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与农业税收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论文,制度创新论文,农村税费改革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产业发展问题,农民收入增加问题,农村社会全面进步问题,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着重研究、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江总书记语重心长指出:农业、农民、农村问题,是我日思夜想的重大问题。朱总理在回答美国新闻网记者时更是直言,令其最感头痛的,目前主要是增加农民的收入。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无疑说明做好“三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是国家加给农民的负担。农业税收负担或轻或重,直接影响农民群众收入水平的高低,进而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因此,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快农业税收制度创新步伐,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县乡财政制度基础,不仅特别重要,而且十分迫切。
一、农业税收征收存在两大纷争
尽管农业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农民群众法制观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阶段对农业税收的征与否,理论界和实践界出现了观点完全相背的巨大纷争。
一种意见认为,农业税收制度应予废止。其理由:第一,农民是弱势群体,为了中国的工业化,农民已付出了巨大代价,而且还将付出很大代价,目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第二,中国加入WTO,首先受到巨大冲击的是农业,比如近年美国出口到中国的大豆在1500万吨左右,相当于中国大豆的年总产量,国外农产品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国内农产品价格还要下降,农民收入还会相对减少,多渠道、全方位减轻农民负担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很有必要;第三,中国经济的一枝独秀,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近两年国家财政收入的净增额都在2000亿元以上,而全国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扣除减免后仅300亿元左右,即使不征农业税收,也不会影响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第四,减除了农业税收,不一定影响国家税收总规模,减除了农业税收,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农民增加生产投入和扩大生活消费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可能,生产、消费行为的实现可以创造增加新的税收;第五,即使国家公务员少调一两次工资,也应当减除农业税收,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缩小贫富悬殊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第六,中国加入WTO,就应当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遵循前工业化时期农业支持工业、工业化时期农业与工业平等竞争、后工业化时期工业反哺农业的规律,现在不谈财政补助农业,至少不应再从农民那里取得税收。
另一种意见则相反,认为征收农业税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农业税收作为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长远看可以不予征收,从现实看农业税收征收具有客观必然性,其理由:
(一)对农业产业征税是增强农业生产者税收法制观念的必需途径。在我国几千年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农民已经形成了“皇粮国税,自古有之”的习惯意识,在今天,广大农民依然有“种了国家的地,该交国的税”的朴素意识和情感。在我国财政总规模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对农业产业征税取得的税收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虽然极小,但它是延续和强化农民纳税意识、法制意识、爱国意识的重要途径。征收农业税收绝不是多收几个、少收几个钱的问题,而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的问题。
(二)对农业产业征税是防止税退费进的必要手段。虽然我国农业生产者是弱势群体,从事着弱质产业,获得的收入极为有限,是当前的最低收入阶层,但是我国当前的农村税费制度、乡镇政府体制、县乡财政体制都不够键全,如果放弃使用规范的、统一的、严肃的、法制的农业税收制度对农业生产者征税,完全可能出现“税退费进”的情况,导致一些部门和基层利用体制上、政策上、管理上的缺陷,巧立名目,向农民伸手,农村“三乱”难以得到彻底根治。通过税收立法征收农业税收,有利于正确处理农民与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减轻、规范、稳定农民负担。
(三)对农业产业征税是巩固县乡财政制度基础的必然需要。当前,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沿海和内地、大中城市和县乡之间,经济发展差距拉大。一些县乡经济不发达,财政规模小,财政供给严重不足,一些地方县乡财政既不能保证“吃饭”,更谈不上支持义务教育,搞建设只能靠举债、集资和摊派。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农业税收是县乡财政的主要收入,在财税改革不配套、转移支付不落实、县乡财政运转困难情况下,继续对农业产业征税十分必要。
(四)对农业产业征税制度必须改革和创新。首先,当前实施的《农业税条例》制定于1985年,它基本适应“一大二公三纯”的人民公社体制,而早不适应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实际情况,目前国家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给农业税制度创新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持,农业税收应当立法;其次,农业特产税虽在一定历史阶段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现阶段,已影响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生态环境建设及林农生产积极性,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势在必行;第三,农业税减免的政策功用必须进一步充分发挥,通过有效的减免杠杆的启动,对农村实行休养生息,帮助支持贫困地区。
农业税收的征与否虽存在重大分歧,但从我国历史发展、现实农村具体情况以及建设稳固强大国家财政的要求出发,我们认为,农业税收应当继续征收,同时农村税收体制必须改革,农村税收制度必须创新。
二、农村税费改革具有极端重要性
当前农村,税费混杂,税轻、费重、集资摊派繁多,农民负担沉重;粮食供过于求,农产品越来越多,种什么多什么,价格上不去,种田亏本,农民生产没有积极性,土地撂荒情况严重。要使农民收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而增加,最根本的措施是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同时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治理农村“三乱”,减轻农民负担。
