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分析&以湖北、浙江等地农民为例_农业发展论文

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户行为分析——湖北、浙江等地的农户问卷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农地论文,湖北论文,等地论文,浙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研究在坚持家庭承包制基本政策不变的前提下,试图通过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户行为的比较分析,探讨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户的意愿与行为及其影响因素,为各级政府科学地制订农地流转政策,规范与指导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建立与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发育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提供依据。

一、研究思路与概念界定

现阶段学术界关于农地流转的研究,大多是从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的角度展开的,并把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假定为一种理性行为。也就是说,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行为是经济利益驱动的结果,是为了追求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笔者认为,在农地市场尚未发育成熟的条件下,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不可能做到理性化;即使形成了规范的农地市场,由于农地资源不仅具有生产要素等经济功能,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因而,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户的行为选择也不可能做到理性化。鉴于上述认识,经济利益最大化并不是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选择的唯一标准,农户是否参与农地流转以及选择怎样的路径实现流转,都是特定行为环境下所做出的主观抉择。也就是说,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不仅受农地市场等客观环境的影响,还受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下人们所形成的心理与主观认知的影响。根据上述思路,本研究通过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差异的分析,探讨经济、社会结构对农户行为选择的影响。

本研究中所涉及的核心概念界定如下:

农地流转:由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我国的农地流转应该仅是一种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流通。

农地使用权:是指对农地使用的权利。这种使用的权利不能超越法律或政策所规定的农地使用属性。农地使用权具体表现为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农地自主经营的权利,以及部分剩余索取权和产品的处置权。在家庭承包制条件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使用权的分配是以承包权为依据的。

农地承包权: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租赁权,而是一种受到国家政策保护的优先权或社区成员权,是土地所有权在乡村集体与承包户间的一种分割。因而承包权具有准所有权的性质。

农户行为在此特指农户在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一系列活动。

二、调查点的选择及其农地流转状况

为比较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条件下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差异,本研究选择了经济发达的浙江省绍兴市与经济中等发达的湖北省钟祥市与宜城市作为调查点,运用调查问卷与个案访谈的方法,调查了230户农户。这些农户分布于9个乡镇、43个行政村、102个村民小组之中。2001年浙江省绍兴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达到5343元;湖北省钟祥市与宜城市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为3000元左右;可见,浙江绍兴市与湖北钟祥市、宜城市代表着两类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与此相应的农地流转状况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差异。经济发达的绍兴市,截至2001年底,农地流转涉及的村数占总村数的80.2%;流转的农地面积占农地总面积的21.7%,其中,转包的占58.9%,转让(反租倒包)的占26.2%,互换的占2.8%,入股的占1.2%,其它占11.0%;流入工商企业经营的农地面积占总流转面积的18.1%(注: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浙江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农村改革与发展》2002年第3期,内部交流材料。)。在经济中等发达地区,钟祥市截至2001年底,流转农地面积为1.5万亩,占农地总面积的1.1%(注:荆门市统计局:《荆门市统计年鉴2001》,未发表。);流转形式大多是在农户之间自发进行的;流转范围大多在本组内。宜城市农地流转的面积已达5.4万亩,占全市农地总面积的7%(注:中共宜城市委、宜城市人民政府:《推行土地流转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内部交流材料。)。宜城市的农地流转比例较高与行政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有关。2000年始,宜城市委、市政府对207国道沿线的耕地种植进行统一规划(以巨森苹果为主导产品),对沿线不愿参与统一规划种植的农地承包户,劝其与承包农地不在沿线而又愿意参与统一规划种植的农户互换地块。在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下,互换农地面积达3.04万亩,占农地总流转面积的56.3%。另外,集体还拍卖未承包的“四荒”地1万亩,占农地总流转面积的18.5%。如果扣除农地互换与“四荒”地拍卖,宜城市的农地流转状况与钟祥市无多大差别。因而,从总体上看,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中等发达地区相比,无论是农地流转的规模,还是流转的形式,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三、结果分析

(一)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状况的比较

据对调查问卷的统计,自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湖北省钟祥市、宜城市与浙江省绍兴市发生过农地流转行为的农户比例存在着显著差异。这一统计结果与笔者前面所述的各地区总体情况相吻合。

表1显示,浙江调查点的农户参与过农地流转的比例远高于湖北调查点的农户,且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两地转入与转出农地的农户比例呈不对称状态。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表1 自土地承包以来不同地区的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状况比较

