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校长在学校管理中的伦理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校长论文,在学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G471.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192X(2006)11-0008-07
任何管理,从某种意义而言总是与伦理、道德问题相关的。[1] 学校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特殊社会活动和职业领域,校长作为学校管理过程中主要的决策者,其所作出的决策很难说与伦理道德无关。当前,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的背景下,校长面对的是一个充满价值冲突和利益纷争的复杂世界,在彼此冲突的价值中作出选择,并在种种矛盾的利益权衡中作出符合伦理的决策,已经成为校长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校长在学校管理中的伦理选择,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校长伦理选择的意义
伦理选择指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之间,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所做的关于善、恶的选择或对于不同道德价值的选择,这样的选择并不总是在善与恶之间进行,也可能在善与善之间进行。在身处伦理困境时,校长毫无疑问地要作出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校长的伦理选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认识这些意义是我们深入分析这一客观现象的前提。
(一)伦理选择是校长的学校管理道德观的特殊表现形式
学校管理道德观是学校管理者在学校管理过程中确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基本认识,它影响着学校管理者及管理对象的行为方式。[2] 伦理选择使校长内在的价值观念、伦理品质等以心理活动和行为活动的形式呈现出来,是校长学校管理道德观的特殊表现形式。
从校长所作选择最终表现出的倾向,我们可以判断出其学校管理道德观是注重功利的还是注重权利的,是自私的还是无私的,是注重效率的还是注重公平的,是坚持结果公平的还是坚持过程公平的。因此,伦理选择是我们了解校长学校管理道德观的重要途径。对校长管理道德观的了解可作为校长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和依据,校长也可在对自己伦理行为的自我反思过程中了解和评判自己现有的管理道德观,从而主动调整和确立更为积极的管理道德观念。
(二)伦理选择是校长实现道德责任的特殊途径
伦理选择是一种自由自觉的活动,或可说自由是伦理选择的前提,这种自由主要表现为社会自由和意志自由两种形式。社会自由指社会为伦理的多种选择提供了外在的可能性,意志自由指道德主体所具有的自主自决的自由,个体能在多种可能性中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而选择,充分体现了其作为人的能动性和主动性。同时,伦理选择以自由为前提,又以责任为结果,两者都是伦理选择不可或缺的条件。只有自由才能使道德主体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同时又只有责任才能说明其选择是自由的。
因此,校长进行伦理选择的重大意义之一便在于它包含了责任的因素,除了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以外,道德责任必然包含其中,其完成复杂伦理选择的过程与实现道德责任的过程内在地结合在一起。伦理选择是校长实现道德责任的特殊途径,积极的伦理选择有利于校长道德责任的顺利实现,消极的伦理选择则会阻碍校长实现其本应承担的道德责任。
(三)伦理选择为校长提升职业道德水平提供了重要机会
美国伦理学家麦金太尔认为,美好的德性要通过实践来获得,“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3] 对校长而言,伦理选择作为一种特殊的道德实践方式,是校长在道德生活中经历道德体验、发展善的品性、获得德性,最终通往幸福大道的必经路口。和教师一样,校长在学校管理岗位上同样也会经历一个成长和发展的过程,其中必然包括在道德上的成长。正如教师提升职业道德水平最根本的是在教育职场中进行一样,[4] 校长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自然也离不开学校管理的具体情境。在这些具体的情境中,他们在伦理选择之前经历苦恼、焦虑、紧张和冲突,在伦理选择过程中进行感知、判断、比较、权衡和决策,在伦理选择之后还要作出自我评价和反思,对自己所认可的选择获得自我道德感的确认,对自己所否定的选择进行自我批判和道德谴责。我们深信,正是校长所经历的伦理选择为其道德成长提供了最为宝贵的机会。