(一)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治理农村“三乱”、减轻农民负担的必然选择。减负就是增收,增收就必须减负。当前,城市就业机会较少,农村创收渠道狭窄,要使农民增加收入,必须减轻农民负担;减轻农民负担,必须治理农村“三乱”;治理农村“三乱”,必须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从制度上、政策上、管理上彻底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总体税费负担前提下,用农业税的征收方式,取代农村各种提留、统筹及积累工、义务工,并施以法制化,有利于农民减负增收目标的实现。
(二)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理顺农村分配关系的必然选择。当前在农村收取税费的品种繁多,在农村收费的单位部门林立,一些地方还存在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乱加码。在各种费用收取过程中,政出多门,随意性大,收支混乱,坐收坐支,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农村难免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影响农村发展和稳定。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对各种费用该取消的取消,除草保苗,舍费立税,既是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理顺农民与国家和集体利益关系的必然选择,更是把县乡财政放到一个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上。
(三)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加强县乡财政、规范政府收入支出的必然选择,税与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收取依据上,税收以国家法律为依据,而收费往往没有法律依据。现实情况是,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审批的收费项目少,而有的部门和地方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多。征税可以限制地方部门越权越位,有利于依法治国,有利于依法治税和依法理财:在收取标准上,税法对税种、税目、税基、税率等税收要素有明确的严格的规定,而收费的随意性很大,往往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实行费改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防止腐败;在收取效率上,税的种类少而费的种类多,税集中征收而费分散收取,征税比收费成本低、效率高,且易于防止政出多门;在农民负担上,现代税收制度最基本的原则是依据经济能力纳税,而收费的实质是平摊,如村提留、乡统筹;在功能上,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分配、调控经济行为的功能,而收费功能单一,主要是获取收入;在收入管理上,国家税收一经实现,全部纳入政府预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通过收费取得的收入,往往成为“预算外”资金,很容易被随意支配和使用,不易监管,易于滥用;在收入使用上,税收不仅是统一征收,而且统一使用,属人民所有,跨地区跨部门使用,而收费和罚款通常是收支挂钩,谁收取谁使用,带来的问题是苦乐不均、分配不公。改费为税,既可壮大政府财力,又能减轻农民负担,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利大于弊。
(四)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农产品价格低廉,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拉大,农业投入产出倒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困难,农民增收途径少,生产积极性低,有文化的、年轻的都纷纷弃田外出务工,长此以往,对农业生产发展极为不利。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产业负担,使其在一、二、三产业中税负最轻、最合理、最均衡,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农村税费改革难点问题必须清醒认识
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困难较多,极难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一)计税土地面积确定难。中央规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第二轮承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政策界限十分清楚,但实际操作中各地在第二轮承包中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致使农业税计税土地准确确定极为困难:不论是否重新丈量承包地都有农民不满意,而且重新全面丈量确定土地面积,成本实在太大;即使准确丈量了耕地,有的农民又举家外出务工经商,抛荒的耕地因要承担税费大多不愿耕种。
(二)常年产量确定难。中央规定,常年产量以1994年—1998年五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受土壤墒情、水源条件、自然气候、生产技术、成本投入等各方面因素影响,相同的土地实际产量有高低,不相同的土地其产量差别更大。要对数量庞大、情况千差万别的土地准确地评定亩平常年产量极为困难。但是不准确评定常年产量,就不能达到税负的公平、合理,税费改革就不会得到农民的欢迎,还会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三)税收征收管理难。由于以下原因,给农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带来极大困难:一是农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通讯落后;二是纳税人众多,居住分散,纳税意识参差不齐;三是农民收入水平偏低,一些农民对交纳税收有抵触心理;四是税源零星分散,税额极小而税负较重;五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力量薄弱,参与征收人员复杂,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操作不够规范。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纳税人事实上是承包耕地的农户,农税缴纳人数呈几十倍增加,纳税人素质、收入状况、纳税能力千差万别,征收机关面对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工作量成倍增加,工作难度成倍加大,征管成本成倍上升。由于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驱动和部分纳税农户有意逃避税负的行为,更增加了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困难。
