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状况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入世后论文,状况论文,我国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007(2003)09-0052-04
一、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现状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国劳动者向另一国或多国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的交易过程。《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界定的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四个方面:(1)跨境交付,即服务产品的跨境流动,如电信服务。(2)境外消费,即消费者向出口国的流动,如留学、旅游。(3)商业存在,指一国允许其他国的经济实体到本国来开业,提供服务,包括设立三资企业或分支机构,如建零售商店、饭店、律师事务所等。(4)自然人流动,是指一国的自然人在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如讲学、技术服务、医务服务等。
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缔约方最终对服务贸易实施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已承诺开放服务市场,并开出了时间表。伴随着我国加入WTO的进程,我国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进程及其发展程度都大大加快了。
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的参加国和缔约国,我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便提交了初步承诺单,该承诺单共涉及包括专业服务、广告、保险、陆上石油服务、商业零售和计算机服务等14个国内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后来我国服务市场的承诺逐步扩大到包括电信、医疗、教育、城市规划、航运、旅游在内的三十多个行业。我国与有关成员国进行谈判的重点逐步转向市场准入,而市场准入的焦点又集中在服务市场的开放上,特别是金融、保险、电信、商业服务等方面,我们在这些市场的开放上作出了更多的承诺。例如,在保险市场的开放和准入方面,入世前夕,我国做出了承诺并开出了时间表,其开放的力度之大、速度之快和范围之广,超出了此前一些人的估计。
首先,我国加入WTO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受数量限制;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非寿险业务;加入2年后,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人世3年后,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公民提供建康险、团体险和养老年金险服务。
其次,我国加入WTO时,允许外国寿险、非寿险公司在广州、上海、大连、深圳、佛山等地提供服务,依规定,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再次,在保险经纪业务和再保险方面也都做出了具体承诺。这些都意味着,入世后我国保险业已进入了全面开放的新时期。目前已有20余家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30多个经营机构,另有100多家外国公司在中国建立了200多家代表处,多家公司正在择机进入中国市场。
入世后,我国服务业许多行业和部门的对外开放进程都在加快,原有的市场准入的各种限制将逐步减少甚至取消,更多的外资服务企业将以更大的规模进入更广泛的经营领域。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业缺少国际竞争优势
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竞争优势的获得取决于高新技术与知识的运用。发达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与其专利、商标等商业产权、著作权、电信服务等有直接的关系。在传统的国际服务贸易行业中(如国际运输、国际金融)也越来越多地运用了高新技术和知识,如电子商务、电子银行、电子货币的运用,不仅提高了服务贸易的效率和质量,也使国际服务贸易得到了大幅度增长。以服务贸易进出口排名一直处于第一位的美国为例,目前其服务业的产值占其GDP的比率高达75%。我国的服务贸易有巨大发展潜力,同时在有些行业和领域还有较强的竞争力,如远洋运输、国际旅游、卫星发射以及国际工程等。
我国在一些新兴领域也存在着发展潜力及比较优势。按国际服务贸易界定的四种方式来分析,我国服务贸易的优势在于“境外消费”。我国的悠久历史、人文景观、中医中药等对各国颇具吸引力,使得入境旅游、人境医疗、中医教育与培训等“境外消费”呈上升趋势,并已成为中国扩大服务贸易、增加外汇收入的重要途径。但其他几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方面的优势明显不足。在“自然人流动”贸易方式方面,尽管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有利于建筑、运输等行业的劳务输出,但由于劳动力整体素质低,使得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跨境交付”,目前已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例如金融、通讯、交通运输等行业,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我国的传统服务贸易方式也不具备竞争优势。一些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如餐饮业、中医、中药、针灸等传统的饮食、医药行业多被限制进入,而外国准许进入的一些行业如商业、专业服务、保险业、电信业等,我们又缺乏比较优势。
(二)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不合理
我国服务贸易总体竞争力不强还体现在服务贸易出口方面。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历年国际收支平衡指数,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服务贸易一直处于贸易逆差状态。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在世界总体份额中占的比率很小,例如据WTO《2000年年度报告》显示,我国1999年服务出口列居全球第14位,仅占世界服务总出口的2%,而同期发达国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分别为18.8%、7.6%、5.69%、5.7%和4.8%。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其原因之一就是出口结构不合理,服务的科技含量低,服务业主要集中于旅游、劳务出口、远洋运输等传统服务业,这些行业多为劳动密集型和资源禀赋优势部门。有关资料显示,仅旅游和远洋运输这两个行业的服务出口就接近我国服务出口的50%,而在世界贸易量最大的金融、保险、邮电、咨询等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服务出口中,我国占的比重很小。这种知识和技术含量少的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必然会制约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服务贸易立法不完善
世界各国对于服务贸易一般都通过立法进行调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加快了服务贸易的立法步伐,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民用航空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这些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立我国服务贸易市场,规范服务贸易体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多为行业行为准则或行业法,有的规定仅为相关职能部门的规章制度,至今没能形成我国完整的服务贸易立法体系,缺少完善的配套法规。另外,立法层次低,且影响到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一些法规与国际规则尚有一定差距。加入WTO后,我国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的承诺将逐步兑现,而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金融、航空、电信等行业逐步开放后,如果没有完整的服务贸易立法,将无法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的经营活动,这将对我国的金融等方面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只按承诺要求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是不够的,还必需制定相应的竞争政策,按GATS要求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增加透明度,规范服务市场。