二、校长伦理选择的模式
(一)分析校长伦理选择模式的两个前提
我们知道,意志自由是个体进行伦理选择的必要前提。意志自由意味着个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使个体在多种可能性之间根据个人意愿进行选择,从而使伦理选择得以进行。不过,个体在活动中一方面有着意志自由,但另一方面大多数个体又总是难以超越人自身的诸种规定性。而诸种规定性中最为基本的是人的自利性,即人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和乐赏畏罚的心理。从某种程度上说,道德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任何道德规范体系都是一定社会条件下利益关系的反映。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 所以,人们进行伦理选择,最终也都是为了选择自己的利益。“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6] 在后天的种种利益关系中,人的这种“为己”天性使人总是倾向于按最有利于自己生存、最有利于满足自己的种种现实需求、最有利于自己成功的原则行事,并由此衍生出希望自己的行为得到他人和社会的肯定和赞誉,且具有避免被否定、遭谴责的功利心、荣辱心和成就需求。这一基本的人性事实,正是社会运用赏罚措施引导人们选择社会需求的道德标准和行为方式的终极原因。行政伦理学也认为,从根本上讲,利益和利益关系是影响行政主体进行伦理选择的根本动因。[7]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影响校长进行伦理选择的根本动因便是学校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并以此作为分析其伦理选择模式的依据。
这自然引出第二个问题:校长在伦理选择中主要涉及哪些利益关系?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校长而言,首要的是校长个人的自身利益,与校长个人自身利益关系最为紧密的自然是学校组织整体发展的利益。因为正如校长们在访谈中坦陈的那样,促进学校的发展是校长的职责,学校发展好了,校长个人才可能有成就感,也才可能获得与此相应的个人声望、荣誉、权威和地位。除上述两者之外,还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① 在这里,所有相关者的利益在地位上都次于校长个人利益和学校整体发展的利益,甚至都需围绕这两者的利益而存在,并在关键的时候让位于这两者的利益。所以,以下所分析的校长伦理选择模式主要涉及上述三方面利益,即学校整体发展的利益、校长个人的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此,还需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应然状态下,学校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该是一致的、同向的,不应有所区别。然而,在实然状态下,在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和组织利益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特定情境中,校长仍然可能遇到学校利益与相关者利益相冲突的情况。
其次,校长的个人利益与学校整体发展的利益之间的可分性问题。在当前价值多元和社会结构变迁的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将纯粹的、完全的个人利益从公共利益中区分开来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因为这些利益很多时候是重叠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不再具有可分性。校长的个人利益与学校整体发展利益之间的关系即是如此。然而,一方面在历史发展的时间长河中,两者的关系的确辩证地结合在一起,相辅相成,无法分开,但从某个具体的历史时段甚至某个静止的时间点来看,两者完全可能分开、分离,甚至是相悖的,以致构成现实意义上的冲突;另一方面,学校整体发展的利益往往具有时间上的长期性和效果上的迟效性,而校长个人利益相对而言则显得直接和短效,在某种程度上更多地表现为眼前利益和近期利益。在现行教育管理体制之下,由于校长职务的频繁变动,客观上造成了校长经常可能面临着个人眼前利益与学校整体发展的长远利益之间的取舍问题。
