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与事实:中西交往背景下的中国社会保障史研究_社会保障论文

知识与事实:中西交往背景下的中国社会保障史研究_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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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7)02-0226-08

20世纪初,梁任公在论及受西学影响的中国史学的发展时,强调要处理好“学识”与“事实”的关系,他说:

中国史至今讫无佳本,盖以中国人著中国史,常苦于学识之局而不达,以外国人著中国史,又苦于事实之略而不具[1](《东籍月旦》)。

在中西会通的背景下,要推动中国社会保障史这一新兴研究领域的健康发展,我们仍然有必要重温和深入领会梁任公的话。

一、中国社会保障史的迷失:现行社会保障史追溯方式解析

在中国,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障史都是极其年轻的研究领域。在起步阶段的研究中,学者们以西方社会保障的概念、理论和方法为依托进行拓荒工作,目前已建构起有关社会保障的系统知识:一些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的基本理论(如社会契约论、社会正义论、福利经济学理论、凯恩斯理论、费边社会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等)被认定为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人们也开始追溯社会保障的历史,并形成一定的共识。按照较流行的观点,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全球性的普遍制度大约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即1601年英国旧《济贫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1883-1889年德国三项社会保险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式建立、1935年美国罗斯福新政的重要法案《社会保障法案》的颁布以及二战后英国重建计划《贝弗里奇报告》的颁布分别为社会保障制度史上两个重要的里程碑。此后,以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为界,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改革与调整阶段。

这样的历史发展脉络代表了西方学者立足于西方社会历史事实得出的结论,它隐含着一个重要的前提,即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工业社会衍生的硕果之一,社会保障的历史就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这样的结论正好适应了西方国家历史演变的特点。在西方前工业社会中,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救灾济贫等事务一直是教会和私人慈善事业的责任范围,工业革命和城市化带来的问题和风险,使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和非正式的保障机制难以应对,劳资关系紧张、工人运动高涨和欧洲左翼政党的社会主义运动,都迫使政府以立法等更直接的责任方式介入社会保障事务。两次世界大战的巨大创伤使得政府的责任不断加强,战后当政的左翼政党将建设福利国家与传统的社会主义目标相结合,最终使“从社会福利着眼”和“普遍福利政策”成为政府行政的重要原则。这套解释体系的内在逻辑亦非常严谨,即:英国旧《济贫法》颁布的时代正是工业文明萌动的“原始工业化”时代,旧《济贫法》的颁布首开政府立法救助的先河。而1834年英国《新济贫法》的颁布又确立了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及政府应尽义务的社会保障理念。所以,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于工业文明兴起的英国不足为奇,且有一定的必然性。19世纪末德国的“疾病”、“工伤”和“养老”三项社会保险立法构建出世界上第一个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险体系,而社会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因而它是名副其实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起点。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的颁布是“社会保障”这一概念的首次出现,它不仅创造了让美国从大萧条中复苏的奇迹,而且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模式。1946年面世的《贝弗里奇报告》更是影响深远,它不仅开创了西方福利国家型的社会保障模式,而且推进了社会保障制度普遍化、全球化的进程。因此它们理所当然地被誉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史上的“里程碑”或“分水岭”。

总之,基于西方历史事实的社会保障史研究成果已十分清晰地理清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演进的历史过程,审视其包含的内在逻辑亦明白无误、无可挑剔。这样的演进过程经中国学者的整理、翻译或阐释,成为中国人所了解到和以为然的基本社会保障史知识。由于中国社会保障的实践基本未纳入西方学者的视野,有关中国社会保障史的追溯主要由中国学者完成。在当前的社会保障研究热潮中,中国社会保障史知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来源:一是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院系社会保障专业的开设和对中国历史上社会保障思想、实践的关注;二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实际工作部门、机构的设立,以及这些机构、部门为实际工作需要而对历史时期社会保障思想和实践的追溯;三是历史学领域社会史热潮的兴起,中国传统社会的救荒、慈善事业、民间互助等方面的内容日益受到重视,一些学者开始以“社会保障”为视角来关照这些问题。与西方社会保障史的层次清晰和逻辑严明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障史追溯显得有点混乱,尚未形成公认的社会保障史知识体系。综观现有的中国社会保障史追溯方式大致有三种情况:

