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与区别_劳动关系论文

浅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与区别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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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谐与否成为判断一个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并明确了具体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这是党的文件第一次系统论述这个问题,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将和谐社会中的劳动关系问题提到了一个重要位置。

一、劳动关系的内涵

1、劳动关系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此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从法学研究角度来讲,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所在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2、劳动关系的分类

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直接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间接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三、劳动关系与劳资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长期以来,我国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中都使用“劳资关系”一词,这一说法是借鉴西方研究成果的产物。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基本的、原生的层面是劳动与资本的配置。正是在劳动力市场上运用资本购买到了劳动力,从而在经济运行中建立起了劳资关系。因此,在劳资关系中,一方是资本所有者,一方是劳动力所有者。从本质上来说,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从一开始就是不平等的。资本的本性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即剩余价值),这就暗含了一个固有趋势:尽可能多地获得剩余劳动,而且尽可能少地支付成本。特别是在劳动力资源过剩的经济背景下,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不平等加倍扩大,这种本质上的不平等,使得劳动者一开始就成了劳资关系中的弱势群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劳资关系侧重的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

相对于劳资关系,劳动关系涉及的范围更广。它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从内容上来讲,这种关系不仅包含经济因素,而且涉及社会关系因素;从主体上来讲,劳动关系所牵涉的劳动者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城乡各种类型的在职人员,而且包括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类曾在职人员;就社会主义国家来讲,劳动关系所涉及的企业可以是私营、民营、独资、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类企业,也包括各种类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有制经济类企业。

党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决定》中明确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定义为“劳动关系”,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关系的深刻内涵,突出了劳动关系中的社会关系因子对和谐社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

我们说的社会和谐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要素之一,深刻影响着生产关系的形成与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结构的稳定又决定社会结构的稳定。劳动者与经营组织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不但关系到两者利益目标的实现,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发展。劳动关系的状况被誉为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劳动双方纠纷逐渐增加,预警或是处理得稍有不慎,简单的劳动纠纷便有可能演变为社会冲突,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新时代的劳动关系不仅要解决劳动者在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将进一步影响劳动者的政治取向及精神需要。矛盾普遍、问题突出的劳动关系不仅会影响到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将引发一系列不良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动荡,这势必阻碍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影响劳动者正确行使政治权利,不利于和谐社会更高层次上的目标的实现。因此,作为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影响力量的政府部门,要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引向纵深,必须着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发稿 庄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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