最后,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也可能发生利益的冲突。但为了突出“校长”作为个体所感受到的与校长自身关系最为密切的诸种利益关系的冲突,也为了行文的简洁,此处暂不涉及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中校长所作出的选择。
(二)校长伦理选择的具体模式
笼统地看,校长在上述三方面利益间的选择不外乎两种,即“一致型”和“不一致型”。“一致型”即这三方面利益是一致的,校长由此可以有两种选择:三方面利益都兼顾或三方面利益都放弃。“不一致型”即这三方面利益之间存在冲突,校长必须作出取舍。此处仅对“不一致型”的伦理选择类型进行分析。如果将校长以“取”的态度作出积极的选择用“+”表示,将校长以“舍”的态度作出消极的选择用“-”表示,那么校长在三方面利益之间的选择呈现出多种组合模式。由于取舍的对象不一样,不同的伦理选择模式又大致可分为“学校组织利益为主型”、“校长个人利益为主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主型”三类。
如表1所示,三种模式都体现出以学校组织的利益为主的特点。其中,A[,1]属于一种比较极端的选择模式,即为了维护学校组织的利益而放弃了校长个人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种选择的意义取决于校长关于学校发展的价值观,若其价值观是科学合理的,则这种选择便具有积极的意义,否则其消极意义不言而喻。最为明显的例子便是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过程中,一些校长在中考或高考的“指挥棒”之下作出的有失公平、道德的极端选择。当然,也不乏一些校长牺牲了个人的利益,顶住了利益相关者眼前利益受损的压力,为学校的长远发展作出了积极的、高尚的道德选择。A[,1]和B[,1]两种模式的共同之处在于校长为了学校的发展而放弃自身的利益,这往往是对于校长个人道德水平的一种考验。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从来都是伦理选择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重视人的主体道德地位、高扬个性和个人利益重要性的当代社会,完全放弃个人利益、无条件地选择集体利益的传统准则似乎已经在道德规范与时俱进的发展进程中发生了变化,人们开始倾向于在选择集体利益的同时兼顾个人利益。但是,不管在任何社会的任何领域,为了个人利益而放弃集体利益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并因此导致集体利益受损,甚至影响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因此不管怎样,A[,1]和B[,1]两种选择模式都体现了校长在学校组织利益第一的准则之下所作出的牺牲。在C[,1]模式中,学校组织的利益和校长个人的利益都得到了维护,在这里我们仅仅假设这种选择是以学校组织利益为主要取舍的目的,仅仅兼顾了校长个人利益,这种情况在现实领域里也大量存在。
表1 校长伦理选择类型之一(学校组织利益为主型)
如表2所示,三种模式都体现出以校长个人利益为主的特点。其中,A[,2]是这三种模式中最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选择,即在获取校长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学校组织发展的利益。尽管其图示和前面的C[,1]相同,但当这种选择以校长个人利益为取舍的主要目的,却因为同时兼顾了学校组织的利益而具有了特殊的意义。B[,2]和C[,2]的共同点在于“取”校长个人利益而放弃了学校组织的利益,这与前面的“学校组织利益为主型”中的A[,1]和B[,1]两种模式恰恰相反,意味着校长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两者之间选择了前者,放弃了后者。C[,2]是此三种模式中最为消极和不可取的一种选择,完全违背了校长作为学校负责人的职责,在现实领域中尤其表现为谋求权力寻租,导致形形色色的校长腐败现象,不仅造成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严重损失,还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表3所示,三种模式体现出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主的特点。其中,A[,3]和C[,3]分别与前两种类型里的B[,1]和B[,2]的图示相同,但其蕴涵的选择意义却因为取舍的主次不同而存在区别。值得注意的是B[,3]这一选择模式,即为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放弃了学校组织的利益和校长个人的利益。