兴权利的类型丰富 |
四、权利冲突产生:从个人主义到合作主义的困境突出 |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对权利冲突的启示 |
一、提供权利冲突发生原因的理论解释 |
二、确立权利冲突化解路径的实践指向 |
三、树立权利冲突得以化解的人文目标 |
第三章 医患权利冲突的特性与成因 |
第一节 医患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及规范梳理 |
一、医患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 |
二、医患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规范梳理 |
三、医患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相关启示 |
第二节 医患权利冲突的特殊性质 |
一、医患权利冲突的真伪之辩 |
二、医患权利冲突的特征概括 |
三、医患权利冲突的本质分析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医患权利冲突的成因 |
一、主体因素:医患双方权利观的非理性运用 |
二、法治因素:医患权利保护的法律运行失灵 |
三、社会因素:医患权利运行的保障制度不足 |
四、经济因素:医患权利实现的物质条件制约 |
第四章 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患者利益优先原则 |
一、患者利益优先原则确立患者权利主体的首要地位 |
二、患者利益优先原则的内涵辨析 |
三、患者利益优先原则的若干具体运用 |
第二节 医患利益平衡原则 |
一、医患利益平衡原则兼顾医患权利内容的动态实现 |
二、提出医患利益平衡原则的现实迫切性 |
三、医患利益平衡原则的若干具体运用 |
第三节 医患权利合作原则 |
一、医患权利合作原则促进医患权利关系的良性互动 |
二、坚持医患权利合作原则的必要性 |
三、医患权利合作原则的若干具体运用 |
第五章 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法治路径 |
第一节 医患权利配置的立法表达 |
一、制订医患权利保护的统一法律 |
二、确立医患权利内容的明确边界 |
三、明确医患权利行使的具体规则 |
第二节 医患权利协商的行政执法 |
一、增强医师个人行政责任的承担 |
二、发挥行政机关预防医患权利冲突的执法功能 |
三、完善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行政调解程序 |
第三节 医患权利平衡的司法裁量 |
一、强化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诉讼功能 |
二、改进医患利益冲突衡量的法学方法 |
三、确立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指导性案例 |
第四节 医患权利冲突的多元化解机制 |
一、构建医患权利冲突多元化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加强医患权利冲突当事人间的和解制度 |
三、构建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医事仲裁制度 |
四、突出化解医患权利冲突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 |
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多维路径 |
第一节 培育医患权利共同体的理性权利观 |
一、和谐社会背景下构建医患权利共同体的必要性 |
二、医患信任与沟通是构建医患权利共同体的关键因素 |
三、重建医患权利共同体的具体路径 |
第二节 完善医患权利运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
一、推进医方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二、优化普通患者的医疗社会保障制度 |
三、健全贫困患者的医疗救助制度 |
第三节 巩固医患权利实现的物质经济基础 |
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患者权利均衡实现 |
二、公立医院改革坚持患者利益优先的公益本位 |
三、规范社会办医行为减少发生医患权利冲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 |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源起与生成 |
一、基本权利概念在西方的逻辑演进 |
二、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生成路径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范畴 |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两种理论及评析 |
二、基本权利界限理论的引入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特征 |
四、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衔接 |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结构、功能及分类 |
一、基本权利的逻辑构成 |
二、基本权利的功能面向 |
三、基本权利的理论分类 |
小结 |
第二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正当性的概念与范畴 |
一、正当性的法哲学内涵 |
二、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理论预设 |
一、对人性的适度怀疑和警惕 |
二、基本权利的可限制性及其相关理论 |
第三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理由 |
一、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 |
二、利益均衡过程中对公益的倾斜 |
三、对法律父爱主义的有限承认 |
小结 |
第三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 |
一、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主要方式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及底线 |
第二节 世界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一、典型国家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 |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三、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模式 |
小结 |
第四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的理论范畴与制度定位 |
一、合宪性审查的概念辨析 |
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构成 |
三、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保障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内在逻辑与模式选择 |
一、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 |
二、作为形式审查标准的法律保留 |
三、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质审查 |
第三节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关联 |
一、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性缺失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反思与理论构建 |
第一节 近代以来我国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回顾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生成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成立后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再思考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存在的理论沉疴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面临的制度困惑 |
第三节 解决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中国进路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理论共识凝聚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具体拓展 |
第四节 基本权利限制制度中不同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一、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与立法机关的消极义务 |
二、基本权利限制中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马克思正义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的研究背景 |
二、论文的研究意义 |
三、论文的研究综述 |
四、论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 |
第一章 马克思正义观的历史渊源 |
第一节 古典正义观:等级正义 |
一、苏格拉底的德性正义观 |
二、柏拉图的秩序正义观 |
三、亚里士多德的现实正义观 |
第二节 现代正义观: 形式正义 |
一、霍布斯的契约正义观 |
二、洛克的权利(财产权)正义观 |
三、卢梭的公意正义观 |
四、黑格尔的理性正义观 |
第二章 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过程 |
第一节 马克思正义观的萌芽时期 |
一、正义的诉求 |
二、正义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
第二节 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时期 |
一、对正义的思辨性反思 |
二、人本主义正义话语 |
第三节 马克思正义观的成熟时期 |
一、哲学信仰的清算 |
二、正义的宣言 |
第三章 马克思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马克思正义观的理论实质 |
一、人的解放的意蕴 |
二、人的解放的正义逻辑 |
三、人的解放的真正实现 |
第二节 马克思正义观的基本特征 |
一、实践性 |
二、历史性 |
三、阶级性 |
第四章 马克思正义观的当代话语语境 |
