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早期发展问题,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访北京师范大学冯晓霞教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京师范大学论文,教育事业论文,幼儿论文,教授论文,冯晓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7年12月12日,在广东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隆重召开之际,记者采访了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理事长、北京师范大学冯晓霞教授,就我国幼儿教育宏观政策及教育立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谈。现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记者(以下简称记):2007年11月19日,儿童早期发展高层论坛在北京召开,您在这个论坛上作了专题发言。您能谈一谈发言的主要内容吗?
冯晓霞(以下简称冯):我发言的题目是“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儿童入学准备的差异及政策启示”,发言的内容源于我们承担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十五”重点课题《北京农村学前一年义务教育化的可行性研究》的部分成果。我们认为,义务教育的实施为学龄儿童公平地享受教育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国际大量研究表明,不同文化背景儿童入学准备上的差异不仅直接影响其入学后的学习和发展,影响公共财政投入的效益,也使得这种公平性大打折扣。这种情况使得不少国家纷纷采取针对弱势群体的早期补偿教育政策,以促使社会处境不利儿童能与其他儿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我们“十五”期间在北京所做的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对入学准备上的社会文化背景差异的研究有助于思考我国的早期教育政策。为此,我们建议,在义务教育全面实施的基础上,政府必须尽快调整学前教育政策,对弱势群体进行早期补偿教育。
记:您能谈谈这次儿童早期发展高层论坛的主要议题吗?
冯:这次高层论坛的主要议题非常鲜明,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早期儿童(0~6岁)的发展与学习,交流最新科研成果和国际进展,呼吁在国家主导下,有关各方形成合力,尽快制定应对策略和采取实际措施,为了国家的未来,实现儿童优先的政策,促使儿童公平、健康和有效地发展。
记:您觉得这个论坛的召开对我们学前教育工作者来说有何重要意义?
冯:这个论坛是由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中国科协等单位联合主办的,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高层论坛。我觉得这次论坛将提高大家对儿童早期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推动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整合各种人力、物力资源,为国家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动员全社会关注儿童早期发展问题,关注弱势群体,为中国儿童创造一个适合于他们成长的良好环境。
本次论坛还起草了以《让每一个儿童拥有良好的人生开端》为主题的倡议书。倡议书指出:我国儿童早期保健、保育和教育水平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经费投入不足,城乡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家长对儿童早期发展的认识还存在很多误区,社会上还存在着一些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以营利为目的的宣传和“拔苗助长”的做法,儿童早期保健、保育和教育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倡议书呼吁全社会重视和关注儿童早期发展,汇集各方面力量推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
记:幼儿教育公平是每一个幼教工作者都关心的话题,今天与会的园长们纷纷就公办园的改革和发展问题求教于您,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冯:我国幼儿园类型多样,举办者和经费来源通常界定不清,所以,在使用“公办园”这一概念时,大家都赋予了不同的涵义。园长们刚才提到某市将所有公办园转企的问题,据说其理由之一是“幼教财政投入公平化”,涉及到非常敏感的公办园财政投入体制改革问题。我们都知道,我国幼儿教育财政投入的范围基本上是在公办幼儿教育体系内的,这有其历史的原因和合理的理由。而且,在企业幼儿园属于“单位福利”、单位办园基本满足职工子女入园需要的情况下,公共财政仅投入少数公办园的问题不那么突出,因为一般群众也可以从单位办的幼儿园中通过政府间接投入的方式(如税前预留)多少享受到一定的“优惠”。但发展到今天,曾经是我国幼教事业半边天的企业园绝大多数已经转制或关闭,作为单位福利的幼儿园几乎不复存在,公共财政仅仅为少数儿童享用的问题,即公共财政仅仅投入少数公办园而形成的不公平问题开始凸显出来。因此,幼儿教育财政投入体制的改革,在一定意义上,自然容易让人联想为政府对公办园财政投入体制的改革,这是能够理解的。在社会各方面急剧变革的背景下,如果政府财政不考虑单位福利取消以后新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问题,公共财政如何惠及更多家庭的幼儿的问题,尤其是如何适当资助城、乡弱势家庭幼儿的问题,那么,其财政投入就会逐渐失去公共财政的应有之义,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也将步履维艰。在这里,改革是手段,改革的目的是促进教育公平,是为了解决资源分配不公、效益不高的问题。