这种极端的选择在现实领域中并不多见,有时是校长为了缓解利益相关者带来的舆论压力,或在潜规则的约束下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权变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客观上可能造成学校和校长个人眼前利益受损的结果,但选择的动机却在于维护学校组织和校长个人的长远利益等更为重要的目的或实现更重大的价值,其对学校组织利益和校长个人利益的放弃也只是对“忠于职责”和“爱己”的道德准则的暂时性背离,而不是对它们的根本否定。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这样的选择可视为一种道德权变行为,不过它必须在除了需暂时背离的道德准则之外的其它道德准则的指导下进行,否则很容易在有着道德合理性的理由之下行不道德之实。更为严重并因此而值得我们警惕的是,一旦这样的权变行为成为一种心理定势和习惯,校长在伦理选择过程中就可能逐渐丧失对于道德价值应有的尊重,甚至最终彻底背离最初的、崇高的道德目的。
三、校长伦理选择的层次
从以上对于校长伦理选择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选择模式各有利弊。理想层次的伦理选择自然是不违背任何道德准则,不损害任何利益,然而在现实层次的伦理选择中,校长只能在具体的情境中进行伦理价值优先性的考量。
(一)校长伦理选择的理想层次
校长在理想层次的伦理选择主要有两种表现:一种是不违背任何道德准则,即作为道德主体能同时遵守私人道德、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共同要求,做到最大程度的善;另一种是寻求多种利益之间的一致、平衡和兼顾,而且必须是正向和积极的一致,是全面和公平的兼顾。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任何人都有在个体与环境、个体与他人和个体内部取得平衡的内驱力。个体在面对现实的伦理选择时,其良心的自省、人际关系及由此带来的舆论压力、职业责任的要求等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内心冲突和焦虑,当这样的冲突和焦虑达到一定的强度时,便形成一种目标指向性,个体也就由此而有针对性地寻求解决办法,直至达到相应的平衡与和谐。[8] 从这个角度说,校长所作出的伦理选择的道德层次与其心理上的平衡感和适应感成正比,越是做出了高尚的道德之举,合乎了道德的要求,内心越是平衡与和谐,这可以说是个体追求理想道德层次的心理动力。我们在对众多校长的访谈中也了解到,校长更多的时候正是追求在众多复杂的利益关系中获得平衡。② 同时,就道德自身的层次来说,道德可分为底线道德、基本道德、积极道德和理想道德,前两者可作为“义务”和“责任”,可以被要求,后两者则属于“善行”和“美德”,只能被提倡。显然,我们此处所设想的校长进行伦理选择的理想层次是按照积极道德和理想道德的水平而提出的,尽管不能也不应以此来评判所有校长的伦理选择,但不可否认,这却似乎是一个必需的、永远可以用来检视我们言行的理想目标。
(二)校长伦理选择的现实层次
校长在现实层次的伦理选择只能是在具体条件下进行伦理优先性考量的结果。一方面,因为理想层次的道德要求不是任何人都能随时达到的,如果对任何普通人都以理想道德的规范来要求,最终只会导致这些道德要求的普遍失效;另一方面,还因为现实的学校管理过程中的伦理选择往往是在抽象的、一般的、原则性的道德规范无法给出“处方”的具体情境之下作出的,校长只能在具体的条件下进行伦理价值优先性的考量,对不同选择的伦理价值大小进行排序,甚至在必要的时候暂时背离某些道德准则,作出伦理妥协,③ 其动机在于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损失,或者维护更大的道德价值,这与通常意义上的“恶行”有本质的区别。
校长达到伦理选择现实层次的要求,是其迈向理想层次目标的必由之路,也是校长在学校管理道德性发展过程中的阶梯性演进的必经过程。借鉴经济学的次优定理和次优结果理论来看,④ 校长在现实层次的伦理选择是一种现实面前的次优结果,否则一味强求达到理想状态的伦理选择,忽略了客观条件和主观需要,便连“次优”也不是了,因为它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而且湮没了真正的人性需求。
然而,也要警惕可能由此而产生的两种倾向:其一,以通融和通权达变为借口而实行中庸之道,多方推诿,八面玲珑,看似没有放弃和牺牲任何一方的利益和价值,实则伤害了更多的利益和价值。事实上,“自由要求具有牺牲精神。它假定事物存在着众多的可能性状态——这就要求在相互竞争的众多利益之间要相互做出妥协和牺牲部分利益”。[9] 其二,在伦理妥协和权变处理的过程中,丧失了对于道德价值应有的尊重,陷入彻底的自由主义。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尤其需要校长对于内心道德信念的坚守和对道德原则的坚持。
四、思考与建议
由于复杂的原因与众多原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在学校管理过程中,校长总会面临种种伦理选择,这就需要创造条件,引导其选择的倾向性,使其尽可能作出有积极影响的选择,这主要可从个人伦理建设与组织和制度伦理建设两方面努力。