第一,两地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程度不同。众所周知,在浙江绍兴,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水平远高于湖北的钟祥市与宜城市,不少农村劳动力已完全脱离了农业生产,或农业生产仅是他们第二、第三产业工作之余的一种兼业行为;农业生产已不是大多数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的主要收入来源。对于那些家庭劳动力并不富余,而非农收入又足够维持当地体面生活的农户来说,往往会把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转让出去,以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因而浙江省绍兴市转出过农地的农户比例高于湖北的两个市。但这并不能说明浙江绍兴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农地的市场供给大于湖北。因为有供给无需求还是不能形成有效的农地市场。

第二,两地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力度不同。浙江绍兴农民负担一般只包括农业税(每亩大约30~40元左右)和共同生产费(每亩15~30元左右)这两项,除此之外,农业生产者不再负担“三提五统”等摊派提留。有的村(如皋埠镇黄泾村)的种田大户购置农业机械不但享受75%的政府补助,而且免交共同生产费用。各级政府与村集体对农业生产的扶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农地需求市场的形成。与浙江绍兴相反,湖北钟祥市与宜城市的农户不但得不到政府与村集体对农业生产的直接补助,而且上交负担不堪重负,一般每亩负担在150~300元。巨大的农业负担影响了农户的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第三,两地的农业政策存在差异。自2001年始,浙江省经中央政府同意,在全省率先实行了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和放开粮食价格的政策,为农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供了宽阔的政策环境。农业生产由过去的单纯粮食生产向着养殖业与种植经济作物等高效益农业发展,大大地提高了农地的使用价值。例如,绍兴市皋埠镇仁读村把600亩农地租赁给了中华鳖原种场,租期30年,村每年可从原种场获得每亩300元的租金。在仁读村,不要“口粮田”的农户每年可从村里获得每亩200元的租金收入;不要“责任田”的农户可一次性获得每亩100元的补助。又如,福全镇梅里村花卉生产已初具规模。在该村,如果农户愿意将适宜种植花卉的农地转让给花卉种植户,农户一般每年可获得每亩300元的租金收入,对于好的地块,每年每亩的租金可高达1000元;松厦镇对海涂采取季节性流转(冬闲时种植榨菜等经济作物),一般每次每亩的租金为100~200元。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地使用价值的提高,为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客观可能性。湖北是我国的粮、棉主产区,至今农村产业结构仍然比较单一,农业结构还是以粮、棉为主。在粮、棉农业生产比较利益低下的情况下,农地的使用价值低下。笔者对湖北钟祥市、宜城市农户的调查表明,农户间的农地转让是无偿的;有的农户因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或长年外出打工,家中缺乏劳动力,为转嫁部分农业负担和逃避抛荒所带来的经济惩罚,甚至还倒贴部分款项给农地转入户。

第四,相对于其它产业来说,农业产业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中等发达地区,依然是弱质产业。即使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内从事农业劳动与从事其它劳动可获得相同的报酬,但由于农业劳动艰苦,人们如果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机会,往往首先放弃的是农业劳动。因此,在现阶段的农地流转过程中,转入农地的农户具有相当大的不稳定性,一旦有其它兼业的机会,就会放弃原来转入的农地。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在第二、第三产业兼业机会较多的地区,为短期经营而转入农地的现象更为普遍,以致转入过农地的农户比例与转出过农地的农户的比例差远远大于经济中等发达的地区。

(二)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直接动因

韦伯认为人们的行为具有主观性,帕森斯把这种主观性概括为行为动机。因此,要正确理解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必须考察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行为动因。

统计结果表明,湖北钟祥市、宜城市与浙江绍兴市两地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行为动因存在着显著差异的。从农户转入农地的动因上看,湖北钟祥、宜城两市有94.3%的农户转入农地的主要动因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浙江绍兴市除了45.0%的农户转入农地主要动因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之外,还有33.4%的农户转入农地的主要动因是为了满足自家的粮食需要,和18.3%的农户是为了帮助亲朋好友。从农户转出农地的动因上看,湖北两市因劳动力不足(劳动力外出或自家劳动力不足)等原因转出农地的农户占96.3%;而浙江绍兴市的这一比例仅为48.4%。认为种地不划算转出农地的农户在湖北钟祥市、宜城市共占3.7%;而浙江绍兴市高达38.7%,还有12.9%的农地转出户是由于集体干预而转出农地的。可见,浙江绍兴市与湖北钟祥市、宜城市相比较,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动因呈现出多样性。

