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域项的赘举、偏举与复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论意域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引言
在传统语言学中,有所谓“兼言”、“并言”、“并及”、“连类而及”、“复语”、“复文”、“复用”、“连文”、“连言”和“连语”等说法。现代人一般不提“兼言”、“并言”、“并及”,而将其辞例归入“连类而及”,同时又将“连类而及”看成“偏义复词”,有的还跟“连文”、“复语”、“连语”等混为一谈。于是这几个相关术语就笼而统之地变成了一个概念,似乎反映的都是同一种语言现象。例如河北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传统语言学辞典》解释说:
连类而及训诂学术语。亦称“连文”、“连言”、“连语”。指古人行文中为凑音节而增加与前(或后)词义同类的词的表达习惯。如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6:“古人之文,多连类而及之, 因其一并及其一,《禹贡》亦然。‘江汉朝宗于海’,汉入江,江方入海,因江入海,汉亦同之。……皆连类之文。”连类而及的词虽然在文中只有增加音节的作用,但它总是与前(后)词在意义上相关。如《礼记·玉藻》:“大夫不得造车马。”车可造,马不能说“造”,这里的“马”是连类而及,因为马和车都是人借以代步之物,是一类事物。这种连文,有的到后代发展成为固定的“同义复合词”。(引者按,引文中的标点有所更正)
连文 训诂学术语。即“连类而及”的表达方式。又称“连言”、“连语”。如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六:“不敢戏谈。……戏而嘲之谓之调,亦谓之谈。故以戏谈连文。”清王言《连文释义》曾辑古书中连文273条,分为10类,各加解释。参见“连类而及”条。
又江西教育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中国语言学大辞典》解释有关条目说:
连类而及
相当于“偏义复词”。 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指出:“古人之文,多连类而及之,因其一并及其一。《禹贡》亦然,‘江汉朝宗于海’,汉入江,江方入海。因江入海,汉亦同之。”俞樾《古书疑义举例》卷二将连类而及列为“古人行文不嫌疏略”条例。(引者按:俞樾列举的相关辞例为因袭孔颖达曾论及的“以索马牛皆百匹”、“润之以风雨”、“沽酒市脯不食”、“大夫不得造车马”等,这种现象孔颖达称为“兼言”,王楙称为“并言”。)
其实,上述各家涉及的言语现象并非同一性质的东西。我们可以将有关的辞例分为三组,经过比较,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很容易显示出来:第一组属于异意域相关信息项的赘举,第二组属于同意域相关信息项的偏举,其表达特点和理解机制是完全相反的。至于第三组,则属于相同信息项的复举,与第一组和第二组也不是一回事。下面我们分别加以归纳说明。
二 异意域相关信息项的赘举
所谓“意域”是指言语交际中特定语句所表现的实际语意范畴。所谓“信息项”是指具有一定意义的语言单位,其载体可以是词,也可以是词组或短语。“异意域相关信息项”即指虽然与语句中的某个词义相关但与整个语句的实际语意范畴不相符合的信息项。由于某种修辞目的而使语句中出现了这样的信息项即属于赘举。前人对赘举现象已有初步的认识,如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七“通鉴注”条云:
