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福建民间诉讼_宋朝论文

宋代福建的民间诉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福建论文,宋代论文,民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821(2001)06-006-05

一、宋代人对民风好讼的认识

民间诉讼成风,是宋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江南地区尤为明显。《宋史·地理志》载,京东东路、江南东、西路、荆湖南、北路、福建路的民众,都有好讼习俗。诉讼,又称打官司,主要是由民事纠纷引起,属于司法领域的活动,当它成为一种风尚,便成了社会发展中的大问题,和政治、经济、文化产生密切联系。宋代士大夫对民风尚讼,多取批评态度,称他们是“珥笔之民”,也有人作具体分析,评议致讼的原因。南宋胡石壁认为:“词讼之兴,初非美事,……故必须果抱冤抑,或贫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横递之来,逼人已甚,不容不一鸣其不平,如此而后与之为讼,则曲不在我矣。”(注:胡石壁.名公书判清明集[Z].卷4“妄诉田业”.)贫弱者为富强所欺逼兼并,受冤抱屈,非鸣不平不可,兴起诉讼,祈求官府依法裁决,是正当的行为,不应被指责。

反对百姓打官司的人有一种说法:“好讼”是因为懂得法律,会依据律令条文驳辩,弄得州县官吏难堪。对此言论,北宋杨侃进行了深入的评价。他在景德年间(1004-1007年)写的《增修袁州郡厅记》中说:

“袁之于江南,中郡也。地接湖湘,俗杂吴楚。壤沃而利厚,人繁而讼多。自皇宋削吏权而责治术,天下之郡,吉称难治,而袁实次之。何者?编户之内学讼成风,乡校之中校律为业,故其巧伪弥甚,锥刀必争。引条指例而自陈,讦私发隐以相报,至有讼一起而百夫系狱,辞两疑而连岁不决。皆谓弊在民知法也。抑法者,民之衔勒,上执之可以御下,下持之可以犯上也。是故子产铸之于鼎,郑国不闻不治;商君令之于市,秦人不闻不畏。且民者,冥也。以其冥然无知,所以难治也。今袁之民,既皆知法,是易治也,非难治也。其由在上者自紊其法,故民得以纷纭于下也。呜呼!政不廉,法不平,虽非良民,口不可塞也。既廉且平,袁民其如予何!侃临郡邑十有八年矣,去年秋自筠移治是郡,察弊问俗,不俟下车,亦未尝敢变十八年之所行也。既而狱讼清,郡事简,比前所治,不见其异。则知有不治吏,无难治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安有袁乎?吉乎?难治郡乎?”(注:(光绪)江西通志[Z].卷67,建置略·廨宇一.)

杨侃的议论,有几点值得重视,如:民多讼是因利厚人繁,百姓学讼、校律,有“引条指例而自陈”的能力,是易治;之所以变成难治,“其由在上者自紊其法”、“政不廉,法不平”,百姓就要控诉,依法抗争;法律的作用是双向的,“上执之可以御下,下持之可以犯上”,实践证明,在上者按法行政,既廉且平,便狱清事简易治,反之,便难治,结论是“有不治吏,无难治民”。他以当事人说当时事,有理论有事实,分析深入,见解精辟,具有普遍性。

袁、吉州情况如彼,福建的情形怎样?地区不同,情况有异,不会完全一致,但是,在基本点上则是相同的,也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人地矛盾尖锐,阶级关系紧张,遂致讼多。既有共性,又有个性。

二、福建在宋代的人地矛盾

《宋史·地理志》说:福建路由于“土地迫,生籍繁伙,虽硗确之地,耕耨殆尽,亩直寖贵,故多田讼。”陈师道也记载说:“闽中诸县多至十万户,坚忍喜讼,号难治,邵武其尤者。”(注:陈师道.后山谈丛[Z].卷4.)看来人多地狭,是产生争讼的客观原因;争夺田地是矛盾的主要内容。这些与袁州的情况是一致的。

史料证明,漳州、泉州在纳入北宋统治范围之时(太平兴国三年,公元978年),有151,978户,比较唐中期的天宝年间的29,152户,增加至5倍多。全福建地区,《太平寰宇记》载有410,101户,比天宝时的90,686户增加至4倍多。这些数字说明,自唐中后期至五代时期,福建境内人口增加,生产开发加快。经济进步的形势,在宋代三百年间持续发展。宋代以前,福建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四五人,到了崇宁元年(1102),总人口430多万,每平方公里为36人;绍兴三十二年(1162)总人口为565万余,每平方公里为47人;嘉定十六年(1223)再增为646万余,每平方公里53人。(注:人口数分别见《宋史·地理志》、《文献通考》卷11《户口》。面积按12万平方公里计.)

