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信息消费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信息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已成为现代企业技术创新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企业的信息需求呈现出经济、政治、市场、科技、政策、法规等多方面信息并重的局面,可细分为学习信息消费、科研信息消费、生产信息消费、销售信息消费、管理信息消费五个层次[1]。在这种多层次的信息消费中,不可避免的碰到许多知识产权问题,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息和知识的生成与传播,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容易产生垄断,阻碍信息流通和消费,易构成对信息自由的威胁。如果不认真面对,将严重影响企业信息消费的质量,降低企业竞争力。
1 企业信息消费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1 学习信息消费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企业学习信息消费涵盖的范围很广,在学习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1)学习他人的先进经验和方法时要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利,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2)企业员工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方面知识的学习。(3)及时收集与本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例,并分析对本企业的影响等。目前这些方面的学习已不足以应对企业面临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深化企业的知识产权学习信息消费。
1.2 科研信息消费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从科研信息消费市场来看,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占有量决定着企业的信息消费能力和水平。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使部分知识产权所有人处于市场的中心控制地位,从而使我国企业在某些领域的科技信息消费面临巨大障碍。我们以专利制度为例,我国《专利法》第一条阐明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而现在,专利制度越来越倾向服务于商业利益,已演变成企业最好、最有效的控制竞争的方法。从我国专利法实施到2010年,国外在华专利申请数量突破100万件,仅最近5年国外在华专利申请数量就翻了一番,其申请的主力军是以日本、美国、德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其中企业申请比例达到95.3%。专利质量普遍较高,发明专利占86.3%,且在已被授予专利权的49.1万件申请中,仍维持有效的占71.9%[2]。大公司的知识产权部门时刻监控其重要的知识产权财产,一些条件相当的公司之间还通过交叉许可,编织出一个巨大的专利网,构成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垄断,限制了我国企业的科技信息消费行为。
与此同时,在专利创造、占有方面,中国企业在信息消费市场上的占有量虽然逐步上升,但在质量上仍处于劣势。具体表现在:(1)有效专利维持时间短。国内发明专利中,维持时间超过5年的有46.4%,超过10年的只有4.5%;而国外发明专利中,维持时间超过5年的有81.2%,超过10年的有23.6%[2]。(2)发明专利比例低。以汽车行业为例,日本丰田公司在我国的专利中发明7250条,占88.5%;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944条,占11.5%。我国奇瑞公司发明1360条,占32%;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2894条,占68%[3]。(3)高技术领域专利拥有量处于劣势。例如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新修订的技术领域分类标准,在35个技术领域中,在半导体、光学和发动机等高新技术领域,国外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依次为国内的2.2倍、2.9倍和3.1倍[2]。因此,我国企业要想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下的科技信息消费市场占据优势竞争地位,必须从信息生产这一根本环节出发,即拥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形成独特的产品体系和品牌体系。
1.3 管理信息消费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的管理信息需求包括对国外已有的和最新出现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信息的需求。除了已公开于文献的各类管理信息外,还有其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信息。例如商业方法,该领域的专利对电子商务、金融、保险、管理等行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但在我国专利实践中,商业方法专利不能获得直接授权。在此立法背景下,我国企业利益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不利于在此领域的创新。近三年,全球商业方法专利的公布量每年都在2000件以上,但是我国的发展相对滞后,2009年公布量为51件,只占全球份额的1.9%[2]。可见,若我国长期不开放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势必会影响甚至压抑我国企业的创新意识和能力。对于此类信息商品,我们要充分了解国际领域的保护现状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信息,以促进自身的发展。
1.4 销售信息消费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客户信息是企业重要的销售信息消费品,而我国信息立法的不完备给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此类销售信息消费带来了不利影响。近年,常有在欧盟、北美国家开拓市场的我国大企业集团被当地禁止收集客户信息,理由是“中国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4]。一个企业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对企业至关重要,通常被视为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是击败其他竞争者的王牌。我国企业被上述国家禁止收集客户信息,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的信息消费质量,而且必将使我国企业在该地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会使一部分信息收集人不履行合理使用、保管个人信息的义务,造成个人信息流入第三方,甚至是犯罪分子手中。而这种危害在我国已经显现出来,例如个人信息被任意贩卖。
2 优化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消费
2.1 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深化企业学习信息消费
进行简单的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积极学习国内国际知识产权法规,熟悉企业所处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以深化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学习信息消费,提高其消费质量。我国企业在技术创新、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遭遇到很多知识产权纠纷。度过这些难关的基础就是熟悉企业所处的知识产权环境,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了解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诉讼制度、法律程序等以及相关的贸易法内容和针对性的法案。例如美国“337条款”已成为其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近年来被频频使用,对我国电子、通信、机械、家电、化工、轻工等行业造成严重影响[5]。我国企业在国际展会中被屡次查抄,也反映出对各国展会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不了解、相关法律文件准备不充分的问题。对于出口企业,了解国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也非常重要。而对于我国尚没有明确立法,但他国有相关规定的知识产权事宜,例如前文所提商业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也必须积极学习他国的相关规定,以规避法律风险。
2.2 完善产权检索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信息预警机制
产权检索是企业科研信息消费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企业应以此为基础建立知识产权信息预警机制,以优质的知识产权信息消费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以专利为例,在技术开发时,进行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可以提高产品研发的起点,促进技术创新。同时,通过对现有专利的全面了解,可以实施专利回避设计[5],规避壁垒性技术,有效的规避侵权风险。以商标为例,定期进行商标信息检索,能够及时发现商标被抢注等侵权风险并加以制止。
2.3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信息消费战略地位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专利申请的方式,逐步加强技术的国际化保护,提高在科技信息消费市场的优势地位,其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有所提升。中国PCT申请量由2004年的1706件上升到2009年的7946件,2008年提交的PCT申请中有60.6%来自企业[6],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尤其是通信领域,2009年该领域在全世界公布的PCT申请中,我国占1/5,华为、中兴等电信企业已成为我国PCT申请企业的核心力量。在2008年和2009年WIPO公布的PCT申请公布量企业排名中,中国企业华为分别以1737件和1847件位列第一和第二[7]。在拓展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当遇到老牌的国际同行使用积累了数十年的知识产权手段对华为实施打压时,知识产权保护就成为华为用来保护和巩固市场的重要工具。正是这样,华为已经成功跻身全球前五大通信设备企业。因此,企业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行科技信息的创新,并通过向国外申请专利,利用专利制度进行保护,构筑自己的科技信息优势供给地位,可以达到与国外企业实现专利交叉许可的目的,从而扩大自己的科技信息消费市场和能力。
2.4 善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企业信息消费效率和质量
因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价值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使得知识产权信息消费专业性极强,大企业一般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来处理相关事宜。即便如此,借助专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委托当地的专业律师来进行全球专利检索、商标监测、监控侵权风险、处理纠纷等事宜仍可以事半功倍。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转让与代理服务,著作权、软件的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商登记的代理服务,无形资产的评估服务,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咨询与检索服务,其他知识产权认证、代理与转让服务等。截至2008年底,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共有法人单位3506家[8],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企业应善用这些专业信息服务机构,尤其是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时,可以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业力量来提高企业信息消费的效率和质量。
3 结语
企业的各类信息消费中都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同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知识和服务也是企业信息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跨国公司占据专利等科技信息消费品供给垄断地位的形势,我国企业可以通过深入学习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产权检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等途径提升自己在信息消费市场的地位和消费能力,为企业技术创新、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新的动力。
收稿日期:20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