为数众多的论著(主要包括各种版本的高校社会保障学教材和立足各自学科或工作实际进行探讨的论著,这些论著以现实社会为研究对象,无需追述古代社会保障的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论述的起点,又将1949年至今的社会保障制度分为两个阶段,即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称为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保障制度称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因研究对象所限,这些论著对民国、晚清和古代社会保障问题多略而不论,有时对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保障实践作简要追溯。

为数不多的论著(例如郑功成教授自1994年以来有关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的著作)虽以现实的社会保障问题为研究对象,但也对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思想和实践给予了非常难得的关注和重视,并承认历代统治者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有值得借鉴的内容。不过这些论著都坚持认为,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只是一种结构单一、水平极端低下、未能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措施”。

为数更少的论著以中国古代社会保障史作为研究对象,这些论著的作者多为历史学出身,在史料的搜集、鉴别和实证史学方法的运用上更成熟,其立论建立在更严密的考据和实证的基础上,但这些论著多为立足于一定时段的断代研究,对社会保障史研究的理论与方法问题有所忽视,在论述古代社会保障问题时,对社会保障的概念、适用性及传统与现代社会保障的区分等问题未作认真的辨析。

上述成果所包含的对中国社会保障史的追溯在学科领域、研究对象、主旨等方面都有特定的背景,也各有其存在的合理逻辑。因此,若从单一的成果来审视,它们的学术价值、合理性都是十分明显、不容置疑的。但是将这些成果汇总在一起却难以获得中国社会保障史的总体认识,更难还原一个如西方那样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的中国社会保障的演进历程。迄今为止,中国社会保障史的总体状态仍是一片混沌的“过去时态”。这种含混的认识与西方社会保障史知识叠加在一起,使得中国人对社会保障史的整体认知忽明忽暗、变动不居。

如果从根子上为中国保障史研究现状的扑朔迷离和错综复杂寻找原因,就不得不归咎于当下中、西社会保障学的不对等地位。目前,社会保障研究中的概念、理论和方法基本移植于西方,正是凭着这些移植的概念、理论和方法,中国社会保障研究迅速崛起为一门“显学”。但这种移植也在事实上造就了中国社会保障学对西方的依附地位,从而在社会保障的研究理路和认知方式上形成了以西方为中心的倾向。年轻的中国社会保障学如此依赖于西方社会保障学这棵大树,以致“西方中心倾向”基本成为目前社会保障研究中的思维定式,在对曾让国人引以为自豪的“五千年文明史”的解读中也不例外。上述对中国社会保障史的种种追溯方式基本都是“西方中心倾向”的思维定式直接作用、间接影响或无形束缚的结果。在这种思维定式的作用下,社会保障已不是一个可以为不同的社会和文化所容纳的普遍性范畴,西方社会保障模式占据了先入为主的正统地位,发达国家以人权观念为基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仿效和追求的楷模。也正因为如此,人们无须在1601年以前的非西方社会中去找寻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因为,此时正统性的、作为楷模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萌芽,其它国家何来社会保障制度?纵然有丰富的社会保障思想和实践,自然也是偶然的、水平低下的和非制度化的;即使用充足的史料证实了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存在,仍然小心翼翼地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2](第1页)这样的表述来表明与现有解释体系“井水不犯河水”的立场。总之,现行社会保障史追溯方式下所形成的社会保障史研究基本处于一种中西分离、古代与现代脱节的状况。中国和西方,中国传统与中国现代各有一套社会保障史的追溯方式和解释体系,社会保障史还没有形成一个突破时空束缚的普遍性范畴。归根结底,西方中心倾向就是所有混乱的总设计师,本土化因此成为众望所归的学科建设目标。