但是,应该采取何种办法还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论证的。在幼儿教育投入体制和机制的改革问题上,我不赞成只破不立和先破后立,这些年幼教事业发展的教训已经说明这样做的代价是巨大的,甚至可能造成某种倒退。或许有人认为这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要奋斗就会有牺牲”,但是,无论如何,孩子是不能等待的,不能被牺牲的。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名取消对公办园的投入,或者把一个教育机构(尽管幼儿教育本身兼具福利性)改为“企业”推向市场,以推卸政府对幼儿教育的责任,侵害儿童和幼儿园教师的基本权益,我个人是坚决反对的。我认为这是违反《宪法》、《教育法》和《教师法》,也和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相违背的。事实上,靠取消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来解决我国幼儿教育的公平性问题是根本不可能的,也是不可信、不可行的。在还没有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之前,一定要慎重行事。
我们要看到,自20世纪后半叶开始,普及(即免费或部分免费)幼儿教育已经成为一种大趋势。即使是在市场经济非常发达而成熟的国家,幼儿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由私人事务逐渐转变为公共事业。许多国家都在制定政策并通过多种支持方式承担起政府对幼儿教育的责任。这些方式包括义务教育向下延伸,国家专项拨款资助面向社会处境不利幼儿的早期补偿教育,政府举办一定数量的公办园,通过各种方式为幼儿家庭提供保育和教育资助。
目前,我国幼儿教育经费还很匮乏,或许还不可能马上做到和其他国家一样,但是决策者一定要意识到,如果我们一味强调幼儿教育的非义务性,一味强调家庭义务而推卸政府责任,那么,输在起跑线上的或许就不是某一个或某一些儿童,而是整个中华民族!在政府加大投入的基础上,投人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可以借鉴经济体制改革的办法,采取“存量不变,增量盘活”的方式,维持原有的投入力度,增量的部分面向弱势群体,尤其是广大农村、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以推进教育的公平进程。
记:近年来,很多学前教育工作者都大声呼吁学前教育的立法问题,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您觉得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
冯:我们都知道,学前教育是我国学制的基础阶段,也是我国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在教育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之时,唯独学前教育的专门性法律还是个空白。尽管近十几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实施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等部门规章,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但是,我国目前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偏低,现有相关的最高立法层次仅处于我国法律中的第四层次,即部门规章。比较而言,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都有全国性的专门性法律。在新形势下,对提高全社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有效协调学前教育与社会各方面的法律关系,积极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言,这种较低层次的立法力度不够。这就造成不少地方在学前教育领导体制、办园体制、经费投入、教师待遇和办园条件改善等方面,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严重制约了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鉴于以上情况,我也认同要尽快进行学前教育的立法工作。把学前教育立法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是我们热切渴望的大好事,相信对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希望我国的幼教法能够早日出台。
但我认为,立法是一个艰巨的过程。有些基础的准备工作要做好,比如,我国幼儿园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教育机构?企业?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再如,何谓公办园?公办园的经费投入应不应该有不同?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和待遇如何保障?对这些问题要有清楚的认识和解决思路以及相应的措施,不能只是一些原则。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早就明确规定了幼儿园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样的政治和经济待遇,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我可以随意改变你的身份,让你一夜之间由教师变为“职工”!这样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没有?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因此,我认为,幼教立法之前一定要有对这些问题的明确说法,对如何保障已有法律的有关条文的落实要有具体的规定。这样幼教法才会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可以落实可以操作的法。而要做到这些,有许多问题需要好好研究,或许要有具体的解决上述类似问题的法规政策先出台。总之,我们对此是抱有热切的期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