“虞翻作表示吕岱,为爱憎所白。”【原注】语出《吴书》。注曰:“谗佞之人有爱有憎,而无公是非,故谓之爱憎。”愚谓爱憎,憎也。言憎而并及爱,古人之辞宽缓不迫故也。又如:得失,失也。《史记·刺客传》:“多人不能无生得失。”利害,害也。《史记·吴王濞传》:“擅兵而别,多他利害。”缓急,急也。《史记·仓公传》:“缓急无可使者。”《游侠传》:“缓急,人之所时有也。”成败,败也。《后汉书·何进传》:“先帝尝与太后不快,几至成败。”同异,异也。《吴志·孙皓传》注:“荡异同如反掌。”《晋书·王彬传》:“江州当人强盛时,能立异同。”盈缩,缩也。《吴志·诸葛恪传》:“一朝盈缩,人情万端。”祸福,祸也。晋欧阳建《临终诗》:“潜图密已构,成此祸福端。”皆此类。
又卷二十五“名以同事而章”条:
《孟子》:“禹、稷当平世,三过其门而不入。”考之《书》曰:“启呱呱而泣,予弗子。”此禹事也,而稷亦因之以受名。“华周、杞梁之妻,善哭其夫而变国俗。”考之《烈女传》曰:“哭于城下七日,而城为之崩。”此杞梁妻事也,而华周妻亦因之以受名。
又王国维《观堂集林》卷二《与友人论〈诗〉〈书〉中成语书》:
古人言“陟降”,不必兼陟与降二义。《周颂》“念慈皇祖,陟降庭止”,“陟降厥土,日监在兹”,以“降”为主而兼言“陟”者也。《大雅》“文王陟降,在帝左右”,以“陟”为主而兼言“降”者也。
我们把这种赘举现象编为第一组,分作两类:
一组一类 上举“禹、稷”言禹,“华周、杞梁”指杞梁,即是。另如(/后为实际所指):
(1)尧、舜伪以天下让许由。(《列子·杨朱》)/尧
(2)孔丘、墨翟昼日讽诵习业,夜亲见文王、周公旦而问焉。 (《吕氏春秋》)/孔丘
(3)禹、稷躬稼而有天下。(《论语·宪问》)/稷
(4)昔文、襄之霸也,其务不烦诸侯。 (《左传·襄公三年》)/文
(5)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 (《左传·昭公十三年》)/伯
(6)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姥
(7)天灾流行,国家代有。(《左传·僖公十三年》)/国
(8)处商必就市井。(《管子·小匡》)/市
(9)宋人有酤酒者,升概既平,……。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升
(10)盘中果木,小道可留。(《水浒传》第八十五回)/果
(11)鱼鸟聱辄。(左思《吴都赋》)/鸟
(12)举事而候星月,月盛壮则攻战,月亏则退兵。(《史记·匈奴列传》)/月
(13)江汉朝宗于海。(《尚书·禹贡》)/江
(14)[吉驭吏]尝从吉出,醉欧丞相车上。西曹主吏白欲斥之,吉曰:“以醉饱之失去士,使此人将复何所容?……”(《汉书·魏相丙吉传》)/醉
一组二类 上举“爱憎,憎也;得失,失也;陟降,降也,或陟也”等皆是。它如:
(15)君子知至学之难易。(《礼记·学记》)/难
(16)苟利社稷,生死以之。(《左传·昭公四年》)/死
(17)无羽毛以御寒暑。(《列子·杨朱》)/寒
(18)昼夜勤作息,伶聘萦苦辛。(《孔雀东南飞》)/作
(19)故国兴亡已十年。(吴伟业《送王玄照还山》)/亡
(20)当此之时,专威定功,安危之本,在于此矣。(《过秦论》)/安
(21)苟合取容,无所短长之效。(《汉书·司马迁传》)/长
(22)多少残生事,飘零任转蓬。(杜甫《客亭诗》)/多
(23)世幽昧以炫曜兮,孰云察余之善恶。(屈原《离骚》)/善
(24)怀怒未发,休祲降于天。(《战国策·魏策》)/祲
(25)中年伤于哀乐,与亲友别。(《世说新语·言语篇》)/哀
(26)廉公失权势,门馆有虚盈。(沈休文《冬节后至丞相第诣世子车中作》)/虚
(27)百姓小民……若有前却,我以大兵驱之,岂得自在!(《三国志·董卓传》)/却
(28)坦公亮于幽显,流子爱于百姓,然后可以经夷险而不忧。(《晋书·范汪传》)/险