二、中国社会保障史本土化的前提

在涉及中国研究的社会科学领域,西方化和本土化的对立其实由来已久。自上个世纪之交“西学东渐”、中国社会科学走上学科化道路以来,就不断有人反思东西文化的差异及中国文化的特殊性问题,并将这种特殊性的探讨扩展到学科的理论、规则和方法上面。以社会学为例,20世纪30年代,一批学者不满于中国社会学研究多借用西方社会学理论和事实的状况,提出了“社会学中国化”的口号,80年代社会学学科恢复和重建后,又时常伴随着西方化和中国化之争。直到现在,中国社会学界仍处于“大部分社会学知识(包括概念、理论和方法)都源自西方……,人们无法断定在何种程度上这些知识与中国和其他非西方社会相关或可用”的状况之中[3](第8页)。中国社会保障研究的现状颇类似于上世纪初社会学传入中国的状况,中国社会学百年建设的历程迫使我们思考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中国社会学本土化的目标提出了一个世纪,国人至今从事的依然是西学主导的社会学研究?它给眼下中国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障史的研究以什么样的启示?易言之,要改变中国社会保障史研究中的诸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又不使这一刚起步的年轻研究领域深陷新一轮的西方化和本土化之争,我们应该选择怎样的本土化之路?

20世纪以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本土化建设有一项很重要的成就,即日益突破以西学为准则的立场,由立足于西方看中国,逐步转向立足于中国看中国,中国社会自身的特殊性得到一定程度的强调。这无疑是中国学术发展很有意义的一步,因为科学的精髓就存在于特殊性当中,对只是“一趟过”的历史现象的研究尤其如此。但是当我们把某些因素加以突出和强调而忽视另外一些因素的时候,我们也可能因此变得孤立,有陷入“未加充分反思的本土主义诉求”[4](第20页)的危险。事实上,在人类的认知中,特殊性、地方性、民族性这样的范畴是和一般性、普遍性、世界性这样的范畴相伴而生、相互依存的。巴勒克拉夫早已指出:“推进当代历史研究不仅在于集中批判欧洲中心论,而且还必须在其他方面付出同样巨大的努力去克服民族和种族的局限性”以“超越民族和地区的界限,理解整个世界的历史”[5](第42页)。也就是说对中国社会特殊性的探讨或者说以探讨中国社会特殊性为主要内容的人文社会科学本土化建设,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站在人类普遍的立场上来观察世界,既不能以西方为中心,也不能以自我为中心。中国社会学等学科的本土化建设之所以难以达到人们理想中的效果,一个重要的原因即缘于这些学科的本土化建设将着力点过分集中于东西文化差异的比较和发现中国社会自身特性这一面,而对普遍性知识之类的问题重视不够。

在中国社会科学学科化道路上,“中国任何一个现象都只能在别人的概念框架中获得解释”和“我们的生活意义来自别人的定义”[6]的局面的形成不是偶然的。其中一个绕不开的岔路口即“西学东渐”,中国各学科的建设正是在西学既有的概念、理论和方法体系中进行的。人们在用这些概念、理论、方法体系进行学科建构时默认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这一知识体系是没有地域、民族界限的普遍性的知识。然而,正是这样的默认使人们跌入了一个陷阱,因为人们所默认的不是学理意义上的普遍性知识,而是西方学者立足于西方经验所得出的“地方性知识”。造成这种失误的原因部分来自西方学者的“先觉”与自负,部分来自中国学者学习先进文化的急切心理,这两部分的合力导致了中国研究中以西方知识作为普遍知识的时代局限性,它成为中国研究中“西方中心观”的一个重要源头。当人们从这种状况中“觉醒”之后,便自然产生了对普遍性知识的反感情绪,人们在冲破西方中心观的过程中,也常常将矛头指向普遍知识的建构,把它视为导致西方中心观的祸首。殊不知,导致中国学术研究种种失误和混乱的根源是将西方知识视为普遍性知识,而非普遍性知识本身。学理上的普遍知识并不因人们的误解而消失,它依然是等待我们接近的一种存在,诚如论者所言:“科学是超越国家、民族、地域和文化的。作为科学的社会学也只能有一个,它是属于全世界的。它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学派、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观点和不同的思潮,可以有不同的理论发展阶段,可以有对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文化的研究,但属于这个学科的基本逻辑和规则是相同的”[7](第54页)。在中国社会科学本土化建设过程中,普遍性的探求依然是重要的,当前各学科本土化建设成果不尽如人意的现实昭示了这一探求的迫切性。