表2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原因比较

两地农户参与农地流转为什么会存在上述动因差异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产业结构状况影响着农户的收入来源,进而影响着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动因。在湖北钟祥市、宜城市,农村产业结构单一,农村劳动力以农业生产为主,农业生产是当地农户的主要经济来源,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农民在不外出打工又无其它工作的情况下,多种几亩地不失为增收的途径。因此,湖北的钟祥、宜城两市有94.3%的农户转入农地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收入。而在浙江绍兴市,虽然该地区的农户经营农业与湖北的农户相比负担较轻,农业效益较好,但是,由于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与从事其它职业相比,比较收益依然低下,因此,为了增加收入而转入农地的农户仅占45.0%,而且这些农户大多是具有专项农业技术(养殖、种植等)的种养大户。与此相应的是,在农地转出的农户中,浙江绍兴市有38.7%的农户转出农地的主要动因是由于种地不划算,而湖北钟祥、宜城两市的这一比例仅为3.7%。

二是两地人均农地资源的数量有差异。在湖北钟祥、宜城两市,农村的人均农地资源数量远比浙江绍兴市农村富余,农村一般人均占有耕地为2亩左右。例如,在钟祥市石碑镇王坡村,2001年人均耕地为2.07亩。而在浙江绍兴市,农村人均占有耕地一般为0.5~1亩。例如,皋埠镇人均耕地为0.74亩。由于浙江绍兴市农村耕地的资源相对紧缺,因此,在实行农地第二轮承包时,采用了“二田制”,大多数农户仅承包了“口粮田”,人均一般为0.4亩。但是,随着人口的变动,有些农户因家庭人口的增加,仅靠自家“口粮田”生产的粮食不能满足消费的需要,于是,就通过农地转入来生产家庭人口所需的粮食。也正由于湖北钟祥、宜城两市农村的农地资源相对充足,农户一旦有劳动力外出或有劳动力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就会因劳动力相对不足想办法转出农地。因此,湖北钟祥、宜城两市因劳动力不足而转出农地的农户占农地转出总户数的比例高达96.3%,比浙江绍兴市的48.4%高出47.9个百分点。

三是观念上的原因。对于经济发达的浙江绍兴市的大多数农户来说,尽管农业经营收入已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但只要有可能,自家的“口粮田”是决不放弃的。假如农户确实感到自家劳力不足,也会想方设法委托亲戚朋友耕种。因此,在浙江绍兴市,有18.3%的农地转入户是为了帮助亲朋好友。据入户访谈得知,农户普遍习惯于消费自家种的粮食,同时认为,“口粮田”是家庭的生活保障,一旦经商亏损,耕种“口粮田”是最后的退路。

(三)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行为过程考察

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行为过程包括农户实现农地流转的方式、流转农地的来源与去向、行为的约束条件以及转入农地的用途等。

1.农户实现农地流转的方式。据实地调查,现阶段农地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代耕、租赁、转包及其它农地流转方式。其它农地流转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互换、入股、转让等。据对调查问卷的分析,湖北与浙江两调查地的农户的农地流转方式存在着显著差异(见表3)。

表3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农户的农地流转方式

从表3可知,浙江绍兴市农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明显高于湖北钟祥、宜城两市的农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这主要表现在,浙江的农户无论是转入耕地还是转出耕地,都较多地运用了租赁这种农地流转方式,所占比例分别为33.3%、38.2%。农地转出户是凭借农地承包权把农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通过出让使用权的方式而获得收入。湖北钟祥、宜城两市的农户的农地流转没有出现租赁这种方式,绝大部分农地流转是通过代耕或转包方式实现的,而且,这种流转往往是无偿的。例如,湖北钟祥、宜城两市的农户通过转包转入农地的占58.2%,转出农地的占83.8%。浙江绍兴市农地流转在向市场化演进的同时,建立在传统人情关系基础上的代耕方式仍占相当大的比例,通过代耕转入与转出农地的农户分别占23.8%、23.5%,均高于湖北钟祥、宜城两市通过代耕实现农地流转的个案比例。另据对调查问卷的统计,湖北钟祥、宜城两市农户间的农地流转均为无偿,一般是谁种地谁负担农业税费;而浙江有40%的农户流转的农地是有偿的,一般转入户付给转出户每亩200~400元,高的每亩达1000元,平均每亩293元。

2.流转农地的来源与去向。由表4、表5可知,在浙江绍兴市与湖北钟祥、宜城两市,农户流转农地的来源和去向存在着显著差异。从农地流转的区域范围上看,在浙江绍兴市,无论是农地转出还是转入,农地流转的范围都要比湖北钟祥、宜城两市农地流转的区域范围宽泛得多;湖北钟祥、宜城两市的农地流转很少有跨越村民小组范围的。从农地流转主体间的关系上看,湖北钟祥、宜城两市的农地流转发生在亲属关系间转出与转入的比例分别高达48.8%、38.2%;而浙江绍兴的这一比例分别为20.9%、23.8%。据个案访谈,发生在亲属间的农地流转大多是一种照顾和帮忙性质的,很少有按照市场的原则来运作的。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农户的农地流转的区域范围与主体间关系的差异,实质上是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的差异。