考察福建的人口密度,还要注意人口分布的不平衡性。福建全境多山,仅海拔500公尺以上的山地即占72%以上,平原只有13.1%。不难想见,七八百年前的福建森林茂密,而耕地狭小,人们挤在狭窄的农耕区域,实际的人口密度远远大于平均数。

人地矛盾中的生存竞争,推动了垦种梯田的热潮。这是非常艰苦的劳动过程,而耕地面积不可能大量增加。所以,《宋史·地理志》作出福建“土地迫,生籍繁伙,虽硗确之地,耕耨殆尽”的论断。在当时还不可能大量向海外发展的条件下,日见加多的劳动人口,只有不畏艰苦地垦拓山地。耕地珍贵,土地兼并剧烈,地价逐日提高,已是发展中的严峻现实,“亩值寖贵,故多田讼”,不可避免。由于贫弱小民缺乏耕地,生计极限,所以还有另一种现象,即“地狭人稠,无以赡养,生子多不举”,(注:宋史[Z].卷173,食货一.)“闽中唯建、剑、汀、邵武四处杀子,士大夫家亦然”。(注:孙升.孙公谈圃[Z].卷下.)或者说:“闽之俗,地狭人稠,计产养子”。(注:胡寅.斐然集[Z].卷11,“议服札子”.)

福建的人地矛盾尖锐,还由于寺院经济膨胀,使本就狭小的耕地面积,更加紧俏,兼并更趋剧烈。南宋胡寅指出:“自昔割据以来,崇尚异端,以规利益,遗俗至今而未殄。名田沃壤,归浮图者十六,请谒行货,挠官府者纷然,政化不行,民彝泯乱。”(注:胡寅.斐然集[Z].卷13,“曾懋知福州”.)标榜出世口谈船若的僧侣,竟是兼并沃壤,行贿干政的豪猾。浮图占得的十分之六是多少?未见统计数据。有一个参考性的数字是:“隆兴元年六月十二日敕,将福建寺观剽拨趱剩之田估价出卖”,约可得钱300万贯。趱剩,指“以寺观一岁所入,计口给粮之外,其余尽谓之趱剩”。寺观趱剩的田,“剽拨”入官,再按市价出卖。据汪应辰估算,“闽人至贫,家无千缗之积,一朝责以三百万缗,将十年且不可得”。(注:汪应辰.文定集[Z].卷13,“请免卖寺观趱剩田书”、“又书”.)由此可以想见,福建田讼的主要对象,应是寺院僧人。

三、统治腐败、赋税苛重是致讼的重要原因

从社会政治方面考察,百姓诉讼不已,还因为赋税苛重,吏治腐败,司法刑狱中黑暗严重。

真德秀奏报福州的情况说:“自楮币之更,州县奉行失当,于是佔籍徒流所在相踵,而重刑始用矣;科敷抑配,远近骚然,而厚敛始及民矣;告讦公行,根连株逮,而苛政始肆出矣;假称提之说,逞朘削之私者,唾掌四起,而酷吏始得志矣。……今之州县间务为新奇,创立科条,乃多出于朝廷约束之外,故有一夫坐罪,而昆弟之财并遭没入者矣,谓之奉法可乎?至于科富室之钱,朝廷之令所无也;拘盐商之舟,朝廷之令所无也;以产税多寡为差,令民藏券,此又朝廷之令所无也。”(注:真德秀.西山文集[Z].卷2,“癸酉五月二十二日入直奏事”.)州县的新创科条,都因朝廷的政令而起,虽然有的出于朝廷约束之外,却又是以奉行朝廷旨意为理由的。由此引起的“告讦公行”,“酷吏得志”,普通百姓“一夫坐罪”,而使兄弟遭殃,自然会有很多诉讼,有很多冤屈要伸理。

真德秀向朝廷的报告,只是略叙一二,他在福州公布的文告,则多说了一些事实。例如,法令不许预征税租,实际却“有四年而预借五年之税,五年而预借六、七年之税者”。纳米的时候,原先多“下三升为耗”,后来“甚至取及二、三斗者”。州县苛扰百姓,名目繁多,如诸色公吏带家人下乡,“乞麦乞谷”;于行铺科买物件,“不依时价支钱”;“妄追乡村农民充甲、社祗应,或勒令良家妇女拘入妓籍”,……所以,在南安、惠安、永春、晋江诸县“人户陈诉县吏”。然而,司法衙门中的黑暗腐败,往往令贫弱百姓含冤遭殃。福州属县对民间争讼不予明辨是非,专事罚款,“遂使富民有罪者得以幸免,贫者被罚,其苦甚于遭刑”。