以冷静客观的历史态度来审察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史研究借助西方社会保障理论和方法而兴起、繁盛的过程,与上世纪初的社会学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一样,实际上只完成了借用外部知识来认识中国社会,并以此为基础对自身知识“重新创作”的过程。由于这些知识不是从“实际社会”和“社会事实”中归纳和提炼出来,用它们来描述和解释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时,难免会有“扞格不通之处”。在社会保障史的本土化建设过程中,这些从非本土的社会历史事实中提炼出来的知识和源自于本土社会的自身知识势必经历一个艰难的“磨合”过程,要顺利实现这样的磨合,必须求助于知识的普遍性特点,通过对话和交流,把不同地域、历史、文化背景的知识和不同来源的问题重新组合,统一考虑,形成新的更具解释能力的知识。这样的知识脱胎于源头各异的特殊性,但它已经上升为新的普遍性知识。无疑,形成这样的新的普遍性知识需要很大的视野调整,但它正是我们构建本土化的社会保障学和社会保障史所需要的视野。

然而,回顾20世纪的中国史学,从来就不缺少“普遍历史”的书写,从梁启超“新史学”所本源的“大写历史”、胡适所主张的“世界历史属于同一类型”的“历史主义”到解放后“五种社会形态的更替”,“普遍历史”的书写一直是占主流地位的书写方式。这些历史书写先天的“直线性”、“目的论”缺陷正成为人们批评的对象。看起来,在这样的时候提出“普遍历史”观念似乎有些不合时宜。其实,全局的视野本身并没有错,招致批评的根源依然是误将地方性知识当作普遍知识,只要我们不再以“目的论”的眼光去看待历史,不再把世界历史归纳为同样的轨迹而将多样性的文化纳入一个简单的模式里,这种眼光依然是必需的。事实上,从国际史学发展趋势看,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冲击“欧美中心论”的强大潮流中,除了“在中国发现历史”这样的中心观转换外,“全球史”、“整体历史”的书写也是一股重要的浪潮。伏尔泰等开创的“从全球观察世界”的编史传统为一批当代史家继承和发展,他们正设法摆脱站在世界一隅(如西欧)写历史的偏见,努力获得“如一位栖身月球的观察者从整体上对我们所在的球体进行考察时”的整体感,并重点研究“对人类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那些历史运动”,据此形成全球的通史[8](第5页)。从这种意义上说,我们并不是“普遍历史”过多,而正是它的缺失。我们理当克服“一朝被蛇咬”的恐惧心理,勇敢地面对、思考和建构新的普遍性知识。