两类之间的内部区别大致在于:第一类所并列的各项大都是相关相类的事物,基本上由名词充当(醉、饱虽为形容词,但醉指酒言,饱指饭菜言,实质上仍相当于事物名词并举),名词与名词之间的语义结构比较松散,很少能发展成为复合词;第二类所并列的各项则全都是反义或对义的动词或形容词,其间语义关系密切,往往容易凝固为复合词。但这种区别是权宜的、非本质的,其共同的本质特点是,句子中由于某种缘故将与表达项相关相类或相反相对的其他信息项连带了出来,也就是字面上出现了多余的词(含词组)项;之所以说它们多余,是因为这些词或词组所带含的信息不能为句子所表达的意域所容纳,理解时必须将多余的词项排除才能与表达者的实际意图沟通。例如“尧、舜伪以天下让许由”虽然语义搭配上分别可通,但舜让给许由天下不符合历史事实,难以进入交际意域,可见“舜”是因相关而连及的多余信息,理解时应该排除。它例可类推,字面上都有赘举的多余信息项,这些多余信息项无法被实际表达的语意域所容纳,也就是属于别的语意域,所以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异意域相关信息项的赘举”,简称为“意域项赘举”。传统上多叫做“连类而及”,但其中所连者并不一定全都同类;现代通常叫做“复词偏义”或“偏义复词”,但其中所复者也并非全都成词。“连类而及”或“偏义复词”都只适用于这种现象的部分辞例,无法涵盖全部内容,所以我们不取现成的名称。
三 同意域相关信息项的偏举
“同意域相关信息项”是指能为特定语句的实际语意范畴所容纳的信息单位,如果几个相关的信息项本来都应该在语句中出现,而由于协调音节或简便省事等原因只出现一个或部分信息项的话,那就是偏举。我们把偏举现象编为第二组。请看辞例:
二组一类
(29)润之以风雨。(《周易·系辞上》)
(30)吉凶与民同患。(《周易·系辞上》)
(31)沽酒市脯不食。(《论语·乡党》)
(32)大夫不得造车马。(《礼记·玉藻》)
(33)夫戎王……未尝见中国之声色也。(《韩诗外传》)
(34)则祠蚩尤,衅鼓旗。(《史记·封禅书》)
(35)是以先王务修德音,以享神人。(《左传·昭公四年》)
(36)又尝同席读书,有乘轩冕过门者,宁读如故,歆废书出看。(《世说新语·德行》)
(37)刀不利,笔不铦,而独加诸砥,不亦可乎。(《法言·问道篇》)
二组二类
(38)惟孝友于兄弟。(《尚书》)
(39)文车同轨。(《太玄经·昆》)
(40)郊社之礼,所以事上帝也。(《礼记·中庸》)
(41)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人桃李。(《墨子·非攻上》)
(42)岂能料天地之高哉。(宋玉《赋》))
二组三类
(43)耳目不明。(《后汉书·杨厚传》)
二组四类
(44)以索马牛皆百匹。(《左传·襄公二年》)
如果将第一组的表达现象称为“异意域相关信息项的赘举”可以成立的话,那么这第二组的表达现象就应该称为“同意域相关信息项的偏举”,简称“意域项偏举”。其特点是该有的信息没有说全,即某个意域的特定句位上只出现部分信息项而省去了相关或相类的另一些信息项(这些信息项的字面形式是可变的,以能适当搭配为宜),因而对该意域的理解实际上可以补出相关信息项从而转换成几个类似的语言结构单位。其中第一类可以在偏举位置补出相关的动词项,第二类偏举位置可以补出相关的名词项,第三类可以补出相关的形容词项,第四类可以补出相关的量词项。如例(29),据《说卦》“风以散之,雨以润之”,则“润之以风雨”实可看作“润之以雨而散之以风”的省并,也就是偏举“润”项而省略了相关的“散”项,或者说“润”项实包含有“散”的信息。它例亦然——(30)患(喜):凶与民同患,吉与民同喜;(31)食(饮):市脯不食,沽酒不饮;(32)造(畜):不得造车,不得畜马;(33)见(听):见中国之色,听中国之声;(34)衅(祭):衅鼓、祭旗;(35)享(怀):享神、怀人;(36)乘(戴):乘轩、戴冕;(37)砥(削):刀不利而独加诸砥,笔不铦而独加以削;(38)兄弟(父母):惟孝于父母,惟友于兄弟;(39)轨(形):车同轨,文同形;(40)上帝(后土):郊所以事上帝也,社所以事后土也;(41)桃李(瓜菜):入人圃窃人桃李,入人园窃人瓜菜;(42)高(厚):岂料地之厚(所谓不知天高地厚);(43)明(聪):目不明,耳不聪;(44)匹(头):以索马百匹,以索牛百头。