表4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农户转入土地的来源

表5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农户转出土地的去向

3.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户行为的约束条件。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户行为的约束条件可分为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方面看,主要是国家对农地流转的政策,以及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的程度。前一因素在同一时期内各地是一样的;后一因素我们可作为一个控制变量来比较不向地区对农户行为约束的差异。从微观方面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双方的约定形式;②是否约定过流转年限;③农地流转后,是否可以随时终止最初的约定;④农户农地流转的行为是否需经所在村组同意。

(1)农地流转双方的约定形式。在现阶段的农地流转过程中,各地流转双方大多以信任为基础,一般以口头形式约定。相比较而言,建立在现代契约精神基础上的农地流转行为在浙江绍兴市要比在湖北钟祥、宜城两市广泛得多。浙江绍兴市的农户在流转农地时签定书面合同的比例要比湖北高出24.4个百分点(见表7)。

表6 农地流转双方的约定形式

表7农地流转年限约定的状况

出现上述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农村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建立在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传统行为规范依然根深蒂固,约束着人们的经济行为;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商品生产与交换基础上的现代经济规范与契约精神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在维持经济生活秩序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在现阶段的农地流转中,本调查区域范围内发生农地流转行为的农户之间不仅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还存在着与生俱来的亲属与邻里关系,人情、信任足以约束农地流转双方的行为了,也就不需要以书面约定的形式来体现双方的承诺。但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如果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依照市场原则运作时,签定书面合同就成了必要的形式。浙江与湖北的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约定形式的差异,实质上是两省农地流转市场化程度的差异。

(2)双方关于农地流转年限的约定。湖北与浙江两省调查地的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大多没有约定转让年限,未约定年限的流转个案比例两省分别高达86.2%、68.5%;但相比较而言,浙江绍兴市流转农地的农户双方约定了年限的比例要高出湖北钟祥、宜城两市17.7个百分点。在约定了流转年限的农地中,湖北每块农地平均流转的约定的年限短于浙江,湖北平均为5.8年,浙江平均为8.0年,均值差为2.2年。另外,年限的约定形式在两省也存在着显著差异,浙江有83.3%的个案以书面形式约定;而湖北仅有41.7%的个案以书面形式约定。

农地流转年限的约定与否以及约定时限的长短反映了农户对流转农地使用的预期。从上述分析结果看,大多数农户流转农地是权宜之计,相比较而言,经济较发达地区比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有较明确和长远的预期。

(3)农地流转最初约定的有效性。现阶段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不少流转了农地的农户认为随时可以退回或收回农地。持这种认识的农户的比例在不同地区存在着显著差异。例如,湖北调查地比浙江调查地的比例高出12.8个百分点(见表8)。另据调查问卷得知,即使在最初约定了农地流转年限的农户中,湖北与浙江仍分别有33.3%、10.3%的农户认为随时可以终止最初的约定。这说明,部分农户在农地流转中缺乏契约意识,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农户的契约意识的缺乏表现得更为普遍。同时,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农地流转双方对最初约定有效性的认识也存在着普遍差异。在湖北钟祥、宜城两市的农地转出户中,认为随时可以终止农地流转关系的农户的比例高达80.8%,比持相同认识的农地转入户的比例高出7.9个百分点。在浙江绍兴市的农地转出户与农地转入户中,认为随时可以终止农地流转关系的农户的比例分别为61.7%、45.8%,差异为15.9个百分点。农地流转双方这种认识上的差异,主要是因为不少农地在流转以后,农地承包权在农地收益分配中没有体现,农地转出户存在随时可以收回属于它的农地使用权的想法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表8 农户对农地流转最初约定的有效性的认识状况

(4)农户农地流转是否经过村组同意。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显示,在现阶段有一半左右的农地流转是在农户间自发进行的,农户发生农地流转行为无需经村组同意(见表9)。