第一节 自由主义: 平等、权利与正义 |
一、罗尔斯: 作为公平的正义 |
二、诺奇克: 正义意味着权利 |
第二节 社群主义: 正义与善、共同体 |
一、自由主义批判 |
二、正义与善 |
三、共同体 |
第三节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与正义” |
一、资本主义剥削是否正义 |
二、马克思以何批判资本主义 |
三、正义自身的限度 |
第五章 马克思正义观的批判视野 |
第一节 对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批判 |
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是最大的不正义 |
二、人的本质不是抽象的存在物 |
三、不存在普遍永恒的正义原则 |
第二节 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争的实质 |
一、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的内容 |
二、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批判的理论局限 |
三、马克思视角下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 |
第三节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异质话语 |
一、正义研究的历史唯物主义困境 |
二、马克思正义观合法性的境遇 |
三、“道德工程”不能承受之重 |
第六章 马克思正义观在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价值 |
第一节 马克思正义观作为社会主义正义的价值取向 |
一、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正义转向 |
二、马克思正义视域下的社会主义正义建构 |
第二节 马克思正义观的重心调试:物质生产 |
一、物质生产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 |
二、正义嬗变的根源是生产方式的变革 |
三、正义的实现无法脱离物质生产领域 |
第三节 马克思正义观的“超越方式”:基于应得与平等的分配正义 |
一、分配正义: 分配什么 |
二、分配要适应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 |
三、在应得正义与平等正义之间 |
结语:我们应承担起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正义之重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马克思的正义观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的创新点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一)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二)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难点及创新点 |
(一)研究难点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马克思正义观的相关概述 |
一、西方的正义观 |
(一)西方古代的正义观 |
(二)西方近代的正义观 |
二、马克思正义观的涵义 |
(一)马克思正义观的自由涵义 |
(二)马克思正义观的平等涵义 |
(三)马克思正义观的效率涵义 |
三、马克思正义观对西方正义观的发展 |
(一)拓展了正义概念的内涵 |
(二)深化了正义的主要论题 |
(三)创新了正义的实现方式 |
第二章 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过程 |
一、马克思正义观的起源 |
(一)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正义思想 |
(二)《莱茵报》期间的正义思想 |
二、马克思正义观的转变 |
(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批判“正义”的世界观基础 |
(二)《论犹太人问题》——对政治国家正义性的批判 |
(三)《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对市民社会正义性的批判 |
三、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 |
(一)《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构建马克思正义观的逻辑起点 |
(二)《德意志意识形态》——确立马克思正义观的理论基础 |
(三)《共产党宣言》——标志着马克思正义观的确立 |
四、马克思正义观的成熟 |
(一)《资本论》及其手稿——展开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正义性批判 |
(二)《哥达纲领批判》——对未来正义社会的积极设想 |
第三章 马克思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
一、马克思批判性的正义观 |
(一)批判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无效率性 |
(二)剖析了资本主义国家法权的局限性 |
(三)揭露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虚幻性 |
二、马克思建构性的正义观 |
(一)人类解放是马克思正义观的最终目标 |
(二)生产力发展的绝对性使人类解放成为必然 |
(三)实践推动了正义社会的实现 |
第四章 马克思正义观的理论特征 |
一、马克思正义观的科学性 |
(一)贯彻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原则 |
(二)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部矛盾为现实根基 |
(三)体现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
二、马克思正义观的超越性 |
(一)颠覆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基础 |
(二)突破了资本主义的劳动所有权原则 |
(三)超越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 |
三、马克思正义观的革命性 |
(一)贯彻了辩证法的批判精神 |
(二)推动了改变世界的能动实践 |
(三)体现了无产阶级的革命立场 |
第五章 马克思正义观的当代理论价值 |
一、有利于坚定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 |
(一)深化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质的认识 |
(二)加强人们对资本主义非正义性的认同 |
(三)巩固人们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念 |
二、对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具有推动作用 |
(一)政治领域的法权正义理论 |
(二)经济领域的契约正义理论 |
(三)社会领域的分配正义理论 |
(四)环境领域的生态正义理论 |
三、对当代西方正义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
(一)对罗尔斯公平正义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
(二)有力批判了自由至上主义正义论 |
(三)对社群主义正义论的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
第六章 马克思正义观的当代实践价值 |
一、为正确认识改革开放实践的正义性提供了坐标 |
(一)使人们充分认识到改革开放实践在实现社会正义中的作用 |
(二)指导人们理性看待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
(三)帮助树立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追求 |
二、对当代中国建设正义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一)推动公平正义在政治领域的实现 |
(三)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经济秩序 |
(四)塑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结构 |
(五)建立体现正义原则的生态制度 |
三、对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仍然具有强大的批判力 |
(一)当今资本主义政治国家的主要职能仍然是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 |
(二)当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主要矛盾没有发生改变 |
(三)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的“普世价值”还是虚幻的意识形态 |
(四)导致全球生态危机的根源是资本逻辑在全球的扩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论权利的起源和发展基础(论文参考文献)
- [1]马克思历史观视域中的权利正义论[D]. 孟桢. 华中师范大学, 2021(02)
- [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的权利观变迁及其启示[J]. 钱大军,郭建果. 北方论丛, 2021(03)
- [3]权利利益论的困境与出路[D]. 肖帅.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研究[D]. 郜爽. 吉林大学, 2020(08)
- [5]安宁疗护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D]. 旷中敏.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6]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D]. 刘子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的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研究[D]. 张娟.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8]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D]. 张佐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马克思正义观研究[D]. 姜素萍. 云南大学, 2019(09)
- [10]马克思的正义观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谭春波.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