(四)服务贸易管理滞后
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和WTO的规定相对照,尚存在许多缺欠,主要表现在:服务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中央与地方在服务贸易政策及规定方面存在差异性;管理多头、交叉等。管理滞后造成服务业统计方式的惯性规范以及统计范围、划分标准与国际惯性不一致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将影响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对策选择
(一)加快国内服务业发展,提高国内服务业的竞争力
服务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我国在服务贸易中缺少竞争优势。其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服务业落后,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低。服务业的严重滞后,影响了服务贸易的发展。美国哈佛大掌教授波特在其《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指出,国家竞争优势体现在行业竞争优势。要想提高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竞争优势,关键是要提高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服务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就会为服务贸易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我们应继续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例如旅游、工程承包、劳务输出、海洋运输,以及传统的中医、中药、针灸等,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
此外,在搞好劳动密集型服务出口的同时应充分利用现有力量,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数据服务、电信服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发展,因为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领域的服务贸易是提高服务贸易档次和结构效益的根本。此外,还应挖掘和发挥我国在知识密集型服务领域的比较优势,例如在计算机软件出口方面,与其他同是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大国比较,我们具有劳动力成本低、电信和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领先等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和利用这种优势,定能使我国成为软件出口大国。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采取优惠政策,鼓动高新技术服务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为我国高新技术服务进入国际市场打开通道。
(二)制定和完善服务贸易立法,按WTO规则建立我国服务贸易竞争规则
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目前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不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和WTO规则的法律法规,如《国际服务贸易法》、《商业组织法》等。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一是要按GATS要求,增强我国服务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我们不仅要及时、明确地公布开放行业、开放程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及时公布适用的司法及行政决定,更好地履行GATS透明度义务;二是制定统一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配套;三是要制定和引入与WTO规则相符的竞争政策,保护性立法和主动性法律、法规。怍为WTO成员国我们已按承诺的时间表逐步开放了服务贸易市场,我们还应制定相应的竞争政策,规范服务市场。例如,对逐步开放的保险、金融及电信等市场,应有相关的竞争政策进行竞争规范,约束我国一些行业中存在的垄断与滥用垄断行为。特别是对做出承诺的反滥用垄断或专营的服务部门,我们还应按特别承诺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同时要根据GATS进行保护性立法和制定主动性法律、法规,如《反补贴法》、《反报复法》等,以保护我国的相关产业。
(三)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积极融入国际分工体系
在多边贸易体系的推动下,世界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日益加强。加入WTO后,我国已成为《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缔约国。GATS作为一项多边协定,具有契约陛质,它要求缔约国之间保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任何一国要享受权利、获得利益,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开放服务市场,共同致力于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基于这一原则,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做出了市场准入的承诺,入世后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和范围。
我国加入多边贸易体系,开放服务市场,既为国外服务企业和产品进入中国提供了机会,也为中国企业进入世界市场,参予国际分工创造了条件。我们应抓住这一契机,实施更加开放的政策,积极融入世界经济和国际分工体系,参与新一轮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
(四)利用GATS中的相关条款,实行适度保护措施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程度取决于一国整体经济实力和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毫不保留地开放其所有的服务部门,也没有一个国家开放市场是一步到位的。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服务市场不完善,服务业竞争力弱,现阶段应实施服务贸易适度保护措施,逐步推进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紧急保护措施”、“国际收支平衡的限制措施”以及“普通例外和国家安全例外”等条款可作为我们进行适度保护服务贸易市场的理论依据。例如,GATS第十条规定的保障措施与GATT第19条原则是一致的,它准许WTO成员在由于没有预见到的变化或由于某一具体承诺而使某一具体服务的进口数量太大,以至于对本国的服务提供者造成严重的损害或严重威胁时,该成员可以部分或全部地终止此承诺以弥补这一损害。GATS第14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一成员可采取一些与GATS不一致的措施,“特定的情况”指:(1)为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文化、资源等;(2)为保护国内法律和制止欺诈行为。
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保护措施,在遵守服务贸易国际惯例,符合GATS原则的基础上,实行一定的进入限制,如对外国服务者的数量限制、资格限制等。另外对国内部分服务行业和领域制定产业倾斜政策,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利提高其竞争能力,达到适度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
(五)建立与完善服务贸易的管理和协调机制
针对目前我国在对外服务贸易中存在的责任范围不清、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有必要在商务部外经贸部门设立统一协调的服务贸易专门机构,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该专门机构的职能应包括:制定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制定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有关国际双边、多边服务贸易协定以及我国相关法规的实施;建立综合统计体系等。
在建立上述宏观管理体系的同时,各服务行业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其管理职能主要侧重于:提出行业发展、开放或保护方案,对行业内的市场开放实施监督管理,统计服务贸易数据,推动优势产业走向国际市场等。
收稿日期:200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