(一)个人伦理建设
不管造成校长必须作出伦理选择的背景是什么,影响其选择倾向性的因素有多少,校长作为伦理选择的主体,加强其个人伦理建设有着客观必要性。
1.伦理价值观念的转型。任何一种形态的伦理道德体系都与一定的社会历史形态相联系,并随着社会历史形态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当前,在我国社会转型这一广阔的历史背景之下,伦理道德也正在经历一个复杂的转型过程,这也为校长从中检视自己已有的伦理价值观念,并主动认同和确立积极的、新的伦理价值观念提供了重要机遇。校长伦理价值观念的转型有利于提高校长自身价值观念的整合程度,维护和保全其内在精神世界中意义系统的存在价值,使一些在旧有的伦理观念之下可能产生的伦理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消解,并在一些不得不作出选择的情况下以积极的伦理价值观念来引导自己作出选择。
道德是一种无形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其建立和形成是一个长期积累、约定俗成以至习以为常的结果,其作用发挥主要取决于个人的自觉遵守。因此,个人在道德活动中具有主观能动性。同时,校长在管理学校事务的过程中,除了承担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安全责任等之外,还应承担一定的伦理责任。因此,校长应树立高度的职业伦理责任意识,发挥道德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客观认识、冷静分析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些特殊现象,积极认同和内化积极的、先进的伦理价值观念,主动抵制和克服消极的、落后的伦理价值观念。
2.校长的道德自律。自律性是道德规范区别于其它行为规范的特殊性质之一。校长能否将社会道德规范从他律转化为自律,关系到其道德人格的完善,尤其关系到在涉及伦理两难选择时能否作出高尚的、积极的伦理选择。
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当社会道德规范未能从他律转化到自律时,个体除了作出不遵循道德规范的行为这一极端表现之外,更常见和更普遍地表现为道德焦虑、道德虚伪或道德的双重人格。道德焦虑产生于个体道德主体所认定的道德价值体系与社会认可的道德价值体系的严重冲突,并在个体身上表现为矛盾、彷徨、苦闷、紧张等心理状态。道德主体的双重人格,本质上是不同的利益冲突在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上的“圆滑”表现,即在公开场合冠冕堂皇、义正辞严,在背地里却各行其是。[10] 这些现象在校长遭遇伦理困境时并不鲜见,人们总是在一些校长严重的腐败事实或不道德行为曝光之后,都仍然无法把这些违法违纪和违背伦理的行为与其平时一身正气、掷地有声的形象联系起来。
校长要强化自身道德修养,加强道德自律,可尝试从以下几方面努力:其一,读书。校长要成为引领学校发展和改革的精神力量,要完成自身所肩负的管理学校的道德使命,要提升自己的职业理想水平和道德自律水平,需到文化经典和精品中去寻求答案。而且,“保持着每每读书时不断被激起的冲动、想象、思考和希冀,它们慢慢地、渐渐地便会在你的精神和人格上留下越来越深、难以磨灭的印记”。[11] 其二,反思。这一方式是由道德的内隐性和内发性决定的。校长固然应遵规守矩、依法治校,但现有管理规则的“漏洞”及对规则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反伦理结果,将会使对规则的盲目遵从偏离学校教育根本的道德宗旨。因此,校长必须对自己的行为选择进行理性反思,积极发挥其理性判断力对于自身伦理行为的指导作用。其三,确立个人的行为准则。即在内心里确立自己的行为规范,在内心里为自己的言行确立严格的界限和标准,只有这样,道德与良知才可能以道德自律的形式在制度力量的约束范围之外产生作用。
3.校长职业理想水平的提升。职业理想的水平决定人们在职业生活中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直接影响着人们在职业生活中所发挥出的主观能动性的程度。就校长而言,其职业理想水平还影响校长在面临现实的两难困境时,尤其在职业角色和生活角色的冲突中,能否作出高境界的积极选择。