三、中国社会保障史的本土化构建:设想与展望

经历了将“特殊汇入普遍”的视野转换和理论思考,中国社会保障史的本土化便成为依据新的视野和理念重新构建的具体操作问题。构建本土化的中国社会保障史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体系;二是将东、西方社会保障实践放在同一时间维度中进行考察,用“普遍历史”的视野观察和思考中国社会保障史;三是深入“本土”,探求中国社会保障史的特殊性。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按照西方模式建立的最直观的成果是在中国研究领域一下子增添了一大批炫目的新鲜词汇和概念,这些概念方便和丰富了中国研究的学术表达,也在一定范围内显示了极强的解释力。但是,这些词汇和概念常常因含义不明而带来不必要的混乱,更为重要的是,当人们试图用它们来涵盖多样性的中国社会时,往往出现“罩不住”的尴尬。尽管如此,我们很难回避这些舶来的概念,因为它们已经被人们广为接受,有些概念已成为某一学科的基本的、核心的概念。如同政治学中的“国家”、“国民”、“政府”和社会学中的“社会”,经过一个世纪的磨合,它们已经成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有机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当人们很自然地用这些深入人心的概念去解读中国历史时,实在难以在每一个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去追问它们的确切含义。我们不可能在西方学科的基本概念之外再创一套概念和规则体系。且不论重新回到自己的历史和社会现实中去发明一套新的概念的“成本”,即使我们不计成本地发明了这样一套足以与现存概念相抗衡的概念体系,最终也会落入单向性和二元比较的框架之中。因此,最明智的态度不是拒绝和废弃这些概念,而是以新的视野重新审视这些概念,开辟更具普遍性的概念体系。其中,尤为紧要的是对那些基本的、核心的概念(如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等)要作这样的审视。其实,撇开传统与现代、中国与西方这样一些人为的心理束缚,以更开阔的视域、从更久远的时空维度来重新审视,社会保障的基本内涵仍有足够的阐释空间和途径。例如,从基本的人性出发,将社会保障视为人类“利他”本性的外在化和社会化;从人类的社会理想和社会实践出发来认识社会保障,将社会保障作为人类社会理想的一种阐释、解读和实践方式;从社会发展和社会控制的角度认识社会保障,将社会保障机制理解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协调、稳定机制等等[9](第86页)。以这样的思想认识和方法原则为基础形成的概念体系才是中国社会保障史本土化建设所需要的概念体系。

当我们已经能用“普遍历史”的眼光来审视“社会保障”及“社会保障制度”等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时,还要把中国、西方及其他文化中的社会保障实践放在同一时间维度中去观察和理解,以认识社会保障史的共同特点和演变规律,形成整体的、普遍的中国社会保障史知识。这样的社会保障史知识是“中国的”,同时也是“世界的”。许多现代历史学家认为,历史是没有规律可循的,总体史也是不存在的,历史学只能是揭示特殊性的“零碎工程学”。而一些后现代史学家则“否定任何一种用普遍接受的方法论形式作出的历史解释和历史描述”[10](第227页)。如果这样的话,历史学似乎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梁启超在晚年时已经表示了这种忧虑,他说“把许多‘不共相’堆叠起来,怎么能成为一种有组织的学问?”[11](第439页)。王国斌、彭慕兰等当代一些颇有成就的海外中国史研究者也认为“全盘放弃文化间的交互比较,几乎完全集中于揭示历史瞬间的偶然性、特殊性以及或许是不可知性——使其甚至无法触及到历史(及当代生活)中的很多最为重要的问题”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此,如果我们不愿陷入历史虚无主义,就要承认普遍性的存在,它包含在特殊性当中。中国和其他文明社会保障史的特殊性并非纯粹的偶然和杂乱,我们可以从众多的特殊性当中“汇总”出“普遍的历史”。