四、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应当处理好主要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质,就是根据我国当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经济状况、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世界经济格局变化,对农村分配关系进行重大调整,使之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状况,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发展需要,迎接世界经济竞争。由于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规模宏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农村税收制度、农村规费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农村户籍制度、农产品购销体制、农民就业制度的改革,而且还涉及乡镇财经体制、乡镇政府体制、乡镇教育体制、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因此,农村税费改革应当遵循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决策方案,确保改革的顺利、健康推进。
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重要标志,就是要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而不反弹,就是要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就是要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实现这一改革预期,必须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强化税收观念,健全税收法制。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对农业产业必须课税的观念,以争取各方面的支持,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就是要让广大农民牢固树立并保持依法纳税观念,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缴纳应纳税收;就是要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农村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实行依法治税,确保改革后的农村税收征收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对纳税人的权益给予保障,又对征税人的权力予以应有的保障,促使纳税人和征税人都必须依法行事;就是要理顺农村分配关系,对农村税收从制度上、政策上、管理上都加以规范,使国家、集体、农户三方面利益在农村税费制度上得以体现,在征收上操作规范,在管理上给予保障。
(二)合理确定税收负担,全力提供优质服务。就是要使制定出的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税收负担水平,一要低于改革前农村税费总水平,二要低于二、三产业税收负担水平,三要低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负担水平;就是要使制定出的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一要支持广大农民从温饱线最低收入阶层跨入小康阶层,二要支持农村经济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跨入企业化、集团化、机械化的大农经济,三要支持农村扩大社会购买力、提高消费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就是要使制定出的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要以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从税收制度上,促使征收机关增强服务意识,以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促进农村税收征收管理,促使广大群众自愿、主动积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三)广泛宣传教育,积极民主协商。农村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直接关联广大农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且纳税人数量庞大,文化素质、纳税意识、性格差异极大,必然带来征收管理上的困难。因此改革后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应始终坚持广泛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协商。就是要在农村税收征收的全过程中,以强化宣传为先导,大力宣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教育广大群众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自觉性;就是要在农村税收征收发生征纳矛盾时,代表国家的征收机关,要讲政策、摆道理,教育、说服不愿履行义务的纳税人,缴纳应纳的税额,为国家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就是要在解决农村税收征纳矛盾时,充分了解、理解纳税人不愿交税的根本原因和纳税人的愿望与要求,协商有关部门,特别是重点发挥村组织的作用,尽力帮助纳税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尊重纳税人的愿望,满足纳税人合理合法的要求,办好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和有效实事,促使纳税人自觉自愿缴纳税收。
五、农村税费改革必须采取重要措施
(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中央制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各项政策,是经过几上几下、深入调查、反复研究确定的,适合全国大多数情况。尽快解决难点问题比较困难,也应以中央7号文件政策为依据。对于农业税计税面积,应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为基础确定。核实面积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面积如有变化,农民要求重新丈量的,方可重新丈量,且要做到“两到场,一认可”,即干部、群众到场,农户签字认可。对于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应以1994-1998年五年农作物平均产量评定。评定常年中应考虑地理位置、土质好坏、水源条件等因素,适当体现差别。“村内有差别,社内求平衡”的做法较好,农民乐意接受。对于农业税征收难问题,应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委托代征转变为征收机关直接征收;二是由上门催收转变为办税厅征收;三是由手工征收管理转变为用计算机征收管理;四是由主要以征实为主转变为主要以直接折征现金为主。
(二)明确规范稳定农业税收执法主体。从全国看,当前农业税执法主体不统一,大部分省(市、区)在财政,部分省(市、区)在地税。农业税收由财政征收:一是征收经费有保障,二是与党政关系更密切,三是部门关系易协调,四是以乡镇行政区划建征收机构利益机制更明显。由地税征收:一是符合财税体制改革发展方向;二是有利于依法治税,控制农民负担反弹,农业税收征收更加规范;三是有利于收支两条线运作;四是有利于乡镇政府转变职能。权衡利弊,农业税收由地税部门征收更符合实际需要和发展方向。