由此可见,“同意域相关信息项的偏举”和“异意域相关信息项的赘举”两者的表达机制和理解方式正好相反。赘举往往是为了某种特殊的表达需要,譬如连及相反相对的好字眼以缓解坏字眼带给别人的刺激和不快,旁牵相关相类的事物以营造气氛、协调音节从而引起听读者的注意等,因而不嫌繁复。但生活中的事物本来琐细繁杂,表述时要一一列举的话,将不胜累赘。实际上,在某些特定的语意场中,这些事物或相类相近可多可少,或相关相连可合可分。因而言语表达时为求简洁方便,或为了醒目中听,选择其中某个具有代表性的语意项列出,实在也是一个好办法。没有列出的语意项,由于具体义域或语意场的限制,以及人们生活经验的预设,是很容易类推旁及而被理解接受的。这种同一语意域相关信息的多项偏举现象,无论古今都很常见,语义搭配可以多种多样,相关项别可以有两个以上,“偏举”时也不一定只限一项,可以在多项中举出两项或几项。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已在另文论述(《中国语文通讯》(香港)1997年3月第41期),此不赘。 本文所列举讨论的偏举现象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意域中特定句位的相关类项比较少,大都只有两项;其次,在语义的搭配的组合中,往往是单向偏举,而搭配的另一头则全项列举,如“风雨”全项列举,与之搭配的“散润”则偏举“润”而略去“散”。但无论是哪种偏举形式,都应当符合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可补充的信息项所表示的意义或事物必须是与偏举项相关或相类似的,毫无关联或同义近义的信息项不能构成偏举;第二,偏举所包含的相关各项与另一句位的相关各项进行语义搭配时必须具有指向的同一性或互补性,不允许出现相互矛盾或不一致、不协调的语义。
这些辞例通常被看作“风雨”等词语的“偏义”(即“风雨”偏指“雨”,余类推)或“连及”(即言“雨”而连及“风”,余类推),从而等同于第一组,很明显是找错了句子的疑义所在,将省并的词项漏过,反以搭配的类项为多余,势必丢掉原本该有或可能有的信息,恐怕并不符合表达者的交际意图。如例(37)“刀不利,笔不铦”两项并列,“笔不铦”多达三字,自成一读,绝不会是作者无意识的“连及”,也没有委婉避嫌的目的,只能从与之搭配的“加诸砥”这一行为信息入手,补出“加以削”之类的信息项来理解,才能作出合情合理的说明。
其实古人凭语感颇能体会表达者的真意,对上举某些辞例曾作过正确的分析,如例(40),郑玄《礼记注》云:“社,祭地神,不言后土者,省文也。”可见“社”字有意,不是要偏弃的连及,所偏者在“上帝”与“后土”也。又例(30)全文作:“是故蓍之德圆而神,卦之德方以智,六爻之义易以贡。圣人以此洗心,退藏于密,吉凶与民同患。”朱熹《周易本义》:“圆神,谓变化无方;方智,谓事有定理;易以贡,谓变易以告人。圣人体具三者之德,而无一尘之累。无事,则其心寂然,人莫能窥。有事,则神智之用,随感而应,所谓无卜筮而知吉凶也。”可见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圣人能凭借神智德义而感知天下的一切,与民共同体验吉凶祸福。显然“吉凶”包括“吉”与“凶”两个方面,决不是偏指“凶”;因而相应地“患”也必然具有忧(患)与喜之类两方面的信息。
古人在分析上述辞例时,有的还对这种偏举现象作了理论性的归纳概括,如例(44),唐代孔颖达《正义》说:
《司马法》:“丘出马一匹,牛三头。”则牛当称“头”,而亦云“匹”者,因马而名牛曰“匹”,并言之耳。经传之文,此类多矣。《易·系辞》云“润之以风雨”,《论语》云“沽酒市脯不食”,《玉藻》云“大夫不得造车马”,皆从一而省文也。
俞樾《古书疑义举例》卷二第十五条曾引《正义》之说而按云:“此亦古人行文不嫌疏略之证。使后人为之,必一一为之辞:曰‘以索马百匹,索牛百头’,曰‘沽酒不饮,市脯不食’。此文之以日繁也。”又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七:
《左传》:“是以先王务修德音,以亨神人。”杜注曰:“亨,通也。”陆粲附注曰:“刘向《新序》援此文,亨作享,古字亨享通。”引之按:亨当从《新序》读为享,杜不读为享者,盖以神可言享,人不可言享耳。不知古人之文,我有从一而省者,人固不可言享,亦得因神而并称之。《襄二年传》:“莱人使正舆子赂夙沙卫以索牛马皆百匹。”……因马而名牛曰匹,并言之耳。经传之文,此类多矣。《易系辞》云:“润之以风雨。”《论语》云:“沽酒市脯不食。”《玉藻》云:“大夫不得造车马。”皆从一而省文也。然则“以享神人”亦是从一而省文耳。
以上孔、王等人所举的例子全都属于第二组,没有夹杂第一组的辞例。他们论述的着眼点也在“匹(头)”等词语的省并偏举,而不是什么“牛马”之类的连及或偏义。所谓“并言”、“并称”者,兼并合而言之也,即将“匹”、“头”两个词项合并到“匹”一个词项来说,从“头”的角度看,就是“从一而省”,即“牛”随从“马”也可临时称“匹”,因而省去另一个相关的词项“头”。省去的只是形式,内容已得到合并,所以兼并而言的“匹”项实际上包含着省去的“头”项的信息。
联系上述第一组中顾、王所举辞例及其分析来看,古人对我们所说的“异意域相关信息项赘举”和“同意域相关信息项偏举”两种现象似乎还是分得清楚的,只不过论述时所用的术语字面上近同,意义上含糊,所以容易混淆。如顾之所谓“并及”实非孔、王楙所谓“并言”,乃并连、连及之意;而王国维所谓“兼言”者,亦与孔等所谓“并言”不同义,实乃兼及而言也。然则“兼”、“并”虽可同义,而在上举各家的言论中,或言兼合并一,或言兼及并连,是同名而异实也。
由于种种原因,过去也有将这两种并不同质的现象及材料混淆起来的。请看清代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卷八中的一段:
酒不可言食,而《论语》“沽酒市脯不食”;风不可言润,而《系辞》“润之以风雨”;马不可言造,而《玉藻》“大夫不得造车马”。他若躬稼本稷而亦禹,三过不入本禹而亦称稷,以至以纣为兄之子,本指王子比干而亦及微子启,善哭其夫而变国俗本指杞梁之妻而亦及华周之妻,皆因其一而并言其一,宋王楙所谓古人省言之体盖如此,初不似今之拘也。此又穷经之士之所宜触类而长之者也。
由于他的“触类而长”,“食酒脯”之类的偏举现象与“禹稷躬稼”之类的赘举现象就被搅和到了一块儿。钱钟书先生在《管锥编》第一册47页《系辞(五)》条专设所谓“修辞兼言之例”,引述了孔颖达、邢昺、孔平仲、王楙、徐、顾炎武、王国维等人的有关论述并加以发挥,认为顾炎武的“‘并及’即《正义》之‘兼言’耳”(引者按,《正义》原作“并言”),又说王国维“实亦不外孔、顾之意”,这就把偏举与赘举两种有本质区别的现象彻底混同了起来。他认为同一句话既可以按孔说理解,也可以按顾、王说理解,请看他的分析:
孔说从此而省彼,顾、王说因此而及彼,两者每为一事,直所从言之异路耳。譬如不曰“不可造车畜马”,而曰“不可造车马”,谓“造”字为从“车”而省“畜”之文,固可,而谓“马”字乃因“车”而牵引之文,亦未尝不可;不曰“散润之以风雨”,而曰“润之以风雨”,倘着眼“风”字,则“润”自为兼“散”之省文,而苟着眼“润”字,则“风”为因“雨”而连及之文矣。