相对于精细的实证研究而言,探求普遍、整体的社会保障史的难度在于从杂乱的个别性当中发现历史进程中一般性和共同性。不过,在中西哲学和史学理论的宝库中,我们很容易找到这种资源。西方历史哲学的先驱维科说:既然我们这个“民族世界”是由人类创造的,就会存在一些制度(如宗教、婚姻、丧葬),它们是全人类“都一致赞同的,而且向来就是一致赞同的”,这些制度“就会向我们提供一些普遍永恒的原则”[12](第50页)。20世纪60年代,汤因比的巨著《历史研究》系统比较了近6000年来诸种文明形态的起源和演变,阐发了一种新的历史哲学体系——“文化形态理论”,被人评价为“真正发现了历史规律的唯一理论”和“我们这个时代历史综合研究领域里的最重要的著作之一”[10](第97页)。对于我们今天构建普遍的社会保障史而言,这些理论在“普遍解释力”方面可能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这种整体的视野却不会过时,只要不丢弃这样的视野,就终究会获得“普遍历史”认识能力和方法论上的突破。例如,近十年来,欧洲、中国及其他国家的一些学者不谋而合地试图发展一种“互构知识”(reciprocal knowledge)的知识论,这种知识论“以一种新的普遍主义知识生产为目标”,使人类知识进入了对话性的结构,“在对话中的知识运动,不再是文化的比较,而是对来自不同知识体系和文化传统的提问所进行的问题体系的重新设置,就是把不同来源的问题都考虑在内重新形成一个新的问题体系”,从而开辟了变“地方性”为“普遍性”的一条可行路径,循着这条路径,原来那种“单面的普遍主义”被改造为多面的“互构的普遍主义”(reciprocal universalism),从而使得由不同文化、不同传统和不同世界所提出的各种问题都能被解释。互构知识论因此而被称为“在策略上最优的交往/对话理论”[13](第139页)。对中国及非西方文化的社会科学理论建设而言,“互构知识”的策略和理论较好地解决了弱势文化问题,不失为一种可资借鉴的策略和理论。在“普遍历史”的视野下,相信还会有更多的能兼顾知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的类似理论涌现出来。

事实上,在包括中国社会保障史在内的中国史研究中,站在人类普遍立场、具备世界性视野的学术探索已经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例如,日本学者沟口雄三在中国思想史研究的长期积累中,检讨了几代日本史学家研究中国的视角和思路,继美国学者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之后,提出了“作为方法的中国”的学术视野和方法论,把中国作为理解世界多元化发展的一种途径和方法——“以中国为方法,以世界为目的”[14](第1页)。美国学者王国斌在反思西方中心主义和中国中心观的基础上开创了“空间与时间的双向交叉比较”研究方法,“在空间方面,不仅从欧洲的立场看中国,也从中国的立场看欧洲;而在时间方面,则不仅站在今天的角度看过去,而且也站在先前某一点看后来”[15](第5页)。德国学者贡德·弗兰克的《白银资本》和美国学者彭慕兰的《大分流》等都在“更周全地考察中国与世界之间的关系”和“尽量进行较好地比较来对抗带有偏差的比较”等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中国学者秦晖则展开了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第一次将中西公益事业的历史长河放在对等的平台上进行观察、对比,对“公益事业发展史的西方模式”和“公益事业发展史的中国模式”作了回顾和检讨[16](第1页)。诚然,在对“特殊性”的精细实证研究尚未充分展开以前,这种普遍的社会保障史知识可能难有定论,但这种视野却是必不可少的。一旦我们经历了视野的调整,具备了普遍历史的视野,并不懈地努力下去,普遍社会保障史的构建就不是不可能的。