(三)切实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农村税费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不是某一部门单枪匹马、孤军作战能完成的工作,不仅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更需要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支持、全面协调。因此,要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负责制,切实将农村税费改革积极、稳妥推开;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不能受“农业税收是包袱”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弱化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
(四)坚持在县乡(镇)党政领导下开展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征收工作困难多,矛盾大,一定要坚持在县乡(镇)党政领导下开展的原则。农村税费改革的前期工作,即负担水平的确定,包括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税率、税额的确定等,应必须在党政领导下进行;对于农业税收征管,包括任务下达、政策管理、减免落实、税票用管、税款解缴结报、税收违章处理等,应主要由税务部门在县乡党政领导下进行。对于农业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征收机关应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反映、汇报,争取及时解决;地税所需的征收经费,应主动向党政争取,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以确保农业税及时征收入库。
(五)调查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措施。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崭新工作,改革中必然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立足实际,着眼发展,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善于发现新情况,着力研究新措施,及时有效解决新问题,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比如,农业税征实问题、农业税减免和落实问题、举家外出农户税款追收问题、农业税尾欠问题等等,都需要很好研究,认真解决。
六、农业税收制度创新思路
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后,参与农业产业或农民分配的只有农业税收,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减轻。但是,农业税收制度作为对农业产业课税的重要税收制度,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只对部分政策作了一些调整,未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因此,农业税收制度应当创新。
(一)农业税制应当重新立法。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基于当时的农村合作社集体经济立法的,经过近50年的发展,已不适应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社会经济的新发展,因此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一是农业税纳税人应当重新确定为承包耕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现行农业税条例确定的农业税的主要纳税人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它是集体经济组织,这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社会经济状况是相适应的。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成为完全独立的、自由的农业生产基本单位,农业生产、经营完全由承包农户独立完成,应缴税费由承包经营农户自行承担。在此体制下,农业税纳税人实际已演变为联产承包经营农户,但在税收法律关系上,农户却不是名正言顺的法定纳税人。重新立法,应将农业税纳税人重新确定为承包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农业收入的农户和单位。
二是农业税负担水平应当重新从轻确定。原农业税条例确定的全国农业税平均税率为当时常年产量的15.5%,地方差别税率最高可达25%;附加税率为正税的15%,地方差别附加税率最高可达30%。合计为当时常年产量的17.825%[15.5%×(1+15%)],地方差别税率合计最高可达32.5%[25%×(1+30%)],税负实在太重,反映出了农业支持工业的特征。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率统一为不高于现在常年产量的7%,附加税率统一为不高于正税的20%,合计为不超过现在常年产量的8.4%。由于地方财力不强,县乡财政特别困难,大多数地方实际执行的税负都是8.4%。农村税费改革前后的农业税税率,与实行所得税制的二、三产业相比,税负都严重偏高。农业作为母亲产业,税负应是最轻,根据当前农村经济状况,税率应低于5%,最适宜的税率应为3%左右,而且不应征收地方附加。
三是农业税征收执法主体应当统一为地方税务机关。现行农业税条例确定的农业税征收机关是乡(镇)人民委员会,即乡(镇)人民政府。但经过1982年乡财政建立和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农业税实际征收机关是乡(镇)财政所或乡(镇)地税所。从国家税收制度健全和完善角度考虑,农业税征收执法主体应确定为地方税务机关才符合改革和发展方向。实践证明,农业税由财政征收有很大缺陷:一方面是收支不能实行两条线运行,上清下不清问题长期存在;另一方面是以支定收、加码加价、平均摊派问题屡禁不止;再一方面是行政手段、突击收税、上门催逼、牵猪挑粮、抓人打人等不该发生的事时有发生。因此,从整顿财政部收秩序、规范政府收入征收行为出发,实现收支两条线运行,农业税征收执法主体应当重新确定统一为地方税务机关。
四是农业税应当以征收实物为主改为以征收现金为主。我国农业税实施征收实物为主的政策,其目的是为国家掌握足够的粮源提供可靠手段。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粮食供大于求,国家通过农业税征实掌握粮源保证市场调控和军需民食的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大量农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还会给粮食市场带来新的情况;且农业税的长期征收实物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粮食收购企业又是粮食经营企业,受利益驱使,一些企业一头压级压价、少斤折两损害农民利益,一头虚报瞒报、空转空存危害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农业税计税价格以粮食收购价格为准,当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农民愿交粮食不愿交钱,当收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农民愿意交钱而不愿交粮食;再一方面粮食收购后不能及时销售出去,农业税款不能及时划拨入库,影响税收入库进度,影响财政资金调度。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税征收实物既不适应也不需要,应改为以征收现金为主,这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货币化的发展方向。