那么,“不可造车马”和“润之以风雨”究竟传达什么信息呢?对同一句话同时作出“省文”偏举和“连及”赘举两种截然相反的分析理解,是不符合言语交际单义性要求的。有些辞例虽然如钱先生所分析的那样,无论当成偏举还是看作赘举,在游离语境的本句似乎都讲得通,但这是一种表面现象,只要联系上下文和当时的交际背景来看,就会发现仍然是偏举说比较符合表达原意。如“大夫不可造车马”的全文是:“至于八月不雨,君不举。年不顺成,君衣布缙本,关梁不租,山泽列而不赋,土功不兴,大夫不得造车马。”可见这是讲灾害年成的变通措施,连国君都要吃素饭,穿粗衣,关梁山泽不交租税,基本建设也不搞了,在这种情况下,大夫既不可造新车,也不准畜群马,当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偏指造车,就不如连畜马一起说更能体现与民同甘苦的旨意。有人认为大夫不准畜马恐难相信,就是忽略了“八月不雨”、“年不顺成”这一特殊的背景。如果说“润风雨”之类的偏举现象反过来按赘举现象分析字面上还勉强可通的话,那“荡异同”之类的赘举现象却是不可能倒过来按偏举现象分析的,因为我们无法补出与“荡”相关相类的另一个项来;即使勉强补出,字面上也会明显地讲不通,难以为该意域所容纳。这就表现了偏举与赘举的本质差异。例如:
尧、舜伪以天下让许由→尧伪以天下让许由,舜[?]
鱼鸟聱辄→鸟聱辄,鱼[?]
荡异同如反掌→荡异如反掌,[?]同如反掌
多人不能无生得失→多人不能无生失,多人不能无[?]得
余类推。可见赘举现象是决不能按偏举现象来分解的,因为它们本来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现象。我们可以用如下形式来表现它们的异同:
表达式
理解式
赘举 A—BC 或 AC—BA—B
偏举 A1—B1B2 或 A1A2—B1 A1A2—B1B2
A、B表示同意域中具有语义搭配关系的项,1、2分别表示A或B的相关项,C也表示A或B的相关项,但与A或B不属同一意域。 比较显示:赘举的表达多出了信息项C,理解时要去掉;偏举的表达则省略了信息项A2或B2,理解时要补出。
四 同意域相同信息项的复举
“相同信息项”是指意义基本相同的语言单位,它们无疑属于同一意域。在特定语句的同一位置接连使用几个相同信息项的表达方式,我们称之为“复举”,并将这类辞例编为第三组。古人所谓“连文”、“连语”、“连言”、“复词”、“复文”、“复用”等多属此类。第三组举例如下:
(45)使定物价,防诳豫也。(王引之《经义述闻》引)
(46)是先主覆露子也。(王引之《经义述闻》引)
(47)仪式刑文王之典,曰靖四方。(《诗·周颂·我将》)
(48)府帑虽未能充,略颇稍给。(《汉书·王莽传》)
(49)今与不善人处,则所闻者欺诬诈伪也。(《荀子·性恶》)
(50)木处则惴栗怐惧,猿猴然乎哉?(《庄子·齐物论》)
(51)其貌魁梧奇伟。(《史记·张陈王周传赞》)
第三组的共同特点是并列的各项信息相同或相近,理解时要作为一个整体来掌握,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同义词连用(包括同义语素复合词)。王念孙父子对同义复举现象深有研究,对其本质特点作了科学的概括:“凡连语之字,皆上下同义,不可分训。”(《读书杂志·汉书卷十六》)就是说,连语复举的几个项合起来表达一个完整的意义,分开来各自的意义也相同,不能将相同信息项分别解释为不同的意义。通常将连语复举现象等同于复音单纯词固然不符合事实,但将其与所谓“偏义复词”、“连类而及”等现象混为一谈,也是极为不妥的,因为无论是第一组还是第二组,它们所并连或兼合的各项都是具有不同内涵的独立信息,相互间并不同义或近义,只是具有某种联系罢了。特别是在理解机制上,同义复举既不像赘举那样要丢掉某些信息,也不像偏举那样要补充某些信息,而是按照复举项本身的信息来理解。同义复举的辞例极多,论之者亦众,这里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