校长职业理想的境界表现为如下几个层次:其一,尊重自己的职业。这是一个校长最为基本的心态,很难想像一个藐视教育事业、看不起教育职业的人能够当好一个校长。其二,热爱自己的职业。即在尊重的基础上,对自己所从事的教育职业怀有更为积极的成就动力,并可能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发挥出更大的创造性。其三,献身于自己的职业。这是校长最高层次的职业理想水平,即把职业当作自己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为生存而职业,而是为职业而生存。具有这种职业理想水平的校长已经把成就事业与完善自身,以及通过自己的职业活动来促进社会发展和更多人的幸福联系在了一起。不仅牢记身为校长的职责和义务,并常常反躬自省,且在自省中发展起内在的道德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由于选拔和任用校长的规则不够明确和连贯,其过程也不能保证绝对透明和公开,我们无法从校长任职的起点上就判断出其职业理想水平,但是让每一个校长都追问一下自己“为什么当校长”、“想当一个什么样的校长”或许可以找到一定的答案。在此过程中,无法回避校长的自身利益以及校长对自身利益需求的客观存在,也不可能避免校长职业角色与私人角色或其它角色的现实冲突,但是我们可以这样希望并也已经看到:在面对伦理选择时,尤其是当外在评价由于被某种狭隘的、地方性的观念,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所左右而偏离道德正当性的时候,只有那些具有高境界的职业理想水平的校长能够坚持自己的道德原则与信念,在一些客观存在的伦理困境之中作出积极选择,他们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更多人的幸福,其善的光芒最终也将照亮自己,达成其自我价值的实现和人生的幸福。
(二)组织和制度伦理建设
如果说个人伦理是校长职业道德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组织伦理和制度伦理便是校长职业道德建设的中介和保障。在校长面临伦理困境需要作出选择时,不能把伦理选择的责任完全推给校长个人,而忽视对组织和制度的道德责任的界定,忽视组织和制度伦理的建设。加强组织和制度伦理建设,主要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1.改革校长职业道德教育制度。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校长的职业道德教育,校长业已接受的与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一般来源于两个渠道:其一,担任校长职务之前,作为普通教师所接受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其二,在任校长职务期间,接受校长培训的过程中关于校长政治思想和道德素质等内容的教育。
任何一个校长的成长,都需经历一个从教师素质结构到校长素质结构的演变过程。[12] 由于教师和校长承担的任务和所应履行的职责不同,对他们的素质及其结构的要求也应有所区别。所以,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要求校长是远远不够的。对校长进行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增强职业道德责任意识,锻炼道德践行的能力,提升职业理想水平,最终使校长在面临种种具体伦理困境时能够作出合理的、积极的伦理选择。但从“八五”和“九五”期间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课程可以看出,其中与校长职业道德素质相关的内容安排严重受我国政治教育泛化的影响,基本上是对政治思想理论和法规政策的知识性宣讲,缺乏实际针对性和情境训练。[13] 同时我们在校长访谈过程中也了解到,校长们也认为自己所接受的培训中关于职业道德教育部分的实际针对性和实效性等尚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要细化对于校长职业道德的规范要求,使其具有道德评价和赏罚的可操作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校长职业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在校长岗位培训中明确校长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地位,将这一内容的安排制度化;其次,在培训过程中运用案例分析法、角色扮演法、情境再现法等,为校长提供对具体情境中的角色冲突进行反思的机会,培养其道德反思能力,强化正向的道德体验;最后,树立道德典型,包括正面典型和反面典型。道德精英的示范和榜样作用可以强化校长对于道德规范的积极认知和情感体验,而反面的道德形象可以树立校长内心对于道德规则的敬畏情感,从而提高其道德自律水平。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学习,使校长将初级的、零散的、朴素的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上升为更高级的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最终在道德践行过程中实现“自发—自觉—自由”的跨越。