更为严重的是,随便收系人犯,不当拘囚的也被监禁,“诸县间有轻置人囹圄,而付推鞫于吏手者,往往写成草子,令其依样供写,及勒令立批出外索钱,稍不听从,辄加棰楚。哀号惨毒,呼天莫闻”。(注:真德秀.劝谕事件于后[A].名公书判清明集[Z].)在崇安县,知县本人即“淫秽贪酷”,不理民事,“凡有词诉,吏先得金,然后呈判,高下曲直,惟吏是从。他如醉后,必肆意施用酷罚,以为戏乐”。(注:陈漕增.知县淫秽贪酷,且与对移[A].名公书判清明集[Z]卷2.)……诸如此类冤枉,要想伸雪,谈何容易。

四、以“田讼”为首的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涉及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而“财产乃其交争祸根”,田地则是财产的核心内容。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录了大量田地山林园尾纠纷的案例,有兄弟之讼,叔侄之讼,甥舅之讼,族人之讼,邻里之讼,僧俗之讼,有官绅与百姓之争,有豪强与平民之争,等等,真个是百色人等无不在诉讼官司之中。谋夺财产的手段,有“以势劫持”、“欺谩卑幼”、涂改契约、编造伪契、争嗣夺田、以典作卖、变卖为典,等等,花样繁多,无奇不有。鉴于田地屋业交易只凭契照,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都有关书,所以凡人论诉田业,官府只凭契照为之定夺。而谋夺田业之人,也费尽心计在契约上做手脚,混淆是非真假,故有“文契多欺岁月深,便将疆界渐相侵”(注:僧文莹.玉壶清话[Z].卷4.)的综合写照。高斯得描述福建的情况是:“上四州之俗近于狠,下四州之俗近于顽。……观之讼牒,固可概见。往往父子相残,兄弟相贼,夫妇相弃,亲戚相仇。较锱铢之财,而兴讼至历数岁。因纤芥之忿,而交诉殆遍诸司。虚造事端,伪立契券,欺诬良善,渎紊公私,泯泯棼棼,何所不有”。(注:高斯得.耻堂存稿[Z].卷5,“谕俗文”.)试以下几个案例为证:

案例之一,《从兄盗卖已死弟田业》:建阳县丘庄、丘萱为从兄弟。丘萱身死无子,妻阿刘单弱孀居,丘庄横生奸计,将丘萱的已分田五十种,自立两契,通过牙人,分别卖给朱县尉、朱总领,得到赃款。(注:名公书判清名集[Z].卷5.)

案例之二,《争山妄指界至》:建阳县俞行父、俞定国兄弟争夺傅三七的山田,寄住当地的祖主簿极力为俞氏兄弟辩护,硬将界址分明、不相连接的傅姓山田说成俞姓的。俞氏兄弟与祖主簿“恃豪富压小民,挟寄居抗官府”。(注:名公书判清名集[Z].卷5.)

案例之三,《妄赎同姓亡殁田业》:建阳县江文辉见原黄主簿之妻江氏孤寡,便伪造文契,不顾法令,强行妄赎48年以前江通宝典给江氏之父的田地。(注:名公书判清明集[Z].卷9.)

案例之四《客僧妄诉开福院绝》:建阳县敕赐佛寺开福寺,分立23所小院,田地物业总归开福寺所有,各小院“分头佃作,一门而入”。小院中有8所已经废坏,其一与总院同名,称开福院。僧人宗琦等提出将开福废院田产没官赡学,另佃耕作。(注:名公书判清明集[Z].卷11.)

案例之五,《母子不法同恶相济》:顺昌县官八七嫂母子积年凶恶,“贻毒一县平民,及外州商旅”;“私置牢狱,造惨酷狱具”;“造两盐库,专一停塌私盐,搬贩货卖”;“私置税场,拦截纸、铁、石灰等货,收钱各有定例”;又掠人妻女,占人田业,殴人致死……乡民被害者数百人泣诉,含冤白死者不一,“是以三十年间,民知有官氏之强,而不知有官府”。(注:名公书判清明集[Z].卷12.)

以上5例,反映的是福建上四州的社情,所在州县长吏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审理。他们在“正人伦、厚风俗”思想指导下,遵循朝廷旨意,依据现行法律,分析案情,辨析契约真伪,查证田地实况,分别惩处了丘庄、俞行父、江文辉、宗琦、官八七嫂母子等人。这些讼案虽然处理了,然而所反映的社会矛盾并不因此消失,还会在其他时间、别的地方出现。这些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对认识类似的诉讼事件是有帮助的。

五、几点普遍性的认识

上文征引的高斯得议论,在5例讼案中大致上有反映。所谓父子兄弟相互残贼,为财产而兴讼,造假契而欺良善,一方面说明了伦理道德的说教,血缘亲属的感情,都被经济利益冲淡,活生生的物质财富成了人们追求的共同目标。另一方面,矛盾之所以尖锐,讼案为何历经数载,其中深层次的原因更值得探求。高氏的议论没有涉及,上述的案例则提供了一些情节。