(二)农业特产税政策应当调整。1983年,国务院针对当时农村多种经营发展迅猛、比较收益高、与粮食作物争地的严重情况,决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这在当时确实起到了促进合理使用耕地、均衡税负、稳定粮食生产、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但是农业特产税政策对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带来了不利影响,且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同一品种在生产、收购两道环节重复征税;同一块耕地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重复征收;同一农户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重复交纳;分品种确定税率,税制繁琐复杂;与二、三产业相比,税负严重偏高;妨碍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农业税收作为县乡财政收入,被基层视为财政收入的惟一“增长点”,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砝码;税源零星分散且严重不足,据实征收管理困难,极难实行依法治税,“平摊税”、“过头税”、“承包税”屡禁不止,群众有抵触情绪,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因此应创新农业特产税制。
一是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应当确定为收购、销售农业特产品的经营者。这样界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不仅可以解决同一农户重复交纳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问题,而且可以解决同一块耕地重复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问题,还可以解决农户种植的特产品烂市也交税的问题。
二是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应当确定为农业特产品收购环节。这样界定农业特产税的征税环节,可以解决同一农业特产品生产、收购两道环节重复征税问题,而且税源集中在收购环节,易于征收管理,利于依法治税,利于解决屡禁不止的生产环节“平摊税”、“过头税”和“承包税”问题,利于消除群众的抵触情绪,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三是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应当确定为确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这样界定农业特产品的征税范围,只对确有地方特色、赢利能力高的个别农业特产品征税,如烟叶、茶叶、蚕茧、药材、花卉、生漆、原木和原竹等;其余大路货品和零星分散产品,如水果、水产、果用瓜、特色蔬菜等鲜活产品,农民种什么市场多什么,且市场周期短,农民投入成本高,应当取?肖征税,以利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
四是农业特产税税率应当从轻确定。除烟叶这种赢利水平特高的产品税率可从高确定外,其余农业特产品的税率应当低于10%。这样从轻规定农业特产品的税率,税制简单,税负合理,使收购者对合理税负能承担,可避免收购者采取压价收购手段转嫁税收负担,可促进农业特产品收购、销售畅通,进而促进生产积极发展。五是农业特产税收入应当确定为市级以上政府的固定财政收入。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易于激化矛盾,将农业特产税收入作为市(州)级以上政府财政固定收入,有如下好处: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有利于防止基层不顾税源状况,以支定收,肆意加大农业特产税计划,加重农民负担,搞平摊,收过头税,搞承包税;有利于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三)农业税收制度应当创新。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是实物税制,是以土地上生产农产品的常年收获量为计税依据,按一定比例征收一定的实物或折征现金,它不管生产者实际实物收获量多少,投入多少,是否有现金收入,也不管实物收获量是否满足生产者生产生活所需。传统观点认为,农业税是收益税,事实上农业税收只考虑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总收入或实物收获总量,并未考虑总收入扣除费用后按所得计税的政策精神。针对农业税收实物税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弊端,现提出改革创新农业税收制度的三种思路:
一是征收农业土地资源税。因为农民使用了土地资源,故应对土地资源进行补偿,向国家交纳土地资源税。
二是征收农业土地使用税。农民承包了耕地,创造了价值和使用价值,国家应根据耕地的等级向生产经营者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是征收农业所得税。我国人多耕地少,全国人均耕地仅1.5亩,不少地方人均耕地0.5亩,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实物收获量,大多仅够生产者生产生活所需,因此应当实行农业所得税制,按照“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的原则,对农民从土地上取得的总收入,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收入,扣出成本即生产生活所需费用的所得,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实行所得税制,税负均衡合理,使无收入所得的大多数中小农户不再纳税,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有收入所得的生产者才承担税负,既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优越性,又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农民有了较多的收入,通过生产投入和生活消费,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创造新的税收。
存在问题是,无论征收土地资源税还是征收土地使用税,都有一个能否对集体资源征税问题,如果征也有一个资金使用方向问题。如果开征农业所得税且比照个人所得税,农民年人均收入所得未超过1.2万元的均不征税,事实上纳税者甚少,且是有一定经济规模的农户,人们担心的计税所得难于确定、征管困难、税收成本高等所有问题均不复存在。存在问题是,来自于农业产业的税收总量大幅减少,需中央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资金总量,应当说,这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基础和财政能力都能支持的。权衡各种因素,农业所得税制可是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农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大体方案应当是:开征农业所得税,取消乡统筹、村提留等面向农民收取的各种费用,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停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屠宰税。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发展,开征农业所得税后,国家不应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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