2.加强校长职业道德的法制建设。撇开理论界对校长“职业化”还是“专业化”的理论分歧与讨论,尽管现实操作中尚未对校长进行专门的职业资格认定,但校长正日渐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的职业群体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将这一职业群体所应遵循的伦理要求和应履行的伦理责任以法律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必须承认,法律不过是伦理的底线,它无法对校长实际的管理活动进行面面俱到的约束,更无法代替和包揽校长在伦理选择中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校长在法规约束之外必然有一定的、合理的、自由行使种种管理权限的空间,这种自由裁量的空间也是校长发挥其作为学校管理主体的主体性的基本前提。但是,如果健全的法规对校长的职业伦理精神有所张扬,对校长的伦理责任进行限定,对校长的伦理行为起到赏善罚恶的作用,那么校长才能更为科学地行使管理权力,更为自觉地进行道德自律,从而也能更为合理地作出积极的伦理选择。
当前,要加强校长职业道德相关的法制建设,首要的是要加强校长职业规范的立法工作,健全法规制度,制定《中小学校长道德行为准则》,细化校长的监管责任制和过错责任制;其次,还应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最后,对于校长职业道德情况的记录、监督、仲裁、矫治等道德实施机制应同时运行起来。
3.优化校长职业道德赏罚制度。道德赏罚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评价和调控方式,对校长而言,道德赏罚通过对校长的行为取向和价值取向所持的肯定或否定、赞成或反对的态度和看法而进行一定的价值评价和道德评价,从而影响其具体的行为选择取向。
道德赏罚要真正做到奖优罚劣、奖善惩恶,才能真正对校长的伦理选择起到正向的引导作用。否则,哪怕像地方习俗或公众舆论这样的“软约束”规则,如果重利轻义、重现实轻理想,甚至黑白颠倒、是非混淆,校长迫于现实的压力,在利益杠杆的引导下,也可能不得不遵循其赏罚的方向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不道德的选择和取舍。当前,我们的教育人事制度和教育评价制度还存在对校长职业道德的地位重视不够的问题,往往更多地关注校长可以量化的政绩,而忽略校长个人的道德素质状况以及校长对于实现学校道德目标的促进作用;公众舆论或地方习俗中也存在趋利、索取、功利主义等在市场经济环境之下产生的新的价值取向。因此,优化校长职业道德赏罚制度,使其真正对校长的伦理选择起到正向的引导作用,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要改革事关校长职务任免和升降的人事制度。对于校长来说,职务的任免或升降作为对校长行为责任或道德品质高低的一种特殊的道德评价和调控方式,是其最为关注的利益函数。在对校长进行职务任免或升降时,应切实贯彻我党选拔行政干部一贯坚持的德才兼备的原则,那些品行不端、道德不良者,无论业绩多么突出,也绝不能提拔重用,从而形成用人机制上的道德赏罚导向。其次,要改革教育评价制度,将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坚持发展的评价观。最后,还需优化整个教育舆论环境。其中,政府应肩负起重要的责任,从宏观上进行制度设计,以此与社会每一个个体的积极努力进行双向合作,同时还需新闻媒体机构和社会精英的大力呼吁和倡导。这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才能达到的目标,并将经历一个漫长和艰难的历史过程。
注释:
①与企业管理理论中的“利益相关者”概念不同,此处的“利益相关者”在外延上更为宽泛,指校长进行学校管理时必须面对和处理的各种利益关系主体,即与学校利益相关的一切机构和个人,主要包括学校内部的教职工、学生,学校外部的家长、上级行政部门及部门领导、社区相关机构及兄弟学校等。
②在访谈过程中校长们多次用本地话——“搁平”来表述他们的行事要求,即为了把校长的位子坐稳,为了使自己在担任校长职务期间所有的人、事和机构都以良好的状态运行,事事都必须处理圆满,不让任何一方有话可说。而这种对于“搁平”效果的追求也让他们苦不堪言,言语间流露出十分的无奈。
③此处的“伦理妥协”即校长在伦理选择中,有时不得不放弃甚至牺牲某些伦理价值以维护更高的伦理价值,从而以最小的恶的代价来实现最大的善,这不仅是可行的,也符合道德的原则。
④次优理论是1956年由经济学家利普西(Lipsey)和兰卡斯特(Lancaster)提出来的,即在一个一般均衡的体系中,如果有一个条件不能满足帕累托最优(经济学上一种最高效率的代称)的要求,那么尽管其他条件是可能满足的,“帕累托”却不再具有合意性,这时便只能在其它条件下寻求较佳状态,这种状态便叫做“次优”。参见崔之元:《“看不见的手”范式的悖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