表9 村、组对农户农地流转行为的约束

另据个案访谈得知,在湖北钟祥、宜城两市,农户经村、组同意后再发生农地流转的情况,一般是因农地流转双方为了实现流转农地税费负担的交割才这样做的。在浙江绍兴,农户经村、组同意后再进行的农地流转,一般是“反租倒包”或委托转包。因此,尽管两调查地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是否需经村、组同意的比例,在总体上不存在统计上的显著差异,但经村、组同意后再进行农地流转的含义在两调查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湖北钟祥、宜城两市,对于农地转出户来说,是为了转嫁流转农地的负担;对于村、组来说,是为了保证税费的来源不因为农地流转而流失。在浙江绍兴市,村、组同意实质上是农户对村、组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扮演组织者、中介角色的认可。

4.农户转入农地的主要用途。从浙江绍兴与湖北钟祥、宜城两地调查的情况来看,现阶段农地流转市场发育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地有效需求严重不足。例如,湖北钟祥市石碑镇王坡村,由于大批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只要愿意承担农业税费,谁都可以无偿耕种农地,在这样的条件下,村、组还得靠行政命令落实长年外出农户抛荒农地的耕种任务。因此,考察转入农地的农户行为对于从微观层次分析农地需求市场疲软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从经济学意义上去看,农户转入农地无非是为了增加家庭的经济收益。而经济收益的增加状况与各农户转入农地以后的行为有密切关系。农户对转入农地的主要用途的安排是其转入农地以后的重要行为。

表10 农户转入农地的主要用途

据调查问卷可得知,湖北钟祥、宜城两市的农户转入农地以后主要种植水稻和油料作物,它们分别占农地转入户的48.3%、37.9%;浙江绍兴市有69.0%的农户在转入农地上种植了水稻,其余的农户在转入农地上开展了多种经营。湖北与浙江两地的农户在转入农地的主要用途上呈显著差异。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浙江绍兴转入农地主要种植水稻的农户的比例远高于湖北,但两地农户在转入农地上种植水稻的目的是不同的。浙江的农户大多是为了满足自家粮食消费增长的需求;湖北的农户大多是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如果从转入农地是为了增加家庭经济收入的角度来看,两省农户在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上又存在着差异。湖北农户主要通过种植风险小、效益低的水稻与油料作物来实现,而浙江农户主要通过种植技术含量高、市场风险大、相对效益高的经济作物来实现。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发现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劳动人口职业角色的分化,农户的农地流转正在逐渐兴起,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农户参与农地流转更是一种普遍现象。通过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农户参与农地流转行为状况的比较研究,笔者进一步发现,现阶段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是出现农户农地流转行为的客观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农民与土地有一种天然的联系,土地是农民的生活之本、立命之本。纵观中国历史演变的过程,实际上是一部农民与地主阶级和封建政府争夺土地权益的历史。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在农地资源短缺且社区集体成员具有均分承包权利的状况下,部分农户为什么放弃了祖祖辈辈承传下来的谋生方式,自愿出让承包农地的经营使用权?其主要原因是他们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已转向了第二、第三产业,并获得了比从事农业生产更高的收益。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构成比例大,农村劳动力非农化程度高,因而,也就有较多的农户主动出让承包农地的经营使用权,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也就较为普遍。

2.现阶段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还是一种社会行为。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中等发达地区,首先,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只不过不同地区的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行为经济性的具体表现形式存在差异。在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农户出让的农地使用权尽管是无偿的,但它却是一种转嫁农地税费负担和农户家庭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行为。对农地转出户来说,这样做既减轻了税费负担,又减少了劳动力从事非农生产的机会成本;对农地转入户来说,这样做虽加重了税费负担,但提高了规模效益。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户农地使用权的出让大多是有偿的,即使是亲属间的代耕、转包,农地转出户与农地转入户之间也存在着各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其次,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还是一种社会行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并不完全以市场交换为准则。传统的人情关系、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仍然起着协调作用;契约精神在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中的作用并不普遍。二是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并不完全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对于农地转入户来说,或是家庭剩余农业劳动力无处转移时的一种无奈选择,或是碍于人情面子给予亲朋好友的帮助。对于农地转出户来说,出让农地使用权的首要目的并不是为了从承包农地中获得更高的经济收入,而是为了在家庭农业劳动力不足的状况下,通过农地使用权的出让继续保留对其承包的权力。

3.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行为的组织化程度随着社区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在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一般发生于一家一户,即使经过村、组同意,也仅是流转双方为完成流转农地税费负担的交割。因此,农地流转是分散的一种农户个体行为。在经济发达地区,不少农户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村组的中介作用实现农地流转的。村组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扮演着组织者的角色。

总之,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是在家庭承包制下,农户自我调剂农地生产资料的一种活动方式,其特点与区域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水平及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从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的出现到普及、行为过程的理性化、契约化、组织化程度的提高都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因此,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的状况下,不可能形成统一的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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