在“普遍历史”中探寻特殊性是中国社会保障史本土化重建的核心内容。依“普遍历史”的眼光,将中西社会保障放在同一时间维度中进行思考,更容易发现中国社会保障道路的特殊之处。例如,社会保障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救助及失业、贫困等社会现象的缓解,是不同时代、不同文明都要面对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的解决方式即体现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历史阶段社会保障的特点。以社会保障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为例,一般认为,政府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政府介入的程度、方式是社会保障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分水岭。不难发现,在中西漫长的历史中都可以找到政府较早介入各项社会保障事务的记载,但中西社会保障却显现出不同的特点和运行轨迹:中国是一个有着“大政府”传统的国度,很早就强调了政府对社会弱者的责任。在早期儒家传统中就已经有了“政府应是社会福利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提供者的想法”[17](第32页)。历代统治者都自觉地将救助社会弱者作为自己应有的责任,中国传统时代的国家体现为一种“家国同构”的结构方式,国家和政府视其臣民为“子民”,老百姓视政府官员为“父母”,“父母”对“子民”的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全盘负责是十分自然的事情。这样的观念和国家结构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不曾有过或不明显。再如,在古代中国的高层权力结构上,作为国家和政府代表的皇权在秦至明清的中国一直是至高无上的,在理念和实践层面,均没有一个超乎其外的在国家事务中发生作用的力量,对皇权的抗衡通常只是服从前提下一种牵制或对抗。中国古代官方所举行的社会保障活动通常以国家制度和政策等形式固定下来的,形成比较完备的被长期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周礼》中即有“保息六政”和“荒政十二策”的记载,秦以来历代中央集权政府所实施的完备的荒政政策、汉以来积谷备荒的各项仓储制度、唐宋以降的居养制度等都是有据可考的信史。到了明清时期,各项制度和政策日臻完善,这些政策和制度基本包括了社会救助层次的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即使以现代的眼光来衡量,也算得上是比较完备的。而在西方历史上的高层权力结构中,世俗王权之外尚有教权,教会的力量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凌驾于王权之上,尤其是与社会救助相关的事务,一直是教会的责任领域。如法国从中世纪起一直由教会举办慈善事业,救济贫民。至18世纪末,教会慈善机构仍是唯一的救济机构,直到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1793年《宪法》才正式确立了政府解除贫困的责任;瑞典的互助事业也源于中世纪的行会,以后又演变为慈善会,专办慈善救济事业,直到19世纪80年代之后,新出现的行业工会才承担起工人疾病补助和失业救济的责任[18](第88页)。西方中世纪以“基督之爱”为号召、个人赎罪、教会组织施舍弱者为主要形式的慈善,曾经达到相对当时经济资源总量而言可称得上很大的规模(例如英国教会慈善基金总额达全国公共财富的40%),这种现象“不仅古罗马没有,现代发达国家也没有,我国古代更是闻所未闻”[16](第128页)。与此相应,中国传统时代政府对社会保障事务的介入基本上是受法律约束的,特别是到了传统晚期,官方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主要活动基本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畴。《大明律》、《大清律》及相关的《事例》、《则例》等都对有关社会保障事务的原则、标准、办事程序、违规惩处办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而西方国家在《伊丽莎白济贫法》之前,政府对社会保障事务的介入基本上是随机的、临时的。

围绕着这些区别和特殊性还可以进一步追问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例如,中国传统时代国家和政府较早介入,形成了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到了明清时期,从传统意义上讲,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已趋向完善。然而,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为何没有向现代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而西方国家自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济贫法》开始却逐步演绎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这样一步步地追问和深入下去,一部本土化社会保障史的轮廓便渐渐清晰起来。

不过,对特殊性的探索绝非泛泛而论,更不能以现有的一般性认识代替特殊性,这一点尤为重要。那些浅表的、似是而非的特殊性往往易于为人们所认识,而深层的、真实的特殊性则要经历一个艰难困苦的发现过程。正因为如此,中国社会保障史的本土化建构过程也正是历史学的实证研究大行其道的过程。史学研究一刻也不能丢弃历史的实证的方法,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切以事实和史料为依据,将所有的结论建立在可信的史料基础之上。为此,以历史的实证为基础的专题性研究、断代史的研究、区域史的研究、个案的研究等都是基本的、必需的。同时,这些研究也不是零散的、琐碎的,而是统一于社会保障这个富有意义的整体中。如同施坚雅在他的著名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要“把微观考证和宏观透视结合在一起”,“把局部地方史与大型区域史联系起来”,“把各个分离的事件与持久性活动的相应结构联系起来加以研究”[19](第3页),才会建立起真正有意义的本土化的中国社会保障史。

无疑,这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非一日甚至一代人之功,但它也是一个可以预期和展望的过程。

收稿日期:200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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