首先,官吏贪腐,衙门黑暗,是豪强作恶,乡民怨忿的重要根源。寡妇官八七嫂母子能称霸地方,是因为“前后官府月(县?)吏素与交结,往往将词人科罪,含冤白死者不一”。地方官府成了她家的“保安”,难怪乡民有争,“必听命其家”。其次,她家凭豪富“纳粟得官”,次子“今任鄱阳县尉”,蓄养一伙恶少“以为爪牙鹰犬”;寺僧惠也不甘寂寞,“为官氏子母率敛民财,寄收赃物”。由于这个母子恶霸势焰太炽,直接危害了宋朝的地方统治,仅私设盐库一项,“坐夺国课,致顺昌一县,败坏二十余年,累政县令,缘此皆罢”,(注:有关案情内容来自前引案例,资料出处前已注出,不再重复。后同此.)福建官府才惩处了她家全伙,抄没其全部财产。

案例二的祖主簿,虽然不是建阳本地人,却是劣绅,以其较高的官品,“遽有使豪恃气,武断乡曲之意”,横行霸道,使“县令人微望轻,不能主张百姓,使村民被寄居屈压”。他为了替“表亲”俞行父兄弟霸占傅家的山田,肆意抗拒官府调查,先是向前去调查的县尉行贿,后又藏匿“紧切邻人”不让作证,再是买通保正共为欺罔,以求必胜。他公然违反禁令(注:宋会要辑稿[Z].刑法三之12:景德三年(1005)六月十三日诏:“诸色人自今讼不干己事,即决杖枷项令众十日”.)“讼不干己事”,干预俞、傅之讼。此案最后惩办了俞氏兄弟,对祖主簿仅只两句批评。顽劣官绅依然可以为所欲为。“在上者自紊其法”的顽症,封建统治者不可能自己铲除。

其次,争夺财富——田地的纠纷是社会性的,突破了人伦亲缘界限。贪官恶霸侵吞细民之事毋须再论,普遍百姓之间也常起讼端。案例一的丘庄、丘萱是堂兄弟,血缘关系不疏,但丘萱刚死,丘庄便“垂涎”于堂弟妇的产业。先是“染指”于立继。这是文雅一些的手法,立继不成,他便“奸巧横生”,“自立两契”将其田出卖,全然无视弟妇的存在。案例三被告江文辉,与江氏原告是同族人,知道前辈典田之事,便不顾法令的界限,“强收田禾”。关于典当物业的诉讼时限,北宋时定为20年,南宋以后改为30年:“典产契头亡殁,经三十年者,不许受理”。(注:名公书判清明集[Z].卷9,“妄赎同姓亡殁田业”.)而江氏之父典得江通宝之田是48年前之事,且“契头”两人都已死亡,所以此项典产已不能赎还。江文辉之举,显是强蛮抗法。其次,他厚颜昏赖,称是江通宝“直下子孙”,却拿不出“合同典契”;交验的上手老契,有关典田部分是“添纸填写”的,不是原本真品;“江通宝”三字也是新添的,“难辨亲的子孙”;典田段落土名也不同,等等。使出种种虚诞手段,“欺孤凌寡”。

第三,寺院田产众多,是封建地主经济膨胀的特殊反映,也是封建特权中的产物。案例四的开福寺,从真宗天禧到孝宗乾道年间,约经二百年内,一直受到朝廷保护。它广有田产,分别由23所子院“分头佃作”。在时势变异之中,虽然曾被豪绅兼并了部分田地,但宋朝下令退还。“乾道元年(1162)朝旨,建、剑等处州县管下寺院田产,为形势、豪富之家妄作绝产请佃,今合尽数给还”。(注:名公书判清明集[Z].卷11,“客僧妄诉开福院绝”.)正是有道圣旨,“绝产”换主了的都要退还,所以宗琦4僧的诉状必然失败。官府认为,8所子院虽然废坏,但其田产仍是总院所有;开福寺有40余名僧众,不是废绝。宗琦等人投诉,被认定“以公报私仇”,“无爱惜常住之心,而但有破坏生事之私意”,将他们“逐出开福寺门”。

寺院巨富,还得益于富户施舍(投资)。一次,福州的富室告诉官府要“出钱五百万葺佛殿”,知州孙莘老问他们:“汝辈所以施钱者何也?众曰:愿得福耳”。(注:孙升.孙公谈圃[Z].卷上.)这些富家的余财,是农民的血汗积聚起来的。他们不肯减租,却愿求佛。这是“名田沃壤归浮图者十六”的原因。世俗地主与僧侣地主都兼并农民,使得“地狭人稠”的形势更趋严重。

综上所述,福建多田讼,是封建生产关系发展中的必然现实,尽管百姓频繁地抗争与诉讼,在某种程度上遏制着腐败与兼并,但是根本矛盾未变,这是封建统治下不可克服的顽症。

标签:;  

宋代福建民间诉讼_宋朝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